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清扫保洁服务招标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202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SPB24C00226)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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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投标人只有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即:未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1月21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SPB24C00226 采购执行编号:ZC2024125
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99,998.00元
最高限价:1,399,998.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车行道、人行道、三无小区等范围的清扫保洁服务
1,399,998.00元
12
月
最高限价总计:1,399,998.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已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月8日 至 2025年1月15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投标人只有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即:未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注册成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 “个人中心” → “在线开评标” → “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在线下载或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无论投标人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登陆“重庆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报名申请且报名审核通过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注意事项: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1、CA数字证书的办理:首次参加重庆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请进入”在线开评标” → “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中,下载CA办理手册。)
2、投标文件制作:首次参加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当登录重庆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见招标文件(公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1月20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1月21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提交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5年1月21日 09:30
磋商地点:投标人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远程参与开标(开标必备设备: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麦克风和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等)。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持以上设备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抵达指定开标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开标。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或参与开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公告期限
(公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系统默认30分钟,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在仍不能解密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既不解密,也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2)因投标人主观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不加密的备份文件的,都视为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响应无效且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如果项目提供了保证金的,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要求操作。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支持保函>>
http://218.70.109.205:6536/LBv3/n_financial_services.aspx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指定收取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凤天路支行
账号:
50001054300059666777-0235
户名: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经办人(采购文件质疑经办人):罗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5417156
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3-65360415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
采购经办人:罗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5417156
采购人地址: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周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023-81151011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6号附6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老师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81151011
九、附件
附件下载: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24-8版.zip
附件下载:采购文件-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docx
附件下载:附件:《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doc
附件下载:附件:《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附件下载:附件: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docx
附件下载:(上传其他文件)采购公告附件(投标人必看手册)24-4版.zip
附件下载:采购需求.docx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SPB24C00226采购执行编号:ZC2024125磋商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采购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月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一、竞争性磋商内容名称最高限价(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磋商保证金(元)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采购清扫保洁服务1399998.00127999.96其他未列明行业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399998.00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已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在线下载或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所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完成网上获取采购文件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将被拒绝。即:未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下载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将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注意事项:本项目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供应商须申请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办理CA证书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互联网线上响应,具体操作流程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进行查看。因未注册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账号、未办理CA证书、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或磋商响应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CA证书的办理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并按照要求操作。2.电子响应文件制作: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栏目,下载附件《【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和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按下载的操作手册引导,完成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四)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五)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六)响应文件递交:1.本项目采用网上递交方式,供应商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上传投标文件”板块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七)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5年1月20日北京时间9:30(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月21日北京时间9:30(九)开标信息:1.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1月21日北京时间9:302.