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招标公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024)



本项目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024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YD20240501432),采购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有意向的供应商均可前来报名。

一、采购说明

1.1 采购内容:采购黑龙江移动牡丹江生产调度中心(中国移动牡丹江生产办公综合楼)土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1、执行标准,符合水土保持监管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需达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许可;3、负责组织水土保持专家等对报告的评审和验收;4、项目结束,负责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系统的备案; 1.2 预算金额:本项目不含税预算金额7.55万元,含税预算8.00万元,费用列支:TD公司资本开支; 1.3 合同签订方式: 一次性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6年10月31日; 1.4 采购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采购包; 1.5 中选供应商数量及份额:1个中选人,中选份额100%;

包段
产品名称
产品单位
需求数量

标包1
土建类技术支持服务(甲方代表)(地市)

1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应答人,应答将被否决,资格要求如下: 2.1可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2.2能够提供水土保持报告编制服务,需提供截止应答前三年内的同类项目证明材料,以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 2.3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4应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5应答人未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的递交

3.1 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采购文件,不再出售纸质采购文。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11时30分至2024年11月23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可下载附件采购文件。 3.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零元(¥0元)整,售后不退。支付要求:无。 3.3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应答文件的递交。 3.4 本项目电子应答文件通过邮件方式递交,邮箱13604831066@139.com,应答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13时30分。 3.5 本项目是非电子采购项目,将于上述应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进行线下现场唱价评审。 3.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其应答文件: 3.6.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的应答人;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 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移动xxx省公司自有门户网站(xxxxx)上发布,采购公告将明确对应答人的资格要求、发售采购文件的日期和地点、应答、开标等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采购人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29号邮 编:150000联 系 人:陈刚联系电话:13604831066邮 箱:13604831066@139.com
异议渠道:
(此链接仅用于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影响招标公平性、公正性问题的异议;不接受业务咨询)

六、免责声明

我公司发布本次项目招标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包括: 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移动xxx省公司自有门户网站(xxxxx)。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招标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招标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七、附加项

7.1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答人,将对其做如下处罚:(1)取消其投标报名资格;如中选,取消中选资格;(2)如已提交保证金,则扣除全部保证金;(3)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允许该厂商参与中国移动及其下属公司该产品的任何应答。

采购人/代理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024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采购项目—询价文件.rar

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设,依据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通[2021]3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黑龙江移动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已经或潜在向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寻源注册管理、信息核查管理、绩效评估管理、分级分类管理、负面行为处理、沟通与服务管理等内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开展实施一般应通过信息化平台以线上方式实现。第3条供应商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亲清原则;(3)合作共赢,共同成长原则;(4)做最容易合作企业原则。第4条本办法适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及所属的各地市分公司、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黑龙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服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TD公司),以上单位合并简称:各单位。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5条黑龙江公司采购物流部(以下简称:采购物流部)是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二)制定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配合完成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的相关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二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寻源、信息核查、绩效评估、分级分类、负面行为处理、沟通与服务等工作;(五)负责组建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并维护相关供应商信息;(六)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单位供应商管理工作。第6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省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完成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三)组织开展本单位非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本单位非集中采购供应商的供应商信息库并维护相关供应商信息。第7条供应商管理活动中,采购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是供应商管理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需求、维护、使用部门负责配合完成供应商绩效评估、负面行为处理等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完成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寻源与注册第8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采购前组织供应商寻源。供应商寻源应通过公告、市场调查、专业媒介检索等方式进行,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采购实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9条供应商寻源信息原则上应作为采购市场分析、采购策略制定的依据。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采购实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10条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应预设注册承诺书,承诺书包括有关廉洁承诺、负面行为处理等要求。同意注册承诺书的供应商应予以注册。第四章信息核查第11条采购物流部应结合采购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供应商信息核查工作。第12条供应商信息核查原则上应针对供应商的依法注册登记情况、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售后服务能力、销售业绩、生产设备设施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要素及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信息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第13条供应商信息核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料核实方式、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核实、远程视频核实等方式进行。第14条供应商信息核查工作原则上应每2-3年开展1次,也可以结合采购项目进度情况开展,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信息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估第15条绩效评估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表现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配合采购物流部组织的供应商履约表现绩效评估工作。第16条供应商绩效评估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质量、技术、交付、服务、社会责任履行、履约成本等方面。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绩效评估相关规定执行。第17条供应商绩效评估周期原则上应涵盖签约及签约后的交付、建设、维护/使用直至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原则上按照采购周期进行评估周期设置,对于纳入质量及履约预警的产品,绩效评估周期可缩短为季度。