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招标公告(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2025)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项目招标(预审)文件公示表
附件:“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公示稿).doc
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招标项目名称“共富一号线”一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共富一号线”一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招标人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576-83906107招标代理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968117207公示时间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反馈方式请在2025年1月16日17时前将意见或建议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1373889989@qq.com。请在2025年1月16日17时前将意见或建议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1373889989@qq.com。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为确保《招标(预审)文件》的规范合理,保证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现将项目招标(预审)文件(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如下:招标项目名称“共富一号线”一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共富一号线”一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招标人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576-83906107招标代理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968117207公示时间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6日反馈方式请在2025年1月16日17时前将意见或建议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1373889989@qq.com。请在2025年1月16日17时前将意见或建议书(需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1373889989@qq.com。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相关说明:1、如有反馈意见,潜在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未提供法律依据的,可能不予采纳。2、反馈单位须提供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因无法联系到反馈单位导致反馈意见未被采纳的,责任由反馈单位自负。
天台县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TT】XCX-2025001
招标工程:“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
招 标 人: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盖章)
联 系 人: 洪 工 联系电话:0576-83906107
招标代理: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联系人: 朱工 联系电话: 15968117207
2025年 1 月
说 明
一、“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10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1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12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13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最低要求)
14
1.总则
14
1.1 项目概况
14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4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14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1.5 费用承担
15
1.6 保密
16
1.7 语言文字
16
1.8 计量单位
16
1.9 踏勘现场
16
1.10 投标预备会
16
1.11 分包
17
1.12 响应和偏差
17
2. 招标文件
17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8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8
3. 投标文件
18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19
3.2 投标报价
19
3.3 投标有效期
19
3.4 投标保证金
20
3.5 资格审查表
21
3.6 备选投标方案
21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2
4. 投标
22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2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
5. 开标
23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3
5.2 开标程序
23
5.3 开标异议
23
6. 评标
23
6.1 评标委员会
23
6.2 评标原则
23
6.3 评标
24
7. 合同授予
24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4
7.2 评标结果异议
24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4
7.4 定标
24
7.5 中标通知
24
7.6 中标结果公告
24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24
7.8 履约保证金
25
7.9 签订合同
25
8. 纪律与监督
25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6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6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6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6
8.5 投诉
26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6
10.其他规定
27
附件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3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33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34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35
附表六:确认通知
3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37
评标办法前附表
41
1.评标办法
41
2.评审标准
41
2.1 初步评审标准
41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42
3.评审标准
42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42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42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42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43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43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44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44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44
3.9 评标结果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6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46
1.一般约定
50
2.发包人义务
51
3.发包人管理
52
4.设计人义务
55
5.勘察设计要求
60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2
7.暂停勘察设计
62
8.勘察设计文件
63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64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65
11.合同变更
66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67
13.不可抗力
68
14.违约
69
15.争议的解决
7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0
1.定义和解释
70
2.发包人义务
70
3.发包人管理
71
4.设计人义务
71
5.勘察设计要求
72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73
8.勘察设计文件
73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73
11.合同变更
74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75
14.违约
77
15.争议的解决
7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79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81
附件二 廉政合同
83
附件三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84
附件四 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86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86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87
附件六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8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89
一、勘察设计要求
89
二、适用规范标准
90
三、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91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91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91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92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9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4
(商务文件)
95
目 录
96
一、投标函
97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
(一)授权委托书
9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9
三、投标保证金
100
四、资格审查表
10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1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02
(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03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104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105
(六)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
106
(七)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资历表
107
(八)诚信系统信息表
108
五、承诺函
109
六、其他材料
110
(技术文件)
111
目 录
112
七、技术建议书
113
(报价文件)
114
目 录
115
一、报价函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天台县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
【TT】XCX-202500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招标人
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联系人
洪工
电话
0576-83906107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朱工
电话
15968117207
招标项目
概况
建设规模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主要工程内容为:对天台县范围 内14 个乡镇(赤城街道、福溪街道、始丰街道、白鹤镇、洪畴镇、街头镇、平桥镇、三合镇、石梁镇、坦头镇、雷峰乡、龙溪乡、南屏乡、泳溪乡)共98条路(路线长约81.8km)进行道路拓宽、路基改造、路面提质升级、双车道改建(路基满足条件情况下)、排水设施改造、交安设施、桥梁维修加固重建等。上述路线均为四级公路。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的路线名称、建设规模、里程桩号、路线长度及主要内容最终以批复的施工图为准。
标段划分情况
一个标段
招标内容
勘察设计
建设地点
天台县内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自2020年1月1日(以设计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四级及以上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设计工作。
(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负责人
(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自2020年1月1日(以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四级及以上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设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
报名所需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名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各一份(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时间
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
报名方法、地址
