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酸铝纤维棉招标公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
询价通知书编码:
2024110621
询价通知书名称:
硅酸铝纤维棉
采购联系人:
白冰
采购联系人电话:
13885160909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采购联系人EMAIL:
48158223@qq.com
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 硅酸铝纤维棉采购询价公告
一、询价编号:GYY-Z-CL-2024-005-HS 二、采购内容概述: 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硅酸铝纤维棉采购 三、报价方式: 1.被邀请的供应商请自行登录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在本询价书要求的报价截至时间之前进行在线报价。交易系统网址如下: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报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采购联系人。 四、采购组织单位: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序号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报价要求
1
硅酸铝纤维棉 100mm
立方米
11628.0000
0.13
2024-12-01
实际单位为㎡;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1硅酸铝纤维棉询价函-终稿.docx
附件:
2附件一:硅酸铝纤维棉报价函.docx
附件:
4附件三:硅酸铝纤维棉采购合同-终稿.docx
附件:
3附件二:硅酸铝纤维棉技术条件.doc
询价函报价起始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22:00,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2:00(登录“中铝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网站地址:http://ec.chalieco.com:5835,使用贵公司专用账号登录系统,将详细报价录入系统)。一、报价人资格要求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资源组织能力、供货能力、抗风险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1.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1.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1.4.信誉要求1.4.1.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检索结果为准。1.4.2.未被列入中铝集团各类黑名单。1.5.提供相同或类似业绩者优先。二、报价要求2.1.需把处于有效状态的营业执照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须与报价人名称一致。2.2.须严格按照本询价函第三条《供货(报价)范围》的内容选型并报价。2.3.需把加盖报价人公章或报价专用章的报价函(格式见附件一)作为附件上传。2.4.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55万元整(含税),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三、供货(报价)范围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质量要求使用部位备注1硅酸铝纤维棉厚度100mm硅酸铝纤维㎡11628 GB/T16400-2023设备保温容重:110~120kg/m³,适用温度220℃以上,导热系数(平均25℃)≤0.0376。注:1.报价方须提供材料的材质证明、合格证、复检报告等相关资料,资料及检测费用需包含在总价中。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技术资料4.1.材料制造所遵循的标准与规范见《附件二:硅酸铝纤维棉技术条件》。4.2.乙方(最终被询价人授予合同的报价人,下同)须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报验所需的其他资料。4.3.按照以下质量标准及顺序进行验收:(1)本询价技术条件(2)国家现行标准;(3)部颁现行标准;(4)行业现行标准。4.4.如产品本身的质保期长于本询价函约定的质保期,则按较长质保期执行。五、付款及结算的条件和方式5.1合同生效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总价之10%(百分之十)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预付款;5.2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标的物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60%(百分之六十)的到货款;②.1乙方出具且甲方签收的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②.2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五份;②.3合同总价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4资料五份(开箱验收单、出入库单、出厂检测报告);5.3合同工程性能考核合格并出具证明材料的30日后,且乙方向甲方开具了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百分之二十)的性能考核合格款;5.4性能考核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额度为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质保金保函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尾款。5.5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交付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以实际交付数量进行结算。在每批次供货到达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到场验收合格数量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编制结算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5.6合同价格调整:本合同项下价格包括合同标的物的税费、运输及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格方式:本合同价格交货期内为不变价,执行价不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化。5.7.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是指下列银行出具的:(1)政策型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大型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资产规模超8000亿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城商行、农商行且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厦门国际银行、长沙银行等。六、报价报价为总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报价)范围内的材料费用、运输与装车费用、运输保险费、供货及保险费用和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等。七、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甲方提出需求清单后10个日历天内交货完毕。八、供货地点供货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企沙镇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实施现场。九、质保期合同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十、评定标准在满足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前提下,以价低者优先(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十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十二、附件附件一:硅酸铝纤维棉报价函附件二:硅酸铝纤维棉技术条件附件三:硅酸铝纤维棉采购合同询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中铝科技大厦邮政编码:550081联系人:白先生联系电话:13885160909邮箱:48158223@qq.com附件一:报价函致: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我公司就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硅酸铝纤维棉采购的总报价为(大写):人民币xxxxxx(由报价人填写),小写:¥xxxxxx.xx(由报价人填写)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3%,如增值税税率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变动而变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变更后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原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1、报价组成:供货(报价)范围内的材料费用、运输与装车费用、运输保险费及保险费用和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等。2、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3、交货期: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4、付款方式: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5、质保期: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6、后附明细报价表(由报价人填写此表并盖章)。7、报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内容:(示例:如无,填写“无”字样;如有,由报价人自行填写)。xx公司(章)xxxx年xx月xx日明细报价表报价单位:元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质量要求使用部位单价总价备注1硅酸铝纤维棉厚度100mm/㎡11628 GB/T16400-2023设备保温容重:110~120kg/m³,适用温度220℃以上,导热系数(平均25℃)≤0.0376。