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绩效评估相关规定执行。第18条采购物流部组织绩效评估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评估”原则。评估工作面向一线,客观反映一线实际情况。第19条供应商绩效评估应全面、如实、客观、公正。评估评分应全面考虑评估期内已发生的供应商投诉、表彰等因素。第20条供应商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供应商选择、分级、采购份额分配及供应商改进等工作的依据。第21条供应商绩效评估成绩应及时向被评估供应商反馈,以促进其不断改进和提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相关方监督。第22条各单位绩效参评人应对其评估结果所产生的相关质疑或投诉向供应商解释和答复。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绩效评估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分级与分类第23条结合发展战略、采购物资重要性、供应风险等因素,制定供应商分类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第24条依据供应商履约表现进行供应商分级。供应商分级应同时考虑供应商综合实力、合作规模等因素。第25条供应商分级评定原则上应定期组织,并根据供应商的负面行为、供应商潜在风险评估等情况变化,动态调整分级结果。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分级相关规定执行。第26条采购物流部原则上可针对不同级别的供应商在份额分配、付款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现奖优罚劣。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分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负面行为管理第27条各单位应配合将行贿、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质量不合格、交付延迟、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纳入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范畴,如供应商对处罚结果存在异议,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或报采购决策会审议。第28条采购物流部应根据负面行为对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程度不同,将负面行为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级别。第29条负面行为追责原则上应采取禁止相关产品品类合作、扣减综合评审得分或绩效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措施。在保障公司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从供应商维度实施上述追责措施。具体执行要求按照现行供应商负面行为相关规定执行。第30条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要求及处理措施应实现契约化管理。第八章沟通与服务第31条各单位可主动与合作供应商进行业务沟通,帮助供应商解决合作困难和提供合作便利。第32条供应商沟通可采用供应商服务日、专题座谈会议、日常来访接洽、高层互访、网站门户留言等方式进行。第33条供应商日常来访接洽原则上应在工作或公开场合进行。第34条公司应通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采购相关信息,为供应商提供采购信息服务。第35条中国移动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ES)技术支持电话为供应商提供采购全流程业务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供应商完成系统操作、CA证书办理等相关工作。第九章廉洁从业管理第36条供应商管理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员工行为守则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第37条供应商管理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收取回扣、佣金等不合法收入,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其中经公司批准的党建合创活动、业务共建拓展活动不在此范畴内,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38条供应商管理相关人员不得向有关联的供应商投资入股、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十章监督问责第39条在供应商管理管理工作中,黑龙江移动相关人员如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将依照《中共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40条本办法由采购物流部负责解释。第4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黑移物采〔2020〕137号)同时废止。供应商投标(应答)温馨提示一、评审过程中,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将导致其投标(应答)被否决:(一)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审)委员会认定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文件不符合评标(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二)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三)投标(应答)文件中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投标(应答)对实质性要求出现负偏离的;(四)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五)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六)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投标(应答)无法正常解密的;(九)在评标(审)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应答)将被投决;在评标(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中选)候选人的投标人(应答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中选)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违约金。(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二、关于围标、串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mac地址一致),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载或上传文件的IP地址一致等等);(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如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等,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等);(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关于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所有参与本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详见采购文件),发生其中任何一种负面行为,将按照其规定的措施追究相应责任。五、投标(应答)文件否决问题TOP10序号否决投标(应答)条款否决投标(应答)原因温馨提示TOP1要求提供X个以上的类似案例1、提供的案例业绩无法证明2、案例数量不足X个1、请注意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类似案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关键页、用户验收证明或用户满意度证明等,如未按照要求提供整套证明文件将会被否决投标(应答)2、请注意要求提供得有效案例数量TOP2要求有签字盖章的内容(承诺书,报价函)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无签字盖章1、请注意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哪些部分必须要盖章(或签字),盖章的要求及类型2、盖章要清晰,签字要便于辨认3、所有扫描件要注意清晰度,至少可清楚辨识关键内容TOP3授权委托书不合格1、法人授权委托书未签字2、授权人未签字等情况1、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请委托人及授权人都要进行签字确认,要求盖章的请按要求盖章TOP4样品或检测报告不满足文件要求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检验报告1、需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项提供样品检测报告,不能有漏项2、证明材料需按文件要求提供关键页不能有缺漏TOP5企业或项目组人员要求有相应资质证书1、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2、资质证书过期1、请注意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的完整版,扫描清晰2、请注意提供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的有效期TOP6报价超出最高限价1、分项报价超最高限价2、总价超最高限价1、增值税范围的投标(应答)请注意最高限价是含税最高限价还是不含税最高限价2、不但总价有最高限价,分项报价也可能会要求最高限价TOP7投标(应答)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应答)文件自行修改格式,造成评审无法进行或影响评审请注意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格式,不能有遗漏TOP8要求提供相关声明及承诺(如:无近三年无履约司法纠纷或司法纠纷无过错声明)未提供声明或承诺1、请注意必须提供声明及承诺数量,勿遗漏2、请注意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盖章的声明和承诺必须盖章TOP9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1、未做承诺,只提供税务登记证2、税务登记不能体现出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且无其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1、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在税务登记证上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章,如果没有,需要提供由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2、无论是否一般纳税人都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TOP10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1、投标(应答)文件中未提供保证金凭证2、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1、需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2、保证金有效期需满足投标有效期六、其他注意事项:以上所有内容是投标(应答)人在评审中最容易被否决的条款,仅供参考。投标(应答)时以实际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条款约定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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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投标人全称
章节
章节号
采购文件原文
澄清问题

