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 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 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招标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2024)



招标
公告

项目概况:
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YS-2024046
项目名称: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具体改造清单,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参照《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
预算金额:300000元;
奖补标准: 按照实际改造费用75%给予补贴,每张家庭养老床位资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符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11月18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2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 (http:// www.zcygov.cn) 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jilin.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厦7766号
联系方式:0431-815013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一汽集团公司一生活区30栋
联系方式:15844055617(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雪茹
电 话:15844055617(办公电话)

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来源: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初审:李雪茹
复审:周凭
终审:张馨元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二次】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doc535.4K

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招标文件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O二四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5第五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52-第六章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58-1.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YS-2024046项目名称: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需求: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具体改造清单,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参照《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预算金额:300000元;奖补标准:按照实际改造费用75%给予补贴,每张家庭养老床位资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标准:符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6.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11月18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2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四、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厦7766号联系方式:0431-8150133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一汽集团公司一生活区30栋联系方式:15844055617(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雪茹电话:15844055617(办公电话)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采 购 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地 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厦7766号联 系 人:周凭电 话:0431-81501333 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汽开区一汽集团公司一生活区30栋联 系 人:李雪茹电 话:15844055617 3项目名称及编号标段项目名称:汽开区普惠型家庭养老床位二次标段招标编号:JLYS-20240464招标范围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具体改造清单,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参照《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5*服务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服务标准符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提供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并提供3个月以上家庭照护服务;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6.投标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1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1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采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内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14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跟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后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15踏勘现场不组织16*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17保证金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网页截图。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转账、电汇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应当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元整;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收款人全称: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号码:0117021080000481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四联大街支行※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1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021年1月1日至今。19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20投标文件数量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投标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12月9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2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2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否。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5*报价方式预算金额:300000元注: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允许目超出预算金额,否则按无效处理。26*付款方式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7*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8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本项目代理费固定收取,收取成本10000元,向中标单位收取。29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号、[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30“*”条款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31招标程序:1、本项目开标采用“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供应商应提前准备设备及CA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3、供应商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如CA锁获取、使用、投标文件远程解密等问题,可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及时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以免影响其参与。32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2.1.二、投标人须知1.总则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1.1适用范围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1.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1.2定义1.2.1“采购人”是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1.2.2“采购代理机构”是吉林省裕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项目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特指响应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1.2.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1.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1.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1.4.供应商的合格条件的要求1.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款。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准参加投标。1.5.投标费用1.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此次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2.1.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4)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标准和办法(6)技术需求及其他要求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协同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予以答复。2.2.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2.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的供应商。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内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布信息,投标人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编制3.1.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3.1.2计量单位: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1.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页码及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3.2.投标文件构成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3.2.2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3.2.3证明投标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投标人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合格的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3.2.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3.3投标报价3.3.1报价原则:本次招标根据单价元/车/公里进行报价。3.4投标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的;(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无息等额退还(投标人凭交款单据退还投标保证金)。3.5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后30天。