供应商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远程参与开标(开标必备设备: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麦克风和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等)。也可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持以上设备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抵达指定开标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坪坝区沙中路6号附6号))参加开标。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或参与开标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供应商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进入开标室完成在线准备、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注: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时间前的半个小时是供应商自主在线准备环节时间(是否在线准备由供应商主观决定,在线准备意义在于提前测试CA证书与当前电脑运行环境的设配是否正常),在线准备环节不具备签到意义特此声明。(十)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系统默认30分钟,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延长/变更)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约定:(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顺延解密时间。供应商仍不能解密的情况下,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既不解密,也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供应商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响应资格。(2)因供应商主观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或者申请启用电子备份文件后仍不在规定解密时间内提供有效不加密的备份文件的,都视为供应商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无效且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如果项目提供了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重庆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供应商必看】政府采购(CA版)供应商投标前软件安装手册》,并按其要求操作。五、磋商保证金(一)缴纳保证金方式方式1:转账(若供应商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1.1供应商必须于2025年1月21日北京时间9:30′00″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从本单位账户转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1.2保证金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有分包的应按各分包对应的缴纳保证金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缴纳;供应商应按本次采购项目公告提供的专户信息(由母账号及子账号组成)及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否则将认定为无效响应。注:供应商须自行考虑转账时间风险,因银行等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到账确认时间延迟,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1.3保证金退还方式1.3.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方式2:电子投标保函(若供应商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2.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有分包的须按分包开具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2.1.1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2.1.2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2.1.3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2.1.4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2025年1月21日北京时间9:30′00″前(含),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至整个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日。否则,投标保函无效,判定为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2.2投标保函有效性电子投标保函的有效性以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获取的投标保函缴纳情况的信息为准。2.3若供应商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保函。2.4技术咨询电话:15523119505方式3:纸质投标保函(若供应商选择此方式,须执行本规定)3.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3.1.1缴纳形式:供应商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保函(有分包的须按分包开具保函)。3.1.2具体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资格文件”中提供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复制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3.1.2.1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3.1.2.2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3.1.2.3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3.1.2.4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2025年1月21日北京时间9:30′00″前(含),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至整个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日;3.1.2.5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3.2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3.3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保函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3.4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5供应商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核验真伪,并在响应文件的“资格文件”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3.6供应商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判定为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3.7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至少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采购人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成交候选人资格或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或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供应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3.8若供应商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3.9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3.9.1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向除成交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担保人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供应商负责办理。3.9.2采购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担保人向成交供应商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供应商负责办理。(二)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参与我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或“沙坪坝区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在线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网址:https://www.cqggzy.com/shapingbaweb/,平台技术咨询电话:15523119505)。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七、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采购文件质疑经办人):罗老师电话:023-65417156地址: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周老师电话:023-81151009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6号附6号(三)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经办人:王老师电话:023-65360415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1、项目具体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服务面积(㎡)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人行道33897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车行道23059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公园1988小龙坎三无小区、楼栋清扫保洁,垃圾清运236栋5993户二、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一)服务内容1.辖区公共区域、背街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的清扫保洁;2.辖区居民楼楼道、三无小区楼道、院坝、边坡(含绿化带)清扫保洁,垃圾清运;3.辖区果皮箱、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洗、套袋、管护;4.辖区小广告、乱张贴、乱涂画等各类宣传物、“牛皮癣”的清理;5.辖区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建筑垃圾等所有垃圾的收集转运;6.辖区背街、次支干道道路冲洗降尘;7.负责辖区新产生的无主区域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8.