示例
××公司
第X章
5.2.2
综合实力打分表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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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各投标(应答)人: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遏止串通投标(应答)等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投标(应答)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进程,我司编制完成《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参与我司项目的各投标(应答)人共同知悉并严格遵守。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次所有规则,同时适用于我司(含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发起的各类招标和非招标项目。以下规则均针对参与同一标段/包(采购包)或不划分标段/包(采购包)的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应答)人。二、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应答)行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认定涉及的投标(应答)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应答)行为:(一)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终端MAC地址完全一致或操作系统所在硬盘序列号一致;(二)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授权代表人为同一人。(三)不同投标(应答)人在ES系统中针对其投标(应答)项目所填写的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其中两项一致的);(四)办理投标(应答)事宜的人员为其他投标(应答)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界定以社保证明材料为主要依据,其他合理有效的材料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五)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项目管理成员定义及组成(若有)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同一人;(六)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文件相互混装;(七)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一致或资金来源一致。三、需要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专业判断,必要时结合澄清,予以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的行为:(一)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文件最后修改人相同的:1.若为电脑品牌、常用编辑软件、电脑操作系统默认账号、常见操作系统软件下载网站名称等相关的通用字符或为原采购文件修改人为投标(应答)文件最后修改人的情形,则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2.若为中文人名全称、全拼、简拼或包含全称、全拼、简拼等涉及人名的情形,则需要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若投标(应答)人均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则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若均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含逾期未答复的情形),则涉及的投标(应答)人均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若部分投标(应答)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但不能证明与其他投标(应答)文件的最后修改人不一致、其他涉及的投标(应答)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含逾期未答复的情形)的,否决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但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否决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并作弄虚作假的认定;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经澄清或可直接判断存在不同投标(应答)文件的最后修改人为网名、字符串等相同情形的,则直接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二)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文件出现异常一致要素或内容的情形,则结合澄清进一步判断:1.若异常一致的内容非某投标(应答)人独有或公开渠道可获得或因采购文件要求统一应答内容导致的,则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继续参与后续评审;2.若异常一致的内容经澄清或明显判断应为某投标(应答)人独有则否决该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但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否决涉及此事项的其他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并作弄虚作假的认定;3.若异常一致的内容,均有部分内容来源于对方,则直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4.若对于无法判断来源的异常一致的内容,投标(应答)人均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或均未对澄清进行回复的,则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三)不同投标(应答)人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评审委员会将通过澄清,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四)不同投标(应答)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最新一期企业年报中所留的电话号码、邮箱相同或工商注册地址相同的,通过澄清无法证明归其所有的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将被否决但不作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能够证明归其所有的投标(应答)人的投标文件继续参与后续评审。四、其他规定(一)划分多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若某投标(应答)人在部分标包/标段(采购包)因串通投标(应答)、弄虚作假行为被否决并作串通投标(应答)或弄虚作假认定的,该投标(应答)人的投标(应答)在其余标包/标段(采购包)将同时被否决但不作串通投标(应答)或弄虚作假的认定。招标文件约定需扣除投标保证金的,若按标包/标段分别收取投标(应答)保证金的,则扣除该投标(应答)人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弄虚作假行为的标包/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若按项目收取投标(应答)保证金的,则扣除该投标人该项目全部投标(应答)保证金。(二)采购失败项目需要进行多轮次采购的,对前序轮次中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应答)人,后续轮次投标(应答)均会被否决。(三)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若要求涉嫌串通投标(应答)的投标(应答)人在合理的澄清时限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答人)应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限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因投标(应答)人未按要求回复澄清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应答)人做出不利判定的,评审结束后将不再接收投标(应答)人的补充证明材料。(四)采购文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其他的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则,请投标(应答)人仔细阅读,评审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规则进行评审。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采购活动异议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采购异议处理机制,规范采购过程中异议的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移动采购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及所属的各地市分公司、黑龙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服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TD公司)的所有采购活动的异议及其处理活动,以上单位合并简称:各单位。本细则在采购项目公告、候选人公示时,同时与其他项目文件进行公告。第三条潜在应答人、应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对采购文件、公开唱价、评审结果等在有效期内提出的实名异议,有权依据本细则向异议处理人员提出。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购买采购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开标情况、候选人公示。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公司采购物流部是其采购异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采购异议的处理规定,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本单位异议处理管理办法;(二)接收并处理本单位收到及上级单位转办的采购活动的异议;(三)协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四)负责所处理异议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保密工作;(五)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异议多发问题及属实问题,用以指导和优化采购业务。第五条各单位采购部门是其采购异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采购异议的处理规定;(二)接收并处理本单位收到及上级单位转办的采购活动的异议;(三)协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四)负责所处理异议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保密工作。第六条异议处理人是指根据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查证、处理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经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审委员会、采购需求人、采购合规管理人员)。异议处理人员处理异议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采购、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异议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异议提出人,或者是异议提出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异议提出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异议提出人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异议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八条异议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异议事项透露给与异议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异议处理人员应当明确受理异议的渠道,在采购项目公告、候选人公示时由采购人同时公布。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下内容:异议提交时限要求;异议不予受理的范围;异议受理渠道及联系方式;异议提交的要素要求等。第三章异议的受理第十条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应当通过公告、公示、采购文件规定的渠道提交书面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二)异议提出人的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三)异议对象或被异议人名称;(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六)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提出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其中异议提出人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应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异议人可以直接提出异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函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一)异议提出人未参与该项目,或者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超出规定异议时限的(以送达之日计算);(三)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四)异议函未署具异议提出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五)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异议的,异议函未加盖公章的;(六)对其他应答人的应答文件详细内容进行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七)已作出答复,且在答复后3日内异议提出人未能提出新的证据的;(八)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九)不符合采购公告、公示、采购文件规定的要素及渠道要求的。第十三条异议提出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异议提出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异议提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依法不予受理,但应根据异议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通过非规定渠道提出的异议,不纳入异议管理,异议处理人员应按要求进行简单回复,要求其通过规定渠道进行异议,对于特殊情况,可按交办任务落实;(二)同一异议提出人在已答复的情况下就同一问题反复提出异议三次及以上,按照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处理。异议处理人员应在异议提出人第二次提出异议时,给予后续处罚提醒。第十六条异议提出人需要撤销异议的,应通过原渠道进行撤销。异议撤销后,异议处理工作终止。第十七条联合实施采购项目,采购异议由具体实施单位进行受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由采购文件编制部门给予统一答复。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异议处理流程(一)收到异议后,异议处理人员首先判定是否予以受理。1.确认异议问题属性。对于涉及的人员廉洁问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确认是否为恶意异议。恶意异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首次异议受理并正式答复后,在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仍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异议,在异议处理人员给予后续处罚提醒后,依然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异议的。恶意异议不予受理,同时对供应商的恶意异议行为,由责任部门按集团公司及省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制度进行追责。3.确认时间点。判断收到异议的时间是否超出规定时限要求。超出规定时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解释性回复时可告知异议已超过规定时限。4.确认异议提出人身份。异议提出人应当为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属于上述身份时不予受理,仅进行解释性回复。5.判别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情形。(二)判定受理后,异议处理人员初步回复异议提出人确认受理,并将异议转办至采购实施部门。采购实施部门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报告及处理结果,并附异议调查、取证、答复的相关资料。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核查报告的,提交延长理由的申请经审批后,可以据实延长。(三)判定不予受理后,异议处理人员进行解释性回复,并将异议转办至采购实施部门,采购实施部门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报告,并附异议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核查情况报告的,提交延长理由的申请经审批后,可以据实延长。不予受理的异议可不向异议人做异议答复,但应就除前款不予受理情形以外的异议按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并在系统中维护核实信息。第十九条异议调查方式。包括: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邮件、见面等方式与异议提出人进行沟通。异议处理人员应当了解异议提出人的诉求,听取异议提出人的陈述。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异议事项,采购实施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异议核查小组,对异议调查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异议调查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调查采取电话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对沟通内容进行录音;调查采取邮件方式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对邮件进行归档;调查采取见面询问方式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对询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五章异议回复函回复要求第二十二条异议答复要求。(一)异议答复应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客观事实,并对答复内容进行记录;(二)异议答复应当针对异议问题进行答复,不得涉及其他应答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回复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二)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及主张;(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四)异议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原则上,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前款不予受理情形的异议不予受理,为避免矛盾升级,可对问题进行解释性回复,并且告知异议人国家及采购人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异议答复方式。