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招标公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2025)
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KD-100098-202501-001
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就进口煤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采购数量:1*60,000吨+/-10%
2. 交货港: 大唐国际宁德电厂码头
3. 币种:人民币
4. 到货期:2025-03-10 至 2025-03-16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方式:舱底交货
7. 通关额度:电厂负责
8. 卸港条件:
9. 卸率(吨/天):无
10. 付款方式:现汇
11. 报关方式:属地报关
12. 检验机构: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为质量检验依据,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为数量检验依据
13. 港建费:本次报价不含港建费
14. 是否含税:含税
所有上述条款未提及内容均以附件合同格式为准。请报价人认真阅读合同格式,在竞价中标后买方不接受对合同格式的修改。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1-06 09:13:37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5,200
<5,000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空干基全硫St,ad
%
<1.2
≥1.4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收到基)
%
粒度
mm
(ST)灰熔点(IDT)
℃
≥1,200
HGI
HGI
≥47
微量元素
所有微量元素指标以卸货港海关检验结果为准,应完全符合中国发改委、海关总署及 商务部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 16 号令)”,与上述法令的任何规定或指 标不符均将导致中国海关退运。
五、保证金
1.本项目不收取竞价保证金
六、竞价规则
竞价须知本《竞价须知》内容是我公司所发布的“竞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请供应商在参加竞价前务必认真阅读。任何参与本次竞价的供应商均保证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公告的所有内容及要求。特别声明和要求:1、人民币进口煤竞价,货代由我公司指定,货代费、检验费等卸货港费用由卖方承担,各电厂具体货代要求如下:宁德电厂码头:宁德新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潮州电厂码头:中国汕头外轮代理有限公司雷州电厂码头:湛江中远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南京航姆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吕四电厂码头:南通远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前湾港:青岛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区域港区(防城):广西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如皋港:江苏捷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莆田港区:八方物流(莆田)有限公司2、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须填写: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3、人民币计价进口煤合同,双方使用电子签章签署电子合同,且不再线下签订纸质版合同,签订事宜以具体业务对接为准。一、供应商基本要求1.本次竞价仅面向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完成注册、并经采购平台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其中美元竞价限注册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供应商报价,人民币竞价限注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供应商报价。2.供应商保证在采购平台注册时所提供的各项资质、描述信息均为真实有效的,供应商无任何不良商业记录,无违法经营记录。如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或对以上信息有任何隐瞒,一经查证,我公司将停止与该供应商的一切相关合作;供应商资质文件到期或变更,应在参与竞价前在采购平台更新资质文件。3.供应商保证与我司所签订合同的主体单位、交货单位和结算回款的单位须为同一单位,否则我公司视为报价无效。4.供应商保证所供应的进口煤炭各项指标均满足中国政府对进口煤炭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所有要求、各级海关及其它政府机关发布的对进口煤的限制性法律、法令或政策的要求;供应商必须保证所租用船只的船型及技术条件满足公告指定的卸货港或卸货地点的要求,保证船舶可正常靠泊并卸货;供应商必须保证对所供任何及全部货物拥有合法和唯一的所有权。若供应商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或多项,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均不承担责任。5.若公告中要求提供保证金的,供应商须根据要求将竞价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付至竞价要求的专用账号或在我公司有未退还保证金并出具保证金转移函,并在“备注”一栏注明所付款项为“保证金+竞价号”);若供应商未按时支付保证金(以付款银行水单等凭证及其显示的付款时间为准),我公司有权将待结算货款中与公告要求的保证金相等金额转为本次竞价的保证金。 6.若供应商在竞价成功后因其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或不签订合同,或供应商在竞价成功后签订合同时提出对竞价要求进行修改,经我公司沟通仍不撤销要求的,我公司将视为供应商放弃竞价成交资格,扣除保证金,并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供应商竞价成功、签订合同并正常履约后,保证金将退回原账户,或根据供应商要求转移作为其他竞价批次的保证金。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我公司退还全部或部分竞价保证金均不承担利息。7. 履约保证金缴纳: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首次合作供应商履约保证金按货量(吨)*30元/吨缴纳(1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若能提供与其他电企开展进口煤业务有效证明履约保证金按货量(吨)*20元/吨缴纳;非首次合作供应商按货量(吨)*10元/吨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约完毕退还。二、竞价注意事项1.报价过程:采用一次竞价时,供应商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在网站完成报价录入;采用二次竞价时,供应商必须完成两次报价,未提交第二次报价视为自愿退出竞价,其第一次报价无效。第一次报价结束后,我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及第一次报价的情况确定最高限价并录入采购平台,供应商方可提交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时,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法提交采购平台。最高限价对任何供应商均不予透露。2.