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车分流改造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商务职业学院2025)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项目业主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建设资金来源: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2.2项目背景及规模:大学城校区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穿行校内地面道路才能进入地下车库。其中东门因临近教学区、办公区及校内车库,既是人行主出入口,同时也是车辆进出校园的主要出入口,上下课高峰期间,校内人车混行情况明显,人行与车行存在相互影响,既不利于车辆行驶,也不利于学生步行安全。为优化校内人车通行流线,提升校园通行安全,需对大学城校区进行人车分流改造。改造区域位于大学城校区行政楼、AB栋学生宿舍及第一、第二教学楼周边,涉及改造路段长度约340米(暂估值,含地上地下部分)。
2.3比选范围: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需要)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电、弱电)、燃气、空调与通风、消防、人防、电梯、装饰装修、周边道路(包括路口开设)、岩土工程、绿化景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管线接入等,以及完成估算、概算编制并配合完成概算审核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校区交通流线规划,车行出入口、道路及连通道设计(地上地下),相关设施设备(如水、电、通风、消防设施等),连通道装饰设计,开挖区域及影响范围内的基坑、边坡论证与设计,车库连通后,保证原车库及新建部分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改造区域周边已建建筑的保护措施,以及可能涉及的管线迁改、人行步道、绿化、景观设计、楼电梯增设等内容。
2.4设计服务期:10天内提供方案设计初稿,20天内提供初步设计(若需要),30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比选人确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稿后5天内提供最终设计文件,另外竞选人需完成职责内的通过报规、报建、配合该项目其它团队协同工作等。)。
3.竞选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以下①、②、③资质之一: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1.2竞选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及水平,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 t不接受联合体竞选。
4. 技术成
果
经济补偿
本次比选对未中选人竞选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
比选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比选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选人全部知晓有关招竞选过程和全部内容。
5.2 竞选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 2025 年 1 月 8 日 12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
5.3 比选人应于2025 年 1 月 10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5.4 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选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接标处详见大厅显示屏)。
5.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
7
.
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023-61691099
比选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B栋804室
联系人:黄老师
电 话:18290292595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
户名
开户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0304010120010028835007847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3111230034020000197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岗支行
15010202900420146611551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
623281376000066447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九龙坡支行
9696801051300912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2390480871063001545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12601010400083780000002003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9902001764198444
(发布版)比选文件-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doc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盖章)比选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盖章)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2第二章竞选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五章设计任务书33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73第一章比选公告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项目业主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建设资金来源: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2.2项目背景及规模:大学城校区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穿行校内地面道路才能进入地下车库。其中东门因临近教学区、办公区及校内车库,既是人行主出入口,同时也是车辆进出校园的主要出入口,上下课高峰期间,校内人车混行情况明显,人行与车行存在相互影响,既不利于车辆行驶,也不利于学生步行安全。为优化校内人车通行流线,提升校园通行安全,需对大学城校区进行人车分流改造。改造区域位于大学城校区行政楼、AB栋学生宿舍及第一、第二教学楼周边,涉及改造路段长度约340米(暂估值,含地上地下部分)。2.3比选范围: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需要)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电、弱电)、燃气、空调与通风、消防、人防、电梯、装饰装修、周边道路(包括路口开设)、岩土工程、绿化景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管线接入等,以及完成估算、概算编制并配合完成概算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校区交通流线规划,车行出入口、道路及连通道设计(地上地下),相关设施设备(如水、电、通风、消防设施等),连通道装饰设计,开挖区域及影响范围内的基坑、边坡论证与设计,车库连通后,保证原车库及新建部分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改造区域周边已建建筑的保护措施,以及可能涉及的管线迁改、人行步道、绿化、景观设计、楼电梯增设等内容。2.4设计服务期:10天内提供方案设计初稿,20天内提供初步设计(若需要),30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比选人确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稿后5天内提供最终设计文件,另外竞选人需完成职责内的通过报规、报建、配合该项目其它团队协同工作等。)。3.竞选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以下①、②、③资质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3.1.2竞选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及水平,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比选对未中选人竞选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5.比选文件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2025年1月7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比选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选人全部知晓有关招竞选过程和全部内容。5.2竞选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年1月8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5.3比选人应于2025年1月1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5.4竞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月15日9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接标处详见大厅显示屏)。5.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3-61691099比选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B栋804室联系人:黄老师电话:18290292595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比选文件其他部分有矛盾的,均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联系人: 余老师电话:023-61691099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B栋804室联系人:黄老师 电 话:182902925951.1.4项目名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大学城校区人车分流改造工程(设计)1.1.5建设地点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若需要)及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电、弱电)、燃气、空调与通风、消防、人防、电梯、装饰装修、周边道路(包括路口开设)、岩土工程、绿化景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管线接入等,以及完成估算、概算编制并配合完成概算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校区交通流线规划,车行出入口、道路及连通道设计(地上地下),相关设施设备(如水、电、通风、消防设施等),连通道装饰设计,开挖区域及影响范围内的基坑、边坡论证与设计,车库连通后,保证原车库及新建部分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改造区域周边已建建筑的保护措施,以及可能涉及的管线迁改、人行步道、绿化、景观设计、楼电梯增设等内容。1.3.2设计服务期10天内提供方案设计初稿,20天内提供初步设计(若需要),30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比选人确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稿后5天内提供最终设计文件,另外竞选人需完成职责内的通过报规、报建、配合该项目其它团队协同工作等。)。 1.3.3设计服务质量竞选人应按比选人要求完成相应设计任务,提供项目前期立项所需的相关设计内容及资料(如可研报告、项目建设计划书等),按照比选人成本控制要求进行设计优化,配合比选人完成报规、报建等审批手续的办理,提供施工过程的设计服务(如技术交底、技术变更)、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配合项目其它团队协同工作等。竞选人应根据比选人要求按时按质提交设计成果,各阶段设计成果须通过比选人认可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且设计内容及深度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与标准文件的要求。1.4.1竞选人的资质条件本项目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质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竞选人具备以下①、②、③资质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比选竞选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比选竞选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3)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竞选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4)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4.业绩要求(1)竞选截止日前5年内, 2019年1月1日至竞选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竞选人独立完成过至少1个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5.其他要求(1)设计总负责人竞选人拟派的设计总负责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以上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竞选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证明材料复印件。(2)专业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①建筑专业负责人(1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②结构专业负责人(1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③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④电气专业负责人(1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 ⑤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必须是竞选人本单位人员,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提供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竞选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竞选人本单位人员。