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设备招标公告(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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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
质疑项目编号:Hwcg2024-104-001
采购人: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
质疑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二、质疑内容:
详见附件。
三、质疑回复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信息:
质疑函(河南卓之为).pdf (481.9 KB)
质疑-采购人回复.pdf (2.6 M)
质疑回复函(hwcg2024-104-001).pdf (422.2 KB)
质疑函(河南卓之为).pdf
质疑-采购人回复.pdf
质疑回复函(hwcg2024-104-001).pdf
质疑函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质疑投标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爱家迪士尼3号楼713A邮编:463000联系人:石章伟联系电话:13918589148授权代表:石章伟联系电话:13918589148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爱家迪士尼3号楼713A邮编:463000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变更文件质疑项目的编号:hwcg2024-104包号:标项001:标项三采购人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标项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导管室设备一批招标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0月28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001中的标项三设备二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1.法律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参数相对应,总扣分值大于采购文件的总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规定“1对应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43分)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目评审标准采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反向扣分点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一一对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采购需求标项001的标项三共有三台设备,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项共有63项。其中,设备一血管内超声有32项,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有19项,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有12项。总分值为43分,按评分办法的规定,每条扣3分,14条即扣完,剩余49条便无分可扣,扣分项设置数量多余相应的总分值,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值大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分值设置与具体的技术参数不相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并没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的技术参数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2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3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质疑事项四: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6分)运行4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3,2,1,0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3,2,1,0分)。”招标文件未就后期成本(运行成本、维修成本)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要求,也未进行细化量化,仅笼统表述为“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导致项目评标时缺乏可执行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量化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5质疑事项五: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中:“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5分)”:1、安装、验收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的评分要求,只是笼统的表述,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评审专家评分时缺乏可执行的标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赋分的主观性较强。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的评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6-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质疑事项六: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6售后服务能力、方案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评分(4,3,2,1,07分)。”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方案中“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没体现相关需求,对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只是作出笼统、模糊、没有具体判断的表述。以上情形属于“未细化量化”,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8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程序和公共利益,特请求:1、鉴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标项001标项三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未使用通用名称的问题,请依法改正。2、鉴于采购需求中标项001标项三“技术要求”设置的总分值与总扣分不相等的问题,请依法改正。3、鉴于采购需求中标项001标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的问题,请依法改正。4、鉴于“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6售后服务能力、方案”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问题,请依法改正。石签字(签章):公章:日期:2024年11月5日9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项目编号:hwcg2024-104)更正文件质疑答复质疑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1月07日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更正文件项目编号:hwcg2024-104我单位于2024年11月07日收到贵公司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更正文件(项目编号:hwcg2024-104)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标项001中的三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法律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冷第19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质疑事项一答复:我单位制定的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我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质疑人引用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也请质疑人知悉规则本身并未具体列出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而是规定了命名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电生理”一词表明了该仪器主要用于记录和分析生物体的电生理信号,如心电图(ECG)、脑电图(EEG)等。“多导”则指明了该仪器具备同时记录多个通道信号的能力。在命名中,通常会加上规范的后缀,如“仪”、“系统”等,以表明该设备是一种测量或记录系统。电生理多导仪的命名通用性强,不同的制造商和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术语时,都能迅速理解其含义和用途。事实证明电生理多导仪该设备采购需求清楚明确、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同厂家生产的电生理多导仪注册名称并不相同:如多道电生理系统、多道生理记录仪等等,我方为保证各个厂家都能公平参加,采用了行业常规名称,而并没有用任何一位厂家的注册证通用名称。综上,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法律依据:由事实依据可知,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符合命名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质疑事项三答复:我单位制定的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我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并未出现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质疑人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一条质疑核心产品设置三个,条例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首先条例未明确规定不能设置三个核心产品,且整个项目为打包项目。法律依据:根据事实依据可知本项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该质疑不成立。1.采购人信息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地址:桐庐县梅林路899号质疑联系人:王琳斌质疑联系方式:0571-560073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上城区开元路70号质疑联系人:王一虎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7办公室传真:0571-87715261大医院桐庐联系人:厉先生人民监督投诉电话:0571-877150931H1城杭州市第民医院桐庐医院2954112日024年质疑回复函致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我中心已收悉。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1、质疑项目的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2、质疑项目的编号:hwcg2024-1043、采购人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4、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5、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1月7日二、质疑事项基本内容及答复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标项001中的三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一回复:本项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详见《采.1购人质疑回复函》。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参数相对应,总扣分值大于采购文件的总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规定“1对应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43分)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目评审标准采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反向扣分点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一一对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采购需求标项001的标项三共有三台设备,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项共有63项。