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灌溉水系建设 水利工程招标公告(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2024)


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水利工程的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 (项目名称)已由 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德市旌发改行审〔2022〕347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4〕15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德市旌发改行审〔2022〕347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4〕15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
2.2 建设规模:(1)丰城村内涝整治:丰城村内涝整治包括4条沟渠,分别为洪家泉灌溉沟、高栏堰、矮栏堰、土沟,整治长度共3797.62m;整治渠系建筑物36处;连接道路1段,长度128m。(2)德新镇长江村下哈麻堰整治:①对现有河道清淤清杂,新增235米护岸处理。②河道中间增加13米长,2.5米宽可通人行的拦水坝,且形成拦水坝下游可亲水浅滩等。(3)区管渠道维修养护:本次整治平坝区范围内的人民渠29支渠(旌绵分干渠)1号、2号支渠、30支渠(绵广分干渠)、31支渠、32支渠、33 支渠、34 支渠及獐子堰;丘陵区范围内的 43 支渠、45 支渠、46-1号支渠、46-2号支渠、47 支渠及48支渠及人民渠五期千渠15条区管渠道,共实施整治工程100处,包括:整治渠道44段,长度共计4.017km;渠道清障5段,长11.85km;整治渠系建筑物52处;整治管护道路2段,长度共计16.02km。
2.3 招标范围:完成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及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完成、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工作。
2.4 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2.5 工程质量要求:
①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
②施工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
2.7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9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纸质评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③施工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④四川省省外施工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四川省省外设计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证登记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
设计业绩要求: 无 。
施工业绩要求: 无 。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 2 家;(2)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3)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4)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 10月 14日 00时00分00秒至 2024年11月05日09时30分00秒,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凭CA数字证书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的投标企业将不能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未注册的企业请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相关的说明完成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4.2 招标文件按系统要求获取,潜在投标人网上投标报名成功后,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凭CA数字证书网上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4.1条中的投标报名时间,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 11月 05日 09时 30分 ,地点为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号(五洲广场东侧))。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 德阳市旌阳区屏山街349号
邮 编: 618000
联 系 人: 仲老师
电 话: 19950660917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88 号 6 号门电梯直达 7 楼 7051-7060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姜先生
电 话: 028-86669985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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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挂网版).doc

招标编号:/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招标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姜永伦(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曾健、何娟、陈陵、杨柳(盖从业印章)2024年10月12日招标编号:1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服建设视省工程建姜永伦何娼曾CY51010020170890CY51010020170892CY51010020205492杨和招标文件CY51010020221709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4陵CY51010020180391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号:建[造]11215000001479招标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姜永伦(盖从业印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曾健、何娟、陈陵、杨柳(盖从业印章)2024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拟)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名称)已由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德市旌发改行审〔2022〕347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4〕15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1.2本招标项目由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德市旌发改行审〔2022〕347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4〕15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2.2建设规模:(1)丰城村内涝整治:丰城村内涝整治包括4条沟渠,分别为洪家泉灌溉沟、高栏堰、矮栏堰、土沟,整治长度共3797.62m;整治渠系建筑物36处;连接道路1段,长度128m。(2)德新镇长江村下哈麻堰整治:①对现有河道清淤清杂,新增235米护岸处理。②河道中间增加13米长,2.5米宽可通人行的拦水坝,且形成拦水坝下游可亲水浅滩等。(3)区管渠道维修养护:本次整治平坝区范围内的人民渠29支渠(旌绵分干渠)1号、2号支渠、30支渠(绵广分干渠)、31支渠、32支渠、33支渠、34支渠及獐子堰;丘陵区范围内的43支渠、45支渠、46-1号支渠、46-2号支渠、47支渠及48支渠及人民渠五期千渠15条区管渠道,共实施整治工程100处,包括:整治渠道44段,长度共计4.017km;渠道清障5段,长11.85km;整治渠系建筑物52处;整治管护道路2段,长度共计16.02km。2.3招标范围:完成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及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完成、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工作。2.4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150日历天)。2.5工程质量要求:①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②施工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2.7标段划分:1个标段。2.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9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纸质评标。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资质要求:①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②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③施工单位: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④四川省省外施工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四川省省外设计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证登记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2业绩要求:设计业绩要求:无。施工业绩要求:无。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2)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3)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4)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00时00分00秒至年月日23时59分59秒,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凭CA数字证书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的投标企业将不能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未注册的企业请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相关的说明完成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4.2招标文件按系统要求获取,潜在投标人网上投标报名成功后,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网址:http://ggzyxx.deyang.gov.cn),凭CA数字证书网上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4.1条中的投标报名时间,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号(五洲广场东侧))。