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招标公告(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2024)



项目概况
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TGC2024103104(ZB321)
项目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565.85万元/年,最高限价:1.95元/m3(含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请仔细研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一年。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待项目履约结束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二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8日 17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方式:供应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首页“投标人”→“电子交易平台-主体交易”,插入CA锁,输入CA锁密码,在“项目响应方”→“国企采购业务”→“下载响应”界面找到该项目,进行下载操作。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1月21日 9点00分(北京时间)。
逾时,交易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地点:南通市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保证金:免收。
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模式,操作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项目需求、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软件公司提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9号
联系人:包先生,联系电话:131603885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光华大厦 A 座 1008 室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8912438989
3.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513-59005900,4009980000。

附件:

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doc

南通市海门区国企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TGC2024103104(ZB321)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项目需求说明第四部分开标和评标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第七部分投标文件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NTGC2024103104(ZB321)项目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65.85万元/年,最高限价:1.95元/m³(含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采购需求:详见附件,请仔细研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一年。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待项目履约结束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二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8日17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方式:供应商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首页“投标人”→“电子交易平台-主体交易”,插入CA锁,输入CA锁密码,在“项目响应方”→“国企采购业务”→“下载响应”界面找到该项目,进行下载操作。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11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逾时,交易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地点:南通市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保证金:免收。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模式,操作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项目需求、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招标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软件公司提出。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9号联系人:包先生,联系电话:1316038855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光华大厦A座1008室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89124389893.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513-59005900,4009980000。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一、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解释。1.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在下载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疑问,未在规定的3日内提出询问或疑问的,视同供应商理解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1.招标人有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招标人可依规视情取消、延长相关时间。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4.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5.招标人或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三、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上传(一)投标文件的编写供应商按“第七部分投标文件组成”要求编写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递交友情提醒:拒绝接收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如果供应商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解密已上传投标文件或者故意迟到,影响开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被列作一般失信行为。(三)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上传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上传至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未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评委会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2.上传投标文件的内容不清楚或不清晰的(含扫描件),造成无法评标或部分影响评标的,或者电子文件与正本文件不符,导致评标差错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3.投标文件须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四、投标报价一个标的只允许一个报价,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五、投标费用1.投标人承担参与投标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六、相关提示1.供应商投标操作路径,详情请查阅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中《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引》。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远程方式的,详情请查阅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业务指南—政府采购”中《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操作指南》。第三部分采购项目需求第一章有关要求说明请投标人在网上报名前和制作投标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投标人不能简单照搬照抄采购人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如照搬照抄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的,中标后供应商在同采购人签订合同和履约环节中不得提出异议,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同采购人提出的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不同的,必须在《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和《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上明示,如不明示的视同完全响应。1.主要技术参数: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主要技术参数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主要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并说明调整的理由。2.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第二章采购项目具体内容与技术需求一、项目背景、基本情况:本次按照5万立方米/天设计实施,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管线及尾水排放管线,配套生态缓冲区。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艺为一级处理工艺(物化):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初沉→调节;二级处理工艺(生化):A²/O生化→二沉;深度处理工艺:磁混凝高效沉淀→臭氧催化高级氧化→纤维转盘过滤→生态缓冲区→排口。目前污水处理量约2.2万立方米/天。二、项目采购内容:2.1提供污水厂运行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1)提供污水厂日常运行管理、工艺管控、设备管理、班组运行、建章立制、生产、环保台账记录及分析、报表编制、技术支持、人工湿地、配套污水收集管线和出水排放管线等服务。(2)负责开展设备日常巡查、保养、维护及维修,维修工具及相关易耗品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采购配备,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负责污水厂生产厂区范围内道路、路面、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生产区域及生态缓冲区所有部位的环境卫生保洁、日常冲洗、生产区垃圾清理及外运处置、配电系统除尘等工作。(3)如果中标方不具备维修能力,可向采购方申请,经采购方同意,可由采购方联系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支付。2.2为高效、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厂进行委托运营,具体要求如下:(1)安全生产,合理调控生产,定时进行安全培训及演练。(2)运营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产。(3)设备保养得当,按计划维护保养。(4)以厂内运行稳定为准,合理节约成本。(5)定时汇报厂内运行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内容为生产、安全、维修、化验、数据等)。(6)合法合规运输处置污泥,每月上缴污泥转运联单。(7)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找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水质检测、污泥检测等),并存档相关检测报告等。(8)本项目年工作时间365天,每天24小时运行。(9)委托方负责监督。(10)进出水指标(单位:mg/l)2.3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PHSSBOD5CODNH3-NTNTP进水水质6~940020050045558出水水质6-9106301.5150.3PHSSBOD5CODNH3-NTNTP进水水质6~940020050045558出水水质6-9106301.5150.3应配备运行人员。