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 桥下贯通工程 结算审计招标公告(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



 
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采购公告
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位)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中介服务项目)将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比选,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比选要求:
1.项目地点:江苏徐州市云龙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2.项目基本情况: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送审金额共计约2488.08万元。
3.中介经营范围要求:满足本次中介委托事项要求。
4.资金来源:非财政资金
5.服务事项:工程造价咨询
6.中介服务完成期限要求:30天
7.比选价格区间:最低限价2.5%,最高限价3%(以审减额为基准计取)
二、比选时间:见下方附表“比选规则”中的比选起止时间。
三、参与比选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注册入网,取得网上比选资格的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应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的比选。
1.资质要求:
2.其他要求: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比选的,机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现场勘察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 11:00:00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需要现场勘察的请与项目委托人联系统一安排现场勘察。
五、备注
六、成交方式:
成交办法: 本次比选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项目单位联系人:周帅    
联系电话:19952155872
联系地址:北京市辖区东城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项目委托方: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 15:12:20
附件:比选规则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比选起始时间
比选结束时间
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
比选类型

1
202411250112
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
2024年11月28日 08:00:00
2024年11月28日 11:00:00
2.5%(以审减额为基准计取)
3%(以审减额为基准计取)
邀请选取

 
注:本公告由项目单位填写编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附件下载:
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pdf

关于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的需求书1、项目名称: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上2、采购单位: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项目地点:徐州市新城区4、项目概况: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送审金额共计约2488.08万元。5、项目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6、比选类型:邀请选取7、中介服务事项:结算审计8、价格服务区间:按审减额的2.5%-3%计取9、服务期限:30天10、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次委托造价咨询事项的要求。11、附件: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合同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5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镜泊东路(新元大道-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建设地点:徐州市新城区合同编号:咨询类型:结算审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徐州市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镜泊东路(新元大道一金沙路)道路工程,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等2个项目结算审计2.建设地点:徐州市新城区3.资金来源:自筹4.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5.项目规模:建安工程造价约2488.08万元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镜泊东路(新元大道一金沙路)道路工程;2)大龙湖慢行系统玉璋区、汉源大道桥下贯通工程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1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间为90日天。七、本合同共计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四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徐州市新城区淮海住所金融中心F栋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开户银行:帐号:1700000101201001815451帐号:电话:0516-80809220电话传真传真1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221000邮政编码:22100003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1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L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20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2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酬金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00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4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民法典》及其他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3.标准规范:《《江苏省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2009)及《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工程竣工结算审计59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口中打):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口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口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口其它工程设计阶段口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口审核建设工程概算口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口审核建设工程预算口设计方案经济比较6口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口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口编制工程量清单口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口审核工程量清单口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口参与审查经济标口审核合同条款口其它工程施工阶段口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口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口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口审核工程价款调整口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口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口其它工程竣工阶段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口其它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口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现场签证严格按照委托方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7执行。第八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授权李亮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二十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1、工程签证由委托人交给咨询人后,咨询人需在14日内提交审定结果(经36与委托人及施工单位充分沟通)。2、工程结算应于接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3、委托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等需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4、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的其他咨询业务需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第二十六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口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口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咨询人主审必须按时参加委托人项目部召开的周、月度例会,无故缺席按500元/次扣减审计服务费用;8口其它。第三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费用计算标准及奖惩办法:(一)费用结算标准:工程结算审计造价咨询服务费以审减额的%计取。咨询人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二)没有按期提供审计结果(报告),每延迟十天,扣除审计服务费用的10%。如延迟三十天还未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费用。(三)审计业务质量经委托方复核发现误差,参照徐州市审计局出台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失误处理处罚标准》执行。以送审造价不高于1000万元的工程为例:误差超过2%,审计服务费用按约定标准下浮20%;误差超过2.5%,审计服务费用按约定下浮50%;误差超过3%,全额扣减审计服务费用。2、支付时间: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用在咨询单位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报告和审定结算书(份数满足委托人要求)及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同等数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其他约定附加服务酬金:无额外服务酬金:无第三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汇率计付。第三十七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9款如下:执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失误处理处罚标准》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工程 桥下贯通工程 结算审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