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线一揽子保险 营业中断险招标公告(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2024)
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一揽子保险项目比选公告
现就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一揽子保险项目进行比选,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采购人):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
2.比选项目名称: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一揽子保险项目
3.项目地点:广东省湛江市
4.工程概况:路线起于吴川市黄坡镇(接国道228线),经湛江市坡头区,于麻斜海湾东岸平乐渡口上游与西岸乐山大道间跨海湾,终于乐山大道,包括长3981米湛江海湾大桥及20.72公里的东连接线一级公路。主体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标牌、护栏、波形钢板等路产;机电设施包括通讯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绿化、房屋设施包括管理中心、收费管理站区等;办公器具、生活器具、广告牌以及由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物品等。
二、采购内容和要求
1.采购内容
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
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万元)
财产一切险
196023.8460(含扩建路段)
营业中断险
10000
公众责任险
累计限额1000(每人伤亡限额50万、医疗5万)
现金险
40
2.采购要求
采购人对免赔额的要求
险种
免赔额或率
财产一切险
地震\海啸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0元或核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自然灾害、边坡或隧道塌方
免赔额为0元 。
电缆盗窃、油污每次事故
免赔额为0元。
其他意外事故
免赔额为0元。
营业中断险
交通事故
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
人为破坏、社会治安
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
自然灾害
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
其他原因
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
二次事故
营业中断5小时至12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24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
公众责任险
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
免赔额为0元。
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
免赔额为0元。
现金险
金库、保险箱内(柜)内保险标的
免赔额为0元
营业柜台上点算的现金(收费亭)
免赔额为0元
运送的现金
免赔额为0元
三、报价方的资格要求
1.报价方必须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执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报价方必须是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含)及以上公司。
3.报价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具有良好的经营行为,文明经营。
4.报价方在受到行业监管部门处罚,停止业务期间不得参与报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报价方的报价及年限要求
1.保费每年报价不得高于56万元人民币,投保年限为2025年1月1日0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承保期限一年。在保险期内承保的资产增加1000万元以内,则承保费用不变,否则按废标处理。
五、评分内容说明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报价
35
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评估得分为3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评估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计算结果保留三位小数点)
合同扩展条款及结案赔付时间
30
合同扩展条款(见合同)(15分):承诺全部同意扩展条款得15分,其它不得分。理赔结案时效(15分):要求简便、快速、合理,承诺时效最短的投标人得15分,每排后一名减5分。
承保大项目持续服务
15
市级以上的、年保费在33万以上且中标2年以上的单一项目得5分,本项最多15分。(提供保单等证明材料)
理赔服务满意度
6
中标项目年保费33万以上的非车险业务,客户反馈满意度情况,提供一个单位服务满意度的证明(合作单位盖章为准)得2分,累计最高6分。
服务机构的建立
5
服务项目小组应设立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监督承保工作,成员2名负责理赔服务工作。组员齐全得5分、缺1员得3分、缺2员以上得0分。
理赔资料
9
在自然灾害类出险事故中,理赔所需提交资料最少者该评分得9分,次者得6分,其他得3分。
合计
100
六、废标
未能满足比选公告第二、三、四点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七、提供资料
递交报价文件时,需提交如下资料接受资格审查(所有复印件、扫描件需加盖报价方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资料及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2.提交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报价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3.提交资质证书、报价函。
4.评分标准评核内容的相关资料。
5.单独提交一份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如下表述:
我单位就参加本次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一揽子保险项目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造假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将由我单位全部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八、其他说明
1.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由采购人组建,从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中选候选人:评审专家组按照比选公告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第一名中选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报价人为第二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最终确定综合得分前三名的报价人为推荐中选候选人。
3. 综合评分相同时,按报价评分由高到低排序。
4. 若第一中选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九、确定服务单位模式
本项目采用“1+1”模式确定服务单位,保险服务期满前2个月对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则与服务单位洽谈续签一年合同。
服务单位考核表
考核内容
总分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结案率
20分
结案率=报案数量/结案数量1、结案率=100%,得20分;2、100%>结案率≥90%,得15分;3、90%>结案率≥80%,得10分;4、结案率<80%,得0分;
结案赔付时间
10分
结案赔款时间(提供资料齐全后起计)1、所有案件15个工作日内得10分;2、每个案件每延迟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赔付率
20分
赔付率=赔付总金/报案总金1、赔付率≥90%,得20分2、赔付率≥80%,得15分3、赔付率≥70%,得10分4、赔付率<70%,得0分
诉讼
50分
服务期间与我司无发生诉讼关系得50分,否则,得0分。
十、比选文件递交要求
1.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17:30分前以快递(以收到时间为准)或以直接送达方式报送湛江海湾大桥桥头北侧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二楼207房。
2.比选文件一式两份,比选文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文件袋口须用密封条密封(注:快递包装不视为密封),文件袋封面须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件袋密封示例如下:
3.响应供应商必须按照要求提供报价材料,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十一、比选结果将在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zjjtjt.com/公告。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先生 联系电话:0759-3396810
附件:1. 保险合同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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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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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公众责任险1000.00 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现金险40.00 合 计大写:小写:四、免赔额明细表险种保险责任免赔额、免赔率或最低赔偿率财产一切险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3000元或核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财产一切险自然灾害、边坡或隧道塌方免赔额为0元财产一切险盗窃、油污免赔额为0元财产一切险其他意外免赔额为0元营业中断险交通事故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营业中断险人为破坏、社会治安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营业中断险自然灾害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营业中断险其他原因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营业中断险二次事故营业中断5小时至12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24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公众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免赔额为0元现金险金库、保险箱内(柜)内保险标的免赔额为0元现金险营业柜台上点算的现金(收费亭)免赔额为0元现金险运送的现金免赔额为0元五、保费缴交1、根据广东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制度要求,非车险业务保费10万元以上的保单执行“见费出单”原则,分期付款只适用于财产一切险保费,其他险种按“见费出单”制度执行;2、财产一切险保费每期保费缴付时间及缴付金额2025年保险费:第一期于2025年1月10日前缴付总保费的25%;第二期于2025年4月1日前缴付总保费的25%;第三期于2025年7月1日前缴付总保费的25%;第四期于2025年10月1日前缴付总保费的25%。第三部分:各险种明细及条款一、财产一切险保险明细表(一)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投保明细: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被保险人名称: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保险金额:¥196023.8460万元年费率:,保险费:¥元(人民币)(二)保险期限:十二个月,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三)免赔额:1、地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0元或核损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暴风、洪水等自然灾害、边坡或隧道塌方免赔额为¥0元,3、电缆盗窃、油污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4、其他意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为¥0元;(四)除外责任: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4)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6)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关联上述原因导致的突发意外不在此限。