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改河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25)
询价通知书编码:
2025010147
询价通知书名称:
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询价通知
采购联系人:
杜伟明
采购联系人电话:
15737100526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采购联系人EMAIL:
1160422022@qq.com
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 询价公告
一、询价编号:101206LYMYXM00023 二、采购内容概述:
云南弥玉
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
四工区改河
工程
(
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改河工程)
,土建收尾工作及采购人指示的其他工作
。
详
见
工程量清单
。
三、报价方式: 1.被邀请的供应商请自行登录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在本询价书要求的报价截至时间之前进行在线报价。交易系统网址如下: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报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采购联系人。 四、采购组织单位: 六冶云南分公司弥玉总承包管理部 公告时间:2025年01月07日
序号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报价要求
1
工程施工
件
1.0000
0.09
2025-02-20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
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12.30).docx
附件:
弥玉四工区改河工程量清单.xlsx
附件:
2024.6.26扫描件~ZK59+543~ZK59+583(K59+505~K59+545)段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pdf
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101206LYMYXM00023么CHINALCO中国铝业公司ALUMINUMCORPORATIONOFCHINA采购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谈判邀请书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附件一公开报价记录表....................24(一)唱价记录24(二)唱价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24(三)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24附件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澄清函....................25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26附件四问题的澄清....................27附件五成交通知书....................28附件六成交结果通知书29附件七确认通知30第三章评审办法....................3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39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3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42一、授权委托书....................144二、联合体协议书....................146三、商务偏差表....................147四、资格审查资料....................148五、响应保证金....................153六、承诺书154七、其他资料156一、报价一览表....................162二、响应函....................163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4四、其他资料....................165第一章谈判邀请书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谈判邀请书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101206LYMYXM00023)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贵单位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1.采购条件1.1项目名称: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1.2采购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1.3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企业自筹,已落实。2.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2.1项目概况: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改河工程),土建收尾工作及采购人指示的其他工作等。2.2采购范围: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改河工程),土建收尾工作及采购人指示的其他工作。详见工程量清单。2.3项目工期:60日历天。2.4建设地点:云南省弥勒至玉溪。2.5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2.6其他要求:2.6.1安全要求:重伤、死亡、群伤事故为0。2.6.2安全底线:达到中国铝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要求。2.6.3承包方式:专业分包。3.供应商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独立履行合同。(相关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3.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提供承诺书),或提供近3年(2021年-2023年)投标人出具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近3年(2021年-2023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至少有1项公路路基工程类似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3.4信誉要求:1)投标人在报名期间和投标有效期内未被列入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负面清单或涉诉黑名单。2)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并出具承诺书。3)投标人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3.5团队要求:1.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或建安B类)。2.质量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质量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技术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安全员: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员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或建安C类)。5.供应商响应文件所列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需是企业正式员工(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并是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3.6其他要求: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不接受代理商投标。3.投标人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采购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是企业正式员工(须提供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并是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提供承诺书。4.投标人投标文件所列项目建设设备设施,为实际参与项目施工的设备设施,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撤出,提供承诺书。5.遵守招标人安全底线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提供承诺书。4.谈判确认及谈判文件的获取如贵单位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认及获取谈判文件:4.1确认时间及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1月07日09:30至2025年01月13日15:30(北京时间,下同)。4.2确认及谈判文件获取途径:登陆《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http://ec.chalieco.com:5835)获取谈判文件,不接受其他方式。你单位在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版后,须向采购人以邮件方式确认已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否则采购人默认你单位已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邮件标题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已收到XX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特此说明”,正文中须注明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公司地址等信息。4.3其他:谈判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购买谈判文件时填写的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对填写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5.响应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3日15:30。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玉溪市华宁县气象局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总承包部。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5.4你单位收到本邀请函后,请于2025年01月09日15时00分前,以电子邮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形式确认是否参加谈判(格式见附件确认通知)。6.邀请函发布的媒介:本邀请函在《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http://ec.chalieco.com:5835)上发布。6.1《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注意事项:供应商须在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录入谈判文件,录入报价保证金,填报报价,上传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加盖公章扫描成为pdf格式)等,详细流程详见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服务中心及注册指南。6.2中铝国际电商平台客服电话:010-83420382QQ:3379194585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7.谈判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公开报价时间、地点:7.1谈判时间:2025年01月13日15:30(北京时间)。7.2谈判地点:玉溪市华宁县气象局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总承包部3楼。8.监督部门采购人监督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电话:0371-671786569.联系方式采购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399号4层联系人:杜工电话:15737100526邮箱:1160422022@qq.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补充与修正,如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有冲突,以前附表内容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399号4楼 1.1.3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1.1.4标段建设地点云南省弥勒至玉溪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出资+企业自筹,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详见“谈判邀请函”1.3.2工期见“谈判邀请函”1.3.3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业绩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财务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信誉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人员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其他要求:详见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1.7.1现场踏勘不组织1.8.1预备会不召开1.8.2供应商在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无1.9分 包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澄清2.2.1要求澄清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形式: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盖公章)2.2.2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电子邮件形式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电子邮件形式2.3.1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电子邮件形式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盖公章)3.1.1响应文件密封形式单信封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见“供应商须知”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3.2.2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1233600元,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均不得大于“总价”、“工程量清单及计日工表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2.5报价的其它要求无3.3.1响应文件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3.4.1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报价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现金(汇款)采购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开户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颐园支行账 号:53050161535000000356注:1、电汇时请注明:“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报价保证金”。