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试验地租赁招标公告(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4)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4日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527号-JLZP-FW003
项目名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
预算金额(元):1000000
最高限价(元):1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租赁土地在是农科院高标农田高标农田1号生产范围内且符合科研实验种植需求(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供应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投标人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税证明;(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税收违法黑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30
开标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楼开标区(解放西路16号)8楼804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4、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5、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94号
联系方式:0432-630504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149号铁建丽苑小区4号楼5号网点
联系方式:13321429181

项目联系人:董元明

附件信息: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1)(1).doc667.7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10:2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0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1:30下午:13:3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13:30

开标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楼开标区(解放西路16号)8楼804室

预算金额
¥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董元明

项目联系电话
13321429181

采购单位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9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2-63050415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149号铁建丽苑小区4号楼5号网点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321429181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527号-JLZP-FW003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人: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方法35第四章服务需求43第五章合同格式4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8第一章招标公告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4日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527号-JLZP-FW003;2.项目名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100.00万元;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6.服务需求:租赁土地在是农科院高标农田高标农田1号生产范围内且符合科研实验种植需求(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8.服务期限:一年;9.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供应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投标人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税证明;(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税收违法黑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方式:网上下载,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询价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2月4日13: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逾期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它补充事宜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4、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5、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94号联系方式:王显坤153307204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149号铁建丽苑小区4号楼5号网点联系方式:董元明0432-680778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董元明电话:0432-680778994.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吉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吉林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吉林市船营区致和街越山路94号联系方式:王显坤 15330720411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149号铁建丽苑小区4号楼5号网点联系方式:董元明 0432-680778991.1.4项目名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试验地租赁项目1.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l.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内容租赁土地在是农科院高标农田高标农田1号生产范围内且符合科研实验种植需求(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1.3.2服务期限一年1.3.3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且不得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以下资格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2).财务要求:供应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投标人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税证明;(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税收违法黑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供应商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1.10.2供应商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形式:/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说明文件(如有)。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带有编号的补遗文件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各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处自行下载。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答疑文件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2.1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2.2.1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形式:各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提问栏在线提问,并致电采购代理机构0432-68077899(供应商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问题,采购人不再进行澄清和答复)。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2.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详见本章2.1款。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中发布,供应商收到后必须以确认函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邮箱25183268@qq.com,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下载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详见本章2.1款。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详见本章2.2.3款。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答疑(如有)、补遗文件(如有)等3.2.4最高投标限价预算金额总价:100.00万元*(供应商总报价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在评审中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视为废标。)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开标截止之日算起。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2、银行转账、电汇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万元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13:30收款单位:吉林中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账号:0720 6220 1101 5200 0068 13联系人:董元明注:以转账、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并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可简写)及项目编号、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除转账、电汇形式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递交保函的供应商,均须在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前,将汇款凭证、纸质保函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25183268@qq.com进行确认,供应商应确保此笔款项或保函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或收到保函的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以上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初步评审不通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他人资质,互相串通、结盟,伪造虚假业绩、人员、财务、履约情况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进行投标者。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至2023年年末的财务状况表;2024年新成立企业需提供当年银行出具的公司资信证明)。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3)投标文件是否需要分册装订□是否3.7.3(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待招标公司电话通知为准,完整的投标文件电子版 PDF 格式二份(载体U盘,如U盘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放置投标文件电子版,后果自负)。【要求:U盘中存入Word、PDF、加密及不加密文件。样品等无法扫描的除外。】注:投标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投标应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3.7.4投标文件上传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4.2.1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2月4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4.2.2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13时30分 1.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直接上传; 2.逾期未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是否,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返还,请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工作。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12月4日13时30分;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5.2开标程序按电子开标系统生成顺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初步评审合格,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7.1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7.7.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不要求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按系统要求签字盖章,如被授权人无法网上签字,需将此页打印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须符合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评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间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9项。10.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0.2低于成本报价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四十分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10.