其中,设备一血管内超声有32项,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有19项,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有12项。总分值为43分,按评分办法的规定,每条扣3分,14条即扣完,剩余49条便无分可扣,扣分项设置数量多余相应的总分值,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值大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分值设置与具体的技术参数不相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并没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的技术参数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5...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二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对应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2度,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评分标准的设置与招标产品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明确约定“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上述评标办法的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空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略.3质疑事项三回复:本项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详见《采购人质疑回复函》。质疑事项四: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6分)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3,2,1,0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3,2,1,0分)。招标文件未就后期成本(运行成本、维修成本)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要求,也未进行细化量化,仅笼统表述为“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导致项目评标时缺乏可执行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量化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四回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产品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3,2,1,0分)”4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五: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中:“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5分)”1、安装、验收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的评分要求,只是笼统的表述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评审专家评分时缺乏可执行的标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赋分的主观性较强,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的评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五回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5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验收方案(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分)”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六: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6后服务能力、方案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评分(4,3,2,1,0分)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方案中“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没体现相关需求,对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只是作出笼统、模糊、没有具体判断的表述。以上情形属于“未细化量化”,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三款的规定。6--质疑事项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4,3,2,1,0)”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工作的参与和关注。若贵司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三、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地址:桐庐县凤川街道梅林路899号项目联系人(询问):汪科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646362127质疑联系人:林老师质疑联系方式:0571-560078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上城区开元路70号205办公室质疑联系人:王一虎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联系人:朱女士、王女士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11月14日附件《采购人质疑回复函》8质疑函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质疑投标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爱家迪士尼3号楼713A邮编:463000联系人:石章伟联系电话:13918589148授权代表:石章伟联系电话:13918589148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爱家迪士尼3号楼713A邮编:463000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变更文件质疑项目的编号:hwcg2024-104包号:标项001:标项三采购人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标项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导管室设备一批招标文件获取日期:2024年10月28日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001中的标项三设备二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1.法律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参数相对应,总扣分值大于采购文件的总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规定“1对应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43分)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目评审标准采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反向扣分点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一一对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采购需求标项001的标项三共有三台设备,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项共有63项。其中,设备一血管内超声有32项,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有19项,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有12项。总分值为43分,按评分办法的规定,每条扣3分,14条即扣完,剩余49条便无分可扣,扣分项设置数量多余相应的总分值,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值大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分值设置与具体的技术参数不相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并没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的技术参数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2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3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质疑事项四: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6分)运行4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3,2,1,0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3,2,1,0分)。”招标文件未就后期成本(运行成本、维修成本)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要求,也未进行细化量化,仅笼统表述为“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导致项目评标时缺乏可执行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量化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5质疑事项五: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中:“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5分)”:1、安装、验收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的评分要求,只是笼统的表述,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评审专家评分时缺乏可执行的标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赋分的主观性较强。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的评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6-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质疑事项六: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6售后服务能力、方案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评分(4,3,2,1,07分)。”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方案中“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没体现相关需求,对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只是作出笼统、模糊、没有具体判断的表述。以上情形属于“未细化量化”,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8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程序和公共利益,特请求:1、鉴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标项001标项三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未使用通用名称的问题,请依法改正。2、鉴于采购需求中标项001标项三“技术要求”设置的总分值与总扣分不相等的问题,请依法改正。3、鉴于采购需求中标项001标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的问题,请依法改正。4、鉴于“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6售后服务能力、方案”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问题,请依法改正。