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 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服务招标公告(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4)



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招标公告

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
2、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项目预算:工程造价约310万元,审计费约1.35万元
5、标段(包别)划分:一个标段
6、项目基本概况: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所有内容,主要有土石方工程、新建排水管涵、河渠清淤边坡修整复绿等项目,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投标人须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2.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在本单位注册的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
3、信誉要求(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单位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单位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4.投标单位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单位投标。
备注:第3、4条按照附件“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10月21日17时后,如投标单位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站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现就投标文件提交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1、本次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方式(不接收其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大小在30M以内)进行压缩并加密后在规定时间(2024年10月24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发送至1027748178@qq.com(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压缩前文件格式和PDF格式请使用常用软件格式,压缩软件推荐使用WinRAR,若使用其他软件的请另提供可免费使用的正版软件包。
2、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单位解密信息》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1027748178@qq.com(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4、各投标单位无须安排人员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
5、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经开区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审查,无任何问题后解密各投标文件。
6、成交公示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上发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关注。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至代理机构。
五、投标截止时间
同开标时间
六、联系方法
(一)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联系人:欧明郁、刘勇    联系方式:0550-3219389、13955019731
(二)代理机构: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花园西路200号四号楼6楼601室
联系人:王雅莉     联系方式:0550-2210300、15755195521
 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招标文件.doc

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自行招标)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隶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有企业)代理机构: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2024年10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招标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13第四章招标办法20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15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6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9第八章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40第一章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招标公告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项目名称: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2、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项目预算:工程造价约310万元,审计费约1.35万元5、标段(包别)划分:一个标段6、项目基本概况: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所有内容,主要有土石方工程、新建排水管涵、河渠清淤边坡修整复绿等项目,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投标人须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2.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在本单位注册的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3、信誉要求(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形):①投标单位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③投标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④投标单位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4.投标单位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单位投标。备注:第3、4条按照附件“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三、招标文件发售办法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10月21日17时后,如投标单位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站自行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现就投标文件提交有关事宜说明如下:1、本次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方式(不接收其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大小在30M以内)进行压缩并加密后在规定时间(2024年10月24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发送至1027748178@qq.com(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压缩前文件格式和PDF格式请使用常用软件格式,压缩软件推荐使用WinRAR,若使用其他软件的请另提供可免费使用的正版软件包。2、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单位解密信息》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1027748178@qq.com(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3、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4、各投标单位无须安排人员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5、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经开区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审查,无任何问题后解密各投标文件。6、成交公示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上发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关注。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至代理机构。五、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六、联系方法(一)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联系人:欧明郁、刘勇联系方式:0550-3219389、13955019731(二)代理机构: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花园西路200号四号楼6楼601室联系人:王雅莉联系方式:0550-2210300、15755195521第二章招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招标单位名称: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联系人:欧明郁、刘勇联系方式:0550-3219389、13955019731 2代理机构名称: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花园西路200号四号楼6楼601室联系人:王雅莉联系方式:0550-2210300、157551955213项目名称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4建设地点滁州市内5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比例:100%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服务。须根据招标人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前期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提供全方位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资估算的审核、设计概算的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最高限价的审核、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服务。7招标办法随机抽取法8服务期详见合同条款9质量要求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合格标准。10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招标公告10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见招标公告1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组织12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13投标单位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 2024 年10月22日 17时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1027748178@qq.com。招标单位不再集中召开答疑会;投标单位自行组织勘察现场。14招标单位澄清的时间及方式招标单位将在 2024 年10月23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单位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15偏离☑不允许;□允许16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澄清答疑文件。17投标单位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同本表第13条18本项目发包价本项目发包价按照招标文件滁州经开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协议中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计取,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19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20投标保证金不要求21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2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3 份(选取单位中签后提供)2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邮箱递交。2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4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辅三楼会议室24开标顺序开标顺序:详见招标办法。2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26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27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候选人是,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不超过2名,并标明排序。28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29履约担保不要求30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3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无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代理服务费:3740元;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支付主体:中标人,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需说明事项1、如招标公告的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与投标单位须知的规定不一致,以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为准;若按上述规则后仍有条款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均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2、投标单位若为外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标后将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网上公示,如有失信行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3、本项目严禁非法转包,一经发现,招标单位依法处理。4、评审委员会只依靠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而不依靠任何外来的证明材料。5、本项目文件中所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按招标单位要求为准。6、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所有。特别提示投标单位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单位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文件。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解释。约谈制度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参加项目实施前约谈,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约谈会议。注: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中标单位的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约谈的,视为放弃中标,并取消其一年内在经开区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抄报招投标主管部门。