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地址:德阳市旌阳区屏山街349号邮编:618000联系人:仲老师电话:19950660917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88号6号门电梯直达7楼7051-7060邮编:610000联系人:姜先生电话:028-86669985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2024年10月12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 称: 德阳市旌阳区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地 址: 德阳市旌阳区屏山街349号联系人: 仲老师电 话: 1995066091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88 号 6 号门电梯直达 7 楼 7051-7060 联系人: 姜先生 电 话: 028-866699851.1.4项目名称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1.1.5建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及债券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完成德阳市旌阳区农田灌溉水系建设项目(2024年一期)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及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完成、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工作1.3.2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15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①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②施工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财务要求:☑ 无财务要求 ;(3)设计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施工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10)其他要求: /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 2 家;(2)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3)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4)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制作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如未按要求进行投标,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1.9.1踏勘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分包内容要求: 按相关要求规定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合法分包)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按相关要求规定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合法分包)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1.12偏差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补遗书、澄清文件、随本次招标文件上传的其他资料等(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发布,涉及到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补遗书、澄清文件等 (如有)。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 14301350 元,其中:(1)本项目设计费最高限价: 129150元。(注:结合《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设计费的最高限价以概算批复的施工费为计费基础,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本工程设计费专业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0.85,阶段工作量比为55%)。(2)本项目施工费最高限价为 14172200元(含环境保护措施费及水士保持措施费),(施工费招标控制价以概算批复中的施工费为最高限价)。本次招标的设计费、施工费报价均采用下浮比例报价(不得上浮,下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2位,比如下浮5.00%、5.01%、 5.02%、....不按要求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设计费: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以概算批复的施工费作为计费基数,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后再结合投标人的下浮比例计算,签约合同价不作为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以经财评评审施工图预算的工程费作为计费基数,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后,再结合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进行据实结算。若设计费需经财政评审的,如财评定案金额低于签约合同价的,以财评定案金额作为结算价;如财评定案金额高于签约合同价的,以签约合同价作为结算价。(注:本工程设计费专业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0.85,阶段工作量比为55%) 2.施工费:施工费签约合同价以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为基数结合投标人承诺的下浮比例下浮后计算。签约合同价不作为最终结算价,本项目实际的施工费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为基数按投标人承诺的施工费下浮比例下浮(相关费用同比例下浮)后,结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相关费用同比下浮),最终结算金额以竣工结算审核为准。建安工程费(含暂列金)评审价的计价原则:根据本项目以审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发【2015】9号文颁发《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9]610号)、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发[2007]20号文颁《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文件、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刊发的《德阳工程造价信息》中收录的材料价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信息价中未列入的材料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投标人施工费下浮比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支付不超过财评施工费。3、本项目涉及《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市旌府发〔2024〕3号)要求的须按此文件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新的文件出台,以新文件为准。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 200000.00 元)。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三种形式之一提交:一、现金缴纳1、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通过“用户登录”进入工程建设投标系统,在“缴纳保证金”菜单中点击“缴纳”,根据相应标段生成的银行子账户收款信息,通过基本账户银行支付端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操作。2、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进行缴纳,同时为保证项目结束后投标保证金能自动及时退还至缴纳账户,基本账户还应开通网银功能。3、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支付到达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应子账号。投标保证金支持同行和跨行转账支付,跨行转账需充分考虑跨行支付到账延迟时间。4、投标人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用户注册时,请注意填写银行信息并高度保持准确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非正常缴纳款项,不具备投标资格:(一)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二)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支付到达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三)投标保证金未缴入投标项目对应子账号的。二、保证保险1、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通过“用户登录”进入德阳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选择“工程建设系统”,在“缴纳保证金”菜单中点击“生成保单”。2、在“保证金保险登录”端口,使用手机验证码登录,添加公司相关信息,进入投保界面,进行信息录入并完成投标保证金保险保费的支付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一)投保保费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二)超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保的电子保单。三、银行保函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通过“用户登录”进入德阳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选择“工程建设系统”,根据所参与的项目在“缴纳保证金”菜单中选择“银行保函”点击“缴纳”,选择开具保函的银行,确定后自动跳转银行保函申请页面进行保函开立。保费需通过基本账户支付,银行保函开立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一)投保保费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二)超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立的电子保函。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以现金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 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由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自动发起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各投标人原缴款账户原渠道退还。2.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项目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中发起退还申请,并上传《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函》,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2)自项目开标次日起90日内,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或暂缓退还申请的,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自动发起退还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3.暂缓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非中标候选人暂缓投标保证金: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收悉投诉、异议等暂缓解退投标保证金的信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中申请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超过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起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的,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不予认可并按正常解退程序完成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2)中标候选人暂缓投标保证金:自项目开标次日起90日内,需要暂缓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中申请暂缓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上传《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通知书》。暂缓退还事项解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及时在系统中申请解除暂缓退还并在签订合同后上传《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函》,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4.