3.4.3报价保证金的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于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前缴纳到采购人指定账户;采购人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成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退还报价保证金, 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成交候选人退还报价保证金。3.4.4其它可以不予退还报价保证金的情形以欺诈行为骗取中标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3.7.3签字和盖章要求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签字和盖章。3.7.4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响应文件: 1.可编辑的word或excel版本的全套响应文件;2.纸版盖章响应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3.报价组价文件(软件版)。3.7.5响应文件装订要求按照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装订要求:响应文件须采用胶装方式装订。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响应文件封套: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项目名称)施工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 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5.1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公开报价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5.2.1报价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报价顺序:按照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6.1.1谈判小组的组建谈判小组构成:3人。谈判小组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不超过3名7.1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铝国际电子采购交易系统》(http://ec.chalieco.com:5835)公示期限:3日7.4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7.6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公告媒介: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康大道399号云南冶金大楼4层。 7.7.1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成交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5%。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 六冶监察审计部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电 话: 0371-67178656 传 真: 0371-67178656 邮政编码: 45000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到场要求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会议。供应商应当按时参加,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1总则1.1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谈判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交流谈判并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谈判邀请书/谈判公告”。1.3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保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1.5语言文件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件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6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7踏勘现场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7.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1.7.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8谈判采购预备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采购预备会。1.9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0响应和偏差1.10.1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技术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2谈判文件2.1谈判文件的组成本谈判文件包括:(1)谈判邀请书(或谈判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2.3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商务部分一、授权委托书(如有)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三、商务偏差表四、资格审查资料五、响应保证金(如有)六、其他资料技术部分一、技术偏差表二、响应方案三、其他资料价格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响应函三、分项报价表四、其他资料供应商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做出的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的、亲自参与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3.1.1中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谈判邀请书/谈判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者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3.1.1中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中的响应保证金。3.2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并在中铝集团电子招投标平台中填写报价,报价应保持一致。当响应文件与中铝集团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报价不一致时,以中铝集团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报价为准(小数点或报价单位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因素。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响应文件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日,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开始计算。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3.4响应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照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4.2采购人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谈判邀请书/谈判公告”、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3.6响应方案3.6.1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件(标记为“*”的)的,供应商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3.6.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外,供应商可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针对最终方案提出最终报价。3.6.3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将视为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但如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则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文件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3.7.3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不加遗漏的编制相应、连续的页码。4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的分册与标记响应文件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册与标记。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将响应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或者未递交至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4.3.2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5开启响应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市场供应情况确定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启活动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5.2开启程序开启程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谈判和评审6.1谈判小组6.1.1采购人将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由谈判小组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以及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6.1.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6.1.3谈判小组组建后,谈判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谈判小组组长,谈判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及评审工作。6.1.4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2初步评审6.2.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响应文件的形式、供应商的资格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以判断符合相关要求及条件。6.2.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由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2.3只有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以通过初步评审。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相关供应商。6.3谈判6.3.1谈判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轮次及谈判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6.3.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承诺见附件1谈判记录表。6.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视为其放弃参加该轮谈判,但其仍有权参加后续谈判采购活动。6.4递交补充响应文件6.4.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谈判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内容,但不得实质性改变评审标准或改变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谈判小组修改和补充谈判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6.4.2谈判小组修改和补充谈判文件后,应要求供应商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及要求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即补充响应文件)。