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九十(90)天,投标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3.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3.6.1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规定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文件中规定处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6.2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3.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3.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3.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3.7.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3.7.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3.8投标3.8.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4.开标与评标4.1.开标4.1.1招标方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4.1.2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报价、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报价,评标时才能予以考虑。4.1.3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4.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5.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5.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投标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向招标方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以正当的程序实施监督,不得影响评标正常进行。6.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专家由采购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中标人。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7.合同授予7.1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8.签订合同8.1采购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0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以签约时的合同为准)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如未提供承诺书则按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处理。(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行编制)一、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开标一览表;5)投标保证金;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1)投标人情况表;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1)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技术参数及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后,我方愿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并愿以为我方报价。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函件: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备注说明:1、本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须按要求编制,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13.23.3.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12345……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投标文件的全部要求。若本表为空,则表示供应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4.六、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在递交[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的同时,并附有人民币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第2章须知前附表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粘贴处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一、投标人基本情况序号内 容1企业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人:电话:4传真:电子邮箱:5注册地:注册年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人员、业绩等评审办法需要列明的相关材料。二、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工作年限具体工作内容备注注:后附相关人员的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合同金额备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六、网站截图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3.“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七、其他资料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自拟3.5.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束时,监督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性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2.符合性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六)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附表1资格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因素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结果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养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3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4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5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及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网页截图6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2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因素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5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7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10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11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3详细评审表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20分其他因素:10分技术部分:60分投标报价:10分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商务部分(20分)类似业绩(15分)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至今)每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15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商务部分(20分)人员配备(5分)根据项目情况,配备相应人员,综合比较,人员配备充分,齐全得5分,较全面、较合理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没有或差不得分。提供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他因素(10分)服务承诺(5分)对服务时间、质量、技术和物资力量等方面进行承诺, 根据提供的服务承诺综合比较,承诺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得5分;承诺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可行的得3分;承诺内容一般的得1分,没有或差不得分。其他因素(10分)优惠条件(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相互比较,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5分,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项目实施方案(10分)供应商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供应情况,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整体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6分;一般得3分,没有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建档立案措施(10分)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服务档案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相互比较,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10分;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6分;较少但基本可行,得3分;无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能力(10分)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能力情况进行比较措施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得10分;措施内容全面、较合理、可行性得6分;措施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基本可行性得3分;差或没有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人员培训方案(10分)方案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得10分;方案内容全面、较合理、可行性得6分;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合理、基本可行性得3分;差或没有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设备情况(10分)对服务设备、车辆、服务用房等配置情况进行比较设备配置科学、合理、可行得10分;设备配置科学、较合理、可行得6分;设备配置科学、较合理、基本可行得3分;差或没有不得分。技术部分(6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完善性。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充分、非常合理、可操作性高,得1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充分、相对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得6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设置不合理,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报价部分(10分)投标报价(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权重,价格权重为10%第6章服务需求及其他要求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是指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对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远程监护等家庭照护服务。第三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资金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资金。第四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60周岁,且为特困人员或者低保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二)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三)经评估机构能力评估符合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标准;(四)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五)重度失能人员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优先级别顺序予以保障:(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老年人;(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根据能力评估结果和医疗保险享受情况等条件,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选择一项自愿申请。