合同签订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签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取消中标资格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经开区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7.9.1条款的;(2)开标现场要求到场人员或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4)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5)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的;(7)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情形的。中标候选人考察招标单位将保留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所提供的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考察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违约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税收管理规定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20号)文件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投诉与处理若投标人对本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欧明郁 联系电话:0550-3219389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内容及投诉文件本身必须真实有效,造成犯罪的将依法提及相关公安、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2)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提起投诉日期;(4)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6)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7)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不接受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需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合格标准。2、投标人需了解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造价政策,项目负责人能熟练掌握使用安徽省常用的计量计价软件,如:新点造价软件安徽版、广联达算量软件。3、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需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且土建、安装专业齐全。4、中标价格(费率)包干使用,中标人不得因“设计变更、施工标段划分调整、市场变化、规范和标准调整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向招标人提出调整。中标价格(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须配合相关工作,参与例会,接受甲方管理,相关人员未及时参加例会,处以2000元/人/次违约金,直接从应支付的咨询费用中扣除。6、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不可参加本项目投标。7、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可参加本项目投标。8、本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下属造价咨询企业不可参加本项目投标。9、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时间参加项目开工前约谈,中标后需公司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约谈。10、被经开区限制选取的企业不得参与选取,被限制选取的企业名单以招标单位开标现场递交至评审委员会的名单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1.1.2本项目招标单位: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4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4.1投标单位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招标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招标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招标须知前附表;(4)财务要求:见招标须知前附表;(5)业绩要求:见招标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4.2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单位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本项不采用)1.10投标预备会(本项不采用)1.11偏离招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单位须知;(3)资格审查办法(4)招标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单位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的方式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发布。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文件两部分组成:3.1.1资信证明文件部分:(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②企业诚信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④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⑥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需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且土建、安装专业齐全。⑦投标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3.1.2商务文件部分:(1)投标函;(2)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1.3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单位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2.3本工程采用固定费率结算方式。投标报价(服务费)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服务范围以及其他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招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单位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3.5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3.5.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投标。3.5.3本次投标需要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单位在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会议纪律;(2)宣布招标单位、代理机构主持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名称等;(4)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工作;(5)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单位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单位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审6.1评审委员会6.1.1评审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招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招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选方式除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单位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招标须知前附表。7.2成交候选人公示招标单位在招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人。7.3业绩奖项公示(本条不采用)招标单位对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的业绩、奖项全部进行公示。7.4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取的投标单位。7.5重点项目约谈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参加项目实施前约谈,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约谈会议。注: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中标单位的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约谈的,视为放弃中标,并取消其一年内在经开区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抄报招投标主管部门。7.6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采用)7.7签订合同7.7.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7.7.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签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7.7.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4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单位的纪律要求招标单位不得泄露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单位的纪律要求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招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投标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期间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招标须知前附表。10.变更交易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宣布本项目流标。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资信证明文件评审条款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1审查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企业诚信响应承诺书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需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且土建、安装专业齐全。。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重要提示:(1)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查看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投标单位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中涉及的投标单位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书,如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等可以提供公证件,公证件的效力等同于原证件。1.审查资料(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②企业诚信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④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⑥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需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且土建、安装专业齐全。;⑦投标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2.审查办法1、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单位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1)未递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经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投标单位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4.审查结果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第四章招标办法一总则1.本次评标采用随机抽取法1.1本次评选方法为随机抽取法。投标单位解密完成后,由招标单位代表现场随机抽取2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或商务标评审等不合格,招标单位可以推荐评审合格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从余下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按抽取的顺序依次替补中标候选人,直至评审出合格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现场抽取编号将按照投标文件递交先后排列顺序进行编号抽取。2.评标程序2.1投标文件的初审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2投标文件的澄清2.2.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需要,在经开区相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2.2.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2.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2.3比较与评价2.3.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和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4.1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2.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审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3.符合性审查3.1评审细则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标书的有效性(1)投标文件签署签字、盖章符合要求。1标书的有效性(2)投标方案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1标书的有效性(3)报价唯一只能按本项目发包价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1标书的有效性(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完全响应。2标书的完整性(5)投标文件份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2标书的完整性(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3标书的响应程度(7)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不限于质量标准、服务期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3.2资格审查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书,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彩色或黑白扫描件,以供审查。3.3评审小组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3.5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该权利。三比较与评价5.详细评审即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商务标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5.1商务标评审本项目发包价按照招标文件滁州经开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协议中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计取,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投标人须在投标函中对费率承诺同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四推荐中标候选人5.评审小组按随机抽取方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5.1本次评选方法为随机抽取法。