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人工、辅材 电流互感器 互感器 智能电表招标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2024)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第三次网上竞采公告

竞采编号:73463985499471873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采购人)对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项目)采用 最低价 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
(项目总预算:361,689.14 元)

包1(商品种数:1)
包合计:361,689.14 元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采购预算(元)
数量
小计(元)

采购目录:

其他建筑工程

需求描述:

详见附件

¥361,689.14
1(件)
¥361,689.14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注册。)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详见询价文件 (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上传:详见询价文件)

三、报价时间

报价开始时间:

2024-11-25 09:00:00(北京)

报价截止时间:

2024-11-25 17:00:00(北京)

四、响应文件要求

文件必须上传:



文件上传说明:

详见附件

五、商务条款

(一)工程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货物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装卸费、培训费、保险费、税费(含关税)等所有费用。

(三)付款方式 :

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的付款方式。

六、其它说明及要求

(一)成交原则说明:

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则依照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约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报价说明:

本项目采用“最低价”评审方式,供应商需在本项目规定的报价有效时间段内进行在线一次性报价,在报价截止前可修改报价。

(三)其他相关费用说明:

除履约保证金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标书费、报名费及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影响营商环境的相关费用

(四)采购异议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七、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方

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

联系人:

李孟娟

联系电话:

02368762376

采购需求方

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

联系人:

李孟娟

联系电话:

02368762377

一户一表询价明细表(清单表).xlsx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第三次)2024-JLJYDE-G40006.doc

