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 医疗设备 医疗检验设备招标公告(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2024)



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08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JHZFCG-2024-11-12-03-01
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699000
最高限价(元):1699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三   数量:7   预算金额(元):1699000   单位: 台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医疗检验设备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5个工作日供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否则投标无效。因本项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小型和微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JY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执行;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SF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JY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01月0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1月08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01月08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
地 址:和田市玉龙喀什路30号
联系方式:0903-20931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和田建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和田市玉都国际广场玉座9F
联系方式:0903-7825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项目咨询)
电 话:0903-7825563

附件信息:

03-传染病医院-标项3--招标文件(12.17).pdf680.2K

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三项目编号/包号:HTJHZFCG-2024-11-12-03-01采购人: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地址:和田市玉龙喀什路30号联系人:图尔贡江联系电话:0903-2093163——————————————————————————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建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和田市人民街18号玉都国际广场9F联系人:刘艳(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903-7825563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采购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招标公告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12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TJHZFCG-2024-11-12-2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39621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三:169.90万元。标项一: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包三1、采购需求:采购医疗检验设备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2、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备注:合同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供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财务报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三表一注”)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是2024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7)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8)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标项一:16000.00元整(壹万陆仟元整)。(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提供依法缴纳2024年近6个月任意3个月的税收证明”:①若供应商某月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当月加盖税务局公章的无欠税证明或“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12366.chinatax.gov.cn/bsfw/onlinetaxation/main)”的申报结果查询截图。②完税证明中“税种”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供应商注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少于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否则投标无效。因本项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小型和微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JY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执行;(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SF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JY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01月08日,每天上午10:30至15:30,下午15: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01月08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1月08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将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及上传。在使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完成。投标人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参与电子投标的投标人,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提示:“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到、解密等,完成“开标一览表”在线签章。注意:如未在规定时间进行以上操作,将导致投标(响应)无效。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地址:和田市玉龙喀什路30号联系方式:0903-209316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建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和田市玉都国际广场9F联系方式:0903-782556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工(项目咨询)电话:0903-782556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称: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地址:和田市玉龙喀什路30号联系方式:0903-2093163联系人:图尔贡江2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建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和田市玉都国际广场9F联系人:刘工(项目咨询)电话:0903-7825563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三项目编号:HTJHZFCG-2024-11-12-03-014采购内容采购医疗检验设备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5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6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人民币169.90万元;注: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7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作无效投标处理。报价构成:包含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并达到验收合格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服务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8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10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1评标方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12项目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13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供货完毕,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14信息公告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15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财务报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以下称“四表一注”);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以下称“三表一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三表一注”)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是2024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第八章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采购合同书甲方(医疗机构):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地址:和田市玉龙喀什路30号电话:0903-2093163乙方(医用耗材供应企业):《乙方》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合同内主要物品》等医用检验设备采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标的1、货物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商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配送,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同时,所供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保质期等方面的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2、货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详见附表:序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注册证号规格型号单位固定单价(元)备注1234567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以甲方实际采购并书面验收合格的数量结合上表标明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包含增值税。合同价格已包括货物供给、货物包装、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装卸费和保险等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费。乙方应保证甲方除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无需再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和款项。4、合同履行期间,如所供产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各类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按谈判的价格结果进行网上采购;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或进入“中部联盟”中选目录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要求时,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以上项目执行后如遇政策性调价等,按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尚未履行交付的耗材参照更新后的价格执行。5、价格清单表是基于乙方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材料所需为前提,同时甲方对清单中的名称、规格、材质及数量等没有校对的义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清单的综合费用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实际供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6、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全新产品,并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合同签订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的有效版本。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二、质量保证1、产品质量标准(含环保标准):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验收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标识清楚,并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产品型号、数量、规格及技术、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必须满足甲方采购要求。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品必须资质齐全、信誉好、质量高、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因产品资质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4、乙方提供的货物进入甲方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查。由此发生的资质、标识或产品质量问题的罚没事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货物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损失,如撞、刮、裂、损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6、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发生过期、失效等问题时,由乙方全部负责,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予以补充或调换。