投标单位解密完成后,由招标单位代表现场随机抽取2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或商务标评审等不合格,招标单位可以推荐评审合格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从余下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按抽取的顺序依次替补中标候选人,直至评审出合格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现场抽取编号将按照投标文件递交先后排列顺序进行编号抽取。5.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1个工作日后,若招标人未接到质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虚报投标资料、其他不良记录等违背招标文件的,可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6.无效投标条款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未在规定投标递交时间内通过网上邮箱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现场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6.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3)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的;(本项目不采用)(4)评审小组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5)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本项目不采用)(6)被暂停营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10)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11)其他情形,经评审小组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的;(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6.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5)未按发包价进行报价的;(6)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7)其他情形,经评审小组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8)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6.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4)拒不确认评审小组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5)其他情形,经评审小组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跟踪(结算)审计内容1.成立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投资控制目标、重点环节及应对措施;2.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甲方提交审核结果;3.对承包方上报的请款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并提供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意见、建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5.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提请建设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甲方书面报告;6.项目承、发包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时,为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7.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会议,对项目投资控制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8.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日志;9.其他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作。二、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质量要求1.对服务质量的要求:1.1招标人对协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审查结果误差按以下办法处理:1.1.1审查结果误差在1%-2%(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1.2审查结果误差在2%-3%(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30%;1.1.3审查结果误差在3%-4%(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50%;1.1.4对工程造价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的项目,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同时,对工程造价1000(含)-5000万元以上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项目的协审机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半年;对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项目的协审机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1.1.5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项目(含)审查结果误差4%以上或1个单项工程审核结果误差超过6%,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1.1.6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项目(含)审查结果误差6%以上,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并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1.1.7根据滁规建管办字【2024】3号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费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5%时,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出5%以上的核减额的5%,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或以违约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1.1.8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5%时,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出5%以上部分的核减额的5%,具体公式为:[(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送审金额*5%]*5%。1.2协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2.1未严格执行《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不全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3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未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且未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特殊情况说明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4未按照档案要求整理完整的项目资料移交招标人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5出现其他审计错误及问题的,每发现一次,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扣完为止同时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半年。1.3若协审机构出现无证人员执业、挂靠执业、执业人员不到岗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等其他情况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1.4若协审机构出现违背行业准则,被国家司法、纪检、检察、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查处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投标项目。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滁州经开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协议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为保证滁州经开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滁州经开区内投资项目审计协审单位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一、跟踪审计项目1.项目名称:。2.项目投资额:。二、项目跟踪审计内容1.成立项目跟踪审计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投资控制目标、重点环节及应对措施;2.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甲方提交审核结果;3.对承包方上报的请款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并提供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意见、建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5.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提请建设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甲方书面报告;6.项目承、发包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时,为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7.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会议,对项目投资控制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8.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日志;9.其他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作。三、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及相关要求1.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八不准制度”;2.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备案制度;3.滁州市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暂行办法;4.实行定期、分段报告制度。乙方应及时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审核结果、跟踪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5.加强对项目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对涉及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如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和设备、材料询价采购等)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否则项目竣工结算不予审核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6.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各项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的项目现场管理。四、项目跟踪审计组及人员配备要求1.乙方须成立项目跟踪审计组,配备相应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审计人员。本项目审计组负责人为本项目审计组负责人为证书号:联系电话:成员:证书号:联系电话:。2.项目审计人员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整审计组人员。五、项目跟踪审计质量要求1.对服务质量的要求:1.1招标人对协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审查结果误差按以下办法处理:1.1.1审查结果误差在1%-2%(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1.2审查结果误差在2%-3%(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30%;1.1.3审查结果误差在3%-4%(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50%;1.1.4对工程造价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的项目,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同时,对工程造价1000(含)-5000万元以上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项目的协审机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半年;对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项目的协审机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1.1.5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项目(含)审查结果误差4%以上或1个单项工程审核结果误差超过6%,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1.1.6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项目(含)审查结果误差6%以上,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并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1.2协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2.1未严格执行《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不全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3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未出具审计结算报告且未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特殊情况说明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4未按照档案要求整理完整的项目资料移交招标人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1.2.5出现其他审计错误及问题的,每发现一次,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扣完为止同时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半年。1.3若协审机构出现无证人员执业、挂靠执业、执业人员不到岗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一年;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等其他情况的,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审计业务投标项目。1.4若协审机构出现违背行业准则,被国家司法、纪检、检察、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查处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禁止其参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隶属企业所有投标项目。1.5乙方未按要求完成跟踪审计工作并移交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拒付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滁州经开区内投资项目审计协审单位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协审机构相关责任。六、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1.1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工程造价金额(万元)基本费审核成果费1000以内(含)3‰1.5%1000-5000以内(含)2‰1.5%5000-10000以内(含)1.5‰1.5%10000-50000以内(含)1.3‰1.5%50000以上0.8‰1.5%说明:(1)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审计费不足2000元最低费按照2000元支付。