\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询价明细表\n\n序号\n 名 称\n参数\n单位\n数 量\n综合单 价(元)\n主材单价(元)\n人工、辅材及其他费(元)\n合 价(元)\n备 注\n\n1\n电流互感器\n1、含一套互感器,含原有电气元件的拆除 2、含单根长度5m以内所需各规格电线及配管 3、含所需全部附件辅材 \n套\n79\n100\n100\n\n7900\n互感器按100元/套(每套3只)暂估\n\n2\n三相电子式电能表\n1、含一块导轨式智能电表,含原有电气元件的拆除 2、含单根长度5m以内各规格电线及配管 3、含所需全部附件辅材 \n套\n181\n750\n750\n\n135750\n智能电表按750元/套暂估\n\n3\n水表DN80\n1、含机械水表一个及所需所有辅材 2、含原有水表及附件的拆除 3、含5米以内给水管及管件 \n块\n1\n0\n\n\n0\n\n\n4\n水表DN40\n1、含机械水表一个及所需所有辅材 2、含原有水表及附件的拆除 3、含5米以内给水管及管件 \n块\n4\n0\n\n\n0\n\n\n5\n水表DN100\n1、含机械水表一个及所需所有辅材 2、含原有水表及附件的拆除 3、含5米以内给水管及管件 \n块\n1\n0\n\n\n0\n\n\n6\n水表DN50\n1、含机械水表一个及所需所有辅材 2、含原有水表及附件的拆除 3、含5米以内给水管及管件 \n块\n1\n0\n\n\n0\n\n\n7\n水表DN63\n1、含机械水表一个及所需所有辅材 2、含原有水表及附件的拆除 3、含5米以内给水管及管件 \n块\n1\n0\n\n\n0\n\n\n8\n配电箱\n1、材质:烤漆铁壳 2、规格:400mm*500mm*140mm 3、含所需全部附件辅材\n套\n10\n0\n\n\n0\n\n\n9\n配电箱\n1、材质:烤漆铁壳 2、规格:500mm*650mm*160mm 3、含所需全部附件辅材\n套\n10\n0\n\n\n0\n\n\n10\n预留金\n项目不可预见费用\n项\n1\n30000\n\n\n30000\n\n\n11\n合 计\n\n\n\n\n\n\n173650\n\n\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备注:询价单价包含安装费、材料费、运费、上下车费、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调试等所有费用。电气安装院方需在特定时间内施工。\n\n\n\n\n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第三次)采购文件本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进行采购:项目名称: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第三次)项目编号:2024-JLJYDE-G40006项目基本情况:拟对医院院区加装水表、电表。已完成院区调研工作,目前计划加装电表181块,水表7块,加装完成后,实现全院科室、楼栋全覆盖。★一、工程量、时间、地点、要求1.工程量:统一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附后(提供对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不作修改承诺书)。2.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3.交付(服务)地点:以招标人指定的地方为准。4.报价要求: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361689.14元(其中暂列金30000.00元;互感器按暂估价100元/套(每套3只),智能电表按暂估价750元/套计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人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工程量统一按工程量清单计算,其工程量清单附后(提供对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不作修改承诺书)。3.措施费根据自身情况和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报价人未列或未报价的措施项目将视为将其费用已含在其他措施项目中。4.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改造限价(含安全文明施工、暂列金、措施费及除渣费、税费等所有费用)。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5.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及项目特征内容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二、供应商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不接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及联合体参加(提供无外资、港澳台背景、非联合体承诺)。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提供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施项目情况承诺书)。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5.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7.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不接受三、商务要求(一)报价方式:按照“一户一表询价明细表(清单表)”报价(二)售后服务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三)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借用、复印或泄露给与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工程竣工后,须将上述资料完整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的电脑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该电脑不得连接互联网,工程竣工后,该电脑硬盘交发包方处理。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借用、复印或泄露给第三者。5.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6.招标人对有关保密的其他要求: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中标人须向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书。★(四)付款及结算方式本项目工程进度款采购人每月按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的8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按照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竣工签署合格文件并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含扫描件)后付至合同价除暂列金外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中标人提交三套竣工和结算资料(含扫描件)、竣工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97%,留结算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二年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期2年。★(五)履约保证金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进行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采用转账形式;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合同签订前5日由中标人提交给采购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签发并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采购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四、其他要求(1)报价材料品牌要求主要材料品牌推荐表序号材料参考品牌备注1水、电表上海人民、万泰、林洋或同等及以上档次2线缆泰山、鸽牌、渝丰、南方阻燃或同等及以上档次五、响应文件内需含以下资料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无外资、港澳台背景。不接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及联合体参加(提供无外资、港澳台背景、非联合体承诺)。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提供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施项目情况承诺书)。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5.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7.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不接受8.承诺书①无外资、港澳台背景、非联合体承诺书。(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承诺格式自拟)②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情况承诺书。(承诺格式自拟)③对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不作修改承诺书。(承诺格式自拟)④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承诺格式自拟)⑤未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承诺格式自拟)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承诺格式自拟)。⑦保密承诺书(格式附后)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上传,未按要求提供报价无效。六、现场勘查不组织现场踏勘。若竞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其费用自理;竞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七、响应文件的提交(一)报价时间:以政采云平台公布时间为准。(二)报价要求:通过政采云采购平台,报价文件以PDF格式自行上传报价文件,且所有上传资料必须加盖报价人鲜章,未按要求上传资料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三)报价文件提交方式:线上提交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四)评审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八、采购文件获取地址供应商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医院官网(www.xnyy.cn)上下载。9、联系方式联系人:叶老师/梁老师办公电话:023-68762231/68762376(08:00—11:30,15:00—17:30)监督电话:023-68762357(08:00—12:00,15:00—18:00)地址:重庆市江北区10、上级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上级监督部门办公电话:023-68752144(08:00—11:30,15:00—17:30)十一、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价方式,不接受纸质报价文件。请报价供应商认真学习《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价中心》(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上详细了解网上报价相关操作、获取电子采购文件、编制电子报价文件和网上采购等流程要求。2.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涉及系统平台操作的技术问题,可致电《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竞价中心》(https://xj.ccgp-chongqing.gov.cn/ge/)咨询。十二、合同样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负压病房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一户一表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重庆市江北区。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4资金来源:自筹。1.5工程内容:1.6工程承包范围:2.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合同价格形式::。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及号码:;6.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有修正,指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11)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7.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8.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9.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10.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11.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13.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壹份。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二、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采用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略)三、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3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1.1.4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1.1.1.5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6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1.1.1.7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8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9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2工程和设备1.1.2.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2.2永久占地包括:无。1.1.2.3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3其他1.1.3.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1.1.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2标准和规范1.2.