价格填报:供应商在采购平台上填报的价格须以单卡价格进行填报(保留小数点后至少四位有效数字),合同价格为单卡价格乘以竞价成交合同热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按去尾处理))。人民币报价应为交货至公告指定交货地点的人民币一票含税价格形式,美元形式报价为不含税报价。 报价差异:供应商报价如与公告各项要求有任何差异,应在网页的“备注”栏中清楚地逐条陈述差异项的内容及理由。我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差异项,或拒绝接受与公告要求有差异的任何报价。在合同签订时不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任何未在竞价过程中通过采购平台明确提出的差异。3.竞价截止时间:一次及二次报价的报价截止时间以网站显示时间为准,除非公告中对截止时间有另行规定。超出截止时间提交的报价,我公司有权拒绝接受。4.检验机构:进口煤由交货口岸海关(CIQ)或双方认可并具有国家检验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据的质量、数量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检验机构的选择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5.作废或重新竞价:根据竞价结果及市场情况,我公司将在竞价截止时间后综合考虑报价情况,并公布竞价成交供应商。若所有报价均明显偏离正常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或公告要求,以及所有报价的价格及条件均相同,我公司有权对竞价作废或重新竞价。6.联系和通知:供应商在竞价过程中应指派在采购平台登记或有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人员与我公司沟通竞价相关事宜,并始终保持通信畅通(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它有效通讯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根据通知书要求对竞价结果和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否则我公司将视为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 供应商在竞价过程中与竞价有关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我公司均不承担。7.甲方有权拒绝所有竞价结果。8.合同主体为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或其他指定的签约主体。9.本公告未尽事项,以合同条款(附件合同模板)或其他附件要求为准。10.公告内容不清晰或有歧义,以我公司解释为准,并对公告内容保留最终解释权。三、竞价规则(一)质量选择原则1、同质低价优先、同价优质优先、同质同价高等级供应商优先。2、供应商报价热值低于公告要求典型热值200 千卡/千克以上,将视作无效报价。3、供应商中标热值低于公告要求典型热值时,按照投标单卡单价折算至公告典型热值单价签订合同。中标热值等于或高于公告所要求典型热值时,按照投标热值和投标单价签订合同。4、供应商报价硫分高于公告要求硫分典型值时,按照公告要求硫分签订合同。若供应商报价硫分超过公告要求【硫分拒收值(百分值)+0.2%】以上时,将视作无效报价。5、供应商报价灰熔点、可磨指数、挥发分、水分等指标低于或高于公告指标时,按公告要求值签订合同。若相关指标低于或高于拒收值时,将视作无效报价。(二)交货期选择原则请在公告要求交货期范围正负5天范围内进行报价,超出范围将视作无效报价。供应商报价交货期与公告要求交货期存在差异,根据具体情况,我方有权拒绝或接受报价结果。(三)数量选择原则:按照进口煤炭竞价排序原则,确认最低价竞价供应商所申报数量;若最低竞价供应商申报数量不能满足竞价公告数量时,按照供应商竞价评定的排序,按照最优供应商成交价格,依次进行商谈并确定成交量。
七、报价要求
序号
需求电厂
热值
拒收
硫分
拒收
灰熔点
交货港
交货期
采购币种
交货方式
货量
截止时间
检验机构
备注
1
宁德
5200
5000
空干基1.2
1.4
≥1200℃
宁德
2025.3.10-3.16
人民币
舱底
67hr
福州海关技术服务中心
空干基硫分1.0%以上,每升高0.1%减价2元/吨,不足部分按照比例调整。空干基硫分1.2%以上买方有权拒收。
投标备注交货期
装港报告必须化验灰成分(即金属含量);
要求单一矿煤种。
灰熔点(ST)≥1200℃,当1180℃≤ST<1200℃减价5元/吨;当1150℃≤ST<1180℃减价10元/吨;当ST<1150℃买方有权拒收。
哈氏可磨系数(HGI)≥47,当45≤哈氏可磨系数(HGI)<47,减价5元/吨;当哈氏可磨系数(HGI)<45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抵达卸货港码头前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责(包括船舶进出港航道清障等相关费用)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2. 联系人:董保起
3. 联系电话:80731066
九、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十、附件
04.进口煤舱底交货采购合同(直靠电厂).pdf
合同编号公司代码-年代码月代码-序号-CM竞价单编号选择一项,年代码月代码-序号签订地点海南省三亚市买方(甲方):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卖方(乙方):卖方全称买卖双方经在大唐煤炭电子购销平台(www.dtrlcg.com)公开竞价及/或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本合同。1煤炭品种:选择煤源,选择煤种。2数量及交货期限2.1交货期限:单击选择日期-不迟于单击选择日期。2.2交货期限指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2.3合同数量:*船,共**,***吨±10%。2.4船名/航次:见“附件一:船舶信息”。3质量标准3.1标准规格指标名称典型值拒收值单位全水(收到基)≤**>N/A%灰分(选择基位)≤**>N/A%挥发份(选择基位)<**>N/A%硫分(选择基位)≤**>**%发热量(收到基低位)≥****<****kcal/kg灰熔点(软化温度)≥****<N/A℃粒度(0-50mm)95<90%HGI45N/A汞(Hgd)≤0.60>0.60µg/g砷(Asd)≤80>80µg/g磷(Pd)≤0.15>0.15%氯(Cld)≤0.30>0.30%氟(Fd)≤200>200µg/g注:微量元素指标以国家发改委、海关颁布的现行法规及规定的实际要求为准。注:微量元素指标以国家发改委、海关颁布的现行法规及规定的实际要求为准。注:微量元素指标以国家发改委、海关颁布的现行法规及规定的实际要求为准。注:微量元素指标以国家发改委、海关颁布的现行法规及规定的实际要求为准。4卸货港卸货港:选择港口。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5.1收货人:选择收货人。1/9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选择卸货港。5.3交货方式:卸货港舱底交货。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6.1检验机构6.1.1质量检验机构:甲方负责在卸货港委托选择一项作为煤炭品质检验机构。甲、乙双方同意以其出具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6.1.2数量检验机构:甲方负责在卸货港委托选择一项作为煤炭数量检验机构。甲、乙双方同意以其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6.2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6.3在卸港进行数量验收和取样过程时,双方有权派代表在现场共同监督。任何一方未能派代表到场,视为认同数量验收和取样过程。6.4异议和复检:若甲、乙任何一方对上述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仲裁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6.5装港证书:乙方应在船舶抵达卸货港前向甲方提供装货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扫描件,作为煤炭质量和重量的参考,但不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原件证书与其他结算资料一并寄送)。