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招标公告(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2024)



招投标项目编号
35052024077

招投标项目名称
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本招标项目采用
非电子标(平台使用费:80元)

招标人
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惠安县崇武镇、山霞镇、净峰镇、东岭镇、小岞镇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县财政配套解决

本次招标估算价(万元)
65135.03

【公告附件】招标文件 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doc

招标文件.edox

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209-350521-04-01-537156招标项目名称: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编号:35052024077招标人: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陈志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王朕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24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5招标公告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41.总则242.招标文件283.投标文件294.投标325.开标336.评标337.合同授予368、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389.异议、投诉3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011.电子招标投标40附件2-4:问题澄清通知(格式)41附件2-5: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42附件2-6:评标报告(格式)43附件2-7:中标通知书(格式)4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9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50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541.评标方法542.评审标准543.评标程序5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0一、项目概况60二、服务内容61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61四、签约合同价61五、服务期限62六、合同文件构成62七、承诺62八、词语含义62九、合同订立和生效6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5第1条一般约定651.1定义和解释65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71.3法律法规681.4标准规范681.5联络681.6保密681.7发布691.8从业规范691.9利益冲突691.10合同变更或修改69第2条委托人692.1委托人一般义务692.2委托人决定702.3委托人代表702.4委托人员70第3条受托人713.1受托人一般义务71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713.3咨询人员72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723.5联合体73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734.1咨询服务依据73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744.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74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744.5管理和配合服务75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75.1服务开始和完成775.2服务进度计划775.3服务进度延误775.4服务暂停78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796.1服务费用796.2支付程序和方式806.3有争议部分的付款816.4结算和审核81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817.1变更情形817.2变更程序827.3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82第8条知识产权83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838.2知识产权保证84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84第9条保险849.1受托人保险849.2保险的其他约定84第10条不可抗力8510.1不可抗力的确认8510.2不可抗力的通知8510.3不可抗力的后果85第11条违约责任8611.1委托人违约8611.2受托人违约8611.3责任期限8711.4责任限制87第12条合同解除88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88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8812.3合同解除的后果88第13条争议解决8913.1和解8913.2调解8913.3争议评审8913.4仲裁或诉讼9013.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9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1第1条一般91第2条委托人92第3条受托人94第4条咨询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100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00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101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102第8条知识产权102第9条保险102第10条不可抗力103第11条违约责任103第12条合同解除104第13条争议解决104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106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107附件3服务进度计划109附件4主要咨询人员111附件5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112附件6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113附件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114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若有)11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18第1节资格商务文件119一、投标函122二、投标函附录123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24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125五、授权委托书126六、联合体协议书127七、拟分包企业情况表128八、拟委派项目总负责人简要情况表129九、拟派出各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简要情况表130十、近年承接的类似咨询服务业绩情况表131十一、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132十二、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33十三、其他资料134第2节技术文件1351.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1.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已由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重新批复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惠发改审[2023]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财政资金46.06%,地方资金53.94%。招标人为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化商务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2.2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2.3计划总投资:本项目总投资约65135.0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暂定为52707.84万元。2.4建设规模:(1)青山湾沙坝-潟湖典型湿地生境恢复工程:“潟湖退养还湿与生境恢复工程”修复面积20.67ha,海滩修复长度为1.32km,修复面积5.15ha;“防风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8.37ha,其中,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0.52ha;“沙坝后滨沙地植被恢复工程”修复后滨沙地植被面积0.97ha。(2)半月湾海滩修复与养护工程:海滩修复长度为1.05km,“沙滩修复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15.25ha,补沙方量55万m³;“砾质海滩生境构建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2.35ha,补沙方量11万m³;“后滨固沙植被修复工程”修复面积0.59ha。(3)大港湾牡蛎生境改善与蓝碳增汇工程:牡蛎礁布放长度800m,牡蛎生境恢复面积130.10ha。(4)蔗潭溪红树林湿地修复与互花米草防御工程:红树林修复面积6.38ha,新增补种红树林面积2.01ha,修复海岸线长度0.77km。(5)大港湾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16.97ha,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0.82ha。2.5服务期限: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之日止。2.6项目管理目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承诺、合同文件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或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2.8招标范围:1、工程勘察: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勘及详勘、岩土工程设计、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补勘及其他配合服务等。2、工程设计: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至竣工验收的设计相关服务。3、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结算审核、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变更、工程签证等)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4、工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组织工程试运行、项目全过程各阶段涉及的验收等工作。5、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6、其他咨询: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等。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1)工程勘察资质,具体为: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设计资质,具体为: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监理资质,具体为:水利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1)项目总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①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或②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③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或④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2)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①勘察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勘察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②设计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或水运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③工程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监理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④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运)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造价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⑤招标代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招标代理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3.3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3.4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3.5其他要求:(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只接受承担不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数量不超过3家。