补充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并对谈判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补充响应文件与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共同构成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二者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响应文件内容为准。6.4.3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补充响应文件,对其响应性进行评审。补充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下一轮报价;补充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内容的,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取消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并对其进行告知。6.4.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中间谈判轮次公开开启报价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递交当轮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并公布所有供应商的当轮报价,中间轮次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5递交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未修改和补充谈判文件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修改和补充谈判文件的,谈判小组应要求按照本章第6.4款规定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补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6.6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最终报价的,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递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并公布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6.7详细评审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6.7.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办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7.2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7.3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明显不合理的,采购人将终止谈判活动。6.8特殊情形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或递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具备竞争性后,采购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谈判活动。7合同授予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情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7.3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在本章第3.3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发出成交公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发布成交公告的,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发布成交公告。7.5履约保证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7.6签订合同7.6.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6.3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对最终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响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谈判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7.7特殊情形处理因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8异议8.1提出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异议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8.2异议处理采购人将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9纪律要求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传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工作正常进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公开报价记录表(项目名称)公开报价记录表公开报价时间:年月日时分公开报价地点:(一)唱价记录序号供应商密封情况报价保 证金报价(元)服务期项目经理备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采购人编制的最高限价(如果有)(二)唱价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采购人代表: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监标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附件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补充/澄清函发件人:发件人电话:备注:请供应商收到后,按要求给予回复。谢谢合作!采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修改/补充/澄清内容如下:1、2、采购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采购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四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五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名称):你方于(递交响应文件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采购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六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未成交供应商名称):我方已接受(成交供应商名称)于(递交响应文件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名称)为成交供应商。感谢你单位对本采购项目的参与!采购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七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三章评审办法1.初步评审标准1.1.1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供应商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3)报价未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如有);(4)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报价保证金:(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8)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限;(9)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4项规定。1.1.2资格评审标准:(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3)供应商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4)供应商的信誉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5)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2.评标价计算经评审的报价(评标价)计算方法:经评审的报价(评标价)=修正后的报价3.初步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3.1.2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报价。(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1.3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报价。(1)在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日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2)在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供应商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采购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供应商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1.4修正后的最终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报价。3.1.5谈判小组按本章规定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的报价(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1.6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应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报价。3.2响应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谈判小组应对在谈判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报价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报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报价。(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a.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c.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e.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c.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a.采购人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b.采购人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c.采购人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报价;d.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e.采购人明示或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f.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报价;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4.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供应商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报价。3.4.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谈判小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3.4.4凡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不得否决报价的情形响应文件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谈判小组不得否决供应商的报价,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4.谈判4.1谈判程序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程序如下:(1)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5)提交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前提下,按报价由低到高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名单,并提价谈判结果报告。(6)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成交候选人排序名单及谈判建议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4.2谈判原则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原则。谈判小组按照这一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谈判过程中格守以下原则:(1)统一性原则。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谈判方法,用同三标准进行评审。(2)独立性原则。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谈判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第一轮的公开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4)保密性原则。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产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5)综合性原则。