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库河湖治理 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生态部分土建工程 治理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5)



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已由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荣发改审〔2024〕439号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施工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竞选人参与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项目名称: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
   2.2建设地点:荣昌区双河街道。
2.3工程规模:本项目拟对荣昌区盐井沟水库进行河湖治理。对水库淤积核心区进行生态清淤,对水库淤积核心区进行生态清淤,清淤自然方量约8000m3;对水库库尾进行湿地改造,改造面积约3000㎡;人工湿地绿化工程约11096㎡;生态植草沟498m;安装生态浮岛300㎡,太阳能曝气机4台等设施。
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5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231.558056 万元。
 2.6工    期: 9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3 个月。

3.竞选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下载本比选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比选控制价等竞选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竞选人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竞选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选人自负。

5.竞选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5.1竞选截止和开标时间: 2025 年 2 月 7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竞选文件递交时间: 2025 年 2 月 7 日 14 时 00 分至 14 时 30 分。
5.2竞选和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竞选文件,应当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路7号1幢1-1
联系人:窦老师
电  话:19923708812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蜀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17-1-235
联系人:苏老师  
电  话:15213229803

8.保证金信息

方式一:
方式二:保证金账号
      银行名称: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银行账号:018015600150002101000018
      银行账户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1 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项目业主(采购人)要求发布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盐井沟水库图纸PDF.rar

工程量清单-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xls

2025.1.26-比选文件-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挂网版).doc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

投标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招 标 控 制 价 汇 总 表

组号
分 组 工 程 名 称

报价金额(元)

1
建筑工程

2026342.04

2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53600.00

3
临时工程

82907.29

小 计(A)

2262849.33

安全生产费
52731.23 元

总价(A)+(B):
2315580.56元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编号
工程项目及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11
建筑工程

2026342.04

1
水生态部分土建工程

17580.00

1.1
内源治理工程

17580.00

1.1.1
原有植物及废弃物打捞

3000
5.86
17580.00
现场有害植
物清除、岸
线清杂包含
水面及岸线
杂物清理,
运输及弃置

2
水生态部分绿化工程

538747.32

2.1
旱伞草(株高30-40cm 25株/m²)

3946.2
74.52
294070.82
整株返青,
茎叶生长良
好并有新叶
长出,根系
复壮并长出
新根,养护期
1年

2.2
再力花(株高30-40cm 18株/m²)

1200
53.65
64380.00
整株返青,
茎叶生长良
好并有新叶
长出,根系
复壮并长出
新根,养护期
1年

2.3
美人蕉(株高30-40cm 17株/m²)

1000
46.10
46100.00
整株返青,
茎叶生长良
好并有新叶
长出,根系
复壮并长出
新根,养护期
1年

2.4
香蒲(株高30-40cm 18株/m²)

1150
60.91
70046.50
整株返青,
茎叶生长良
好并有新叶
长出,根系
复壮并长出
新根,养护期
1年

2.5
苦草(高20cm,18株/m²)

3800
11.33
43054.00
整株返青,
茎叶生长良
好并有新叶
长出,根系
复壮并长出
新根,养护期
1年

2.6
清表(运距40m)

3600
5.86
21096.00
开挖、运输
及弃置

3
清淤

8000
95.40
763234.09

3.1
绞吸式挖泥船清淤

8000
14.14
113120.00
满足设计及
规范要求

3.2
淤泥固化处理

8000
65.40
523200.00
脱水固化流
程满足设计
及规范要求

3.3
土方外运(运距5km)

4800
26.44
126912.00
淤泥固化后
外运

3.4
土方外运(增/减运距1km)

1
2.09
2.09

4
库尾湿地

580951.99

4.1
清表

77522.20

4.1.1
机械清淤(运距5km)

3000
25.84
77520.00
挖淤泥、运


4.1.2
机械清淤(增/减运距1km)

1
2.20
2.20

4.2
表流湿地

130280.80

4.2.1
表土平整

1038
1.12
1162.56
场地平整

4.2.2
土石回填

208
15.76
3278.08
含取土石、
压实

4.2.3
粗砂找平

208
199.26
41446.08
修坡、压实

4.2.4
土工膜 铺设(湿地)

1142
10.23
11682.66
300g/m²

4.2.5
150厚Φ40~60mm碎石(湿地)

156
190.07
29650.92
修坡、压实

4.2.6
150厚30~50mm卵石(湿地)

156
125.03
19504.68
修坡、压实

4.2.7
100~200mm干砌块石(湿地)

136
153.62
20892.32
选修石、砌
筑、填缝、
找平

4.2.8
DN150进出水PE管(湿地)
m
30
82.52
2475.60
含管道及管
件安装

4.2.9
DN100mm穿孔(集)配水管(湿地
)
m
10
18.79
187.90
含管道及管
件安装

4.3
潜流湿地

326246.57

4.3.1
土工膜 铺设(湿地)

