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公开招标]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已由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可行性研究变更的批复(三发改服务业〔2024〕357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
2、项目编号:SZGZ[2024]183-GC052
3、项目概况: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地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园区道路项目(大岭路南延工程)北起轩辕路,继续向南下穿徐兰高铁、陇海铁路至崤函大道,总长度 1.878km,其中一般路段共计 1.513km,按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 40km/h,道路红线宽60m,为双向 6 车道,另配套建设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绿化等附属工程。道路下穿徐兰高铁和陇海铁路,涉铁部分共计0.365km,包含与铁路交叉引起的铁路通信、信号、信息及电力等相关迁改工程及征地拆迁等工程。
4、招标范围:初勘、详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涉铁安全评估、完成施工图评审及配合地勘验收、征地拆迁图编绘、积极配合业主完成主管部门的审查,提交业主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文件汇总、交竣工设计部分的资料汇总整理以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附属工程的衔接设计,并负责现场配合和后续服务。
5、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979万元。
6、质量要求:成果文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标段编号:DLLNY-KCSJ)。
8、设计周期:30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投标人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且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铁道行业甲(Ⅱ)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5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独立完成过:
(1)1个单项涉铁工程(下穿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少于1.5公里的城市主干路(或城市快速路)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注: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文件内应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企业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承诺书,查询<承诺>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6、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供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办理此项业务,投标人须自行出具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企业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网站的查询信息截图,截图需显示日期,查询结果清晰可见,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做无效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和复查。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0、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没有报名环节,不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通过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zjy.smx.gov.cn/),点击交易平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在所参与项目右侧点击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即可参加投标。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软件下载、CA证书办理,详见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帮助中心”,链接地址:http://gzjy.smx.gov.cn/bzzx/moreinfo.html
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
六、投标资料的提交
1、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下载专区”业务办理操作指南。
2、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1)资格评审部分: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审查内容以投标文件信息内容为准,其资料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要完善主体信息库相关信息。
2)评标打分部分:本项目打分部分仍按照100分制原则进行,涉及到资格审查、企业荣誉、人员业绩、企业业绩等计分部分时,以投标人自行制作到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3)投标文件编制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应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绩情况编入投标文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及评标打分。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
2、开标地点: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
3、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120.194.249.36:10094/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00元。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使用电子保函缴纳,开具方式请在首页-交易智库-系统操作指南下载操作手册,办理保函缴纳金额按上述标准执行。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
九、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工作,因投标人操作不当等问题造成的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业务办理指南。
十一、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98-3836649
招 标 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三门峡市召公路西段达昌大厦16楼
联系人:邢先生
联系方式:0398-2187092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
联系人:娄利杰
电话:13903983017
[SZGZ[2024]183-GC052-01]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SMXZF
招标文件-(定稿).doc
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GZ[2024]183-GC052招标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212.招标文件243.投标文件254.投标285.开标296.评标297.合同授予308.纪律和监督31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3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2第三章评标办法39评标办法前附表391.评标方法422.评审标准423.评标程序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第五章发包人要求9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9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9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9三、授权委托书100四、资格审查资料101五、实施方案106六、报价清单汇总表107七、其他资料1081.第一章招标公告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已由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可行性研究变更的批复(三发改服务业〔2024〕357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项目名称: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2、项目编号:SZGZ[2024]183-GC0523、项目概况: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地址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园区道路项目(大岭路南延工程)北起轩辕路,继续向南下穿徐兰高铁、陇海铁路至崤函大道,总长度1.878km,其中一般路段共计1.513km,按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40km/h,道路红线宽60m,为双向6车道,另配套建设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绿化等附属工程。道路下穿徐兰高铁和陇海铁路,涉铁部分共计0.365km,包含与铁路交叉引起的铁路通信、信号、信息及电力等相关迁改工程及征地拆迁等工程。4、招标范围:初勘、详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涉铁安全评估、完成施工图评审及配合地勘验收、征地拆迁图编绘、积极配合业主完成主管部门的审查,提交业主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文件汇总、交竣工设计部分的资料汇总整理以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附属工程的衔接设计,并负责现场配合和后续服务。5、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979万元。6、质量要求:成果文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标段编号:DLLNY-KCSJ)。8、设计周期:30天。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2、投标人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且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铁道行业甲(Ⅱ)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3、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独立完成过:(1)1个单项涉铁工程(下穿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少于1.5公里的城市主干路(或城市快速路)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注: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文件内应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企业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承诺书,查询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6、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供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办理此项业务,投标人须自行出具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企业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网站的查询信息截图,截图需显示日期,查询结果清晰可见,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做无效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和复查。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0、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五、招标文件的获取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没有报名环节,不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通过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zjy.smx.gov.cn/),点击交易平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在所参与项目右侧点击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即可参加投标。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软件下载、CA证书办理,详见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帮助中心”,链接地址:http://gzjy.smx.gov.cn/bzzx/moreinfo.html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六、投标资料的提交1、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下载专区”业务办理操作指南。2、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1)资格评审部分: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审查内容以投标文件信息内容为准,其资料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要完善主体信息库相关信息。2)评标打分部分:本项目打分部分仍按照100分制原则进行,涉及到资格审查、企业荣誉、人员业绩、企业业绩等计分部分时,以投标人自行制作到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为准。3)投标文件编制部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应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绩情况编入投标文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及评标打分。七、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2、开标地点: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3、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120.194.249.36:10094/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八、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数额: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00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使用电子保函缴纳,开具方式请在首页-交易智库-系统操作指南下载操作手册,办理保函缴纳金额按上述标准执行。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九、其他事项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提交工作,因投标人操作不当等问题造成的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十、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温馨提示: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业务办理指南。