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为直接选取项目,由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名称
沙溪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

采购人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投资额(100,000.00元)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本次咨询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费用按3000元包干计取。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服务时限说明
60天

服务金额
¥3000.0元

金额说明
本次咨询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分别出具报告,费用按3000元包干计取。

选取方式
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4-12-18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2750855)

采购需求书下载
沙溪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咨询合同.rar

2024-12-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沙溪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对沙溪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进行工程预算编制(编制范围以委托方指令内容为准),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沙溪泵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2、服务类别:B类: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从委托方提交完善资料起开始实施,预计10个工作日内终结,并出具正式报告叁份,电子光盘一张。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方执贰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合同及规范进行。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及时将所需资料提供给咨询方,咨询方收到全部资料后及时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因工程规模不同完成时间不一样,具体完成时间以委托方书面业主令限定时间为准,如有超期,超期一天违约金为总咨询费用的1%。委托方委派刘勇代表与咨询人联系相关工作。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五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结算咨询费:本次咨询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费用按3000元包干计取。2、酬金支付时间:出具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一)咨询人所派咨询人员必须服从委托人管理;(二)预算报送区评审中心审核限价,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项目评审限价工作。(三)《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对中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22〕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在中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保持严谨、公正、诚信、科学的态度,树立公司利益第一宗旨,维护公司形象与声誉,尊重事实,严格把关,将以下管理制度贯穿于公司与中介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中,运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单位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第三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并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件的规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工投(集团)公司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存在下列违约行为有权进行违约金处理。(一)设计单位应进行实地踏勘,并在设计成果中提交现场踏勘记录、影像等资料。若由于设计人员未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产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由其自行承担,并处罚设计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单位除退还发包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同时应承担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发包人下达的时限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按时提供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设计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设计质量,降低发包人的投资成本,发包人有权将设计成果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优化和质量评判,若优化结果合理降低了投资成本,发包人将对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理。优化内容包括结构、保温节能等方面;如结构降低率超出5%、保温节能超出8%、总体设计优化超出3%,则发包人将按降低率扣除设计费(以合同总价作为基数)。(四)设计单位因未按照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委托书和现行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导致最终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过多,如变更工程累计投资达到总建安投资20%以上的,设计费按合同结算金额的50%支付;如变更工程累计投资达到总建安投资10%以上、20%以下的,设计费用按合同结算金额的80%支付。(五)勘察单位应实地踏勘现场,对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要提前做好预判,合理布置地勘钻孔点位。勘察单位应严格把关勘察质量,在勘察成果验收时,若发包人发现存在布孔未钻,勘察单位承担违约金2000元/孔;发现钻孔进尺不足,勘察单位承担违约金200元/米,可累计计算;若因地勘成果与现场不一致的(除地形地貌后期发生变化的情形),勘察单位承担合同金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勘察单位还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勘察任务。(六)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处理有关勘察设计等现场技术问题,参与各阶段各专项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参建单位完善相关资料的签章手续办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来往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派熟悉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到场配合工作,如未按约定时间到场且未提前一天告知发包人改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诿,应向发包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如存在相互推诿情况,发现第一次,由发包人进行口头警告;发现第二次后,责任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家/次。第三章招标代理单位管理第四条项目组应依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并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招标代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应维护发包人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对工程招标质量负责。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有违背合同约定情形,发包人将对代理单位进行违约处理。(一)招标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规范、严谨、有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不限于以上资料),经代理人审查后如有修改,须告知发包人,若未告知,经查证属实每次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发包人立即解除中标代理协议,并追究代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四)因代理单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不专业、招标文件设置过于苛刻等)造成流标的,一次流标扣除代理费的2000元;二次流标,发包人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代理单位任何费用。(五)代理单位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若不服从监督和指导,发包人有权中止代理协议,并不支付代理单位任何费用。(六)代理单位完成全部招标工作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发包人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扣除招标代理费500元;若不整改或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扣除招标代理费1000元;整改三次以上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扣除代理单位全额代理费用。(七)代理单位不得将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代理协议。(八)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发包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发包人;若代理单位不归还相关资料,发包人可全额扣除其招标代理费。(九)代理单位不得接受与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若经发现,发包人立即解除代理协议。(十)代理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若经发现,发包人立即解除代理协议,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十一)未按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核心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若经发现,发包人立即解除代理协议,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十二)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综合上述,如代理单位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包人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及不支付代理费用,代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第四章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第五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照中介合同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造价过程控制的质量与中介费用挂勾,即预算编制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与区评审中心预算审核结果相比进行计费,结算编制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与区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相比进行计费(因其它参建单位原因引起的误差除外),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控制服务质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一)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5%(含)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计费。