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招标公告(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2024)
项目编号: 焦招【2024】067
项目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代码: 2405-410802-04-01-691384
公示类型: 招标公告
招标人: 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802MB1A51933K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2757135214G
招标人项目负责人: 郭战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韩成辉
项目交易分类: 房屋建筑工程
相关附件:[招标文件]
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焦招【2024】067项目编号:焦公资工程星Z2024-036招标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韩成好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韩成辉(签字)招标人项目负责人:郭战字)2024年10月24日目 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162.招标文件183.投标文件184.投标205.开标216.评标217.合同授予228.纪律和监督2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否决投标的情形(废标条款的集中表述)26评标办法前附表281.评标方法322.评审标准333.评标程序3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3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略)77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略)78第二卷82第五章发包人要求83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7第三卷8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9目录90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91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3二、授权委托书94三、联合体协议书95四、投标保证金96五、设计技术方案、工程施工方案98六、资格审查资料99七、其它材料108附件110912.第一卷3.第一章招标公告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焦作市解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焦解发改【2024】53号(批准文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405-410802-04-01-691384项目业主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政策性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上级政策性资金55%,地方财政资金配套45%,招标人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拟在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建筑区划内开展供热老化更新改造;2.2.项目建设规模:该项目拟改造31个外设单位老化供热管道63.283km,其中:DN350管径0.826km;DN300管径0.176km;DN250管径0.542km;DN200管径0.828km;DN150管径1,532km;DN125管径1.86km;DN100管径1.541km;DN80管径1.374km;DN65管径1.73km;DN50管径38.338km;DN40管径0.134km;DN32管径.055km;DN25管径14.347km。供热面积269962㎡,投资额:2995.07万元。本次改造,需要拆除管道和支架(不拆除地下基础),重新架空敷设新管道。建设范围包括对31个单位更新庭院管网、分支阀门、单元装置,楼内立管、水平管及分户阀门。2.3.招标范围和内容:(1)工程类别:市政工程;(2)招标范围和内容:设计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各阶段设计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包括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旧地下管网更新改造等所有专业工程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等,配合发包人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期间技术跟踪指导和现场服务(包括设计单位驻场人员服务、设计变更等)。施工范围:采购、施工、竣工前调试、验收及配合招标人对手续办理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及相关后续工作、补充文件(如有)、答疑纪要(如有)等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4.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2711.75万元;设计招标控制价:55.8万元;施工招标控制价:2655.95万元;2.5.工期要求:计划工期180天;包括设计服务周期30天;施工工期150天;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2.7.质量要求:①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及建设单位使用要求,顺利通过各部门审查审批;②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2.8.其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个采暖季。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3拟派出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须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实名制,建设工期内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在本工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请遵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工作的通知》(焦工改〔2024〕2号)文件执行;3.4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资格,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3.5拟派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3.6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实际成立年份为准,提供对应年份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年份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3.7信誉要求: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潜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依法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单位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包含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4)联合体牵头人须是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盖章外,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5)本次招标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均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4.招标文件的获取4.1网上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iaozuo.gov.cn/TPBidder/memberLogin)-招标公告-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下载。4.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31日。4.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者视为无效标。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5.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6.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和全程电子评标方式,潜在投标人可提前在焦作市交易中心官网首页——下载中心一下载《焦作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和《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投标文件制作工作工具》等,查看操作说明,按要求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上传等。为避免网络拥堵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投标文件的上传,请提前上传投标文件,并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按要求解密投标文件。因文件未及时上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技术支持请联系:平台统一技术服务电话为:400-998-0000清单造价技术问题请联系:刘工:13721426615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30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提交方式:网上提交。7.2逾期上传或者未按要求解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8.开标时间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现场开标地点为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1号机。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注:本项目所有变更、补充通知、答疑等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10.联系方式招标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胜利街联系人:郭战联系方式:1356918933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凤翔路交叉口东联系人:韩成辉联系方式:1370768211411.监督部门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0391-3557108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91-3557200招标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4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标人: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地 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胜利街联系人:郭战联系方式:13569189332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中安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凤翔路交叉口东联系人:韩成辉联系方式:137076821141.1.4项目名称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1.1.5建设地点该项目拟在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建筑区划内开展供热老化更新改造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政策性资金55%+地方财政资金配套45%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设计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各阶段设计和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包括焦作市解放区城市管理局、民政局等31个外设单位供热老旧地下管网更新改造等所有专业工程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等,配合发包人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期间技术跟踪指导和现场服务(包括设计单位驻场人员服务、设计变更等)。施工范围:采购、施工、竣工前调试、验收及配合招标人对手续办理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及相关后续 工作、补充文件(如有)、答疑纪要(如有)等范围内的所有内容。1.3.2工期计划工期180天;包括设计服务周期30天 ;施工工期150天 1.3.3质量要求①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及建设单位使用要求,顺利通过各部门审查审批;②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1.3.4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拟派出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须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本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实名制,建设工期内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在本工程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请遵照《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工作的通知》(焦工改〔2024〕2号)文件执行;4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资格,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5拟派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自2024年1月份以来在本单位缴纳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6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实际成立年份为准,提供对应年份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年份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7信誉要求: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潜在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依法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单位需提供网站查询截图,加盖企业公章,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包含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 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 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 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 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4)联合体牵头人须是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盖章外,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5)本次招标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均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 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 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4)联合体牵头人须是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盖章外,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5)本次招标如无特别说明,投标人均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1.9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形式:登录交易平台提出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形式:交易平台书面澄清1.11分包要求不允许分包1.12偏离特提醒投标人注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否决投标的情形”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网站内容为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澄清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招标文件修改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文件中除有“投标人须知 ”正文3.1.1款中包括的内容外,还应有以下内容:1、有节能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2、有扬尘、噪声污染等防治内容和责任承诺。