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招标公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项目概况 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 JSZC-320583-SZJW-G2025-0001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2-17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83-SZJW-G2025-0001
项目名称: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
预算金额:300.000000万元(采购包1:120.000000万元;采购包2:100.000000万元;采购包3:8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

标段号
类别
预算(万元)
批次

标段一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1
120
约1520

标段二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2
100
约1260

标段三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3
80
约1020

注:①评标顺序按照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依次进行。 ②投标人可选择三个标段中一个或多个标段投报,但最多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已中标的投标人不再计入其他标段的供应商数量且不参与其他标段评审。 ③结算时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实际检测批次及检测项目,结合考核结果结算。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格式要求)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投标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可以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中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
4.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中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网站打印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具有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食品抽检的完成,具体时间应依据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2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具有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食品抽检的完成,具体时间应依据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3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具有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食品抽检的完成,具体时间应依据合同履行期限。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苏采云系统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2-17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
单位名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单位地址:昆山市昆北路4号
联系人:戴小琴
联系电话:0512-57501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79号三楼
联系人:钱敏
联系电话:0512-572628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钱敏
电话:0512-57262817

JSZC-320583-SZJW-G2025-0001采购文件.doc

J建维咨询JIANWEIZIXUN昆山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583-SZJW-G2025-0001项目名称: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采购单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招标书第五章:合同第六章:评标方法、评分标准第七章:《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83-SZJW-G2025-00012.项目名称: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3.预算、投标保证及履约保证金:3.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标段号类别预算(万元)批次标段一餐饮服务环节抽检-1120约1520标段二餐饮服务环节抽检-2100约1260标段三餐饮服务环节抽检-380约1020注:①评标顺序按照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依次进行。②投标人可选择三个标段中一个或多个标段投报,但最多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已中标的投标人不再计入其他标段的供应商数量且不参与其他标段评审。③结算时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实际检测批次及检测项目,结合考核结果结算。3.2.投标保证:提供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3.3.履约保证金:定额叁万元整/家,以保函形式。4.服务时间:一年。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食品抽检的完成,具体时间应依据合同履行期限。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1、获取时间:上网之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17:00(北京时间)。2、获取地点:“苏采云”系统自行下载。3、方式(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成功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18261002950;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4、招标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2月17日09:30(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5年2月17日09:30(北京时间);3、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标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五、投标保证金:无。六、其他补充事宜1、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以预算金额为基数按差额累计法收费(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5%;100-500万元,收取1.1%;500-1000万元,收取0.8%;1000-5000万元,收取0.5%;5000-10000万元,收取0.25%;不足叁仟元按叁仟元整)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付清。2、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七、联系事项1、采购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昆山市昆北路4号联系人:戴小琴联系电话:0512-575018752、招标代理机构: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虹桥路79号三层联系人:钱敏联系电话:0512-572628173、昆山市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57310854八、其他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后仍可下载招标文件,但截止日期之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2025年1月14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和释义1.说明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1.2.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3.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2.词语释义2.1.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2.5.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2.7.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8.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统称。2.9.天:日历日。2.10.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2.11.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2.12.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2.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政策功能3.1.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包,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报价价格给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及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投标人4.合格投标人的范围4.1.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投标人要求。5.投标委托5.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三章)。6.投标费用6.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7.联合投标7.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说明8.招标文件8.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9.招标文件的澄清9.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予以答复。10.招标文件的修改10.1.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有权在出于实际需要或澄清投标人问题的情况下,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2.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敬请投标人及时查询。更正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0.3.