十一、联系方式监督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8-3836649招标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门峡市召公路西段达昌大厦16楼联系人:邢先生联系方式:0398-2187092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联系人:娄利杰电话:13903983017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 标 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门峡市召公路西段达昌大厦16楼联系人:邢先生联系方式:0398-2187092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电厂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21层联系人:娄利杰联系电话:139039830171.1.4招标项目名称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项目园区道路工程(大岭路南延)勘察设计1.1.5项目建设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1.1.6项目建设规模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园区道路项目(大岭路南延工程)北起轩辕路,继续向南下穿徐兰高铁、陇海铁路至崤函大道,总长度 1.878km,其中一般路段共计 1.513km,按照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设计时速 40km/h,道路红线宽60m,为双向 6 车道,另配套建设排水、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绿化等附属工程。道路下穿徐兰高铁和陇海铁路,涉铁部分共计0.365km,包含与铁路交叉引起的铁路通信、信号、信息及电力等相关迁改工程及征地拆迁等工程。1.1.7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估算49499.04万元。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初勘、详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涉铁安全评估、完成施工图评审及配合地勘验收、征地拆迁图编绘、积极配合业主完成主管部门的审查,提交业主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文件汇总、交竣工设计部分的资料汇总整理以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实施范围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附属工程的衔接设计,并负责现场配合和后续服务。1.3.2设计周期30天。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规定、标准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批。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3财务要求:见附录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求:见附录5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1分包实行项目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其他部分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1.12.3偏差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答疑纪要、补充通知、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形式:需要解答的疑问题应于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将质疑内容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质疑栏提交,同时致电13903983017说明,并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yinghuasmx@163.com),逾期提交的问题概不做回复。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将需要解答的内容以答疑文件形式,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网上答疑栏统一回复给潜在投标人。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形式: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查收、下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失误造成的责任。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将招标文件的修改的内容,按照电子化交易平台要求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并同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网上公示。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发出之日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形式: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查收、下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失误造成的责任。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3.2.3报价方式总额报价(人民币元),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报价。1、投标报价应考虑目前市场状况、投标人的自身条件,在保证成本的情况下,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参照依据,自主合理报价;2、投标人不按规定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3.2.4最高投标限价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9790000.00元。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及施工期间现场技术服务施工配合、方案审查等各阶段所有工作内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考察和调研费用,此外还应包括政府规定的一切税费、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二、项目合同价款以人民币结算支付。3.3.1投标有效期90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1、投标保证金数额: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小写:190000.00元。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使用电子保函缴纳,开具方式请在首页-交易智库-系统操作指南下载操作手册,办理保函缴纳金额按上述标准执行。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详见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三门峡电子移动保函操作手册》详见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帮助中心”,链接地址:http://gzjy.smx.gov.cn/bzzx/moreinfo.html4、招投标活动中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5、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6)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7)在投标过程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经查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9)招投标活动中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9.1“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新办企业以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提供。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对此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新办企业以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提供)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交易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2、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为准。3、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组建下载”中查看。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8时30分4.2.2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平台提交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版用企业和法人CA 数字证书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120.194.249.36:10094/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5.2开标程序(4)开标顺序:按其电子化交易平台签到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参加评标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监督人在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1-3名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 3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5 %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具有开保函资格和所需额度的信誉良好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分行或支行出具,且出具银行要在三门峡市内有网点或分支机构。□不要求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9.1电子化交易注意事项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将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一、电子化投标(一)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后缀为.smxtf)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后缀为.nsmxtf)。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注: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每个标段均要生成独立的电子投标文件。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技术联系电话:0398-3117871(三)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无纸化进行招标。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一次加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使用投标人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http://120.194.249.36:10094/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3、电子化投标文件异常情况的处理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异常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开标会议继续进行。(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5、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10分钟内向中介服务机构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用免提模式致电需要答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质询。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7、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连续三次致电未接通的,视为投标人放弃回复,评标委员会将自行对需要回复的内容进行认定。二、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资质、业绩、荣誉及单位人员等相关资料的,投标人需将相关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制作到电子投标文件中,同时将该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评标时以投标文件信息内容为准:1、资格评审部分:资格评审以投标文件为准,其上传资料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要完善主体库。2、评标打分部分:评标打分部分仍按照100分制原则进行,涉及到资格审查、企业荣誉、人员业绩、企业业绩等计分部分时,以投标单位自行上传到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为准。3、投标文件编制部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编制,在投标文件编制时,应明确将投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业绩情况编入投标文件,便于进行资格审查及评标打分。4、具体操作详见《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操作手册》http://gzjy.smx.gov.cn/bzzx/008001/20200325/4a2f9fa3-b923-4ddd-bd6f-138a0b63f7d1.html(二)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将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诚信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投标人需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保证上传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因投标人上传原因导致应得分项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10.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4.1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4.2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4.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4.4设计方案的调整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优化及调整,勘察、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深度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的设计深度要求,业主满意并保证通过审查。10.4.5方案补偿不给予方案补偿。10.4.6拒绝的投标至投标截止时间,电子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成功上传的、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已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按无效标处理。10.4.7监督机构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4.8资料备案1、本项目为电子化、无纸化交易项目,开标时不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人提交四份纸质版投标文件,应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为电子化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最终生成的带水印的PDF格式胶装打印版。