(二)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7%(含)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80%计费。(三)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在±10%(含)以内,中介费用按合同约定的60%计费。(四)预、结算报告总造价误差大于±10%,不支付中介费用,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应责任并报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注:如造价咨询单位为项目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办理结算内审工作,过程控制费用按上述考核标准进行结算支付。(五)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预结算时间每延期1天扣减预、结算费100元,以此类推。若无其他客观原因,延期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咨询合同及不予支付咨询费用。(六)因造价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工程量漏算、主材错误、套用定额错误及漏项等情况,经查证属实,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项。(七)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发表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咨询意见,发包人有权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应支付的咨询费,如果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咨询合同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控制的工作任务,若不认真履职或违反相关规定,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若造价咨询单位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能提出合理审查意见,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二)对各类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若不审查或审查不负责,不能提出合理审查意见,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三)根据工程资料对施工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计量,审核月工作量报表及工程预付(进度)款,并对计量的准确性负责。若造价咨询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审查导致进度款支付不合理,经查证属实,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四)工程项目在工程预算评审限价时,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发包人与区评审中心进行对接联系,并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相关情况;若造价咨询单位未进行对接或处理不及时或未汇报发包人进展情况,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五)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咨询单位应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或其它工程费用,并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出具报告;若不出具报告或不提供建议,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六)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项,应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意见,并为其负责;若不提供咨询意见,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七)及时提供材料、设备、绿化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咨询服务;若不及时提供或者提供价格不具有真实性,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八)对工程建设有关合同产生的纠纷,提出咨询意见;若不提供,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九)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审计;若无正当理不出具审核报告,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咨询费用,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若不配合参加审计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发包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过控月报;若未及时记录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施工情况,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一)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服务,若咨询单位未提供咨询意见,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二)造价咨询单位现场人员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工序情况,对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驻守现场,拍照留影形成结算档案材料,若发现咨询人员不到岗到位,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三)记录好工程造价过程控制日志,日志中包含对隐蔽工程进行过程记录及拍摄相关影像资料,整理及建立工程造价控制档案并提供给发包人一式贰份,另电子文档一份;若发现造价咨询单位未提供过控档案资料,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十四)若造价咨询单位违约处理3次以上且违约金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咨询合同并不再支付咨询费用。第五章监理单位管理第七条项目组应根据公司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及中介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包人有权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违约处理。(一)施工单位上报的技术方案审查失误或未审查,导致施工方案不合规范或措施不合理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2500元,并更换不合格人员。(二)未及时认真或没有督促承包人复核施工图、发现施工图问题未上报或没有发现问题导致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三)未按合同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发包人认可默许承包人开工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四)不及时认真或审查和抽测承包人导线复测、水准复测成果及施工放样成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项。(五)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向发包人上报安全文明施工进展情况。出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2500元;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工作不力,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六)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没有旁站监理或虽有旁站但是没有及时签证者,或没有及时按要求进行抽检、自检,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七)上道工序不合格,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合格没有及时签证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八)没有及时巡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或因工作疏忽未发现问题没有能及时发出指令,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九)没有及时审查承包人的自检表格,或不认真审查就予以签认,甚至弄虚作假,掩盖质量问题,虚报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数量,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十)监理工程师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发出指令,承包人拒绝执行,不向上级汇报或越权处理,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一)没有按监理合同、监理细则要求进行监理的行为,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二)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或推销原材料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3000元/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委托合同。(十三)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擅自更换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500元/次。(十四)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应到场而未到场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十五)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未按合同到岗到位,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500元/次。(十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督查,如存在施工单位现主要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而未及时发整改通知并报告给发包单位的,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十七)监理资料未与工程同步,经查证属实,限期整改完成,若不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监理单位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十八)未按合同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失职的,有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监理业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协议,同时除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进度款外,剩余监理费不再支付。(十九)若监理违约处理5次以上且违约金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监理协议,同时除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进度款外剩余监理费不再支付。(二十)监理单位未及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影响项目正常推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六章违约处理及申报流程第八条公司各职能负责人根据中介合同约定,分别对相应的中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划设计负责人对征地、环评、地勘、设计等进行监督管理,造价负责人对造价咨询、招标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监理、造价过程控制等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各职能人员发现违反中介合同约定的行为,应书面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同意后下发违约处理通知书。第十条违约金在合同支付结算款中扣除。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人员分别对使用的中介单位进行后评价。每年年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尽职负责的中介单位评为优质中介单位,优质中介单位作为下年备选合作对象。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除安全隐患附属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