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各自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应承担的职责;联合体投标的,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2)其他方面要求:①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非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②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投标人均非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资格审查办法及评标办法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5.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15日17时0分0秒(北京时间,下同)至2024年11月21日17时0分0秒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海迈电子标书软件最新版本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其中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于2024年12月10日17时00分前到账。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20万元。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采用现金形式:必须以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到(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注明工程招标编号;或②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号、泉建筑[2020]26号、泉建筑[2020]68号、泉发改规[2022]3号、泉建筑[2022]24号、泉建筑[2022]65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注: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以联合体中牵头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12月11日10时0分0秒,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7.2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7.3本工程采用网上无纸化招投标,投标人须于交标截止时间前将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标书软件完成网上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如遇中心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7.4签到、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自助签到,逾期递交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或逾期未签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1个小时内使用CA数字证书(与“投标文件固化”CA数字证书一致)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操作。关于项目在线开标签到及解密操作方式详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通知公告中《海迈交易平台项目在线开标签到及解密操作》。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9.联系方式招标人: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1号楼,邮编:362100电话:0595-87371958联系人:梁工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25层,邮编:100073电子邮箱:wangzhen23@sinochem.com电话:15260369656联系人:王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联系电话:0595-22135508、22135505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惠安县水利局地址:惠安县螺阳镇闽南建工大厦6楼联系电话:0595-8738269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螺兴大厦二层(中闽百汇隔壁)联系电话:0595-87378669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1)本附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未确定,可先填计划日期。(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3)本附表是本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本附表内容为准。项号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1.2招标人名称: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1号楼联系人: 梁工电话:0595-87371958 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25层联系人:王工电话:15260369656 电子邮箱: wangzhen23@sinochem.com31.1.4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招标项目名称: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2209-350521-04-01-537156 报建编号: 3505212209160701招标项目编号:3505202407741.1.5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5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出资比例:中央财政资金46.06%,地方资金53.94%6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1.3.1建设规模建设规模:(1)青山湾沙坝-潟湖典型湿地生境恢复工程:“潟湖退养还湿与生境恢复工程”修复面积 20.67 ha,海滩修复长度为 1.32 km,修复面积 5.15 ha; “防风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 8.37 ha,其中,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 0.52 ha; “沙坝后滨沙地植被恢复工程”修复后滨沙地植被面积 0.97 ha。(2)半月湾海滩修复与养护工程:海滩修复长度为 1.05 km,“沙滩修复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 15.25 ha,补沙方量 55 万 m³; “砾质海滩生境构建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 2.35 ha,补沙方量 11 万 m³; “后滨固沙植被修复工程”修复面积 0.59 ha。(3)大港湾牡蛎生境改善与蓝碳增汇工程:牡蛎礁布放长度800 m,牡蛎生境恢复面积 130.10 ha。(4)蔗潭溪红树林湿地修复与互花米草防御工程:红树林修复面积6.38 ha,新增补种红树林面积 2.01 ha,修复海岸线长度 0.77 km。(5)大港湾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 16.97 ha,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 0.82 ha。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 65135.03万元。81.3.2招标范围和内容1、工程勘察: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勘及详勘、岩土工程设计、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补勘及其他配合服务等。2、工程设计: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至竣工验收的设计相关服务。3、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结算审核、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变更、工程签证等)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4、工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组织工程试运行、项目全过程各阶段涉及的验收等工作。5、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6、其他咨询: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等。91.3.3计划服务期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承诺、合同文件以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或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其中:1、工程勘察服务期限:勘察任务正式开始之日起30日历天内应提供符合设计规范及勘察规范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2、工程设计服务期限:接到任务通知单后,施工图设计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任务单要求为准);3、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24 个月)结束之日止;4、造价咨询服务期限: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之日止。5、工程招标采购咨询服务:按实际进度要求。6、其他咨询:按实际进度要求。101.3.4项目管理目标本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满足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本项目进度目标:满足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本项目质量目标:满足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本项目安全文明目标:满足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具体服务目标:工程勘察:符合国家、福建省工程勘察规范要求,提供合格勘察报告书。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福建省工程设计规范要求,提供合格施工图文件。工程监理:项目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且不存在未处理的违约行为。造价咨询:满足国家、福建省工程量计价规范、地方造价行业管理相关标准、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要求。工程招标采购咨询服务:完成工程招标采购招标任务及完成招标采购的归档资料。其他咨询:所需的专题报告经招标人或其主管单位审核通过。111.4.1/1.1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1)工程勘察资质,具体为: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设计资质,具体为: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水运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监理资质,具体为:水利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1)项目总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①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或②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③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或④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2)专业咨询负责人①勘察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勘察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②设计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水利或水运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③工程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有效的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监理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④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运)或一级注册造价师(水利工程)或一级注册造价师(土木建筑)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造价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⑤招标代理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招标代理任务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3.