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 供水管材招标公告(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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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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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09:54:10

2024-11-09 0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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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2024-11-09 09:39:36

2024-11-09 1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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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

保证金:

无需缴纳

联系人:

张老师

联系电话:

02836829922

投标人类别:

监理

发包定价

最高限价:¥59331.26元

项目概况:

1.工程规模:在视高第一水厂和龙池寺水库之间新建DN500输水管道约1300米,供水管材采用涂塑钢管。

2.招标范围: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控制、工期进度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施工阶段监理,包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其变更、监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结算及缺陷责任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监理服务范围。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工期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行废止。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及投标前三个月内的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证书交招标人实行压证管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以上资料请提供复印件并盖鲜章,虚假承诺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要求

1.中选规则:若因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原因放弃中标(包含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的情形),招标人可在第二、第三名同意第一名报价的情况下,依次沿用第二、第三名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投标无效。

4、若中标,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根据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提交资质要求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鲜章),若不按时提供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5、中标单位须主动签订并履行与招标人签署的《阳光合作协议》,严禁向甲方或其亲属以现金、礼品(快递送礼)、礼券等任何形式进行赠与。

6、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包含中标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等情形),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服务合同.docx

阳光合作协议.docx

其它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投标人须知.docx

上传缴费凭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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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监督举报的通知

