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 公路改建工程 破产业务服务 公路工程专 公路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5)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为直接选取项目,由采购人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服务。

项目名称
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

采购人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投资额(5,500,000.00元)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根据JTGG10-201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

其他要求说明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中介机构必须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名录的机构(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29号)规定)。

服务时限说明
施工工期3个月(暂定),缺陷责任期12个月。

服务金额
¥20000.0元

金额说明
本项目服务金额2万元(其中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1万元、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1万元)。本项目监理费为包干价,无延期监理服务费;监理费包含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平行抽检所需的试验检测)、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自建工地试验室等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选取方式
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5-01-24 16: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023-77729444)

采购需求书下载
采购说明.pdf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监理合同.zip

2025-01-22

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监理服务单位采购说明一、委托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委托人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10号三、委托项目名称: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四、项目概况: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路线全长8.5公里;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分为两段,路段一为客运进场道路,起于下河坝处(搭接于X786鸭大路K2+600),路线长0.67km;路段二为货运进场道路,起于龙门沟(搭接于X786鸭大路K3+200),止于鸭江火车站,路线长0.514km。路线全长1.184kmo五、项目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六、项目投资:550万元七、服务时限及说明:施工工期3个月(暂定),缺陷责任期12个月。八、合同签订时限及说明: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人的合同审查时间)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中选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说明中约定的相关资料并提交至采购人。九、服务内容:根据JTGG10-201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十、资质(资格)要求说明: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十一、资质(资格)其他要求说明: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中介机构必须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名录的机构(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29号)规定)。十二、报价方式:确定服务金额。十三、金额说明:本项目服务金额2万元(其中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1万元、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1万元)。本项目监理费为包干价,无延期监理服务费;监理费包含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平行抽检所需的试验检测)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自建工地试验室等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十四、备注:根据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29号)第九条信用信息由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集、审核和发布(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全国公路信用等级和注册地省级公路信用等级,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三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规定。所以全国的监理企业都可以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名录。该项目没有设置地域性限制、或名录库等条件。十五、其他:(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支付情况: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施工阶段按工程施工进度比例支付;施工期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监理人施工期监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总额的80%,经国家审计完成后结算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作为保留金,将在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监理人。(三)费用说明:本项目监理费为包干价,无延期监理服务费;施工工期3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监理费包含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平行抽检所需的试验检测)、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自建工地试验室等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五)人员。总监1名,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效的公路工程类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有效的公路工程类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公路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路基、路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需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类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持有效的公路工程类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不少于1名,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培训证及以上资格。除上述人员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合理安排拟任项目的人员进场和增加相关人员数量,以满足项目推进。以上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必须为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并提供查询件;需提供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有效的社保证明文件,其社保证明资料无法有效验证查询的视为无效。(六)信誉。(1)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①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②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④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评为D级的监理机构不得参与本次选取;(2)第①、②、由参与机构自行承诺;(3)参加选取的监理机构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信用中国查询截图、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等级查询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参加选取的监理机构需自行承诺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七)违约责任:详见附件1《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2.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监理合同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2025年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A.合同协议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已接受(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项目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路线全长8.5公里;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分为两段,路段一为客运进场道路,起于下河坝处(搭接于X786鸭大路K2+600),路线长0.67km;路段二为货运进场道路,起于龙门沟(搭接于X786鸭大路K3+200),止于鸭江火车站,路线长0.514km。路线全长1.184km。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其中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1万元、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1万元)。4.总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安全目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零发生、零死亡。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工,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本项目监理服务期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监理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年月日年月日B.履约保证金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项目为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武隆区;起迄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个标段;监理合同标段划分:/个标段;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清单;(7)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提供数量:/,其他要求:/。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的10%,委托人在所监理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无息退还给监理单位;若为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在所监理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监理单位。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全部工程量及设计变更。