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招标公告(中山市港口医院2024)
中山市港口医院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中山市港口医院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 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6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L-202411-GKYY-F007
2.项目名称:中山市港口医院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4.预算金额:160000.00元。
5.服务要求: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7.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中承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中承诺;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中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招标公告附件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要求自行判定是否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微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类型的方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提交响应文件之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将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提供给评审现场(供应商可无需提供相关资料。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供应商只允许以一个投标方案参与投标(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提供的资格声明函中承诺);
4.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参与投标并成功领购采购文件(以代理机构查询为准)。
三、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
方式:现场购买、邮件购买(邮箱:zlzb@zhilin-gd.com),购买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便获取开票资料)、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附件《投标企业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邮件购买请将扫描件发至代理机构邮箱。
售价: 50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6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自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之一(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
其他补充事宜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 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6)《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售价: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获取文件时请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附件《投标企业获取采购文件登记表》。银行转账时请在汇款备注栏上标注所参与项目的简要用途(如下图所例):
收取购买采购文件费用账户信息
收款人:
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五路支行
账号:
695172408489
备注用途:
中山市港口医院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项目购买采购文件费
金额:
500元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之一
咨询电话:0760-88889687 邮箱地址:zlzb@zhilin-gd.com
3.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代表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达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之一(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现场完成纸质签到。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山市港口医院
地 址: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西路
联系方式:0760-88419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513房
联系方式:0760-888896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甘小姐(采购单位)、邱小姐(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0760-88419189、0760-88889687
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1《代理委托协议》.pdf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pdf
附件3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pdf
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服务热线:400-810-1996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国际专栏PPP频道当前位置:首页»政采法规»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2年01月17日11:0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网站标识码:bm14000002|京ICP备19054529号-1|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68号©1999-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联系我们|意见反馈甲方(采购人):中山市港口医院乙方(采购代理机构):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协议。第一条总则1、甲方将本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工作委托乙方代理。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权威性。3、甲乙双方本着积极协作、互相配合的精神,共同保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及提高本项目的投资效益。4、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第二条采购范围1、项目内容序号采购标的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1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1项¥160000.00港-2、详细技术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采购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项目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资金已经落实。2、作为采购的主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全过程。3、及时向乙方提供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主要商务和服务需求(包括交货(付)时间、方式、地点、付款方式等),以及其他与采购文件相关的资料。4、及时审核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评审办法)、评审报告,确认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5、协助乙方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答疑工作;如果项目需要现场踏勘,协助乙方组织相关人员到场介绍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工况条件等。6、依法派员参加协商小组,参与评审工作。7、根据协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8、协助解决乙方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K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组织、安排和执行采购的有关工作。2、制定采购时间计划表。3、根据甲方的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将采购文件交甲方审查确认。4、发售采购文件。5、组织协商澄清、答疑会(如需要)。6、编制、发送澄清和修改文件。G7、根据国家规定组建协商小组。8、接收响应文件。9、组织协商会议。10、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根据规定处理评审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问题并将质疑材料送监管机构备案。1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向甲方和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本项目的未成交供应商。12、协助甲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13、乙方独立承担在组织协商过程中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承担以上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费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费用、编制采购文件的相关工本费、资料费、采购文件审核费、协商会议费用、评审会务费、专家交通费、旅差费及劳务费等。第五条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作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第六条收费标准1、按以下6.2条款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2、乙方按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乙方参照国家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若招标服务费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人民币5000元收取。第七条其他1、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本委托协议相矛盾时,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2、双方统一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3、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相应责任。4、对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5、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且各方按协议完成保证金和手续费的应付、应收、应退的各项事宜为止。6、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中山市港口医院签约代表(签字):电话:0760-88419189签约日期:204年11月1日乙方(盖章):智林招标(广东)有限公司签约代表(签字)电话:0760-88889687签约日期:0年11月1日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财采购[2024]1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条款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服务、工程),并逐一确定采购-1-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品目名称及编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具体类别名称及代码(详细至中类)(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四)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确认已充分了解相关产业满足3家或以上企业符合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分。(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该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供应商(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属于中小企业”作为资格条件。(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二、关于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模板提供,具体填写要求如下:-2-1.“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2.“项目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承担的具体内容。3.“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细化载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名称;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名称”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名称。4.“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并应确保与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分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写,并应确保与该承担部分采购标的涉及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3-本身的所属行业保持一致。5.“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6.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部分,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8.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确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4-额应按照上年度末实际情况填报,并应确保在争议纠纷处理时,可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依据。(二)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鼓励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一并提供对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相关信息的核实核验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3.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所属行业或划型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进行审查。(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由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依法审查相关供应商是否满足条件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5-(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应按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四)如供应商存在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在评审专家最终提交评审意见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醒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再次核对供应商是否未采纳符合条件。(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层东省账政厅2024年9月18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档案馆。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24年9月18日印发-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