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招标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塘桥街道办事处2024)
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公告标题:
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内容:
项目概况
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对标改革专窗”(http://www.zfcg.sh.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04日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000241112146708-15171140
项目名称: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预算编号:1524-W00013178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715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715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715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715000.00
简要规则描述:“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平安综治子系统、营商服务子系统、智能客服子系统、系统支撑平台四大模块。平安综治子系统将实现健全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提升反诈热线事件处置效率;营商服务子系统则提供诉求闭环管理、政策服务、助企纾困、人才服务等多类服务,并依托数智决策平台为企业提供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智能客服子系统将为用户提供精准触达服务,并为街道内部提供整合式的服务运营管理智能化工具;最后,通过系统支持平台,全面管理各类资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供会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注册、认证、角色配置等功能;确保组织架构、用户账号及权限的统一管理,为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标的)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715,000.00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487号。具体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80个日历日内交付,供应商可自报少于180个日历日的其他时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采购。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对标改革专窗”(http://www.zfcg.sh.gov.cn)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 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年12月04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16A11室。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2、现场踏勘:本项目不安排踏勘3、答疑时间:本项目不安排答疑 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措施为整体预留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塘桥街道办事处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487号 联系方式:021-583927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6楼 联系方式:021-68541155-9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桢 电 话:021-68541155-960
附件信息:
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需求书.docx46.0K
公告发布时间:
2024-11-21
公告发布媒体: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公告源URL:
投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4-12-04 13:30:00
一、说明1总则1.1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3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1.4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5供应商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参加磋商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产地等相关信息,因上述信息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本项目不适用)★1.6若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产品(信息安全产品、3C认证产品、强制节能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强制认证要求。(详见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17.2(6))(本项目不适用)★1.7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8采购人在技术需求和图纸或图片(如果有)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技术参数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和排他性,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技术参数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在不影响功能实现的前提下,并在可接受范围内接受偏离。(本项目不适用)1.9供应商应根据本章节中详细技术规格要求,采用市场主流产品或按照要求提供定制产品参加磋商。同时,请供应商务必注意:无论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都不得与磋商要求相差太大,否则将可能影响供应商的得分。一旦成交,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本项目不适用)1.10本项目如涉及软件开发,则开发软件(包括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的)的全部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采购人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支撑该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如采购人使用该软件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1.11本项目若涉及保安服务内容,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项目不适用)1.12本项目若涉及餐饮服务内容,则应满足以下条件:1.12.1供应商应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如为学校餐饮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具有食品经营方面的资格(资质)。