3、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承诺。4、有施工中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商品混凝土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承诺5、承诺按《焦作市建设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实施方案》(焦建[2004]19 3号)要求做好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的措施。6、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复印件。7、投标企业应做出以下承诺:7.1承诺本公司派驻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全部为本公司正式职工。7.2承诺不挂靠资质承包工程、不围标串标承接工程,一旦发生,招标人可以中止中标资格的承诺;7.3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 ”、“两个禁止 ”出具承诺书:(1)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100%,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土方和散 碎物料100%覆盖、出场车辆100%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100%硬化、渣土 等车辆100%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 100%湿法作业;(2)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7.4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承诺书。7.5承诺中标后施工期间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如有必要,招标人提供协助。7.6提供针对本项目的10年维修、维护承诺书。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仅牵头人进行承诺。3.2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3.3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供方式转账、保函、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拾万元(500000.00元)A 以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转帐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得以 现金提交。(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按时到账者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3日17时00分名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西支行 账 号1:41001510516050211562-0536;开户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民主南路支行 账 号2:94100101009895000900392;开户行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账 号3:1709020338000193208备注:(1)以上账户任选其一。(2)特别提醒:如联合体投标,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会员注册请注意,注册诚信信息时基本账户要真实有效, 并上传开户许可证。转账时要从基本账户转出,已注册会员的如需修改基 本信息请修改后再进行报名。B、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如为纸质保函:保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以保函形式提交的,需将保函扫描件做入投标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为电子保函:(1)投标人办理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必须出自投标人基本账户(请务必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否则无法生成电子投标保函;(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电子保函申请 ”功能中, 自主选择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3)投标人须将电子保函附进投标文件中。(4)依据《关于进一步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效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工改(2024)1号)文件,焦作市添翼计划建筑业企业梯次培育名录企业参与我市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免于缴纳投标保证金。3.4.1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2022、2023年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3.4.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以来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6.1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投标文件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的企业CA签章或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个人CA印章或手写签字的扫描件。 (3)所有要求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可以用授权委托人手写签字的扫描件。3.6.2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4.1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至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jztf 格式)到 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 ”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b.如系统故障需上传非加密文件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指示将非加密文件 递交给招标人。C.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91-3568813。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 ”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ggzy.j iaozuo.gov.cn/BidOpeningHall/bidhall/default/login。投标人不需要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和提交原件资料等。4.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企业 CA 密匙在线签到、解密文件等,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后 30 分钟内。5.2开标程序实行网上开标。1、登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2、公布投标人;3、在监督人监督下进行投标文件现场解密。4、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企业 CA 密匙在 30分钟内完成解密。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或误传等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解密失败,投标将被拒绝。5、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具体程序以当天开标为准)5.3投标文件解密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CA密匙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南省综合专家库》中采用电脑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负责评标活动。(默认)□其他:6.2本次评标采用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6.3评标方式网络电子评标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3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支付)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7.3履约(支付)担保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支付)保证金:☑要求提供履约(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履约保函,其中,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必须从中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时,须采用无条件履约担保保函,由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出具。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且履约保函中 应当注明“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履约(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5%,向下取整至拾万位。缴纳时间:现金转账方式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递交至招标人 指定账户;履约保函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递交至招标人。履约(支付)保证金的退还:本项目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自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成。□不要求8.1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投标报价分设计和施工两部分进行报价。 总金额:2711.75万元设计招标控制价:55.8万元施工招标控制价:2655.95万元设计最终结算价款:中标人最终结算价款=经评审确定的设计费×(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设计费×(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施工最终结算价款:中标人最终建安工程费结算价款=经评审确定的预算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建安工程价款×(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8.2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具体内容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8.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按《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发包承包: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效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工改〔2024〕1号)文件执行。9.2由EPC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资料的缺失或设计的缺陷而引起的工作 量增加,此风险由EPC设计单位承担。9.3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伍份使用CA系统打印出来的完整的纸质投标文件及壹份PDF格式电子文件送至招标代理机构。9.4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9.5质疑或投诉: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方式为线上提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函(异议书)进行回复。9.61、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上提出,以 其他方式递交的异议不予接受。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关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平台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答疑、修改等相关内容。3、投标人应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则视其投标无效(即废标),并承担因“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所造成的不良后果。3.1.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设计技术方案、工程施工方案;(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1.2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由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5.2.1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2)开标并显示开标记录;(3)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当场在系统内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3.3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4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6.3.5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6.3.6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6.3.7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6.3.