为保证投标人有足够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合理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0.4.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11.质疑1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提交,否则不予受理。11.2.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下载招标文件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11.3.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否则,招标代理人有权不予受理。11.4.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1.4.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1.4.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11.4.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1.5.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代理人或采购人不予受理:11.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1.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1.5.4.事实依据;11.5.5.必要的法律依据;11.5.6.提出质疑的日期。11.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1.7.被质疑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参照本须知“招标文件的修改”条款执行。11.8.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1.9.供应商“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四.投标文件说明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13.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13.1.封面13.2.目录13.3.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13.4.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13.4.1-13.4.2”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将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3.4.1.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不予认可);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3.4.2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13.4.3投标人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未提供视为非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13.5符合性审查文件(以下材料符合性审查必须提供的资料,否则投标无效)13.5.1.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13.5.2.投标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13.5.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13.5.4.偏离表(技术要求)(格式见第三章);13.5.5.偏离表(商务要求)(格式见第三章);13.5.6.项目相关的符合性审查证明文件。13.6综合评审文件13.6.1.人员配置表及人员证书(格式见第三章);13.6.2.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人员配置方案、应急方案);13.6.3.检验设备、采样运输和保障工作的证明材料;13.6.4.类似业绩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3.6.5.与本次招标相关材料。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投标无效。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投标人应保证上传的投标文件完整、清晰可辨认,若因上传资料过小或模糊不清等无法辨认的都视为该资料未提供。开评标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4.1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果未按要求制作上传,可能导致投标无效。14.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网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格式见第三章)。15.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15.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成册。16.投标报价16.1.投标应以折扣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劳务、食宿、差旅、资料汇编、管理、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16.2.投标人应按《报价分析表》中的整个投标项目计算单价和总价。《报价分析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为无效标。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采购包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经营许可内容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或全部采购包,但各采购包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16.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16.6.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6.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7.1.本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后9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若有)。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若有)。5.投标文件的提交18.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18.1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项目,请投标人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下载客户端(参与项目页面可下载客户端及客户端使用说明),在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CA加密。操作步骤详见“苏采云”系统页面提示和《操作手册》。18.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操作手册》指引,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按要求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注:请投标人务必保管好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如因丢失、损坏等原因更换CA锁时,需重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递交,否则可能无法解密,因此导致的响应失败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投标截止时间19.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19.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19.3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文件的撤回:20.1.1供应商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1.2供应商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20.2投标文件的修改:20.2.1供应商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0.2.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20.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六.开标和评标21.开标21.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启)项目,开标阶段供应商在【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21.2线上参加(观看)开标(开启)会方式:登录“苏采云”系统,点击“开标大厅”,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21.3开标时,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的“留言板”栏目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公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为了保证开标秩序,请不要在互动交流中发表与开标无关的言论。开标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将通过“公告栏”栏目发布相关信息,请供应商及时关注。21.4开标时,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等待开标流程进入“解锁环境”,点击“立即解密”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锁完成后及时关注开标大厅,等待答疑澄清等提示,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5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21.6至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解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废标处理。21.7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参加(观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2.资格审查、信用查询22.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22.2.投标人根据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供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人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3.1.查询时间:进入评审环节前。22.3.