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招标公告(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2025)
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位优化调整项目招标公告
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位优化调整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位优化调整项目
采购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
交易编号
LXZSTHJJLXSFJ-2025-001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联系人
马梅兰
联系电话
15009402164
是否重大项目
否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否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5-01-14 12: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5-01-15 12:00: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5-01-15 12: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5-01-16 12: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否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位优化调整项目001
01
服务类
560000.0
公告内容
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位优化调整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拟对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单位: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 二、交易编号: LXZSTHJJLXSFJ-2025-001 三、项目名称:临夏市“十五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项目 四、最高控制价:560000元 五、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六、邀请单位:① 兰州森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②甘肃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③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七、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 八、招标范围:使用国标法自动设备对甘肃省临夏市两个国控空气站点空气质量PM10、PM2.5、SO2、NO2、CO和O3六参数开展连续15天有效监测,提交比对检测报告,编制技术方案。 九、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开户行所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4.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纳税的证明; 5.投标人须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络查询截图;(以公告发布之日至竞价结束时间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招标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 招标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被邀请投标单位请于2025年1月14日12:00至2025年1月15日12:00在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在线报名;于2025年1月15日12:00至2025年1月16日12:00在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在线竞价。报名时需上传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中的各项资质文件。本次竞价各竞标人仅限一轮报价,竞标人提交报价时认真核算报价金额。 十一、投标人竞价须知: 1.请意向投标人按规定要求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ggzyjy.gansu.gov.cn/)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临夏州)在线投标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 2.本次网络竞价采取一次性竞价,各投标人报价的必须在有效范围内。 3.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竞价无效: (1)不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资质或响应文件要求报名的(上传资料不合格的); (2)不按招标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竞价方式进行竞价的; 4.本次竞价完成后,通过竞价的成交供应商,请将与采购平台上传内容一致的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两份)于成交公告结束前送至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纸质版响应文件报价必须与网上竞价的价格一致。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建设大厦7楼 联系人:马梅兰 联系电话:0930-6214228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 2025年1月14日
项目相关文件
附件1:关于开展临夏市两个空气质量国控站点优化调整工作的函(1).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临夏州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临州环函[2024]301号关于开展临夏市两个空气质量国控站点优化调整工作的函临夏市人民政府: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环办监测函(2024)344号),对“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0月23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了“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解读会,省生态环境厅对“十五五”全省国控站点调整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市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国家调整工作方案,对符合优化调整要求的国控点位进行调整。根据省上摸底调查情况,临夏市环保局和建设大厦两个国控点位采样口距地面均超过30米,属于在1公里范围内必须优化调整的点位。请你市高度重视,结合国控点位周边实际情况,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认真研究,确定两个国控点位优化调整信息,同时开展不少于15天的比对监测,编制技术报告。点位优化调整表请于11月1-1-日前书面回复州生态环境局。附件:1.