5.1.3阶段范围包括: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平行抽检所需的试验检测)、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5.1.4工作范围包括:(1)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2)工程所需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3)施工机械力量的控制;(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6)工序交换检查确认;(7)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8)工程变更的处理;(9)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10)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1)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12)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13)组织技术及质量协调会;(14)组织工程预验并参与工程验收;(15)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16)做好工程工期预控,如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17)检查工程进度,实行工程进度的动态管理;(18)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进度报表和月季进度报告;(19)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20)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实施;(21)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量、价)签署意见,并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22)项目机电设备调试及试运行过程监理,监督试运行过程的运行情况;(23)其它监理应承担的工作。5.1.4.2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的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5.1.4.3工程竣工后缺陷期的监理;5.1.4.4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人承担的技术工作。5.1.4.5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上岗情况随时进行考勤、检查、监督。5.3监理内容口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实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口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实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一级监理机构即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依照合同开展工作,在符合项目的工期、投资要求情况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在工程质量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在工程进度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提出处理意见,保留要求承包人和总监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在工程费用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现场核实计量合同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的权力,审核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的权力,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拒绝支付并通报(报告)业主的权力。但业主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在合同管理上,业主授予总监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由业主确定处理意见,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最终审定权。除上述权力外,经业主批准,业主还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其它的合同管理职权。在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监理上,业主除授予总监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外,还授予总监监督总包施工单位完成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事项的权力。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行动的,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总包施工单位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监理人随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并与发包人协商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5.7.2委托人权利:监理人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可随时对施工现场项目组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抽查。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工作通知:施工单位合同签订后。6.2监理周期延误本项目无监理周期延误,直至合同约定的全部阶段完成。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总价包干使用,不涉及延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用。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无。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本项目监理费为包干价,无延期监理服务费;施工工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监理费包含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平行抽检所需的试验检测)、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及自建工地试验室等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调价。9.2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9.3中期支付9.3.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监理服务费支付:(1)根据考核办法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施工阶段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2)施工期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监理人施工期监理费(不含不可预见费)总额的80%,计算公式:每期应付监理费=施工期实际应付工程款(不含变更增加和减少部分)÷施工合同价×监理费合同价×80%;经审计完成后结算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作为保留金,将在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监理人;(3)若监理单位有拖欠监理人员或相关服务人员工资时,业主有权将监理费优先用于监理人员或相关服务人员被拖欠工资的支付。(4)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款,发包人应从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5)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每次支付时,监理单位需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_\_%。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增加11.1.311.1.3属于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条款约定的将被认定为违约。11.2委托人违约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双方协商解决。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武隆区人民法院。13.其他13.1监理人抽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支付,委托人抽检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支付。13.2合同份数:本合同1式12份,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6份。13.3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作为本合同附件,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合同为准,对违约金金额不同的情况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附件: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及监理违约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部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目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8转让和分包本款细化为: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本款补充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本条补充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项、第4.5.2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本条补充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本条补充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本款补充第7.1.4项: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本条补充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项细化为: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9.2预付款本款细化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中期支付本款细化为: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3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本款细化为: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1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2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11.2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第五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技术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技术建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部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理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地点:武隆区。建设规模: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路线全长8.5公里;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分为两段,路段一为客运进场道路,起于下河坝处(搭接于X786鸭大路K2+600),路线长0.67km;路段二为货运进场道路,起于龙门沟(搭接于X786鸭大路K3+200),止于鸭江火车站,路线长0.514km。路线全长1.184km。(二)监理范围: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上所示内容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该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二、适用规范标准(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无(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三、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不适用。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不适用。