本项目运行人员定员42人,人员配备基本要求:技术总工1名(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化验员不少于2名(持证上岗),机电维修工不少于3名(持证上岗)工资不得低于3500元,其他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社保缴纳年龄条件的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南通市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比例不低于25.7%,超过社保缴纳年龄条件的,须购买不低于50万保额的意外险。其中:项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供应商如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不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实行网上打印人员保险的地区,此次投标可以使用彩打保险或网上截图(二维码保险可查询)和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提供项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注: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将在符合性评审中审查,所需材料必须提供齐全。第三章采购项目商务要求一、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时间:合同期限一年。委托运营方在运营期内每个季度对运营方进行考核(附件2考核细则),运营方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分≥95分,待项目履约结束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二次。(2)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二、付款方式:服务合同签订后,服务费用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根据投标方每季度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委托运营方在收到帐单(付款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委托运营方按每一季度(3个月),先接到运营方提交的运营费增值税专票和合同后,再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三、其他要求:1.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收款单位: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名称: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钱包编号:0052283164420613;开户:建设银行海门解放东路支行。2.报价应包括运维人工费、电费、药剂费及耗材、日常设备维修保养费、污泥运输及处置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培训费、税费、本项目配套的管网、生态缓冲区运维费、利润等费用(不含大修费用和资产设备重置费用;不含达标排放情况下的环保税,超标排放情况下的环保税由运营方承担;不含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3.基本水量:本项目不设定基本水量,当前实际水量约2.2万立方米/天。4.如投标人漏项或者未明示的,视为让利或优惠,不得要求增加费用。5.运行期内若本污水处理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股权变更、资产出让、经营方式调整等),委托运营方有权单方无偿终止本合同(委托运营方提前2个月通知运营方)。第四部分开标和评标一、招标人组织开标。投标人在各自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二、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独立评标。由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应现场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告知原因。评委会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评审内容1.网上是否上传投标文件;2.投标资格是否符合(由采购人代表审查);3.投标文件是否完整;4.投标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5.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否有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6.是否有计算错误。(二)相应的规定1.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有出入,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3.若文件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4.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三、陈述、演示、答疑、澄清如评委会认为有必要,投标人按评委会的要求作陈述、演示、答疑及澄清其投标内容。时间由评委会掌握。重要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签章的;2.未完整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文件打不开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同时移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上述均保留评委会认定可以确定为无效投标或废标的其他情况。六、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投标截止时间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及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如下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有权视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质、技术等要求,将作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依据。原已经参加投标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其他方式采购。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分资格审查、价格标、商务技术标三部分评审,总分值为100分,加分和减分因素除外。首先由采购人评审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对合格的投标人由评委会评审商务技术标,待商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价格标。评委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的响应情况,对各评分项目进行评分,不得统一打分。(一)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资格性审查。投标人资格性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合格的,评委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评审。(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商务技术分:50分各投标人得分为评委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序号评分点名称分值评审标准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3具有《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一级的得3分,二级的得2分,三级的得1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2技术能力4投标人具有涉及污水处理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有一项得0.5分,本项最高4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3体系认证3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4奖项、荣誉6具有在水处理方面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在水处理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本项满分6分。(提供证书扫描件、网页查询截图和查询网址并加盖公章)5人员配置3投标人服务保障技术团队人员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投标人提供的现场运维人员具有污废水处理工合格证书,提供5人(含)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以上人员需提供证书扫描件、身份证和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注册不到一个月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6业绩6投标人自2021年6月1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具有国内污水处理厂一年及以上运营业绩,且出水水质在国家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以上标准(包括委托运营、EPCO和PCO三种类型的项目业绩)。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以单个污水处理厂为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业绩证明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包含运维内容的合同和收取运营服务费开具的发票(由项目公司代收水费的,可提供项目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项目不予认可】7运维方案8运维方案需包括服务期内日常运营维护,污水、污泥、废气处理的服务体系、日常管理的主要流程等。根据情况综合评分。1.内容细致完整、具有合理性,方案可行性强,得8分;2.内容基本完整,较具合理性,方案可行性一般,得5分;3.内容一般,不合理,方案可行性差,得2分;未提供运维服务方案的不得分。8运维期内的重难点问题分析解决方案5结合本项目特点,对项目运维过程的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对应措施和保障措施;1.问题分析全面,各项措施有效的得5分:2.问题分析基本全面,各项措施基本有效的得3分:3.问题分析不全面,各项措施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重难点问题分析解决方案的不得分9运维管理制度3运维管理制度,在运维期内是否满足项目运维要求,是否切合项目实际情况;1.完全满足项目运维要求,完全切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3分:2.基本满足项目运维要求,基本切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 3.不满足项目运维要求,不切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1分未提供运维管理制度的不得分10设备操作维护3根据投标人的各项设备操作规范、维护计划、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等综合评分。1.内容细致完整、具有合理性,方案全面性强,得3分;2.内容基本完整,较具合理性,方案全面性一般,得2分;3.内容一般,不合理,方案全面性差,得1分;未提供设备操作维护方案的不得分。11应急预案2根据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综合评分。1.应急处理方案详细、合理可行的,得2分;2.应急处理方案比较详细、合理的,得1分;3.应急处理方案不详细、基本合理的,得0.5分;4.未提供应急预案的不得分。12服务质量保障方案2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内容细致完整、具有合理性,方案可行性强,得2分;内容基本完整,较具合理性,方案可行性一般,得1分;内容一般,不合理,方案可行性差,得0.5分;未提供服务质量保障方案的不得分。13移交方案2根据投标人对服务期满后的资产移交方案完整、全面的,得2分,方案较完整、全面的,得1分,方案基本完整、全面的,一般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注:①响应文件技术商务分得分低于60%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作为无效投标处理。②请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制作评分索引并放在评审内容的前面,评分索引中应标明每个评分点的页码范围,如投标文件内容顺序混乱,导致评委无法查看,后果自负。③请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时保证图片、文字材料的完整、清晰可辨,任何原因导致评委看不清楚或无法查看,后果由供应商自负。