数字平台、马路办公等清扫保洁类应急销号工作。(二)服务标准1.人员配置标准1.1一线作业工人实际人数不少于35人(其中,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佩证上岗、着装标明“小龙坎环卫”标志。1.2在履约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用工制度,成交供应商为完成合同约定事务自行聘请的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用工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成交供应商未完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1.3成交供应商作业人员年龄男性不能超过60周岁,女性不能超过50周岁。在同等招聘条件下,优先聘用街道辖区内现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的一线工人。各区域作业人员分配表在签定合同后20天内提供给采购人,以备检查。除做好服务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外,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履行承诺义务,按时参加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1.4作业人员薪酬标准必须符合渝城管局【2020】152号文件、渝市政委【2015】108号文件、渝人社发〔2024〕22号以及后续国家、市、区颁布的最新文件。2.设备配备标准2.1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巡查车不少于2台,固废垃圾转运车(轻型普通货车、轻型仓棚式货车)2辆;配置核载定质量3吨(含)以上洒水车(或高压清洗车)1台。垃圾收运设备不少于2台,优先选择使用压缩式垃圾收运车,可租用采购人的垃圾收运设备(拉臂勾式垃圾清运车及其箱体);租用后,响应供应商必须做好垃圾收运设备日常管护工作。(箱体使用期间维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2.2垃圾收集容器:新村路支路设置分类式果皮箱10个或密闭垃圾桶,间隔70—100米(单向)。严禁用竹筐、垃圾圈非标容器收集垃圾。门店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放置在门外。2.3作业机具:波丝扫帚、塑胶扫帚、叉头竹扫帚;垃圾收集桶及手推车10辆等。3.清扫保洁服务标准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服务标准3.1作业时间晨前普扫时间:合同期内每日早上6:00完成。白天保洁时间:普扫完成—20:00,采取巡回保洁方式捡拾路面和绿带内的垃圾,及时清洁清理废物箱。延时保洁时间20:00--24:00。机械作业时间:每日对所辖道路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3.2作业要求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30分钟/次(屋顶、雨棚等区域每周清理不少于1次);辖区果皮箱、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每两日不少于1次擦拭,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3.2.1人工作业要求3.2.1.1作业公司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辖区保洁不得出现空档和脱岗,不得在保洁时间内分拣垃圾(指作业人员利用上班时间收集废品)。3.2.1.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着统一环卫标志服上岗,并要求着装整洁;上岗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遵守生产作业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3.2.1.3在环卫作业时要求安全生产,清扫车行道、交通隔离带路面时应注意交通安全;3.2.1.4每班作业人员在作业责任时间和责任范围内不得坐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干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路面责任区域内做到“六无”、“六净”(见作业质量标准);3.2.1.5每天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做到不满溢、果皮箱表面无油污,确保果皮箱的正常使用;果皮箱清洗必须在早上八点钟前完成,负责管辖内垃圾收集箱的周边清洁卫生,箱体外围每两日不少于1次擦拭。3.2.1.6晨前普扫必须坚持彻底抹灰;上岗人员的工具必须齐全、整洁;手推车靠人行道摆放。3.2.1.7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进水篦、边沟、绿化地(带)内;不得将路面垃圾倒入果皮箱内。3.2.1.8归拢的垃圾应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得漏撒,垃圾定时定点入站倾倒;3.2.1.9建立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措施到位,接到通知二十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处理,道路突发大面积污染应及时清理,并得到交警部门的配合,在距清扫点来车方向100米处应设置醒目警示牌,沿途设置反光锥;3.2.1.10道路两侧单位和商业门面门前的清扫保洁,要扫到临街建筑物墙根,要达到所在道路相同等级的保洁质量标准。3.2.1.11道路沿途暴露垃圾、废弃物、弃土的处理,乙方应在半小时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机具到现场进行处理,逾期(2小时为一处理时限)不处置则加倍扣分处罚。3.2.1.12随时清理道路上的石头、砖等建筑弃渣及废弃物。3.2.2机械作业要求3.2.2.1机扫车(洗扫车):每天巡回对路段车行道作业。3.2.2.2驾驶员及作业人员统一着装。3.2.2.3工作车辆密闭性好,干净美观,标示明显。3.2.2.4作业时间应避开出行高峰期。3.2.2.5做好每日机械化清扫保洁资料记录备查。3.3作业质量标准(六无、六净)3.3.1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积尘、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树圈干净,边角、路沿石干净;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乱张贴、刻画、各种包装物等裸露垃圾符合控制指标,且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果皮(片/1000㎡)纸屑塑膜(片/1000㎡)烟蒂(个/1000㎡)痰迹(个/1000㎡)暴露垃圾停留时间(处/ min)路面废弃物停留时间(min)一级≤2≤2≤2≤2≤30≤20二级≤3≤3≤3≤3≤40≤303.3.2居民区地面(包含院坝、路面、边沟、水箅子等)要彻底清扫干净。严禁往花池缺口处、道口旁、隔离设施旁乱堆垃圾,做到无果皮纸屑、无杂物、无卫生死角。3.3.3道路上无积水、泥沙,保持干净;3.3.4居民区排水沟垃圾每天要及时清扫,不定时清掏疏通雨排水沟淤泥、树枝等沉积物,确保排水沟干净、畅通。3.3.5行道树树圈、绿带作业范围内果皮、纸屑、烟头、各种包装废弃物等裸露垃圾符合控制指标且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项单项废弃物总数50%。3.3.6果皮箱清洁无破损,箱体和设置点周围整洁,无满溢;3.3.7居民楼栋外墙立面(3米以下)要保持干净。3.3.8辖区绿带、雨棚、树枝、电线做到无果皮纸屑、无杂物、无树挂、线挂垃圾、无卫生死角。3.3.9道路边(护)坡、边沟及河滩基本无垃圾杂物。3.3.10属地责任区域乱堆放固废垃圾(包含破烂家具、枯树枝树叶、建筑装修垃圾等居民丢弃物)要及时清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经社区同意选择不超过2个临时堆放点,规范放置,由作业公司承担卫生责任区域内垃圾清运,但至少每二天清运一次,运至倾倒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倾倒点。3.3.11作业质量和作业规范执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详见附件:《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3.3.12应急处置针对恶劣天气影响、重大接待任务、重大节假日或活动、临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发包方要求进行作业,不再追加任何费用。3.4清洗擦拭果皮箱清洁无污染、箱内无积存垃圾、门要关闭、周围地面清洁无油污;3.5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3.5.1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服务标准配备人员。3.5.2加强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作业安全教育,提高作业安全意识。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一、服务期、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二)服务地点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辖区。(三)验收方式1.项目考核标准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服务考核标准1.1作业公司管理1.1.1环卫作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办公室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集中管理。未达要求扣1分/月。1.1.2环卫作业公司需配备专业工作巡查车辆,每个标段至少1台(5座带货箱)。未达要求扣1分/台/月。1.1.3小型清扫保洁工具、设备(不锈钢密闭式手推车、竹枝扫帚、波斯扫帚、保洁小扫帚、撮箕、垃圾夹等)配备齐全。未达要求扣1分/次。1.1.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未达要求扣1分/月。1.1.5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到位,检查记录完整。未达要求扣1分/天。1.1.6管理人员及环卫工人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未达要求或衣冠不整的,扣0.5分/人次。1.1.7按要求购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从业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52号文件。含基本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并随国家每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未达要求扣1分/人/月。1.1.8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台账。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扣10分、主要责任扣5分、次要责任扣3分。1.1.8承包作业公司拒绝检查考核,扣5分/次。1.2环卫作业管理1.2.1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普扫任务,扣1分/次。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扣0.5分/次。1.2.2使用竹扫把保洁,造成路面扬尘,扣0.5分/人/次(建筑工地施工或车辆带泥污染的路面除外)。作业区视线范围内有裸露垃圾,扣0.5分/处。1.2.3使用自制垃圾收集容器影响市容市貌,扣0.5分/处/天;摆放清扫工具影响观瞻的,扣0.5分/处;垃圾箱体外围每两日不少于1次擦拭,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未保洁到位的,扣0.5分/处;1.2.4坚持巡回保洁作业,在环卫作业时间严禁坐岗、站岗、集中交谈或脱岗。违者,扣0.5分/人/次。1.2.5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环卫作业断档的,扣1分/次。1.2.6当班及时清运垃圾入垃圾站(点、库);未及时清运,造成作业区有垃圾乱堆放,扣2分/处;未及时倾倒造成收运手推车内垃圾满溢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未满)外有裸露垃圾的、未定点倾倒垃圾的、垃圾倾倒未入站(点、库)的,扣1分/项/次。清扫时严禁向道路两侧排水沟、绿地扫渣和倾倒垃圾,违者,扣3分/项/次。