“十五五”国控站点优化调整计划表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8-2-“十五五”国控空气站优化调整计划调度表序号城市站点名称调整类型是否已经开展比对监测是否具备6参数自动监测比对设备(如具备填写设备生产厂家和型号)备注123456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说明:一、1公里内微调:1、适用于点位距离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缺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要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二、优化调整: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或所在建筑物拆迁,对点位监测数据造成明显影响;2、建成区面积较大,两个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公里,可以在周边3公里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点位在建成区内分布更加均衡,代表性更好;三、撤销:点位数据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中人口、建成区面积要求,且2021-2023年空气质量达标,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点位;四、比对要求:优化前后的点位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2个点位需要在2025年稳定并行监测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监测函函[2024]344号.关于印发《“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动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促进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高质量发展,更加精准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编制了《“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要求,完成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田景宇电话:(010)65646237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占王晓斐电话:(010)84943080邮箱:air@cnemc.c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此件不公开)“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方案为优化调整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客观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促进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控网)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撑“十五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特制定本方案。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十五五”国控城市点位,新增/优化后点位优先从已建设并稳定运行的地方监测点位中选取。二、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环监测[2024]17号)(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以下简称《点位布设规范》)(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八)《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NO、0、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NO、0、C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三、调整原则(一)布局合理,全面客观。调整后国控城市点位在城市建成区内布局更加均衡科学合理,各点位覆盖范围不重复,更科学客观反映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全市国控城市点位应分别能客观反映所代表的城市建成区、城市整体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规律。(二)统筹兼顾,精准支撑。综合考虑城市人口分布、城市规划、自然地理、气象条件、污染源分布等客观因素,统筹确定点位优化调整方案,准确反映城市人口聚集区的空气质量现状,更加精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三)立足管理,突出效能。充分考虑管理需求,适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控点位数量。提升国控网运行效能,“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且国控点位数量超过技术规范最低要求的城市,可酌情优化部分点位,城市部分监测指标长期处于低浓度水平,可酌情优化部分点位相应指标。(四)稳定可比,有序衔接。优化调整前后,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保持不变,国控城市点位数量总体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点位应做好相关仪器比对和并行监测,保证监测数据连续可比,实现与“十四五”点位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认真落实国控城市点位站房基础条件保障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点位一经确定,“十五五”期间原则不再进行调整。3—四、调整方案(一)国控城市点位新增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新增国控城市点位:1.不满足《点位布设规范》最低监测点位数量,近三年城市PM.5浓度未双达标且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城市可增设国控城市点位。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重点区域中的辛集市、定州市、济源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各新增2个国控城市点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位于污染传输通道、常住人口较多的部分县级市适当增加国控城市点位。3.现有国控城市点位数量达到《点位布设规范》要求,但仅有1个国控城市点位的城市,可新增1个点位。4.新建或扩展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人口高于25万人、面积大于20平方千米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国控城市点位。(二)现有国控城市点位微调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开展点位微调,在1千米范围内设置新点位:1.点位距离主要固定污染源(指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不足50米或距离交通道路不足25米,且监测数据(近道路点位需增加NO指标)明显受到影响。2.点位采样口距离地面高度超过30米。(三)现有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可开展点位优化:-4-1.点位布设优化(1)点位所在城市区域确需拆迁,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具有红线的正式图(加盖公章)且政府正式承诺开展拆迁的,可在原点位周边2千米范围内设置新点位。(2)建成区面积较大的城市,两点位直线距离小于2.5千米,原则上在周边3千米范围内对其中一个点位进行优化,优化后的点位分布更加均衡。