请于上述报名时间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1373889989@qq.com,进行远程报名,发送后联系15968117207(朱工)进行确认,报名时间以报名资料(电子邮件)收到时间为准。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 月 日09时 00分(北京时间)
公告发布媒介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招标公告(网址:http://www.zjtt.gov.cn)。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招标人(盖章):
项目代理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18号
联系人:洪工
电 话:0576-8390610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9层
联系人:朱工
电 话:15968117207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浙江省天台县
1.1.6
标段建设规模
/
1.1.7
标段投资估算
总投资约4728万元,最终以财政备案的金额为准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地方财政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主要工程内容为:对天台县范围 内14 个乡镇(赤城街道、福溪街道、始丰街道、白鹤镇、洪畴镇、街头镇、平桥镇、三合镇、石梁镇、坦头镇、雷峰乡、龙溪乡、南屏乡、泳溪乡)共98条路(路线长约81.8km)路线范围内的勘察(含路况检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编制、编制招标用工程量清单并配合代理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复核工作,协助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及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
1.3.2
勘察设计服务
周期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6条的规定
1.3.3
质量要求
满足设计行业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
1.3.4
安全目标
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人员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业绩要求:见附录2
信誉要求:见附录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4
其他要求: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无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年1月1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无
1.4.5
其他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适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出疑问的方式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年 月 日17时00分(以收到时间为准)
提出疑问的方式:投标人将问题(如有)加盖单位公章后发至邮箱1373889989@qq.com,并电话联系15968117207(朱工),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达,过期不予接受。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各投标人。
1.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2025年 月 日17时00分(以收到时间为准)
提出疑问的方式:投标人将问题(如有)加盖单位公章后发至邮箱1373889989@qq.com,并电话联系15968117207(朱工),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达,过期不予接受。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总价
3.2.4
最高投标费率
本项目设有最高投标费率,最高投标费率为“共富一号线”—天台县四好农村路提质升级工程(2025)施工招标发布的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乘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2005年)中的表3-20(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费标准)规定的设计费率后的金额的92%。即:最高投标费率为92%,投标人的投标费率不得高于92%,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1、担保金额:10000元;
2、投标担保缴纳方式(任选一种):
⑴转账;
⑵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3、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原价或复印件。
4、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有效期同投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金
标文件投标有效期。
5、投标人以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须由投标人账户一次性汇至招标人指定账号,招标人指定账号为:“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账号:工商银行天台支行1207061109021001679”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2)其他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出现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制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资料,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的复制件。
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制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资料。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
年份:自2020年1月1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1)合同协议书复制件;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或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为准)的复制件。
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
注:业绩时间认定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或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为准。
上述资料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设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已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 /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或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主要工作内容、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或国省道)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 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
(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制件等;
(2)对项目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任职、主要工作内容、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或国省道),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 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资料。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应附:
(1)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网上注册信息截图等)的复制件等。
投标人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资料。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盖章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U盘)与报价文件密封包装在一起递交。
4.1.2
封套上写明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项目名称)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投标人联系电话: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内层封套
(项目名称)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18号(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503会议室)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的情形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4.2.5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5.1
开标地点和时间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18号(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503会议室)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18号(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503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首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后递交先开的顺序开标;
(6)现场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招标人宣布本次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首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第一个信封开标顺序开启第二个信封;
(6)现场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费率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费率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由招标人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县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
公告期限: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
本项目不适用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8.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如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天台县城关人民东路292号
电 话:0576-8388241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10.2.2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1、2.1.2、2.1.3评审标准任一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0.2.3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10.3
行贿查询
补充第 10.2款:
10.2招标人在定标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10.4
保密规定
补充第10.3款:
10.3 保密规定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
自2020年1月1日(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或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四级及以上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设计工作。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项规定。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和1.4.4项的情形。
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自2020年1月1日(以施工图批复或施工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会议纪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会专家组意见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四级及以上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程设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含公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路桥、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等专业。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证书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注册证书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1