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4.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数量要求:/;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本招标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总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总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应按要求附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项目总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应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6.其他要求: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 gsxt. gov.cn)中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说明:1)除招标文件规定可兼任的岗位外,本招标项目其余各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由一人兼任多个岗位。2)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所谓本单位人员,是指具有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必须附上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费(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在投标截止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出具的且自出具当日之前缴费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证明书,或提交从社保机构网上下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信息表);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其社保由上级院校缴交的,则须提交上级院校或科研机构证明原件;若投标人单位为无法出具社保证明的事业编制的,则应提交由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近一年内(自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原因,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固定办公电话);如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和本单位聘用合同;】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证明(如上述人员所提交的加盖注册章的执业资格证书的章号与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号一致或执业资格证书所署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的,则可以不提交社保缴费证明)。3)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中标后,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及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及项目所在地关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12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31.5未中标方案补偿本项目未中标投标人费用自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14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5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应由咨询人自行实施与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咨询服务内容允许分包。对分包人的资质或能力要求:具备与本分包内容相适应的资格或资质 ,分包人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注:如有分包,投标时,无需提供分包人相关证明材料。161.12偏离不允许17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如有)182.2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和形式时间:2024 年 11月 22 日 17 时 0 分 0 秒形式: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在上述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192.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发出的时间和形式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形式:招标人在上述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澄清。203.1.3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由资格、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213.2.2/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1449.9069万元 。具体见附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及费用22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 日历天。23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 20万元;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形式提交;①现金形式: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到(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注明工程招标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账户一:单位名称: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 号:157300100100214423开 户 行:兴业银行惠安支行账户二:单位名称:_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  号:35050165610700000750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②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 号、泉建筑[2020]26号、泉建筑[2020]68 号、泉发改规[2022]3 号、泉建筑[2022]24 号、泉建筑[2022]65 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要求:①投标人须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回单、银行保函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②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并导入投标文件。如遇开函问题,可直接联系“投标工程电子保函”平台运营商福州无比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4000520013。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证明上使用。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注: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以联合体中牵头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4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53.6.1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商务文件:要求 提交;技术文件:要求 提交;263.6.3签字或盖章特殊要求签字、盖章要求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修改如下:涉及个人签字、盖章的只需要在指定位置打印姓名的印刷体即可;涉及单位盖章的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即可;联合体投标的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的电子公章。273.6.4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 电子标书制作软件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1)投标时,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无纸化招投标系统”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对做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2)投标人应使用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固化加密,如无法加密, 请尽快联系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595-22135508&0592-5050352,福建瑞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591-968975&18965912633。284.1.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网址: http://ggzyjy.quanzhou.gov.cn; 联系电话: 0595-22135508/2213550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螺兴大厦二层(中闽百汇隔壁) 。联系电话:0595-87378669 。294.1.5投标保函、保险原件及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302.2.1/4.1.3投标截止时间时间: 2024 年 12月 11 日 10 时 0 分 0 秒315.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2024 年 12月 11日 10时 0 分 0 秒325.2投标文件解密方式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1 个小时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操作。335.2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2、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 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34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356.3.1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366.3.2.6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补正的时限要求30 分钟内,最迟应于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中载明的时限要求前回复。376.3.3/7.1.1/7.1.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名:387.2/7.3/8.3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场所、公式期限公示媒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 http://ggzyjy.quanzhou.gov.cn联系电话: 0595-22135508/22135505 公示期限: 根据《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397.5.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5 %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间: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履约担保期限: 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开始至在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或撤销。407.6.1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确定中标人。419.2.3监督部门部门或机构名称: 惠安县水利局地 址: 惠安县螺阳镇闽南建工大厦6 楼联系电话: 0595-87382698 4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部分不一致的,以须知前附表为准;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中标金额5000万以下的按70%计取,中标金额5000万以上的按50%计取。4311.2电子招标投标其他要求1、 本工程采用网上无纸化招投标,投标人须于交标截止时间前将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标书软件完成网上上传,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上传的最后一份文件为准。