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招标公告(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2024)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获取采购文件
,
并于
2024-12-20 09:00: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72004JH621202001
项目名称: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
预算金额:9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90.0(万元)
采购需求:档案资料电子化扫描(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
;
(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
,
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12-10
至
2024-12-16
,
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
,
下午
12:00
至
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方式: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
,
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http://60.164.200.102/TPBidder/memberLogin)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填写信息进行确认
。
售价: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12-20 09:00:00
地点:凭CA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录网址http://60.164.200.102/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上传
五、开启
时间:2024-12-20 09: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4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该项目采购通过“陇南市(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进行:①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
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
,
按照“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响应文件,并凭CA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响应文件
,
本项目全流程必须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操作;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上传响应文件则视为放弃响应资格
。
② 供应商须按时凭CA数字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点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该项目网上开启。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
,
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
,
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地 址:
武都区上北山农牧小区农牧大厦五楼
联系方式:
0939--59160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甘肃荣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陇城壹号小区10栋2单元1303室
联系方式:
139939910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俊武
电 话:
0939--5916020
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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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LNXY2024-GS-022招标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代理公司:甘肃荣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3第二章工作内容6第三章投标人须知6一、总则6二、磋商文件7三、投标响应文件8四、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11五、开标、评标与定标12六、质疑13七、签订合同14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16一、总则16二、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17三、评标程序19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21一、合同格式条款21二、政府采购合同27第六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29一、投标承诺书29二、投标函30三、开标报价一览表31四、分项价格表32五、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33六、商务响应说明书38七、投标方案说明书39八、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40第七章附件41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6-1715: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30001JH621225020项目名称: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预算金额:90(万元)最高限价:90(万元)采购需求:档案资料电子化扫描(具体详见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6-06至2024-06-13,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6-1715:00:00地点: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60.164.200.102/)进行上传。五、开启时间:2024-06-1715: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小区联系方式:0939-591602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荣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泰和丽景8号楼1单元1701室联系方式:1399399109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俊武电话:0939-5916020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投标须知条款号内 容11.11、招标项目名称: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2、采购项目概况:档案资料电子化扫描(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3、项目计划:签订一个总包合同。22.1招标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3.1供应商资格标准: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44.1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算60个日历天。55.1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6/投标报价限价:90万元。 超过现价按废标处理7/招标预备会:日期: 年 月 日 时(本项目不组织招标预备会)88.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开标之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须将投标文件纸质版一份邮寄至代理公司。99.1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1010.1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7日下午15:00时(北京时间)。地 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 1111.1履约保证金:不适用12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0%13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 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1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甘肃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取得省内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通过融资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及合同融资产品,申请合同融资。详见《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采〔2019〕16号)。注:如前后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注:注: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2、开始开标前检查自己开标设备网络稳定性,如有中途退出等问题,后果自负第二章工作内容陇南市武都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项目工作内容为:完成约120000户,合计4000000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和约12000张调查底图、公示图等其他图件资料的电子化工作。电子化完成后的档案做好归档,不错扫、不漏扫。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法规1.1本次招标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2.资金2.1本项目的资金属于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计划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3.释义3.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3.3.投标人:是指按招标公告购买了磋商文件进行投标的供应商。3.4.中标人:指依法确定中标资格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3.5.磋商文件:是指包括项目公告、磋商文件以及磋商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3.6.货物:系指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3.7.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8.偏离:系指投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3.9.实质性条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3.10.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4.2.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4.3.投标人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投标。4.4.投标人购买了本磋商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一切均以评标委员会审核的结果为准。4.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授权委托5.1.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2.现场考察: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费用自理。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组成7.1.磋商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三章投标须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7.2.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8.1.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下同)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2.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投标响应文件9.编制原则9.1.投标响应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9.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10.编制要求10.1.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版面统一编制。10.2.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10.3.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10.4.投标响应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投标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0.5.投标响应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并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10.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11.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11.1.投标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商务文件(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开标报价一览表(4)分项价格表(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6)商务响应说明书技术文件(7)投标方案说明书12.投标报价12.1.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2.2.投标人应按开标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2.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2.4.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3.备选方案13.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4.