④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时所用的所有原件材料均须准备好中标公告结束后5日内被采购人核查,如核查时供应商不能提供相关原件材料作弄虚作假处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价格分:5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八、中标人的确定评委对中标供应商报价总表和明细表进行审核,应审核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否前后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是否一致。对过高过低报价的并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应重点审核报价明细表有否重大重复报价或漏项报价等情况,一经发现,现场请中标供应商予以澄清,明显过错或不能澄清的,经超半数以上评委认定,有权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以此类推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委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委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委会汇总各评委评分后,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如出现相同最高分,按投标报价低的推荐为中标供应商;如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根据技术指标优劣,优者推荐为中标供应商。评委会写出评标报告。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九、其他注意事项1.在投标、开标时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2.评委会不得向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3.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出现其他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有权中止投标或评标。4.凡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已提示是否异议的事项,投标人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后投标人不得针对上述事项提出质疑。比如:招标人在开标中提示评委是否回避,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的,事后不得针对评委回避事项提出质疑。十、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南通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如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运营合同项目名称:委托运营方: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运营方: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对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运营,运营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以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双方特签订合同如下:第1条定义和释义1.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项下具有下列含义:“本合同”指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与运营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包括其附录1至附录2,以及本合同双方以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再行签订的任何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或附录,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并入本合同。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有权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政府部门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做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运营方或由运营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合同价款 系指按本合同规定,由委托运营方支付运营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人工费,污水处理的水、电、药剂费及耗材、污泥运输及处置费、水质检测费、设备及管线的维修维护及更换费、在线仪表维护费、绿化管养费、本项目配套的管网、生态缓冲区运维费等一切费用)。“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指第8.2条款规定的污水出水质量标准。“污水进水水质标准”指第8.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质量标准。“设计水量”指每日50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水量。“污水出水检测点”指经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委托运营方为检查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污水进水检测点”指经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运营方为检查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污水处理价格”指第10.2条款中所述的以 元/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费单价。“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的接收点。“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出水的交付点。“污水出水”指经运营方处理、经交付点排放的出水。“污水进水”指运营方从接收点接收的污水。“基本水量”本项目不设定基本水量。“额定水量”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日处理水量,即50000立方米/日。“实测水量”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开始商业运营日”2025年1月16日“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委托期的最后一日。“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运营年必须满12个月,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同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的一个整月,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次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24)小时。 “监测机构”指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0.1.6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月内实际处理的水量。“日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0.1.3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日内实际处理的水量。 “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污水处理厂”或“项目设施”指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固定资产、可移动资产及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协议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以及生态缓冲区、配套管网等。其他说明运行期内若本污水处理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股权变更、资产出让、经营方式调整等),委托运营方有权单方无偿终止本合同(委托运营方提前2个月通知运营方)1.2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a)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b)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c)“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时间均指北京时间;(e)“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f)“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期限运营期限: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项目移交完成后算起)。运营期内出水水质必须合格,委托运营方在运营期内每个季度对运营方进行考核(附件2考核细则),运营方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分≥95分,待项目履约结束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二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并应在整个委托期内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本合同修改或终止。第3条声明和条件3.1运营方的声明运营方在此向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声明:运营方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如果运营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有重大错误,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3.2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的声明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在此向运营方声明: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有重大错误,运营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3.3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本合同项下运营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义务以及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接受污水处理服务并为此付款的义务,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第4条本项目的移交以及移交回转4.1移交4.1.1移交内容本项目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资质证书文件)。4.1.2移交方式(1)本项目采用现状移交,建构筑、设备及其他资产等风险由运营商自行承担;(2)在本合同签订前由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共同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确认,经双方共同签署移交确认函,即视为清点移交终结。(3)移交清单、移交确认函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4.1.3按时移交在签订本合同前完成移交工作,若由于委托运营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顺延。若由于运营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则视运营方单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1.6项执行。4.2移交回转4.2.1移交委员会委托运营期结束前2个月,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委托运营方3名代表和乙方3名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由委托运营方的1名代表任主任委员,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详细清单。4.2.2移交范围在委托运营期结束的那一日即移交日,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无偿无条件移交:4.2.2.1运营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移交清单所列未使用完的零备件和配件;4.2.2.2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权利且厂区内不得再有属于运营方的物品;4.2.2.3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上述资产在向委托运营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4.2.3移交回转清单运营方需在运营期满前2个月提交所移交回转的项目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等。