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22.3.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打印查询的信用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2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23.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人组织。23.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3.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23.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23.2.3.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23.2.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2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3.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3.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3.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3.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23.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3.3.6.配合采购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3.4.评标内容的保密23.4.1.公开招标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3.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23.4.3.在评标期间,采购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23.4.4.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24.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审核24.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人按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如缺少内容,视为无效投标;24.2.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24.2.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4.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4.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重大偏离系指系统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4.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5.如发生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保持其投标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如招标代理人或评标委员会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说明,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4.7.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24.7.1.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24.7.2.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4.7.3.投标人的报价只报了部分内容。24.7.4.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24.7.5.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24.7.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4.7.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4.7.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4.7.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24.7.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24.7.11.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24.7.12.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24.7.13.服务承诺和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要求的;24.7.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4.7.15.特征码检查中,不同投标人上传采购文件所使用的电脑网卡信息一致的(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4.7.16.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为无效投标的事项。25.投标的澄清25.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25.2.必要时招标代理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26.废标26.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26.1.1.进入每个采购包评审的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已在前期各采购包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该采购包的得标权)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6.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6.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6.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6.2.废标后,采购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投标人。2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7.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7.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七.授予合同28.中标单位的确认28.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按照采购包的正顺序依次评标,已中标的投标人不再计入其他采购包的供应商数量且不参与其他采购包评审。每个采购包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9.合同授予标准29.1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0.中标通知书30.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30.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1.合同的签订3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1.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1.3.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31.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32.履约保证金(如有)32.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2.2.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返乙方。8.诚实信用33.诚实信用33.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3.2.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3.3.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33.4.供应商不得向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目录1.开标一览表2.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3.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4.投标人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如有)5.投标人情况表6.投标承诺函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8.偏离表(技术、商务)9.项目相关符合性审查材料10.人员配置表及人员证书11.报价分析表12.服务方案13.检验设备、采样运输和保障工作的证明材料14.类似业绩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5.与本次招标相关材料1.开标一览表1.开标一览表(报折扣率)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投标总报价折扣率: (%)备注填写说明:1、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如有多个采购包,投标人投任何一个采购包,都需单独填写开标一览表。3.上表中“投标优惠率”按投标折扣率报,报价的单位均为%,报价栏内请直接填数值。如投标折扣为8折则总报价中填写80;投标折扣为75折则填写75;以此类推。投标折扣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否则为无效标。4.单项目结算单价=最高限价×折扣率(优惠率)。5.项目结算: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以采购包预算金额为暂定合同金额。结算时以单项目结算单价(最高限价*×折扣率(优惠率)×检测批次数×考核因素),按实结算。6.开标一览表不得修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不予认可);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特定资格务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4.投标人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如有)4.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服务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投标人中标后,如有申明的,务必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的电子件)于1个工作日内发至425639980@qq.com邮箱,联系电话:0512-57262817,以免影响中标公告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4.