三、质量保证期1、质保期自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2、乙方提供产品的具体质保期以相关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质保期为准。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与更换有关的运费、安装、调试、保险等一切费用。4、一次性使用,如果有质量问题免费更换。5、乙方会对所供产品适当备货,确保甲方需求。乙方按甲方需求将货物及时配送至指定地点,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在整个供货期间会积极配合甲方的供货需求进行相应配送货的调整。四、交货时间、地点1、乙方接到甲方提交的采购计划后,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计划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做到货、票、产品合格证及该批次检验报告同行,并有责任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做好入库验收登记工作,核对实物与计划相符、实物与票据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2、在应急情况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除外),产品应于1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正常情况下产品24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节假日保证按时配送。如甲方有特殊配送需求的,乙方必须设法满足,如不能按时到货,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按第九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新疆和田地区传染病专科医院。甲方指定的接货人为:姓名:,电话号码:;双方明确,除该指定接货人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甲方的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签署的接货单,甲方均不予认可。4、在交付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证书、技术资料(操作、维修、保养)、保修凭证等一切相关资料及配件,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各类资质,如果因为应当具备资质而不具有资质,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并牵连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无条件地承诺甲方因上述连带责任支付的赔偿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产品包装及运输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和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的货物有任何的损坏由乙方负责。2、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相应的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因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3、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4、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人身损害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六、验收1、在交货前,乙方应确保制造商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必要条件。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2、数量:乙方交货时,甲乙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对货物数量进行统计,交货完成后,就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由双方各自指定的工作人员在随货通行单上签字确认,随货通行单一式陆份,作为今后双方结算的依据之一。3、如果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内在隐蔽瑕疵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或不科学的设计等,甲方有权要去乙方无条件予以更换,亦有权根据质量保证条款向乙方主张质保责任,并在乙方构成违约或侵权时主张索赔或追偿。4、自产品交货后当日,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如果因乙方供货质量原因造成的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5、乙方提供货物的有效期至少在一年以上,如发现有效期少于12个月的,甲方库房管理员有权拒绝验货。如乙方供货的的库房存货到达有效期期限,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过期产品。若乙方出现不补充或调换过期产品或超过7日补充或调换过期产品的行为共累计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且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最终结算总额20%的违约金。七、货款的支付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按甲方付款计划以合同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采购并验收合格的数量确定总价进行支付。以上合同确定总价包括货物供给、税费、包装费、运输、调试、安装费、装卸费必不可少的部件等费用,以及支付或将支付营业税和其他税务费等费用,甲方除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无需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及款项。2、双方账期原则上为半年,具体支付以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纠纷的情况下,根据甲方财务状况,在该批次货品用完之后每半年按一定比例以汇票、转账支票或电汇等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3、甲方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做账要求的正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4、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甲方向以上账户付款,即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对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承担全部责任。若上述账户状态或信息发生任何变更,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使甲方获悉,否则甲方不对乙方迟延收到或未能收到任何款项承担责任。八、违约责任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紧急配送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乙方必须保证能随时供货,每迟延交货一次,向甲方承担1000元违约金;正常配送情况下,如不能按时到货,乙方向甲方承担本次货款的20%的违约金。乙方出现三次不按时配送、延迟配送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2)乙方必须确保投标的产品和供货的产品一致,如发现供货产品生产厂家、质量和招标时不符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退货、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瑕疵,导致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同时,剩余未付货款作为违约金全部归甲方所有。4)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5)乙方销售代表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若有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国卫法制发(2013)50号文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或与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串通,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行为,每次按合同总金额的20%的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6)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7)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因价格原因,拒绝供货或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标准和要求向甲方配送货物,无法满足甲方采购需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如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违反上述约定,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电信行业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时,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十、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文本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成立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其他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由乙方供货的货物进行公开招标,本合同自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公开招标时自动终止(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的时间为准),合同终止后,甲方将恢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招标采购的结果,乙方对此无异议。2、和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往来函件(包括传真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无效。3、本合同签字页双方提供的双方信息,为双方确认的各方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信息,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向对方送达各类文件、函件等,寄出及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4、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文件、答疑附件、合同附件等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章:,合同章:法人签字:,法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地址:开户行:,开户行:行号:,行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章:合同章:法人签字:法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地址:开户行:开户行:行号:行号: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农、林、牧、渔业中型500万元-20000万元农、林、牧、渔业小型50万元-500万元农、林、牧、渔业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40000万元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一2000万元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建筑业中型营业收入6000万元一8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80000万元建筑业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一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一5000万元建筑业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批发业中型从业人员2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一40000万元批发业小型从业人员5人一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批发业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零售业中型从业人员5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20000万元零售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500万元零售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一30000万元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一3000万元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仓储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30000万元仓储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微型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邮政业中型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30000万元邮政业小型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邮政业微型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住宿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住宿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住宿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餐饮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餐饮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餐饮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一2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一1000万元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一1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型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10000万元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1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一5000万元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一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微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物业管理小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10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1000万元物业管理微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一120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一8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央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 医疗设备 医疗检验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