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及采购代理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根据预算金额按1.8%收取。收费金额:1.80万元10.4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网上开标会。10.5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6质保期/10.7质量保证金/10.8供应商废标说明1、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2、开标时,供应商需用生成最终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以防签到、解密失败。3、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均视为废标。4、供应商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请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件进行诚信库的完善,比如企业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诚信库信息。开评标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废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10.9电子招投标相关说明本次招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具体要求如下:一、业务要求 1.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政府采购云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适用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 3.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过程。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提前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提前进入该系统(网址http://www.zcygov.cn),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系统互动区反馈,未按时加入系统互动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质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否决投标及澄清、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通过系统互动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任意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解密限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7.投标人必须使用能正确解密投标文件的CA 证书,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采购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评标时间。 8.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采购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 9.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10.纸质投标文件的存档,按照代理机构具体递交要求执行。二、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一)软硬件及网络要求 1.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有清晰可用的摄像头、音响和麦克风设备。 2.参与不见面开标电脑须安装正确驱动,可在不见面开标系统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进行下载及后续安装。3.为更好实时查看不见面开标室现场,推荐使用20M 及以上网络宽带。 4.操作系统为 win7 或 win10 系统,IE10 版本及以上,运存≥4G (二)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说明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收到 CA 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 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 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帮助。4.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对应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三)开标过程注意事项 1.开标当天,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前提前登录系统,进入所投标项目,在项目签到界面进行线上签到。2.开标过程中请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区消息,及时查阅,并根据消息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3.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须在询价文件规定解密时间内使用相应的投标文件 CA 证书进行在线解密,否则将无法解密。 四、技术支持 1.若遇问题可联系工作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 获取帮助。2.为更直观了解、掌握本系统使用方法,建议在具体项目开标前先行浏览本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可在本系统登录界面的操作手册页面进行下载、查看。 3.关于后续相关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请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10.10面向中小企业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七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有关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和第七章。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 □本包为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于修改、补充和完善正文中的相关事宜,前附表与正文如有冲突以正文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投标人(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7投标人代表:是指法人及被授权人。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同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在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需提供能够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或承诺,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以上各款关于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供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1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保密和披露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2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1.6.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1.7语言文字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获取的相关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2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采购需求;(5)合同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7)附件。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款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都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回复并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2.3.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上发布,并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所有复印件为加盖公章鲜章的彩色复印件原件,标书内附其扫描件。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供应商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的书面声明或承诺;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1.3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必须在开标一览表空白处签字和加盖公章。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3.2.6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3.2.7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3.2.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和唯一依据。3.3投标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函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除因处理质疑、投诉等原因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被质疑、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3)经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符合“6.3.4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情形的;(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及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供应商基本情况”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公司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供应商的信誉情况”应附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②“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截图,具体要求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1.1款;③“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官网截图,具体要求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1.1款;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有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3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本章条款要求进行编写,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情形,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商务条款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标准制作,签字或盖章应清晰,易于识别,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签字并盖章,严禁代签和仿造行为。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的公章盖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并盖章;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生成的投标文件(打印版)进行单面打印并加盖公章鲜章、签字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签字处不得使用印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正本必须彩色打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加盖骑页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因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3)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采用左侧纵向无线胶订机胶订,自行编制目录(对应页码),使用标准的宋体字、A4纸打印胶装装订成册,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文件的补充递交,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保密投标文件应独立制作,包封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手书签字,包封格式详见附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正文第11款的规定办理。4.2.5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给予废标、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同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1)虚假的资料。(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址、地点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电子开标会。5.2开标程序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并记录。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查看并公布投标报名名单;(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的开标记录,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在开标后由供应商代表、采购人或者监督人员签字确认。(5)开标结束。5.3开标质疑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如当场未提出,过后不予受理。5.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未上传的;(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上传的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一致的情形;(5)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缺失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6)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7)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做废标处理。