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投标人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标后,请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公章的电子件)于1个工作日内发至425639980@qq.com邮箱,联系电话:0512-57262817,以免影响中标公告发布。4.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请放置于此页。5.投标人情况表投标人情况表单位名称(公章):1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2单位地址3电话联系人4传真电子邮箱5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人单位2024年总营业收入万元6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7主营范围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9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企业规模的企业划型标准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6.投标承诺函投标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同意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的各条款要求,自愿参加_(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1.我方同意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有不实,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方承担;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我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我方同意按采购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进行评审;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开标后90天;8.我方同意采购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和对违约责任的处罚;在履约过程中,如我方违约,我方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除不可抗力外,我方如果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实质上修改或撤回投标,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支付本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10.我方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认可本承诺函作为采购人要求我方履行违约赔偿的依据。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参加贵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编号为号的采购活动。代理人在开标、澄清、签约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代理人: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8.偏离表(技术、商务)偏离表(技术、商务)项目招标要求投标内容偏离说明注: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内容自行调整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项目相关符合性的审查资料项目相关符合性的审查资料放置在此处。10.人员配置表及人员证书人员配置表序号姓名岗位名称性别年龄学历证书12345…注: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内容自行调整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1.报价分析表(项目名称)报价分析表一、人员费用序号岗位名称人数综合单价(元/人*月)合计(人数×综合单价×___个月)123…合计人员费用合计:二、其它费用序号费用名称合计1检测设备维护费用2试剂耗材购买费用3采样车辆运输费用…合计其它费用合计:总计总报价(大写): 预算总额折扣率: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报价为总费用,按项目人员类别进行报价。其它费用为投标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确定,如采样工具、车辆保险、实验废液处理等。投标人中标后,请将已中标的报价分析表word电子件于1个工作日内发至425639980@qq.com邮箱,联系电话:0512-57262817,以免影响中标公告发布。12.类似业绩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类似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备注12345…注:投标人应提供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扫描件。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3.检验设备、采样运输和保障工作的证明材料14.中标信息中标信息序号信息具体内容1项目编号2中标人名称3中标人地址4中标折扣率 (%)5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6合同履行期限7履约保证金数额(若有)(取整到百元,无需四舍五入)8企业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注:投标人中标后,请将此表完善信息,word电子件于1个工作日内发至425639980@qq.com邮箱,联系电话:0512-57262817,以免影响中标公告发布。第四章招标书受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为委托人拟采购的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一、项目编号:JSZC-320583-SZJW-G2025-0001二、采购内容: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三、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餐饮环节的食品抽样检测服务。投标人报价按费率,具体结算单价为投标费率*最高限价。序号项目最高限价/元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50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150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1504糖精钠(以糖精计)1505安赛蜜1506阿力甜1507阿斯巴甜1508三氯蔗糖1509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15010二氧化硫残留量10011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15012乙基麦芽酚15013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150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0015胭脂红15016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150/个17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15018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5019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15020纳他霉素15021挥发性酚类化合物20022孔雀石绿20023黄曲霉毒素B120024玉米赤霉烯酮20025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20026赭曲霉毒素A20027展青霉素20028铅(以Pb计)15029镉(以Cd计)15030铬(以Cr计)15031二氧化钛15032总砷(以As计)15033苯并[a]芘15034硝酸盐(以 NO3-计)15035亚硝酸盐(以NO2 -计)15036N-二甲基亚硝胺30037草甘膦15038吡虫啉15039乙酰甲胺磷15040联苯菊酯15041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15042灭多威15043三氯杀螨醇15044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15045甲胺磷15046啶虫脒15047吡蚜酮15048敌百虫15049甲拌磷15050克百威15051氯唑磷15052灭线磷15053水胺硫磷15054氧乐果15055丙溴磷15056毒死蜱15057哒螨灵15058肟菌酯15059炔螨特15060腐霉利15061多菌灵15062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15063氟虫腈15064辛硫磷15065阿维菌素15066敌敌畏15067二甲戊灵15068甲基异柳磷15069涕灭威15070马拉硫磷1507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5072杀扑磷15073唑虫酰胺15074甲氰菊酯15075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15076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15077苯醚甲环唑15078异丙威15079噻虫嗪15080乙螨唑 15081灭蝇胺15082倍硫磷15083溴氰菊酯15084嘧菌酯15085丙环唑15086三唑醇15087氟硅唑15088腈苯唑15089三唑磷15090己唑醇15091嘧霉胺15092戊唑醇15093联苯肼酯15094烯酰吗啉15095氯吡脲15096吡唑醚菌酯15097氟虫腈(以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砜和氟虫腈亚砜之和计)15098螺螨酯15099菌落总数160100大肠菌群160101霉菌80102霉菌和酵母80103金黄色葡萄球菌320104沙门氏菌32010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320106大肠埃希氏菌O157:H7320107商业无菌120108酵母80109铜绿假单胞菌320110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200111原麦汁浓度300112阪崎肠杆菌300113过氧化苯甲酰300114罗丹明B300115苏丹红1-IV300/个116氯霉素350117三聚氰胺300118富马酸二甲酯200119甲硝唑300120罂粟碱300121吗啡300122可待因300123那可丁300124恩诺沙星300125呋喃唑酮代谢物300126呋喃西林代谢物300127磺胺类(总量)300128甲氧苄啶300129氟苯尼考300130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300131多西环素300132克伦特罗300133莱克多巴胺300134沙丁胺醇300135地塞米松300136利巴韦林300137喹乙醇300138氯丙嗪300139林可霉素300140替米考星300141呋喃妥因代谢物300142呋喃它酮代谢物300143土霉素300144金霉素300145四环素300146金刚烷胺300147金刚乙胺300148尼卡巴嗪3001494-氯苯氧乙酸钠3001506-苄基腺嘌呤(6-BA)300151地西泮300152酸值/酸价100153过氧化值100154溶剂残留量150155极性组分100156丙二醛100157氨基酸态氮(以氮计)100158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100159总酸(以乙酸计)100160谷氨酸钠100161丙二醇100162蛋白质100163酸度100164非脂乳固体100165脂肪100166镍100167锑100168溴酸盐100169耗氧量(以 