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示范工程招标公告(2024)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住建局,花山区、雨山区住建交运局,博望区住建局,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郑蒲港新区建设管理局,市建筑管理处,各工程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
,
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规范
监理示范工程的认定
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
认定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
认定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
,
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示范工程
认定
管理,结合我市近年来“监理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是指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遵纪守法、行为规范、认真履责、监理成效显著并受到相关各方一致好评的监理行为示范工程。
第三条
“监理示范工程”认定对象是本市及跨区(进皖)监理企业在本市(含当涂县、含山县及和县)监理的房建、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监理示范工程”
认定管理包括
立项申报、
过程管理
、现场考评、评议推荐、评审认定等环节。市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分会(下称监理分会)在市建筑管理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立项申报和考评评议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评审和认定发布工作。
第五条
“监理示范工程”采取全年动态申报立项,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监理分会
全年接受立项申报,每年四季度集中进行考评和认定。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申报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
1.
申报的监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2
)委托监理项目投资额(单体工程)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县和园区特殊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
申报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诚实守信。能够公正、独立、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2
)监理组织机构健全合理,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良好,岗位职责落实。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齐全,组织结构合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分工明确,到岗到位;监理机构团结有合力、协作能力强。
3
)监理程序规范,监管有力,三控两管一协调执行好,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监理规划及细则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监理例会、见证取样、巡视旁站、平行检验、隐蔽验收等制度落实好;审查、审核文件及时、表达明晰、结论准确;监理资料规范、完整、同步、真实、可追溯性强,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监理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可靠。
4
)监理人员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监理过失行为,无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所申报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较好,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施工等单位反映良好,监理“窗口”形象突出。
第七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向
监理分会
报送《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立项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附办理工程相关的前期手续材料和《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创建方案》,经监理分会审核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申报“监理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将创建监理示范工程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并依据现行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下称《评价标准》),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
过程
管理,加强过程指导,督促创建措施的实施,推动创建目标的实现。应积极优化监理方式方法,采用科学、合理、先进的手段,不断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企业应分别依据《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按季度进行自我评价和考核评价。企业内部应适时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观摩活动。在申请现场考评前,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企业须分别对申报项目监理工作进行综合自评和复评。项目监理机构未按季度开展自我评价或申请现场考评前未自评以及监理企业未按季度组织考核评价或申请现场考评前未对项目监理机构自评进行复评的,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自评、考核评价、复评资料的,不得进行后续的现场考评。
第十一
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理示范工程
申报
项目
过程管理情况的
检查和监督。监理分会可视工程进展等其他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
申报项目
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章
考评评议
第十
二
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对申报项目申请现场考评:
1.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结束(高层、超高层建筑其
±0.00
以上主体结构施工至少完成三分之一)并经验收合格或市政公用工程完成产值不低于委托监理投资额的
60%
并经验收合格;
2.
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综合自评和复评结果为优秀;
3.
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已签署同意意见。
已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现场考评。
第十
三
条
“监理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考评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一)《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考评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监理示范工程”
创建
工作总结;
(三)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加强过程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
四
条
“监理示范工程”的考评由
监理分会
组织实施。考评分为形式审查和现场考评,形式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方可进行现场考评。
第十
五
条
“监理示范工程”的考评程序:
(一)成立考评组:“监理示范工程”考评组成员由
监理分会
在市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取
3—5
名专家组成,考评组设组长一名。考评专家实行回避制,被考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得聘为考评专家、考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项目考评;
(二)形式审查:审阅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符合性提出审查意见;
(三)现场考评:考评组现场查验。采取实地察看工程现场、核查有关资料、听取情况汇报、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等方法,评价监理工作的实效;
(四)结果报告:现场考评结束后形成考评报告和评分表并签字,考评组将每个工程评分结果综合排序汇总,提交监理分会。
第十
六
条
考评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评价标准》对所提出的考评意见负责,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
七
条
经现场考评的工程,由
监理分会
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考评的结果组织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参加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十
八
条
“监理示范工程”的评审由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市协会(监理分会)负责同志及有关监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不少于
7
名(单数),设主任委员
1
人。
第
十九
条
评审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评委本人到会方可召开,在审阅形式审查和现场考评结果后,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
2/3
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公布。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对被认定为“监理示范工程”的项目颁发“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铜牌和证书。鼓励建设单位给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
一
条
“监理示范工程”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本市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市场日常监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二
条
申报“监理示范工程”的项目在
认定前的任一环节,
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当即
取消
申报
资格
;
对于已被认定为“监理示范工程”的项目,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后续监理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形,经查证属实,取消认定。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建设监理示范工程创建管理办法》(马住建〔
2016
〕
38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立项申报表
2.
马鞍山市监理示范工程考评申请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监理示范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