不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税额(大写): (小写):¥含税总价(大写): (小写):¥其他:交货期10天;合同编号:GYY-Z-CL-2024-005-HS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硅酸铝纤维棉材料合同甲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二○二四年大写月大写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YY-Z-CL-2024-005-HS】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签署。甲方(买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赤】乙方(卖方):【键入内容】住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事宜,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标的物1.1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如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含税单价(¥)含税金额(¥)备注硅酸铝纤维棉(中标后按清单填写)台小 计合同含税总价款(大写)¥合同不含税价款(大写)¥合同税额(大写)¥交货期:甲方提出需求清单后【20】日内此单价为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且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标的物价格,以及标的物从制造(加工)厂运至交货地现场的包装、保险、装车、运输、管理和税费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税及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含税单价为不变价,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1.2标的物的详细参数及技术要求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1.3乙方在向甲方供应标的物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与标的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全套技术文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1.4乙方在向甲方供应标的物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1.2条所列标的物的专用工具和保证标的物正常运行一年所需的备品备件。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标的物的现场免费安装,现场免费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与标的物的操作和维修有关的培训。1.6乙方负责供应的标的物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中的“乙方供货清单”。甲乙双方同意,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乙方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满足标的物之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乙方应将该遗漏在清单之外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足,且不发生费用问题。第二条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2.1标的物交付时间: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xx】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标的物)。如本合同约定的最迟交货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乙方应将最迟交货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当在交付货物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单证、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2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3)】种方式执行(1)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负责卸货。(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到【/】提货。(3)其他交货方式:【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防城港企沙工业园区二期焙烧炉项目现场,车板交货,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由甲方负责卸货并承担相关费用】。上述送货或提货的时间、地点或收货人有变动的,甲方另行通知乙方。2.3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装卸费、保管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3.1双方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支付货款:(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元(大写:【/】)。(2)甲方于【/】日前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元(大写:【/】)。(3)分期支付:①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定金,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②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③标的物的质保期届满且其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4)其他支付方式:(4).1结算:①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交付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以实际交付数量进行结算。在每批次供货到达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到场验收合格数量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编制结算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②合同价格调整:本合同项下价格包括合同标的物的税费、运输及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价格方式:本合同价格交货期内为不变价,执行价不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化。(4).2支付:①合同生效后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同总价之10%(百分之十)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预付款;②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标的物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60%(百分之六十)的到货款;②.1乙方出具且甲方签收的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交货清单原件一份;②.2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原件五份;②.3合同总价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4资料五份(开箱验收单、出入库单、出厂检测报告);③合同工程性能考核合格并出具证明材料的30日后,且乙方向甲方开具了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百分之二十)的性能考核合格款;④性能考核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额度为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质保金保函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尾款。3.2甲方以如下第【(1)(2)(3)(4)】种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1)支票;(2)汇款;(3)银行转账;(4)其他【供应链金融或银行承兑汇票】。3.3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银行账户名称:【键入内容】开户银行:【键入内容】账号:【键入内容】3.4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当先开具合同约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的付款日期相应顺延。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名称: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004292010081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电话:0851-8699127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号:6020101001002246433.5乙方应提供符合税务局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能够进行抵扣进项税税额。如果因乙方提供的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无法抵扣税额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3.6合同的履约保函为人民币合同总价10%元整(¥合同总价10%),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甲方要求以银行转账或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如发生乙方违约、延期交付货物、货物质量瑕疵、检测质量不合格、报价反悔、单方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的部分由乙方应继续向甲方赔偿。如发生甲方扣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乙方应在甲方扣减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并经甲方确认后,剩余未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予以退回。