第五条鼓励服务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家庭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床位建设内容、服务时长和服务内容按老人需求提供,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第六条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定点养老机构;(二)通过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履约能力评估的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三)具有设置服务站点开展跨区服务的能力。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服务机构名单,并报市民政局。第七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服务对象的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由改造中标供应商统一进行改造;(二)适老化改造应对服务对象居住环境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护理床、护理床垫、安全扶手等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三)信息化改造应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设备,安装体征监测设备、安全监测设备等,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智能设备统一纳入平台,实时监管。第八条家庭照护服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服务对象服务期限应为6个月以上。服务机构通过智能设施设备远程监测服务对象生命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远程监护。(二)所有上门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采用“项目+时长”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按照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规定频次服务。(三)服务机构应每日开展不少于1次的远程查房,通过信息化改造设备24小时监测老人生命体征(呼吸、心律、睡眠质量)及活动情况。同时为服务对象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四)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每次服务由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评价,不满意不予以结算。第九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申请需遵循以下流程:(一)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后,实际居住地街道、社区协助服务机构上门调研服务需求;(二)评估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护理等级;(三)服务机构协助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四)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服务对象名单,并进行社区公示;(五)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照护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适老化和信息化改造设备清单对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方案设计,列出服务对象所需设备清单;(六)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所需设备清单报区民级政部门审核;(七)区级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设备清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提供给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中标供应商;(八)服务机构协助中标供应商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九)区级民政部门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十)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服务;(十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服务计划,改进服务内容。第十条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因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第十一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一)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每张床位不超过3500元标准的信息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费用。适老化改造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标准提供,信息化改造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1500元标准提供,超出标准部分如服务对象家庭有意愿改造可自费承担。(二)同一服务对象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和残联“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但可进行信息化改造资助。(三)家庭照护服务价格按照全市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收费标准确定,定额标准为生活照料40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四)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和时长范围内,对特困老年人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90%,个人承担10%,补贴费用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信息监管平台服务数据进行结算。(五)按《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医保联〔2021〕12号)规定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对其在规定服务项目、时长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支付部分费用进行补贴。对特困老年人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补贴80%,个人承担20%,补贴费用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医保系统数据进行结算。(六)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范畴,与机构床位享受同等保险补贴待遇。第十二条各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约谈问题服务机构,对于服务满意度低的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各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同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相关要求,经请示省民政厅、财政厅同意,特制定此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在全市各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依托专业照护机构,为居家失能、部分失能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制度,制定《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到2022年2月底前,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350张,家庭照护服务数量不少于4700人次。(二)服务对象。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三)服务内容。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依据《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附件2)和《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附件3)相关内容确定。2.家庭照护服务。依据《长春市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附件4)相关内容确定。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针对居家养老照护实际需求,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采取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标准,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居家失能困难老人提供养老照护基础设施保障。(二)开展家庭照护服务。以专业机构为依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结合实际需求,采用“项目+时长”方式提供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解决居家失能困难老人养老照护难题。(三)开发信息监管平台。开发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管理,家庭照护服务全过程监管,服务对象体征监护,服务信息综合监管和满意度评估,床位建设和照护服务补贴结算等功能。三、实施步骤(一)项目准备阶段(9月23日-9月30日)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动员部署,组织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信息化改造和信息监管平台采购招标,遴选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各区民政部门确定服务机构名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确定第三方能力评估机构,组织街道、社区遴选服务对象并开展项目宣传,指导服务机构筹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二)申请评估阶段(10月1日-10月14日)区级民政部门组织街道、社区和服务机构依据初步选定的服务对象名单开展入户筛查初评,确定建床和服务意愿后申请能力评估。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失能、部分失能条件的服务对象,服务机构协助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建床,在社区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三)签订协议阶段(10月15日-10月28日)公示结束后,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结果,结合服务对象家庭状况,与服务对象及家属商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方案,确定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所需设备清单,并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家庭照护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协议不低于6个月,报区级民政部门审定。区级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设备清单报市民政局,统一提供给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中标供应商。(四)床位建设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服务对象或家庭成员确认改造项目并签字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协助中标供应商开展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两项改造由服务机构分别建立施工台账。区级民政部门应做好改造前中后期影像备案和改造项目施工监管,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监管和验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五)服务实施阶段(12月1日起)服务机构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协议明确的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提供家庭照护服务。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状态,及时更新服务对象健康信息,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按照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安排实施。)(六)绩效评价阶段(2022年1月1日-1月30日)区级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信息监管平台数据信息填报,梳理汇总项目建设、实施、验收等工作材料。市民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家庭照护服务开展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判并统筹协调解决项目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项目任务。