2、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3)非外力、非事故原因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即机械或电器设备自身的故障损失);(4)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可以确定短缺原因且该原因不属于免赔事由的除外);(5)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该等原因导致标的物发生损失、损毁的不在此限);(6)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五)扩展条款:1、第三者责任保险扩展条款2、清理残骸费用条款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4、沙尘暴扩展条款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7、重置价值条款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9、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0、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11、专业费用扩展条款1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13、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14、预付赔款条款A15、错误和遺漏条款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7、地震扩展条款18、冰雹扩展条款1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2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2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六)特别约定:1、保险标的路线起于吴川市黄坡镇(接国道228线),经湛江市坡头区,于麻斜海湾东岸平乐渡口上游与西岸乐山大道间跨海湾,终于乐山大道,包括长3981米湛江海湾大桥及20.72公里的东连接线一级公路。主体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标牌、护栏、波形钢板等路产;机电设施包括通讯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绿化、房屋设施包括管理中心、收费管理站区、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办公器具、生活器具、广告牌以及由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物品等。2、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电线电缆及其他设施盗窃、油污等。3、赔偿处理(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赔付受损财产恢复原状的重置费用,使之达到与原来财产一致的状况。理赔路产损失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在承保期间若有新赔偿标准出台,则以最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开始时间以发布时间为准;但被保险人需告知保险人出具批单,并提供详细相关文件规定。(2)受保的财产项目(如:机电设施、房屋设施等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一切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受损,在合理范围内以被保险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为准进行赔偿。(3)本保单扩展承保在被保险财产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拥有之一切绿化植物因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受损绿化植物无法恢复正常生长,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更换,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如能恢复正常生长,则保险人仅赔付养护及整理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具有独立价值的特种树木除外)(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目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限。(6)在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4、本合同的财产一切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投保人已经全额支付保险费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如尚有未到期保险费的,投保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继续按期支付保险费。5、作为格式条款的《财产一切险条款》与本部分财产一切险明细表及扩展条款的约定不同的,以本明细表及扩展条款为准。1.1.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二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扩展条款:1、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范围内,因火灾、爆炸、高空坠物、管道突然破裂,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三)第三者本人酗酒、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的赔偿责任;(四)污物、水、气、噪音、电磁波造成的赔偿责任;(五)第三者本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第三者本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赔偿责任;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向第三者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二)第三者本人使用或驾驶交通运输工具造成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私自承诺的费用;(四)惩罚性赔偿及罚款;(五)精神损害赔偿(生效判决文书判令赔偿的除外);(六)间接损失(生效判决文书判令赔偿的除外)。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沙尘暴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所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万)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重置价值条款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准。10、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赔偿将自保险合同载明的新增地点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增地点。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60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缴纳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1、专业费用扩展条款(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30万)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3、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4、预付赔款条款A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可以确定短缺原因且该原因不属于免赔事由的除外)。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7、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8、冰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主险保险金额的50%。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3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9、临时移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万)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二、营业中断险明细表(一)投保险种:营业中断险投保明细: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被保险人名称: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保险金额:365天×27.3972603万/天=10000万年费率:,保险费:¥元,(大写人民币)(二)经营业务: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及其他有关服务。(三)保险期限:十二个月,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四)最低赔偿率1、因交通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对12小时内的路费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的部分,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2、因人为破坏、社会治安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对12小时内的路费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3、因自然灾害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对24小时内的路费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4、因其他原因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对24小时内的路费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营业中断24小时至48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48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5、因受交通事故、火灾或其他原因引发二次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本保单发生索赔:对5小时内的路费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营业中断5小时至12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55%,营业中断12小时至24小时,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的35%,营业中断24小时以上,赔偿额不低于路费损失25%。(分段累计计算)(五)扩展条款1、通道堵塞条款2、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3、遗失欠款账册条款4、预付赔款条款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6、恢复保险金额条款7、调整保险费条款8、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六)特别约定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及其引发的二次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营业中断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营业中断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2、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2)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3)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4)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作为格式条款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与营业中断保险明细表及扩展条款的约定不同的,以本明细表及扩展条款为准。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六条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七条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九条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与免赔期第十条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经营的业务发生变化、被进行清算或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接管经营,或营业所用的物质财产的风险加大,以及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修理、修复营业所用的受损的物质财产,尽快恢复营业以防止或减少因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保险人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表的检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或检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取得赔款或其保险责任已获保险人认定,是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如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的免赔额而无法获得该合同项下的赔款,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第二十四条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经营费用的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一)因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的损失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与标准营业收入的差额,即: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本保险合同所称营业收入是指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实现的收入金额。