答复方式分为远程和当面两种,可采用异议平台、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答复。答复采取邮件方式的,采购实施部门编写答复内容,由合规人员通过异议受理邮箱进行答复;答复采取会谈方式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对答复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异议提出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招标项目异议提出及答复的时间要求如下:(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购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首次回复;作出最终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实施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首次回复;作出最终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其他采购项目,异议提出及答复的时间要求如下:(一)潜在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应答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采购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首次回复;作出最终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二)应答人对公开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唱价环节现场提出。采购实施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应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首次回复;作出最终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结果。(一)异议提出人接受答复结果的,则异议处理流程结束;(二)异议提出人未明确答复是否接受,且答复后3日内未提出新证据的,视为异议提出人接受答复结果,异议处理流程结束;(三)异议提出人在答复3日内提出新证据,按异议处理流程再次处理,并将相关异议合并进行处理;(四)异议提出人对答复结果不接受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听取异议提出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进行记录,同时应要求异议提出人在3日内提供新证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异议提出人接受答复结果。第二十八条若异议人在ES系统中确认回复内容,或在3日内未在ES系统中提出新的异议,则视为本次异议处理流程结束,可恢复执行招标/采购项目。第二十九条对于匿名或无法核实异议人身份的异议,可不做异议答复,但应就除前款不予受理情形以外的异议按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并在系统中维护核实信息。第六章转办异议处理第三十条异议人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投诉,经分析属于采购业务流程问题并转办给采购物流部处理的,由采购物流部异议处理人员进行调查答复。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人员收到投诉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分析,按照核查处理方案模板编写核查处理方案,并提交请示汇报至公司主管采购副总经理审议后形成决策。第三十二条异议处理人员按照核查方案进行核查,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异议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核查处理方案中如需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复核,应由采购项目经理/代理机构人员及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若原评审委员会成员无法参加复核,按《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及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中相关管理要求重新确定专家。第三十三条按照核查处理方案核查后由异议处理人员会同相关人员拟定核查报告并按异议回复模板形成回复函,经核查方案决策同层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异议处理人员向转办部门反馈核查报告,并按转办部门要求确认是否向投诉人回复。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及问责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的;(二)异议处理人员违反规定,对异议提出人异议拒不处理或未按本规定期限进行处理的;(三)异议处理人员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泄露应保密的信息、滥用职权对异议提出人打击报复的;(四)对于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查证发现中国移动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构成对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侵害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异议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经查实后,由异议处理人员驳回异议函;并按照《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加入企业负面行为名单,2年内不予合作。第三十六条在异议处理的过程中,如发现代理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公司采购物流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1.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责任追究标准和工作流程,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阳光采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采购通〔2021〕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1.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公司(简称: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所属的各地市分公司、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黑龙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服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TD公司)、以上合并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1.第3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黑龙江公司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以下统称: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1.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采购物流部(以下简称:采购物流部)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一、二级集中采购产品的集中采购工作,用于规范供应商的负面行为管理,各单位自采产品可参照执行。1.第5条黑龙江公司要做“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企业典范,充分体现黑龙江公司良好的信誉和契约精神。本办法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均应纳入采购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件。1.第6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2章职责分工1.第7条采购物流部是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二)配合完成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1.第8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自采供应商管理工作,并配合完成二级集中供应商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制度;(二)配合完成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自采供应商的负面行为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本单位自采供应商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名单并维护相关供应商信息;(五)负面行为供应商管理活动中,黑龙江公司及各单位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为需求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维护/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等;(六)采购部门是负面行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工作;(七)需求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维护/使用部门主要负责配合采购部门完成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相关工作;(八)法律、财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采购部门完成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中的相关工作。1.第9条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物流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的负面行为调查核实情况由采购物流部上报集团采购共享中心进行处理。第3章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1.第10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包括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单位等黑龙江公司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诚信履约、出现质量不合格、交付延迟、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以及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的负面行为。1.第11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黑龙江公司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1.第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二)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三)违约转包、分包合同标的情节严重的;(四)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或供应产品到货配置与订单配置不一致且导致黑龙江公司利益受损的;(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情形为准;(六)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1.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一)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二)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三)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中选候选人的供应商,在发布候选人公示之日后自愿放弃中选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文件的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履约的;(四)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或投诉受理并正式答复后,在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仍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异议或投诉的行为等;(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六)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七)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八)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1.第1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一)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黑龙江公司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二)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三)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第4章责任追究措施1.第15条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供应商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1.第16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所有产品禁止合作、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不能确定对应产品类别的,则针对该供应商的全部产品类别进行责任追究。1.第17条供应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应处以行贿人员禁入,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黑龙江公司的采购活动。行贿人员禁入情况应在黑龙江公司进行公告,其他责任追究情况应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公告。1.第18条对所有受责任追究的供应商应进行告知并记录存档。1.第19条在实施采购时,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见附件1)所述规则进行责任追究。1.第20条供应商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应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第5章工作流程1.第21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如下流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收集1、非采购阶段供应商负面行为:黑龙江公司的需求、运维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发现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证明材料提交对应需求归口管理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部门。2、采购阶段供应商负面行为:采购部门负责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3、涉及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文件中明确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涉案供应商全称及处理建议等详细信息。4、针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如有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据实延长处理时间。(二)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的处理方案由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自采供应商的处理方案经相应分公司主管采购副总审批通过后生效,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采购物流部进行报备。(三)负面行为告知、申诉、调查、再次申诉流程1、负面行为告知流程:由采购物流部向出现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发送《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告知函》,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函》,未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视为接受告知函内容。2、负面行为申诉流程:采购物流部负责接收《申诉函》,建立对应台账,提请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按决策意见答复申诉人。3、负面行为调查流程:公司领导决策意见要求开展调查,由采购物流部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提请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4、负面行为再次申诉流程:申诉人如提供新的线索,采购物流部按负面行为申诉流程执行。(四)供应商负面行为涉及行贿情形的,应由对应需求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司纪检、法律及材料提供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物流部,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五)对于各单位上报的自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是否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或升级为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范畴。(六)采购物流部(负责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和各单位(负责自采项目供应商)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自采项目在本省OA或供应链系统)进行公告,并通报供应商。1.第22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案例由采购物流部统一建库存档,形成案例库。1.第23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被处以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的,应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实施。确因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原因,不能及时执行的,相关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决策管理程序进行决策,并存档备查。1.第24条禁止合作期以黑龙江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自采项目在本省OA或供应链)系统发布公告时间为准,期满后自动解除。1.第25条供应商在禁止合作期满后参与黑龙江公司相应产品类别采购活动时,其首次参与时的绩效评估成绩按照新供应商取定标准计取。1.第26条对于禁止合作的供应商,如因技术限制、可能造成竞争不充分等原因仍需向其进行采购的,应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相应采购项目采购方案决策层级的上一级或最高层级决策。对于限制供应商后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况,应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1.第27条供应商发生单位行贿、或者因供应商产品质量或服务缺陷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较大级别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界定)等两种情形之一的,全集团实施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联动。