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如遇中心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2、 签到、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自助签到,逾期递交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或逾期未签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1 小时内使用对应固化加密该标书的CA 进行标书解密指令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关于项目在线开标签到及解密操作方式详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通知公告中《海迈交易平台项目在线开标签到及解密操作》。第2节投标人须知2.0.1.1.总则2.0.1.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1.1.3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1.1.4本招标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明确。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2.0.1.2.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2.0.1.3.1.3项目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和内容、计划工期、质量标准1.3.1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1.3.2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1.3.3计划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1.3.4项目管理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2.0.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要求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商务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3)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4)专业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6)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7)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1.4.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方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标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或评估单位(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3)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4)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5)与本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6)与本项目(标段)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7)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8)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2)拟任各专业咨询负责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咨询业务的;(1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中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4)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15)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处于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16)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其他情形。2.0.1.5.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给予补偿,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2.0.1.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0.1.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0.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0.1.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未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1.9.2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风险和费用。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时向招标人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0.1.10.1.11分包1.11.1投标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业务,不得分包。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的分包,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2.0.1.11.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0.2.2.招标文件2.0.2.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除本投标须知第2.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2.0.2.2.2.2疑问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0日)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0.2.3.2.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0.3.3.投标文件2.0.3.1.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资格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3.1.1资格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证明书;(5)授权委托书;(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7)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如有时)(8)拟派出项目总负责人简要情况表;(9)拟派出各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简要情况表;(10)近年承接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11)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12)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3)其他资料。3.1.2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方案;(2)组织管理方案;(3)工程勘察方案;(4)工程监理方案(5)造价咨询方案(6)招标代理方案(7)设计实施方案(8)重难点分析;(9)其他要求。3.1.3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2.0.3.2.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2.0.3.3.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2.0.3.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方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下同)的收取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3.4.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3.4.3项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提交履约担保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3.6.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3.5.3.5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2.0.3.6.3.6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加密3.6.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3.6.2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另有说明外,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3.6.4投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的规定编制与加密投标文件。3.6.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拍照获得或证明材料为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投标保函,其原件彩色图片视为原件彩色扫描件。3.6.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存储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存储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2.0.4.4.投标2.0.4.1.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4.1.2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4.1.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4.1.4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4.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4.1.6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4.1.7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5.开标5.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5.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的解密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5.3解密程序完成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3)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同时推送到电子评标系统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2.0.5.6.评标2.0.5.2.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评标操作要求(包括电子评标系统操作,如有)且胜任本项目评标工作,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6.1.4在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信息泄露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6.1.5评标委员会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2.0.5.3.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0.5.4.6.3评标6.3.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项。6.3.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则:6.3.2.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6.3.2.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6.3.2.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6.3.2.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6.3.2.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3.2.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4和附件2-5。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6.3.2.7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6.3.2.8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在评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6.3.2.9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6.3.2.10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6.3.