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级单位保密条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单位、行业及地方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检验规范。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1.2.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2.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执行。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照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执行。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其中壹套用于制作竣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平面示意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施工平面示意图纸,不得将图纸借用、复印或泄露给第三者。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1.4.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1.4.3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1)现场交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工期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工期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工期计划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工期计划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5联络1.5.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注:(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上述列明的地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面呈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递交并得到签收时视为送达;任何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投邮后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投邮后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任何写上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邮寄的信件及任何附有收件人已收取传真的传真报告,将视为任何有关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已根据本合同被妥善传递及发出。(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项目经理委托授权代表作为接受人的,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天内,将其授权代表的姓名、授权范围和签名式样通知发包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以上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当确保其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的,构成拒不签收。(4)以上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6严禁贿赂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5《廉洁从业协议》。1.7交通运输1.7.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提前7天向发包人上报有关施工人员名单,并制作工作证,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证,否则不得出入施工现场;(2)按照院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措施(佩戴口罩、渝康码)通行、(3)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7.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除到达施工区域必经区域,其它区域不得随意进出须遵守院方要求及相关规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因施工造成施工区域以外墙、地、顶等设施损坏的,应按照原标准进行修复。1.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借用、复印或泄露给与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工程竣工后,须将上述资料完整退还发包人。若承包人的电脑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该电脑不得连接互联网,工程竣工后,该电脑硬盘交发包方处理。1.8.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当然也可包含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的一定偏差,但是偏差过大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可在此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在15%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调整;工程量偏差超过15%,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实际施工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多15%以上时,该清单项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实际施工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少15%以上时,该清单项的总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办法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2.1(2)款。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进场构(配)件、材料、设备的验收,构(配)件、材料设备的检(试)验;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延误、停工通知等上报批准和盖章确认。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工期延误、现场签证无效。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2.2.1.1提供场地: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场外道路接至施工现场周边位置,并保证满足施工需要,水、电由承包人在指定接线位置装表计量、接至现场各施工地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自筹资金,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5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照第5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单位工程提交竣工资料。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与控制资料,分部、分项、检验批验评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竣工图、变更和签证等其他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叁套、竣工图三套、变更和签证等其他资料三套,所交资料须交电子版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除提供纸质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件及影像文件。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1.10.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2从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退场之日,承包人对场地的安全保卫、安全文明、环境卫生、污水排放以及周围房屋、设施、防疫等负全责。因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3.1.10.3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发包人使用。不需保留的,承包人应无偿按要求拆除、清理并将建筑垃圾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堆放场,不得留下安全隐患。3.1.10.4图纸核查、补遗和深化工作: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2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图中出现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承包人应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3日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如: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如果任何明显属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且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专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也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和设施提供资料后,承包人应当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或对现场详细勘查等,以获得全部真实资料。3.1.10.5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7日内,承包人应提供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密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之日起5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因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引起的经费增减,结算时该部分价款不再调整。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根据项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协助、要求和督促各专业承包人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各专业承包人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并定期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制订质量通病预防及纠正措施,实现对通病的预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量会诊、质量讲评;质量的控制包括对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图纸的质量控制,以及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程资料的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3.1.10.6工程现场管理方面:承包人须对本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并对在施工现场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承包人应参加本工程相关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对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的决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承包人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发包人的审批。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3.1.10.7协调配合方面: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并报发包人代表签署方为有效。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方式:。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负责抽查项目经理的考勤签到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3.2.2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专业:;证书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负责抽查技术负责人的考勤签到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1、死亡;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3.2.4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3.5分包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发包人接受工程移交止。3.7履约担保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合同签订前5日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4)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采购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4.工程质量4.1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4.2质量保证措施4.2.1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10)《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11)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4.3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对隐蔽工程重新验收,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通知单后,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5质量事故的处理4.5.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4.5.