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现行适用的技术规程、标准,且能够满足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需要,正常磨损除外。4.2.4移交回转方式在运营方运营期满前1个月内,由委托运营方会同运营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的移交回转工作,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回转内容的清点、复核及设备性能测试工作(测试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并签署预移交回转备忘录。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署移交回转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回转工作,此后将由委托运营方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4.2.5移交效力运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委托运营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第5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运营方5.1.1运营方的权利⑴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运营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⑵按时足额向委托运营方收取运营费用。⑶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⑷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5.1.2运营方的义务(1)在整个运营期内,运营方应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营:适用法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适用的相关技术规程;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手册;谨慎运营惯例。(2)除第7.1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运营方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接收的污水进水经处理并达到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后(受限于下文第8条的规定),排放至交付点。如果污水出水没有达到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则运营方仍在交付点排放该等污水出水,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支付预定违约金。(3)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须运往指定场所统一处理,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4)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主要设备的定检周期:①水泵定检周期为六个月,内容为检查叶轮腐蚀程度,必要时更换。检查电机和泵体轴承间隙,超差更换。检查电缆完好情况,测量电机绕组和接地状况,检查润滑油和各部分密封情况。②搅拌机定检周期为三个月,内容为检查减速机运转状况,检查并补足润滑油,检查并紧固各联接部位。③消毒系统定检周期为三个月,内容为检查消毒系统的运转情况,检查各管道连接处是否漏气,检查报警装置和切换装置的灵敏度。④污泥脱水机每三个月检修项目:清洗齿轮箱并换油。检查密封和腐蚀情况。检查和彻底清洗污泥进料管。主轴承加润滑脂。每月检修内容:检查转子,彻底清洗,检查密封。⑤启闭机、闸门定检周期为六个月,内容为更换丝杠上润滑脂。检查手轮或摇柄的灵活性。检查闸门实际启闭情况和限为位装置是否可靠。⑥电机定检周期为3个月,内容为:检查绕组线圈的受潮程度,并做好通风干燥措施;检查电机振动情况及噪音情况;检查轴承锈蚀及磨损情况;检查联轴器松动情况。注:运营期内设备大修工作由运营方承担。(5)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第二(2)个月起,运营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委托运营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此外,运营方应按照本合同6.3条款规定的格式及时间向委托运营方提交报告。(6)运营方在委托期内不得从事有损于本项目的活动。(7)编制完整的突发应急预案上报,并执行城市批准的突发应急预案。(8)在本项目设备、材料、安装的质保期内,污水处理的设备以及构筑物的质量责任,由委托运营方承担,质保期满后由运营方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9)必须完成减排任务。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减排措施,按月进行动态分析比较,做到及时调整,确保完成减排任务。(10)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运营方应按其运营的合理需要和行业惯例,对项目及运营活动投保,包括财产一切险以及中国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强制性保险。(11)接受委托方组织的考核。5.2委托运营方5.2.1委托运营方的权利(1)按本合同规定,监督运营方管理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2)对运营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运营方整改。(3)依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监督、检查。(4)对运营方维护手册(含年度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进行审核、调整、批准、监督并随时抽查其实施情况。(5)依据约定的相关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活动。(6)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方的投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⑻每一个运营年结束下一个运营年开始时,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流量计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运营方承担。(9)对运营方当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随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有权要求运营方对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大中修工作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再次复核。5.2.2委托运营方的义务:⑴确保移交给运营方运营维护的资产、资料完整。⑵为运营方在接收点提供符合第8.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并在交付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⑷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运营方提交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⑸协助运营方为运行事宜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运营方的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⑹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⑺国家或地区省市降低电、水费或出台其他有关污水处理运营、循环经济等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协助申请给予运营方享受。5.2.3委托运营方检查、检测监督A)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为保证水样的可信度,应加强对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取样器应上锁,由运营方和委托运营方共同管理。B)取样检测:根据需要委托运营方有随时取样检测的权利。5.2.4委托运营方监督、处罚权力委托运营方有权派出监管员或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委托运营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运营方回答的权力,有权检查包括运营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实时运营记录,该等记录应保留一(1)年以上。5.2.5对出现下列情行之一的委托运营方有权给予处罚:A)在委托运营方不知晓情况下,私自停止设施的运行。B)污水没经过处理,私自偷排的。C)私自处理非委托运营方输水管网供给的污水。D)由于违犯谨慎运营惯例、操作规程或管理决策不当,造成瞬时出水水质超标的。E)出于追求经济效益,超出处理最大负荷范围,影响处理效果,造成瞬时出水水质超标的。F)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检测数据)。G)水质取样管理器管理不规范,取样有造假嫌疑的。H)运行工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台账管理等问题导致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I)设备、设施维护、维修不及时,影响处理能力及出水水质的。J)不能提供所要求的检测项目的报表(监测项目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第7条执行),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执行的。K)不能提供正常反映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生产报表(如污泥脱水机启停记录、曝气设施开启时间等,包含但不限于此),要求整改未能执行的。L)监管工作中(含视频监控)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或非正常运行行为的。5.2.6处罚标准如出现5.2.5中的任一情形,运营方应承担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污水处理费中扣除。以上处罚标准不包括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运营期内因运营维护造成的处罚,罚金由运营方承担并在污水处理中扣除;运营期内被省级及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一次,运营方应承担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违约金直接从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如累计出现三次行政处罚,则委托运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第6条运营维护6.1运营维护要求6.1.1运营方应配置相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规范化、专业化管理要求,保证各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设立减排工作负责人,建立减排台帐及资料。6.1.2运营方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保证运行质量。6.1.3运营方确保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运营方应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相关规定。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相关规定。6.1.4运营方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停电、重要设备检修或正常维护检修应按照相法律、法规的要求报环保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6.1.5出水水质检测包括:a、自检:运营方按照国家对各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对进出水进行自检,并整理形成档案,备环保和主管部门检查;b、抽检:根据工作需要,环保和主管部门可以请有资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检;c、环保部门监测: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强制监测)。6.1.6委托运营期内,本项目所有设备的安全及完整性由运营方负责,必须连续正常运转,安全生产,不得影响周边环境。6.1.7运营方应制定运营期内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包括如何建立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下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6.1.8项目如需提标改造,由委托运营方确定改造方案,运营方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提标改造工作及远期项目设施的工程建设工作。