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 配套道路工程监理招标公告(仙居县民政局2024)
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交易公告
项目概况
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3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JY-2024-115
项目名称: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50000
最高限价(元):550000
采购需求: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55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4年12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居县安洲街道弘润中心办公楼3幢5楼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其他事项:(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具体以浙江政府采购网最新网址为准),电子投标(【浙江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具体流程详见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help/superior,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最新网址为准,联系电话:400-881-7190 。(2)为确保投标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所需的CA数字证书办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需使用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 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时间预计需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办理。(3)供应商须通过政采云平台的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客户端下载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电子投标相关操作详见https://service.zcygov.cn/#/help/superior)。(4)本项目所有公告发布网站:“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jxj.gov.cn/col/col1229347417/index.html)。项目如有更正或澄清公告,请各供应商自行及时登录上述网站查看,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作出书面通知。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仙居县民政局
地 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东路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顾玥机构13634073781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6-87931560
质疑联系人:万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150572306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社区弘润中心办公楼3幢501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888694584
质疑联系人:宋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18205766687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仙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 址:仙居县环城南路500号(原税务局大楼)7楼
传 真:
联 系 人:陈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6-87720209
附件:
202412101541482501-1.pdf
20241210154200515【定稿12.10】仙居县多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docx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1-1)受理编号:ZJJY-2024-115受理时间:2024年11月10日基本情申请备案单位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备案类型:代理登记口自行登记口基本情采购单位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民政局采购预算确认号:临[2024]2944号基本情采购项目名称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5万元况采购内容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采购目录及代码:C99000000其他服务况采购类型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口分散委托采购1分散自行采购口异地集中采购口其他口招标采购文件编号ZJJY-2024-115ZJJY-2024-115ZJJY-2024-115ZJJY-2024-115拟稿人:王相富拟稿人:王相富拟稿人:王相富拟稿人:王相富复核人:吴琼琼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口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口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口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口是否经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口1谈判等-文件文件是否经专家论证: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专家论证:是口否口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征询专家名单:.1谈判等-文件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口否口拟采购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拟采购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拟采购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拟采购公告时间:2024年1月10日1谈判等-文件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B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B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B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投标(或谈判响应等)截止时间:2024年1月1谈判等-文件采购公告媒体指定媒体:浙江日报口中国政府采购网口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口正政府采购杂志口其他非指定媒体: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口正政府采购杂志口其他非指定媒体: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口正政府采购杂志口其他非指定媒体: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1谈判等-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售口区网上下载口邮寄口文件售价:0元/本文件售价:0元/本文件售价:0元/本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单位(盖章)2024年12月10日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单位(盖章)2024年12月10日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单位(盖章)2024年12月10日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单位(盖章)2024年12月10日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申请登记单位(盖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同意备案。备案登记号为:财政部门(盖专用章)2024年12月10日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JJY-2024-115项目名称: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采购单位:仙居县民政局(盖章)代理机构: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采购需求5第三部分磋商须知12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24第五部分合同29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9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线上获取 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2月23日 09:00 (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JJY-2024-1152.项目名称: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元):5500005.最高限价(%):以费率形式报价,费率最高为2.0%。6.采购需求:(1)数量:1(2)预算金额(元):550000(3)单位:项(4)简要规格描述:详见磋商文件。(5)备注:/7.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磋商文件。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获取(下载)采购文件1.时间: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3.方式: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或在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获取,本项目不提供纸制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政采云平台中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通过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4.售价(元):04、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09:00(北京时间)2.磋商地点(网址):(1)电子加密标书: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2)电子备份标书: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若提交请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标书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923233117@qq.com。电子备份标书在“电子加密标书”发生解密异常时使用,否则不予启用。3.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3日09:00(北京时间)4.地点(网址):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社区弘润中心办公楼3幢501室)(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不要求供应商代表参加现场开标活动,届时将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上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同时邀请供应商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5、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6、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其他事项:(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具体以浙江政府采购网最新网址为准),电子投标(【浙江省】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具体流程详见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help/superior,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最新网址为准,联系电话:400-881-7190。(2)为确保投标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所需的CA数字证书办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需使用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时间预计需一周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办理。(3)供应商须通过政采云平台的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客户端下载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电子投标相关操作详见https://service.zcygov.cn/#/help/superior)。