石签字(签章):公章:日期:2024年11月5日9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项目编号:hwcg2024-104)更正文件质疑答复质疑人: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1月07日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更正文件项目编号:hwcg2024-104我单位于2024年11月07日收到贵公司关于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更正文件(项目编号:hwcg2024-104)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标项001中的三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法律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冷第19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规范,根据《医疗器械监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质疑事项一答复:我单位制定的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我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质疑人引用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也请质疑人知悉规则本身并未具体列出所有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而是规定了命名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电生理”一词表明了该仪器主要用于记录和分析生物体的电生理信号,如心电图(ECG)、脑电图(EEG)等。“多导”则指明了该仪器具备同时记录多个通道信号的能力。在命名中,通常会加上规范的后缀,如“仪”、“系统”等,以表明该设备是一种测量或记录系统。电生理多导仪的命名通用性强,不同的制造商和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术语时,都能迅速理解其含义和用途。事实证明电生理多导仪该设备采购需求清楚明确、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同厂家生产的电生理多导仪注册名称并不相同:如多道电生理系统、多道生理记录仪等等,我方为保证各个厂家都能公平参加,采用了行业常规名称,而并没有用任何一位厂家的注册证通用名称。综上,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法律依据:由事实依据可知,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使用的是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符合命名的一般原则和规则,不存在违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规定的情况,所以该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质疑事项三答复:我单位制定的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我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并未出现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质疑人引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一条质疑核心产品设置三个,条例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首先条例未明确规定不能设置三个核心产品,且整个项目为打包项目。法律依据:根据事实依据可知本项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该质疑不成立。1.采购人信息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地址:桐庐县梅林路899号质疑联系人:王琳斌质疑联系方式:0571-560073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上城区开元路70号质疑联系人:王一虎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7办公室传真:0571-87715261大医院桐庐联系人:厉先生人民监督投诉电话:0571-877150931H1城杭州市第民医院桐庐医院2954112日024年质疑回复函致河南卓之为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交的《质疑函》我中心已收悉。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1、质疑项目的名称:2024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第一百零四期)2、质疑项目的编号:hwcg2024-1043、采购人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4、代理机构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5、收到质疑函日期:2024年11月7日二、质疑事项基本内容及答复质疑事项一:采购项目名称未使用通用名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标项001中的三的产品名称“电生理多导仪”使用的是非通用名称(详见附件:NMPA数据查询截图,查无实据)根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判断,其通用名称为“多导电生理记录仪”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一回复:本项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详见《采.1购人质疑回复函》。质疑事项二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参数相对应,总扣分值大于采购文件的总分值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规定“1对应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符合度(43分)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该项目评审标准采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反向扣分点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一一对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查,采购需求标项001的标项三共有三台设备,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项共有63项。其中,设备一血管内超声有32项,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有19项,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有12项。总分值为43分,按评分办法的规定,每条扣3分,14条即扣完,剩余49条便无分可扣,扣分项设置数量多余相应的总分值,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值大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分值设置与具体的技术参数不相对应,各项技术指标并没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的技术参数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5...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二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对应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2度,技术要求低于招标要求(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扣完为止,评分标准的设置与招标产品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明确约定“扣完为止”,最低得0分。上述评标办法的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三: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事实依据: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标项001:导管室设备一批。”和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标项三“设备一血管内超声,设备二电生理多导仪,设备三电生理刺激仪”的规定,标项001中标项三的核心产品为:血管内超声、电生理多导仪和电生理刺激仪。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空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采购人将标项001中的标项三所涉三个产品设置成三个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依据:略.3质疑事项三回复:本项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详见《采购人质疑回复函》。质疑事项四: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2后期成本(6分)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3,2,1,0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3,2,1,0分)。招标文件未就后期成本(运行成本、维修成本)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要求,也未进行细化量化,仅笼统表述为“运行成本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分;维修成本:根据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评分”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导致项目评标时缺乏可执行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量化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四回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产品保修价格、配件价格、维修费用对评审条款“维修成本(3,2,1,0分)”4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五: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中:“5安装、验收、培训方案(5分)”1、安装、验收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的评分标准作出具体的评分要求,只是笼统的表述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评审专家评分时缺乏可执行的标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赋分的主观性较强,2、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分)上述规定,未就“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的评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五回复: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标委5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验收方案(3,2,1,0分)”进行打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分)”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六: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中没有提出要求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6后服务能力、方案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评分(4,3,2,1,0分)招标文件将售后服务方案中“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没体现相关需求,对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只是作出笼统、模糊、没有具体判断的表述。以上情形属于“未细化量化”,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三款的规定。6--质疑事项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调配、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4,3,2,1,0)”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工作的参与和关注。若贵司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三、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地址:桐庐县凤川街道梅林路899号项目联系人(询问):汪科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646362127质疑联系人:林老师质疑联系方式:0571-560078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上城区开元路70号205办公室质疑联系人:王一虎质疑联系方式:0571-87012671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快递仅限ems或顺丰)联系人:朱女士、王女士监督投诉电话:0571-87227671,0571-87800218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11月14日附件《采购人质疑回复函》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