第四条标的物包装及质量标准4.1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要求:4.1.1乙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按照国标GB/T9174-2008、GB12463-2009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合同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与装卸、防震、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的坚固可靠包装,以使合同设备能适应高温、雨淋、潮湿环境下的长途运输、多次装卸与现场存放。4.1.2对合同设备中的检测与控制设备应单独、加固包装,以保证其经过运输、现场存放、直至安装后能保持其精确度。4.1.3对合同设备中的重型机械应配有适当的起吊装置,并用螺栓固定到滑轨上,滑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支撑和防止机械变形。4.1.4对合同设备及其配件的敞口处应涂抹黄油并用堵头或盲板密封、紧固,所有的开孔或帽盖应有木盖保护,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损坏。4.1.5对超限设备的包装要求1)如包装箱单件毛重达到或超过20吨,或长度超过12米,或宽度超过2.7米,或高度超过3.5米,乙方应在发运前45天向甲方通报超限设备的详细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每件包装的详细包装外形图一式3份。2)整车运输高度不能超过4.5米,以满足合同设备由乙方向经公路运抵项目安装现场的要求。4.1.6包装箱内部要求: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或组件,包装箱内应采取防震措施;一般设备、组件在箱内也应牢牢固紧,防止移动,防止外部的冲击或碰撞直接传递到设备、组件上。若在同一包装箱内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时,箱内应留有一定空间填充防震缓冲材料。4.1.7备品备件及专业工具必须单独装箱并移交给甲方项目人员,要求单独列出装箱清单,如乙方未提供由甲方签字的装箱清单,说明乙方未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完成交货义务,因此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到货款。4.2装运标志4.2.1乙方应按照国标“JB/T5947-2018”《工程机械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外包装进行标志,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个主要侧面用清晰工整的中文字体以不褪色的油漆、油墨、或防水颜料做出产品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和商标标志,如:—发货人:—收货人:邓强联系电话:15885520852—合同号:—目的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企沙镇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实施现场—产品名称、位号、箱号/包装序号:—毛重/净重(kg):—外形尺寸(L×W×H,以cm表示):4.2.2乙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4.2.3如单件包装的重量在达到或超过2吨,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4.3装箱文件4.3.1下述文件(含原件正本电子扫描件,PDF格式)随车交付甲方项目人员:邓强;1)说明分件名称、数量、设备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2份;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1份正本,5份复印件;3)工厂检验报告(或记录)1份正本,5份复印件;4)产品安装说明书6份;5)产品操作维修说明书6份;6)重要材料的理、化及机械性能数据表1份正本,5份复印件;7)备品备件装箱清单2份。4.3.2未安装在主机上的零部件、工具、备品备件均应系上标签并写明: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在总装图上的序号。4.4如由于包装不当或包装箱内部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在运输或装卸中发生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件的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自费对缺损的设备、部件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4.5产品质量验收标准:【技术协议要求】。第五条标的物验收5.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进行验收;甲方进行验收的行为并不免除乙方的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5.2标的物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标的物,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3(本条是否适用)如标的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或者试运行的,乙方按下列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且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5.3.1乙方应当在标的物交付甲方【***】个工作日内(或【***】日前)到甲方指定地点【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防城港企沙工业园区二期焙烧炉项目现场】免费完成安装调试。5.3.2标的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5.4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时,甲乙双方均应当派员到场,乙方不派员到场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的结果。5.5甲方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贰】年内,未通知乙方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但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有国家规定或乙方对标的物质量保证期有明确承诺的,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乙方的承诺执行。5.6对标的物检验的特别约定:【/】第六条标的物质保期或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承诺6.1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质保期长于前述约定的,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6.2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承诺:6.2.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应满足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标的物设备所编制的详细设计的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具体要求;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能满足合同标的物组装、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需要;合同标的物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满意的性能。6.2.2在合同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考核期间,如发现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件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报废,乙方应立即自费修理或换货。修理或换货应在1个月内完成。如1个月内不能完成修理或调换,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期限,但如延误甲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或试运行等,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乙方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可行,乙方可委托甲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6.3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若标的物出现质量缺陷或者瑕疵,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派专人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4标的物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货。6.5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甲方可垫付费用对标的物进行修复,甲方修复标的物所垫付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售后服务7.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对交付甲方的标的物提供售后服务。7.2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按投标文件内容补充】。第八条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2本条款不因合同未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8.3任何一方违反本项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反本保密约定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9.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相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以避免另一方扩大损失。如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30】日内,具备条件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十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10.1甲乙双方在货物生产、运输、装卸、交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到对方指定地点交货、提货时,该方及其委托的运输方、运输方驾驶员还应当遵守对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要求,接受对方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和管理。