1.12.2供应商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协助配合采购人办理与餐饮服务相关的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备案许可等手续,为采购人的餐饮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本项目不适用)1.13响应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自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二、项目概况2磋商范围与内容2.1项目背景及现状塘桥街道作为上海市的重要区域,积极响应国家数字化转型号召,制定了“社区平安综治”和“营商服务最后一公里”两大工作方向,旨在通过信息化平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水平,解决安全隐患排查和反诈热线事件处置中的痛点难点;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统一的营商服务平台和数智决策支持,并整合内外部数据,提供智能客服应用和服务运营管理智能化工具,以应对服务力量和数据应用有限的实际问题。2.2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平安综治子系统、营商服务子系统、智能客服子系统、系统支撑平台四大模块。平安综治子系统将实现健全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提升反诈热线事件处置效率;营商服务子系统则提供诉求闭环管理、政策服务、助企纾困、人才服务等多类服务,并依托数智决策平台为企业提供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智能客服子系统将为用户提供精准触达服务,并为街道内部提供整合式的服务运营管理智能化工具;最后,通过系统支持平台,全面管理各类资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供会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注册、认证、角色配置等功能;确保组织架构、用户账号及权限的统一管理,为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2.3本项目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80个日历日内交付,供应商可自报少于180个日历日的其他时间。3承包方式3.1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可靠的方式实施项目承包。3.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合同签订方式4.1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5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5.1结算原则5.1.1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5.2支付方式5.2.1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5.2.2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1、第一笔付款-预付款(30%):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收到发票后(经审核符合要求),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2、第二笔付款-系统上线付款(40%):系统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且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但该付款行为不构成对系统的验收。3、第三笔付款-项目验收付款(30%):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验收报告(由合同双方及新区大数据中心签署)、合同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发票正本(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货款。5.3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5.4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延迟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行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技术质量要求6适用技术规范与规范性文件《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GB/T30850.1-2014);《电子政务数据元第一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GB/T19488.1-2004);《电子政务数据元第二部分:公共数据源目录》(GB/T19488.2-2004);《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GB/T21062-2007)。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7磋商内容与要求7.1工作目标与总体要求本项目“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在平安综治方面,通过信息化平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赋能基层安全治理效能和标准化建设,提升末端最后一公里反诈案件处置与智慧监督管理系统的效率与质量、构建统一处置标准、实时反馈机制和全面监督体系;在营商服务方面,改变传统营商服务模式,将营商服务线上化,提升服务触达率与体验;并且对内建设分级受理体系,实现诉求闭环处置,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服务效能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撑;并通过智能客服应用场景,创新平安综治和营商服务新模式,对外向用户提供智能客服应用,对内向街道提供智能运营管理工具,实现“自助式服务”及“整合式管理”。7.2本项目磋商内容与具体质量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序号服务内容具体要求备注1平安综治子系统平安综治子系统覆盖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和反诈案件处置管理两大核心板块。在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包括从基础数据管理到风险隐患工单处置全流程的管理,支持同时管理各条线人员信息、重点人群与排查点位、排查领域、事项、风险等级模型,排查计划任务等。并且提供多维度的排查分析与看板展示,确保安全隐患能够被及时发现、有效调度与高效处置;在反诈案件处置管理方面,实现从数据对接、处置人员管理到工单确认、现场处置、用户评价、答复平台及事件归档的全过程精细化流程管理。可通过与城运中心和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对接,确保工单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同时,强化队伍与人员管理,提升处置效率。此外,通过智慧监督管理,提供工单自定义检索与事件分析功能,助力管理层全面掌握工单处置情况,提高反诈工作效能。2营商服务子系统营商服务子系统全面构建了集在线服务、诉求闭环管理与数据决策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通过营商在线平台,提供政策解读、资源导航、人才支持等一站式线上服务;采用分级受理体系实现诉求闭环管理,确保企业诉求高效解决;同时,营商数据决策板块利用大数据与智能分析能力,为街道提供市场洞察与科学决策支持,优化服务效能,并通过可视化工具展示区域产业全景,助力街道精准施策,推动产业升级与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3智能客服子系统智能客服子系统通过整合调取街道内部可公开数据以及外部数据,形成一个全面且丰富的数据资源库。