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担任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含公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路桥、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等专业。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 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技术建议书;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到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 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将第一个、第二个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及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 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 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9.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与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 第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规定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附件2: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一、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无,如有需要自行查找。
二、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
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
签名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费率(%)
签名
备注
最高投标费率
本项目最高投标费率为天台县2024年普通省道路基路面养护工程预算审核表中(公路养护工程设计费+公路养护勘察、路况检测费)合计金额的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费率: %。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质量要求: 。
安全目标: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分项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8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盖单位公章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均无需公证。
(6)投标人为独家投标。
(7)投标人未有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费率)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4)2024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费率,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费率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费率。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费率。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30分
业绩:17分
履约信誉:3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费率: 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费率的计算:
评标基准费率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费率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费率。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费率的确定:
评标费率=报价函中的投标费率
(2)评标费率平均值的计算: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但评标费率低于最高投标费率80%的投标人除外),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费率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费率平均值。
(3)评标基准费率的确定:
将评标费率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费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费率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费率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费率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投标人评标费率-评标基准费率
偏差率最多保留2位小数。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4.2~7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4.2-5.1分,较好的得5.2-6.1分,好的得6.2-7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2~20分
对招标项目设计的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把握基本准确的得10.2-12.4分,较好的得12.5-14.7分,好的得14.8-17分。
投标人在设计中应用了新工艺新技术的,得1分。设计中未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本项目得0分。
投标人提供了路线纵横断面图的,得2分。未提供路线纵横断面图的,本项得0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3.6~6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6-4.4分,较好的得4.5-5.3分,好的得5.4-6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2.4~4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2.4-2.9分,较好的得3.0-3.5分,好的得3.6-4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1.8~3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8-2.2分,较好的得2.3-2.6分,好的得2.7-3分。
2.2.4(2)
主要人员
30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14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外,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业绩的加1分,最多1分。
注:须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要求,否则不予加分。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10分。
后续服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5分
后续服务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的得5分,由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担任的得4分。
2.2.4(3)
评标费率
10分
评标费率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费率>评标基准费率,则评标费率得分= 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费率≤评标基准费率,则评标费率得分= 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费率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费率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费率每低于评标基准费率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F=10;E1=0.3;E2=0.2。
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最低得分为0分。
2.2.4(4)
业绩
17分
投标人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
17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基本分16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外,每增加1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的加0.5分,最多1分。
注:须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否则不予加分。
履约信誉
3分
信用评价
-5-1分
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投标截止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a.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1分;
b.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 0.5 分;
c.信用等级为B级或无信用等级的的,得0分;
d.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 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4)
履约信誉
3分
信用评价
-5-1分
e.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5 分。
注:投标文件须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网上信用评价结果截图,并体现投标人信用等级。投标文件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未体现投标人2024年上半年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均按0分计。
信息公开
0-2分
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信息、各分项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如有)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不良信誉扣分
-2-0
(1)近1年来(自2024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2)近3年来(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3.6.1项细化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的,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3.4.2、3.4.3、3.4.4项约定为:
本项目采用费率招标,原条款均不适用。
第3.2.1项原内容后补充: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打分。技术文件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有效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委个人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标准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到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计算。
3.4.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 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 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 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 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 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 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 指由设计人任命, 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 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 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 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 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 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 ,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己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令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大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I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最负责。
4.1.6.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4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 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6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7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 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己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升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 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 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 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 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士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士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晕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 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 ,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某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士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 ①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 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佩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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