7价格7.1基准价格:人民币***.**元/吨(卸货港一票含13%增值税),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元/吨,增值税***元/吨。7.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的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7.3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3.1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进行奖罚、调整后,计算结算价格。7.3.1发热量奖罚7.3.1.1加价:当发热量(Qnet,ar)大于合同3.1条约定的典型值时,每100kcal/kg加价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基准价格7.3.1.2发热量上限:无。7.3.1.3当发热量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时,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基准价格7.3.1.4当发热量低于拒收值但是未超过100kcal/kg时,发热量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的部分,按照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发热量典型值×100,基准价格元/吨;低于拒收值部分,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基准价格7.3.1.5当发热量低于拒收值超过100kcal/kg时,从典型值开始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基准价格7.3.1.6每千卡单价(即发热量典型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基准价格7.3.2硫分奖罚:若硫分超过合同3.1条约定的典型值,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0.1%,减价**.**元/吨;若超过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0.1%减价**.**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7.3.3迟交货扣罚:除因不可抗力外导致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甲方将根据迟交货情况参照本合同14.2条约定处2/9理。甲方有权拒收(正式书面通知为准,扫描件有效);非因乙方主观原因(包括但不仅限装港天气原因导致装船时间超出正常范围、船只自装货港至卸货港航行时天气原因)导致的船只晚到,买卖双方可另行协商新的交货期。7.3.4其它质量奖罚:无。7.4税费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费变化和实际缴税情况对合同含税价格进行修改。8费用承担8.1卸货港卸载费用等货物抵达港口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增值税、关税除外)由甲方承担。8.2货物抵达卸货港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航道清障费用、运费、保险费及抵达卸货港后通关须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及货物报关代理费、理货费、交通艇费、检验费用等全部税费均由乙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中。8.3报关要求及风险8.3.1乙方负责办理选择一项。8.3.2进口配额由选择一项负责解决。8.3.3由于海关政策引起的滞期/速遣费由选择一项承担。8.3.4乙方负责及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并保证货物放行正常,承担因未能正常办理报送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滞报金、海关罚款等政务性罚款。9卸货保障9.1乙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货港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在卸港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若卸货时扬尘过大,甲方有权进行合理的喷淋处理;如喷淋处理仍无法缓解扬尘造成收货人无法正常卸货,导致卸船时间延长的损失或发生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9.2若因煤炭过粘、过硬、块大等货物原因导致卸货困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派代表抵达卸货现场进行补救并配合甲方解决卸货问题。如造成收货人无法正常卸货,导致卸船时间延长的损失或发生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9.3乙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收货人或收货人指定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9.4若乙方所供煤炭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后续修订)、国家及卸货港当地政府发布的其它与进口煤有关的法令、规定及政策要求,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卸或使用该批煤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行政罚金、煤炭退运所需费用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由于乙方未能供应符合要求的煤炭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其它替代煤炭的差价损失,以及由此给甲方下游的煤炭用户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10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10.1乙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及船型应符合卸货港码头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在租船前向甲方了解卸货港码头的技术要求及船型限制。10.2卸货港条件:以卸货港实际条件为准。10.3在卸货港越过船舷交付甲方之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价格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承担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时办理理赔。10.4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10.4.1船舶信息及装船动态:乙方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包括更换船舶、中转港通关后从中转港拉运到卸货港的船舶)后,立即将附件一“船舶信息”以传真或扫描文档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包括船舶名称(中/英文船名)、合同编号、航次、载重吨、实际载货量、船长度、预计抵达装船港日期,及其它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船舶信息;在装船直至装船完毕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送装船动态通知。3/9合同模板编号:DT-RLMYJKM-202408CM-DC10.4.2在途动态:乙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7/5/3/2/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卸。