基于这些数据,通过处理分析,为外部用户解答在平安综治以及营商服务方面的各类需求和问题,让用户享受“自定义”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也为街道内部提供综合服务运营管理的智能化工具,帮助街道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访问所需数据、快速全面的掌握街道在平安综治以及营商服务方面的情况,辅助工作和决策。4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通过巡检中心、资源中心、会员中心、触达中心、组织中心、鉴权中心、日志中心、应用中心等板块,全面管理各类资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供会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注册、认证、角色配置等功能;确保组织架构、用户账号及权限的统一管理,为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说明:此表所列内容为本次磋商核心工作内容,供应商不得缩减。7.3具体服务内容7.3.1设计原则此次建设的精准服务平台项目在技术路线及界面风格上保持统一,设计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家标准和规范。在项目设计中,重点考虑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可持续发展性,使系统具有扩展性的升级能力、易于维护、安全性和保密性、标准化和开放性、灵活性、可拓展性和兼容性。(1)国产化出于对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本次项目建设将采用以Java为核心的技术架构、编程语言和开发平台,软件能够在国产操作系统(如中标麒麟)上稳定运行,能够国产数据库(如达梦)以及国产中间件(如东方通)良好集成,实现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的国产化替换。遵循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2)使用性使用性是指所设计的软件应符合需求方自身特点,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采购人自身特点,设置符合需求方的设计需求。对于需求方的需求,在不违背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需求的设计,满足需求方内部管理的要求。(3)先进性系统构成需采用成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软件产品和设备。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依照国际上的规范、标准,借鉴国内外目前成熟的主流网络和综合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以保证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扩展能力。(4)开放性系统需采用开放性的平台,充分考虑本系统与其它系统的数据接口。实现思路是:快速适应系统的业务需求,应用先进的软件设计思想,同时充分考虑系统长期发展的前瞻性要求,基于多层B/S架构体系之上实现系统的灵活性、安全性,并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可管理性。(5)可靠性在可靠性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可靠性设计应有明确的可靠性指标和可靠性评估方案;可靠性设计必须贯穿于功能设计的各个环节,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要全面考虑影响可靠性的各种因素;应针对故障模式(即系统故障或失效的表现形式)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控制产品在寿命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故障(失效)模式;在设计时,应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的设计原理和可靠性设计技术。但在采用新技术时必须经过试验,并严格论证其对可靠性的影响;在进行产品可靠性的设计时,应对产品的性能、可靠性、费用、时间等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以便做出最佳设计方案。(6)灵活性应用系统不依赖于特定硬件环境;在系统结构一致的前提下可选择实施各模块的应用;系统具有可实施性,各模块可单独实施并使用。(7)扩展性扩展性原则包含2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系统功能的扩展,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系统的功能可能将进一步扩大,因此软件系统的建设应具备很强的扩展能力,方便以后更多功能模块的逐步应用;二是用户数量的扩展,由于业务的不断开展和中心业务的不断增加,势必将带来管理用户的增加,使软件用户数量增多,本系统建设应具备随时扩充用户的能力。系统采用“活页夹”式结构设计,可自由组合功能模块,以搭建不同应用,有效地保证在各个应用层面的可伸缩性。(8)可持续发展性可持续发展性指的是系统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够方便的升级,扩展系统的功能。采用集中式系统架构,数据和应用的集成集中在中间件一级进行处理,为日后的扩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保证系统能在各种操作系统和不同的中间件平台上移植。7.3.2建设目标本项目“数字塘桥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在平安综治方面,通过信息化平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赋能基层安全治理效能和标准化建设,提升末端最后一公里反诈案件处置与智慧监督管理系统的效率与质量、构建统一处置标准、实时反馈机制和全面监督体系;在营商服务方面,改变传统营商服务模式,将营商服务线上化,提升服务触达率与体验;并且对内建设分级受理体系,实现诉求闭环处置,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服务效能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撑;并通过智能客服应用场景,创新平安综治和营商服务新模式,对外向用户提供智能客服应用,对内向街道提供智能运营管理工具,实现“自助式服务”及“整合式管理”。7.3.3各模块具体要求(1)平安综治子系统平安综治子系统覆盖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和反诈案件处置管理两大核心板块。在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包括从基础数据管理到风险隐患工单处置全流程的管理,支持同时管理各条线人员信息、重点人群与排查点位、排查领域、事项、风险等级模型,排查计划任务等。并且提供多维度的排查分析与看板展示,确保安全隐患能够被及时发现、有效调度与高效处置;在反诈案件处置管理方面,实现从数据对接、处置人员管理到工单确认、现场处置、用户评价、答复平台及事件归档的全过程精细化流程管理。可通过与城运中心和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对接,确保工单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同时,强化队伍与人员管理,提升处置效率。此外,通过智慧监督管理,提供工单自定义检索与事件分析功能,助力管理层全面掌握工单处置情况,提高反诈工作效能。供应商根据自身过往项目经验及对项目需求的理解,提供详细流程建议,包含隐患排查业务流程和反诈案件处置业务流程。隐患排查业务流程能体现排查机制、排查点位、事项、人员或部门在整个排查过程中的关联关系;反诈案件处置业务流程能体现从获知反诈案件线索开始,到受理、处置、评价、分析、办结、归档等所有节点的对应操作人员及详细流程,提供对应流程图和详细数据表单建议,使平台形成统一的相关业务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体系、多部门协同体系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议流程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将作为评分的参考。