6.1.9项目厂区运行工艺流程不能减少,按现行方式运行,如改变运营方必须向委托运营方报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6.1.10厂区绿化和建构筑物维护保养(包括生态缓冲区):运营期内,运营方按义务进行维护保养,委托运营方有权对其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满足要求的维护保养有权要求运营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复核。6.2运营维护手册6.2.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但不限于此)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运营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手册并向委托运营方提供。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提供修改版给委托运营方。6.2.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⑴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修维护、年度大中修(更新)的程序和计划。运营方应在运营期第一个月内向委托运营方提交第一个运营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计划,之后每个运营年最后一个运营月向委托运营方提交下一运营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计划。运营方应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制度,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⑵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6.3报告制度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提供以下报告:A)月报告:每日水质、水量报告(含月报电子版)、污泥量报告、污泥运输报告、生产运营工作报告、工艺调整情况报告,生产运行记录、上一期电费账单发票复印件等;B)季报告:生产安全、故障、事故统计数量报告。C)年度报告:⑴运营维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⑵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⑶设备更新报告⑷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报告和预算报告⑸下一年度各项工作⑹科研、革新、技改报告⑺出水水质汇总分析报告⑻财务审计报告D)紧急事件报告制运营过程中,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了任何事件,影响或潜在影响运营现场、人和设备等事件,应及时在24小时内报告,并将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报告。E)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的所有资料(包括运营维护手册)、报告应以文字记录形式和电子记录两种形式妥善整理、归档、保存,以保证其完整性、延续性、可比性。6.4技改工作6.4.1在整个委托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出水水质提标而需对生产工艺、运营环境等进行改进或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全部由委托运营方承担。运营方应配合甲方的技改工作。6.4.2运营方也可以从节约运行成本出发,对厂内现有的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环保减排技术和核查要求,保证出厂水质稳定达标,经业主同意且技改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技改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项目有试运行期,前期由EPC总承包方完成,无技改消缺项。)6.5设备维修或更新各类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维修费由运营方承担;如果运营方不具备维修能力,可向委托运营方申请,经委托运营方同意,可由委托运营方联系维修,费用由运营方支付;如设备在质保期内且非运营方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由运营方提出申请,经委托运营方认可后,则由委托运营方通知设备厂家维修。6.6紧急消减或关闭如因意外事故造成紧急抢修,运营方认为按照良好运营惯例必须削减或关闭污水处理服务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和有关部门。此种通知应包括消减或关闭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此种情况发生原因的详细描述,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经委托运营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7条暂停服务7.1计划内暂停服务A)运营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委托运营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以将其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通知委托运营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运营方应提前至少一(1)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委托运营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1)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委托运营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发生之前一(1)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B)委托运营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运营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污水处理厂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保持日均处理至少二分之一设计水量的运营能力,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七(7)天。C)运营方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iii)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污水水量;(iv)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7.2计划外暂停服务(a)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运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运营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b)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运营方应采纳委托运营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c)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计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运营方应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d)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运营方应按照第12.1.4条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第8条水质标准和污泥排放标准8.1污水进水水质标准8.1.1污水进水主要指标污水进水质量应符合表8.I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表8.I–污水进水水质标准(单位:mg/l)污染项目指标名称CODCrBOD5SSNH3-NTPTN(PH进水水质≦500≦200≦400≦45≦8≦556-98.1.2其他指标石油类≦20mg/L、总镍≦0.05mg/L、总铜≦0.5mg/L、氟化物≦8mg/L、总银≦0.1mg/L,其余重金属浓度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2、表3控制标准。8.2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如果向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8.1.1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并同时符合本合同第8.1.2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则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水水质应符合表8.II中列出的的标准及《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规定。运营期内,如有增加考核水质的指标,也必须达标。表8.II–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单位:mg/l)污染项目指标名称CODCrBOD5SSNH3-NTPTN)PH石油类总镍总铜氟化物总银出水水质≦30≦6≦10≦1.5≦0.3≦156-910.050.580.18.3污泥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60%。8.4污水出水水质标准的调整如果适用法律变化,从而有必要对本合同第8.2及8.3条款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污泥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调整,则该等调整属于“法律变更”的规定应适用。第9条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9.1检测9.1.1运营方的检测义务1.(1)应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处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对COD、NH3-N、TP、TN等主要指标进行在线监测,并满足环保主管部门监管要求,与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测协调联网;1.(2)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应按照智能化要求,配备相关仪器仪表系统;1.(3)应在污水处理厂内设立专门的水质分析化验室,按规定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资格的化验员,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日常的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的分析检测;1.(4)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1.(5)运营方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现行标准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6)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对所执行的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当及时适用变更后的规定。9.1.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1)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2)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采集;(4)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9.1.3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运营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规定向委托运营方提供上一月份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并且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运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9.2委托运营方的核实和抽查9.2.1委托运营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运营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9.2.2委托运营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管员,利用第9.1.2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运营方提供的结果。