(4)本项目所有公告发布网站:“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和“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jxj.gov.cn/col/col1229347417/index.html)。项目如有更正或澄清公告,请各供应商自行及时登录上述网站查看,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作出书面通知。7、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仙居县民政局地址:仙居县项目联系人(询问):万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0572306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仙居县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58886945843.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名称:仙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仙居县环城南路500号(原税务局大楼)7楼联系人:陈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6-87720209浙江建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3日友情提醒:1.政采云平台正式供应商可直接登录政采云,其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方可登录。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lecaiyun.com/),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3.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第二部分采购需求特别提醒:▲1、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若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成交资格将被取消,该中标人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2、加“▲”的技术要求或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特别注意,所提供的技术响应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这些要求,否则视为不满足。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一、项目概况与服务范围1.本项目监理为1个标段:监理范围为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的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1)朱溪镇:涉及改造道路全长约56.66千米,其中张山-雉鸡廊4.698km、管铁线-上岙0.513km、管铁线-垟口6.978km、大洪-北山2.148km、管铁线-朱家岸6.979km、朱家岸村道-盘坑1.359km、朱家岸村道-大山1.840km、连头-苦竹坪4.249km、连头-张山4.7km、梅岙-丰田8.101km、溪上-郑坑2.910km、管铁线-田垟0.746km、朱家岸村道-平院2.030km、管铁线-岩前0.609km、朱家岸村道-龙皇堂4.4km、河溪线-下家山4.4km。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对生态公墓配套道路路面病害进行改造,沿线排水设施、交通设施进行优化完善,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田市镇:涉及改造道路全长约23.319千米,其中吴桥上-后项3.72千米、步东线-水口乡2.231千米、临石线-东园0.539千米、田柯线-下罗0.465千米、下罗-后汪0.671千米、田柯线-潘岩坦0.407千米、田柯线-西溪0.319千米、田柯线-李西山1.657千米、田柯线-谷岙0.816千米、水口山-洋岙1.775千米、下罗-陈坦头1.513千米、下曹-九江6.135千米、裘山-官田坑3.304千米、田柯线-蔡坎头0.624千米、田柯线-叶山4.709千米、大溪陈-吴桥下2.146千米。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对生态公墓配套道路路面病害进行改造,沿线排水设施、交通设施进行优化完善,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建设地点:仙居县。3.本次监理招标共1个标项,预算金额:550000元,具体内容如下表:标项序号标项名称数量单位最高限价(%)标的物行业1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1项按费率形式报价,费率最高为2.0%。其他未列明行业二、服务范围及要求1、本次采购的工作范围:整个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2、主要工作内容: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缺陷责任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剩余工程的完成情况、检查已完成工程缺陷修复情况、确定工程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对已交工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病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其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图纸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3、质量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要求。▲4、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为施工阶段监理参照各施工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为24个月。5、监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5.1监理服务总体要求:对工程施工期的投资、质量和建设工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制,以及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安全监督、文明施工、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采购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内的管理。除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中规定执行外,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5.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5.2.1审批施工测量放线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5.2.2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5.2.3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要求。5.2.4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5.2.5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5.2.6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5.2.7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5.2.8巡视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详细做好巡视记录。5.2.9旁站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旁站监理人员应如实、准确、详细地作好旁站记录。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2.10抽检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5.2.11关键工序签认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2.12质量事故处理当发生可由监理工程师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5.2.13中间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5.2.14质量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5.3质量保修期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5.3.1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归属。5.3.2审核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5.4项目投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5.4.1按合同原则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月规定的时限内(1~5日)审核签认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的计量支付各项报表。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控制在批复的项目概算范围内。5.4.2严格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拒绝事后追认的现象,对签证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逾期审核或签证内容不实者,签证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5.4.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超验、超计,并对现场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的工程量承担责任。5.4.4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性,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要逐一认真核查、修改、更正。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对计量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详细,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对达不到计量支付要求的项目不得计量。5.5施工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5.5.1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5.5.2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5.6项目进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不断检查、记录和收集实际进度数据内容,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5.6.1检查期内实际完成和累计完成的工程量。5.6.2实际使用的人数、机械数及效率。5.6.3窝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及原因分析。5.6.4进度偏差及纠偏情况。5.6.5影响进度的特殊原因分析。5.7施工安全监督(包括但不限于)5.7.1审核安全施工专项方案。5.7.2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执行。5.7.3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5.8项目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5.8.1对合同执行实施监督。5.8.2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5.8.3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并定期报告采购人。5.9工程资料要求5.9.1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符合有关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向采购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叁套。5.9.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减少采购人为此而额外承担的风险。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管理咨询单位和采购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15天内将齐全的且通过有关部门检查的监理资料提交工程管理咨询单位和采购人。▲三、人员的基本要求:1、磋商供应商须承诺拟派的监理人员在满足监理人员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同时满足质量监督备案要求,在监理过程中,采购人如须增加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补齐人员配置,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在监理费报价中自行考虑)。序号监理岗位最低人数职称和资格1总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资格。2专业监理工程师2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监理资格或人社部核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及以上监理资格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及以上监理资格。