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2-6)。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初步评审情况;(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8)投标文件雷同情况。6.3.4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电子签名)。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电子签名)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6.3.5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2.0.6.7.合同授予2.0.6.1.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项。7.1.2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7)。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1.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2.0.6.2.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媒介和场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四)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六)中标候选人的项目总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如有时)、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七)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八)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管理目标、服务期;(九)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十)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2.0.6.3.7.3中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媒介和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0.6.4.7.4中标通知7.4.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0.6.5.7.5履约担保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9项规定金额、形式和期限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投标的,其履约担保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备案。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预付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7.5.2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0.6.6.7.6签订合同7.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7.6.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项目管理目标、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0.7.8、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8.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8.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8.3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标保函原件的,退还投标保函原件。2.0.8.9.异议、投诉2.0.8.1.9.1异议9.1.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前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9.1.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与本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提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9.1.3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异议时效的。9.1.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9.2.2投诉9.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线上投诉或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采用线上投诉的,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该招标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9.2.2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9.2.3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项。2.0.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项。2.0.10.11.电子招标投标11.1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11.2电子招标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3项。2.0.11.附件2-1:问题澄清通知(格式)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长:(签字)年月日2.0.12.附件2-2: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问题的澄清、说明编号:(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0.13.附件2-3:评标报告(格式)(项目名称)报建编号:招标项目编号:评标报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日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1.招标项目名称:。2.报建编号:。3.招标项目编号:。4.招标方式:。5.招标人:。6.招标代理机构:。7.工程建设地点:。8.工程建设规模:。9.招标范围和内容:。10.服务期:。11.项目管理目标:。1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年月日。13.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14.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秒。15.开标平台:。16.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共收到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开标记录表》。17.评标地点:。18.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18.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2.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18.3.其他:。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评委产生办法:。2.专家评委抽取地点:。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评委会任职主任委员委员委员……`委员三、初步评审情况1.形式评审情况:。2.资格评审情况:。3.响应性评审情况:。四、详细评审、评标结果及投标人排序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本项目得分满分100分,由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对技术部分实施暗标式评审。(1)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业绩计算出得分C;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A技术部分得分B商务部分得分C总得分排序五、推荐的合格候选人名单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经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出现上述情形;核对结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本项目推荐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中标候选人顺序投标人名称最终总得分投标报价(元)项目负责人备注第一中标候选人......六、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备注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八、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开标记录表情况以及评标过程情况,记载所有投标文件雷同的具体情况)九、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或电子印章):日期:年月日说明:评标过程所需的相关表格的格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制定。2.0.14.附件2-4:中标通知书(格式)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及标段)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项目编号:。招标范围:。中标价:。服务期:。项目管理目标:。项目总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类型及证书编号:。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商讨签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招标代理单位:(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签名章)日期:年月日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完整提供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料,且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总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各专项咨询服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条款和1.4.2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项目管理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偏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分包情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编制与加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3.2.6条款中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 (60分)技术部分: (25分)商务部分: (15分)2.2.2投标报价(60分)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即为暂定固定报价,符合投标报价要求的得满分60分,其他投标报价均不得分。招标人公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总价为人民币 1449.9069 万元(该报价为暂定价,仅作为评标时使用,最终以经财政审核的预算价作为计价基数调整。)。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3技术部分(25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25分)投标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方案应包含①进度管控工作方案;②安全管控工作方案;③质量管控工作方案;内容完整的得3分,缺1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组织管理方案:投标人提供方案应包含①合同信息管控方案及技术管理方案、②风险管理方案、③组织架构方案及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内容完整的得满分3分,缺1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工程勘察方案:投标人的勘察方案应包含①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②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③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④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⑤勘察安全保证措施;⑥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内容完整的得3分,缺1项扣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工程监理方案:投标人提供方案应包含①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②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③监理范围、监理内容;④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⑤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⑥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内容完整的得满分3分,缺1项扣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造价咨询方案:投标人提供方案应包含①造价咨询指导思想和服务目标;②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③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组织结构;④全过程造价咨询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⑤合同管理的任务及方法;⑥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及方法;内容完整的得满分3分,缺1项扣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招标代理方案:投标人招标代理服务方案应包括①招标代理服务工作流程控制;②质疑、投诉等风险管控方案;③档案管理及移交方案;内容完整的得3分,缺1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重点与难点分析:投标人提供的重点难点分析应包含①重难点分析、②应对措施、③项目合理化建议,内容完整的得满分3分,缺1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部分(25分)技术部分(25分)设计实施方案: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实施方案应包含①设计说明、②设计进度管控措施、③设计质量保障措施、④蓝色碳汇设计重点,本项内容完整的得满分4分,缺1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2.3技术文件中的文字部分格式要求:(1)实施方案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2)总页数不超100 页。