(2)营商服务子系统营商服务子系统全面构建了集在线服务、诉求闭环管理与数据决策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通过营商在线平台,提供政策解读、资源导航、人才支持等一站式线上服务;采用分级受理体系实现诉求闭环管理,确保企业诉求高效解决;同时,营商数据决策板块利用大数据与智能分析能力,为街道提供市场洞察与科学决策支持,优化服务效能,并通过可视化工具展示区域产业全景,助力街道精准施策,推动产业升级与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供应商根据自身过往项目经验及对项目需求的理解,提供详细流程建议,包含企业诉求提报流程、诉求受理流程、企业走访流程、活动报名流程。除此之外,为确保该模块的建设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要求供应商有AI及算法能力,并提供以下算法模型:企业综合指数评估模型、企业创新指数评估模型、潜力企业预测模型、迁出企业预测模型和异动企业识别模型分析指标和算法逻辑。最后,营商数据决策板块的分析维度应不少于60个,列出具体指标清单。(3)智能客服子系统智能客服子系统通过整合调取街道内部可公开数据以及外部数据,形成一个全面且丰富的数据资源库。基于这些数据,通过处理分析,为外部用户解答在平安综治以及营商服务方面的各类需求和问题,让用户享受“自定义”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也为街道内部提供综合服务运营管理的智能化工具,帮助街道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访问所需数据、快速全面的掌握街道在平安综治以及营商服务方面的情况,辅助工作和决策。(4)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通过巡检中心、资源中心、会员中心、触达中心、组织中心、鉴权中心、日志中心、应用中心等板块,全面管理各类资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供会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注册、认证、角色配置等功能;确保组织架构、用户账号及权限的统一管理,为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7.3.4原型图册要求为了保障按时、高质量交付,优先选择有成熟经验的供应商,为展现供应商有相关成熟应用,并具备项目所要求的技术实力和对项目的理解和把握能力,能够满足采购方的相关进度要求,保障技术实现,供应商需提供项目中所涉及业务的系统原型图册及具备成熟系统的证明材料,以便进行调研和二次开发,而不是从0到1的梳理需求,完全定开。原型图册涉及以下所列模块且总数不少于42张:(1)平安综治子系统:包含安全隐患排查管理以及反诈案件处置管理的功能板块,提供应用界面原型图不少于16张。其中,能体现安全隐患排查领域分类不少于10类、责任部门不少于10个、且具备相关经验,能够将不同排查领域匹配不同的权责部门;风险事项记录维度不少于7个、隐患排查看板的分析维度不少于30个。(2)营商服务子系统:包含对外的营商服务平台功能板块、诉求闭环处理功能板块、以及营商数据决策功能板块,提供应用界面原型图不少于20张。(3)智能客服子系统:包含对外的服务功能应用和对内的运营功能应用,提供应用界面原型图不少于6张,咨询事项导航应不少于10个维度。7.4人员配备要求7.4.1本项目中人员岗位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人员配备一览表序号岗位名称建议配置岗位人数基本要求备注1项目经理1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2产品经理1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3UI设计师1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4开发经理1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5软件开发工程师2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6软件测试工程师1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7实施工程师2人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若有培训证书请提供合计9人7.5工作进度项目总体周期: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测试、试运行、交付、验收的全部工作内容。1、需求调研和原型设计阶段:自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2、开发阶段:自需求调研和原型设计阶段完成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3、试运行阶段:自开发工作完成,系统上线后开始为期30个日历日的试运行工作;4、验收阶段:试运行结束后完成项目验收。7.6其他要求7.6.1软件开发要求本项目开发要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进行组织,根据用户需求持续改进,直到最终用户确认满意,至少应经历如下里程碑点:制定项目启动与实施计划、深入进行用户需求调研、原型开发、用户试用(多次)、修改完善(多次)、提供了用户需要的全部功能、达到了用户使用要求后,开发完毕,进行系统部署、上线试运行等。整个开发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做好资源分配、配置管理、质量和进度控制、风险跟踪、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沟通与协调等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报告。7.6.2软件性能要求系统正式运行后,在新区政务云平台和政务网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平台在总体性能上需满足以下要求:(1)可移植和可扩充需求:系统设计中必须重视可扩充性和可移植性,让平台能够保证适应将来业务扩展的需要,采用主流的信息技术。(2)效率需求:按各项业务具体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业务流程的畅通、系统运行速度及分析处理和快速的更新。(3)数据扩展对接需求:在具体的业务实施中,系统可能需要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的单向或双向对接。(4)访问速度在正常带宽下,普通内容浏览打开时间(5)系统稳定系统建成后,应确保业务受理顺畅,能够提供7×24小时的连续运行,平均年故障时间应(6)系统压力系统应保证平均并发连接数为100,支持不少于500个以上的用户同时在线。(7)系统容量软硬件应充分考虑未来至少3年的发展要求,满足系统的一定扩展。7.6.3信息安全目标(1)可用性:是指在正常硬件和网络环境下,确保系统高效、稳定、可靠地运行。(2)安全性:是指系统中的各类数据不被非法访问、窃取、误用、散发等,确保敏感数据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仅有经过严格身份认证的用户、系统才允许其获得相关数据。(3)完整性:是指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可靠、不被篡改。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完整性,其信息内容应真实可靠、不被篡改。(4)抗抵赖性:是指确保系统用户认证可靠,相关操作记录具有唯一性,用户身份不被假冒等。(5)可管理性:是指确保系统的各类系统资源,包括应用系统、数据、用户等都是处于管理和控制之下;不存在系统无法管理的信息资源。(6)可审计性:是指通过对系统中的事件审计,记录网络和系统上发生的相关事件,作为事后审计、核查的依据。8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8.1质量标准8.1.1供应商所交付软件系统应满足本项目合同文件明确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软件开发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招标需求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招标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8.1.2供应商所交付的软件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8.1.3在软件开发启动之前,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进一步进行项目应用调研与开发前分析,双方对现拟需求、方案、运行目标及实施计划进行全面回顾与梳理,按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必要调整,调整结果双方以合同附件形式增补生效。