3监理员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员证或监理培训证书注:①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社保证明为网上打印的,可提供盖有电子章的打印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和劳务合同。②中标后在单个项目开工前须提供该项目配备人员的相关信息,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监理工作。如有备案要求,须满足备案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安排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如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到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达到每月不少于22天(若同时有兼任项目的,应征得其任职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人员到位率为每月不少于22天。3、成交供应商履行服务时,自行承担所有安全生产责任。▲4、供应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注:“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等公开采购方式,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镇乡(街道)、部门(国企)等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预中标(成交)项目(包含年度监理项目)视作“在建项目”)。注:商务技术文件中需提供满足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均无在建项目)的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四、商务需求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为施工阶段监理参照各施工项目施工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为24个月。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的,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保证金同时退还。监理费报价以及结算价1、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按监理费费率进行报价。2、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监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生活、交通、安全、通讯、设备(仪器)、劳力、资料、知识产权、保险、利润、税收、试验费、抽检送检费等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3、供应商应认真填报报价表中的所有内容,对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总价中。4、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付款方式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20﹪向监理人支付动员预付款,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同比例支付相应标段的监理服务费,总量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80%,项目交(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监理人累计支付监理服务费的98%。监理服务期满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为施工标段施工合同价×中标监理费费率。第三部分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名称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2采购内容详见本磋商响应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内容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并移交后止。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为9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的,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保证金同时退还。8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要求▲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相关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即电子加密标书(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2、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建议各供应商同时制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备份标书(后缀名为“.bfbs”),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若提交请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标书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923233117@qq.com。电子备份标书在“电子加密标书”发生解密异常时使用,否则不予启用。9▲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 09:00(北京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磋商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0开标时间及地点开启时间:2024年12月23日 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在“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上开启响应文件,同时邀请供应商在线参加开标。11实质性条款带▲是实质性条款,磋商响应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12▲项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按费率报价,费率最高为2.0%;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13解释权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15磋商费用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5500元计取,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清。14政采贷相关说明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政采云平台已推广应用“政采贷”服务,中标供应商如有融资需求,可使用以下银行的政采贷服务。银行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王健永13967615120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陈超1785868369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朱祖优13858602876中国建设银行徐旭霞1598893235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赵红芳18968556112农村商业银行叶斌昇13806593583中国农业银行娄志伟13958514828台州银行朱翔13819660917金融机构名称及意愿承担保函(保单)种类保函(保单)收费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履约保函: 是预付款保函: 是对外保函服务1.开立及展期费担保费率:(1)融资性保函: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客户按担保额度0.05-0.25%/月计收。最小计费周期为实际月(按实际发生天数,从保函生效之日至失效日计算,30天为1月),期限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最低500元/季。(2)非融资性保函:期限在一年(含)以内,客户按0.027-0.167%/月计收。最小计费周期为实际月(按实际发生天数,从保函生效之日至失效日计算,30天为1月),期限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收。最低500元/季。(3)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增加一年整体费率提高10%(单利)。若担保文本未明确确定的到期日或含有自动延展性质条款的,我行可按根据基础合同和担保文本的有关约定推算出的担保最长有效期调整对应的费率。如企业划型为小微企业的,以上手续费全免。王健永13967615120机构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仙居支行履约保函:是预付款保函:是备注:我行目前只有线下模式根据保证金比例不同,参照下述费率计收:全额保证金,500一年;保证金比例50%以下,保函敞口金额的1.25‰/季,最低500元/季;保证金比例50%(含)以上,保函敞口金额的1‰/季,最低500元/季。涉及保函增额,增额部分参照开立保函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延期修改按照300/次的标准另行收费;按年收费项目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超过一年三十天按照两年计收(从保函开立之日起390天(含)为一个年度三十天)按季收费项目不足一季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十天的按两季度计收(从保函开立之日起100天(含)为一个季度十天)银行联系人:陈超17858683697具体保函业务办理客户经理:王英17858683702机构名称:仙居农商银行履约保函:是预付款保函:是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万分之五,在出具保函前一次性收取。李杭13586233529机构名称:仙居中国银行履约保函:是预付款保函:是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1%(1.5%),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500元。张弥0576-87796908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履约保险:是预付款保函:是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年费率1.2%,每单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建设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年费率0.6%,每单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王巧红13968483573机构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履约保函:是预付款保函:否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最低0.5%,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1000元。吴琼17858699170机构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仙居县营销服务部履约保函:否预付款保函:是预付款保函:按预付款金额投保,年费率为1%-2%,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500元;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陶正鹏13858613668机构名称:仙居县台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是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0.2%,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800元。郭鹏飞13819645716机构名称:浙江商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约保函:是合同(质量)履约按履约保证金年费率0.2%,每单保函最低保险费为800元。冯婳婳13586233988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义1、“采购组织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3、供应商:是指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磋商的供应商。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三)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磋商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四)联合体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五)转包与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六)特别说明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2、供应商所标产品除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供应商对所标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磋商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供应商所标产品、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工程。