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办公设备招标公告(陇南市融媒体中心2024)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1-01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49005JH6212006
项目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
预算金额:11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980.0(万元)
采购需求: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设备一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 (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10-12至2024-10-17,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11-01 09: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建一号楼
联系方式:0939—88701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都区城关人民路商务大厦八楼
联系方式:152940645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宗明
电 话:0939—887018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
品目
其他办公设备
采购单位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
行政区域
陇南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10:3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7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开标时间
2024年11月01日 09:00
开标地点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
预算金额
¥1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宗明
项目联系电话
0939—8870180
采购单位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建一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9—8870180
代理机构名称
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武都区城关人民路商务大厦八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294064593
附件:
附件1
2073dc58-b6f4-4dfc-a16f-d10794451c92.pdf
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LKCZC2024-12招标人:陇南市融媒体中心代理公司: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二0二四年十月-1-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评标与定标六、质疑七、签订合同第三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一、总则二、评标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一、合同格式条款二、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承诺书二、投标函三、开标报价一览表四、分项价格表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说明书七、技术规格响应表八、供应商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九、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十、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2-第一章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陇南市融媒体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1-01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49005JH6212006项目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预算金额:1100(万元)最高限价:980(万元)采购需求: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设备一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10-12至2024-10-17,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11-0109: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建一号楼-4-联系方式:0939—887018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都区城关人民路商务大厦八楼联系方式:1529406459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宗明电话:0939—8870180-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项目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第二次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陇南市融媒体中心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统建一号楼联系人:宗明联系电话:0939—88701803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都区人民路商务大厦十楼联系人:仲小花联系电话:152940645934监督管理机构陇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939-8235552地址:陇南市行政中心财政大厦702室5项目预算、采购需求本项目采购预算1100万元,最高限价为980万元,本项目共分为一个包。(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6资金来源2024年度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8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9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符合质量要求10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1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不组织12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默认此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即对招标文件质疑不予受理。13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说明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1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前;逾期不予受理。15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招标公告一致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一致,逾期不予受理。16开标时间2024年11月01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17开标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18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天。19交货和服务地点陇南市融媒体中心指定地点;20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天21供应商资格条件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所需资料均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其真实性自行负责。若发现有造假或不真实行为,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2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本项目通过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50%(不少于490万元)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23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7、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4中小企业声明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24中小企业声明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25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处理办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2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应在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超过时效不予受理。27分包履约严格执行分包协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8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29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1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事项说明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31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事项说明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供应商需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开标后,因未按要求签到而造成的相关操作和流程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责任,其供应商自行负责。3、为确保开标活动顺利进行,开标之后投标单位需要在2024年11月01日上午09:00时前解密投标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注:开始开标前检查自己开标设备网络稳定性,如有中途退出等问题,导致无法解密责任自行承担;4、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结束后,供应商须将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邮寄至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便采购人审计存档。邮寄地址详见招标公告32履约保证金不收取33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34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或电子印章)。35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给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方式:转账。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名: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27300201040000979-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制造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至页。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98-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至页。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99-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100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01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102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103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104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105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106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0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融媒体中心地市级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办公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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