(3)方案认定不合理的需由评标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4)实施方案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出现以上情况者按0分计。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商务部分(15分)企业资质(3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的得1.5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得 3 分,该项满分 3 分。 2.2.4商务部分(15分)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3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前5年内承接过(初设已批复)的总投资不低于3.0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或蓝色海湾工程设计的,每个业绩得0.5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1)提供①中标通知书,和②合同文件,和③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3)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必须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自身业绩,其关联企业业绩不能作为自身业绩。2.2.4商务部分(15分)企业荣誉(3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含)前5年内获得过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相关的省级及以上一等奖或优秀设计奖项的,每个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奖项第一完成单位,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2.4商务部分(15分)人员配备情况(6分)1、勘察咨询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海洋、生态、环境工程、港口与航道等任意一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工程监理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海洋、生态、环境工程、港口与航道等任意一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海洋、生态、环境工程、港口与航道等任意一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注: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4、投标人拟派本项目人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及专项负责人外)具有水利水电、海洋、生态、环境工程、港口与航道等任意一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1人得1分,满分3分。注: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任一方)为其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上述人员所提交的加盖注册章的执业资格证书的章号与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号一致或执业资格证书所署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的,则可以不提交社保缴费证明,证明材料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第二节评标办法和标准3.1.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若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则以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由招标人选取中标人。3.1.2.2.评审标准3.1.2.2.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项。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项。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说明: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3.1.2.3.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3.3.评标程序3.1.3.1.3.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3.1.1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3.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3.1.3.2.3.2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2.2投标报价出现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文字数额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2.3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数据不一致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3.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的;(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咨询服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办法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6)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部分存在明显技术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3.1.3.3.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技术部分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3.3.3投标人总得分=A+B+C。3.1.3.4.3.4评标结果3.4.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1)通过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3.4.2定标方式采用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高低、技术部分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产生排序。3.4.3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合格候选人数量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并将所有有效投标人作为合格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说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3.4.4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3.4.5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3.4.6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况。3.1.3.5.3.5附则3.5.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5.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3.5.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1)按本章3.2条款投标做否决投标处理的;(2)按本章3.3条款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3)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3.5.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以表决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成员(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_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_惠安县东南部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_。2.项目地点:_泉州市惠安县__。3.建设规模:(1)青山湾沙坝-潟湖典型湿地生境恢复工程:“潟湖退养还湿与生境恢复工程”修复面积20.67ha,海滩修复长度为1.32km,修复面积5.15ha;“防风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8.37ha,其中,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0.52ha;“沙坝后滨沙地植被恢复工程”修复后滨沙地植被面积0.97ha。(2)半月湾海滩修复与养护工程:海滩修复长度为1.05km,“沙滩修复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15.25ha,补沙方量55万m³;“砾质海滩生境构建与养护工程”修复面积2.35ha,补沙方量11万m³;“后滨固沙植被修复工程”修复面积0.59ha。(3)大港湾牡蛎生境改善与蓝碳增汇工程:牡蛎礁布放长度800m,牡蛎生境恢复面积130.10ha。(4)蔗潭溪红树林湿地修复与互花米草防御工程:红树林修复面积6.38ha,新增补种红树林面积2.01ha,修复海岸线长度0.77km。(5)大港湾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与绿碳增汇工程:防护林修复面积16.97ha,新增补种防护林面积0.82ha。4.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约65135.0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暂定为52707.84万元。5.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6.项目周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之日止。二、服务内容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根据本合同约定达成一致的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勾选):1、工程勘察: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勘及详勘、岩土工程设计、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补勘及其他配合服务等;2、工程设计: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至竣工验收的设计相关服务。3、工程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组织工程试运行、项目全过程各阶段涉及的验收等工作。4、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结算审核、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变更、工程签证等)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5、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包括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6、其他咨询: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等。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签约合同价1.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2。