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级储备粮 粳稻 地方储备粮招标公告(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
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 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第2123场)
受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自2024年11月1日起举办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粳稻公开竞价采购交易会。拟采购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粳稻1个标的共计3984吨。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地点安排
1.报到时间:2024年11月1日上午12:00时前。
2.交易时间:2024年11月1日下午15:00时开始。
(具体时间详见交易清单及时间预估)
二、品种、数量、质量及交货地点
1.标的品种、数量、交货地点情况。
序号
标的号
交货地点
发站
到站
品种
产地
等级
生产年份
数量(吨)
1
A2024158C
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68号仓
产地行政辖区内站点
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金马村站)
粳稻
黑龙江省
二等及以上
2024年
3984
合计
3984吨
2.质量要求
粳稻须为2024年生产,符合GB1350-2009《稻谷》二等及以上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标准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粮标规〔2024〕183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2〕35号)文件要求。
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粳稻质量指标:出糙率(二等)≥79.0%、出米率≥67.0%、整精米率(二等)≥58.0%、杂质≤1.0%、水份≤14.5%、黄粒米≤1.0%、谷外糙米≤2.0%、互混率≤5.0%;储存指标:脂肪酸值(KOH/干基)≤16mg/100g、色泽、气味:正常、品尝评分≥70分;食品安全指标:铅≤0.2㎎/㎏、镉≤0.2㎎/㎏ 、汞≤0.02㎎/㎏、无机砷≤0.2㎎/㎏、黄曲霉毒素B1≤10.0ug/㎏、马拉硫磷≤8㎎/㎏。无霉变、无结块、无污染、无活虫、无仓味,气味正常,色泽鲜亮,标段粒型、色泽要求一致。以上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均做退货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3.检验。卖方须按照云粮发〔2023〕45号、昆发改粮储〔2022〕35号文件规定的入库必检项目和依据的检验标准组织标的粮食,对所组织标的粮食的样品,在中标后次日寄送买方,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专业粮油质检机构的粮食样本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必需与本公告粳稻质量指标、储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一致,以上全部项目的检测指标数据均要求在检测报告中全面呈现,并同时在检测报告中备注栏中注明该批次粳稻在采购交易公告中标的号和数量等相关内容),买方在未收到卖方提供的粮食样品和检测报告前,对卖方所发运的粮食不予组织入库,且该检验报告不作为入库或验收的依据。卖方对所提供样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检测内容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粮食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储存库点)进行初检,初检结果仅作为是否入库的初步判断依据,不作为验收时是否合格的依据。初检合格的粮食方可入库,对初检不合格的粮食以及达不到合同和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可拒收。对初检有异议的,可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复检,或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送昆明市粮油产品检验监督中心进行检验,仅检验一次,根据检验结果作入库或退货处理,检验费由过错方承担。在卸货入库过程中发现粳稻有霉变、有结块、被污染、有活虫、气味、色泽异常的粮食,买方作退货处理,退货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由卖方承担。
标的粮食全部卸入买方仓库后,由昆明市粮油产品检验监督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买方验收依据,根据检验结果付款或作退货处理。
卖方须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合格的粮食并对所提供的粮食质量负完全责任。经初步检验入库的粮食,在验收环节经昆明市粮油产品检验监督中心进行检验,任何指标不合格,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三、参加竞价交易资格
凡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认同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文),认同本公告(包含《交易清单》)所有内容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本次竞价采购活动。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交纳资格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2.未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非会员企业,需在交易前,携带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2.银行开户许可证照、3. 生产许可证、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5.公章到企业所在省份的交易中心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
五、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竞价交易卖方须向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交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粳稻按130元/吨收取(其中履约保证金11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交易手续费按成交总金额的3‰向卖方收取。
1.保证金交纳标准:
序号
标的号
数量(吨)
保证金(元)
预交手续费(元)
合计(元)
1
A2024158C
3984
518000
45000
563000
合计
563000元
2.保证金及预交手续费必须在2024年11月1日中午12:00前到账,费用交完并确认进到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账户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凡汇款(包括保证金、货款)注明:1.汇款单位名称和汇款用途(货款或保证金),汇款请用系统绑定的对公账户,请勿使用私人账户。
公司名称:云南粮食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0353010100100000393961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潘家湾支行
六、交易方式
1.报名参加的交易的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YN),点击右侧栏“用户中心”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地储交易系统。登录“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用户中心→登录→专场列表→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2.本场竞价交易按交易节依次进行,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竞价采购粮食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减进行报价。
七、交割、验收与结算
1.本次竞价交易的交货方式为卖方货物到达本交易公告指定交货地点,并由其组织卸车入仓库内,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含采购成本、运费、包装(包装物为新编织袋,扣重按0.12公斤/件计算,包装不计价、不返还)、接站、倒短、到站中转费(含中途及到站后甩站)、合理利润、交货前的损耗、税收等,送至本公告指定仓库点(廒间),并达到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的仓库内交货价格。到仓库后由卖方组织卸车入库,买方承担卸车入库装卸费用。云南省外粮源必须选择点到点火车铁路直达运输方式、铁路发运过程必须从同一市级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始发站发运至本公告指定仓库点
,铁路直达运输过程中途不得转运,严禁更换、变更火车车种车号、火车施封号。本次采购标的物粳稻严禁使用火车铁路集装箱方式发运。如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买方一律拒收作退货处理。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火车铁路货运大票正本原件,否则视为违约。
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金马村站)>粮食结算数量以买方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电子磅秤实际过磅数为准,由买卖双方负责组织人员在接收库点进行检斤验质。(卖方必须派驻接粮人员携带单位委托书到所中标库点衔接粮食入库事宜,如卖方不派接粮人员,所到达货物买方不予接收)。
2.本次竞价采购的标的物,必须为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2024年产新产的粮食粳稻,粮食粳稻发运站点必须为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行政辖区内,且同一标的粮食只允许在同一市级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发运。如卖方交割的标的物经确认为国家拍卖粮或以前年度生产的粮食,或入库过程中发现掺兑2024年度以前生产的粮食及轮换出库拍卖粮等,均为不合格粮食,买方一律作退货处理,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卖方交割的标的物不是本公告列示的生产地行政辖区内发运的粮食,买方一律拒收作退货处理。如卖方发运的同一标的粮食分属两个不同生产地行政辖区的,买方一律拒收作退货处理。凡退货处理的粮食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粮食入仓完成后经昆明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扦样检验,未达到公告质量指标要求,作退货处理。
4.交货时间。卖方竞拍成交后,必须于3个工作日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及采购入库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必须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质量检验及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验收结算。本次采购卖方必须于2024年12月16日前将粳稻全部卸入至本公告指定仓库点仓房内并全部交付完毕,如卖方在此期间内不能完成全部入库交货,按违约处理,如成交方被判定违约,买方将限制成交方参与我公司组织的竞价交易活动。其中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31日为质检验收期)。入库粮食经昆明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结算,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