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竞选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特别说明: (1)以上所有证明资料均须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2)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竞选人的其竞选文件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3)如发现竞选人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比选人将有权取消其竞标或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设计总负责人、项目各专业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的连续养老保险。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选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竞选人自行踏勘。1.10.1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0.2竞选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比选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1.10.3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竞选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对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竞选截止时间3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竞选系统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实质性答复内容以修改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竞选文件编制的,须在竞选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竞选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竞选截止时间。2.2.2竞选截止时间同第一章比选公告内容。2.2.3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各竞选人在比选前自行关注并下载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选人全部知晓有关招竞选过程和全部内容。2.3.2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各竞选人在比选前自行关注并下载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竞选人全部知晓有关招竞选过程和全部内容。3.1.1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3报价方式1.比选报价应为完成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评审费、论证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竞选报价时综合考虑。3.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通知》(渝建发〔2018〕19 号)规定,在设计阶段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相关费用在竞选报价时综合考虑。 4.设计费竞选报价为设计费包干总价,结算时不作调整。3.2.4最高竞选限价1.本次比选设置最高限价,设计费竞选报价最高限价为:190300元(大写:壹拾玖万零叁佰)(竞选人的竞选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3.3.1竞选有效期90日历天(从竞选截止日起算)3.4.1竞选保证金竞选保证金的交纳方式:竞选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竞选保函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1. 电子竞选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竞选人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竞选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竞选保函,电子竞选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竞选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竞选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竞选保函无效。2. 以电子竞选保函形式担保的竞选保证金的金额:3000元整(人民币)3. 电子竞选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竞选保函交纳情况为准。二、电子竞选保函的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电子竞选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竞选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竞选人电子竞选保函。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竞选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竞选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的电子竞选保函。方式二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1、竞选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竞选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竞选保证金账户。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竞选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竞选保证金无效。竞选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竞选保证金的金额: 3000元整(人民币)3、竞选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比选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竞选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五)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4、竞选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项目名称)竞选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5、竞选保证金有效期与竞选有效期一致。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竞选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二、竞选保证金的退还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比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以外的竞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和中选候选人退还竞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竞选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26436。方式三一、以纸质竞选保函形式交纳竞选保证金1. 纸质竞选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竞选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2)具体要求: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竞选保函部分提供银行开具的竞选保函正本复印件,竞选保函正本原件随其他要求提供的原件一并放入原件袋中,在递交竞选文件时一次性递交。退还原件袋时,竞选保函正本原件不退还,由比选人保管。竞选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比选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竞选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竞选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竞选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竞选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竞选保函无效。2. 以纸质竞选保函形式担保的竞选保证金的金额: 3000元整(人民币)3. 竞选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竞选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竞选文件竞选保函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竞选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竞选保函视为无效。4. 竞选人递交的纸质竞选保函原件应与竞选文件中提供的纸质竞选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5. 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比选人应当对竞选人(至少中选候选人或中选人)的纸质竞选保函开展核验。比选人按照竞选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竞选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竞选人递交的纸质竞选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竞选人,取消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选人对纸质竞选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竞选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二、纸质竞选保函的退还、注销比选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向除中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竞选人退还纸质竞选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竞选人与银行协商。比选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选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选人和其他中选候选人注销纸质竞选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竞选人与银行协商。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4竞选文件组成及份数技术部分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其余竞选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所有文件拷贝电子版形式(U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3.7.5装订要求1、本项目应将竞选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技术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标注页码。4.1.1竞选文件的密封1.竞选文件袋使用“比选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2.比选函部分装入“比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 3.“资格审查资料”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 注:若竞选文件内袋无法全部装下相应的竞选资料,可以增加相同的竞选文件内袋,竞选文件大袋无法装下竞选文件内袋,可以增加相同的竞选文件大袋。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比选函部分”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上写明如下内容:竞选人名称: 竞选人地址: (项目名称)竞选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竞选文件时间和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竞选文件否5.1比选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竞选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比选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1. 宣布比选纪律;2. 宣布比选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选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比选会议的竞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比选会议的还需核验授权委托书(原件);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5.核验竞选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缴纳保证金的,当场退还其竞选文件。6. 汇总竞选保证金交纳情况6.1 展示以电子竞选保函方式递交竞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竞选人名称、金额、竞选保函提交时间等。电子竞选保函应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竞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竞选人名称、金额、竞选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6.3 开启竞选保函部分袋,现场展示纸质竞选保函正本复印件,并记录在“纸质竞选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纸质竞选保函原件与纸质竞选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4 打印所有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交纳情況,并由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7. 