2、纸质版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10.4.9其他要求1.中标服务费:按照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豫招协〔2023〕002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1.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勘察资质: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2)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铁道行业甲(Ⅱ)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2.1.2.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独立完成过:(1)1个单项涉铁工程(下穿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少于1.5公里的城市主干路(或城市快速路)勘察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注: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2.1.3.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1、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文件内应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企业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承诺书,查询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2、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供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办理此项业务,投标人须自行出具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企业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网站的查询信息截图,截图需显示日期,查询结果清晰可见,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2.1.4.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近三年内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冻结、查封,需出具有关承诺。2.1.5.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1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1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注: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2.1.1.总则2.1.1.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1.3设计周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2.1.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1.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1.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1.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11.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1.12.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2.1.2.招标文件2.1.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1.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1.4.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1.3.投标文件2.1.1.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资格审查资料;(5)实施方案;六、报价清单汇总表(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2.1.2.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1.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2.1.5.3.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近三年内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冻结、查封,需出具有关承诺。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信息。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近3个月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2.1.6.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2.1.7.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4.投标2.1.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2.1.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1.5.开标2.1.1.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2.1.2.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周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开标顺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开标结束。2.1.3.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1.6.评标2.1.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2.1.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1.3.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7.合同授予2.1.1.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2.1.2.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1.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2.1.4.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2.1.5.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1.6.7.6履约保证金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1.7.7.7签订合同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1.8.纪律和监督2.1.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1.2.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1.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1.4.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1.5.8.5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2.1.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2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10.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万元)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2.1.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1.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1.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设计周期:日历天。项目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服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2.1.5.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1.6.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3.第三章评标办法3.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标得分也相等,按照递交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为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设计周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标:20分;技术标:50分;综合标: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评审原则:投标报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报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2)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3)当有效投标人多于五家时(不含五家),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4)当有效投标人少于五家时(含五家),评标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商务标(20分)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F=20,E1=0.2,E2=0.1。2.2.4(2)技术标(5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分)响应文件编制内容完整、全面、科学,实施性强,得2分;编制内容基本完整得1分。2.2.4(2)技术标(50分)勘察设计方案(5分)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完整、全面、科学,实施性强,得4~5分;编制内容完整、全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3分;编制内容仅能满足项目实施基本需求,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质量保障(5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完整、全面、科学,实施性强,得4~5分;编制内容完整、全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3分;编制内容仅能满足项目实施基本需求,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项目机构配置(5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齐全,拟配备人员中除项目负责人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勘察工程师,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规划,人员等)配置科学、合理、全面,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合理,操作流程规范,技术能力强,得4~5分;项目机构人员配置科学、合理、全面,岗位职责明确,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3分;项目机构人员配置仅能满足项目实施基本需求,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成果规范保证(5分)具有保证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有效措施、方案,且科学、实用、结构合理,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工程设计新技术、新材料应用(5分)具有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的说明、方案,且科学、实用、结构合理,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工程设计节能与环保控制(5分)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节能与环保控制措施、方案,且科学、实用、结构合理,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造价控制(5分)具有有效的控制措施、方案,且科学、实用、结构合理,能有效控制造价,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项目实施进度保障(5分)工期进度安排和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内容完整、全面、科学,实施性强,得4~5分;编制内容完整、全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3分;编制内容仅能满足项目实施基本需求,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合理化建议(5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难点、重点提出技术建议的合理性与全面性,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2)技术标(50分)后续服务措施(3分)与后期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配合、技术交底等服务方案、措施,完整、全面、科学,实施性强,得3分;完整、全面,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分;仅能满足项目实施基本需求,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2.4(3)综合标(30分)企业认证(3分)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具有一项的得加1分,最多加3分。2.2.4(3)综合标(30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7分)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详见附录5)的得4.2分;2、项目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其他类(一级结构、一级建筑、岩土)注册证书,加1.4分;3、技术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其他类(一级建筑、岩土)注册证书,加1.4分。以上合计最多得7分。2.2.4(3)综合标(30分)企业业绩(20分)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2.多完成一条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涉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加4分;3.多完成一条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城市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加4分;注: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业绩不重复加分。(本项基本分为12分,满分为20分)备注1、本办法计算过程中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2、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3、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的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该项的最终得分(计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4、本项目为电子化评标,所有证明、证件、证书等均以投标文件所附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资料信息内容为准。投标人不得涂改伪造,否则,一经发现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3.2.