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发包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5.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5.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该项目感染风险度为低风险区域,承包人应按感控要求设置Ⅰ类隔离屏障(防尘屏障)施工现场围挡,围挡要求完全隔离施工范围紧邻办公、休息区域,围挡应严密、整齐美观,防止尘埃飞扬,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5.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6.工期和进度6.1施工组织设计6.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保密管理体系与措施;(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管理措施;(3)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措施。6.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但不得晚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日,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后7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6.2施工进度计划6.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之日起7日内。6.3开工6.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内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应在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前完成开工准备工作,电梯轿箱内部防护未完成、施工区域未封闭、围合、施工区域成品保护工作等未完善前不得开工。否则,应自于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需用电梯作为垂直运输的,需提前报发包人和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使用后方可施工。电梯轿箱内部和外侧门套等部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定期协调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门槽、轨道等电梯器件进行除尘和清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有进出场材料需提前报备,若需占道施工,需提前一天向甲方、项目监理部和院区物业管理单位报备,确定好使用场地、时间和交通转换措施后方可实施。6.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要求。6.4测量放线6.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日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5工期延误6.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2.1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6.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5.2.2(6)目执行。6.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质勘察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意外发现的地下管道;异常的地下水位等情形。有关约定:承包人在遭遇不利物质条件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最迟在48小时内组织检验、核查,确认构成“不利物质条件”的,通过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按变更程序核定承包人发生的费用和应予顺延的工期。6.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17.2_-24.4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oC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20oC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其它恶劣天气影响施工的。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在进行上述认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7.材料与设备7.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7.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7.2样品7.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7.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与检验8.1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检、试验的材料、设备,应全部在当地具有专业试(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9.变更9.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6)勘察设计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11)本工程变更为图纸未包含或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不含承包人在投标时因自身原因而漏报、少报、错报部分的工程内容。(12)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所有变更对扣除价值的影响(如有)应按本合同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发包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1)承包人违约或毁约;(2)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方便;(3)承包人施工措施的需要;(4)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则由于本款(1)~(4)原因引起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签署费用变更单。9.2变更估价9.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在±15%(含)以内时,变更引起的清单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其中:①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②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为:消耗量可依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本项目第三方结算单位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工程所在地造价信息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相应清单项目承包人原投标费率确定。(2)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增减超过±15%(不含)时,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清单项目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2)P1的确定方法: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①当P0②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L——为本合同条款第9.2.1(1)第3)款中计算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③当P0>P2×(1–L)×(1-15%)或P0(3)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漏项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变更时,其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照评标时其他有效投标人该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的结果确定。(4)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提出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结算时一律不做调整。9.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9.4暂估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购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采购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工程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购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采购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采购确定。9.5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主要用于设计变更及合同以外增加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或全部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0.价格调整10.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0.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0.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0.1.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1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1.1合同价格形式11.1.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0.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采购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以下情形价款调整办法(1)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2)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文件中未进行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它项目的报价中,结算时,此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零计价。(3)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按本章有关规定调整。(4)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实体性措施费用(因变更洽商而发生的实体性措施费用,例如模板费、脚手架费用等)按实结算,措施项综合单价按相同相似原则,按变更单价的计算原则计取。其他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做调整。(5)规费在采购时承包人已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计取,结算时不再调整,变更洽商不单独计算规费。(6)材料及设备暂估价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包人给出的金额进行报价。竣工结算时,如是采购采购的,按中标价进行调整;如是非采购采购的,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签认的价格进行调整;暂估价材料、设备用量以投标人《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用量为准,但是消耗量超出定额规定消耗量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设备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7)工程水电费的计量与计价:施工所需的用水和用电、临时用电和用水由承包人自行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点引至施工现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安装独立计量表的施工现场承包人按实缴纳相关费用,未安装独立计量表的施工现场,结算时按相关指导文件计费,自行向财务完成相关缴纳手续。(8)本工程投标时已考虑雨季和冬季施工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费用,结算时不再因此增加措施费用。(9)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二次深化设计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清单描述报价,报价中应考虑深化设计费用、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深化设计图纸需与整体建筑物相协调,经本建筑物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设计费及施工工艺与清单描述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各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结算时均不做调整。(10)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报价费率和分包合同价(不含设备费)进行结算。11.2计量11.2.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2.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2.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1.3工程款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采购人每月按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的8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按照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竣工签署合格文件并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含扫描件)后付至合同价除暂列金外的80%;办理完竣工结算,中标人提交三套竣工和结算资料(含扫描件)、竣工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97%,留结算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二年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期2年。12.