非正常缴纳款项的退还:非正常缴纳款项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和程序清退:(1)投标保证金缴入投标项目(标段)对应子账户以外的子账户的。此种情况不需要提交资料,参照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退还程序,待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进入到退还程序。有以下情形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服务平台注册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未在缴纳截止时间前支付到达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到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户银行账户主账户的(未缴纳到子账户的)。上述情形投标人应携带款项缴纳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非正常缴纳款项或非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到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科办理清退手续(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可邮寄相关资料):(2)非原缴款账户原渠道退还的特殊情况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因企业名称、注册银行账户等信息变更而导致无法原渠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携带《非正常缴纳款项或非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说明》、本单位信息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款项缴纳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德阳市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科办理清退(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可邮寄相关资料)。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其他情形:/。3.5.2近年财务状况无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无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本次投标不提供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3.7.3签字、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投标人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否则视为无效标书。(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统一由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6)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除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3.7.4投标文件份数(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1 份电子文档(U 盘)(2)投标文件副本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7.5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应采用粘贴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2)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宜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均应密封完好(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封口处至少应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 8 号)。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行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盖章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和现场监督核查。开标顺序:随机开启。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评标专家 6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川办发〔202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 10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网上下载,投标报名实行网上报名,评标采用纸质评标,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9.2编页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9.3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支付。9.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9.5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周期的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95% 。 9.6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9.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9.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9.9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9.10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9.11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9.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9.13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格按照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市旌府发[2024]3号)执行。9.14评标结果公示或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1其他说明11.中标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及行业、省、市文件规定、合同专用条款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等,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将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2.中标人按规定自行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险种,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测算,请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3.中标人必须按照《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129 号)文件规定,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4.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德阳市医疗保险局德阳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办理工伤保险。 5.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增、减中标人的实施内容,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 6.中标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对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进行审查,中标人应全力配合审查。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则取消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且招标人将违规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7.投标人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10.2其他说明2(1)投标文件递交采用现场送达方式。由1名投标人代表于开标当天且开标时间截止前送达开标现场,经确认密封完好并签收后即可离场,逾期未送达视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可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服务系统--网上开标子系统”远程参与项目开标活动,或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一开标直播”全程观看项目开标实况远程参与开标活动。 (3)为便于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进行有效澄清回复,须通过以下方式明确联系方式: 1.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载明投标人联系方式。 2.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留存联系方式。 3.在“网上开标子系统”中填写公司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未通过以上方式明确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澄清权力。 (4)对开标过程产生的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服务系统--网上开标子系统”提出。 2.拨打开标现场指定电话提出。在现场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1.2.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设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施工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自行负责勘察现场并在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本投标人已自行勘察现场。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关键性工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3.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或联合体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5)投标保证金;(6)承包人建议书;(7)承包人实施方案;(8)资格审查资料;(9)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1.6.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1.7.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1.8.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1.9.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上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1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设计投标报价施工投标报价设计质量目标施工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最高限价设计:施工:招标人代表:监督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记录人:年月日1.1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投标人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分钟内通过在线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1.1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_______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投标人可另行附页)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时分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1.1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____________。