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标得分也相等,按照递交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3.3.2.评审标准3.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综合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3.评标程序3.4.1.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4.2.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4.3.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4.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4.0.1.1.1.一般约定4.0.1.1.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1.1.1.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査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査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资料。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4.0.1.1.2.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4.0.1.1.3.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0.1.1.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4.0.1.1.5.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4.0.1.1.6.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0.1.1.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0.1.1.8.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4.0.1.1.9.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0.1.1.10.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1.10.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4.0.1.1.11.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4.0.1.1.12.1.12.发包人要求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0.1.1.13.1.13.避免利益冲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0.1.2.2.发包人义务4.0.1.2.1.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0.1.2.2.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4.0.1.2.3.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4.0.1.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4.0.1.2.5.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4.0.1.2.6.2.6.其他义务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査,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査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0.1.3.3.发包人管理4.0.1.3.1.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4.0.1.3.2.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査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0.1.3.3.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4.0.1.3.4.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0.1.4.4.设计人义务4.0.1.4.1.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4.1.6.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4.1.6.2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1.6.3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査,凡审査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4.1.6.4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査,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4.1.6.5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査。4.1.6.6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0.1.4.2.4.2.履约保证金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4.0.1.4.3.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0.1.4.4.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0.1.4.5.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0.1.4.6.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0.1.4.7.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0.1.4.8.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0.1.4.9.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4.0.1.5.5.勘察设计要求4.0.1.5.1.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4.0.1.5.2.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4.0.1.5.3.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0.1.5.4.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设计人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4.5其他要求(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査和分析。(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4.0.1.5.5.5.5.勘察设备要求5.5.1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4.0.1.5.6.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5.6.4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4.0.1.5.7.5.7.安全作业要求5.7.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订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査,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4.0.1.5.8.5.8.环境保护要求5.8.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4.0.1.5.9.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4.0.1.5.10.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査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査。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査,按审査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4.0.1.6.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4.0.1.6.1.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3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1.5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査,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4.0.1.6.2.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査;(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4.0.1.6.3.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0.1.6.4.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査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4.0.1.6.5.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4.0.1.6.6.6.6.完成勘察设计6.6.1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4.0.1.6.7.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4.0.1.7.7.暂停勘察设计4.0.1.7.1.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4.0.1.7.2.7.2.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4.0.1.7.3.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0.1.8.8.勘察设计文件4.0.1.8.1.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0.1.8.2.8.2.发包人审査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査,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査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査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査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査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己经通过发包人审査。8.2.3发包人审査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査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査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査,审査期限重新起算。4.0.1.8.3.8.3.审査机构审査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査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査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査机构进行审査。发包人的审査和审査机构的审査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对于审査机构的审査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査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査机构审査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4.0.1.9.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4.0.1.9.1.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査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査。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査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査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査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4.0.1.9.2.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査或审査机构审査,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0.1.9.3.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査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4.0.1.9.4.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4.0.1.10.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4.0.1.10.1.10.1.招标期间配合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10.1.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4.0.1.10.2.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4.0.1.11.11.合同变更4.0.1.11.1.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4.0.1.11.2.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4.0.1.12.12.合同价格与支付4.0.1.12.1.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査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4.0.1.12.2.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1.12.3.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4.0.1.12.4.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4.0.1.12.5.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査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4.0.1.12.6.12.6.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4.0.1.13.13.不可抗力4.0.1.13.1.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4.0.1.13.2.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4.0.1.13.3.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4.0.1.14.14.违约4.0.1.14.1.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査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问价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査,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市政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0.1.14.2.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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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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