O2 计)100170地美硝唑100171三氯甲烷200172二氧化碳50173茶多酚100174咖啡因100175水分100176组胺100177氟150178酒精度50179甲醇100180氰化物(以 HCN 计)150181黄曲霉毒素M1500182挥发性盐基氮100183果糖和葡萄糖100184蔗糖100185青霉素300186沙拉沙星300187亚油酸300188乐果150189六六六250190维生素 A300191维生素 D300192维生素 B1300193钙150194铁150195锌150196钠150197维生素E300198维生素B2300199维生素B6300200维生素B12300201烟酸300202泛酸300203维生素C300204生物素300205磷150206碘150207钾150208不溶性膳食纤维100209脲酶活性定性测定100210锡(以Sn计)150211异菌脲250212腈菌唑250213总钠150214维生素K1300215烟酸(烟酰胺)300216胆碱300217甲基硫菌灵1502182,4-滴和 2,4-滴钠盐150219狄氏剂150220氟环唑250221铜300222锰150223氯150224硒150225钼150226肌醇150227牛磺酸300228叶绿素铜钠150229烯唑醇150230洛硝哒唑300231灰分100232杂质度100233叶黄素300234镁15023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100236氯化钠100237氯化钾100238碘(以 I 计)150239钡(以 Ba 计)150240总汞(以Hg计)150241乳酸菌数100242电导率100243唑螨酯150244甲醛150245纽甜150246副溶血性弧菌100247二氧化硫100248砷含量150249亚硫酸盐(以SO2计)150250灭幼脲 150251甲萘威150252噻虫胺 150253百菌清150254虫螨腈150255滑石粉 150256丁基羟基茴香醚(BHA)150257二丁基羟基甲苯(BHT)150258游离棉酚150259特布他林300260色度100261淀粉200262胆固醇300263反式脂肪酸300264羰基价250265膳食纤维100266氨基甲酸乙酯300267pH值100268重金属150269锶200270溶解性总固体150271没食子酸丙酯(PG)300272双乙酸钠200273氯菊酯300274二嗪磷300275亚胺硫磷300276五氯硝基苯300277溴螨酯300278噻嗪酮300279三唑酮300280增效醚300281志贺氏菌400282氧氟沙星400283对硫磷200284氯丙那林350285腈苯唑150286蝇毒磷150287久效磷150288醚菌酯150289嘧菌环胺300(二)服务范围及要求:承检机构用于承检的实验室为自有的实验室,不得租赁实验室,或与第三方实验室合作承担承检任务。1、项目实施方案:1.1、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应制定合规、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运输、检验、出具报告、汇总材料及上报等各环节,应有明确工作目标,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工作内容分析,制定符合项目需求的工作计划,制定符合项目需求的高质量的服务标准,方案应做到完整全面、科学可行,并有针对性。1.2、质量控制方案: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控制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运输、检验、复核、报告签署等各环节,制定包含人员保障、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保障,对应的保障措施详细有效,能够保障整个服务工作的质量。方案应做到完整全面、科学可行,并有针对性。1.3、人员配置方案: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人员配置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运输、检验、复核、报告签署等各环节人员配置情况,方案能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同时提供本项目需求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频次及时间,培训方式及对象,方案内容详细完整、针对性强。1.4、应急方案: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全流程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处置方法等,阐述清晰。2、服务内容:(1)由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承检机构在进行抽样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和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抽样流程、方法及数量开展抽取、保存和运输,并严格按照采购人抽检计划规定的产品类别、批次和时间安排等开展抽检有关工作,自备抽样工具、保存设施和运输车辆,必须保证抽样、检测分离,同一抽检批次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抽检工作分为以下六个阶段:a)抽样;b)检验、检验报告出具以及检验结果的确认;c)异议处理工作;d)汇总材料及上报;e)后处理:委托方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f)信息发布:委托方负责。承检机构对抽检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3)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人部署的抽检工作,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最新的实施细则为准)列明的项目与指标依法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将抽样检验相关资料录入采购人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样品抽检结果信息,提交抽检工作分析总结报告。3、抽样要求:(1)抽样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确定时间。(2)抽样地点: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3)抽样人员:每次抽检由承检机构安排2名以上抽检人员,并承诺配备能同时出动3组(2人一组)或以上专业抽样人员。采购人做好配合工作。承检机构须配备不少于3台用于采样过程采样取证的影像记录设备,对抽样环节全程录像。(4)抽样办法: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5)样品运输:由承检机构负责,并确保样品安全。样品运输过程中,对于部分保质期短、易腐烂变质的特殊样品(如农产品等)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需为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冷藏或冷冻采样车(不得采用快递等其他方式运输),保证全过程冷链运输;应采用最快的速度(24小时内)将此类样品送达实验室,避免样品腐烂及污染。(6)交通工具:承检机构单日能安排配套的抽样车辆3台(提供行驶证),并有冷冻冷藏车和车载冰箱。(7)样品检验:由承检机构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4、人员要求:(1)承检机构应为本项目组建团队成员均为承检机构自有在职人员,提供承检机构为团队成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2)承检机构组建的项目团队,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至少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的至少1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以上。(3)承检机构组建的项目团队,承担食品抽检工作的独立抽样人员数量至少10人。(4)承检机构团队成员实际履约要求。承检机构应确保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投入人员名单中标后实际履约,确保项目参与人员的稳定性,保证不抽调重要人员离开项目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经采购人明确同意不得更换或减员。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如有发现未经允许更换项目团队成员或减员现象将予以处罚包括终止合同,采购人不承担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5、检验要求:(1)检测结果(报告)提交按照规定的时限(自样品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汇总样品抽样和检验结果信息。(2)检验工作的实施a)检验依据:食品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行业标准、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b)检验项目: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最新的实施细则为准)开展检测。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在实施抽检前制定抽检实施方案下达至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c)承检机构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评价。d)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制度,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当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e)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可溯源,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采用电子化原始记录的,应当保留更改痕迹。f)承检机构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检验任务工作总结的送达、告知:(1)寄(送)采购人:工作总结、《抽检情况一览表》。(2)提供电子数据:承检机构检出不合格的,应在出具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抽检样品抽样单扫描件、抽验报告PDF版和《不合格情况一览表》发至采购人指定邮箱。(3)本次抽检的所有样品(含合格和不合格)的抽样单扫描件、检验报告PDF版和所有项目检测数据应在检验工作完成后7天内发至采购人指定邮箱,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测合格产品信息及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交至采购人。(4)检验结果评估: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检测意见和建议。7、对样本异议的处理:(1)采购人接到被抽检人对抽样程序、检验判定依据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书》后依法组织调查,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在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2)采购人同意被抽检人复检申请后,被抽检人从已公告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并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被抽检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检验项目不具有重现性的不进行复检,样品已过保质期的不进行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承检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8、知识产权要求:★(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中标后的投标产品(包含相应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起诉。