验收和工程试车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2.1.1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2.2竣工验收12.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做空气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必须包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氨和氡,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竣工后,开荒清洁工作必须满足验收要求,且达到移交条件。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套(刻光盘)。12.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结算金额的0.5‰/天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12.3工程试车12.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和相关规范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竣工退场12.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3.竣工结算13.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报送经发包人同意送审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结算书;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出具书面告知函进行催促要求承包人14天内报送;经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报送的,承包人需接受超时报送处罚,处罚金按合同签约价5‰/天,办理竣工结算时扣除(书面告知催促函发出之日14日后开始计算)。同时发包人有权委托审价机构或发包人自行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结论,并视为承包人认可按已有资料报送。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发包人审核。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包人或审价机构需补充资料,并出具书面告知函进行催促。经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补充齐全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审价机构或发包人自行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结论,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总价;(2)工程变更结算价款;(3)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应扣回的预付款;(5)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3.2竣工结算审核13.2.1竣工结算办法13.2.1.1计量原则按照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3.2.1.2计价原则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具体结算办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0.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9.2.1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9.2.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3.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1.1.1(4)项约定执行。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2)对于依法必须采购的暂估价项目:达到采购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采购确定,并按暂估价采购文件约定结算。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1)工程变更: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1.2.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2)索赔: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3.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3)现场签证:按照第9.2.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3.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13.2.1.3竣工结算价以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13.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日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3.3最终结清13.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日内。13.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日内完成支付。13.4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已提交的有效资料与第三方结算单位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13.5特别条款13.5.1施工单位无条件配合建设单位,并接受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抽查复审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8%以上部分计取的审核绩效费用,由编报项目竣工结算的施工单位自行负担。13.5.2支付账户:(1)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收款开户银行:。1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4.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起24个月。14.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预留结算审核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二年后付清,不计利息。保修期如有返修,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4.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3%的结算审核工程款。14.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4.3保修14.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4.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如逾期不维修,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垫付的,有权向程承包人追偿或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15.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5.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后延的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后延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后延的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后延的责任。(7)其他无。15.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日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15.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15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0%;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1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发生第15.2.1项(11)目、15.2.1项(12)目、15.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5.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万,累计不超过5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万,累计不超过10万。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5.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0.5万,累计不超过3万。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5.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5.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5.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超过10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7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总工期天数50%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天数60%的;(5)发生第19.1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6)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7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5.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13.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6)上级单位或总部的命令。16.2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2.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6.2.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6.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保险17.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7.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否则,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与事后处理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7.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4其他17.4.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4.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争议解决18.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8.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9.补充条款19.1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附件:以下:十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4:主要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及品牌要求附件5: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6:廉洁从业协议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附件8:保密承诺书附件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0:供应商承诺声明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本文件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移交时间责任人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附件4:主要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及品牌要求序号名 称参考品牌规格、型号备注附件5: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附件6:廉洁从业协议廉洁从业协议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5.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一、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二、责任目标(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1.人员轻伤事故。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三、安全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四、接口及协调1.发包人对该工程实施管理,发包人代表在安全管理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和指导。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计划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五、安全资质审查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六、人员基本素质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2.无刑事案件牵连。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七、劳动保护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3.发包人代表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八、施工机具与材料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1.发包人代表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3.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十、安全监督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的监督与安全评价。7.