(3)现有点位数量超过《点位布设规范》最低点位数量,且近三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非重点区域城市,如单点位平均覆盖人口不足25万人,可撤销部分点位。(4)直辖市的区(县)根据《点位布设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国控城市点位设置规模。2025年,除撤销的点位外,优化前后的点位如直线距离超过1千米,需要稳定并行监测一年。2.S0和CO监测指标优化近三年城市PM.s浓度双达标、国控城市点位数量大于2且位于非重点区域的城市,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化SO或CO指标,不再进行监测。(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化部分点位SO监测指标:a.城市所有点位2023年S0小时浓度第98百分位均低于20微克/立方米,且SO小时浓度最大值均不超过150微克/立方米;b.城市2023年SO平均浓度不超过9微克/立方米。(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化部分点位CO监测指标:a.城市所有点位2023年C0小时浓度第95百分位均低于2.0毫—5一克/立方米,且CO小时浓度最大值均不超过4.0毫克/立方米;b.城市2023年C0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四)基础条件保障进一步加强国控城市点位站房基础条件保障,完成空间狭小国控点位站房扩建与更新改造,保障“十五五”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平稳开展。如无法在原点位开展站房更新改造,可在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站房。五、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1.点位设置方面,国控城市点位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均衡、科学合理;现有国控城市点位总体保持稳定,点位调整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PM.s浓度等主要指标总体保持稳定。2.站房建设方面,应符合《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站房标准化建设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运管字[2024]6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3.测算数据来源方面,原则上城市人口数据使用《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中“城市城区人口”数据(若无,参考“城镇人口”数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使用住建部最新发布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建成区面积”数据。(二)微调国控城市点位1.微调前后点位直线距离小于1千米,微调后点位与原点位属于同一类功能区。2.至少开展15天有效监测比对,监测指标至少包括SO、NO、PM0、PM.s、CO和0,微调前后各指标平均浓度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5%。—6—3.微调后点位优先从现有省控、市控点位选取。微调后点位的监测设备使用原点位设备。(三)新增国控城市点位1.PM.s浓度双达标城市是指城市PM.s年平均浓度小于等于35微克/立方米,且城市PM.s一年内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小于等于75微克/立方米。2.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和城市(区域)原有国控城市点位计算获得的各监测指标浓度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区域)加密监测点位实测值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区域)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的相对偏差应在10%以内。可辅以卫星遥感数据进行论证。3.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和城市(区域)原有国控城市点位计算获得的各监测指标浓度平均值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区域)总体平均值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偏差应在15%以内。4.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后,城市PM.s平均浓度较新增前相对偏差应小于5%。5.有效监测比对时间至少15天,监测指标至少包括SO、NO、PM、PM2.s、CO和0。6.新增点位优先从现有省控、市控点位中选取。新增点位监测设备均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管理。原则上原点位设备在完成并行监测后归还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撤销国控城市点位2021-2023年,原则上全部国控城市点位(包括拟撤销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销点位后计算出的年—7—站气运管字[2024]62号)相关要求;(5)建站能否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0、NO、0、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要求。2.2微调点位微调后点位建设情况要求同2.1;附卫星图截图说明微调前后点位直线距离未超过1千米(含)。2.3撤销点位简要说明撤销点位的基本情况。2.4优化点位(1)点位布设优化说明点位布设优化的原因(拆迁或点位分布密集)如点位优化前后直线距离超过1千米,按照新增点位的要求(2.1)说明优化后点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撤销点位的要求(2.3)说明优化前点位情况;如点位优化在1千米(含)以内,按照微调点位的要求(2.2)进行说明。(2)SO和CO指标优化点位简要说明不再开展SO和CO监测的点位基本情况。3技术方案3.1新增点位3.1.1新增点位相关资料(1)掌握城市规划、功能区分布及人口密度,重点考虑在人口密度较高、建成区面积较大的区域新增点位。—13一(2)整理历史气象数据,统计分析区域的气象特征,如各季节的主导风向等。(3)研究确定区域主要污染源类型、排放污染物种类、地理位置及污染物总量。(4)利用近三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包括PM2.5、PMO、NO、0、SO和CO等常规六项(以下简称常规六项指标),统计分析污染变化特征及与气象要素的关系,掌握空气质量现状及分析未来发展趋势。3.1.2开展加密监测或模式模拟按照《点位布设规范》要求,在新增点位区域开展加密监测或模式模拟,现有省控、市控点位可作为加密监测点位,以了解区域及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物整体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常规六项指标。可辅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进行论证。3.1.3新增点位数据分析(1)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和城市(区域)原有国控城市点位计算获得的各监测指标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区域)加密监测实测值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区域)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的相对误差范围应在10%以内。(2)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和城市(区域)原有国控城市点位计算获得的各监测指标浓度的平均值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区域)总体平均值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范围应在15%以内。