10.4.3通知地址:甲方接收船舶动态的电子邮箱地址为dtshippinginfo@cdt-rl.com,或甲方通知的其它电子邮件地址。10.4.4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本条要求的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合同结算,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10.5卸货条款10.5.1卸船备妥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港范围内后,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除非未能达到检疫要求,包括节假日,无论进港/靠泊/清关与否。10.5.2卸船时间10.5.2.1巴拿马型船舶:卸率15,000吨PWWDSHINC(7舱实际载货量55,000吨以上);10.5.2.2大灵便型船舶:卸率12,000吨PWWDSHINC(5舱实际载货量45,000吨以上);10.5.2.3灵便型船舶:卸率10,000吨PWWDSHINC(实际载货量30,000吨以上);10.5.2.4单独限定固定卸率的卸货港,以本条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10.5.2.5大唐国际吕四港电厂码头,卸率为10,000吨PWWDSHINC,大唐南京发电厂卸率为10,000吨PWWDSHINC。10.5.3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算作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无论滞期与否:10.5.3.1乙方办理申报手续的等待时间。10.5.3.2不可抗力而损失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大风、大雾、大雨和台风等。10.5.3.3船舶从锚地(包括CJK锚地)移往泊位直至靠妥/准卸前的时间。10.5.3.4因船舶参数不符合卸货港条件,产生的额外卸货时间。10.5.4船舶滞期后的其它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10.5.5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卸船时间自乙方递交NOR后12小时起算;早于交货期限抵港,有效NOR以交货期限首日零点起算,卸船时间以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若提前卸货则自实际卸货时起算;晚于交货期限抵港,从开始卸货起算卸货时间。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10.5.6无论船舶是否于交货期限内抵达,甲方或收货人应按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时间顺序进行卸货。10.5.7滞期/速遣费:若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若甲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的全部节省时间计算。10.5.8滞期/速遣费率:见“附件一:船舶信息”。滞期、速遣费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后与合同款一并结算。滞期、速遣费用的计算以卸货港船舶代理出具的船舶事实记录(SOF)为依据。滞期费率参照市场水平,费率上限原则上为交货期前15天及前后1天日租金均值(对应P3A/S10_58指数平均日租金+USD3,000)。10.5.9若由于船舶故障或乙方其他原因影响电厂卸货速度的船舶,按航运惯例进行调整:在影响期间内,按故障舱数/总舱数比例扣减卸货港作业卸率;若由于船舶故障致使出现作业延迟或离港延迟,由乙方承担直接时间/费用损失(若后一靠卸船舶存在时间损失)。10.5.10若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石块、铁块、木块、大煤块等杂物或煤炭粘堵、扬尘等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或故障,须扣除导致电厂卸船困难的作业时间,不论滞期与否。如电厂有其他索赔,不在滞期条款内。10.5.11若在大唐煤炭电子购销平台(www.dtrlcg.com)的相应竞价公告或本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承担滞期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船舶滞期/速遣费。10.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合同货物在卸货港卸货越过船舷的时间视为乙方交货时间,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越过卸货港船舷后转让至甲方。11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1.1乙方保证对出售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4/9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11.2乙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11.3乙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12结算及付款期限12.1本合同以单船为批次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以合同6.1条约定的卸货港检验证书为依据,按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调整。12.2结算流程12.2.1在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结算单据12.2.1.1提货单据:货物代理提交的海关出具的进口放行通知书(小提单)原件、海运提单原件(收货人或连续最后背书人与小提单提货人应一致)。提货单(小提单)背面须记载以下内容:1)原收货人或最后背书人(背书需连续)于****年**月**日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见提单复印件);2)“由******凭此提货单提货”字样(卸煤码头所属电厂以甲方通知为准),标明日期;3)原提货人加盖公章。12.2.1.2货权转移证明:载明合同编号/船名/航次/载货吨数/海运提单号/到港日期/转让人(乙方)/收货人)的货权转移证明盖章原件。12.2.1.3船舶事实记录(SOF):双方书面确认的SOF及滞期/速遣费计算单(盖章原件)。12.2.1.4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账号、大额支付行号的银行信息,并加盖财务章(见“附件二:银行信息”)。如乙方为首次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或乙方收款银行及账号发生变更时,须提供该附件,并将加盖财务章的原件邮寄给甲方。12.2.2乙方结算单据提交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确认结算单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若乙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双方应在该通知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若乙方对该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应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12.2.3甲方支付方式为现汇或承兑汇票(甲方承担贴息)。