一旦出现被主张或认定侵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供应商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全部最终不利后果。★(2)针对上述知识产权要求内容,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内容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9、承检机构的违约责任:(1)承检机构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完成合同时,每延误一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和完善;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符合相关要求,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中标单位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采购人不给予补偿和赔偿;造成采购人损失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承检机构赔偿。(2)承检机构必须自己完成合同内容,不得自行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按承检机构不能完成合同处理。(3)承检机构负有对自己员工的安全责任,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10、退出机制:若承检机构在服务管理期间,被发现下列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1、将已中标服务转包他人。2、出现重大责任问题。(包括各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情况)3、因承检机构原因造成的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由此造成采购人在行政复议中被复议机关以确认违法等方式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4、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5、承检机构在抽检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被抽检主体发生矛盾,由此对采购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11、其他要求:(1)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采样操作规范,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备存原始记录待查。(2)承检机构应具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3)承检机构对抽检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4)承检机构在抽检活动中应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抽检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5)供应商不得转包或分包要求。签订合同后,不得将本项目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需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授权其下属分公司签约履约;如参与投标的中标供应商系总公司全权授权的分公司,也应由该分公司签约履约,不接受由所属总公司或同属于一个总公司的其他分公司签约履约。(6)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完成临时性突击检测工作,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如:安排服务人员临时加班。(7)承检机构必须具备该任务监督抽检所有检验项目的有效期内的CMA资质,如承检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资质已过期,应及时主动提出。(8)承检机构必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考核、检查、比对。采购人有权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中标单位的任务安排、批次进行调整。(9)在承检机构履行合同期间,如有实际工作需要,甲方有按照中标价格改变检测产品及项目的权利。★(10)承检机构应书面承诺能够提供临时抽检紧急服务,并承诺在2小时内到达抽样现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服务响应方案。(11)承检机构工作过程中不得利用采购人的名义推销产品、服务。(12)为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要求,实践厉行节俭、反对浪费。中标单位应充分利用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样品的检验结果、保质期、食用价值等因素,对于检验合格的样品,可以采取捐赠、科学研究等方式进行处置;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可以科学研究和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1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实结算,第一、二、三季度每月结算一次,第四季度根据财政要求协商调节支付时间,每月进行常规考核,项目服务期间至少一次综合考核,由采购人视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用。13.报价要求: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报,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应以折扣率(即优惠率)报价,折扣率(即优惠率)一次报定,报价均已包括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投标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包括人员、设备、办公及生活设施、通讯及交通工具、有关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3、本项目报价方式为报统一折扣率(即优惠率),按照项目清单明细指导价格,报统一折扣率(即优惠率),该折扣值适用于所有区域,折扣率(即优惠率)不超过100%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所报折扣率越低,则表示投标报价越低,价格得分越高。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备注:打“★”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第五章合同甲方: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昆山市昆北路4号电话:0512-57791592乙方:地址:电话:甲乙双方根据采购编号的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采购服务合同:一、采购标的1、服务名称:昆山市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二、合同价款:1、本采购包预算金额为元整,中标折扣率(即优惠率)折,实际承检次数确定合同金额。2、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报价折扣率(即优惠率)不变。3、结算时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实际检测批次及检测项目,结合考核结果按实结算,检测费总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三、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建维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号招标文件和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2)服务承诺;(3)中标通知书;(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四、合同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参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履行,甲乙双方通过补充条款进行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充条款:/。五、验收:实际委托检测协议中,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依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或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阶段性验收及/或总体验收。如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导致甲方重复支出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合同责任: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2、乙方保证其对为履行本合同交付的工作成果、使用的技术手段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涉及的各方面均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或获得充分的授权。乙方因自身的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使得本合同履行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3、乙方负有对自己员工的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4、乙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一切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5、甲乙双方均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之间的联络人,所有一方向相对方正式知会事项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指定联络人指定邮箱即视为到达对方。甲方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邮箱:乙方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邮箱:上述所列的联系方式亦为可接受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通知、协议、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各类文书的送达。甲乙各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实际发生变更之时前3日通知另一方,否则不构成通信方式有效变更,送达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视为送达对方。七、履约保函:在实际委托检测协议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甲方按定额叁万元整向乙方收取。