1.2.7公共场所、背街道路路面见本色,无泥迹、无污水横流、无油渍等污染;无垃圾及废弃物撒漏;路沿石无泥迹;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无积尘。发现暴露垃圾扣1分/处;有零星垃圾、废弃物撒漏、污迹、污水横流,有石块、砖头,树圈、花台以外有杂草等,扣0.5分/处。1.2.8下水道、水篦子干净、桥亮角亮。作业人员往水篦子清扫废弃物、泥沙等,扣1分/次;水篦子堵塞未及时疏通,造成路面污染、积水,扣1分/处。1.2.9果皮箱、手推垃圾车垃圾未及时清运,扣1分/处;消杀不彻底,有蚊蝇孳生的,扣0.5分/处;果皮箱周边未保持干净整洁的,扣0.5分/处。1.2.10路面、建筑墙体及附属设施上的“牛皮癣”未清除干净的,扣0.5分/处。1.2.11有焚烧垃圾行为,扣2分/次。1.2.12手推垃圾车未摆放到规定位置上,扣0.5分/次。1.2.13不密闭储存、运输垃圾,扣0.5分/次。1.2.14环卫作业区域内出现空中悬挂物,扣0.5分/处。1.2.15每周洒水降尘次数不够,扣1分/次。1.2.16冲洗道路时,发现没有洗刷白线、路沿石及人行道的,扣0.5分/次。1.2.17每日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冲洗作业的资料收集不齐,扣0.5分/次。1.2.18每周对道路、天桥、人行道冲洗次数不够,扣1分/次。1.2.19作业车辆车身未保持干净整洁,有夹渣、跑冒滴漏现象的扣1分/次。1.3其他管理1.3.1服从采购方工作安排,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完成各项突击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未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扣5分/次。由于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次。1.3.2作业公司在接受上级检查及随机抽查中,保洁质量被市级领导或部门点名批评(被扣分)的,扣5分/次;被区级领导点名批评(被扣分)的,扣3分/次。1.3.3作业公司应定期向采购方报送作业图片、简报及《环卫作业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数据,未及时报送或反映虚假数据的,扣3分/次。1.3.4由于工作不到位,发生居民或单位投诉、媒体曝光;引发环卫工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经查属实的,居民或单位投诉扣2分/次;被媒体曝光,扣5分/次;引发环卫工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扣10分/次。1.4本评分标准应用中的问题,由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1.5本评分标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施行。2.项目考核办法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服务考核办法2.1为规范统一环卫作业市场化,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作业公司进行考核,提高环卫作业的整体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2.2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项目范围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2.3由小龙坎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次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采购,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2.4考核范围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所纳入统一招标的车行道、人行道、通道、护栏、边坡绿地、居民区楼栋、老旧小区(含一楼楼道)、院坝等区域清扫保洁、冲洗降尘、垃圾收运、环卫设施保洁、牛皮癣清理等相关工作。2.5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方式,由考核小组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分为街道和社区两级考核,即街道工作人员对整个作业面的考核、社区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的考核。工作人员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取证、检查时间、地点和考核情况台账记录,若存在严重问题,作业单位片区质检员必须到场签字,立即整改。每月暗访不少于4次,月底进行综合评比。考核结果与作业公司保洁经费及保洁资格挂钩。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2.6考核内容环卫作业质量要求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的通知》(渝市政委〔2015〕15号),《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执行。2.6.1人工清扫保洁、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箱、垃圾桶、手推车等)清洗、前端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收集转运。2.6.2环卫作业单位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安全文明生产、工具管理、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等。2.6.3欢迎各居民群众、媒体对环卫作业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向各街道、社区反映投诉,投诉案件经查如实将纳入考核结果。2.7考核结果的使用每日巡查考核评分按照《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总分值100分,实行倒扣分制,汇总累计后为每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环卫作业承包经费挂钩。其中60%由小龙坎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40%作为考核金按面积下发各社区,由各社区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2.7.1每日巡查考核扣分实行累计制,按100元/分扣款。2.7.2每月考核结束,各村、社区对环卫作业公司进行月考核评分,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月考核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当月不扣作业考核款。月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95分(不含95分)为合格,月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不合格。2.7.3环卫作业单位连续3个月考核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或全年累计5个月考核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终止。2.7.4年度考核计分按月考核平均分计算。环卫作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发包主体给予适当奖励;80分(不含80分)以下,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下年度合同续签资格。2.7.5建立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环卫作业单位申办资质和招响应评审中的重要指标。2.8环卫作业公司须定期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每周定期向采购人上报作业情况和计划,不断完善管理质量、保洁质量和服务质量。2.9环卫作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考核。2.10未按要求购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从业人员月工资低于渝城管局【202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若因此累计达三人次及以上者,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11环卫作业公司认为考核有误,可向街道申请复查,复核只进行1次,最终以街道复核结果为准。2.12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小龙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2.13本办法签订合同之日起实行。3.验收3.1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工作实际到场工作人员、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等进行核实,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3.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对采购方造成一定的影响,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二、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与业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员工工资、其他福利(含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福利费、加班费、通讯费、服装费等)、工具费(含低值易耗品、扫把、撮箕、垃圾袋、清洁剂和清洁用料等)、垃圾清运费、水电费、设备及折旧费(含项目用设备、油耗、维修、清洁等)、公众责任险、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等所有费用。※三、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采购人每月根据《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采购人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付款流程,月付款金额=合同金额/12-考核扣款(根据考核结果而定)。甲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相关服务款项。2.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发票。※四、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五、业绩从2018年1月1日至今,所签订或正在实施的类似服务项目,见评分标准内容规定。六、其他(一)成交供应商应积极承担项目的交接工作、优先接收采购人本项目原在岗临聘作业人员、在本项目所在地设置办公场所。(二)成交供应商有稳定和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成交供应商派驻到该项目的人员不得低于本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规定的配置。采购人有权按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所述对上岗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查。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撤并。若确因离职、解聘等原因造成某个岗位短期缺岗的,应于缺岗当日向采购人进行书面报告备案。(三)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用工,负责所聘人员的培训、劳动保护、保险、伤病等事项;在招录员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招录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复印件。