一级集采供应商发生上述行为的,由采购共享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后,通报全集团进行禁止合作;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发生上述行为的,由黑龙江公司按本规定完成处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采购共享中心。采购共享中心确认后,通报全集团进行联动。上报处理情况时,供应商单位行贿行为上报材料应包含法院终审判决供应商单位行贿罪成立的判决书或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确认供应商单位行贿属实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至少包括涉案供应商全称及基本案情等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材料应包括相应政府机关批复通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确因供应商寻源困难、限制供应商后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原因,不能执行联动要求的,应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存档备查。第6章罚则1.第28条黑龙江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及问责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共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7章附则1.第29条本办法由采购物流部负责解释。1.第30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章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应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一致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应答函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询价文件要求提供。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应答文件格式符合询价文件“应答文件格式”的要求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应答报价应答报价符合询价文件要求。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商务实质性条款满足询价文件商务实质性条款(星号项等否决投标的关键条款)。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技术实质性条款满足询价文件技术实质性条款(星号项等否决投标的关键条款)。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负面行为不属于采购人认定的具体产品类别禁止合作负面行为供应商。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串通应答行为认定规则应答人不存在串通应答行为,认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询价文件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投标/应答人提供材料是否不存在弄虚作假。2.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其他实质性要求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票据要求可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相关资质能够提供水土保持报告编制服务,需提供截止应答前三年内的同类项目证明材料,以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失信被执行人要求应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审查,须提供网站截图,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2.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负面行为要求应答人未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应答人需承诺遵守《黑龙江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相关要求,并未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 3.2评分计算原则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按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综合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中选份额100%。如报价相同,以应答人企业注册资金金额多少排序,注册资金多的优先,如仍相同,以应答人企业注册年限时间排序,注册时间长的优先,如仍相同,则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选候选人先后顺序。如中选单位放弃中选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所放弃采购包由中选候选人依次递补,采购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备注:评审办法前附表与后续正文不一致的,以评审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1.评标方法本询价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要求的应答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应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3.1.2应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1)第二章“应答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不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3)应答文件未经应答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4)允许联合体应答的,应答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应答协议;(5)应答人不符合国家或者询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6)同一应答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答文件或者应答报价,但询价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应答的除外;(7)应答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应答限价;(8)应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9)应答人有串通应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0)应答人以他人名义应答;(11)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供应答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应答担保有瑕疵;(12)应答文件载明的询价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14)应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15)应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6)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1.3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应答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应答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应答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应答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应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3.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应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应答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3应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应答人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应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3.2细微偏差:是指应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应答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应答文件的有效性。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应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应答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3.3.4评审委员会对应答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应答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3.3.5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应答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3.4.1除第二章“应答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审委员会将按照经评审的价格最低的原则推荐中选候选人。经评审的价格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5评标结果3.5.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审报告。3.5.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2)公开唱价记录和唱价一览表;(3)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4)评审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应答的情况说明;(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应答人排序;(6)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9)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4.5负面行为要求承诺书我单位承诺遵守《黑龙江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相关要求,并未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如我单位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应答将被否决。特此承诺!应答人(盖章):4.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提供,格式自拟。4.1票据要求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提供,格式自拟。4.2相关资质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要求提供,格式自拟。4.4失信被执行人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应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均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审查,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应答人截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截图:委托代理人截图:3.2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答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我单位(职务或职称)(姓名)为我单位本次应答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采购项目询价活动的一切事宜。该授权代理人作出的所有承诺说明,我单位均予于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应答有效期截止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应答人名称(盖章):年月日3.1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应答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应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应答人名称(盖章):年月日第6章合同签订履行风险告知函回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你司发送的《合同签订履行风险告知函》已收悉。应答人名称(盖章):年月日附来函原文:合同签订履行风险告知函尊敬的合作伙伴:鉴于贵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充分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现郑重提示如下:我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均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印章(含公司公章、公司订单专用章、公司结算专用章)。如在合同中加盖部门印章的,均非我公司授权行为。我公司不予认可,合同不生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我公司亦无法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第9章应答人经营状况承诺书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我公司确认不存在下列情形:1.为招标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4.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5.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通信故障,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6.与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9.截至投标/唱价日期,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被所投标段省份)在本品类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0.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至投标/唱价日期)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特此证明。应答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应答人基本信息应答人名称:纳税识别号: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开票地址:开票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联行号:发票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第7章中国移动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处理规则承诺书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我公司承诺:我单位遵守《中国移动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处理规则》。应答人名称(盖章):第2章应答承诺函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根据采购方(项目名称)项目采购邀请,应答人(应答人名称、地址)已提交应答人须知前附表中《应答文件的组成》全部内容。据此,我方同意如下内容:1.所附应答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2.遵从本应答有效期为120天。3.我方承诺,与贵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关系,我方不是贵方的附属机构。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应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应答。5.我方承诺:我方不得将本次采购或合同的有关资料向第三方透露。6.我方承诺所有纸质应答文件、电子版及最终报价均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若中选,我方将按照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与贵公司签订合同,我方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交货、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产品质量问题,我方一定尽快更换/退货,并承担由此给贵方造成的全部损失。8.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采购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若中选,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且应答文件是基于对上述文件的完全理解而作出的应答。10.我方承诺遵守《黑龙江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相关要求,并未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如我单位被纳入黑龙江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应答将被否决。11.我方承诺遵守《中国移动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处理规则》相关内容。12.我方承诺遵守《中国移动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处理规则》相关内容。13.与本应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应答人名称(盖章):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第10章《采购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规则》承诺书应答人遵守《采购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规则》的承诺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我公司承诺遵守《采购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规则》。应答人名称(盖章):第5章《黑龙江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承诺书应答人遵守《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的承诺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我公司承诺遵守《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应答人名称(盖章):第1章商务偏离表应答人名称(盖章):此处标明:(针对询价文件第四章的偏离)序号询价文件条目号询价文件的商务条款应答文件偏离情况说明说明:1.应答人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商务条款,就应答文件对商务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2.如应答文件对商务条款无任何偏差,应答人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3.若本表为空,则表示应答人“全部满足”采购方相应要求。4.即使本表为空,也需在应答文件中提供。
第1章 应答一览表
第1章 应答一览表
第1章 应答一览表
第1章 应答一览表
第1章 应答一览表