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不适用(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施工图批文。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四、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不适用。(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不适用。(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不适用。(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人员待定。五、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监理日志等;(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等(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渝交质监〔2011〕44号文件要求执行。(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监理人在中标后按照渝交质监〔2011〕44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七部分资质及人员A.单位资质B.人员资质第八部分其他合同A.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法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人: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监理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B.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协议书为加强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甲方责任和权利(一)责任1.认真贯彻国家、重庆市、武隆区市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向乙方提供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畅安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3.支持乙方安全监理工作,对乙方自身安全工作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定期参加乙方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优秀的安全管理经验。(二)权利1.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等安全管理工作情况。2.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安全检查等安全监理工作情况。3.纠正乙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乙方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甲方有权给制止或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中止合同。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一)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负责监理服务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并按时组织安全工作例会。2.签订监理合同之后,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3.乙方要根据项目的施工内容和施工条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组织监理人员掌握清楚、严格落实。4.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将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不得进入本项目施工范围之外的施工区域;进入高危区域工作时,应两人以上互保进行。5.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损失,并向甲方及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6.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落实及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责任和事故的相关费用。(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1.乙方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定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乙方应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乙方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4.乙方应当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5.乙方应当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6.乙方应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7.乙方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8.乙方应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和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9.乙方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10.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11.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乙方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部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乙方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乙方应当及时向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部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三)权利1.拒绝甲方及其他有关方的违章指挥。2.定期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积极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三、附则1.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4.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5.《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经济责任措施兑现细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附件:《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经济责任措施兑现细则》甲方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乙方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经济责任措施兑现落实办法(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合同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GF90-2015)《公路及养路机械操作规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和以本公司为建设业主单位的所有项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发生“三违”行为的违约处罚。同时,适用于上级部门督查、检查、暗访反馈存在“三违”行为的违约处罚。第五条本公司所属项目参建单位可以依此制订相应的“三违”行为检查办法,开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公司安全管理部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具体解释和落实。第二章交通工程安全检查办法及要求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落实、基础管理、现场控制到位,施工现场、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全覆盖,不留空档和死角”的原则。第七条安全检查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安全人员必须铁面无私、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格按标准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兑现落实。第八条公司设置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严禁工作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吃拿卡要、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对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工程建设安全“三违”行为处理落实程序第九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安全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三违”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固定“三违”证据,并开具《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三违”处理通知单》送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三违”行为事实确凿、经3人以上人员签字后,业主单位应予认定)。第十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三违”处理通知单》由项目业主代表于每月月底前汇总、次月5日前报业主安全管理部汇总、送建设业主安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经济责任措施承担单位主动缴纳。第十一条公司收取的经济责任措施落实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全部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责任及现场“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十三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现场参与管理的,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合同约定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一个月出现三次、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配备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持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机构的、编制安全规章制度(12个基本安全制度)的、安全制度、安全机构未上墙公示、安全生产台账档案未建立的,《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编制、演练、总结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十五条未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资料、报表、信息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十六条对行业部门﹑建设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落实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500元。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十八条使用不合格、不达标的生产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编制和报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二十条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使用或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500元。