凡是“未岗前常规体检”、“有传染病史”、“有违法乱纪记录”、“身体残疾”、“有心理疾病”、“未岗前培训”等人员不得录用;其所派人员发生事故或其他意外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四)成交供应商服从采购人监督管理和考核,经采购人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可以根据情况扣减费用,如果采购人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或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五)成交供应商合同到期即终止合同,及时办理移交,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所有手续和费用完清,无任何用工纠纷和遗留问题,采购人确认无异议后十五日内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六)在履约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用工制度,成交供应商为完成合同约定事务自行聘请的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用工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成交供应商未完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七)成交供应商须对环卫作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确保熟悉作业标准及相关要求和无安全无事故发生。履约服务期限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八)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转包、挂靠成交项目。(九)为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响应供应商按要求购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本项目从业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全市主城环卫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通知》渝城管局【2020】152号文件执行含基本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并随国家每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十)响应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1有效性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1有效性审查响应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1有效性审查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是否齐全电子响应文件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内容是否提供齐全。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3响应程度审查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线下书面形式作出,文件电子化上传。供应商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并将澄清等文件扫描为PDF格式,上传至“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中。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以上签署等文件都要以PDF格式上传到“问题澄清”输入框中的“澄清附件”(澄清附件只允许一个文档上传,所有上传文件都应归到一个文档当中)。(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线上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档(PDF格式),如供应商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还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电子档(PDF格式)。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电子档(PDF格式)。(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以线上方式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系统界面会自动提示,供应商完成以下步骤:①点击“二次报价”按钮,进入二次报价界面。②在“本轮报价”里输入第二次报价的金额。必须在“报价澄清内容”填写核心产品/主要标的的最终单价(货物类)。如需上传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可以点击“报价附件”→“上传文件”按钮,完成二次报价单价明细表的上传。③提交报价,然后完成报价表签章,二次报价就操作成功了。)特殊情况: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服务部分得分为0分的供应商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二、评审标准(1)评审因素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40%)40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2服务部分(50%)现场踏勘(5%)5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现场踏勘报告的得2分。2.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现场踏勘报告的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3分、良加2分、一般加1分、差加0分;3.现场踏勘情况报告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现场踏勘情况报告有能够准确说明现场情况;2、现场踏勘情况属实;3、服务区域内与本项目服务内容现状描述准确(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的服务内容)。上述判定标准全部达到的为“优”;有一项未达到的为“良”;有两项未达到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未达到的为“差”。2服务部分(50%)实施方案(45%)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5分)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的得2分。2.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并按照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3分、良加2分、一般加1分、差加0分。 3.提供的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中包含管理、保洁、驾驶员等人员的具体岗位分布;2、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中,有针对各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薪资标准;3、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人员的要求都能符合招标文件的标准;4、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中,包含对员工的考勤管理;5.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中,所有设施配应置齐全;设施设备应分布合理;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清洗等;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 2服务部分(50%)实施方案(45%)清扫作业方案(20分)投标人有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方案,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清扫作业方案的得12分。2.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清扫作业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并按照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8分、良加6分、一般加4分、差加0分。3.提供的清扫作业方案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方案内容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包含服务定位、管理目标、整体策划、服务措施;2、针对本项目的特点:三无小区多、拆迁区域多、点位分散等方面问题有可行的解决措施;3、方案应明确车行道、人行道、通道、护栏、边坡绿地、居民区楼栋、老旧小区(含一楼楼道)、院坝、拆迁区域等区域日常清扫保洁、冲洗降尘、垃圾收运的频次,以及环卫设施(垃圾箱体、垃圾桶、垃圾分类亭)保洁的频次、牛皮癣清理、垃圾清点位清洁维护等;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2服务部分(50%)实施方案(45%)人员培训方案(5分)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培训方案的得2分。2.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并按照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3分、良加2分、一般加1分、差加0分。3.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中包含对项目管理、保洁、驾驶员的培训计划,内容完整,符合辖区实际;2、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中有完整的培训管理体系,有新员工入职及在岗员工的专项技能培训等各个阶段性的培训计划,且突出各相应岗位重点技能需求,符合辖区实际情况;3、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中,有人员培训措施,明确培训时长、目标、负责人和地点;4、提供的人员培训方案中,有针对人员培训后的培训结果进行验收、考核和登记,符合辖区实际情况;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2服务部分(50%)实施方案(45%)服务质量保证方案(10分)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方案的得6分。2.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并按照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4分、良加2分、一般加1分、差加0分。3.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方案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提供的工作交接、进场方案中包含工作交接查验,明确负责人和工作时限;2、提供的工作交接、进场方案中包含能够保障在交接期间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能平稳进行过渡;3、提供的工作交接、进场方案中资产移交,资产移交流程详细完整,描述准确,符合辖区实际情况;4、提供内部监管方案,明确日常保洁质量监管措施、整改措施等。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2服务部分(50%)实施方案(45%)安全应急方案(5分)1.有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处理方案的得2分。2. 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并按照优劣程度适当再加分。加分标准为:优加3分、良加2分、一般加1分、差加0分。3.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与本项目实际不相符的本项得0分。判定标准:1、提供的应急预案中包含突发断水、断电、电梯故障的应急预案;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极端天气预案;公共卫生应急预案;2、提供的应急预案中能体现在服务过程中针对本项目发生的突发事件具有人员保障能力;3、临时迎检、突击任务处置能力预案。