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处理。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供应商。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按照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3.3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6.3.4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7)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11)电子招投标时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1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14)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6.3.5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性)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3.6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6.3.6.1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6.3.6.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如实进行响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6.3.7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1)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缺失、漏项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或盖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存在明显雷同响应、响应内容与证明资料不一致、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虚假描述的;(5)投标文件技术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与文件中证明材料不符合及不响应的;(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8)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6.3.8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6.3.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6.3.10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6.3.1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6.3.1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6.3.1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同供应商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列。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6.3.1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合同授予7.1中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7.2评标结果异议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经采购人考察中标候选人提供中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采购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供应商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标准,未规定的不予经济补偿。7.7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2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8.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采购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重新招标及采购方式变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先做废标处理,然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12.质疑12.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及有关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问的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同时将书面质疑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网站质疑和书面质疑均应在质疑期内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质疑为无效,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人信息或采购代理机构信息。1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网站质疑和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应自主在网上查看,同时通知质疑供应商领取书面回复和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2.4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采购人答复质疑供应商。12.5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13.投诉13.1已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3.2投诉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13.3供应商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13.4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13.5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4.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第三章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1.1形式评审标准签字和盖章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编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合格;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不合格。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合格: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合格: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1.1形式评审标准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形式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供应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1 和3.1.1项的规定(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3)“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截图;2.1.2资格评审标准中小企业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1.2资格评审标准其它要求1、对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3、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4、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1.2资格评审标准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的规定,无缺漏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开标截止之日算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的规定,有缴纳凭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要求清晰可见】。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五章“合同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4项的规定,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响应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注:1、“通过”表示该项评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通过”表示该项评审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结论汇总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超过半数评委的结论为“通过”,该供应商初步评审合格,否则不合格。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5(其中投标报价 10分)技术部分:7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2.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5分)投标报价( 10 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10(小数点后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5分)企业业绩(5分)2021年至今承担过本项目类似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多5分。注: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5分)优惠条件(5分)评价是否有对招标人有利的实质性优惠,对业主提出优惠条件进行横向比较优的得5分,良的得3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2.2.3(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5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5分)对招标文件响应优得5分;对招标文件响应良得3分;对招标文件响应一般得1分。2.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5分)证件齐全(10分)拥有土地合法所有权,土地手续齐全,手续齐全计10分,否则不得分(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定)。2.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5分)基本配备情况(30分)投标土地附属基础配置设施完善,土地布局合理,位置临近采购人要求,充分满足采购人要求的计30分,投标土地附属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土地布局基本合理,位置较为接近采购人要求,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计25分,投标土地附属基础,设施、布局一般,距离采购人要求较远得20分。不满足采购人要求不得分。2.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5分)土地养护情况(20分)投标土地土层深厚,肥水充足计20分,土地土层较为深厚,肥水较为充足,计15分;土层、肥水情况一般得10分;较差的不得分。2.2.3(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75分)服务承诺(15分)服务承诺可操作性较强,可切实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15分;服务承诺可操作性一般,基本可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10分;服务承诺可操作性较差,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5分。没有服务承诺不得分。服务承诺的合理化和可操作性,由专家评委确定。一、评标须知1.关于评标方案(1)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称评委)应认真地阅读并确认已经正确理解了评标方案;(2)评委如对评标方案有异议,应在评标开始前提出。2.关于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3.关于评标责任(1)评委应在其书面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2)评委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4.关于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事先不知情的,应在宣读供应商名单及评标纪律后主动提出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5.关于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二、评标原则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列。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正文规定的任何一种投标无效、废标、否决投标的情况;(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3.2.4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3.2.5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下列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最终参加评审的投标价格=小微企业原投标报价-小微企业原投标报价×1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即:最终参加评审的投标价格=联合体原投标报价-联合体原投标报价×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条款中(1)和(2)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4、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服务需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7、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价格扣除比例不叠加。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四章服务需求本次采购租赁的试验田,要满足于市农业科学院日常科研用地要求,具体为:租赁土地的位置需位于市农科院桦皮厂科研试验基地核心区或紧邻核心区地块;试验地应平整、连片,方便机耕作业和试验调查;满足于主要农作物耕种的用地质量需求,土层深厚,肥水充足,适宜于开展农业科研工作。第五章合同格式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项目名称)经代理机构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2.