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8. 开启竞选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比选顺序当众比选,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比选函部分袋,公布竞选人名称、项目名称、竞选报价、设计服务质量、设计服务期并记录在案;10. 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11. 比选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3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2)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价的10%;(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4)履约担保的期限:见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合同条款。(6)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履约保证金缴纳信息如下:账户名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开 户 行:建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营业部账 号:5000 1053 6000 5021 95788.1重新比选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竞选人须知第8.1(4)执行。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设计费支付具体详合同条款规定12.1.2。10.2监督部门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023-61691099 10.3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 10 工作日内;(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包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10.4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6000元计取由中标人支付,竞选人应将此费用纳入竞选报价但不单列。2、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的标准一次性全额(含招标人部分)支付给交易中心。竞选人应将此费用考虑在竞选报价中,不单列。10.5特别说明比选文件前后不一致之处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竞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己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比选项目施工设计进行比选比选。1.1.2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的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比选项目的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比选项目的建设规模: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设计服务期和设计服务质量1.3.1本比选项目的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比选项目的设计服务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比选项目的设计服务质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竞选人资格要求1.4.1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的资格条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1.4.2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选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竞选。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4)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竞选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所设计工程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不论竞选结果如何,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比选人不支付任何费用。1.6保密参与比选竞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竞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选人踏勘项目现场。1.9.2竞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竞选人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竞选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竞选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竞选预备会。1.11分包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执行。1.12偏离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竞选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选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比选人提供的资料;(6)竞选文件包括的内容及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竞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提出质疑,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竞选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竞选截止时间。2.2.3竞选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查阅比选人所澄清得相关信息,无论竞选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信息。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竞选截止时间前,以网上公布方式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通知所有竞选人。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竞选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竞选截止时间。2.3.2竞选人自行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查阅比选人对文件作出的修改内容,无论竞选人是否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3.竞选文件3.1竞选文件的组成1、比选函部分2、技术部分3、商务部分4、资格审查资料3.2竞选报价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3竞选有效期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3.4竞选保证金3.4.1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等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4.2竞选人不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竞选文件作否决竞选处理。3.4.3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退还竞选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3.6备选竞选方案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不得递交备选竞选方案。3.7竞选文件的编制3.7.1竞选文件应按第六章规定格式进行编写。3.7.2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竞选有效期、设计服务质量、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3.7.4竞选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文件不分正、副本。竞选文件组成及份数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7.5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竞选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竞选4.1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选文件的密封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2竞选文件大袋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竞选文件的递交4.2.1竞选人应在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4.2.2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竞选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比选5.1比选时间和地点详竞选人须知前附表5.2条规定。5.2比选程序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竞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竞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1.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6.1.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附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6.1.5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比选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6.1.6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6.2评标原则6.2.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6.2.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6.2.3反对不正当竞争;6.2.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的授予7.1定标办法7.1.1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竞选,应当确定为中标人。7.1.2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①比选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中标通知比选人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比选公告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比选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竞选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竞选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竞选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竞选。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比选竞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比选和评标。重新比选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竞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竞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竞选:(1)比选人在比选前开启竞选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竞选报价;(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竞选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竞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竞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竞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竞选:(1)竞选人之间协商竞选报价等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竞选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选;(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竞选:(1)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选事宜;(3)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竞选的,属于以他人名义竞选。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竞选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比选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比选现场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竞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比选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比选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竞选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竞选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竞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随机抽取 原则排序。