8.2验收要求8.2.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运行、测试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和采购人的要求为准。8.2.2软件开发完成并达到规定要求后,供应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进行交付验收的规程与安排。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项目验收流程。供应商在交付验收前应当根据约定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测试,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要求,以确认本项目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并初步达到符合招标文件中约定交付的规定。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供应商应当配合。8.2.3软件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同时供应商提供软件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系统部署文档》)以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软件文档部分的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初验通过。8.2.4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通过且系统试运行达到规定时间,初验遗留问题已解决,供应商确认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即通知采购人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最终验收。当系统通过运行测试时即终验完毕,采购人向供应商签发终验报告。8.2.5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约定采购人可以使用和拥有本开发软件源代码,供应商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8.2.6采购人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供应商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供应商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供应商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8.2.7如果属于供应商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供应商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8.2.8如果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系统在验收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供应商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8.2.9如采购人同意本项目验收交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目标的系统软件开发的需求、任务和功能。8.2.10如本项目连续3次终验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供应商作违约处理。8.2.11自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计算质量保质期,采购人享有供应商(30)天的系统试运行服务期。该期间,供应商应提供采购人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以应用解决系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进一步提供与完善软件运行水平。8.2.12项目验收后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移交除本章节第11.2.3款外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档资料。9售后服务要求9.1软件运行保证在成交供应商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5×8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成交供应商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成交供应商将通过以下两种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支持:(1)电话支持:客户通过拨打成交供应商指定的维护工程师电话,由成交供应商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2)远程技术支持:在采购人保证服务器网络联通的情况下,通过远程诊断、电话支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技术支持。(3)为了确保项目开发及后续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沟通需求并解决问题,有本地化服务机构的供应商优先考虑。9.2软件维护要求9.2.1质量保质期内,由采购人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更新、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日常运行维护、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9.2.2当出现故障时,采购人应立即通知到成交供应商。如属于紧急故障,成交供应商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出具解决方案;如属于重要故障,成交供应商1小时内响应,2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方案;如属于一般故障,成交供应商1小时内响应,5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方案。9.2.3成交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3软件系统的培训要求9.3.1供应商应提供对软件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软件的使用及维护培训,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系统运行维护与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系统运行保障的目标。9.3.2供应商应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9.3.3培训时间与日期应在软件开发完毕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商定,并提供具体的培训方案。9.4质保要求9.4.1质保期内供应商负责所供软件及配套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提供所供产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检验、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负责所供产品的保修及其它售后技术服务。