上述交货时间不得因任何检验检测时间所改变,任何检验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本次交易的交货期限(买、卖、交易中心三方另做约定的除外)。
5.卖方在发运粮食前应对运输车辆(箱体、罐体)内外部分进行彻底清洁、干燥、无异味。确保运输车辆(箱体、罐体)卫生状况良好,确保粮食安全,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粮食损失、被盗或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如运输过程中发生粮食损失、混装、混运、短少、变质、污染、损毁等问题,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
6.货款结算。货物全部卸入买方指定仓库,整仓入库结束,卖方提供该批次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昆明市市级储备粮”)后,买方支付80%货款。在经昆明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达到公告约定质量标准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并出具核准为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文件,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粮食收购(或发运)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2024年产新粮证明》原件(或2024年产新粮承诺书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协议(原件)及交易公告公示的相关票据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交易平台支付流程进行验收结算,并支付剩余货款。以上票据任缺其一视同为卖方违约。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出金申请后在T+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出金申请提交日期。
7.卖方在本次竞价交易成交签约后,须及时与买方联系,并根据成交合同的数量、履约期限及公告指定仓库的入库能力在一周内向买方提交合理均衡的发货计划,并严格按发货计划发货,如因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发货计划、或未严格按照发货计划发货,导致买方不能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完成入库的,视同为卖方违约,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八、违约及争议解决
1.买方若出现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在经卖方或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的要求下,买方能及时履行质量检验、退还相关费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未在规定入库期限内完成入库或者拒绝执行入库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整仓违约,判定违约后扣除整仓履约保证金给被违约方,已入库部分卖方需于十天内全部出库结束。如不能按时出库,买方将强行移库,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因自身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的,须向买方提交书面申请,由买卖双方于交割期内签订补充协议,按本公告及补充协议约定向买方支付延期费(延期部分按每月0.02元/公斤支付),方可顺延合同期限,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视同作违约处理。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的,不收取卖方延期费。
如延期后卖方仍未按规定入库期限内完成入库或者拒绝执行入库的,按照本交易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违约责任处理。
4.买方在任何条件下,对卖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都不承担返还责任。
5.卖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粮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0〕295号)和本交易公告扣划该方保证金或货款作为违约金的,交易中心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划入守约方账户。买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0〕295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6.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买方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以上条款请参与交易的会员客户认真阅读,一旦报名确认后则视同认可以上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则以《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0〕295号)以及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0〕295号)有关规定。
3.《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云粮发〔2023〕45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发改粮储〔2020〕295号)、《交易清单》、《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
十、联系方式
交易信息部:0871-65881791 0871-65811981
财务部:0871-65849287传真:0871-65849287
财务QQ:1466842853
委托人电话:0871-67432437
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粳稻采购交易清单
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粳稻采购交易细则
\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网上竞价采购交易清单\n\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特别声明:\n\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本《交易清单》为《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不可分割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n\n序号\n标的号\n交货地点\n发站\n到站\n品种\n产地\n等级\n生产年份\n数量(吨)\n\n1\nA2024158C\n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68号仓\n产地行政辖区内站点\n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金马村站)\n粳稻\n黑龙江省\n二等及以上\n2024年\n3984\n\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合计\n3984\n\n\n\n\n\n\n\n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n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n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n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n\n\n\n\n\n\n\n45595\n45595\n45595\n45595\n\n\n2024年11月1日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云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粮权所有人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督粮食现货竞价交易活动,并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第三条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第四条本次2024年11月1日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由昆明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方,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粮食出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第六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交易准备第七条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办理会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原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会员年审。第八条粮食竞拍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预交手续费,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交手续费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详见《交易公告》。第九条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第十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云南粮网(http://www.grainmarket.com.cn/region/YN)及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等媒体公开发布《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具体品种、交易细则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等样本供下载。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一条按公告时间准时交易。第十二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交易地点: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第十四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五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竞买人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云南粮网(http://www.grainmarket.com.cn/region/YN)或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第十六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七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八条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九条关于新地储系统登陆:本次竞价交易使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新地储交易系统”请报名参加的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点击右侧栏“省储中心”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新地储交易系统。