10.2若因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对方或/及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该方应当就对方或/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3乙方派出的运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下同)进入甲方指定地点或合同约定地点进行装/卸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派出的运输人员在装/卸货前必须离开驾驶室并撤离至安全地点,等待装/卸货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驾驶室驶离现场。乙方应当事先对其员工或任何其派出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调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危险点并加强安全意识,若乙方派出的运输人员违反上述要求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延期交付标的物,造成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直接扣除或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延迟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按合同总价款【5】%的合同解除违约金。11.3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拒收该标的物,并可选择要求乙方予以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价款,因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产生的一切成本由乙方承担。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售后维修两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安装、调试,造成标的物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乙方应当按本条第12.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5第三人就乙方提供的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6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12.2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本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13.2双方通知地址如下:甲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王红崴】电话:【13471646521】邮箱:【495908131@qq.com】传真:【无】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乙方:【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传真:【键入内容】联系地址:【键入内容】13.3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13.4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5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13.6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13.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按照中铝法字【2022】101号文要求进行选择】仲裁,仲裁地在【按照中铝法字【2022】101号文要求进行选择】,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4.2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五条其他约定15.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5.2下列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供货清单》;附件3:《履约保函》;附件4:《廉政合同》;附件5:《规章制度清单》;15.3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16.2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GYY-Z-CL-2024-005-HS】号《采购合同》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供货清单》附件3:履约保函(受益人名称):本保函编号:(保函编号)根据贵方与(申请人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基础交易合同签署日)在(基础交易合同签署地)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本保函项下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币种:(担保币种、金额)、大写金额:即合同金额的(担保金额占基础交易合同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担保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方支付索赔通知书记载的金额,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载有明确的索赔金额、收款银行账户);(2)载有贵方对于索赔款项未获得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或索赔的声明。本保函项下的最大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完成进度而自动按比例递减,本保函项下我行的担保责任不超过申请人在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所代表金额的(担保金额占基础交易合同金额的百分比)%,合同的完成进度以我行收到的由(可证明合同完成进度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书为准。本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年月日(保函到期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能转让。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由我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担保人名称)分行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保函签发日)附件4:廉政合同合同编号:【GYY-Z-CL-2024-005-HS】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贵州省贵阳市】签署。甲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赤】乙方:【键入内容】住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双方廉洁高效合作,确保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遵章守纪,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廉洁合作事宜,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相关定义1.1本合同中的工作人员是指经办双方业务,或参与双方业务,或对经办、参与双方业务有影响力的人员。1.2本合同中的关联方是指对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甲方或乙方以关联方名义变相违反本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1.3本合同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双方工作人员的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甲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工作人员以特定关系人名义变相违反本合同,视同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2.2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体指本合同第七条所适用的合同范围)文件,自觉按主合同履行义务。2.3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0号)等各项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4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除法律认定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的保密信息和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2.5双方必须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2.6发现对方单位在合同执行中有违反廉政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一方有权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2.7甲乙双方有权对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第三条甲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3.1不得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报销任何应当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乙方及其关联方领取任何名义、形式的补贴;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索要、摊派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3.2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请吃、请玩;不得借用、租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不得要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代购私人物品。