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3商务部分(10%)业绩(6%)6从2018年1月1日至今,所签订或正在实施的类似服务项目,1个得2分,最多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3商务部分(10%)成本预算(4%)41.有成本测算方案的得2分。2.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成本测算方案评分。加分标准为:优加2分、良加1分、一般加0.5分、差加0分。3.成本测算方案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或未满足政策规定的,此项得0分。优劣程度判定标准:1、各项费用均已进行成本测算,无漏、缺项;2、人工成本按岗位进行测算;3、岗位齐全无漏、缺项;4、各项成本均对应填写了测算的依据;5、无常识性计算错误;上述判定标准全部符合的为“优”;有一项不符合的为“良”;有两项不符合的为“一般”;有三项及以上不符合的为“差”。注:关于小微企业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同时应编制完整的目录、页码。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若供应商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初始报价与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报价一览表所展示的报价为准。3.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电子响应文件一式一份,响应时请提交通过投标文件制作系统下载的加密响应文件。若因系统或CA证书异常原因无法正常解密,须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并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备份响应文件与加密响应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核验,若供应商操作失误,后果自行负责。2.在电子响应文件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签章版本)》第七章流程操作。(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2.9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截图证明(获取采购文件状态截图证明流程: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在线开评标”→“我的投标项目”→找到该项目点击“查看详情”进行项目获取采购文件信息截图);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七、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八、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9、保证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号:)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价单位: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磋商项目名称数量综合单价总价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合计人民币(小写):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服务要求二、考核方式三、付款方式:X、履约保证金:四、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五、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备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明细报价表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现场踏勘(三)实施方案1.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2.清扫作业方案3.人员培训方案4.服务质量保证方案5.安全应急方案(四)其他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业绩(三)成本预算(四)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六)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五、其他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一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明细报价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12345678/9/10/11/12总计注:1.本表须对磋商文件“报价要求”中所列各项费用进行逐项填报,请投标供应商完整填写,没有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按无明细报价表处理;2.该表可扩展(表中的“......”栏表示为投标供应商可选择性一次或多次扩展的选填项,若投标供应商无扩展项,此栏可空缺或删除),需逐页签字并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年月日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逐条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可附相关支撑材料。(格式自定)4.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具体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二)现场踏勘(三)实施方案1.人员配置及设施设备保障方案2.清扫作业方案3.人员培训方案4.服务质量保证方案5.安全应急方案(四)其他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磋商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逐条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3.响应情况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且必须标注具体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页码)。(二)业绩(三)成本预算(四)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2.若为联合体参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1、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六)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已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五、其他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船舶垃圾;(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七十二条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七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第八十二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一、主次干道作业标准(一)一级干道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2.5个班次,核心区按3125-33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125—4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凌晨及午后分别普扫一次。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完成当日首次普扫;推行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3:00—14:00。主干道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10分钟/次。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每天实时擦拭,按标准、流程实时。3.洒水冲洗(刷)作业:洒水降尘每天4次,夜间冲洗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环境温度在35℃以上时,可适量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清洗车(人)行道(含路沿石),每日不少于一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恢复原状。(二)二级干道1.人员配置:核心区每天作业原则按2.5个班次,按3125-3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每天作业原则按2.25个班次,按3125—45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凌晨及午后分别普扫一次。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完成当日首次普扫;推行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3:00—14:00。主干道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15分钟/次;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每天擦拭不少于2次。3.洒水冲洗(刷)作业:核心区洒水降尘每日4次,夜间冲洗1次,拓展区洒水降尘每天3次以上(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环境温度在35℃以上时,适量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清洗车(人)行道(含路沿石),每日不少于一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及时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三)三级干道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2个班次,核心区按3125—4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125—5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凌晨及午后分别普扫一次。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完成当日首次普扫;推行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3:00—14:00。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20分钟/次;及时清理果皮箱,每日擦拭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不少于1次。3.洒水冲洗(刷)作业:洒水降尘每日2次以上,夜间冲洗每两日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环境温度在35℃以上时,可适量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清洗车(人)行道(含路沿石),每日不少于一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二、背街支路作业标准(一)一级支路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1.5个班次,核心区按3250—40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250—45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每天应在早晨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巡回保洁。全天定时保洁不少于12小时。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30分钟/次(屋顶、雨篷等区域每周清理不少于1次);每两日擦拭果皮箱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3.