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设备租赁服务 叉车招标公告(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
本钢建设公司叉车设备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本钢建设公司叉车设备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本钢建设公司叉车设备租赁服务(BGBGXCFGXHD250113185089)采购人为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项目名称:本钢建设公司叉车设备租赁服务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转直接采购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
3.3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65.0(万元)及以上
3.4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1)以投标截止之日为限,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提供20台叉车自有证明(提供叉车合同及对应发票)
3.6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1月14日08时15分至2025年01月21日08时1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1月21日08时1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采购中心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地址: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采购中心
地址: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9号
联系人:
何昭江
联系人:
范明孝
电话:
18741461111
电话:
024-47827903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00-17:00
9.
其他事项
无
2025年01月13日
公章Epoint
附件:
方案.docx
合同.doc
直接采购规则.docx
单轮谈判采购.docx
物料清单附件.pdf
需求清单明细表.xlsx
直接采购规则直接采购规则:(1)直接采购时,由投标供应商报价,采购方组织价格磋商;但直接采购报价不能高于招标平台投标报价及最高投标限价。(2)直接采购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不能与招标文件有负偏离。(3)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价格磋商,直至双方互相认可的价格成交。单轮谈判采购规则单轮谈判采购规则:对投标人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的报价进行确认,不进行二次报价。本钢建设公司叉车设备租赁服务公开询比方案(年标)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1.项目名称:本钢建设公司叉车租赁服务。2.类型:3吨叉车、5吨叉车3.资金来源为本钢建设公司自筹并已落实,项目依据使用情况据实结算。4.合同类型:单价合同。5.组合方式:组合标。6.服务地点:本钢建设公司工程地点。7.服务时间:2025年1月25日-2025年12月31日。二、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公开询比三、采购要求1.资质审核要求:资格后审。资料评审+现场认证,现场认证;对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2.报价要求本次询比的租赁费报价方式采用台/月价格(不含税,不含油、不含操作人员。含进出场费、维修费、等费用)报价方式进行报价。3.商务要求(1)以投标截止之日为限,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中标方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负责。(4)禁止鞍钢集团公司及本项目采购组织的限期整改、灰名单、黑名单企业参与本次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与投标,资格预审项目,由采购方在预审结果确认环节选择其中1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其他涉及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资格后审项目,取消全部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6)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或提供的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不清晰无法证明有效性的,投标文件无效。(7)投标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合法、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8)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资质及业绩要求(1)报价人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A.营业执照(扫描件);B.提供20台叉车自有证明(提供叉车合同及对应发票)(2)财务要求:注册资金65万元及以上。5.付款条件:挂账后六个月内付款,支付承兑汇票,不贴息。6.技术要求(1)施工前成交单位提供的设备完好,且要有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满足使用单位使用条件。(响应时无需提供,合同履行时由使用单位确认)(2)设备的操作者必须持符合规定的操作证,身体健康且能够安全规范操作机械设备。(响应时无需提供,合同履行时由使用单位确认)(3)由于成交单位产品质量、操作驾驶等成交单位责任问题给使用单位乃至第三方造成损失与责任的,成交单位需进行相应的赔偿与承担相关的责任。(4)由于成交单位维修与服务问题给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使用方有权向成交单位索赔。7.其他要求(1)签订合同时成交单位需提供无欠税证明(相应时无需提供,签订合同时提供,签订合同60日前)。(2)成交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需同步签订《采购项目廉洁从业协议书》。四、价格控制方式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1840000元。1.3吨叉车,台/月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为4000元。2.5吨叉车,台/月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为8000元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6、中标/成交原则1.本方案由本钢建设公司进行的公开询比,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成交原则是在满足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总项低价决标,单项价格合理。报价单项价格和总价格都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则报价无效。供应商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时间顺序先后进行排名。拟推荐成交单位为1家。2.若报价有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且无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投标截止时,投标家数不足三家的,两家投标转为单轮谈判采购,一家投标转为直接采购;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两家转为单轮谈判采购,一家转为直接采购(单轮转谈判采购规则详见附件,直接采购规则详见附件)。七、定标方式委托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提供成交排序,委托方定标。联系人:何昭江18741461111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工程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编码: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物信息第二条租赁期限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设备数量单价(元/台班,不含税)预估台班数量预估上限金额(元,不含税)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设备数量单价(元/台班,不含税)预估台班数量预估上限金额(元,不含税)2.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共天。2.2租赁物实际交付日期晚于租赁期限起始日的,租赁物交付日期作为租赁期限起始日,租赁期限相应顺延。2.3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4续租:乙方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7日前与甲方协商。未协商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续租。第三条租金与押金3.1租金3.1.1租赁期限合计租金为:(大写)元(¥),增值税率为%,含税价格为(大写)元(¥)。3.1.2付款时间:3.1.3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则按上述租金标准结算延长期限内的租金。3.2其他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乙方无需就本合同的履行向甲方另外支付其他费用。3.3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3.4付款方式:3.5甲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3.6发票甲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备注:第四条租赁物使用4.1租赁物用途:4.2租赁物使用地点:4.3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以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方式合理操作、合理使用租赁物。4.4转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4.5乙方违约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租赁物能够修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修理费用(包括委托第三方修理的费用);租赁物不能修复的,乙方应按租赁物价值进行赔偿。第五条租赁物的交付5.1租赁物交付地点:5.2甲方应将租赁物运送至上述地点,并完成下列工作:5.2.1租赁物安装:5.2.2租赁物调试:5.2.3租赁物使用培训:5.3在甲方完成上述工作并经乙方确认后,即为甲方完成交付。5.4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之前完成租赁物的交付。5.5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约定的租赁物质量标准,能满足租赁物正常使用的要求。5.6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并根据甲方需求签订交付文件。第六条租赁物的返还6.1租赁物返还地点:6.2租赁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在日内拆除、取回租赁物。甲方未在前款约定期限内取回租赁物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租赁物,且相关处置费用及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第七条租赁物维护7.1甲方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7.2租赁物出现故障或者质量瑕疵时,甲方应当对瑕疵租赁物进行维修或调换,以使租赁物恢复到有效、完好、可使用状态。第八条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任一义务,或违反任一承诺与保证或陈述事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3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减免租金、延长使用期限、赔偿损失,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4.1甲方租赁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超过5天的。8.4.2甲方未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超过5天的。8.4.3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超过5天的。8.4.4甲方不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的。8.4.5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8.5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8.5.1乙方有权要求立即退还租赁物,停止结算租金。8.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8.7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9.1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约定、法定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9.2本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后,除双方另有约定续租外,本合同自动终止。9.3解除9.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9.3.2一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9.3.3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二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4.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文件,应发送至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已送达:14.1.1文件当面交付的,对方工作人员签字时。14.1.2文件邮寄的,邮寄文件被签收时。14.1.3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住所中列明的传真、电子邮箱时。14.1.4其他可视为送达的情形。14.2一方变更住所中所列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文书被退回,除发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外,信件交邮之日起的第7日视为送达。14.3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适用于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各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第十五条附则15.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5.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物料清单序服务编码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招标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服务要求服务地点交货地/交货港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需用单位备注10013吨叉车300.0台月4000.0本钢建设公司工程地点2025-01-252025-12-3120025吨叉车80.0台月8000.0本钢建设公司工程地点2025-01-252025-12-31
叉车需求清单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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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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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编号
服务
名称
服务
内容
服务要求
招标
数量
计量
单位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总价
01
叉车
设备租赁
3吨
300
台月
4000
1200000
02
叉车
设备租赁
5吨
80
台班
8000
640000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1840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叉车设备租赁服务 叉车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