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15.投标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5.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5.4.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货物/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16.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投标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7.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响应文件。18.投标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18.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18.2.投标文件中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四、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19.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开标之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须将投标文件纸质版一正二副邮寄至代理公司。名称:甘肃荣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泰和丽景8号楼1单元1701室联系方式:谷德云1399399109520.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1.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21.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响应文件应按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1.3.投标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五、开标、评标与定标22.开标22.1.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22.2.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2.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2.4.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2.5.开标时,投标响应文件中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23.评标委员会2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3.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4.评标2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5.无效投标的情形25.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25.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5.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25.4.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5.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25.6.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投标响应文件份数不够的;25.7.投标响应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25.8.投标响应文件不满足其他要求的;25.9.投标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25.10.投标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25.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6.定标26.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方法及标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26.2.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26.3.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将中标结果在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六、质疑27.投标人质疑2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7.2.投标人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提出。(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五日内提出。27.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27.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27.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27.6.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27.7.投标人对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七、签订合同28.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金额为中标价的1.5%29.中标通知书29.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事宜。29.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9.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4.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应当自开标结束中标公示三日后交清各项费用联系代理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0.3.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31.分包履行合同31.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31.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3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的追加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3.废标条款3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件之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未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34.其他34.1.本磋商文件如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发布的为准。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一、总则1.磋商1.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并向磋商小组递交响应文件。1.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1.3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磋商小组2.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本项目进行二轮报价即响应文件投标报价视为第一轮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全权代表签章。3.磋商过程的保密性3.1磋商后,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3.2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二、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序号评分项目评分基础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10分)1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次项目投标报价分满分为1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商务部分(30分)投标人综合实(15分)1.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3A信用证书得5分,少一项不得分;(须提供资质证书)2.具有类似确权登记项目的业绩,每增加一项得2分,满分10分。(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3商务部分(30分)人员配置及专业结构(15分)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和高级职称的得3分,不提供则不得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每有一个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单位购买社保记录(满分6分);3.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每有一个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得3分(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单位购买社保记录)(满分6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职称证书及不少于3个月的2023年社保(含养老保险)缴纳记录。4技术部分评分标准(60分)对项目理解及分析(10分)1.对项目需求、项目背景、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范围理解透彻,能够很好把握重点、条理清楚、思路清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全面科学合理,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的得8-10分;2.对项目需求、项目背景、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范围理解粗略,重点把握不准确,条理、思路不清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不全面,提出的解决方案针对性欠缺的得5-7分;3.对项目需求、项目背景、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范围理解有偏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不科学、不合理,提出的解决方案无针对性的得1-4分;4.无项目理解、需求分析、需求响应的不得分。5技术部分评分标准(60分)技术实施方案、工作路线和方法(20分)1.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工作路线内容全面具体、思路清晰,方案科学、详细,操作性、针对性、适用性强,能够很好地满足项目需求;技术路线及方法、组织计划及措施操作性强,现场可操作性阐述全面完整,合理可行的得16-20分;2.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工作路线内容具体、条理清楚,方案科学,具有一定操作性、针对性、适用性,基本能满足项目需求;技术路线及方法、组织计划及措施具有可操作性,现场可操作性阐述基本完整的得8-15分;3.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工作路线内容基本完整,操作性、针对性、适用性欠缺;技术路线及方法、组织计划及措施操作性欠缺,现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阐述不清晰的得1-7分;4.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工作路线和方法的不得分。6技术部分评分标准(60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10分)1.进度计划全面具体,对完成本项目有详细、合理的时间计划、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针对性很强,保证措施有力,能够很好的满足项目需求;有详细具体的配合项目验收方案,合理可行的验收人员组织计划及保障措施的得8-10分;2.进度计划基本完整、有一定的合理性、针对性,有保证措施,基本能够满足项目需求;有配合项目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织计划及保障措施的得5-7分;3.进度计划不完整,无针对性,无保证措施得1-4分;4.无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不得分。7技术部分评分标准(60分)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10分)1.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有力,能够很好的满足项目需求得8-10分;2.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有一定合理性,能够较好的满足项目需求得5-7分;3.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无针对性,很难满足项目需求得1-4分;4.无质量、安全、进度保证措施的不得分。8技术部分评分标准(60分)仪器设备(10分)1.配备电脑3台得1分,6台得2分,10台得5分;2.配备扫描仪3台得1分,6台得2分,10台得5分;备注:一、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二、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名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如果有)。三、评标程序4.投标响应文件初审4.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澄清有关问题5.1.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5.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5.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响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比较与评价6.1.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6.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中标供应商数量7.1.中标供应商数量为1名。8.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8.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9.编写评标报告9.1.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一、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和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9.质量标准和保证9.