合同编号: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甲方: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乙方(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2.工程地点:眉山天府新区;3.工程规模:在视高第一水厂和龙池寺水库之间新建DN500输水管道约1300米,供水管材采用涂塑钢管;4.工程概算投资额:34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6.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电子邮件;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在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之间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监理费用总价包干方式,不因工程造价调整及竣工延误而调整。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税费为元,增值税税率为6%。不含税价款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导致税率变化的,最终实际付款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与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金额之和。上述费用为监理人全面履行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等在内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期限1、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2、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终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日期:年月日。2.订立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4.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监理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按合同要求的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后;(2)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所有资源信息、本合同工作内容、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信息和资料令第三人知悉,亦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损失不能计算,则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十一、争议的解决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届时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二、约定送达条款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区/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邮编:620564,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如下:手机短信:/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乙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地址:省市区/县路号,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如下:手机短信:/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号):/电子邮箱:。2.本合同第十二条之第1点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进行送达,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3.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十三、合同附件1.中选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甲方(盖章):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乙方(盖章):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座机):电话(座机):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视高支行开户银行:户名: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 户名:开户行行号:开户行行号:账号:22406901040002858账号:邮政编码:620564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3093737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发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送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查施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3.3.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予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3除外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无异议后,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酬金。5.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相应酬金已纳入本合同总金额中,不再单独支付。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决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非监理人原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按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2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控制、工期进度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施工阶段监理,包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其变更、监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结算及缺陷责任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监理服务范围。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编写开工报告;(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3)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地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5)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施工单位工程中期付款申请;(6)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7)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建商对重要工程部位实施预控措施;(8)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9)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0)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1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12)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13)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推出评价意见;(15)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6)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的相关监理工作;(17)施工现场材料进场验收、取样并签字;(18)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委托人交办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策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开发建设需要,派驻足够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到项目工作,但每日在岗监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要求其中必须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确保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开工前,监理人需以书面形式将派驻到本项目的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及证件上报至委托人存档备案。2.3.2监理人指派(联系电话:)负责该项目的联络工作。2.3.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人应当确保监理人员的稳定性。若监理人需要更改或调整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监理人员,当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必须立即无条件予以更换。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建设期和缺陷责任期(24个月)等的监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监理人要求施工单位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发出调换项目经理书面通知。2、监理人要求施工单位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联系电话:。3.2答复委托人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不能视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建议的认可。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以监理酬金为限,损失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总工期损失、停窝工损失、委托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无故解除合同或委托人因监理人履行义务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委托人有权收回全部已付款,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监理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总工期损失、停窝工损失、委托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经委托人确认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应赔偿、应退还的款项等,委托人有权直接在本合同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偿。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实际损失为限承担相应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天×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至合同总金额支付金额(万元)第一次付款完成工程量70%50%第二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资料办理结算后70%第三次付款审计结束后97%最后付款缺陷责任期满后100%(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需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相关付款资料待委托人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或委托人有权在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且监理人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应损失等。)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以协议书约定为准。6.2变更6.2.1本合同采用监理费用总价包干方式,不因工程造价调整及竣工延误而调整,无附加工作酬金。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3解除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若出现补充条款第9.3、9.5、9.7条的情况,如罚款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监理人自行承担解除合同带来的相应损失。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8.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咨询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0%。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永久。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永久。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相关内容。8.6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条款:基本履约现金担保为中标价的10%。履约担保的形式和时间: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乙方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甲方指定账户。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若7个工作日内未能到账,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款等,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予以扣除,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9.补充条款9.1监理人需对工程现场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审确认。9.2凡涉及工程工期和投资变更的,监理人必须与委托人共同签字同意并完善相关程序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9.3监理人除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利外还需履行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9.4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驻守施工工地,不得随意离岗,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且重点及关键部位施工必须在场。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的应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员有违反此规定者,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每人每天2000元违约金,若监理人未及时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监理费中扣除。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施工现场必须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未经书面批准离开现场的,监理人按5000元/天的标准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15天或5次以上(含5次)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9.5项目开工后,进场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人上报的派驻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监理人按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其余主要人员按每更换一次承担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9.6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核实并签署相关文件,保证资料的同步性、准确性,不得事后补签。若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同一监理人员出现两次以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当事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更换监理人员通知后3日内完成监理人员的更换,否则每逾期一日,监理人按3000元/日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累计三次及以上委托人将抄送主管部门。9.7因监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监理人的资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取消或降级,则监理人违约,合同关系自动终止,监理人应退还委托人已付全部款项并按合同价10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其它违约责任。9.