服务期限:3.服务地点:4.付款方式:5.履约保证金5.1(如采购人要求)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成交总价款的%)。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现金或保函担保的方式提交。5.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服务项目完成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予以退还(无利息)。供方若不能按需方要求的时间交付服务,需方有权没收供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赔偿金。6.质量保证金6.1(如采购方要求)供方应向需方提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元整(成交总价款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在货款中扣留。6.2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6.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没收质量保证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损失。7.合同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本合同书;9.2中标通知书;9.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9.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9.5合同的其它附件:9.6合同的其它附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履约响应承诺书》(包含但不限于:资金充足、不放弃中标资格、配合验收等内容,加盖公章及法人章)。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供需双方和相关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提请付款的凭证。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签约时间:年月日注:最终以甲方提供的样本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为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特别声明: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规定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和递交纸质版文件。3、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但在投标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当地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4、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5、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既便于投标人自己进行审核,又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阅。6、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7、投标人须对所提交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供保证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书面声明或承诺,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8、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投标人严格按照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全流程要求进行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投标报价明细表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服务响应及偏离表八、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九、供应商基本情况十、投标保证金十一、确保服务质量承诺书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一)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正式授权(姓名和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进行投标,现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为此,我方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次采购项目服务的投标报价为本次采购项目服务的投标总价为:。服务期限为:。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忠诚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3.我方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保证按时签定合同并于合同签字生效后立即开始依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和履行一切必要手续,如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造成无效投标的后果愿自行承担。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7.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及上传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9.我方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证明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有效期内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我方承诺愿意承担因此导致的废标、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1.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天内有效。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其他供应商、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投标函附录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3服务期限4服务地点5质量标准6投标报价7投标有效期8备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货币单位:人民币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服务期投标保证金(元)质量标准大写:小写:说明:1、电子“开标一览表”以政采云平台设置的格式、内容由供应商响应时填写,开标时唱标使用。2、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按以上内容填写同时在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中体现。五、投标报价明细表标段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年月日序号名称单位 数量单价备注12345…总价(元):注:1.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服务需求的工作内容逐项进行分项报价(可自行补充修改)。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4.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需求写明投标服务的数量及单位等,否则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六、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偏离(正/无/负)情况说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商务条款偏离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商务条款偏离情况如实填列。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质量保证等实质性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3.“投标服务商务条款偏离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提供的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供应商均须详细填报“商务条款偏离表”。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七、服务响应及偏离表(一)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内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需求投标文件对应的服务需求偏离(正/无/负)情况说明备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文件中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所有条款,并在“服务响应及偏离表”中如实填写。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文件)。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二)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实力以及经验,结合采购人需求编制科学、合理、可行性的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简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介绍:格式自拟八、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一)供应商资格声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公司全称为,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二、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三、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自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其他未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格式自拟附件:一、公司财务状况二、类似项目经验(如有)附件一:公司财务状况一、开户情况开户银行银行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联系人及职务:开户银行传真:电传: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单位:元)近三年财务状况(单位:元)年年年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7、固定资产8、净资产总值备注:本表后附财务证明材料附件二:类似项目经验(如有)序号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中标金额服务期限采购人联系电话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如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并标明序号,没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可不填写。九、供应商基本情况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主营范围行业类别(对应“□”画“√”)□(一)农、林、牧、渔业 □(二)工业 □(三)建筑业 □(四)批发业 □(五)零售业 □(六)交通运输业 □(七)仓储业 □(八)邮政业 □(九)住宿业 □(十)餐饮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四)物业管理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职工人数(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上年利润(万元)供应商联系人信息姓名手机供应商联系人信息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十、投标保证金附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一、确保服务质量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中,一旦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做如下承诺:在服务周期内,一定要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确保本项目目标的实现。在此服务周期中,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调动我方积极因素,做到小毛病不放过,大事故不出现,确保优良环境的实现。以上是我单位对该项目的质量承诺,若我方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及我方承诺标准,出现问题与我方有直接责任时,我方愿受罚服务招标控制价的()%。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供应商应对应详细评审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细化编写。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格式自拟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序号行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序号行业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员(人)总资产(万元)1农、林、牧、渔业≥20000  ≥500  ≥50  <50  2工业≥40000≥1000 ≥2000≥300 ≥300≥20 <300<20 3建筑业≥80000 ≥80000≥6000 ≥5000≥300 ≥300<300 <3004批发业≥40000≥200 ≥5000≥20 ≥1000≥5 <1000<5 5零售业≥20000≥300 ≥500≥50 ≥100≥10 <100<10 6交通运输业≥30000≥1000 ≥3000≥300 ≥200≥20 <200<20 7仓储业≥30000≥200 ≥1000≥100 ≥100≥20 <100<20 8邮政业≥30000≥1000 ≥2000≥300 ≥100≥20 <100<20 9住宿业≥10000≥300 ≥2000≥100 ≥100≥10 <100<10 10餐饮业≥10000≥300 ≥2000≥100 ≥100≥10 <100<10 11信息传输业≥100000≥2000 ≥1000≥100 ≥100≥10 <100<10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300 ≥1000≥100 ≥50≥10 <50<10 13房地产开发经营≥200000 或,≥10000≥1000 且,≥5000≥100 且,≥2000<100 或,<200014物业管理≥5000≥1000 ≥1000≥300 ≥500≥100 <500<100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0或,≥120000 ≥100且,≥8000 ≥10且,≥100 <10或,<10016其他未列明行业 ≥300  ≥100  ≥10  <10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1.1.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1.2(如果是,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试验地租赁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