(3)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后,城市PM.s平均浓度较新增前相对偏差应在5%以内。—14-(4)原则上,新增点位从现已建成的地方点位(省控/市控)中选取,可提供近1年的监测数据;如无已建成点位,需开展比对监测,有效监测比对时间至少15天,使用标准监测方法,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常规六项指标。(5)确认新增点位合理性,可利用卫星遥感数据验证新增点位和已有点位布局合理性。3.2微调点位(1)有效比对监测时间至少15天,使用标准监测方法,监测指标至少包括常规六项指标。(2)微调后的点位与原点位常规六项指标的平均浓度相对偏差应小于15%。(3)提供至少15个微调前后点位常规六项指标有效日均值的比对统计表。3.3撤销点位(1)近三年全部国控城市点位(包括拟撤销点位)计算的常规六项指标的年均值与剔除拟撤销点位后计算的年均值的最大误差应小于5%。(2)提供近三年点位撤销前后城市常规六项指标年均值变化对比统计表。3.4优化点位优化点位前后直线距离在1千米(含)以内,按照微调点位的技术要求(3.2)进行论证;超过1千米的,按照点位撤销(3.3)和新增(3.1)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3.5SO和CO指标优化点位—15-3.5.1S0指标优化要求(1)说明是否非重点区域城市、近三年城市PM.s浓度双达标情况、现有国控城市点位数量、2023年城市SO平均浓度、城市应设置的SO点位数量。(2)2023年城市内所有点位的SO小时浓度第98百分位应小于20微克/立方米、SO小时浓度最大值应小于150微克/立方米。(3)优化部分点位监测指标后,城市SO年均值与优化前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5%。(4)提供2023年城市所有点位SO小时浓度第98百分位和最大值的数据统计表。3.5.2CO指标优化要求(1)说明是否非重点区域城市、近三年城市PM.s浓度双达标情况、现有国控城市点位数量、2023年城市C0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城市应设置的C0点位数量。(2)2023年城市内所有点位的CO小时浓度第95百分位应小于2.0毫克/立方米、CO小时浓度最大值应小于4.0毫克/立方米;(3)优化部分点位监测指标后,年度城市C0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5%。(4)提供2023年城市所有点位CO小时浓度第95百分位和最大值的数据统计表。4结论(1)城市拟优化调整点位的综述性结论。(2)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后的监测代表性、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水平等的概括性阐述。-16-(3)对本次国控城市点位优化调整的建议。5.其他材料(1)国控城市点位调整申请(2)点位调整相关证明文件(3)点位登记表(表附后)(4)专家技术论证证明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5)点位调整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17优化调整点位登记表城市名称:城市行政区代码:点位代码点位经度点位纬度点位属性点位功能区类别点位所在地面海拔高度(米)采样口距地面高度(米)点位覆盖建成区面积(km)点位覆盖人口(万人)具体地址监测项目点位监测承担单位点位调整情况备注填表说明:1.点位代码:共3位数字,城市点:051-699,由各城市自行编制,凡地址变动的,不得使用原有代码;2.点位经纬度:单位为°,须保留6位小数点,建议使用“奥维互动地图”app默认经纬度坐标(WGS84坐标系)进行测量,同时提供点位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XX楼);3.点位属性:城市点或对照点;4点位功能区类别:一类区、二类区;5.城市人口数据使用《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中“城市城区人口”数据(若无,参考“城镇人口”数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使用住建部最新发布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建成区面积”数据;6.点位调整情况:点位布设的新建、微调或优化,监测指标(SO、CO)的优化。填表人:联系电话:—18一附件2新增国控城市点位建设要求(含PM.s设备验收要求)一、站房建设要求站房严格按《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站房标准化建设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运管字[2024]62号)建设。二、仪器选型及监控设施要求1.监测仪器须通过适用性检测。2.监控设施须能够接入现有的视频管理系统。3.VPN设备须能够接入现有的数据传输系统。三、监测仪器安装、调试与验收要求1.PM.s设备验收工作由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在设备所属区域进行集中比对,并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冬、夏两季手工比对检查工作。2.监测仪器的安装、调试与验收严格按照以下文件进行:(1)《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3)《环境空气颗粒物(PM.s)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19一—(4)《环境空气颗粒物(PM和PM.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0、C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6)《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7)《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更新工作指南(2021版)》(总站气字[2021]180号)(8)《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仪器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总站气字[2022]271号)四、联网要求1.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保障站点配备上行带宽10M以上的网络,如站点网络带宽不符合要求,须进行整改。2.保障站点配备VPN、工控机,能与“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正常联网。五、交接测试和比对检查要求1.点位优化调整完成后,新增国控城市点位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接给生态环境部时,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核对,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检查不合格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进行整改或更换监测仪器,直至检查合格。2.对于PM颗粒物监测仪器,接收单位提供至少2台便携式颗粒物监测仪或自动监测仪,在采样区域同时开展至少连续15日的联机比对测试,监测均值误差应符合要求(合格标准:浓度20μg/m-20一以上,相对偏差在±15%以内,浓度20μg/m及以下,绝对偏差在±3μg/m)。3.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接收单位提供经过溯源传递合格的动态校准设备和零气发生器各1台,分别对现场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进行零点检查、跨度检查、多点检查和精密度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要求。--21一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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