应答人:
应答人:
应答人:
应答人:
应答人: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价
税率
含税价(元)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024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采购项目

·

注:
1、报价方式:按采购内容报总价方式(税价分离),报总价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本项目含税预算总金额8万元。
3、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报价上限:7.55万元(不含税),超过报价上限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注:
1、报价方式:按采购内容报总价方式(税价分离),报总价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本项目含税预算总金额8万元。
3、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报价上限:7.55万元(不含税),超过报价上限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注:
1、报价方式:按采购内容报总价方式(税价分离),报总价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本项目含税预算总金额8万元。
3、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报价上限:7.55万元(不含税),超过报价上限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注:
1、报价方式:按采购内容报总价方式(税价分离),报总价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本项目含税预算总金额8万元。
3、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报价上限:7.55万元(不含税),超过报价上限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注:
1、报价方式:按采购内容报总价方式(税价分离),报总价进行评审。
2、预算金额:本项目含税预算总金额8万元。
3、保留的小数位后处理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报价上限:7.55万元(不含税),超过报价上限金额视为无效报价。

应答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应答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应答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第1章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人名称(盖章):此处标明:(针对询价文件第五章的偏离)序号条目号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书条款应答文件的技术规范书条款说明说明:1.若本表为空,则表示应答人“全部满足”采购方相应要求。2.即使本表为空,也需在应答文件中提供。3.若应答人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应答“全部满足”,但有额外的负向附加解释或说明,视为对该条款的偏离。4.如应答人提供的点对点应答文件与《技术条款偏离表》中的应答内容不一致,以《技术条款偏离表》中的内容为准。5.如果“应答情况”为“不满足”或是“部分满足”,请在“采购文件的技术条款”列,列明“不满足”或是“部分满足”的“具体采购文件条款内容”(仅可增加行),同时在“应答文件的技术条款”列,列明“不满足”或是“部分满足”的“具体应答文件的偏离条款”。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管理,规范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遏止串通投标(应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投标人(应答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应答)。投标人(应答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应答)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应答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应答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处理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在“评审准备”阶段, 评审组长通过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即ES系统)对投标人(应答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
(二) 评审委员会参照大数据分析结果及“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对投标人(应答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进行详细核查认定,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
(三) 评审委员会若认定投标人(应答人)存在串通投标(应答)的,否决其投标(应答)。评审委员会若发现疑似存在串通投标(应答)的,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具体的认定措施详见附件。
(四) 对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的投标人(应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以及各单位《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后续责任追究流程。
第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答: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系统实现方式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
系统实现方式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串通投标检查点
举报/系统/评委检查
是否认定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处理措施
串通投标处理措施
系统实现方式

序号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串通投标检查点
举报/系统/评委检查
是否认定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处理措施
串通投标处理措施
系统实现方式

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上传投标文件终端的MAC地址信息一致。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获取投标文件上传终端的MAC地址

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一致且不为招标文件作者以及“lenovo”、“admin”、“微软”等通用字符。投标文件最后修改时间相近。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同名不同人,也可能此人离职。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投标文件作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获取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修改时间信息,不获取投标文件作者信息。应用于PDF文件、WORD文件和l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一致且不为招标文件作者以及“lenovo”、“admin”、“微软”等通用字符。投标文件最后修改时间相近。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同名不同人,也可能此人离职。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投标文件作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获取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修改时间信息,不获取投标文件作者信息。应用于PDF文件、WORD文件和l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一致且不为招标文件作者以及“lenovo”、“admin”、“微软”等通用字符。投标文件最后修改时间相近。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同名不同人,也可能此人离职。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投标文件作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获取投标文件最后修改人,修改时间信息,不获取投标文件作者信息。应用于PDF文件、WORD文件和l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举报
认定
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的,可使用此条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投标授权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一致。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作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S系统中的投标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致。
系统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离职未及时在ES系统办理变更手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辞职证明、入职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获取ES系统投标单位投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成员信息一致。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辞职证明、入职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人员情况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成员信息一致。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辞职证明、入职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人员情况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管理成员信息一致。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辞职证明、入职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人员情况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一致,比如公章(公章系统无法检查),投标人名称,合同编号等出现交叉。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一致,比如公章(公章系统无法检查),投标人名称,合同编号等出现交叉。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一致,比如公章(公章系统无法检查),投标人名称,合同编号等出现交叉。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一致,比如公章(公章系统无法检查),投标人名称,合同编号等出现交叉。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一致,比如公章(公章系统无法检查),投标人名称,合同编号等出现交叉。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某一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中异常出现本次同一项目(标段)其他投标人乙的单位名称。投标人乙中未出现本次同一项目(标段)投标人甲的单位名称。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其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
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投标一览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投标一览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4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投标文件文档名称:“投标一览表”,且为WORD文件或EXCEL文件。

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导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部分或全部完全相同。
系统/评委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l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某一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为本次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乙投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未相互混装。
系统/评委
疑似
1.检查是否存在其他疑似情形可视为串通投标;
2.可能存在投标人乙的投标文件泄密被故意抹黑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澄清可要求双方就此情况进行说明。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核查投标文件中所有WORD文件和lEXCEL文件,其他格式文件暂不支持。

6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支付账户一致。
代理/系统(待电子支付平台上线后)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暂时投标保证金均为保函形式,电子支付后与支付平台沟通获取相关支付信息比对。

6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主要通过对受理的异议、投诉、举报进行核查。
认定

1.若认定为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同时:
(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若无法确切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继续评审。

说明:
一、以上认定条款同样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于以上标注“认定”的检查点,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若认为存在极特殊情况,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
二、表中“系统/评委”指对应条款ES系统可对投标人(应答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具体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认定。
三、“系统实现方式”列说明“大数据平台”可以检测的数据来源,以及文件类型,其他数据来源和文件类型不支持检测功能。

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规则第1条为加强采购管理,规范串通投标(应答)的认定,遏止串通投标(应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投标人(应答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应答)。投标人(应答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应答)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应答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应答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应遵循以下流程:(1)在“评审准备”阶段,评审组长通过电子采购与招标投标系统(即ES系统)对投标人(应答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进行大数据分析。(2)评审委员会参照大数据分析结果及“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认定措施表”对投标人(应答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进行详细核查认定,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3)评审委员会若认定投标人(应答人)存在串通投标(应答)的,否决其投标(应答)。评审委员会若发现疑似存在串通投标(应答)的,可通过澄清、说明机制予以认定或排除。具体的认定措施详见附件。(4)对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答)行为的投标人(应答人),应按照采购文件以及各单位《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后续责任追究流程。第4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答:(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序号
分级
采购领域
备注