(2)根据滁规建管办字【2023】3号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费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5%时,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出5%以上的报送金额的5%,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或以违约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1.2.场地平整项目审计计费标准审计费用=按照审核成果费的1.5%计算。说明:单项土方平整工程审计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1.3工程采购项目审计计费标准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定价,一般无核减额,工程采购项目审计随同主体审计单位出具定案表,比照市该类审计不计提算审计费用。若工程采购属于单体工程,则审计计费标准参照土方平整工程付费。2.项目跟踪审计费用结算方式(1)乙方须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初审确认,报甲方备案审查通过后,按照审计委托协议约定一次性收取所有项目审计服务费用。(2)乙方未按要求完成跟踪审计工作并移交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拒付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滁州经开区内投资项目审计协审单位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协审机构相关责任。(3)根据滁规建管办字【2023】3号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费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5%时,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出5%以上的报送金额的5%,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或以违约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处。(4)在结算跟踪(结算)审计相应费用时,不与分公司结算。(5)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费用最终结算时不得超过30万元。支付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最终审计定案完成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全部费用。七、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考核奖惩1.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协审机构,优先安排审计项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年度考核末位的协审机构,停止委托审计业务一年;2.揭露项目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属实;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对节约政府投资产生明显效果的,给予0.5万元-3万元的奖励;3.发现案件线索并经纪检、检察机关等立案查实的,根据案值大小和性质情节,给予1.35万元元-10万元的奖励;4.经核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警告、通报、扣减审计服务费用、没收质量及廉政保证金、终止审计委托协议、清除出库、有限期或无限期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2)因自身工作错误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3)未经允许私自向施工单位透露审核情况或信息;(4)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等谋取不正当利益;(5)单独或与其他各方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虚增;(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跟踪审计项目实施监督,对乙方审计工作程序、质量和效率等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重要依据;(2)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所派审计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或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3)甲方保证乙方审计服务费用的按时到位。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完成审计任务后,有权及时取得审计服务费用;(2)乙方须依照甲方工作要求及行业准则、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任务;(3)乙方必须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如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对其严肃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性质及情节,扣减相应审计服务费用,并可没收相应的质量及廉政保证金。(4)乙方在收到完整的结(决)算资料后约定时间内提交4份审计报告至经开区审计中心,造价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价款,应分别在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完整后的20日、30日、45日、60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5)造价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5000万以下)或10个工作日(5000万以上)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完整性检查,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充齐全。在实施结算审计工程中,原则上不再接收施工单位提供的变更签证资料。如遇特殊情况,补充资料须经委托人同意。九、附则1.本协议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滁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滁开管发〔2024〕47号关于印发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现将《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24年6月21日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滁州经开区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平台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9)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第五条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对未经审批和设计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竣工结算。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六条滁州经开区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副主任任组长,经济运行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同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局长担任。第三章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对于提出合理化工程变更,经审核并被采纳并节省造价的,按照节省金额5%予以奖励。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及金额。工程变更应提供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必要材料。第九条工程变更审批根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其中:(一)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10万元以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审批。(二)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10万元-30万元之间变更,由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三)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30万元-50万元之间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四)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50万元-100万元之间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五)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第四章工程变更实施第十条工程变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因抢险救灾、环保等紧急采取工程措施的,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定。第十一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第十三条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管委会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第十四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五条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第五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清单编制、施工、结算审计、监理等合同中约定工作责任,做到变更必追责,追责必处罚。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工程变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经开区辖区办事处及派驻机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②企业诚信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④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⑥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需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证书,且土建、安装专业齐全。⑦投标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1)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投标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投标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投标单位:(盖章)年月日2、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诚信响应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五、不与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七、严格遵守投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在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情形。如有,项目在我市区域内的,接受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项目在我市区域外的,保证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十四、我公司拟任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二(商务文件)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二:商务文件目录(1)投标函;(2)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函致:(招标人)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遵照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同意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滁州经开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协议中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计取,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向委托人出具合格的成果文件。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为项目负责人,保证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成果文件质量符合跟踪审计合同要求。4、随本投标文件,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7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书,或自行转标,贵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0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完成本项目跟踪审计服务,向委托人出具合格的成果文件后30日内,方可退还。6、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2)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供应商解密信息序号名称事项1项目名称2投标供应商(名称)3联系人4联系电话5加密投标文件密码6声明:1、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2、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投标供应商解密信息》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1027748178@qq.com (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邮箱),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供应商(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月日1.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工程建设项目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二)政府采购项目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3、招标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三、相关要求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2.附件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十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十四)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十五)招标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十六)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一)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第八章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我单位对清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提升项目-城西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招标文件进行确认。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欧明郁、刘勇联系电话:0550-3219389、13955019731 (单位盖章) 2024年10月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锐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雅莉联系电话:0550-2210300、15755195521 (单位盖章) 2024年10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 干渠水环境治理工程跟踪审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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