八、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完成合同时,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和完善,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符合相关要求,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不给予补偿和赔偿。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乙方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承检资格。3、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抽样检验和报告程序违法、检验结果错误、抽样检验不规范、标准适用不当等,造成甲方不能有效使用检验报告,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该批次任务不付费用,并给予3000元每批次扣款。上述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数据上传,月度汇总表及国抽平台公示等报表数据,均由乙方负责;以上事项如出现错误、遗漏的,每次给予1000元扣款。上述情形发生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国抽系统数据质量被国家总局和省局通报的,每有一起,扣除年度结算总价的2%;全年被市局通报的问题批次占总批次10%以上的,扣除年度结算总价的2%。被国家总局和省局通报两次以上或被市局通报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因乙方违约,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负责补足。合同解除后,甲方根据乙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酌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但乙方实际履行不足项目总工作量20%的,甲方不支付合同价款。若甲方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另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可以在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九、退出机制若乙方在服务管理期间,被发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第八条第1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将已中标服务转包他人。2、出现重大责任问题。(包括各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情况)3、因承检机构原因造成的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由此造成采购人在行政复议中被复议机关以确认违法等方式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4、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检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5、承检机构在抽检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被抽检主体发生矛盾,由此对采购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十、费用支付:(1)本项目按实结算,第一、二、三季度每月支付一次,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确定支付时间,检测费总额不得超过对应采购包的预算金额。在乙方未开具合规发票给甲方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后果。付款凭据:合格发票。付款方式:数字人民币。乙方须在付款前开设数字人民账户,若因乙方无数字人民币账户或账户错误等不能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账号如下:公司名称:开户银行:数字人民币账号:(2)按照实际中标价结算费用,包括采样费、检测费、各种税费、人工、保险、劳保、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所有费用。(3)乙方接受甲方考核,甲方依据《昆山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方案》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抽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包括月度考核、盲样考核及现场考核),并依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甲方根据现场考核情况结算全年总体服务费用,若月度累计结算服务费用高于总体服务费用,多出服务费用应退还甲方;若已结算服务费用低于总结算服务费用,根据财政要求协商调节支付时间。a)承检机构现场考核结果≥85分的,检测费用按实际结算;82.5分≤考核结果<85分的,检测费用按总价的97.5%结算;80分≤考核结果<82.5分的,检测费用按总价的95%结算;77.5分≤考核结果<80分的,检测费用按总价的92.5%结算;75分≤考核结果<77.5分的,检测费用按当总价的90%结算。考核结果<75分,检测费用按总价的80%结算。b)承检机构参与盲样考核,未通过盲样考核检验能力测评的,每次给予2000元扣款。承检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整改报告,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证明;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的,甲方有权暂停此项目检测任务,直至提供出相关能力证明为止。c)若监督抽检不合格率<0.5%(合同期内),则在a)基础上再按95%结算;若监督抽检不合格率=0(合同期内),则在a)基础上再按90%结算。十一、保密条款:乙方不得将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任何信息随意泄露、擅自使用。如违反本条款规定,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作如下2处理:1、申请仲裁。选定仲裁机构为苏州市仲裁委员会。2、提起诉讼。约定由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十三、合同鉴证:代理采购机构应当在本合同上签骑缝章,以证明本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相符并且未对采购服务和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修改。十四、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后合同生效,生效合同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十五、其他附则: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提交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备存。备注:合同条款内容将根据成交单位承诺的实际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合同签定地:昆山市。合同附件与正文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章评标方法、评分标准一、评分办法1、本次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技术、方案、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数值等。总分值100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权重),技术与质量及其它90%(权重)。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书(报价除外)进行评价、打分,然后通过软件进行统计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报价得分软件自动生成,二者相加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个采购包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则以抽签决定中标人。二、价格分(10分)(一)价格(10分)1、投标总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也不得中标。2、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无重大错漏项,特别说明:如果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漏项,则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评分时需加上漏项部分,漏项部分的价格按所有投标人中相应部分所报的最高价格计算,如果该投标人中标,则其中标价不能调整,即漏项部分的价格需该投标人自行消化(如构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将不得中标)。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折扣率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二)技术及其它(90分):为确保货物、服务质量,投标单位技术部分分值低于其总分的75%(即67.5分)作为无效标处理。三、评分标准初审评审指标指标描述是否合格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服务时间、付款方式、投标内容复审评审指标评审类别评审项评审规则分值价格(10分)价格评审指标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10分技术部分(90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1、抽样、运输、检验、出具报告、汇总材料及上报等各环节应有明确工作目标;2、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工作内容分析;3、制定符合项目需求的工作计划;4、制定符合项目需求的高质量的服务标准。 每项内容科学、详细完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6分技术部分(90分)质量保障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应制定但不限于:1、抽样、运输、检验、出具报告、汇总材料及上报等各环节的人员保障;2、设备设施保障;3、制度保障。每项保障内容详细完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6分技术部分(90分)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能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提供本项目需求人员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频次及时间,培训方式及对象,方案内容详细完整、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4分技术部分(90分)应急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全流程应急预案:包括1、组织机构;2、工作原则;3、预防措施;4、处置方法等。阐述清晰,符合采购需求的每项得1.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6分技术部分(90分)▲资质比较投标单位具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得1分。(提供农产品检验资质证书)。1分技术部分(90分)▲检测设备比较 1、具备在计量校准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具有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OES,每类得0.5分,满分2分,液质联用仪或气质联用仪每增加一台加0.5分,共1分,本项最高3分。