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若发现监理人不认真履职尽责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若有发现则视情节轻重,按2000元-200000元/次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拒绝更换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更换监理人员三次仍达不到委托人要求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9.9项目每期节假日值班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2名,监理员不得少于1名。监理人员有违反此规定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每人每天2000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监理费中扣除。9.10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按国家规范和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配备。9.11因监理人违约致使履约保证金不足,监理人应接到委托人通知的当日及时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直接从监理费中暂扣该差额以补足履约保证金。9.12若承包人在本项目建设及竣工结算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9.13监理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监管不力或未及时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责令整改或监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14监理人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负有审查责任,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审计结果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工程施工审计结果审减范围在8%≤审减率<15%的,扣除合同总金额10%费用;审减范围在15%≤审减率<20%的,扣除合同总金额20%费用;审减范围在20%以上的,扣除合同总金额30%费用。委托人可在本合同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罚金。9.15合同签署页签字处,若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乙方出具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授权代理人签字,则乙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9.16甲方根据《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予以配合。9.17为促进廉洁合作,双方另行签订《阳光合作协议》。附件1中选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电话:)。特此证明。公司(盖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致:眉山环天有限公司本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同志(职务:身份证号:,电话:)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代理权限如下:(合同名称)合同签订事宜,合同金额:¥元,(大写人民币:);授权人(签名):被授权人(签名):授权期限:自___年月日起至___年月日止。上述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委托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无效。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公司(盖章)___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阳光合作协议甲方: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诗伟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老君社区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加强双方阳光合作,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双方员工的职业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准则。一、定义1.“关联企业”:指与甲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2.“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3.“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二、甲方责任甲乙双方均知悉,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阳光合作协议的规定,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包括相关人员的亲属、特定关系人)存在以下行为:1.接受乙方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具体如下:1.1接受乙方的现金、转账、红包、礼券、有价证券、各种实物(会员卡、购物卡、奢侈品、收藏品、各类大宗商品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馈赠;1.2接受乙方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或承担费用;1.3接受乙方提供超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亲属的工作安排等行为;1.4以甲方人员本人或亲属名义直接或变相参股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分包乙方的采购、工程等事项;1.5接受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财物、活动或者服务安排。2.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的索贿行为。3.接受乙方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与的回扣(回扣是指乙方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价款)。三、乙方责任乙方在完成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乙方应对本公司员工开展廉洁廉政教育。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有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为甲方人员提供服务、财物等行为,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甲方。同时,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在与甲方合作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合作单位或人员以任何形式给予或索要财物。(二)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合作中、合作结束后,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乙方应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1.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持股乙方、享有乙方分红权益、参与乙方的采购及分包业务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2.甲方在职、两年内的离职员工或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受雇于乙方并参与甲方业务的情况;3.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业务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非以乙方主体参与甲方业务合作的情况。(三)在合作中乙方发现甲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甲方纪委反映。(甲方纪委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新区中建大道1号;邮编:620564;电话:028-35035982;电子邮箱:msttjw20181212@163.com)(四)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的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监督,且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纪委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五)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甲方纪委和审计机关等对合作事项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约定质量、安全生产、工程投资、款项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四、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满足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的要求违反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等部门核查属实或经第三人举报核查情况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处理,同时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①主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10%;②主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7%;③主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5%;④主合同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违约金为主合同总金额的3%。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解除主合同,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按主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甲方及甲方所在集团的各子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拒绝在合作终止后五年之内与乙方及乙方关联单位开展合作。此外乙方还应就因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二)如乙方未完整、如实向甲方披露本协议“三、乙方责任,第(二)条”中所述信息,或者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合作结束后的阳光合作监督及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进度款、中止合作、追究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措施。(三)如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五、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本协议约定阳光合作、廉洁交易相关事项,其它事项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六、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本协议生效,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章页)甲方: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投标人须知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眉山天府新区2024年视高第一水厂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2、建设地点:眉山天府新区。3、工程规模:在视高第一水厂和龙池寺水库之间新建DN500输水管道约1300米,供水管材采用涂塑钢管。4、招标范围: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安全控制、工期进度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关系的组织协调。施工阶段监理,包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其变更、监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结算及缺陷责任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监理服务范围。5、最高限价:59331.26元(含税)。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7、竞价方式:竞价,二轮报价。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行废止。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10、中选规则:若因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原因放弃中标(包含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的情形),招标人可在第二、第三名同意第一名报价的情况下,依次沿用第二、第三名的供应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及投标前三个月内的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证书交招标人实行压证管理。(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注:以上资料请提供复印件并盖鲜章,虚假承诺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投标无效。4、若中标,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根据联系方式向招标人提交资质要求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鲜章),若不按时提供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5、中标单位须主动签订并履行与招标人签署的《阳光合作协议》,严禁向甲方或其亲属以现金、礼品(快递送礼)、礼券等任何形式进行赠与。6、各投标人(或单位)须诚信投标,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恶意投标(包含中标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等情形),将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在线缴纳。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对非中标人,在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其投标保证金;对中标人,在完成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其投标保证金。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4)若未满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其纳入《眉山天府新区自主招标服务平台》黑名单。四、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条款:基本履约现金担保为中标价的10%。2、履约担保的形式和时间: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若7个工作日内未能到账,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4、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款等,招标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内予以扣除,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五、联系方式招标人:眉山环天水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钢铁水厂邮编:620564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8-36829922传真:/电子邮件:562746616@qq.com四天府新区眉1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监督举报的通知社会各相关企业: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程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21]266号)要求,我局全面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监督举报,欢迎各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或群众进行举报。一、监督举报内容1.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2.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3.投标人弄虚作假;4.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5.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6.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违法插手、干预招投标;7.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二、监督举报方式1.来信、来访举报来信、来访地址: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眉山天府新区住建交通局),邮编:620564。2.来电举报举报电话:028-36637272,举报邮箱:125469475@qq.com。3.网络举报通过网址:http://117.139.103.7:98/web/tss/add,直接在线举报。欢迎各招投标活动参与方或群众如实、客观反映问题,严禁借举报名义捏造事实、巫告陷害。我局将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1年11月29日1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输水管新建项目监理 供水管材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