9、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②截止时间:开标后评标前。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将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并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④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质疑与投诉(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11、政府采购政策:(1)本次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视同中小企业的企业(或单位)的采购项目。(2)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不适用)(4)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5)本项目不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6)本项目不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7)提供的服务全部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包括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和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0)磋商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在建查询渠道: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或其他可被查询的渠道(具有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的除外)。二、磋商文件(一)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组成。(二)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3.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一)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和效力▲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相关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即电子加密标书(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2、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建议各供应商同时制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备份标书(后缀名为“.bfbs”),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若提交请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标书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923233117@qq.com。电子备份标书在“电子加密标书”发生解密异常时使用,否则不予启用。注: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线上完成解密电子加密标书,若有供应商发生解密异常时,可以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备份标书上传处理,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加密标书和电子备份标书解密均失败或逾期解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若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电子加密标书上传的,其电子备份标书也将无效。在下一顺位的磋商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特别提示: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影印件或扫描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可能影响评分。】▲1、资格证明文件的组成:(1)磋商声明书(格式附后);(2)采购诚信竞投承诺书(格式附后);(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投标事宜的,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则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状况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9)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供应商特定条件中有要求的必须提供),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注:开标前采购机构不安排资格预审,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负责审查,若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2、商务与技术标的组成:(1)专家评分索引表(格式见附件);(2)供应商情况介绍(格式见附件);(3)商务响应表(格式附后);(4)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附后);(5)拟派团队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6)供应商根据评分办法编制的各项内容(格式附后);▲(7)(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均无在建项目)的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8)评分规则中涉及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可能影响投标人商务与技术标评分的各类证明材料)。▲3、报价文件的组成:(1)报价内容由首次报价一览表,以及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组成。(2)投标报价是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监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安全、通讯、设备(仪器)、劳力、资料、知识产权、保险、利润、税收、试验费、抽检送检费等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3)磋商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包含其它一切所要涉及到的费用),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明细出现“0”元,视同赠送。(4)报价分二次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在本项目磋商结束后由所有有效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时限内(最终报价时间时限根据评审情况另行通知)在平台上进行最终报价,同时将最终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如有)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电子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政采云,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将导致无效标(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情况除外)。注:各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最终报价工作应当事先作好充分准备,以避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完成最终报价(含最终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如有))文件的,按供应商自动放弃处理,责任由供应商自负。(三)、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份数及递交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及项目磋商需求和政采云平台的相关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不按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的将视情处理(拒收、扣分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投标文件部分:投标人应根据“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2)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给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内容中有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应按要求盖章或签字,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需盖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3)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组织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4)磋商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5)若磋商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6)与本次磋商无关的内容请不要制作在内,确保磋商响应文件有针对性、简洁明了。2、磋商响应文件份数:▲①电子加密标书(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②电子备份标书(后缀名为“.bfbs”),若递交请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标书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923233117@qq.com。电子备份标书在“电子加密标书”发生解密异常时使用,否则不予启用。(2)所有磋商响应资料按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所列内容及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连续标注页码。因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要求(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即电子加密标书)的上传,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建议各供应商同时制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电子备份标书(后缀名为“.bfbs”),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提交。若提交请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标书打包压缩加密(未加密造成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1923233117@qq.com。若供应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电子加密标书上传的,其电子备份标书也将无效。(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约束。4、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生成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重新上传提交;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加密、导入和提交。(2)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磋商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5、磋商报价(1)磋商报价是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监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生活、交通、安全、通讯、设备(仪器)、劳力、资料、知识产权、保险、利润、税收、试验费、抽检送检费等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全部费用。(2)报价分二次进行,首次报价在响应文件中体现;最终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由所有有效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最终报价高于供应商自己的初次报价或未填写齐全,按无效报价处理;(3)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报价均以费率报价;(4)采购单位不接受备选方案;(5)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见前附表。若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三)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天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成交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顺延至合同履行完毕,在此有效期内未经同意,磋商响应文件的一切内容和补充承诺均为持续有效且不予改变。