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招标公告(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



[社会代理]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于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JM-2024-11-105414
2、项目名称: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
3、预算金额:380000.00元
4、采购需求: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第二批)(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5、服务地点: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并验收合格。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2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供货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
3.5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3.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12月2日08时30分至2024年12月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四、投标文件递交
1、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
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 (http:// www.zcygov.cn) 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jilin.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
联系人:张博玉
联系方式:0431-84692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易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8楼
联系人:姜薇薇
联系电话:138440499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薇薇
联系电话:13844049918
4、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docx157.6K

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竞争性磋商采购计划编号:JM-2024-11-105414采购人: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易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五章采购需求30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竞争性磋商采购计划编号:JM-2024-11-105414项目概况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网上注册,并下载采购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于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计划编号:JM-2024-11-1054142、项目名称: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3、预算金额:380000.00元4、采购需求: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第二批)(具体详见采购需求)。5、服务地点: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采购人指定地点)。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并验收合格。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供货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5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12月2日08时30分至2024年12月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招标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四、投标文件递交1、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5、开启1、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联系人:张博玉联系方式:0431-846920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易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8楼联系人:姜薇薇联系电话:138440499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姜薇薇联系电话:138440499184、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联系人:张博玉联系方式:0431-84692004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易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8楼联系人:姜薇薇联系电话:138440499183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计划编号:JM-2024-11-105414项目名称: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4服务地点长春市净月区冬雪街66号(采购人指定地点)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6采购需求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第二批)(具体详见采购需求)。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并验收合格。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0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2、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供货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5、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2踏勘现场不组织。13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4供应商提出问题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提交。15采购人书面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16分包不允许。17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证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18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供应商可自行登录系统查看。19投标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380000.00元;本次采购以元为单位进行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将被否决。20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 90 天(日历天)。2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23近年完成类似项目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24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2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6签字和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本人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人代签。(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法人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法人章。(4)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7响应文件数量1、纸质版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2份(U盘拷贝),须在开标现场递交后完成签到。2、投标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投标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8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装订要求胶装、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9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30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纸质版投标递交: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3份:1正2副)送至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磋商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磋商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收件人:吉林省易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纸质文件提交开始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00分纸质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2日13时30分3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监督人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配置要求随机抽取。3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34履约保证金无35付款方式全部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36中标结果公示媒介中标结果公告在“政采云”平台 (http:// www.zcygov.cn) 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jilin.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3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3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39中小企业行业划分制造业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0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执行。4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4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43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4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内非标记★符号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45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八期)内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46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项目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此磋商文件为准。二、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履约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磋商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分办法;(4)合同条款(合同参考格式)(5)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对磋商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提交。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作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投标的澄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磋商文件发出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2.3.1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磋商文件的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2.3.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2.3.3采购人保证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3.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分项报价表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技术条款偏离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技术部分十、其他材料3.2取费报价3.2.1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服务取费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服务,所需采购人支付的全部服务费。3.2.2设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3.3磋商响应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否决。3.4.3采购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选的供应商和中选人退还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财务状况良好证明资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3.5.2“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响应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并编制目录及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3.7.6磋商响应文件须加盖骑缝章。4.磋商前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先分开包装(即投标文件正本1份单独包装,所有投标文件副本2份一起包装),再将已包好的正本与副本合包到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分别单独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及“磋商报价函”字样。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投标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2.由投标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供应商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二次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招标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7.合同授予7.1确定方式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确定中选人,磋商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选的供应商。7.3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中选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选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选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8.1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供应商的。8.2不再采购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响应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评委会成员中推举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1.初步评审。采购人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进行下一步详细评审。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三、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以政采云平台为准)。