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率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最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本保险合同所称标准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间对应的日历期间的营业收入。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计算在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内。(二)经营费用增加导致的损失是指被保险人专门为避免或降低赔偿期间内营业收入的减少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经营费用或成本;如果不予支出,则赔偿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就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降低。但该项损失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该经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为限。若投保人确定的维持费用仅包括营业所需的部分维持费用,则保险人对额外增加的经营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该经营费用乘以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的比例计算,即:增加的经营费用×毛利润/(毛利润+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第二十五条若最大赔偿期小于或等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与年度营业收入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与年度营业收入及最大赔偿期与十二个月的比例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最大赔偿期/12)。本保险合同所称年度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收入。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本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第二十七条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的毛利润损失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计算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则免赔额为免赔期和赔偿期间的比例与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出的毛利润损失的乘积。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保险责任约定的审计费用,保险人按费用实际发生数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若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证明被保险人在与保险期间重合程度最高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则该毛利润金额应按照最大赔偿期与十二个月的比例扩大后计算)少于投保的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退还多余保险费的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减去前述毛利润的差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保险期间内对该项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索赔,则应从保险金额中扣除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赔款金额后,再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扩展条款:1、通道堵塞条款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2、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3、遗失欠款账册条款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50%。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4、预付赔款条款如果发生本保单项下承保的损失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公估人的建议,保险人可以同意进行预付赔款。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保险人。6、恢复保险金额条款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7、调整保险费条款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8、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三、公众责任险明细表(一)投保险种:公众责任险投保明细: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被保险人名称: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赔偿限额1、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其中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万。总计:1000万元2、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注: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年费率:,保险费:¥元,(大写人民币)(二)经营业务:拥有及负责运作、管理、保养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及其他有关服务。(三)保险期限:十二个月,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四)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0元(五)扩展条款: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保险条款2、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3、电梯责任保险条款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5、急救费用保险条款6、救火费用保险条款7、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8、火灾和爆炸责任保险条款9、急救责任保险条款10、不受控制保险条款11、违反条件保险条款(六)特别约定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或经营等活动时,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每次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费用每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本中列明的赔偿限额。2、除外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因被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受波及后再经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它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3)因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七)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由于下列各项目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7)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8)地震、洪水、烟熏;(9)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10)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11)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1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八)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2、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5、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6、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7、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裁判文书判令赔偿的不在此限);8、间接损失(司法裁判文书判令赔偿的不在此限);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或经营等活动时,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每次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费用每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本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因被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受波及后再经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它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因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四)因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由于下列各项目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七)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二)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查勘。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任何承诺。对消防主管部门或保险人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伤亡证明;(五)如被保险人未申请直接赔付给第三者的,还需提供其已经赔付给第三者的合法有效凭据;(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依据本条前两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五)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扩展条款1、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直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附加保险费:2、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投保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投保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电梯责任条款(1)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3)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4)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5、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6、救火费用条款(1)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2)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3)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4)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7、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恪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8、火灾和爆炸责任保险条款(1)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为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2)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3)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4)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9、急救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0、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1、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四、现金险明细表(一)投保险种:现金险投保明细:湛江海湾大桥及东连接线被保险人名称: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管理中心营业场所:湛江海湾大桥公司收费站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年金库、保险箱内(柜)内保险标的¥10万元营业柜台上点算的现金(收费亭)¥10万元运送的现金¥20万元年总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年费率:,保险费:¥元,(大写人民币)(二)保险期限:十二个月,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三)扩展条款:1、现金保险附加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扩展条款(四)特别约定1、定义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2、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现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电、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4)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抢劫、盗窃。