9.2.3委托运营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按第9.1.2条款规定自行采集水样或,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委托运营方抽查采样时须有运营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运营方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9.2.4委托运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有权采取瞬时水样,抽查的出水瞬时样不达标,出水按超标处理。9.2.5运营方应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和抽查。9.3水质超标的处理9.3.1进水水质超标若进水水质主要指标超出第8.1条所列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质量标准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9.3.2进水超标复检运营方发现进水超过第8.1条规定的标准时应随即以书面形式向委托运营方、环保局报告,要求组织复检。委托运营方应在接到运营方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对进水混合样复检。(1)如果进水水质持续三十(30)日超过第8.1条规定的标准,运营方可向委托运营方及时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委托运营方共同寻求解决方案。(2)如果运营方实施的更改方案会引起运营方资本支出的增加或运营成本的变化,则运营方应尽快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改变和支出的增加或成本的改变情况,在得到委托运营方批准后,委托运营方给予补偿。(3)涉及运营成本的变化时由委托运营方与运营方协商解决。在未获得委托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运营方不得实施更改方案。9.3.2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1)运营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委托运营方和环保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暂停处理。(2)委托运营方应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运营方是否以谨慎运营惯例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3)本9.3.2(2)项下的鉴定证明运营方适当采取了停止进水或暂停处理措施的,委托运营方应当免除运营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水量不足违约金,并按实际处理量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9.4.1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如果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当日污水出水应视为超标。9.4.2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运营方如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1)任何一项污水进水水质指标超标。(2)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上述书面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运营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运营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第10条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费10.1水量计量10.1.1在生效日期之前,在双方同意的位置(该等位置下称“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安装了由运营方、委托运营方同意的经测试并投入运转的流量计(该等流量计下称“流量计”)。流量计计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水水量。10.1.2流量计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以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的污水出水水量。运营方应确保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污水处理厂的中心控制室和委托运营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运营方应承担相关费用。10.1.3上述流量计将由运营方在每个运营日的上午九(9)点抄表,以确定前一日的污水出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³)计算。委托运营方有权随时核查运营方的抄表记录。10.1.4在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应作为运营方的实际处理水量。10.1.5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每年将根据生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流量计进行校验;委托运营方每月应根据流量计确认运营方实际处理水量的准确性。如果有故障,经双方认可,随时请有资质部门校验。以上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10.1.6在一个月(n)内实际处理水量(VWM)应等于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流量计上月(n-1)记录的水量。即:VWM(n)=VW(n)-VW(n-1)运营方应在每一个月的16日上午九(9)点抄表以确定上一个月的实际处理水量。10.1.7在开始运营起,双方应将所有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VW(0)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运营方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委托运营方指定代表或监管员到场。10.2污水处理价格10.2.1在生效日期,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元/立方米。10.3实际处理水量10.3.1一个运营日内的实际处理水量(以下简称“日实际处理水量”)应为按照第10.1.3条款所计量确定的相应运营日的污水处理厂所处理污水的水量。10.3.2一个运营月内实际处理水量应为按照第10.1.6条款所计量确定的该运营月内实际处理水量。10.5污水处理费月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费等于月实际处理水量与污水处理价格之乘积。10.6污水处理费的支付10.6.1委托运营方应从开始委托运营日起每季度(3个月)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第11条开票和付款11.1帐单和发票11.1.1运营方应在每个运营季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应付金额,向委托方开具帐单(付款通知),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委托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11.1.2委托运营方应在收到根据开具的帐单(付款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委托运营方按每一季度(3个月),先接到运营方提交的运营费增值税专票(税率为6%)和合同后,再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1.1.3如果委托运营方对帐单的任何部分有争议,运营方应当给予解答,双方应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协商期为收到争议通知起七(7)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如果争议在该等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应依照第16条解决。11.1.4任何有争议的已经由委托运营方汇给运营方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16条解决之后,不属到期应付的则运营方应立即归还给委托运营方,或由委托运营方选择从下一次应支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11.2地点11.2.1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帐户。运营方和委托运营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后七(7)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对方其为本合同之目的而设置的银行帐户详细信息。11.2.2运营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应在海门区,如需改变银行帐户,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11.3货币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12条预定违约金12.1运营方违约12.1.1正常运营期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在未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计划内暂停服务或不可抗力事件的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非委托运营方供水量不足引起),运营方应就该等实际处理水量不足向委托运营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设计水量-当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价格12.1.2违反污水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运营方在某运营日的污水出水不符合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即如果污水进水虽已符合本合同第8.1.1条款和第8.1.2条款的规定,但本合同第8.2条款中规定的指标并未被符合),则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就当日污水出水不达标支付水质不达标违约金,水质不达标违约金根据附录1的规定计算,同时当日污水处理费按基本水量乘以污水处理价格计算。如果因进水超标和进水量超设计规模时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作为运营方免责的依据,委托运营方足额支付运行服务费。12.1.3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a)计划外暂停服务(如前文第7.2条款中的定义)期间,如果在某运营日前述第12.1.1条款的条件得以满足,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支付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设计水量-当日的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价格×2(b)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运营方在某运营日的污水出水不符合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即如果污水进水虽已符合本合同第8.1.1条款和第8.1.2条款的规定,但本合同第8.2条款中规定的指标并未被符合),运营方应向委托运营方支付按照第12.1.2条款规定计算的水质不达标违约金。12.1.4其它违约情况设施设备大中修:如运营期内,运营方未能完成审核过的年度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委托运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将由运营方承担。12.2运营方违约金的支付运营方应根据第12.1条款计算其应向委托运营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在根据第11条向委托运营方开具帐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费总额中扣除。12.3违约金金额的争议双方如对违约金金额发生争议,应根据第16条解决。第13条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a)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b)流行病、饥荒或瘟疫;(c)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d)未经预先通知的外供电中断;(e)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f)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g)导致本协议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13.2免于履行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13.3不可抗力的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未经书面通知的,不得已不可抗力对抗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13.4费用的承担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13.5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3.6不可抗力期间的污水处理费(a)如发生第13.1(f)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运营方无法处理污水或处理能力受到影响,从而使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本水量,则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委托运营方应按基本水量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费。