1
一般负面行为
1.追究违约责任。
2.通报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5.取消该类产品中标资格,中止其全省剩余份额的执行。
发生第十二条所述行为的

2
严重负面行为
1.追究违约责任。
2.通报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针对新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2年。
发生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

3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追究违约责任。
2.通报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针对新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3年。
发生第十四条所述行为的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1.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责任追究标准和工作流程,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阳光采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采购通〔2021〕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1.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公司(简称: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所属的各地市分公司、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黑龙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服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TD公司)、以上合并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1.第3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黑龙江公司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以下统称: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1.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采购物流部(以下简称:采购物流部)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一、二级集中采购产品的集中采购工作,用于规范供应商的负面行为管理,各单位自采产品可参照执行。1.第5条黑龙江公司要做“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企业典范,充分体现黑龙江公司良好的信誉和契约精神。本办法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均应纳入采购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件。1.第6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2章职责分工1.第7条采购物流部是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二)配合完成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1.第8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自采供应商管理工作,并配合完成二级集中供应商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黑龙江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制度;(二)配合完成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自采供应商的负面行为管理工作;(四)负责建立本单位自采供应商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名单并维护相关供应商信息;(五)负面行为供应商管理活动中,黑龙江公司及各单位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为需求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维护/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等;(六)采购部门是负面行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工作;(七)需求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维护/使用部门主要负责配合采购部门完成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相关工作;(八)法律、财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采购部门完成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中的相关工作。1.第9条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物流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的负面行为调查核实情况由采购物流部上报集团采购共享中心进行处理。第3章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1.第10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包括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单位等黑龙江公司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诚信履约、出现质量不合格、交付延迟、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以及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的负面行为。1.第11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黑龙江公司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1.第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二)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三)违约转包、分包合同标的情节严重的;(四)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或供应产品到货配置与订单配置不一致且导致黑龙江公司利益受损的;(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情形为准;(六)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1.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一)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二)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三)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中选候选人的供应商,在发布候选人公示之日后自愿放弃中选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文件的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履约的;(四)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恶意异议或恶意投诉包括但不限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或投诉受理并正式答复后,在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情况下仍就同一问题再次进行异议或投诉的行为等;(五)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六)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七)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八)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1.第1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一)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黑龙江公司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二)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三)其他经黑龙江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第4章责任追究措施1.第15条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供应商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1.第16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所有产品禁止合作、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不能确定对应产品类别的,则针对该供应商的全部产品类别进行责任追究。1.第17条供应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应处以行贿人员禁入,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黑龙江公司的采购活动。行贿人员禁入情况应在黑龙江公司进行公告,其他责任追究情况应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公告。1.第18条对所有受责任追究的供应商应进行告知并记录存档。1.第19条在实施采购时,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见附件1)所述规则进行责任追究。1.第20条供应商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应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第5章工作流程1.第21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如下流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收集1、非采购阶段供应商负面行为:黑龙江公司的需求、运维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发现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证明材料提交对应需求归口管理部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部门。2、采购阶段供应商负面行为:采购部门负责接收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和证明材料,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3、涉及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文件中明确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涉案供应商全称及处理建议等详细信息。4、针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如有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据实延长处理时间。(二)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的处理方案由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自采供应商的处理方案经相应分公司主管采购副总审批通过后生效,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采购物流部进行报备。(三)负面行为告知、申诉、调查、再次申诉流程1、负面行为告知流程:由采购物流部向出现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发送《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告知函》,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函》,未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视为接受告知函内容。2、负面行为申诉流程:采购物流部负责接收《申诉函》,建立对应台账,提请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按决策意见答复申诉人。3、负面行为调查流程:公司领导决策意见要求开展调查,由采购物流部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提请负面行为认定决策流程。4、负面行为再次申诉流程:申诉人如提供新的线索,采购物流部按负面行为申诉流程执行。(四)供应商负面行为涉及行贿情形的,应由对应需求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司纪检、法律及材料提供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采购物流部,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五)对于各单位上报的自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采购物流部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是否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或升级为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范畴。(六)采购物流部(负责一、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和各单位(负责自采项目供应商)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自采项目在本省OA或供应链系统)进行公告,并通报供应商。1.第22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案例由采购物流部统一建库存档,形成案例库。1.第23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被处以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的,应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实施。确因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原因,不能及时执行的,相关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决策管理程序进行决策,并存档备查。1.第24条禁止合作期以黑龙江公司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自采项目在本省OA或供应链)系统发布公告时间为准,期满后自动解除。1.第25条供应商在禁止合作期满后参与黑龙江公司相应产品类别采购活动时,其首次参与时的绩效评估成绩按照新供应商取定标准计取。1.第26条对于禁止合作的供应商,如因技术限制、可能造成竞争不充分等原因仍需向其进行采购的,应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相应采购项目采购方案决策层级的上一级或最高层级决策。对于限制供应商后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况,应以签报或会议形式提请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1.第27条供应商发生单位行贿、或者因供应商产品质量或服务缺陷等原因造成黑龙江公司较大级别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界定)等两种情形之一的,全集团实施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联动。一级集采供应商发生上述行为的,由采购共享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后,通报全集团进行禁止合作;黑龙江公司采购供应商发生上述行为的,由黑龙江公司按本规定完成处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采购共享中心。采购共享中心确认后,通报全集团进行联动。上报处理情况时,供应商单位行贿行为上报材料应包含法院终审判决供应商单位行贿罪成立的判决书或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确认供应商单位行贿属实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至少包括涉案供应商全称及基本案情等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材料应包括相应政府机关批复通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确因供应商寻源困难、限制供应商后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原因,不能执行联动要求的,应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存档备查。第6章罚则1.第28条黑龙江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及问责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共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7章附则1.第29条本办法由采购物流部负责解释。1.第30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序号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不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追究措施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发生一次所述行为之一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同一类产品连续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所述行为中的同一种行为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同类产品下次集中采购的后评估总得分扣减3分(百分制)。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同一类产品连续三年内累计发生三次所述行为中的同一种行为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同类产品下次集中采购的后评估总得分扣减6分(百分制)。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同一类产品连续三年内累计发生四次及以上所述行为中的同一种行为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从第五次开始,每发生一次负面行为则增加扣减2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直至扣完为止。

