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周边配套道路改造项目监理 破产业务服务 周边配套道路改造招标公告(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5)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采购人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土建及附属设施等施工内容的施工阶段各工序各部位的监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取得至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和工程结算的监理工作 。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2、监理部人员配置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执行。

其他要求说明


服务时限说明
施工期间监理服务期限 1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约24个月 。

服务金额

金额说明
20923221.24×(1.13%~1.61%)元。

选取方式
择优+竞价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5-01-06 12: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3647650900)

采购需求书下载
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说明.pdf合同.pdf

2025-01-02

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单采购说明R7BB一、委托人:重庆市涪陵新城区开(集团)有限公530司二、委托人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2号三、委托项目名称: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四、委托项目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新区五、委托服务价格:20923221.24×(1.13%~1.61%)元。六、委托服务内容: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土建及附属设施等施工内容的施工阶段各工序各部位的监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取得至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和工程结算的监理工作。七、委托服务时间:施工期间监理服务期限1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约24个月。八、中介资质要求: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级或以上资质。2、监理部人员配置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执行。九、选取方式:择优+竞价。十、委托工作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凡参与网上竞价的国扫描全能王在用单位将视为同意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十一、其他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凡参与网上竞价的单位将视为同意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十二、服务费支付: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月进度支付)审核产值×中标监理费费率×60%进行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为监理总费用的3%,待监理档案资料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验收通过后支付;余款经主管部门审计后,完成结算,委托人付清监理人监理报酬余额。委托人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监理人支付技术服务费,委托人付款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费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时间。附件:合同区开中t重庆市涪陵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L区224年12月30日环X新光23091150国扫描全能王在月的福A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封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书T委托人(全称):重庆市招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监理人(全称)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重庆市涪陵高新区3工程规模:新建三条道路,全长约2.60km。包括内东侧道路全段,北侧道路KO+160-K0+633.217段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边坡治理工程、人行道附属工程等。。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介机构服务选聘申请审批表3中介服务机构库信息管理平台随机抽取结果表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按照中介超市中标折算费率为%,暂估金额约万元。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第2页共26页五、期限1.监理期限:从监理合同生效之日或监理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责任期结束后,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为止。预计施工期间务期限15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约24个月。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年1月1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六、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2013年版监理规范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不予派遣相应的人员,不予提供房屋、设备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七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2变更7.2.1除不可抗力外,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2.2条执行。7.2.2因项目批准增加工程造价而导致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的确定:已包含在5.1款监理费的计算中,不另计算。7.2.3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3终止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直到项目质保期到期并验收合格: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后合同终止。八、合同订立年月日1.订立时间:2.订立地点:重庆市涪陵新城区。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贰份第3页共26页(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高新区太白住所:大道32号邮政编码:408000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023-72187120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第4页共26页电子邮箱: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高新区太白住所:大道32号邮政编码:408000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023-72187120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4页共26页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5页共26页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第6页共26页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第7页共26页(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第8页共26页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9页共26页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第10页共26页2、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提交时间: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款的10%,中标人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30日内将履约担保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电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或提交保函,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若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退还;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的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无息解除担保责任。6.争议解决材6.1调解司二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面提交进行调解。6.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其他7.1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7.2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7.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7.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7.5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补充条款1、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需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档案验收,并按照档案验收标准验收提交陆套合格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第17页共26页结算审核工作,若监理单位未提供合格的档案验收资料或配合结算审核工作,发包方将有权暂停拨付监理服务费。2、由城乡建委或新城区管会、发包人对项目监理人员指纹备案,发包人用指纹机对备案的监理人员进行到岗考核,区城乡或新城区管委会建委进行抽查,如无故不到岗的、未经审批更换人员的,按《涪陵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指纹备案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委托人对监理人进行指纹打卡,其考核结果作为委托人对监理人中间支付依据之一。3、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时确认的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确认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除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须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以外,一律不得更换。4、监理的中间结算审查责任。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中间计量申报审核不严的,发包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核价款基础上审减5%(含5%)以上的,监理单位每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5、监理的投资审查责任。因监理对投资审核不到位造成中标单位送审金额与审核金额出现误差的,按照(涪发改委发[2018]3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详见文件内容)6、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第37号和建办质(2018)31号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18页共26页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监理单位受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工程履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监理职责(四控制: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欺骗手段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二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理职责.1、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合同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底,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向其报送当月的工程施工质量报告,审阅后转报建设单位。3、每月底,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报送当月的工程监理质量报告。工程监理质量月报内容参考工程施工质量月报编写。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分析当前质量情况,提出质量改进的措施。第六条工程安全监理职责1、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受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受监工程的第19页共26页安全管理制度,选派符合资质并数量充足的受监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职责。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3、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工程计量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计量复核。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后,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计量与复核,计量、复核的内容应包括申报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或业主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计量是否有原始依据,计量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中的约定相符等。第八条工程进度管理职责1、在工程进度管理工作中,工程施工单位为进度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为进度管理的控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进行进度计划的调整。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十四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送其审批后送建设单位核准。