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煤 标煤 干燥基硫招标公告(酒泉电厂2024)



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41129760
计划编号:

期次:
201601期(甘肃)
采购单位:
酒泉电厂

数量 (吨):
20000 
热值:
3000 
硫份:
1.500 
交收时间:
2024-12-01~2024-12-31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标煤单价(含税)
最高限价(含税):
 
贸易性质:
内贸煤

运输方式:
公路
收货人:
酒泉电厂 
收货方式:
到站(港)交货
收货地点:
酒泉电厂储煤场 

煤种:
烟煤
原产地:
甘肃省 未知
 

报单说明:

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干燥基硫(Sd)
1.5 

 
1.5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3000 
Kcal/kg 
3000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35 

35 
55 

收到基灰分(Aar)
45 

 
45 

全水分(Mar)
33 

 
33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10000
最大数量:
20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4/11/26 11:00:00
截止时间:
2024/11/28 11:0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保证金单位:
华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保证金开户行:
中行酒泉分行
保证金账户:
104000618224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煤炭购销合同3000大卡-2024.11酒泉.docx

其他附件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现阶段评标工作在线下进行,具体相关内容请联系相应单位。

煤炭购销合同甲方合同编号:HN-65M6-2024-RLXXX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甘肃酒泉签订时间:2024年11月日甲方(买方):华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改委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质1.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煤炭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质量项目代码单位标准规格全水分Mt%≤33灰分Aar%≤45挥发分Vdaf%35-55硫分St,d%≤1.5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3000粒度mm≤100第二条煤炭数量及供货期限2.1煤炭数量:2.0万吨。2.2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第三条交货地点和运输3.1交货地点:华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煤场。3.2运输方式:公路运输。3.3货权转移:乙方在交货地点将煤炭卸到指定地点后即完成交付,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煤炭到厂前发生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3.4乙方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和人员安全负责。第四条价格4.1合同价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000Kcal/Kg对应一票到厂价(含税)XXXX元/吨。4.2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为发热量、硫分、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等考核指标调价之和。4.2.1发热量调价:(1)实际交货热值(Qnet.ar)≥30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元/吨结算;(2)3000Kcal/Kg>实际交货热值(Qnet.ar)≥29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0.002元/吨结算;(3)2900Kcal/Kg>实际交货热值(Qnet.ar)≥28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0.005元/吨结算;(4)2800Kcal/Kg>实际交货热值(Qnet.ar)≥27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0.008元/吨结算;(4)2700Kcal/Kg>实际交货热值(Qnet.ar)≥26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0.015元/吨结算;(5)2600Kcal/Kg>实际交货热值(Qnet.ar)≥2400Kcal/Kg时,单卡价按XXX-0.020元/吨结算;(6)实际交货热值低于2400Kcal/Kg时,到厂价按0.00元/吨结算,不予退回;4.2.2硫分调价:每日实际交货硫分(St,d)超出合同范围时,每升高0.01%,考核1元/吨;实际交货硫分大于1.8%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供煤。4.2.3灰分调价:当收到基灰分(Aar)超出合同范围时,每升高0.01%考核0.02元/吨。4.2.4挥发分调价:当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超出合同范围时,每升高或降低0.01%时,考核0.02元/吨。4.2.5全水分调价:当全水分(Mt)超出合同范围时,每升高0.01%考核0.02元/吨。4.2.6兑现率考核: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乙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且不超过110%;兑现率超出110%的部分不予结算,兑现率低于90%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第五条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5.1数量检测:煤炭数量确认以甲方汽车衡计量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5.2质量检测: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5.3数、质量差异处理:5.3.1乙方认为5.1计量结果与其认可的计量数据差异超过1.2%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第九条提交争议解决。5.3.2如果乙方认为5.2检验结果与其认可的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00千卡/千克的,有权提出异议,可以在7天内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批次存查煤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则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超出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则以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如果在7天内乙方未委托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则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相符,或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符,且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结算与货款支付6.1结算款包含结算价计算的煤款、运输费及双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扣减或追加的违约金等。6.2双方约定以先货后款方式支付货款,采用日批次结算方式办理一票结算。结算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6.3煤炭在目的地交货后,甲方按照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结算通知单以原件为准。乙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5日内进行确认,并对煤款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6.4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5日内向甲方发出异议通知书。双方对存在的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努力达成共识。6.5先货后付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付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7.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组织煤炭供应工作导致后果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保留索赔的权利。7.3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掺杂使假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及违背有关承诺的,甲方有权暂停煤炭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7.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及违背有关承诺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产生后果的,甲方有权暂停煤炭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7.5乙方原因造成供应的煤炭未按照约定到达交货地点而增加额外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7.6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未结算煤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按法律程序处理。7.7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的,全额扣除保证金5万元。7.8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入厂来煤进行人工抽样化验,如人工采样收到基地低位热值低于该批次来煤机采热值200Kcal/Kg-400Kcal/Kg(不含),扣罚该车来煤净重的10%;低于该批次来煤机采热值400Kcal/Kg-600Kcal/Kg(不含),扣罚该车来煤净重的20%;低于该批次来煤机采热值600Kcal/Kg-800Kcal/Kg(不含),扣罚该车来煤净重的50%;低于该批次来煤机采热值800Kcal/Kg以上,按照该车来煤净重的2倍进行扣罚。7.9车底、车帮、拉筋及边角等采样机无法采到的区域存在土、泥、灰、渣、石等非煤物质的,将该车来煤全部扣罚。7.10煤中有大块煤(超过100mm)的,要求乙方到现场进行破碎,拒收其余未接卸的所有车辆,并进行停煤整顿。7.11乙方人员、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人员、车辆在甲方区域工作期间发生一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7.12乙方提供燃煤必须符合甲方安全、环保工作要求,若乙方来煤扬尘较大,影响甲方安全、环保工作,甲方有权提出停煤或终止合同。7.13卸煤过程中甲方发现自燃现象有权拒收。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它事件。8.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8.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9.2双方应最大努力在60天内解决此项争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10.2为便于业务衔接,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签字页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地址: 甘肃酒泉工业园区(南园)宜人东路6号地址: 邮编:735000邮编:联系人:刘星联系人:电话:0937-2713145电话:传真:传真:E3000ail:E3000ail:开户银行: 中行酒泉分行开户银行: 账号:104000618224账号:税号:916209006654157619税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烟煤 标煤 干燥基硫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