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磋商文件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6)乙方向甲方缴纳5%的质量保证金10.权利瑕疵担保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2.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4.伴随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乙方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9.不可抗力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解决争议的方法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2.调解不成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2.通知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1.合同标的及金额序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付款:4.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格式条款(5)投标响应文件(6)磋商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账号: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账号:第六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相关表格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调整,投标方案等由投标人自行拟定一、投标承诺书致:(采购人)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的要求,为杜绝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2、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购和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格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4、我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参数都如实描述,无任何虚假情况。5、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6、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7、不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8、不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9、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因违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10、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对本投标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二、投标函致:(采购人)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1、商务文件: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开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响应说明书;2、技术文件:投标方案说明书。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2、投标人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响应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除可填报的部分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三、开标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包号: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合计备注1大写:1小写: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请严格按此“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四、分项价格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包号: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服务项目名称主要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元)单项总价(元)总计大写: 小写: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此表。五、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附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附2、法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3、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件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投标人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1.名称及概况:(1)投标人名称:地址: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成立或注册日期:(3)注册号码:2.经营范围:3.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日期:年月日附件3特定资格证明材料六、商务响应说明书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包号: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编制商务响应说明书,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1.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全部服务内容;2.交货期;3.交货地点;......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日期:年月日七、投标方案说明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的详细说明、内容响应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至少应包括如下:1)技术说明书2)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3)服务内容优于或偏离技术要求的指标(如果有的话)。4)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承诺。......八、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定)第七章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如果投标人符合中小企业要求或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下列格式提供相应的声明或文件,否则可不提供。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①,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不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此声明函。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此声明函)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9月22日附件:陇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工作的通知陇南市财政局文件陇财采[2023]11号陇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各市直单位,各金融机构,各供应商: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办(201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扩面提质增效,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就做好我市“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政采贷合同融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1-攻坚突破年”行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途径,更是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方法。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和金融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作好“政采贷”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推动以“财政搭台、企银双赢”为主要内容的“政采贷”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二、强化“政采贷”流程管理(一)政府采购中标的供应商存在融资需求,进入“陇南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ansu.gov.cn/indexln.html)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登录,中标公告发布后,选择3家银行进行合同融资预申请。(二)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供应商进行信用审查、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在5个工作日反馈结果。(三)供应商根据银行的反馈结果,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提交正式融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四)银行审查供应商资格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审查通过后及时发放贷款。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单位将资-2-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收款唯一账户中,不得支付到其他账户。三、相关要求(一)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进驻“陇南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上传“政采贷”融资产品,并及时将“政采贷”合同贷款情况反馈,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二)采购单位积极配合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同融资”方面内容,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备案。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协商一致。(三)供应商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陇南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了解金融机构融资产品信息,积极争取各金融机构支持,自愿使用“政采贷”融资业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配合金融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并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债务。(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实施的牵头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推动政银企之间建立互信、互利、互助的良好关系。市上已搭建合同融资平台,各县(区)要积极完善平台内各类信息,督促采购单位及时签订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在合同履约验收后,及时支付资金。-3-附件:1.“政采贷”操作流程2.承接银行联系方式3.陇南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指南陇南市财政局2023年6月15日陇南市财政局2023年6月15日印发-4-附件1:“政采贷”操作流程“政采贷”操作流程供应商注册登录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后合同备案前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后合同备案前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后合同备案前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及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及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及合同备案后供应商合同融资预申请(最多三家银行)供应商合同融资预申请(最多三家银行)供应商合同融资预申请(最多三家银行)采购人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合同备案后供应商正式申请贷款供应商正式申请贷款供应商正式申请贷款供应商直接申请贷款供应商直接申请贷款供应商直接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审查审批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审查审批发放贷款合同履约验收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在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在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款项金融机构回款-5-附件2:承接银行联系方式兰州银行陇南分行石经理:18193981010甘肃银行陇南分行庞经理:18139399898金桥村镇银行司经理:13993900669邮储银行陇南分行段经理:18993928129农业银行陇南分行李总:13993966498建设银行陇南分行毛经理:13830929935工商银行陇南分行李经理:13993925895中国银行陇南分行刘经理:18293929500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潘经理:13993940336兰州银行陇南分行石经理:18193981010甘肃银行陇南分行庞经理:18139399898金桥村镇银行司经理:13993900669邮储银行陇南分行段经理:18993928129农业银行陇南分行李总:13993966498建设银行陇南分行毛经理:13830929935工商银行陇南分行李经理:13993925895中国银行陇南分行刘经理:18293929500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潘经理:1399394033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资料电子化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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