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有权查看这些记录。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一)基本要求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8)其他。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十六、安全业绩考核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事件类型违约金额较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0.5‰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2‰特别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4‰(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评价。发包人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8: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招标人: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合同约定,我方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合同名称、编号)合同保密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甲方或者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未经甲方或者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军方提供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甲方或者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者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四、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五、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我方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甲方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军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我方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附件9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人申报工程款时,应对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名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名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名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二、由于工程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附件: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承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名称): 我单位负责承建的(项目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章):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签名并加盖项目章: 附件9:供应商承诺声明供应商承诺声明(采购机构名称):我单位自愿参加贵部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承诺声明如下:一、供应商诚信承诺1.如实编写报价文件,对报价文件中提供的文件材料、图片影像、财务数据、资产情况及相应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单位转制、兼并、股改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始材料、财务数据、资产情况等,造成单位信息难以确认时,自愿放弃参加军队采购活动。3.在提供报价文件或现场核查时,如存在伪造文件材料,提供虚假图片影像、业绩合同、材料数据等,造假或篡改相关数据及资产等情况,自愿放弃成交资格并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罚。二、保密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2.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3.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4.谈判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5.未经采购机构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三、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1.严格遵守《供应商诚信承诺》,若受到1年、2年、3年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同意缴纳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1.5%、2%的诚信责任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千元),最低额度为10万元,最高额度为200万元。2.同意至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之日前,缴纳诚信责任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不予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自禁止性处理期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给予终身禁止处理。如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之日起3年内再次受到1年以上(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同意前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同意再次按照被处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处理年限对应的比例重新缴纳保证金,在未缴纳之前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3.若经查实采取串通谈判手段取得成交资格,已进入履约阶段的,同意按照军队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需继续履约但存在明显价格风险的,同意扣除利润,按照审定的实际成本结算,审定结果高于合同金额的,按照合同执行,接受相应违规处理;对于已完成履约和结算的,同意根据审价认定的实际成本支出,退还军队超额付款部分,接受相应违规处理。审价所需费用由我方承担。4.给部队造成损失的,同意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经济赔偿。四、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五、关联关系企业不参与采购活动承诺与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参加同一包采购活动。我单位为生产型企业的,与我单位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其他生产型企业,未参加同一包采购活动。我单位为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与我单位以及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其他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未参加同一包采购活动。我单位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缔约方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六、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我单位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我单位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九、具备履约专业能力的书面声明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十、未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书面声明我单位未被国家和采购单位及上级部门列入黑名单。十一、非联合体投标的书面声明我单位为非联合体投标如果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声明内容,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按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作出的相关处罚。报价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十三、响应文件部分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报价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注:1.本页内容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亲自竞价。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报价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30天结束为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年月日注:本内容适用于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1.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凭证。(最近连续3个月养老保险凭证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3个月的不间断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报价函致采购人:一、我方已全面、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报价说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总报价,工期日历天,缺陷责任期________个月,质保期____年签订合同,并遵照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采购项目,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二、承诺1.我方接受报价说明中付款方式。2.中标后保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原则处理造价调整事宜,决不发生签订合同后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3.保证中标后密切配合发包人开展工作,遵守操作工序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4.保证中标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5.其他承诺:。三、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有关证明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竞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保密承诺书致采购人: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合同约定,我方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本项目保密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设置保密部门,配备保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甲方或者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保密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未经甲方或者军方有权单位许可,不以摘抄、复制、告知、公布、出版、传递、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组织和人员知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军方提供的或者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获悉的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甲方或者军方有权单位明确表示无需保密的信息除外。三、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者其他可读取方式记载的数据信息和文档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室专柜存放、定期审核销毁,不擅自复制留存。四、不在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保密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五、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保密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我方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其成本,无须甲方另外支付保密相关费用。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军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我方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报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商务部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说明: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照文件规定的商务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所投物资的具体响应,注明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备注中注明偏离的具体内容。负偏离应当如实注明。本表中带“★”号条款出现负偏离,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供应商公章)(签字)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商务要求”条款进行响应;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1.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人工、辅材 电流互感器 互感器 智能电表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