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招标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2024)
项目概况
2025年曹路镇社会综合保险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6日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17240201158140-15067705
项目名称:2025年曹路镇社会综合保险
预算编号: 1524-W11727465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2000000元 (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2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 包1-2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2025年曹路镇社会综合保险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00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本项目采购内容是为曹路镇提供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本项目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社区公共管理综合保险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所辖行政区域。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4、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采购。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6、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7、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在本市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投标和承保。8、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取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13:30 (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01室。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川路1639号
联系方式:021-687229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
联系方式:021-68541155-9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星雨
电 话:021-68541155-964
附件信息:
采购需求.docx43.0K
一、说明1总则1.1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3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6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二、项目概况2磋商范围与内容2.1项目背景及现状曹路镇实有人口约22.6万。为保障曹路镇社区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社区发生意外风险后的善后处置能力,为化解社会矛盾、居民纠纷及时提供善后的解决方案。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合格的单位提供社区管理保险服务。2.2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为保障曹路镇社区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有序进行,减少风险事件带来的额外财政负担,拟采购本次社区综合保险项目。保险责任为镇域内被保险人从事社区管理活动时,因过失或疏忽而发生事故的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4大类险种。注:本项目“保险金额”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不低于1亿元,财产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不低于3亿元,家庭财产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2.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承包方式3.1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保质、保量方式实施项目承包。3.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合同签订方式4.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5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5.1结算原则5.1.1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本项目合同结算价以审计价为准,供应商的成交价和结算下浮率(如果有)不变,实际工作量以采购人或第三方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核定为准。5.2支付方式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全部合同金额。5.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5.4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技术质量要求6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7磋商内容与要求7.1工作目标与总体要求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进一步覆盖曹路镇镇域内的保险密度及其保险深度。全面做好受托承办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综合管理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7.2本项目磋商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是为曹路镇提供社区管理公众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序号服务内容具体要求备注1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详见本章7.2.1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2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详见本章7.2.2团体人身意外保险3财产保险详见本章7.2.3财产保险4家庭财产保险详见本章7.2.4家庭财产保险注: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磋商核心工作内容,供应商不得缩减。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7.2.1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社区管理活动时,因意外、过失或疏忽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因发生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为维护社区管理稳定处理上述事件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平方公里。曹路镇整体区域面积为42.5平方公里,重点保障区域详见下表。序号保险对象具体地址保险内容1镇政府办公楼上川路1639号曹路镇政府2龚路文化活动分中心用房龚丰路85号龚路文化活动分中心3顾路文化活动分中心用房龚新路341号顾路文化活动分中心4阳光苑文化活动中心用房川沙路582号阳光苑文化活动中心5曹路镇社区活动文化中心用房民区路9号南楼曹路镇社区活动文化中心6曹路镇文化服务中心用房(庙港文化公园)川沙路582号曹路镇文化服务中心7曹路镇文化服务中心用房(龚路影剧院)龚新路341号曹路镇文化服务中心8受理中心用房(含城管中队)龚丰路85号受理中心9大居北服务中心用房金晓路65号大居北服务中心10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金睦路336号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11金晓菜场用房金晓路73-95号金晓菜场12海鹏菜场用房海鹏路136-160号海鹏菜场13村居公建配套用房下属66个村居主:办公场所 附:文化活动室、老年 活动室、治安联防站、 生活服务中心、卫生室 等保障内容及要求:赔偿标准: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5万元。(注: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保障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窨井盖责任保险: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因窨井盖缺失或损毁引发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电梯责任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3)食品、饮料责任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4)无过错责任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因发生意外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无过错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5)展览/业务推广活动责任保险条款: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赞助、主办或参与举行的展览/业务推广等活动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6)市政设施责任保险: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于自然因素、养护不当或意外事故引起损坏或故障,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7)救助费用责任保险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镇辖区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符合政府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相关标准的事故,且经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由此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救助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8)管理人员责任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所招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9)见义勇为扩展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第三者(包括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及管理人员)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意外伤害的(“见义勇为”行为应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10)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负责赔偿曹路镇辖区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7.2.2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对象:全镇常住人员以及引进人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交通事故除外)。保障内容及要求:赔偿标准::累计保险金额不低于1亿元。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低于3万元/人。附加意外住院补贴保险:50元/天,最低赔付180天。(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保险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残疾。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不记名投保:意外险均不具名,理赔时提供户籍或其他证明。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当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伤残等级对应的具体伤残项目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2)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障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项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附加意外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将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补贴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7.2.3财产保险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采购人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行政办公部门及区域,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资产为街道所有的自营或委托他方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居委会,图书馆,娱乐活动室,露天式公众健身点,公益性、慈善性、政府扶助的非正规就业的经营场所等拥有、控制、使用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曹路镇于镇级财政平台上固定资产总金额约1.98亿,预估保额约为1.98亿,含行政办公场所及各类服务中心办公设备;曹路镇重点公建配套用房面积约47135.21平方米建筑面积,预估保额约为1.65亿;曹路镇域办公车辆预估保额约为151万元,总财产预估保额约为3.63亿元。保障内容及要求:赔偿标准: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3亿元。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7.2.4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对象:经核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居民(注:指出险时产证所载地址为曹路镇辖区的居民)所属房屋及附属设备与室内装修。