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参选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2.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2.3形式评审标准比选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比选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2.竞选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竞选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参选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的签署竞选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2.2.3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设计服务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设计服务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随机抽取 原则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评审标准2.1报价排序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符合性审查标准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5名时,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成果评审。2.2.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当竞选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竞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竞选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3竞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竞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否决竞选条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竞选情况一览表一览表否决竞选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条款名称否决竞选条件资格评审A-1竞选人的资质条件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资格评审A-2竞选人的营业执照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资格评审A-3竞选人的竞选截止日竞选资格情况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资格评审A-4竞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5竞选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6比选函格式要求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地方,均应签字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7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第4.1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8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9竞选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形式评审A-10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1竞选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2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3设计服务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4设计服务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5竞选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6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性评审A-17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响应性评审A-18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竞选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竞选有串通竞选、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竞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无。]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设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3)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①项目名称:。②规模(房屋建筑工程):。③项目地点:。④项目立项:。⑤资金来源:。⑥工作内容:。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5.项目负责人:。6.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9.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配合发包人立项的时间要求,方案设计天;初步设计天;施工图设计天。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后;(3)。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份、设计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竞选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竞选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竞选函”的函件。1.1.1.5竞选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竞选函后,名为“竞选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1.1.1.9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竞选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暂停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设计服务的行为。1.1.3.4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5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竞选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竞选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3)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竞选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1.7文件的提供1.7.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8联络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8.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9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10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1.13.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3.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3.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7.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3.5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设计6.5.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5.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内。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2条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3)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工程名称:。1.2服务内容:。1.3适用法律:。1.4技术标准:。1.5资料接收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设计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1.6保密期限: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泄露、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发布限制:不允许。1.7转让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8.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8.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9文件及信息的保密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2.发包人义务2.1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2.2其他义务2.2.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2.2.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3.2决定或答复发包人应在()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其他义务4.1.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4.1.2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3设计人为完成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4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4.1.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4.1.6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4.1.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1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设计人应履行协助义务。4.1.8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4.1.9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4.1.10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9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2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设计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人或发包人)支付。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4.4联合体4.4.1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4.5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及专业:;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5)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14)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1)天,设计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21)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5.2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4.6设计人员的管理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专业职务注 册 情 况职 称 情 况联系电话本项目拟任职务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5.2设计依据:。5.3设计范围5.3.1工程范围:。5.3.2阶段范围:。5.3.3工作范围:。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2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5.4.3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5.5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开始设计条件:。6.2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2条执行。6.3提前完成设计6.3.1(提前完成设计,是否调整设计费用)。6.3.2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奖励:(提前完成设计,是否奖励)。7.设计文件7.1设计文件接收7.1.1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见下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年月日。