但运营方仍按本协议的要求,满足处理水质的标准及要求,且水量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在水处理费用扣除水质水量违约金。(b)发生第13.1(a)、(b)、(c)、(d)、(e)或(g)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运营方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委托运营方应按照实际处理水量向运营方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运营方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运营方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和水质不合格违约金。13.7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a)如果双方自该等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本合同项下的义务。(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第14条合同的提前终止14.1运营方导致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补救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补救,即构成运营方的违约事件,委托运营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发出提前终止协议通知:14.1.1未经委托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运营方中止对项目的运营;14.1.2因运营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影响或损失重大的;14.1.3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遭受更严重处罚的;14.1.4若环保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水厂的检测存在出水超标的情况,经双方协商未果,委托运营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14.1.5运营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报表或报告超过两(2)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14.1.6运营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委托运营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4.1.7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提前终止事由。14.2委托运营方导致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补救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补救,即构成委托运营方的违约事件,运营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发出提前终止协议通知:14.2.1委托运营方拖欠运营方污水处理服务费连续超过三(3)个月;14.2.2委托运营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运营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4.2.3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提前终止事由。14.3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项目被征收或征用、法律变更等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提前终止。14.4提前终止后的移交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运营期满时的项目移交回转的程序。第15条违约赔偿15.1赔偿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一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5.2违约金争议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16条解决。第16条争议的解决16.1双方协商解决。16.2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其他17.1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17.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给予完善。17.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共制作正本八份,签约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运营方(甲方):(公章)运营方(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签订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附录1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1、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其中: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浓度×出水水量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化学需氧量(COD)12.生化需氧量(BOD5)0.53.悬浮物(SS)44.氨氮(NH3-N)0.85.总磷(TP)0.252、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当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违约金=3×污水处理价格×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注:就污水出水水质超标计算违约金时,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只计算这两项中污染物当量值最高的一项。其它项目不达标处罚措施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附件2:考核细则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办法:1.运营方考核得分大于等于90分时,委托运营方向运营方全额支付当季污水处理服务费。2.运营方考核得分为80-90分(包含80分)时,委托运营方扣除运营方当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2%。3.运营方考核得分为70-80分(包含70分)时,委托运营方扣除运营方当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5%。4.运营方考核得分为60-70分(包含60分)时,委托运营方扣除运营方当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10%。4.运营方考核得分小于60分时,委托运营方扣除运营方当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20%并解除合同。序号名称项目总分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得分1生产运行管理267生产计划及实施查看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情况,(1)有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得7分;(2)没有年度、有月度生产计划,得3分(3)没有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得分1生产运行管理267工艺管理查看工艺运行管理规定、调控方案、应急预案等,有工艺运行管理规定、调控方案、应急预案,得7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1生产运行管理266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原则是少品种,低限量,关键必备;备品的分类编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设备编号、单位、库存量。遵循备品备件原则,有库存和使用记录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1生产运行管理266消毒臭氧、二氧化氯、紫外等消毒方式均应有安全运行场所和防护措施。(1)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并有规范的安全运行场所和防护措施,得6分;(2)消毒设施正常运行,有规范的安全运行场所,但无安全防护措施,得3分;(3)消毒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不得分2台帐管理102污水台帐污水台帐记录内容包括:水量、设备、仪表开启及运行记录;值班人、交接班记录等。(1)有运行台帐记录,得2分;(2)无台帐记录不得分2台帐管理102污泥台帐污泥台帐记录内容包括:脱水机的开停、运行时间、污泥产量等记录,以及絮凝剂的配制及用量、药泵开启时间、污泥外运记录等;值班人、交接班记录等。(1)有污泥处理运行台帐等记录,得2分;(2)无台帐记录不得分2台帐管理102设备及在线仪表台帐主要设备的设备运行记录台帐等齐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记录台帐;在线仪表的维护校验记录。(1)有台帐记录,得2分;(2)无台帐记录不得分2台帐管理102化验台帐要求台账记录填写规范。(1)有台帐记录,得2分;(2)无台帐记录不得分2台帐管理102档案管理建立有生产运行、水质、设备、材料管理、安全等档案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得2分;否则不得分3水质与检验142水质综合合格率(COD、NH3-N、TP、TN)水质综合合格率 100%,每不合格一次扣0.2分(以环保部门监测结果为准)3水质与检验142污泥处理污泥含水率大于60%,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3水质与检验142水质分析报告按月提交水质分析报告,得2分;没有水质分析报告的,不得分3水质与检验142化验室配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有化验数据的支撑和指导,应配备化验室。污水处理厂内用于常规化验项目如COD、NH3-N、TP、TN的检测设备应配备齐全。(1)配备化验室和检测仪器设备,正常开展常规项目检测的,得2分;(2)配备化验室和检测仪器设备,但不正常工作的不得分3水质与检验142化验项目污水处理厂内用于常规化验项目如COD、NH3-N、TP、TN。(1)化验项目齐全,得2分;(2)化验项目每少1项扣0.1分,扣完为止3水质与检验142化验分析方法参考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检验分析方法,得2分;否则不得分3水质与检验142化验质量控制化验室内部应建立健全水质分析质量保证制度;定期进行标准样品、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并完整保存记录。每有2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4安全管理306水质超标、人身、设备等事故发生一次水质超标排放、人身伤害或设备设施事故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转,不得分。4安全管理304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记录齐全;安全检查台账及安全隐患排除记录齐全。有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检查台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4安全管理305安全规程及防护操作规程齐全、到位;岗位人员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场所有安全警示牌;有毒、有害场所配备有安全防护仪器、仪表、器具;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每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4安全管理303安全培训有安全培训计划及教育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4安全管理302安全设施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阀、压力表等需经常保养,无锈蚀且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4安全管理302电气安全防护变、配电室清洁卫生,变压器电流、温度正常,无杂音,电气安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材配备齐全,定期检定。