洒水冲洗(刷)作业:原则上核心区车(人)行道每周冲洗(刷)不少于3次,拓展区不少于2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进行冲刷,清除污迹。(二)二级支路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1.5个班次,核心区按3250—4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250—5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每天应在早晨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巡回保洁至19:00。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30分钟/次(屋顶、雨篷等区域每周清理不少于1次);每两日擦拭果皮箱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3.洒水冲洗(刷)作业:核心区车行道洒水,每周不低于2次;车(人)行道每周冲洗(刷)不少于1次;拓展区车(人)行道每周冲洗(刷)原则不少于2次。遇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三、公共场所作业标准(一)一级场所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不少于2.5个班次,核心区按3125-33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125—4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凌晨及午后分别普扫一次。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完成当日首次普扫;推行第二次普扫,时间为13:00—14:00。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10分钟/次。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每天实时擦拭,按标准、流程实时。3.洒水冲洗(刷)作业:每天冲洗(刷)不低于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遇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二)二级场所1.人员配置:核心区每天作业按2个班次,3250—4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每天作业按1.5个班次,3250—5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每天应在早晨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巡回保洁时间应覆盖其开放时间。实行巡回保洁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每日擦洗、清掏果皮箱核心区不少于2次、拓展区不少于1次。3.洒水冲洗(刷)作业:原则上每天冲洗(刷)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遇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三)三级场所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1.5个班次,核心区按3250—4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250—5000㎡/班次·人配置。2.清扫保洁作业:每天应在早晨7:30前完成普扫一次,巡回保洁至19:00。实行巡回保洁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每日擦洗、清掏果皮箱不少于1次。3.洒水冲洗(刷)作业:原则上每天冲洗(刷)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遇严重污染时,应进行冲刷,清除污迹。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服务面积(㎡)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人行道33897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车行道23059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卫生服务项目社区公园1988小龙坎三无小区、楼栋清扫保洁,垃圾清运236栋5993户(一)服务内容1.辖区公共区域、背街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的清扫保洁;2.辖区居民楼楼道、三无小区楼道、院坝、边坡(含绿化带)清扫保洁,垃圾清运;3.辖区果皮箱、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洗、套袋、管护;4.辖区小广告、乱张贴、乱涂画等各类宣传物、“牛皮癣”的清理;5.辖区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建筑垃圾等所有垃圾的收集转运;6.辖区背街、次支干道道路冲洗降尘;7.负责辖区新产生的无主区域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8.数字平台、马路办公等清扫保洁类应急销号工作。(二)服务标准1.人员配置标准1.1一线作业工人实际人数不少于35人(其中,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佩证上岗、着装标明“小龙坎环卫”标志。1.2在履约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合同约定事务,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用工制度,成交供应商为完成合同约定事务自行聘请的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用工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成交供应商未完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1.3成交供应商作业人员年龄男性不能超过60周岁,女性不能超过50周岁。在同等招聘条件下,优先聘用街道辖区内现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的一线工人。各区域作业人员分配表在签定合同后20天内提供给采购人,以备检查。除做好服务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外,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履行承诺义务,按时参加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1.4作业人员薪酬标准必须符合渝城管局【2020】152号文件、渝市政委【2015】108号文件、渝人社发〔2024〕22号以及后续国家、市、区颁布的最新文件。2.设备配备标准2.1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巡查车不少于2台,固废垃圾转运车(轻型普通货车、轻型仓棚式货车)2辆;配置核载定质量3吨(含)以上洒水车(或高压清洗车)1台。垃圾收运设备不少于2台,优先选择使用压缩式垃圾收运车,可租用采购人的垃圾收运设备(拉臂勾式垃圾清运车及其箱体);租用后,响应供应商必须做好垃圾收运设备日常管护工作。(箱体使用期间维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2.2垃圾收集容器:新村路支路设置分类式果皮箱10个或密闭垃圾桶,间隔70—100米(单向)。严禁用竹筐、垃圾圈非标容器收集垃圾。门店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放置在门外。2.3作业机具:波丝扫帚、塑胶扫帚、叉头竹扫帚;垃圾收集桶及手推车10辆等。3.清扫保洁服务标准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清扫保洁服务标准3.1作业时间晨前普扫时间:合同期内每日早上6:00完成。白天保洁时间:普扫完成—20:00,采取巡回保洁方式捡拾路面和绿带内的垃圾,及时清洁清理废物箱。延时保洁时间20:00--24:00。机械作业时间:每日对所辖道路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3.2作业要求巡回捡拾路面和绿带内垃圾,同一地点保洁频率不大于30分钟/次(屋顶、雨棚等区域每周清理不少于1次);辖区果皮箱、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每两日不少于1次擦拭,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3.2.1人工作业要求3.2.1.1作业公司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辖区保洁不得出现空档和脱岗,不得在保洁时间内分拣垃圾(指作业人员利用上班时间收集废品)。3.2.1.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着统一环卫标志服上岗,并要求着装整洁;上岗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遵守生产作业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3.2.1.3在环卫作业时要求安全生产,清扫车行道、交通隔离带路面时应注意交通安全;3.2.1.4每班作业人员在作业责任时间和责任范围内不得坐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干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路面责任区域内做到“六无”、“六净”(见作业质量标准);3.2.1.5每天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做到不满溢、果皮箱表面无油污,确保果皮箱的正常使用;果皮箱清洗必须在早上八点钟前完成,负责管辖内垃圾收集箱的周边清洁卫生,箱体外围每两日不少于1次擦拭。3.2.1.6晨前普扫必须坚持彻底抹灰;上岗人员的工具必须齐全、整洁;手推车靠人行道摆放。3.2.1.7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进水篦、边沟、绿化地(带)内;不得将路面垃圾倒入果皮箱内。3.2.1.8归拢的垃圾应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得漏撒,垃圾定时定点入站倾倒;3.2.1.9建立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措施到位,接到通知二十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处理,道路突发大面积污染应及时清理,并得到交警部门的配合,在距清扫点来车方向100米处应设置醒目警示牌,沿途设置反光锥;3.2.1.10道路两侧单位和商业门面门前的清扫保洁,要扫到临街建筑物墙根,要达到所在道路相同等级的保洁质量标准。3.2.1.11道路沿途暴露垃圾、废弃物、弃土的处理,乙方应在半小时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机具到现场进行处理,逾期(2小时为一处理时限)不处置则加倍扣分处罚。3.2.1.12随时清理道路上的石头、砖等建筑弃渣及废弃物。3.2.2机械作业要求3.2.2.1机扫车(洗扫车):每天巡回对路段车行道作业。3.2.2.2驾驶员及作业人员统一着装。3.2.2.3工作车辆密闭性好,干净美观,标示明显。3.2.2.4作业时间应避开出行高峰期。3.2.2.5做好每日机械化清扫保洁资料记录备查。3.3作业质量标准(六无、六净)3.3.1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积尘、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树圈干净,边角、路沿石干净;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乱张贴、刻画、各种包装物等裸露垃圾符合控制指标,且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保洁果皮(片/1000㎡)纸屑塑膜(片/1000㎡)烟蒂(个/1000㎡)痰迹(个/1000㎡)暴露垃圾停留时间(处/ min)路面废弃物停留时间(min)一级≤2≤2≤2≤2≤30≤20二级≤3≤3≤3≤3≤40≤303.3.2居民区地面(包含院坝、路面、边沟、水箅子等)要彻底清扫干净。严禁往花池缺口处、道口旁、隔离设施旁乱堆垃圾,做到无果皮纸屑、无杂物、无卫生死角。3.3.3道路上无积水、泥沙,保持干净;3.3.4居民区排水沟垃圾每天要及时清扫,不定时清掏疏通雨排水沟淤泥、树枝等沉积物,确保排水沟干净、畅通。3.3.5行道树树圈、绿带作业范围内果皮、纸屑、烟头、各种包装废弃物等裸露垃圾符合控制指标且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项单项废弃物总数50%。