1
一般负面行为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1
一般负面行为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1
一般负面行为
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1
一般负面行为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1
一般负面行为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1
一般负面行为
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3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2
严重负面行为
严重负面行为
严重负面行为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3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供应商的相应种类产品禁止合作3年。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注:上表所述供应商包括原厂、当前代理商以及原厂后续更换的新代理商。

序号
产品及服务分类
类别细分
是否属充分竞争采购领域

1.0
GSM/TD-SCDMA/TD-LTE无线接入设备



2.0
WLAN设备



3.0
GSM/TD-SCDMA/TD-LTE核心网



4.0
IMS核心网



5.0
业务网平台



6.0
信令网设备



7.0
网管支撑系统



8.0
内容分发系统(CDN)



9.0
GSM基站天线



10.0
TDD基站天线



11.0
分布系统天线(含WLAN室内、外天线)



12.0
干放及无源器件产品



13.0
数字直放站



14.0
远端微功率拉远系统(MDAS)



15.0
微型基站与小基站网关



16.0
活动机房



17.0
室外标准化机柜



18.0
通信管材



19.0
传输线路辅件



20.0
走线架、走线槽等



21.0
协议转换器、MSAP多业务接入平台



22.0
传输配线类产品



23.0
网络综合机柜



24.0
配线架



25.0
光分路器



26.0
SDH/OTN/WDM/PTN
SDH


OTN/WDM


城域网PTN


小型化PTN


27.0
GPON和EPON的OLT及MDU/MTU(多住户单元/多租户单元)、SBU(单个商业用户单元)



28.0
HGU(家庭网关单元)



29.0
SFU(单个家庭用户单元)



30.0
数据链路采集设备
TAP设备


光放大器、光分路器


31.0
同步网设备



32.0
CPE设备



33.0
小型机



34.0
PC服务器



35.0
多电脑切换器(KVM)



36.0
客户端PC



37.0
磁盘阵列



38.0
NAS存储



39.0
磁带库



40.0
光纤通道交换机



41.0
以太网交换机
高端三层


数据中心交换机


中低端交换机


42.0
路由器
高端路由器


中低端路由器


43.0
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BRAS)



44.0
负载均衡器



45.0
防火墙
高端防火墙


中低端防火墙


46.0
NAT IP地址转换设备



47.0
入侵防御设备(IPS)



48.0
安全漏洞扫描器
Web漏扫


系统漏扫


49.0
VPN网关



50.0
防篡改产品



51.0
抗DDOS



52.0
WAF



53.0
DPI设备



54.0
LINUX操作系统



55.0
WINDOWS操作系统



56.0
虚拟化软件



57.0
办公软件



58.0
备份软件



59.0
数据库软件



60.0
中间件软件



61.0
通信用电力电缆



62.0
建筑用电力电缆



63.0
通信电缆



64.0
普通光缆



65.0
特种光缆



66.0
光纤



67.0
跳纤/尾纤



68.0
数据线



69.0
馈线及泄露电缆



70.0
馈线连接器及跳线



71.0
馈线辅件



72.0
变压器



73.0
低压配电设备



74.0
开关电源



75.0
柴油发电机组



76.0
汽油发电机组



77.0
交流不间断电源



78.0
铅酸蓄电池



79.0
锂电池



80.0
远供电设备



81.0
太阳能发电系统



82.0
风力发电系统



83.0
高压直流配电设备



84.0
铜母线



85.0
基站用防雷设备



86.0
避雷针



87.0
接地排



88.0
动力环境监控设备



89.0
舒适型空调



90.0
机房专用空调



91.0
冷水机组



92.0
冷却塔



93.0
无线类测试仪表



94.0
传输类测试仪表



95.0
动力环境测试仪表



96.0
通信工程可研和勘察设计服务



97.0
通信设备安装施工服务



98.0
线路施工服务



99.0
新型空调末端系统集成服务



100.0
通信工程监理服务



101.0
综合代维服务



102.0
网络优化服务



103.0
通信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馈线检测服务


馈线连接器检测服务


WLAN检测服务


传输配套产品检测服务


电源产品检测服务


基站及室分天线检测服务


LTE一体化皮基站检测服务


网优产品检测服务


104.0
2/3/4G移动主设备维保服务(含CM-IMS网络业务平台设备续保服务)



105.0
传输设备维保服务



106.0
应急通信车



107.0
IT硬件原厂维保服务



108.0
IT软件原厂维保服务



109.0
IT硬件第三方维保服务



110.0
广告制作



111.0
媒介资源
互联网类媒介资源


电视类媒介资源


户外媒介资源


112.0
展会



113.0
传播效果评估及客户感知评估



114.0
物流运输



115.0
仓储支撑



116.0
快递服务



117.0
保险服务



118.0
机票服务



119.0
专利申请服务



120.0
酒店服务



121.0
培训服务



122.0
招聘服务



123.0
咨询服务



124.0
普通USIM卡/SIM卡



125.0
NFC USIM/SIM卡



126.0
M2M USIM/SIM卡



127.0
充值卡及卡类耗材



128.0
排队叫号机系统



129.0
多功能自助终端



130.0
可签字液晶显示屏



131.0
LED走字屏



132.0
电子海报



133.0
SIM读卡器



134.0
市场营销印刷品



135.0
宣传用手提袋



136.0
业务受理单



137.0
机顶盒



138.0
标志服



139.0
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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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服务



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一)一般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二)严重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1.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中国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3.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二、责任追究措施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详见附1表)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详见附2表)。不能确定对应产品类别的,则针对该供应商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全部产品类别进行责任追究。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相应特别严重负面行为或严重负面行为的,应取消本次采购的中选资格;发生相应一般负面行为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扣除本次评审相应得分。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供应商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三、其他中国移动在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后,将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对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对于个人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供应商同意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移动的采购活动。在负面行为处理过程中,供应商可就其中存在的不实、不合规等情况按照既定方式进行申诉。附1-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产品竞争领域分类表附2.1-充分竞争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附2.2-不充分竞争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
序号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负面行为分级情况
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追究措施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发生一次所述行为之一的
1.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约谈并记录存档。
3.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拆除、安装等直接费用(或无条件进行项目整改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4.同类产品下次集中采购的后评估总得分扣减3分(百分制)。
5.对于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相应种类产品,取消事发省已分配但未执行的相应产品的剩余份额。

1
一般负面行为
负面行为描述: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
2、延期交货;
3、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同一类产品连续三年内累计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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