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 成套设备招标公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4)
(重机设计院)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招标公告
01 招标公告
02 变更公告
03 中标候选人公示
04 中标结果公告
05 异常公告
(重机设计院)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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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设计院)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招标公告
1.
招标
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机设计院)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AGZJGSHGZHD241031165991)招标人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
招标
范围
项目名称:(重机设计院)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
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询比采购
本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生产型营业执照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3000.0(万元)及以上
3.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提供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超低排环保成套设备供货业绩(需具有合同及对应发票,发票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修缮合同无效)2个。
3.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6本次招标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招标
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01日08时30分至2024年11月08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
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08日13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
谢生智
联系人:
冯勤园
电话:
0412-6613777
电话:
6736661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00-17:00
9.
其他事项
无
2024年11月01日
公章Epoint
附件:
技术协议(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PDF
设备报价表(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xlsx
公开招标采购方案说明(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003.pdf
承揽合同(通用).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n\n\n附件下载\n\n\n \n \n\n \n \n \n《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方案说明一、公开招标项目描述:此次招标为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的《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交货期:20天。具体详见标书明细。二、对投标人资质的具体要求:1、资金状况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的风险。2、投标方企业类型:生产企业,投标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满足招标要求的合格产品。3、业绩要求:提供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超低排环保成套设备供货业绩(需具有合同及对应发票,发票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修缮合同无效)2个。4、在《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评价结果》黑名单的企业,严禁其参与投标。三、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1、提供营业执照。2、提供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超低排环保成套设备供货业绩(需具有合同及对应发票,发票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修缮合同无效)2个。四、投标人须知:1、投标报价为不含税价,报价不全的视为废标。2、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全部设备到现场开箱验收1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付到90%,质保10%,设备正常运行十二个月无质量问题或到货满十八个月时付清,承兑结算委托人不贴息。本次采购按鞍钢招标公司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五、评标原则:1、本次采购评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标底价作为评定标的参考,本次公开招标采取供方资格后审方式,开标时不足3家转为询比采购。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国她编制人:朱钢审核人:2024年10月31日合同编码:承揽合同(通用)甲方: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编码:承揽合同(通用)甲方(定作方):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承揽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1.1承揽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项目号图号报酬(不含税金额)交付期限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项目号图号单价金额交付期限小计含税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 )1.2本条所述报酬为含税金额,含税总金额为(大写)(¥)(单位:人民币,下同),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增值税税率为13%,税金(大写)(¥)。1.3本合同已包含设计费、制造费、原材料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运输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质保期保障服务等一切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承揽任务而产生的所有税费。除本合同约定报酬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条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2.1技术标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协议要求,生产前需进行技术交流,技术交流后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未尽之处遵照国家标准执行。2.2质量要求:乙方对该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负全部责任,质量“三包”一年。第三条结算方式及合同有效期3.1结算方式:****************。合同有效期:202*-**-**至202*-**-**。3.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3甲方开票信息税号:912103007427760942单位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电话:0412-6613236开户行:工行鞍钢支行银行账号:0704024109221005192第四条质保期4.1质保期:一年,自乙方交付最终成果之日起至12个月。4.2质保期内,若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修复直至甲方正常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工作成果的交付5.1乙方应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经甲方检验合同的工作成果。5.2验收标准5.2.1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无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律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如前述标准之间不一致,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5.2.2交付的工作成果除满足前述标准外,应当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约定的验收标准为遵照国家标准执行。5.3验收程序5.3.1乙方完成工作成果后三日内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一日内,应完成验收。5.3.2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第六条承揽项目原材料6.1承揽项目原材料提供方为乙方。6.2原材料检验方式:遵照国家标准执行。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7.1甲方权利义务7.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交付工作成果。7.1.2监督乙方承揽项目完成进展并提出整改意见。7.1.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承揽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7.2乙方权利义务7.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7.2.2乙方应具有完成承揽项目所必需的资质和技术条件。7.2.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7.2.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承揽项目交由任何第三方完成。7.2.5乙方全面负责设备安装现场中的安全问题;全部的责任和费用,与甲方无关。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任一义务等,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预见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行为而产生或支付的损失、债务以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等。8.2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并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或按本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3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一日,应按相应报酬金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报酬,还应按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4因乙方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迟延交付,乙方应按第8.4条承担违约责任。8.5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报酬,还应按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其他相关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需要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其他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下列第12.1.1条约定的方式解决:12.1.1任何一方可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2.1.2任何一方可向申请仲裁。第十三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四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文件,应发送至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已送达:(1)文件当面交付的,对方工作人员签字时。(2)文件邮寄的,邮寄文件被签收时。(3)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住所中列明的传真、电子邮箱时。(4)其他可视为送达的情形。一方变更住所中所列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文书被退回,除发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外,信件交邮之日起的第7日视为送达。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适用于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各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第十六条附则16.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6.2本合同若有《技术协议》则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3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付款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即本项目的业主方向本合同委托方付款后,委托方在已收款范围内按比例向受托方付款。如业主方未按时付款,本合同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该“以收定支”原则同样适用于该项目验收及质保期满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同时,受托方承诺就案涉合同款委托方在任何情况下的延期支付不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6.4运输车辆要求:国六及以上标准。16.5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持2份,乙方持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 方: 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 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联系人: 电 话:0412-6613236 传 真: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114031 开户银行:工行鞍钢支行账 号:0704 0241 0922 1005 192 行 号:102223002409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 所: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行 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物料清单序物料编码物料名称物料短描述物料长描述规格型号图号材质商品品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交货地/交货港交货期需用单位备注1C0135321鞍钢鲅鱼圈炼焦部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等项目-成套设备见技术协议成品按技术协议1.0套无鲅鱼圈厂区20天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推焦除尘风量优化改造 成套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