工期:_______日历天。质量标准:_______。项目经理:_______(姓名)。设计负责人:_______(姓名)。施工负责人:_______(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15.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4项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2资格评审标准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 3 分资信业绩部分: 3 分承包人实施方案: 14 分投标报价: 60 分(不低于60分),其中设计 20 分,施工 40 分其他评分因素: 20 分2.2.1低于成本评审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5项规定进行评审。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下列方式:☑ A方式: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施工投标报价为下浮比例报价时,施工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例:某投标人施工投标报价为95%,评标基准价为90%,则施工投标报价偏差率为95%-90%=5%。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分值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合理化建议书3针对本项目设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设计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能满足招标人要求。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 1分,不提供不得分。注: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因素可从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等方面设置。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设计业绩32021年01月01日至今每具有1个已完成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 1000万元的水利类设计业绩得 1分,本项满分3分。注:(1)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2)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中的设计单位提供。(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设计成果文件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 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类似工程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注: 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施工负责人业绩等方面设置。2.2.4(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设计大纲工作实施方案71、对本项目的理解认识、基本条件分析、关键技术问题分析、设计思路以及工作内容深度进行综合评定,设计思路清晰,解决方案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能满足招标人要求,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2、进度控制与保证措施:对本项目设计进度控制与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可靠进行综合评定,逻辑清晰,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3、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对本项目设计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是否明确、完善进行综合评定,逻辑清晰,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4、后续服务措施:对项目的后期服务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靠进行综合评定,逻辑清晰,内容全面,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优得1分,良得0.7分,一般得0.4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2.2.4(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施工组织方案71、施工方案与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合理性,是否满足项目目标要求进行评定。逻辑清晰,内容全面,操作性强且符合本项目实际,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2、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对质量及安全体系是否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是否合理、完善、可行,是否满足项目目标要求进行评定。逻辑清晰,内容完善,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且符合本项目实际,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3、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工期保障措施及进度控制内容进行评定。逻辑清晰,内容完善,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且符合本项目实际,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根据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的全面性、可行性和完备性等进行评定。逻辑清晰,内容完善,计划合理,措施可靠且符合本项目实际,优得1分,良得0.7分,一般得0.4分,无不得分,本项满分1分。注: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因素可从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方面设置。2.2.4(4)设计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20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2.2.4(4)施工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40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人员配置201、施工单位人员(2分): (1)项目经理(1人):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设计单位人员(18分): (1)设计负责人(1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证书的加2分。本项满分3分。(2)水工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专业资格证书得2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5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3分。(3)地质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专业资格证书得2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5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3分。(4)规划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专业资格证书得2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5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3分。(5)水保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资格证书得2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5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3分。(6)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水利工程)得2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加0.5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1分。本项满分3分。注:1)同一个人员不重复计分。2)上述人员须是投标单位人员(不得重复),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否则视为无效。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3)注册人员须注册在本单位,提供相应社保证明及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截图(未启动注册的证书除外)。注:(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3)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1.16.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1.17.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8.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E。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草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19.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完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3.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监理人3.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1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3监理人员3.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4监理人的指示3.3.4.1监理人应按第3.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处理。3.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3.5商定或确定3.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0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4任命和授权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商定或确定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会议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8)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承包人依法依规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在完工验收后,应全额返还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核实确认,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分包4.5.1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工程质量管理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7条施工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灌溉水系建设 水利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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