交易会员用户名、密码和密钥和老系统保持不变。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或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网站→省储中心→交易→云南市场→11月1日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采购专场”参与交易。(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见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公告“关于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正式启用新系统开展交易工作的通知”)第二十条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采购按每吨2元或2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食用油按每吨20元或2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竞拍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竞拍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第二十一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按要求办理CA认证,在成交之日起3天内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盖章后,各自打印保存,做为依据。交易中心做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并将交易详情上报云南省粮食局。第二十二条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第六章交割、结算与验收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竞价交易交割标准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竞价交易的标的物,已由买方提供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式,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公告》中的质量要求、交货时间及交割方式,及时将货款交付买方,否则按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交款时间:买方须自成交之日起3天内支付首期货款(成交金额的30%),在公告交款期内全款付清。超期未付部分,则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超期15天仍未付款的,未付款部分按买方违约处理。第二十八条提货时间:卖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交易公告》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交付完毕,如卖方在此期限内不能交付完毕,则须向买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买方同意,买方和卖方签订延期提货协议并向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延期,同时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否则视同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买方在付款后,应及时开具《入库通知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卖方在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核对,查验《入库通知单》的真实性,组织发运。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须办理CA认证后,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后予以确认。在规定的入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送达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且验收无异议。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出金申请后在T+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出金申请提交日期。第三十条粮食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卖方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组织发运。第三十一条卖方交货时,应及时派人到买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卸。买方入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质检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十三条入库完毕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认定,详情见《交易公告》。如《交易公告》中规定不执行水杂减量的,则验收时不得再对水杂产生争议;如《交易公告》中规定执行水杂减量的,则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入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入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认真填写。交易中心据此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在规定的入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并执行后续手续。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出金申请后在T+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出金申请提交日期。第三十四条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入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及各地**府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粮办发【2017】13号)及《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进行处理或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五条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本次交易成交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交易中心会同当地粮食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共同提出可作为合同终止处理意见的,并报送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是延长入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的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采购。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对《交易公告》中明确的交易卖方按合同成交金额的3‰收取交易手续费,详情见《交易公告》。交易手续费应从预交手续费中扣除,余款应卖方要求退还。实物交割中出现的商务纠纷,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规则、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交易中心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依约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该等争议不影响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不构成买卖双方或一方要求退回交易手续费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七条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在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后进行释放。释放后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卖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在卖方提交《保证金清退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第七章违规、违约处罚第三十八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在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的;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到期后超期未付部分,则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超期15天仍未付款的,对未付款部分按买方违约处理。3、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本批次粮食《交易公告》、本《交易细则》中规定条款的。第三十九条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入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入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第3款行为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还应依照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政策性粮食竞买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贷库、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在交易过程中围标、串标的;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粮食不具备入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6、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本批次粮食《交易公告》、本《交易细则》中规定条款的。第四十一条卖方(承贷库、承储库)出现第四十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三十九条。卖方出现第四十条第2、3、4、5、6款情况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本次竞价交易过程中,发现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取消关联企业的政策性粮食入市交易资格,代扣缴关联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第四十四条本交易规则由国家粮食云南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级储备粮 粳稻 地方储备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