五、服务期限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期限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之日止。六、合同文件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九、合同订立和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4.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份,受托人执____份。委托人:(公章)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第1条1.1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招标文件:是指委托人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由委托人或委托人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主要条款、评标方法、评标文件相应格式及其他投标须知内容的文件。1.1.4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5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6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7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1.1.8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1.1.9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人员。1.1.11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1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3专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在受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受托人负责主持相应专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1.1.14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受托人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1.1.15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在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中可简称为咨询服务。1.1.16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受托人的临时机构。1.1.17服务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咨询报告、模型、图纸、文件、说明、技术规定及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1.1.18服务变更:是指根据本合同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1.1.19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1.1.20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21服务开支:是指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1.1.2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3基准日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受托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4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受托人应开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5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受托人完成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26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修改后的完成咨询服务所需时间。1.1.27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的动态修订。1.1.28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1.1.2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条2.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1条3.3法律法规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条4.4标准规范1.4.1咨询服务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团体或地方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受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开支。第1条5.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5.2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送达接收人或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依照合同约定送达的函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的一方承担。第1条6.6保密1.6.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6.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6.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应在咨询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第1条7.7发布受托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布与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第1条8.8从业规范履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业、诚信从业、规范从业。第1条9.9利益冲突受托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受托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受托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第1条10.10合同变更或修改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第2条委托人第2条1.1委托人一般义务第1第2第2条1.第2条1.11.1.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咨询成果而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时办理前述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除外。第2条1.12.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必要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信息和方式,以便受托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提供受托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服务内容、权限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受托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之间的职权边界予以协调和明确。第2条1.13.3.3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受托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第2条1.14.4.4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第2条1.15.5.5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2条2.2委托人决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受托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意见时提出有关问题的,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第2条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相关资格或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作为联系人就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与受托人进行联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第2条4.4委托人员委托人员包括委托人代表及其他由委托人派驻咨询服务现场的人员。委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员在服务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规定,不超越合同约定和授权范围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并保障受托人免于承受因委托人员未遵守前述要求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第3条受托人第3条1.1受托人一般义务3.1.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3.1.2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完成咨询服务。3.1.3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质量。3.1.4受托人及其咨询人员应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按照第3.4款[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被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或水平。3.1.5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3.1.6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受托人使用的物品均属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资料。受托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3.1.7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条2.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2.2受托人需要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3条3.3咨询人员3.3.1咨询人员包括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其他由受托人配备和派遣,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咨询服务需求配备和派遣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专项咨询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3.3.2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的各专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托人更换专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替代。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受托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咨询人员的,受托人应撤换。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3受托人认为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可能受到正在发生的不可抗力或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事件影响的,受托人有权在将相应事件告知委托人后,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直至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影响消失。第3条4.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3.4.1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委托其合同义务。3.4.2受托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实施。3.4.3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咨询单位实施。