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门证明属实的损失。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行为;(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6)地震、海啸。(五)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在运送途中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3、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在国内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本合同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现金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存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的保险柜、保险箱内的库存现金;(二)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送取在其营业场所与银行之间的在途现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范围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现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三)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四)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抢劫、盗窃。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四)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地震、海啸。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在运送途中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第七条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每日库存现金及每次送取现金的最大金额分别确定。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标的项目分项列明。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保险人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在非营业时间内,保险柜、保险箱必须上锁、撤走钥匙并安排人员值班。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循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三)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人,说明有关损失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13702686802失后七天内送交保险人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四条库存现金、送取现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库存现金、送取现金的实际金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金额为限。(二)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库存现金、送取现金的实际金额时,应分别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相当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费。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一)暴风:风力等级表中为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三)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4)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扩展条款:1、现金保险附加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扩展条款注册号为:本附加保险条款附加于现金保险,仅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服务承诺1、成立工作小组,专项负责制为了切实保证我司各项服务承诺的履行,保障被保险人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真正做到从投保、出险、理赔全过程优先、快速服务,我公司特设立以总经理室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整个项目的工作标准与总体协调。同时,公司还成立了由承保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公司业务部以及相关职能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执行小组,其工作职责是具体实施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服务小组成员如下:姓 名职 务联系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邮箱:2、理赔服务流程现场查勘:(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在分钟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进行回复和提出处理意见,则表示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2)乙方应安排查勘人员在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损失查勘。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甲方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3)乙方同意对于实际损失在千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免现场查勘,但甲方应保留证明损失原因和程度等的照片及其他损失现场材料。(4)乙方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并应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做好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现场查勘主要进行以下工作:会同甲方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对有关财产的定损有分歧的,将有关财产进行必要的检验;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保险双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受理赔案(1)甲方通过当面递交、快递或传真方式提交的索赔资料,乙方接到后应给予书面(含传真件)确认,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2)若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含传真件)、口头(含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在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接到索赔资料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完整。(3)上述资料的原始单证应在采用上述方式提交后日内(以邮寄日为准)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4)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对于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对于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以内(含10万)的保险事故,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对于估损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险事故,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乙方应在上述时限内给予甲方书面的定责定损意见。若在上述时间内未给予书面的定责定损意见,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5)对于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而实际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保险事故,乙方自受理赔案时起按本协议约定的估损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理赔程序进行理赔。结案(1)对于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的小额索赔,乙方须在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的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向甲方出险单位支付全部赔款。对于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索赔,乙方须在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的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向甲方支付全部赔款。赔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赔案,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违约金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按时支付全部赔款,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赔款支付(1)在确定赔款金额后由乙方直接向甲方出险单位支付赔款。(2)理赔单证要求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向乙方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如下:1)出险通知书(含传真件、复印件)2)索赔申请书3)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4)重置或修理发票(或修复费用预算表)注:如对受损机具设备以自有备件予以更换,则提供备件原始购置发票的复或由甲方提供关于原始购置价格的书面说明。5)有关的费用凭据6)现场照片(在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时)7)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的证明8)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9)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甲方根据发生的实际损情况,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后,即视同甲方已提交了完整的索赔资料。理赔流程如下: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报案如由第三者造成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故,被保险人或投保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事故进行施救,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配合进行事故查验人需向第三者提交索赔材料进行索赔保险人进行案件处理保险人将处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保险双方办理案件完结手续,案件处理完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连接线一揽子保险 营业中断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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