具体服务要求如下:(1)供应商负责所供软件及配套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提供所供产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检验、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负责所供产品的保修及其它售后技术服务。(2)供应商供货的系统软件提供(除特殊说明外的)1年免费原厂质保,提供备品备件服务,响应文件中应详细列出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3)供应商工作在通过验收后,应提供1年的免费维护期,按照采购人的实际要求,对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正常运行,若需要数据和应用迁移,提供免费定制化服务。(4)在质保期间,软件若有较大功能改动或升级经双方协商,不再另行收取费用。(5)响应文件中对项目的任务内容进行详细罗列与界定,对于需要采购人方面配合的内容也可同时加以说明。(6)响应文件中对售后服务的任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进行详细罗列与界定,对于需要采购人方面配合的内容也可同时加以说明。(7)响应文件中应详细列出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8)供应商提供5×8小时级别的售后服务。在接到报修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9)供应商提供特殊工作措施,无论由于哪一方产生的问题而使系统发生不正常情况时,在得到采购人通知后,需立即派工程师到现场,全力协助采购人,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9.4.2质保期外在质保期后,根据用户方运营的要求(包括软件升级等)。供应商需以积极态度给予配和,并在维护过程中收取基本的人工、材料、服务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方要求。10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10.1供应商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采购人使用,未经供应商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采购人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10.2供应商保证对其交付的软件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软件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10.3供应商需保守因本项目执行而获得的采购人的所有资料(包括信息账号、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及采购人的相关工作程序等)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或做其他用途,否则供应商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本款规定的效力及于采购人及采购人的所有经办人员。10.4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在内的全部程序。10.5除开发者身份权外,项目的软件著作权的其他全部权益属于采购人。此权利担保规定的效力不受所签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四、报价须知11磋商报价依据11.1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11.2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等。11.3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说明11.3.1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1.3.2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内容,允许供应商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为准。11.4岗位设置说明11.4.1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2磋商报价内容12.1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磋商报价(即磋商总价)应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设计、项目研发、项目实施、系统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和评估、操作培训、售后服务、投入使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费用。12.2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12.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12.4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和材料成本增涨、因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12.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构成等。供应商只需在《磋商一览表》中报出对应服务期限的磋商价格即可。13磋商报价控制性条款13.1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年度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3.2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13.4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3.4.1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13.4.2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13.4.3磋商报价中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政府采购政策1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5.1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15.2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1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6.1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16.2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1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7.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均应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7.2依据市财政局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7.3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7.4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7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17.1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18支持监狱企业发展18.1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8.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9促进残疾人就业19.1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