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4.3谈判纪律(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期问不得与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不得私自离开谈判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须在监标人监督下进行,并按时返回。(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及结果的任何行为,否则取消其谈判资格。(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内容在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可进行修改,但最终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4.4最后报价(1)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最后报价时间:参加谈判的全部供应商谈判结束后1小时内。(2)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谈判小组有权否决所有报价,采购人报请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另行采购。4.5提交成交候选人名单(1)谈判小组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由低到高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2)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人:【键入内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管理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包工程概况1.总包工程名称: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程施工总承包第二合同段。2.分包工程名称:中国六冶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施工。3.分包工程地点:云南省弥勒至玉溪。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改河工程),土建收尾工作及采购人指示的其他工作。详见工程量清单。5.分包工程施工内容: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四工区改河工程(龙洞河2号大桥桥下河道治理改河工程),土建收尾工作及采购人指示的其他工作。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键入内容】。计划完工日期:【键入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键入数字】元(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其中不含税价【键入内容】元(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元,增值税金【键入内容】元(人民币),大写:【键入内容】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元)。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承诺1.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七、其他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2.本协议书自承包人、受委托管理方及分包人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书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相关方同意采用电子印章的形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有关事项:分包人同意与承包人、受委托管理人签署本合同时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中国六冶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网站(网址:http://dzht.6mcc.com.cn:19090/contract/index.html#/login),确认同意接受本合同内容,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和文书。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号: 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日期: 受委托管理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号: 日期: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分包合同文件。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受委托管理方:是指承包人根据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的下属单位,代表承包人根据授权委托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1.1.6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8监理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0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1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1.1.12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3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4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5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6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7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18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19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20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1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7.3款【完工日期】确定。1.1.22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3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1.1.24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5基准日期: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6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7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28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9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30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31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按照第20.3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2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3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4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2语言文字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图纸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的约定办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5.3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联络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化石、文物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8.2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2.1.3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2.1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1)水、电接驳点;(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2.2.3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4指令和决定2.4.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3.1.2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3.1.3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4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或其附件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履约担保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6联合体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总包合同4.1总包合同的提供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5.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2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3劳动用工管理6.3.1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6.3.3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开工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3测量放线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工期延误7.4.1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7.4.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7暂停施工7.7.1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7.7.2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7.7.3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7.7.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4.1项执行。7.7.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7.2项及第22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且暂停施工已经影响到整体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1.4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7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10.3.2变更估价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分包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分包工程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1.合同价格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价格调整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时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计量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1.1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3.2计量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0天内未完成审核的或未提出异议的,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工程款支付14.1预付款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4.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催告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14.3工程进度款支付14.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与第13.1款【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约定的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分包合同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4)根据第14.1款【预付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20.3款【质量保证金】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24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分包人应按照第13.2款【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付款周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4.3.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1天内完成审核,向分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认可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4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支付账户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5.