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计划2根据发包人立项进度要求提交光盘1份2方案设计2发包人下达方案设计通知后,10 天提交方案初稿,发包人确定方案初稿后5天内,设计人提交正式方案文本。光盘1份3初步设计(若有)2发包人下达初步设计通知后,20天提交初步设计初稿,发包人确定初步设计初稿后5天内,设计人提交正式初步设计。光盘1份4施工图设计8发包人下达施工图设计通知后,30天提交施工图设计初稿,发包人确定施工图设计初稿后5天内,设计人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光盘1份说明1.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PDF 格式、图形为 CAD、PDF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或 U 盘分别贮存。2.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4.交付的成果资料包含:前期立项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设计划等,纸质件2套及光盘1个)、方案设计文件及投资估算(纸质件2套及光盘1个)、初步设计(若有)文件及概算(纸质件2套及光盘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件8套及光盘1个)。7.1.2设计文件纸质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设计文件电子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到达指定地点或邮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指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邮箱:。7.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7.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费用由承担。7.2.2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个工作日。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8.设计责任与保险8.1设计责任保险8.1.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9.合同变更9.1变更情形9.1.1设计服务期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9.2合理化建议9.2.1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合同价格与支付10.1合同价格10.1.1合同价格:按以下第三种方式结算。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固定费率%,根据设计费计费基数元,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工程费,□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费。方式二: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综合单价元/㎡(计量单位)。根据暂定工程量,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最终结算价=经发包人确认定稿的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中标设计费包干总价元(大写:人民币元)包干结算。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方式四:10.1.2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①第一次支付:设计人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立项并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纸质版2套和光盘1个)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40%。②第二次支付: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纸质版8套和光盘1个),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施工图备案证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③第三次支付: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人提交完整的归档文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0%。10.1.3本项目合同设计费包含:。10.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是/否)包含在本项目合同设计费中。10.2费用结算10.2.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发包人以转账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0.3暂列金额10.3.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2.违约12.1设计人违约12.1.1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2.1.1.1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②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③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2.1.1.2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第一次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设计人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25%;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5%;③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①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②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30%,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竞选、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1.1.3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设计错误(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元(不超过该阶段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②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12.1.1.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超过5000元);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10000元);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超过20000元)。(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8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5000元)。(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超过10000元)。(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超过10000元)。②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20000元)。③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05%。②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3%。(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05%。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0.3%。12.2发包人违约12.2.1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12.2.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天,应支付/元,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1.2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1)发包人需支付的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形式的:①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设规模为依据。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12.2.1.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设计费/,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12.2.1.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1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13.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附件1:廉洁从业合同附件1:廉洁从业合同(参考格式)发包人:设计人: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一、总则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竞选、工程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三、设计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2.1发现设计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元/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清退出场,设计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2.2发现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2.3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设计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2.4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以下无正文)发包人: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五章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工程规模:。具体内容详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二、设计依据及标准1.比选人提供的条件图。2.设计深度需符合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的要求;3.其他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三、设计总体思路1.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精心设计,投资做到合理、经济、客观、准确。2.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理念,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使本工程项目取得好的经济、社会、环保效益。3.依据规划、气象、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工程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方案研究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四、设计工作内容1.设计范围:。2.工作内容:(1)根据甲方提供的该工程设计委托书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各阶段设计。(2)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依据合同、设计任务书的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应为本项目编制各专业统一技术措施,包括:设计依据、设施设备、常规通用做法、规范、细部做法等,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全面展开前提交甲方,并根据设计图纸提供设计概算。(4)应在初步设计定稿阶段提出施工图设计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进行设计图纸审核及对总体效果把关和负责,对审核图纸本身的技术可行性、成本的经济性、合理性等负相关审核责任。(5)现场施工阶段设计服务。五、具体设计成果1.初步设计成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概况及设计说明(2)相关设计图纸(3)初步设计概算2.施工图设计成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图设计说明(2)施工图相关图纸;(3)其他设计内容3.各阶段设计成果及数量(1)尺寸应以公制单位标注。(2)设计中间交流及设计成果中提交图纸的所有文字均应为中文简体。(3)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本项目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设计深度、设计效果的要求。(4)成果文件要求:详设计合同有关规定。六、设计汇报及施工配合1.技术交底设计师必须到项目所在地针对施工单位(及监理)进行技术交底。2.自工程开工之日,设计师要保证现场施工如需要应随时配合,进行现场服务。3.设计变更设计师有责任进行针对现场变化、设计条件调整、设计错误等因素提出相应的设计变更(纸制文档一式捌份及电子文档)。应对甲方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提出的与设计相关的困惑及问题在24个小时内进行回复,负责设计变更。4.设计师必须参加所有有关的工程验收,签发竣工证明书。七、其他说明在项目设计管理过程中,以业主实际下达的设计任务书为准。第六章竞选文件格式一、竞选函部分(项目名称)竞选文件竞选函部分竞选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竞选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一)竞选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车分流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