用电监控上传平台数据正常、稳定。得2分,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2分,扣完为止4安全管理302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置现场包装容器、台账标签填写内容齐全,储存场所实行双锁管理,设置规范标识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危废处理合同,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得2分,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2分,扣完为止4安全管理306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水质、管道、电器、停电等突发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演练。(1)有污水理厂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得6分;(2)有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得4分;(3)无应急预案不得分5厂容厂貌105室外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的破损、渗漏、污染;厂内及生态缓冲区围墙(栏)完好、道路通畅无损坏,绿化美观;所有车辆在固定场所停放有序;各种管道色标明显、阀门井、计量井等处整齐完好;厂内照明设施完好。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5厂容厂貌103室内办公室、值班室、操作室、机房内物品摆放整齐,照明齐全有效;办公桌椅、操作工具摆放整齐;卫生间设施齐全;操作人员着装整齐、文明礼貌。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5厂容厂貌102构筑物构筑物无渗漏;堰口、池壁保持出水均匀;池面清洁;闸阀无渗漏、安全有效。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6制度建设104操作管理构筑物、设备、岗位、安全的各项操作规程应健全、科学、完善;各工艺、工段操作规程齐备;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均应齐备。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6制度建设102考核制度(1)有考核制度,得2分;(2)无考核制度,不得分6制度建设102信息建设包括生产过程监控、数据记录、报警等。有中控平台,能很好地为生产服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制度建设102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包括招牌、门面、服饰、工作环境等,还包括人员素质、生产经营能力、管理水平、资本实力、产品质量等。有企业文化氛围,得2分; 否则不得分一、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方可履约,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履约,中标供应商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招标人、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三、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中标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五、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须将装订好的纸质投标文件一份通过EMS的方式(不接受到付)寄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一、质疑的提出(一)质疑人的身份要求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当事人。2.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二)质疑提出的格式要求1.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中心有权不予受理。2.质疑函应包括:(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3)质疑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4)提起质疑的日期;(5)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6)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均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盖章的为无效质疑,中心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3.质疑函需遵循的原则: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三)质疑提出的时效要求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招标公告第八项要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二、《质疑函》的受理和答复1.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2.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中心将不予受理。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依法送达,质疑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三、质疑处理1.质疑成立的处理(1)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监管部门。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若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虚假质疑的处理(1)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在江苏省范围内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供应商将按失信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第七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商务技术标、价格标、三部分组成。请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以上三部分中分别上传响应的投标材料。一、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不能出现商务技术标、价格标)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3);4.招标公告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没有对应的接口上传的资料,可以在本部分的其他材料的接口中上传)二、商务技术标(不能出现价格标)1.投标人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2.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3.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格式见附件6)4.投标方案、货物(服务)清单。具有项目、数量、品牌、型号、配置性能等;5.商务技术评分标准中须提供的相关得分佐证材料;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商务技术标材料中没有对应的接口上传的资料,可以在本部分的其他材料的接口中上传)三、价格标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7);2.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8)。(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价格标资料中没有对应的接口上传的资料可以在本部分的其他材料的接口中上传)附件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人名称(公章):日期:______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号码:注: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授权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本次采购项目(编号:----------)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书于---年---月---日起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被授权人):------授权单位名称(盖章):-----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注:提供投标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附件4投标人情况一览表单位名称单位优势及特长单位概况职工总数人上一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额实现利润单位概况流动资金万元人主要产品1.单位概况固定资产(万元)原值:净值:万元人2.单位概况占地面积M2原值:净值:万元3.本次投标产品情况本次投标产品名称型 号上年产销量产品技术先进水平曾获何级何种奖励主要用户名称本次投标产品情况本次投标产品情况本次投标产品情况本次投标产品情况其它近3年完成及正在执行的合同中发生的由于投标人违约或部分违约而引起诉讼和受到索赔的案件具体情况及结果(须如实填写,若对此进行隐瞒,而后又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或被他人举证成立,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如有名称变更(非因该单位出现了与资格预审(如果经此程序)时的营业性质的根本改变以至不再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说明原名称因何种原因变更为现名称,并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其它附件5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由投标人据实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序号货物或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说明1234注: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中的商务部分的要求,应逐条填列在偏离表中。2.“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进行填写。正偏离、无偏离的确认和负偏离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由评委认定。3.投标人如果虚假响应,将被暂停参加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4.供应商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可以在表中自行据实填写。附件6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由投标人据实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序号货物或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说明1234注: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中的技术部分的要求,应逐条填列在偏离表中。2.“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进行填写。正偏离、无偏离的确认和负偏离的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由评委认定。3.投标人如果虚假响应,将被暂停参加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4.供应商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可以在表中自行据实填写。附件7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投标货物、服务名称 投标总报价 大写:小写: 元(人民币) 主要货物、服务制造商及产地日期:填写说明:1.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2.如有分包,投标人投任何一个包的标的,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附件8分项报价表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名称污水处理水量单价限价(元/ m³)含税投标单价(元/ m³)含税合计(元/年)含税南通海门经开水务有限公司采购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项目(二次)不设定基本水量,当前实际水量约2.2万立方米/天×365天1.9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工程委托运行服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