成品保护15.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15.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15.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工程因非分包人原因被损坏的,承包人可以自行修复,也可以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5.2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自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6.试车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承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或不能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的,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或不提供必要条件的,视为试车达到验收要求。16.2试车的费用承担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3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7.完工验收17.1完工验收条件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7.2完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起,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完工验收合格。17.3完工日期分包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完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4完工退场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8.分包工程移交18.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9.结算19.1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19.2结算审核19.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19.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完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9.2.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19.3最终结清19.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发生的增减费用。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9.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0.1缺陷责任期20.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超过24个月。20.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0.2保修期20.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20.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20.3质量保证金20.3.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承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0.3.2承包人应按第19.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21.违约21.1承包人违约21.1.1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影响分包人正常施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1.2分包人按照第21.1.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解除分包人履约担保,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1.2分包人违约21.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2.2承包人按照第21.2.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分包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22.不可抗力22.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2.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22.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22.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2.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23.保险23.1工伤保险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3.2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23.3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24.索赔24.1分包人的索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4.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分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向分包人出具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分包人的索赔要求。(2)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4.3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24.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4.5提出索赔的期限(1)分包人按第19.2款【结算审核】的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2)分包人按第19.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24.6分包人索赔配合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25.争议解决25.1调解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5.2仲裁或诉讼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5.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包括:/。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合同。1.1.18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受委托管理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34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90/1-2017。1.3.2分包人对前述标准和要求的了解程度:熟悉。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投标函及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工程付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委托管理方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DB53/T2001.1-2014)、《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DB53/T2001.2-2014)及技术规范;(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1.5图纸1.5.1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受委托管理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受委托管理方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图纸;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3。1.5.3深化设计受委托管理方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1.5.4其他约定:工程竣工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受委托管理方。如分包人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分包人将承担一切由此给受委托管理方和发包方(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1.6联络受委托管理方接收文件的地点:弥玉项目总承包管理部;受委托管理方指定的接收人:综合办公室;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1.8知识产权1.8.3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2.受委托管理方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2.2受委托管理方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根据各分段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具备施工条件后7天内移交。(4)受委托管理方负责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3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受委托管理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2.5承包人委托所属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受委托管理方,代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受委托管理方负责人为该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受委托管理方总经理)性别:年龄:。2.6受委托管理方的工作和义务2.6.1负责项目的总包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对分包人执行本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2.6.2向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受委托管理方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2.6.3直接来自发包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工程的书面指令,须经过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书面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其他牵扯到法律效力的工程文件,必须由受委托管理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签字,同时加盖受委托管理方公章后,方可生效。2.6.4受委托管理方的指令、通知分包人应予执行,如分包人未执行给受委托管理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6.5受委托管理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2.6.6按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管理制度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项。2.6.7对分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购置的施工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管理方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2.6.8水、电接口:不提供。2.6.9双方约定受委托管理方应做的其它工作:无。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以受委托管理方通知为准。3.1.5分包人保证具有符合发包方(业主)要求的、承包其工作范围内工作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对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3.1.6分包人在其承建施工现场以承包人的名义设立“七牌一图”,现场文明施工等宣传牌、标语、形象宣传必须按照受委托管理方的统一规定进行设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1.7现场大临等设施搭建由受委托管理方统一规划布置。分包人必须服从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必须按受委托管理方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分包人承担费用。3.1.8分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的要求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并按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3.1.9分包人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分包人应在每项单位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交受委托管理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经确认后的作业指导书和措施并不能解除分包人的责任。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维持其正常运行。