13不可抗力13.1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该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13.3若双方同意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14违约责任及索赔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或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以外,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14.1若乙方实际已供货数量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吨×90%)(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少供货部分(实际供货数量与“**,***吨×90%”的差异部分)合同金额的10%计算;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超过(**,***吨×90%)30%的,违约金按少供货部分(实际供货数量与“**,***吨×90%”的差异部分)合同金额的50%计算。由于特殊原因甲、乙双方同意供货数量调整的情况除外。5/914.2除因不可抗力外导致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根据迟交货情况,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14.2.1实际船舶抵达交货地点迟交货不超过7天,按每晚到1天扣减合同基价2元/吨进行迟交货罚款,不足1天按1天计算。14.2.2实际船舶抵达交货地点迟交货超过7天,甲方有权拒收或重新商定价格(重新商定的价格不得高于按照晚到天数扣罚后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按拒收处理,终止合同。14.2.3如乙方恶意延误交货或拒绝交货,甲方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索赔;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实际金额索赔;电厂无法提供详细材料证明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索赔。14.3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15履约保证金1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选择一项(竞价公告不要求支付履约金的除外)。15.2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以外,若乙方全部不履行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3乙方违反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第14条约定而发生的索赔,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15.4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乙方原付款账户。甲方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如乙方未将履约保证金或竞价服务费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以竞价公告或甲方通知为准),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16争议解决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通知本合同项上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尾部/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原送达地址仍有效,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效力。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期限内已发生但未办理完毕结算和款项支付的,本合同有效期延长至结算及款项支付义务履行结束时止。”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20其他20.1乙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甲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之目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6/9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20.4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另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约束力。20.5本合同正本一式输入份数份,甲方执输入份数份,乙方输入份数份。21附加约定21.1通用约定:无。21.2专门约定:(注:电厂在竞价中临时增加的采购条件在此处注明,没有填“无”)21.3若本条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签字行:见以下或下页)甲方甲方乙方乙方公司名称(章)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章)单击或点击输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户银行单击或点击输入账号266283528926账号单击或点击输入联系人联系人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联系地址单击或点击输入电话和传真010-80731260/4/5/6/8/9电话和传真单击或点击输入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微信微信电子邮箱电子邮箱7/9附件一船舶信息合同编号发热量船名/中文:/中文:航次载重吨___,____吨计划载货量___,____吨___,____吨船规船长:______米;船宽:______米;吃水:______米船长:______米;船宽:______米;吃水:______米船长:______米;船宽:______米;吃水:______米船长:______米;船宽:______米;吃水:______米装货港预抵装港日期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卸货港预抵卸港日期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滞期/速遣费率滞期费率为______元人民币/每天,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1/2。滞期费率为______元人民币/每天,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1/2。滞期费率为______元人民币/每天,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1/2。滞期费率为______元人民币/每天,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1/2。注:1)本表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后,乙方手写或填写打印后,盖章提供给甲方。2)以上船舶的动态应按照合同第10.4条规定及时通知给甲方。3)如船舶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重新提供本表。4)滞期/速遣费率按照合同第10.5.2条不同船型的卸率来计算。5)本附件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6)本附件以传真、复印件、扫描文档、邮寄正本等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收件地址均视为有效。乙方:(盖章)日期:20__年__月__日,8/9附件二供应商银行信息公司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社会信用代码大额支付行号注:如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信息与合同正文签字页的信息有冲突,以盖章附件为准。(财务章)20__年__月__日9/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煤炭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