保障内容及要求:赔偿标准:累计保险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每户保险金额:3万元(其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与室内装潢每户保额1.5万元,室内财产每户保额1万元,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每户保额0.5万元)保险责任:经采购人核定的辖区居民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暴雨、水管破裂及水渍造成房屋、建筑物的损失。近三年赔付率2022年2023年2024年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74.52%34.79%7.15%团体人身意外保险0.00%1.35%/财产保险562.42%688.98%1350.00%家庭财产保险//150.00%7.3人员及设备要求7.3.1本项目中人员岗位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人员配备一览表序号岗位名称建议配置岗位人数基本要求备注1项目负责人1具有保险类中、高级职称证书,具有良好及丰富管理经验和同类项目管理经验项目总负责人2项目执行人1拥有同类项目管理和服务经验主要人员3服务专员4具有符合项目和岗位的专业服务经验专业技术负责人合计68安全文明作业要求与应急处置要求8.1供应商应提供重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8.2成交供应商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8.3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总体指挥,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和相关措施。8.4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采购人,上报的应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上报形式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9管理要求9.1.1承保单位要求9.1.1本项目为服务标,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为第一考量要素,看重供应商后续提供的保险服务适应性、对口采购人需求及是否可落地执行,不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评判标准。9.1.2供应商的服务网点覆盖率高、网点数多,接被保险人报案后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参与处理事故善后。9.1.3保障范围完全符合或高于采购需求,涵盖到被保险人各种风险和极端性事故。保险金额需足够适应被保险伤害事故的需求。9.1.4服务内容丰富、合理,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增值服务对预防和处置伤害事故有实质性帮助。9.1.5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工作组人员需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详实。需要配备项目负责人、理赔、管理、售后服务等人员。有完善的日常服务质量保障、培训、管理等制度与措施。9.1.6每半年进行一次理赔情况的数据汇总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提交给采购人。9.1.7经常听取被保险人工作意见,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以及解决相关问题能力。9.1.8有风险查勘能力,且每年为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无偿提供风险勘查9.2项目管理要求9.2.1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购人需求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管理方案,在成交后据此进行细化,经采购人确认后按照确认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计划组织管理,接受采购人代表对管理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未经采购人事前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管理方案或更改管理措施。9.2.2根据实际需要或其他原因,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调整管理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调整管理时间或更改管理措施时,成交供应商应遵从采购人要求,但如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成交供应商需提出增加费用预算和依据,经由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承担。9.2.3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且为该项目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9.2.4成交供应商需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规定标准安排专业健康体检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9.2.5本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等均需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9.2.6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9.2.7服务及作业标准、要求(1)设立服务热线,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受报案。(2)经办人365天×24小时全天候保持手机畅通。(3)实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无休查勘服务,接案即动。(4)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采购人可通过报案电话或向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人报案,报案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本项目服务人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5)查勘人员完成查勘作业后,向采购人书面提示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清单和索赔流程,明确后续索赔事项,方便采购人索赔。(6)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受投保人的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进展情况。(7)对于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在十个工作日作出明确的核算理赔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指定的账号。(8)对于重大事故或无法就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成交供应商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向投保人预付估计损失金额的50%的赔款,其余赔款待结案时一次性支付。(9)客户回访:就接报案、到达现场时间、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情况回访客户,不断改进服务,做到为客户想到、为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10)投诉积极回应:耐心倾听客户投诉,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受理。受理投诉后,立即调查、取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11)严守客户机密:非经客户书面授权,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与本次保险业务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秘密。9.3项目考核办法9.3.1总则第一条(考评目的)为了规范曹路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的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性。根据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第二条(考评主体)考评主体是指购买曹路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第三条(考评对象)考评对象是指提供曹路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共管理综合责任保险的单位。9.3.2原则与方法第四条(考评原则)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具有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考评要有利于政府购买服务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第五条(考评方法)考评以年终考评为主,由镇政府对落实保险服务的情况开展考评,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综合考评。9.3.3内容与程序第六条(考评内容)考评内容主要包括:1、保险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2、服务机构便利,理赔处理和赔款划付符合规定时间要求及拨付流程。第七条(考评程序)考评程序为:1、承保单位提供赔付情况报告和自我评价,提交镇政府2、镇政府根据各相关部门对承保单位的满意度、履行情况进行考评;3、形成考评报告,提交新区政府采购中心4、镇政府与承保单位进行沟通反馈,落实奖惩。9.3.4定级与奖惩第八条(考评定级)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汇总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因承保不及时或出现的其他问题,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一起扣10分。第九条(考评奖惩)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镇政府有权将承保单位不再纳入下一年供应商列表内。9.3.5申诉与复核第十条(考评申诉)综合考评小组应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的,承保企业应在被告知评估结果后10日内向镇政府提出申诉。第十一条(考评复核)新区政法委接到申诉后2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9.3.6其他第十二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曹路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保密要求10.1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采购人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且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的所有雇用人员。四、报价须知11磋商报价依据11.1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1.2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如果有)、管理要求与标准及考核要求等。11.3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说明11.3.1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3.2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允许供应商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为准。11.4岗位设置说明11.4.1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2磋商报价内容12.1依据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供应商提供保险服务,其磋商报价应包括保险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12.2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2.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12.4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供应商只需在《磋商一览表》中报出对应服务期限的磋商价格即可。13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13.1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13.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3.4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3.4.1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3.4.2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五、政府采购政策15(本项目不适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15.1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15.2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16(本项目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16.1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6.2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1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7.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均应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7.2依据市财政局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7.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7.4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7.5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7.6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8(本项目不适用)支持监狱企业发展18.1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8.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9促进残疾人就业(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19.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