(二)加强统筹协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项目政策标准制定、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招标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服务对象审核确认、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监管验收、家庭照护服务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信息对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资金下达、绩效监控及评价,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城区、开发区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质量纳入机构监管体系,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能力评估、家庭床位验收、服务监管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扶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范围、建设标准、设置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家庭照护服务,规范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拓展家庭照护服务内涵。附件:1.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2.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参考清单3.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4.长春市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长春市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是指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对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远程监护等家庭照护服务。第三条服务对象条件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长春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2.老年人需经能力评估符合失能和部分失能标准;3.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4.按照以下优先级别顺序进行保障:(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部分失能老年人;(3)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5.老年人可根据能力情况和保险情况等条件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选择一项自愿申请。第四条服务机构条件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由区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遴选确定,须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的养老机构;2.通过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履约能力评估准入确定的居家照护服务机构。3.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站点,开展跨区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服务机构名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五条建设标准1.服务机构在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根据服务对象的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统一进行改造。2.适老化改造需对服务对象居住环境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护理床、护理床垫、安全扶手等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3.信息化改造需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设备,安装体征监测设备、安全监测设备等,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智能设备统一纳入平台,实时监管。第六条服务标准1.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养老服务协议6个月以上。按照服务协议通过智能设施设备远程监测服务对象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远程监护。2.所有上门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采用“项目+时长”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上门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每月可享受上门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每周服务不超过1次。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按照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规定频次服务。3.服务机构应提供每星期不少于3次的定期电话问询等巡访关爱服务。同时为服务对象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4.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每次服务由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评价,不满意不予以结算。第七条服务流程1.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街道、社区和服务机构上门调研服务需求。2.评估机构确定服务对象护理等级。3.服务机构协助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符合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协助申请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项目。4.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服务对象名单,并进行社区公示。5.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适老化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列出所需设备清单。6.服务机构将家庭床位设备清单报区民政部门审核。7.区级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设备清单报市民政局,统一提供给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中标供应商。8.服务机构协助中标供应商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9.区级民政部门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10.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服务。第八条服务变更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第九条补贴标准1.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每张床位不超过3000元标准的信息化改造和适老化改造。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分别按照每张床位实际改造费用按照不超过1500元标准提供,超出标准部分如服务对象家庭有意愿改造可自费承担。2.同一服务对象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和残联“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但可进行信息化改造资助。3.家庭照护服务价格按照全市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收费标准确定,居家照护服务定额标准为生活照料40元/小时,医疗护理50元/小时。4.享受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内,根据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信息监管平台服务数据由区级民政部门与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结算,特困老年人由项目资金全额补贴,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项目资金补贴90%,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5.享受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服务对象,在规定服务项目内,对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基金按比例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进行补贴,根据医保系统服务数据由民政部门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特困老年人由项目资金全额补贴,低保对象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项目资金补贴90%。6.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范畴,与机构床位享受同等保险补贴待遇。7.鼓励服务机构在服务对象范围外开展社会化运营,面向全体老人开展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定制化家庭照护服务,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费用由老人自行承担。对服务人员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服务机构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的家庭养老床位,按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标准给予每场床位每月260元综合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第十条监督管理各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约谈问题服务机构,对于服务满意度低的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附件2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序号项目名称具体内容护理床手动双摇、带床垫,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起背护理床垫不适合安装护理床的老人配备多功能电动起背护理床垫,适用于长期卧床老人,防塌陷。防压疮垫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床垫、坐垫或靠垫等。安装床边护栏(抓杆)不锈钢材质、6档可调节,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床靠架半卧位床靠架,6档可调节,根据老人需求调整靠背倾斜度,使老人坐在床上更舒适可移动床边桌可移动、可折叠床边桌,方便老人床边用餐,配有万向轮,高度可调节。移动坐便椅适宜去卫生间不方便的老年人,可放置在卧室内方便老人如厕,椅脚高度可调,配橡胶防滑脚垫,着地性能好,稳定性佳。折叠浴凳放置在浴室,并可折叠收纳,淋浴使用,便于老人坐姿洗澡,带扶手、靠背。床边感应灯人体感应,暖光感应式设计,可放置在床侧,方便老人起夜。1床边扶手适合各类床具,免打孔安装床边扶手,老人起床助力器,可调节扶手高度。1一字型扶手安装在室内任何位置,方便老年人行走,防止老人行走过程中摔倒。1L型扶手安装在卫生间或浴室,防止老人滑到。附件3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改造设备参考清单1序号项目名称具体内容项目类型网络连接设备(有宽带家庭安装)有宽带家庭,安装智能网关设备,保证信号传输稳定。可选4G路由器+流量卡(无宽带家庭安装)无家庭宽带,需要配置4G路由器+流量卡(12G/年)可选生命体征检测智能床垫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基础3红外线安全监控装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红外线实时安全监控,红外模糊成像可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可以实现:1.服务对象家属与服务机构可实时观看服务对象情况,语音功能可远程沟通。2.可全程记录服务人员服务过程,可实现服务过程记录与监管。基础序号项目名称具体内容项目类型网络连接设备(有宽带家庭安装)有宽带家庭,安装智能网关设备,保证信号传输稳定。可选4G路由器+流量卡(无宽带家庭安装)无家庭宽带,需要配置4G路由器+流量卡(12G/年)可选生命体征检测智能床垫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基础3红外线安全监控装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红外线实时安全监控,红外模糊成像可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可以实现:1.服务对象家属与服务机构可实时观看服务对象情况,语音功能可远程沟通。2.可全程记录服务人员服务过程,可实现服务过程记录与监管。基础附件4长春市政府购买家庭照护服务项目清单生活照料12项序号项目名称最低时长1老年人日常头面部梳洗、剃须、理发20分钟2口腔清洁(棉球擦拭法)或义齿清洁20分钟3会阴护理20分钟4指/趾甲护理20分钟5鼻饲法协助进食/水或协助进食/水20分钟6失禁照护及指导20分钟7人工取便术30分钟8协助沐浴或温水擦浴50分钟9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协助正确摆放体位20分钟10个人物品清洁(餐具、坐便器、尿壶等清洁消毒)20分钟11个人房间清洁消毒(主要清洁房间内的床、柜等)30分钟12安全防护与指导(防坠床、防烫伤、防噎食及呛食、保护具使用)10分钟医疗护理9项1监测生命体征:手动测血压、血糖、体温、脉搏等20分钟2压疮预防及指导20分钟3用药护理(协助老年人滴眼/滴耳/滴鼻等药物的使用)20分钟4雾化吸入20分钟5物理降温20分钟6留置胃管护理20分钟7腹腔引流管护理20分钟8留置导尿管的护理20分钟9康复训练:协助指导床椅转移及轮椅使用/拐杖的使用及上下楼梯训练/穿脱衣训练等20分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所有投标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普惠 老年人适老化改造服务 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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