3.1.10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管理方,由受委托管理方及时会同发包方(业主)、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分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3.1.11分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被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在任何时候如果受委托管理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受委托管理方的要求,分包人应编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服从受委托管理方总体进度安排。3.1.12分包人必须配备受委托管理方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机械一致。3.1.13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和特殊介质管道等)、消防设备(含电子报警装置、辐射设备、防爆设备以及其他特殊装置)等特种设备,分包人在施工安装之前按政府有关法规告知、报检,并办理安装及验收手续。3.1.14在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金属材料焊接部位进行探伤检测的基础上,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委托权威检测单位进行复核检测。对检测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分包人负责处理,发生费用分包人承担。3.1.15分包人应加强管理,有关混凝土、机械设备、渣土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文明施工、现场测量及标准化工地等工作均须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现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1.16负责从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现场材料、设备仓库所领用的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供应材料、设备出库的装运和施工区域运抵地的卸车工作。3.1.17分包人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发包方(业主)、承包人及受委托管理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的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委派及合同规定的现场施工指导、设备安装调试专家指导。3.1.18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现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受委托管理方指导、监督下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承担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职责。3.1.19分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当地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承担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工作。3.1.20分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3.1.21分包人必须保证承包人/受委托管理方保存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如有内容、时间变更,必须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受委托管理方。3.1.22分包人采购材料、雇佣施工人员、租赁施工设备等可能形成债务和责任的业务不得以受委托管理方的名义进行,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形成的任何债务及责任。3.1.23工程竣工后,分包人须按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要求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自有物资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分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1.24分包人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任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接受发包方(业主)及受委托管理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定期检查,杜绝所有伤亡事故的发生。如果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任何违反本合同、主合同所造成发包方(业主)对承包人罚款、扣押兑付保函或承包人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由分包人按损失的1.3倍承担,受委托管理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中扣出。3.1.25分包人遵守发包方(业主)和受委托管理方在现场颁布的一切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受委托管理方在现场的统一调度。3.1.26在受委托管理方领导下分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严格按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受委托管理方报告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分包人不得漏报、谎报、拖报、瞒报事故。由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及对受委托管理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3.1.27分包人在其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畅通。3.1.28由受委托管理方指定的电源、水源(建筑红线边缘)引至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并承担费用。3.1.29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地租赁、复耕以及弃渣场内的便道修筑、土石方碾压密实、边坡修整、防护、排水、复耕等费用。3.1.30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3.1.31地方公安、城管、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水利、林业、国土、电力等各职能部门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分包人以总承包人的名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与本项目有关的外部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条款,造成受委托管理方损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必须赔偿受委托管理方有关损失。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受委托管理方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姓名:【键入内容】;职称:【键入内容】;身份证号:【键入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键入内容】;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键入内容】;联系电话:【键入内容】;电子信箱:【键入内容】;通信地址:【键入内容】;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应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其就分包工程作为管理做出的所有行为即代表了分包人的行为,与分包人的行为发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如人员发生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变更书面授权。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提交复印件报受委托管理方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管理人员一致。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一次罚款5万元,并按受委托管理方要求进行整改。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离开工地时应向受委托管理方负责人请假,出勤不满25天的,分包人向受委托管理方按每人每日壹仟元标准支付违约金。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1人次,分包人应向受委托管理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一次罚款贰万元,并按受委托管理方要求进行整改。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若发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与岗位不匹配等情况,发现一次罚款壹仟元,并按受委托管理方要求进行整改。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赔偿相关损失。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受委托管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赔偿相关损失。3.5履约和农民工工资担保3.5.1履约担保(安全风险抵押金)履约担保(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履约担保(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键入内容】元)。履约担保的期限: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完成产值占分包合同价款的50%时,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键入内容】%(不计息);施工全部完成,退还剩余部分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30日内无息返还。3.5.2农民工工资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方式:现金。农民工工资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键入内容】%(即【键入内容】元)。(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期限: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及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及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完毕后30日内无息返还。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主合同对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标准。5.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工作总目标:1、CAHSE体系内审、接受集团审核问题清单按期整改率100%;2、风险分级管控覆盖率100%;3、作业前风险(CARC)评价率100%;4、安全环保隐患按期整改率100%;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率100%;6、安全员委派制执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率100%;7、危险作业分级审批和监护执行率100%;8、安全一岗双责责任清单覆盖率100%,考核率100%;9、“安全四讲”活动实施率100%;10、施工现场6个100%;11、废弃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率100%;12、平安工地建设合格率100%;13、标杆项目建设验收合格率100%;1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不发生轻伤事故;15、不发生生产运输型重大交通、火灾事故;16、全员培训教育覆盖率达到100%;1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病发病率为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其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1)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分包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受委托管理方不承担非受委托管理方原因造成的分包人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2)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随时接受发包方(业主)、受委托管理方、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编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给受委托管理方造成损失的,则受委托管理方因此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3)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方有关安全文件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受委托管理方按照承包人/受委托管理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不少于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所在地地**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分包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安全费用,受委托管理方有权监督分包人安全费用的使用。该部分费用由受委托管理方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票据及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限额予以拨付,否则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分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4)为了保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河工程施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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