(一)形式、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形式性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形式性评审标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中“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署。形式性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资格评审。资格性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注: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性评审标准资质要求供应商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供货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响应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性评审标准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注: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加盖公章。资格性评审标准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注:响应文件内附以上网页有效的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资格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响应性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款规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主要内容字迹清晰、无不可辨认内容。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并验收合格。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中的要求和条件。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的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响应性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二)详细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得分商务部分50分投标报价(30分)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注: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0分商务部分50分企业业绩(10分)提供企业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2分,满分10分,未提供不得分。注:响应文件内附清晰可辨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内容包含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签订日期)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0分商务部分50分优惠条件(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有实质性政策的优惠条件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5分,未提供不得分。5分商务部分50分服务承诺(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有实质性的、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审。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5分技术部分50分供货方案(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货物(产品)保障措施;(2)货物(产品)检验方法;(3)供货人员配置;(4)供货运输计划;(5)货物(产品)验收方案。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10分技术部分50分安装调试方案(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货物(产品)开箱验收方案;(2)技术人员的配备方案;(3)货物(产品)安装调试方案;(4)货物(产品)运转使用方案。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8分技术部分50分培训方案(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具备完整的培训课程: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2)培训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每项得4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2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8分技术部分50分产品质量控制及措施(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控制及措施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产品采购、检验、包装、运输等过程质量控制制度;(2)产品采购、检验、包装、运输等过程措施方案;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每项得4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2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8分技术部分50分应急故障解决方案(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故障解决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应急故障情况分析;(2)应急故障解决响应时间;(3)应急故障解决处理措施;(4)应急保障承诺。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8分技术部分50分售后服务方案(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包含但不限于:(1)货物(产品)保修计划清晰明确;(2)售后服务流程合理性、可行性强;(3)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内容详尽;(4)技术支持响应速率快速;上述小项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合理满足采购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8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后附参考格式,应以实际签订为准。注:具体条款等相关事宜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第5章采购需求长春市疾控中心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第二批)技术参数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参数1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盒501、检测指标:可用于在流式细胞仪上对全血中的成熟人淋巴细胞进行分析,可分析的淋巴细胞包括T淋巴细胞、辅助/诱导T淋巴细胞和抑制/细胞毒T淋巴细胞。2、有效期:未开瓶有效期18个月,开瓶有效期90天。3、试剂可使用冰袋低温运输。4、准确度:与BD的Multitest CD3/CD8/CD45/CD4试剂相比相关系数在98%以上。5、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6、试剂线性范围:1)CD3+:40—16000cells/μL;2)CD3+CD4+:10—2800cells/μL;3)CD3+CD8+:20—13000cells/μL2流式细胞分析医用鞘液箱24预期用途:用于流式技术相关的分析中对样本进行检测时形成鞘流,以利于仪器进行计数分析。主要成分:磷酸盐缓冲液、氯化钠、防腐剂。外观:透明液体,无沉淀、颗粒和絮状物。3流式细胞分析用清洗液盒22预期用途:主要用于清洗流式细胞仪。检验原理:流式细胞仪用清洗液是一种含有次氯酸钠的清洁溶液,能对流式细胞仪管路进行清洗。主要成分:次氯酸钠<12%、氢氧化钠<5%,表面活性剂。储存条件:2℃-30℃保存,未开瓶有效期12个月。首次使用后,15℃-32℃保存,有效期60天。外观:透明液体,无沉淀、颗粒和絮状物PH值:12.3-12.84流式细胞分析用溶血剂盒20预期用途:用于快速裂解人类外周血中红细胞,维持白细胞基本形态,临床上用于流式细胞仪检测前样本处理。检测原理:当全血与流式抗体试剂充分混匀后,流式抗体试剂中的荧光素偶联抗体与白细胞表面特异抗原结合,染色后的样本加入流式细胞分析用溶血剂使红细胞在低渗的条件下迅速溶解,同时保留和固定白细胞。主要成分:二甘醇、甲醛、缓冲液。储存条件:2℃-25℃保存,未开瓶有效期2年。首次使用后,2℃-25℃保存,有效期6个月。用去离子水稀释后1X试剂在20℃-25℃环境下保存,有效期30天。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开标一览表五、分项报价表六、商务条款偏离表七、技术条款偏离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技术部分十、其他材料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且在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承担相应责任、完全响应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有/无有/无注:1、此表可以自行调整表格宽度。2、本表须另单独用信封密封一份,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本表内容须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3、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如有,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本表中只填写“有”或“无”。4、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例如:123456.78元)。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品牌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或产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2345…合计总价:注:1、以上报价含生产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利润、税金、专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一切费用。2、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六、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是否正偏离备注12...说明: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商务条款可填写合同履行期限、交货地点、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6、如有偏离的商务条款,须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体现,如未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填写,视为其商务条款全部满足。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技术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描述及要求投标设备(货物)品牌及型号投标文件对应的设备(货物)描述及要求是否偏离备注12...说明:1、技术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采购人要求投标人认真填写本表。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5、如“是否偏离”填写是,请在备注栏须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是否偏离”填否备注栏填写无。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资格审查资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许可证、相关资格证书(详见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3.2供应商资质要求”)等相关材料清晰可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序号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合同起止时间合同金额完成情况注:1、提供近三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并填入本表中;2、后附所填项目清晰可辨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4、项目团队配备情况序号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从业年限职称/专业注:1、项目团队配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安装调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2、附项目团队全体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财务状况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注: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7、信誉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注:投标文件内附以上网页有效的查询截图加盖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8、企业信誉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我公司不是“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我公司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我公司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我公司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我公司不存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情形。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企业服务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一、我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合同并绝不推诿、承担相应责任、完全响应合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一切与之相关事项。二、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同时将精心组织、部署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保证完成业主要求的全部内容。三、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我公司会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为业主进行潜在的服务,协助业主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工作,以达到项目预定的目标。四、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服务需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五、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我方提交虚假资料、业绩等,采购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并无需支付我方在这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0、企业廉洁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保证本次招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下顺利开展,本公司郑重承诺:一、在本次招投标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我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我方知悉采购方实行诚信制度和廉洁制度,并保证在购销活动中不涉嫌商业贿赂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不以任何名义给予购买使用我方产品的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回扣、礼金、有价证券。三、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此承诺书规定的行为,将被列入需方不良记录档案,需方可不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我方产品或服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公司及责任人愿意承担因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如果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此项加盖供应商公章即可。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如果供应商不是监狱企业单位,此项加盖供应商公章即可。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九、技术部分一、供货方案二、安装调试方案三、培训方案四、产品质量控制及措施五、应急故障解决方案六、售后服务方案注: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供应商自行编写技术部分内容。十、其他材料(1)优惠条件;(2)服务承诺;(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白细胞分化抗原检测试剂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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