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四、磋商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资格审查、评审、询标,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否则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务必不要离开电脑太久,并留意手机短信,建议供应商提前做好检查“政采云平台”内,关于“项目采购”的岗位权限是否勾选。如有问题,请致电400-881-7190)。(一)开标事项采购组织机构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不要求供应商代表参加现场开标活动,届时将在政采云平台(www.lecaiyun.com/)上开启响应文件,同时邀请供应商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未准时参加线上开标的供应商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项目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二)磋商程序1、项目到达开标时间,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标书的指令后,各供应商须在60分钟内自行在政采云平台上完成在线解密电子加密标书,若有供应商发生解密异常时,可以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备份标书上传处理,供应商的电子解密标书和电子备份标书解密均失败或逾期解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2、磋商小组必须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报价,否则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情况除外。未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8、采购组织机构对磋商小组专家成员进行评价;9、公布磋商结果(含最后报价、报价得分、总得分以及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磋商采购会议结束。(三)澄清问题的形式(1)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询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供应商务必在线等待,留意手机短信,及时在线澄清、说明或补正。(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四)错误修正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次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发送至邮箱1923233117@qq.com。修正后的报价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将终止磋商。(五)磋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终止磋商1、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与技术文件跟报价文件出现混装,或者在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与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的,或者报价文件中报价的货物跟商务与技术文件中的投标货物出现重大偏差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6、磋商参数未如实填写,完全复制粘贴招标参数的;7、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或未按时解密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包括未在解密规定时间内提供备份响应文件解密密码或密码错误的);8、磋商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标条款或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磋商文件中打“▲”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磋商终止。(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欺骗行为的;(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或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八)磋商原则和方法1、磋商原则。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磋商供应商接触。2、磋商办法。具体磋商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九)评审过程的监控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监管部门视情进行现场监督,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评审过程中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封存评审资料、中止评审活动,直至设备(或替代设备)运转正常或转移至符合条件的场所后继续进行评审工作。五、磋商结果确定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采购人的《授权意见确认书》,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磋商文件随同公告。3、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六、合同签订及公告(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签约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成交供应商无故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将由监管部门作出处理。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则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活动。同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6、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如合同签订方(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请在采购人将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的同时附书面说明告知,否则相关责任由合同签订方自行承担。7、如中标供应商为非浙江省政府采购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的,供应商必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正式注册入库,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该供应商承担。(二)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应按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或者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则不予返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3、履约保证金将在中标供应商完成供货(或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5日内,凭合法收据向采购人申请无息退还(出现违约情况除外)。(三)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5500元计取,由中标(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清。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一、采购组织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二、本次磋商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商务与技术文件为75分,报价文件为25分)。(一)商务与技术文件由磋商小组在规定的分值内单独评定打分。(二)各磋商供应商商务与技术文件得分按照磋商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商务与技术文件得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数。(三)资格证明文件、商务与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审▲1、资格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下列条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1)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2)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3)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规定。▲2、商务与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下列条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1)“商务与技术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辩,文件签署、盖章齐全;(2)磋商响应文件中技术与服务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3)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规定。▲3、报价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如发现有不符合下列条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1)报价文件内容是否提供完整,签署、盖章是否齐全;(2)报价文件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3)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规定。(四)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25%×100。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以政采云系统计算为准)。三、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四、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如有效供应商超过三家,原则上推荐三家)。五、本次评分具体分值细化条款如下表:第一部分 商务资信技术文件评分序号评分因素具体内容分值一商务资信部分18分1标书质量根据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是否完整,目录对应清晰、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简洁明确程度及针对性、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关联点设置是否定位准确等情况酌情评分,最高得2分。22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注:须提供有效的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且认证范围须与本项目相关),同时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网站为“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否则不得分。33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报告签署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注:①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首页、清晰表明项目内容的页以及盖章页)和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24项目团队实力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具备采购需求要求的基础上: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得3分;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得2分,最高得3分。注:须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内至少一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4项目团队实力2)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注:须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内至少一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4项目团队实力3)在采购需求最低人员基本要求上,每增派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得1.5分,每增派一名监理员的,得1分。最高得3分;拟派人员持有试验员证书的,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须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社保证明为网上打印的,可提供盖有电子章的打印件),如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和劳务合同,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45本地化服务投标人在本项目所在县区域范围内设有固定售后服务网点或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中标后一个月内在本项目所在县区域范围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网点的,得2分。