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7)。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初步评审情况;(3)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4)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6)澄清、说明、补正事项;6.3.9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电子签名)。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6.3.10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否决投标的情形(废标条款的集中表述)序号评审项目否决投标项序号评审项目评审项目11.1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22.1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评标系统提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22.2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相同或一致33.1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函、联合体协议)33.2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3.3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3.4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3.5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33.6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建筑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建筑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33.7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建筑师)、技术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的。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33.8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3.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3.10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3.11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33.12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33.13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33.14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33.15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33.16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33.17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3.18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33.1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33.20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33.21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33.22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33.23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33.24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33.25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的33.26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3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3.27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3.283.2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影响评标的3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3.283.30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3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3.28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注:1、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均不能作为否决标的依据或理由。3.2.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为联合体投标,仅施工企业提供)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施工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资信业绩部分:30分承包人设计和施工方案:20分投标报价:5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C=50%×A+50%×B;① :A=招标控制价;B=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C=评标基准价。②:B=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 90% (含 90%)-100%(含100%)之间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参与计算的投标人家数 大于 5 家时(不含 5 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③ :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控制价 90%(含 90%)-100%(含100%)之间时,评标基准价C=招标控制价×90%。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设计综合标评审(8分)1.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供热设计业绩的,符合要求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2分。(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2.项目设计负责人业绩:项目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揽过供热设计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2分.(时间、金额以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准,须提供中标 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注:未提供不得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设计综合标评审(8分)人员配备:拟派设计人员专业配置合理、组织机构全面,除项目设计负责人外,项目组人员还需包括动力专业负责人1人,暖通专业负责人1人;专业负责人每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施工综合标评审(22分)企业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承建具有供热类的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提供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施工综合标评审(22分)人员配备:人员配置齐全,提供五位关键人员(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建安 C)、材料员、资料员)有效的岗位证书, 证书齐全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施工综合标评审(22分)1.企业荣誉: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每提供1项得2分,最多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奖项证书复印件,以证书时间为准)2.项目经理荣誉: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奖项证书复印件,以证书时间为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施工综合标评审(22分)承诺:1投标单位需提供对本项目的质保期期限内的维护维修责任承诺书。投标人承诺达到15年的得1分,达到20年的得2分;2.投标人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为招标人排忧解难,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和建设等方面的承诺,得0.5-2分。3.投标人需提供执行《关于进一步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效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工改(2024)1 号)文的承诺,承诺以工代赈或分包给中小企业不低于40%,得0.5-4分。视承诺响应情况打分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招标人意见(2 分) 招标人意见(0-2 分) 注:项目若有缺项的,该项为0分;不缺项的,不低于最低分。 得分=所有评委计分后算术平均值。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设计方案(5分)设计实施方案总体评价设计实施方案全面、科学、合理,工程估算控制措施清晰,成本控制到位,根据不同建设要素资金能够合理利用完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得3分;设计实施方案基本合理,科学,基本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得1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设计方案(5分)设计阶段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设计阶段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可行、内容详尽的;设计进度安排科学合理,保证措施有针对性,得1分;基本可行、基本具备的,得0.5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设计方案(5分)设计人员安排投入人员的合理、专业,完全满足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投入人员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本项目使用的,得0.5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施工方案(15分)组织机构模式完全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需要,各部门责任、任务明确;劳动力配备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计划合理、可行;组织机构模式基本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需要,各部门责任、任务明确。 (2-5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施工方案(15分)质量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主要结合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措施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性,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完整、可行、经济有效性。进行评比打分(2-4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施工方案(15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结合投标人提供的总平面布置的科学,合理,可行性, 是否利于施工组织进行评比。(2-3分)2.2.4(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20分)施工方案(15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结合投标人提供的风险预测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合理有 效性进行评比(2-3分)注:1、评委根据各投标企业编制技术标内容是否反映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技术要求,各项措施是否科学、 合理等情况对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2、以上技术标评审由评委在各项技术标对应的量化标准分值区间内进行合理打分,存在缺项的针对缺项 内容统一按0分计取。3、单个评审因素确定为不合格的,评委应由注明理由和依据,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统一按0分计取。4、技术标得分计算方法: 以所有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设计报价评审标准 (15分)当投标报价=C时,得基本分10分,当投标报价<C时,每低1%在基本分10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C的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15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C时,每高1%在基本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注:不足1%的按相应比例进行折算)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施工报价评审标准(35分)当投标报价=C时,得基本分30分,当投标报价<C时,每低1%在基本分30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C的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35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C时,每高1%在基本分3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注:不足1%的按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注:1、评标时报价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依据。2、投标人综合得分=资信业绩评分+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3、投标人的最终得分:(1)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对投标人的技术、综合和投标报价评审汇总后,以全部评委所打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2)本办法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均保留二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4.1(参考,以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签订合同为准)4.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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