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第3条5.5联合体3.5.1受托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3.5.2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3.5.3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第4条1.1咨询服务依据4.1.1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与咨询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委托人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超过约定期限,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质量或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1.3任何一方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4.1.4委托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1.5委托人对主要技术指标有要求的,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变更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4条2.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4.2.1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2受托人应对其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第4条3.3咨询服务成果交付4.3.1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4.3.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应向受托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服务期限。受托人认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受托人的书面异议。4.3.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或受托人提出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关于服务服务费用和支付的条款中约定对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第4条4.4咨询服务成果审查4.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修改咨询服务成果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除咨询服务成果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外,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4.4.2委托人关于咨询服务成果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的,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4.4.3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服务成果审查会议费用及委托人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咨询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4.4.4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应按照相关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修改、补充和完善咨询服务成果。4.4.5咨询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审查同意的咨询服务成果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受托人应予以协助。受托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构成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变更的,委托人应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4.4.6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咨询服务成果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服务开支增加的,受托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开支增加和(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4.4.7委托人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第4条5.5管理和配合服务4.5.1受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配合服务。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代理人应根据招标采购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2)勘察人应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委派专业人员及时配合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地基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3)设计人应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4)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5)造价咨询受托人应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价款的确定和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6)项目管理人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4.5.2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授权及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具体授权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且委托人应将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在工程合同中写明或书面告知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4.5.3受托人在做出任何影响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4.5.4在委托人与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受托人应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1.1服务开始和完成5.1.1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起算。5.1.2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延期的除外。第5条2.2服务进度计划5.2.1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受托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顺序和时间;(2)合同约定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3)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4)合同关于(2)设计费的支付:条款约定的其他要求。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5.2.3项目实际进度与服务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并附相关措施和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修订后的服务进度计划。5.2.4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第5条3.3服务进度延误5.3.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属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咨询服务进度延误:(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3)委托人对咨询服务进行变更的;(4)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方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5)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付款的;(6)不可抗力;(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7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受托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答复。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受托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服务进度延误,致使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受托人应按照第Error:Referencesourcenotfound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受托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受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受托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第5条4.4服务暂停5.4.1委托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书面通知方式指示受托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并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5.4.2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受托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2)发生不可抗力。受托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5.4.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暂停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受托人根据第项暂停咨询服务的,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5.4.4服务暂停相关事项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受托人在服务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2)受托人应在服务暂停期间做好服务成果的保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以避免毁损。(3)服务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延误]修订服务进度计划。(4)除不可抗力及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暂停外,服务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服务暂停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调整受托人的服务费用支付。第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第6条1.1服务费用6.1.1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6.1.3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费用内,以及服务费用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式。6.1.4对于受托人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受托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机制和奖励费用的计取、支付方式。第6条2.2支付程序和方式6.2.1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1)当期已完成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2)受托人为提供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费用内的合理服务开支;(3)受托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项目投资额等,根据合同约定应对受托人进行奖励的金额;(4)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5)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6)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2.2支付申请书中的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服务开支,应随服务开支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在支付申请书中提交,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支付。6.2.3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6.2.4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受托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6.2.5未经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