2、具有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分析仪、全自动电位滴定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每类得0.5分,满分3分。(以上设备须为自有设备,需提供设备清单、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及有效的计量校准证书,证明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不得分)。6分技术部分(90分)▲检验能力 投标人具有CMA等检验机构资质且附表资质证书能力覆盖本次服务类别(289项)的95%以下不得分;95%得3分,每增加1%加1分,本项最高8分。(提供资质证书、实验室检验项目资质表,并与检验项目情况表逐项对照,标明对应资质附表中的页码,证明材料不完整和不一致的不计分)。8分技术部分(90分)▲采样人员配备方案 投标单位现有专职采样人员数量:采样人员数量达到10人及以上得4分;不足10人不得分。(提供人员岗位证明、社保证明等能证明在该单位供职的证明及清单。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重复,重复的不计分)。4分技术部分(90分)▲检验人员配备方案 投标单位现有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达到20人得8分,不足20人不得分。(提供人员岗位证明、社保证明、专业证明等能证明在该单位供职的证明及清单。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重复,重复的不计分)。8分技术部分(90分)▲职称、学历评价 检验人员学历本科达到50%至75%(不含),得1分;检验人员学历本科达到75%及以上,得2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的满1人的,得1分。(注:提供社保证明、职称证明、专业证明、学历证书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不计分)。3分技术部分(90分)▲采样运输和保障工作 1、投标单位有自有或租赁冷藏车辆的,有1辆得0.5分,满分1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冷藏车相关图片;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不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2、投标单位有自有或租赁抽样车辆的,有2辆得1分,每增加1辆加0.5分。满分2分(以上车辆不得重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和抽样车相关图片;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不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3、具备用于食品保存的车载冰箱,每4台得0.5分,具备食品采样后保存样品的保温箱,每4个得0.5分,满分2分。(需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不计分)。4、具备抽样过程采样影像记录设备,有3台得0.5分,每增加1台加0.5分,满分2分。(需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资料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不计分)。7分技术部分(90分)▲响应时间和能力 响应时间:实验室接到采购人通知能够在昆山全域范围内采样后送至实验室检验时间(采样点—实验室)(采样时间按20分钟计)在1小时内,得8分;2小时以内,得4分;3小时以内,得2分,其余不得分。[以采购人(昆山市昆北路4号)为参考采样点,工作日上午9:00出发至投标单位自有实验室正常开车出行时间计算,提供百度地图导航截图,不得以直线距离计算,截图应清晰可辨识,若模糊不清不得分]。8分技术部分(90分)▲参与能力验证情况2022年1月至今投标人参加过国家认监委授权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或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盲样考核,并获得满意结果的:1、对以下领域覆盖: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微生物、营养成分8个领域且结果均为满意的得4分,每少覆盖一个领域扣0.5分,扣完为止。2、上述8个领域结果满意的项目比较:数量满30次,得2分,每增加5次的加0.5分,本项最高4分。以上均须提供能力验证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8分技术部分(90分)▲承担任务考核情况2022年1月1日以来,在县市级及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出具的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机构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或90分以上的得4分;良好等次或80分以上得2分;其他等次不得分。(以上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分技术部分(90分)▲工作经历及成功案例1、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检测项目,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注:提供对应合同、任务单或委托书及一份对应任务的典型检测报告扫描件。2、投标人提供2022年-2024年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含农产品)报告5份,得1分;每增加5份食品(含农产品)不合格报告加1分,最高2分。注:投标人承担上述任务的实验室需为本次投标的同一实验室,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任务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否则不得分。8分技术部分(90分)合理化建议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能根据项目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能合理展现投标单位的专业服务特色和经验的,每提供一条有针对性的建议的得1分,最高得3分。3分备注:1.评分标准中涉及证书、奖项、业绩等评分项的,投标人须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2.为确保货物、服务质量,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低于其75%作无效标处理。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各投标人必须进行该项目网上电子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5.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需和招标文件相关指标对应绑定,无绑定不得分。6.技术标内一律不得含有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7.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或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8.投标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投标人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9.投标报价超过财政审批预算金额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程序。10.本项目由评委会经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最低的报价并不能成为中标的唯一依据。11.打“▲”项目为客观分。第七章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山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昆山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惩罚得当、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七条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记录,在昆山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第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供应商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一年。(一)已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而不参加开标的,或者开标时以各种理由不解密投标(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二)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三)未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四)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的;(五)履约验收不合格的;(六)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八)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九)经查实,利用产品授权等方式控制货源的;(十)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同时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十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一个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分减为零分,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七)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十)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十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第十条在供应商诚信信息记录变更登记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如认为诚信信息有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经核实后,如发现有误,应当予以修改。第十一条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响应报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增价最多不超过6%。评审时,要结合供应商的诚信记录情况评定供应商最终评审得分。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诚信记录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记录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第十二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21日起执行。昆山市财政局2016年3月1日发布的《昆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昆财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餐饮环节食品抽样检测服务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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