注:已经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网点营业执照影印件或扫描件;承诺中标后设立固定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若中标后无法履行承诺,将被视为虚假承诺而取消其中标资格),否则不得分。2二技术部分57分6整体监理服务方案(1)整体监理服务方案与需求的吻合程度以及方案的优势情况,包括施工各阶段监理工作程序、流程是否详细明确、合理可行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6整体监理服务方案(2)响应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项目建设思路、原则、特点、技术要求的理解和监理要点情况,对技术方案的表述是否详细准确,条理是否合理可行,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6整体监理服务方案(3)监理日常各项工作制度、监理人员权利和责任是否详细明确、合理可行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7质量控制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方案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以及提出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8进度控制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进度控制方案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针对施工进度提供的进度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9投资控制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资控制方案内容全面性、完整性,以及针对本项目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和制定防范性对策的合理性、可行性,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10变更控制方案根据投标人对工作范围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对合理变更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措施得当并能提供合理化建议等内容,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11合同管理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承包单位违约的处理及日常合同的管理,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和专项验收手续措施的全面性、完整性及实施起来的合理性、可行性,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12档案、信息管理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档案、数据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1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方案内容全面性、完整性,控制手段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514应急响应方案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采购单位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包括应急响应时效、人员应急安排等应急保障措施情况的合理程度及完备程度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415合理化建议提供投标人的建议是否针对性强,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否可操作性强进行综合打分。注:磋商小组根据阐述详尽程度、准确且合理可行的等方面进行评分3备注1.磋商小组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2.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打印件或网页截图)编入响应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第五部分合同合同通用条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2.3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避免利益与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2.11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的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8.3变更费用8.3.1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驻地建设费等);(4)监理试验检测费。(5)管理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员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1.2.4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仙居县民政局。第1.1.2.5目细化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工程地点:台州市仙居县;起迄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监理合同标段划分:;工程概况:。第1.1.3.4目细化为: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理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第1.2款细化为: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第1.11款细化为: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11其他义务补充第2.11.1:(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约进行处罚,不得徇私舞弊。(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报告。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第4.2.1项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删除原内容,修改为: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鼓励供应商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的,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保证金同时退还。出具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仙居县乡镇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项目(朱溪镇、田市镇)配套道路工程监理采购的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施工监理。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5.1.4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水土保持、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5.3监理内容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建设管理的需要,为实现本项目建设信息化的施工管理而实施的工程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委托人相关信息化建设。(44)监理办设立工地试验室。(45)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46)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质量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补充第5.7.3款;5.7.3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建立承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施工企业从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书面报告给委托人。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的通知为准。6.2监理周期延误删除原内容。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的奖励;(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万元的奖励;(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万元的奖励;(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委托人应给予监理人/万元的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项约定为:删除原内容,修改为: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为费率报价。本项目监理费为本项目(朱溪、田市)两个施工标段的施工合同价×中标监理费费率。本项目监理费实行总价包干承包制,工程量及工期变化不影响监理费总价。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填报。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9.2预付款第9.2.1项约定为:删除原内容,修改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2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不扣回。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2:支付方式修改为: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1)各个项目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委托人按相应项目的施工进度付款同比例支付相应项目的监理服务费,总量不超过监理服务费的80%,各个项目交(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监理人累计支付监理服务费的98%。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无论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予调整。删除(2)(3)(4)(5)(6)内容。(7)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8)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第9.4.2项和第9.4.3项合并后细化为第9.4.2项: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完成审核,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核或视为被同意的,自该日起14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于收到款项后3日内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从剩余款项中扣除相应税金。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核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第9.4.4项条款号修改为9.4.3项。原第9.4.5项条款号修改为9.4.4项。9.5暂列金额删除原内容,修改为:本监理标段不设暂列金。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第11.1.1.(8)细化为:a.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b.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c.总监、副总监的休假未经委托人同意,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d.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e.委托人查处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违规收受承包人费用的、违规接受承包人宴请或其它不良行为的。f.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g.监理人员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监理办未按照要求向发包人报告的。h.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i.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监理人未发现、未按规定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j.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未按照规定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公墓及配套新建 配套道路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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