3、在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单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其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工程项目开工前七天送达监理人。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向建设单位报送年、季、月施工实施进度计划。5、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每年末二十八天前向其送交下一年度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于每季度开始7天前,每月25日前,分别将下季度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和委托人批准。6、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于当月底前,向其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中应附有必要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以及当月项目完成产值,以便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7、监理单位必须于次月二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当月的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必须包含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度、月产值完成情况及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情况。如有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提出赶工意见。8、监理单位应每天现场填写好监理日志并始终保留在现场,供相关人员监督、检查。监第20页共26页理工程师检查工程进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时应做好记录,并将其整理存档。9、监理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现场施工管理会议,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10、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工程部牵头负责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工程控制性的年、季、月、旬等施工进度计划和定期下达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送年、半年、季、月、旬计划报告的基础。第九条工程验收监理职责1、检验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施工单位参加。2、分项(工序、单元)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施工单位参加。3、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以及有关单位(部门)参加,4、房屋分户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5、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质量监督站、以及其它有关单位(部门)参加。6、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单位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等。7、专项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档案验收、规划验收、附属及绿化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验收、工程质保期结束验收等),由建设单位主持,相关单位参加。第十条监理文件监理职责1、监理文件。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单位授权和按工程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所编制发布的文件,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的批复、简报、通报、报告、通知、规定、签证以及协调会议纪要等,所有反映工程承建、建设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与建设监理过程的文件。2、监理文件送达时间以施工单位的签收时间为准。3、施工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三天内,向监理单位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单位在三天内应对施工单位的确认或变更要求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表示监理单位对原指令予以确认。4、施工单位若对监理文件或监理人的确认有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下达后的三天内向建设单位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5、除非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复议指示对监理文件已作出撤销、变更或修改,否则在确认、复议、评审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结算监理职责1、中间结算按建设单位制定的《中间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第21页共26页2、完工结算按建设单位制定的《完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以及结算价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3、质量保证金结算。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质量保证金结算申请后,应对工程现场实施检查,确认是否有遗留问题未处理,若无遗留问题和无异议,签署意见后转报建设单位:若有遗留问题或有异议,立即告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并符合要求后,再签署意见转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监理职责1、设计变更原则。施工图设计变更必须依据经有权审查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任务、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2、监理单位对委托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精心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三章监理单位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违反质量监理责任1、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违约责任,并提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理行为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承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隐瞒不报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承担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并提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0.25倍以上0.5倍以下的违约责任。并提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5、监理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的0.1倍以上0.2倍以下的违约责任。并提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理行为。6、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监理单位承担2000元违约责任,并立即按规定完成:每延迟一天承担2000元违约责任。7、监理单位在受监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的。每项每次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8、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材料监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专责受监工程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查验收第22页共26页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或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否则,每批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9、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派驻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理。(1)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的,每天承担500元违约责任。(2)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的变更,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每更换总监一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次,支付违约金0.5万元;更换监理员一次,支付违约金0.2万元。(3)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受监工程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充分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若确需短期离开工程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否则,每次承担1000元违约责任;若多次不改者,将加重处罚,或要求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10、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业务。(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未按要求审批受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的,每项每次承担2000元违约责任。(2)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未按要求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的,每项每次承担2000元违约责任。(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的;未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行为的,每项每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的,每项每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并立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好设计变更。(5)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严肃、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积极参加(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否则,每项每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11、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理。(1)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在受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否则,每项每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并立即对施工单位所使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验,合格后签证同意使用;(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序、部位或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部位或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拒绝给予计量,否则,每项每次承担500元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违反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承担每项每次500元第23页共26页至50000元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罚责任。第十五条违反计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计量签证不实、未能复核出施工单位计量数据错误,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不实价款(不实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百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不实价款(不实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百分之一百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违反资料报送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监理工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的,每次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并立即补报缺少的监理工程文件、资料、报表等。第十七条违反完工结算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因不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完工结算管理办法》办理完工结算以及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和结算价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不力。按照(涪发改委发[2018]3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24页共26页附件3: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涪陵高新区食品工业园周边配套道路(安全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工程项目地址:涪陵高新区建设单位(甲方):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25页共26页(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同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新区太白大道32号地址:电话:023-72180269电话:2025年月日第26页共26页2025年月日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新区太白大道32号地址:电话:电话:023-72180269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第26页共2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周边配套道路改造项目监理 破产业务服务 周边配套道路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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