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所持证件未审验或过期失效的,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安全员无安全检查记录或弄虚作假的、签字不完善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签字不完善的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十三条被市级部门暗访督查排查通报的每次落实兑现经济责任措施3000元;被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区交通行业部门、区建设投资集团通报的每次2000元;收到上级部门、建设业主、监理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执行整改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的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同时,每超期Ⅰ天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直至全面整改完成。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责任及现场违约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合同约定人员或同等资质监理人员未在现场履职的,处监理单位合同约定人员总监及专监违约金每人2000元/次;处监理员为同等资质人员每人1000元/次。第二十五条按监理规范要求应监理人员旁站而未旁站的,处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接到申请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样检查且无相关纸质资料佐证的,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违约金,每超期1天处违约金200元,直至抽样检查为止。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要求施工的、处监理单位1000元/次违约金,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第二十八条当施工单位出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或上级部门发现安全隐患而监理单位未事先发出监理指令或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的,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内业资料混乱、资料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未能反映工序报检.旁站及巡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第六章隧道工程类别施工“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三十条在施工隧道口无安检值班房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实行“一法三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以及无隧道施工危险源公示牌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500元。第三十一条隧洞洞内或洞室存放燃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的、在洞内明火作业或取暖的、在施工区未设置消防器材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二条台车围栏低于1米的、跳板或梯子未安装牢固的、隧洞洞内机料乱堆乱放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三十三条隧道“掌子面”施工无超前地质预报的、施工作业未进行机械通风的、施工作业中每天无监控量测数据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四条二次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Ⅳ级围岩得大于90m.V、VI级围岩不得大于70m。不满足要求的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五条隧道施工未配备备用发电机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六条高瓦斯隧道作业无瓦斯自动监控设备﹐每班未进行人工瓦斯监测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七条高瓦斯隧道作业每班无瓦斯浓度、通风数据、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隧道内无其他方面监控监测数据的,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十八条高瓦斯隧道作业进洞施工机械设备未根据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经专家评审后)进行防爆改装的,每台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元,并予以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三十九条高瓦斯隧道施工,进洞人员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进行登记“翻牌”、未领取矿灯和自救器的,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四十条高瓦斯隧道洞内作业人员携带香烟、烟头、打火机、手机和照相机的,未穿着规定的劳保服装的,落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四十一条高瓦斯隧道施工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炸药、雷管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四十二条高瓦斯隧道作业洞内未按照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安装防爆电缆、防爆开关、防爆灯具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七章桥涵、高空(处)和高边坡类别施工“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四十三条高空、悬空、深井坑作业不系安全绳的;桥涵、高空(处)作业或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牌,实行“一法三卡”以及无危险源公示牌的,每人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500元。第四十四条高边坡、高空(处)脚手架(即高空2m以上)等施工作业无安全防护网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四十五条桥梁墩柱施工高度超过30米未安装施工电梯的,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四十六条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开挖的土石方堆放距离坑、槽边沿8O厘米以内的或者堆放高度超过1.5米的、挖孔桩及成孔桩井口未超出地面30厘米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四十七条挖孔桩、成孔桩、深坑、深井作业(超过10米以上)四周无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未采取机械通风和测毒措施的、夜间无红灯警示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四十八条挖孔桩吊渣钩无保险销、无井盖,提升设备使用手摇式葫芦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四十九条挖孔桩地面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的﹑洞内砼护壁破裂或者无爬梯的,每人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五十条高空(处)作业钢模板、工具、配件乱堆乱放、在施工现场乱扔乱抛的,每人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现场整改、消除隐患。第五十一条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等高空作业未搭设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停工整改、验收复工。第八章土石方爆破作业类别“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五十二条爆破作业区域未设立爆破安全警戒区﹑张贴安全告示,现场无安全警示警戒牌、未设立固定和流动的警戒哨、爆破员或者安全员等人员未到位放炮的,以及无一法三卡和危险源公示牌的,每项每处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五十三条雷管、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或混合存放的;爆破器材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五十四条民爆器材交由非专用车辆运输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五十五条违章违规装药放炮的﹑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每人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五十六条路基工程施工或挖孔桩在夜间爆破作业的﹑爆破余药当日未用完存留工地或者私存炸药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装卸爆破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私自租借爆破器材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五十八条爆破作业现场无炸药雷管使用台账记录、施工现场安全员不在场的,每项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九章临时用电“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电力线路架设凌乱、不牢固或未架空的、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的、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每处每人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六十条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十章其他“三违”行为扣减履约保证金规定第六十一条项目部办公、生活区,以及工区、对等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责令整改、消除隐患。第六十二条施工现场储油罐无安全警示标志.无消防设施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并勒令整改、消除隐患。第六十三条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现滑坡、坍塌现象未及时处理的,或者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的,每项每人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六十四条弃渣场未按设计设防护措施的设挡土墙,对周围道路交通、民房和其他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的,每项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六十五条在野外施工现场明火烧荒的,每次扣减履约保证金500元。第六十六条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每人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六十七条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和区域吸烟或动用明火者,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200元。第六十八条违法使用童工、聋哑盲人、智残人、超龄的,施工现场出现打架、闹事、偷盗、吸毒的,每项每人次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十一章交通工程安全工作效果管理和应用第六十九条公司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开展扎实、安全工作效果良好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第七十条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施工企业善后处置,承担人员伤亡救治抚恤和事故处理经济损失,履行安全生产法律主体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管理责任。第七十一条发生一般伤害安全事故每受伤1人,每人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元;发生一般等级事故、致1人死亡的,扣减履约保证金20000元;致2人死亡的,扣减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如发生上诉事故施工单位出现不报、瞒报、谎报的情况,则按上诉各条款3倍处罚。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武隆区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行适时修改。第七十三条本办法作为《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安全合同》的附则挂网公示告知投标单位,由建设业主单位和中标施工单位正式签订《X202仙女山街道至双河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鸭江镇青峰村至火车站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安全合同》后生效、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修复性养护工程 公路改建工程 破产业务服务 公路工程专 公路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