3.3.6果皮箱清洁无破损,箱体和设置点周围整洁,无满溢;3.3.7居民楼栋外墙立面(3米以下)要保持干净。3.3.8辖区绿带、雨棚、树枝、电线做到无果皮纸屑、无杂物、无树挂、线挂垃圾、无卫生死角。3.3.9道路边(护)坡、边沟及河滩基本无垃圾杂物。3.3.10属地责任区域乱堆放固废垃圾(包含破烂家具、枯树枝树叶、建筑装修垃圾等居民丢弃物)要及时清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经社区同意选择不超过2个临时堆放点,规范放置,由作业公司承担卫生责任区域内垃圾清运,但至少每二天清运一次,运至倾倒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倾倒点。3.3.11作业质量和作业规范执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详见附件:《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沙坪坝区“洁净沙区·以克论净”作业标准》。3.3.12应急处置针对恶劣天气影响、重大接待任务、重大节假日或活动、临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发包方要求进行作业,不再追加任何费用。3.4清洗擦拭果皮箱清洁无污染、箱内无积存垃圾、门要关闭、周围地面清洁无油污;3.5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3.5.1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服务标准配备人员。3.5.2加强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好作业安全教育,提高作业安全意识。(三)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沙坪坝区市政园林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试行)一、主次干道(一)一级干道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周边主干道;驻区部队师以上单位周边主干道;重要商圈等主要商贸区周边主干道;进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重要交通换乘枢纽主干道;进出重要园区、保税区主干道;进出重要旅游景区主干道;重点院校周边主干道;进出沙区主干道,及其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二)二级干道城市重要节点连接干道;商业网点较为密集,临街商铺占道路长度大于50—70%(核心区大于70%、拓展区大于50%)的干道;设置轨道站、客运换乘枢纽等所在地段干道,及其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三)三级干道连接城市主干道的次干道;商业网点较集中,临街商铺占道路长度30-40%(核心区不少于40%、拓展区不少于30%)的次干道;区级以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次干道;拓展区进出场镇主要道路,及其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二、背街支路(一)一级支路人流、车流较为密集的主要支路;街镇主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生活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周边主要支路;连接大型住宅小区主要支路,及其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二)二级支路除一级支路以外的其他背街支路,及其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三、公共场所(一)一级场所区级及以上重要商圈、步行街、公园、广场、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二)二级场所街镇重要商贸集聚区、步行街、广场、公园、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三)三级场所社区公园、居民文化娱乐、开放式居民区院坝等公共场所。四、边坡绿地(一)一级边坡绿地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轨道交通、嘉陵江沿线等边坡、绿地区域。(二)二级边坡绿地除一级边坡、绿地以外的其他区域。沙坪坝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分类定级标准一、主次干道(一)一级干道1.作业标准(1)人员配置:每天作业原则按2.5个班次,核心区按3125-33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按3125—4000㎡/班次·人配置。(2)垃圾收集容器:分类式果皮箱原则按间隔50—80米(单向)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严禁用竹筐、垃圾圈等非标容器收集垃圾。门店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放置在门外。(3)作业机(工)具:配备多功能洗扫车、洒水车、生活垃圾收运车和手推车、垃圾收集桶、波丝扫帚、塑胶扫帚、叉头竹扫帚等。(4)清扫保洁作业:推行每日两次普扫。凌晨普扫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须完成当日首次普扫;午后可开展第二次普扫,时间应为13:00—14:00。巡回保洁与普扫要无缝连接,不得出现保洁空白时段和区域,主干道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每天实时擦拭,按标准、流程实时作业。(5)垃圾收运:生活垃圾实时收集和运输,严禁落地倒运垃圾,垃圾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旁;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清运作业时间应在19:00至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6:30至18:30);垃圾转运车辆外观整洁,实行密闭运输。(6)洒水冲洗(刷)作业:洒水降尘每天4次,夜间冲洗1次(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道路冲洗应安排在22:00—次日6:00的时段进行,除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外,主次干道7:00—22:00时段,禁止实施喷雾降尘和洗地车作业以外的其他机械化作业项目,喷雾降尘和洗地车作业应安排在平峰时段进行,作业期间严禁影响交通。环境温度在35℃以上时,可适量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清洗车(人)行道(含路沿石),每日不少于1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恢复原状。车行隧道(下穿道)、道路交通隔离设施和隔音屏等道路及附属设施,要定期进行刷洗,频次不低于每周1次,重大活动期间或积泥积尘严重时,应适当提高刷洗频次。采取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的模式进行;刷洗应先护板护栏后路面的顺序与路面清洗同步进行,并及时清除积存污水,刷洗作业不得损坏附属设施;灯杆和交通标识牌等应保持整洁。(7)机扫作业:车行道、桥梁和车行隧道应实行全面机扫。2.管理标准(1)作业公司:巡查检查(6次/日以上),发现问题现场整改。(2)环卫管理部门(含管委会环卫管理部门):巡查检查(6次/日以上),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及时处置区数字城管中心派遣问题,跟踪督促作业公司整改并按时反馈情况。(3)区城市管理局:抽查检查(2次/月),记录检查情况并汇总通报。3.考核标准(1)清洗保洁作业质量必须符合“五无十净”的要求:保洁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无垃圾收集容器满溢、无积水,无污垢、无地面及设施积尘积垢。道路净、路沿石净、人行道净、树圈净、梯道净、水篦子净、花台绿带净、果皮箱净、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净及其它公共场所净。--每平方米废弃物残留量不超过3克,一般废弃物滞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应做到“五无”,即无积存、无撒漏、无落地、无臭味、无严重扰民。(3)生活垃圾运输中必须采用专业运输车辆,并保证车辆密闭,严禁“跑冒滴漏”。(4)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除,严禁随意丢弃;沿街应无垃圾包,道路两侧应无裸露垃圾堆。(5)必须保持果皮箱、垃圾箱(桶)定位设置、摆放规范,做到整洁干净,无满溢,箱内无积存垃圾、门要关闭、周围地面清洁无油污。(6)必须保持道路边(护)坡、边沟及河滩基本无垃圾杂物。(7)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如下:控制指标果皮等垃圾(片/1000㎡)泥(痰)迹(处/1000㎡)污水(㎡/1000㎡)其他(处/1000㎡)一级干道≤2≤1无无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3≤2无无桥梁和隧道≤2≤1无无(二)二级干道1.作业标准(1)人员配置:核心区每天作业原则按2.5个班次,按3125-3500㎡/班次·人配置;拓展区每天作业原则按2.25个班次,按3125—4500㎡/班次·人配置。(2)垃圾收集容器:分类式果皮箱原则按间隔50—80米(单向)定位设置、摆放整齐。严禁用竹筐、垃圾圈等非标容器收集垃圾。门店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放置在门外。(3)作业机(工)具:配备多功能洗扫车、洒水车、生活垃圾收运车和手推车、垃圾收集桶、波丝扫帚、塑胶扫帚、叉头竹扫帚等。(4)清扫保洁作业:推行每日两次普扫。凌晨普扫冬(春)季6:30前,夏(秋)季6:00前须完成当日首次普扫;午后可开展第二次普扫,时间应为13:00—14:00。巡回保洁与普扫要无缝连接,不得出现保洁空白时段和区域,主干道全天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果皮箱、道路附属市政设施每天擦拭不少于2次。(5)垃圾收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可增加收运频次。严禁落地倒运垃圾,垃圾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旁;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清运作业时间应在19:00至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6:30至18:30);垃圾转运车辆外观整洁,实行密闭运输。(6)洒水冲洗(刷)作业:核心区洒水降尘每日4次,夜间冲洗1次,拓展区洒水降尘每天3次以上(雨天及蓝天行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道路冲洗应安排在22:00—次日6:00的时段进行,除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外,主次干道7:00—22:00时段,禁止实施喷雾降尘和洗地车作业以外的其他机械化作业项目,喷雾降尘和洗地车作业应安排在平峰时段进行,作业期间严禁影响交通。环境温度在35℃以上时,适量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清洗车(人)行道(含路沿石),每日不少于一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及时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车行隧道(下穿道)、道路交通隔离设施和隔音屏等道路及附属设施,要定期进行刷洗,频次不低于每周1次,重大活动期间或积泥积尘严重时,应适当提高刷洗频次。采取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的模式进行;刷洗应先护板护栏后路面的顺序与路面清洗同步进行,并及时清除积存污水,刷洗作业不得损坏附属设施;灯杆和交通标识牌等应保持整洁。(7)机扫作业:车行道、桥梁和车行隧道原则应实行全面机扫。2.管理标准(1)作业公司:巡查检查(不少于6次/日),发现问题现场整改。(2)环卫管理部门(含管委会环A.1.3.1 常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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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扫保洁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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