3.3不得推荐其亲属或亲友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进行经济往来活动;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礼金;不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3.4不在办理业务和相关工作中以无故拖延付款、设置关卡等任何借口故意刁难乙方以向乙方索取好处;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吃、拿、卡、要等;不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除业务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会议,甲方工作人员不单独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3.5不介绍甲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乙方或其关联方任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回避制度。3.6不违规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以任何方式在乙方及其关联方领取报酬;不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乙方及其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财物;不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乙方及其关联方任职。3.7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不向乙方做出超出业务职责的承诺;严守乙方商业秘密、非公开消息,不以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8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四条乙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4.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提供、索要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甲方及其关联方报销任何应当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甲方及其关联方领取任何名义、形式的补贴;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索要、摊派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4.2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请吃、请玩;不得借用、租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不得要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代购私人物品。4.3不得推荐其亲属或亲友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进行经济往来活动;不得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礼金;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购买和装修住房,关联方或特定关系人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4.4不得在办理业务和相关工作中以无故拖延付款、设置关卡等任何借口故意刁难甲方以向甲方索取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吃、拿、卡、要等;不得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发生超越正常客我关系的交往行为;除业务过程中的正常工作会议,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在任何场所约见或商谈。4.5不得介绍乙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到甲方或其关联方任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等有关业务和人员的回避制度。4.6不得违规在甲方及其关联方挂名兼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甲方及其关联方领取报酬;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收受甲方及其关联方、特定关系人的财物;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违规到甲方及其关联方任职。4.7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关联方、特定关系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不得向甲方做出超出业务职责的承诺;严守甲方商业秘密、非公开消息,不得以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8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对乙方的投诉或举报情况予以保密,并有权按规定将核实、处理情况在必要且可披露的范围内向乙方进行反馈(涉及保密信息的除外)。甲方监督渠道:【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纪委工作部】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邮编:【550081】电话:【0851-86991230、86991261】电子邮件:【gami_jj@chalieco.com.cn】5.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乙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甲方反馈处理情况。另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双方开展业务涉及的合同(具体适用范围见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金额之和的【10】%或人民币【***】万元(二者以孰高者为准)的违约金;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涉及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键入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键入内容】邮编:【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电子邮件:【键入内容】5.3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并禁止3年内与乙方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第六条检查方式6.1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甲乙双方主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及纪检监督部门(或负责人)共同负责监督检查,甲乙双方各负其责,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负有配合义务。6.2如甲方认为主合同业务涉及建设工程类合同,合同履约期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完成《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无《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的业务项目,不得办理项目验收和最终结算手续。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合同的适用范围为下列第【7.2】种:7.1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于【/】日至【/】日【注:不超过一年期间】期间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即主合同),系前述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前述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于【***】日签订的编号为【***】的【键入主合同内容及编号】(即主合同)的附件,与该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一致。第九条附则9.1本合同附件均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双方主合同的终止、无效、解除等情形而失效。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持【五】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GYY-Z-CL-2024-005-HS】号《廉政合同》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发包人(甲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项目名称:报告时间: 年 月 日【键入内容】 合同(主合同)签订时间:廉政合同签订时间:廉 政合 同履 行情 况主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甲方: 乙方:本单位纪检部门(或负责人)意见:甲方: 乙方:甲 方对 乙方 的鉴 定意 见甲方(盖章):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年 月 日乙 方对 甲方 的鉴 定意 见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5:《规章制度清单》序号规章制度名称文件或制度编号发文时间1承包商项目施工安全底线2承包商安全管控七步法3承包商施工项目“五必须”4中铝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5三规两必”五条保命措施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00万吨氧化铝项目氢氧化铝焙烧项目硅酸铝纤维棉技术条件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技术条件物资需用计划2024年11月11日工程名称: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3600T/d氢氧化铝悬浮焙烧炉保温工程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使用部位备注1硅酸铝纤维棉.厚度100mm硅酸铝纤维m².116282024.11.15GB/T16400-2023设备保温.容重:110~120kg/m,适用温度220℃以上,导热系数(平均25℃)≤0.0376。::::::::::合计:五9主管:审核:制表:单位:贵阳院华昇项目部南设%-2024111(以下无正文)公司代表签字(此页无正文)甲方: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代表(签字):签字日期: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办人(签字):签字日期:乙方:xxxx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签字日期: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硅酸铝纤维棉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