1543
10.23
15784.89
300g/m²

4.3.2
200mm厚粗砂(湿地)

281
199.26
55992.06
修坡、压实

4.3.3
Φ100~200mm干砌块石(湿地)

143
153.62
21967.66
选修石、砌
筑、填缝、
找平

4.3.4
Φ30~40mm碎石(850厚)

397
190.07
75457.79
修坡、压实

4.3.5
Φ30~20mm碎石(800厚)

374
190.07
71086.18
修坡、压实

4.3.6
Φ20~10mm卵石(750厚)

351
125.03
43885.53
修坡、压实

4.3.7
土石回填

281
15.76
4428.56
含取土石、
压实

4.3.8
格宾石笼(块石)

115
240.73
27683.95
安放、运石
、装填、封
口等

4.3.9
M7.5砂浆(25mm)

230
16.61
3820.30
清洗表面、
抹灰、压光

4.3.10
DN150进出水PE管(湿地)
m
30
82.52
2475.60
含管道及管
件安装

4.3.11
DN100mm穿孔(集)配水管(湿地
)
m
195
18.79
3664.05
含管道及管
件安装

4.4
挡墙工程

46902.42

4.4.1
M7.5浆砌块石挡墙

162
268.41
43482.42
砌石、勾缝

4.4.2
M10水泥砂浆抹面2cm厚

240
14.25
3420.00
清洗表面、
抹灰、压光

5
植草沟
m
498
156.28
77828.64

5.1
土方开挖

418.32
2.50
1045.80
开挖、就近
堆放

5.2
素土夯实

1235.04
1.13
1395.60
压实、削坡

5.3
土工布(200g/m²)

1235.04
9.18
11337.67
200g/m²

5.4
砾石混合土(200mm)

69.72
178.56
12449.20
修坡、压实

5.5
粗砂(300mm)

258.96
199.26
51600.37
修坡、压实

6
生态浮岛

300
160.00
48000.00
基底处理、
植物种植、
材料、拼接
、锚固、安
装等,成品
采购及安装

22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53600.00

1
太阳能曝气机(功率0.75kw,喷
泉高度2.0m,水花直径6-8m)

4
38400.00
153600.00
太阳能曝气
机、太阳能
供电系统、
设备基础、
太阳能板及
竖杆等

33
临时工程

82907.29

1
施工便道(泥结石路面,宽
3.5m、厚0.1m)

600
26.65
15990.00

2
绞吸式挖泥船及吹泥船的开工展
布及手工集合

1
41653.87
41653.87

3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1
5000.00
5000.00

4
其它施工临时工程

1
20263.42
20263.42

合计

2262849.33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工程名称: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比选编号:SDZB2025002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蜀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2025年1月1.目录第一卷2第一章比选公告3第二章竞选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59第二卷160第六章图纸161第三卷16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63第四卷164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65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第一卷第1章比选公告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20.1.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已由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荣发改审〔2024〕439号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争取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施工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竞选人参与竞争性比选。20.2.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项目名称: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2.2建设地点:荣昌区双河街道。2.3工程规模:本项目拟对荣昌区盐井沟水库进行河湖治理。对水库淤积核心区进行生态清淤,对水库淤积核心区进行生态清淤,清淤自然方量约8000m³;对水库库尾进行湿地改造,改造面积约3000㎡;人工湿地绿化工程约11096㎡;生态植草沟498m;安装生态浮岛300㎡,太阳能曝气机4台等设施。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5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31.558056万元。2.6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3个月。20.3.3.竞选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选。20.4.4.比选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2025年1月26日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下载本比选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补遗、比选控制价等竞选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竞选人下载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竞选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比选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选人自负。20.5.5.竞选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5.1竞选截止和开标时间:2025年2月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竞选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2月7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5.2竞选和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竞选文件,应当拒收。20.6.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发布。20.7.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路7号1幢1-1联系人:窦老师电话:19923708812比选代理机构:重庆蜀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17-1-235联系人:苏老师电话:152132298032025年1月26日第2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比选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路7号1幢1-1联系人:窦老师电 话:19923708812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重庆蜀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17-1-235联系人:苏老师 电 话:15213229803 1.1.4工程名称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1.1.5建设地点荣昌区双河街道1.2.1资金来源争取上级补助及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3.1比选范围本次比选活动所提供的荣昌区双河街道盐井沟水库河湖治理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具体以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3个月。1.3.3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财务要求2023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4.项目经理资格:4.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竞选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4.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竞选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4.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竞选人还需承诺:若竞选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竞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竞选人承诺内容不符或竞选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竞选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竞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比选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4.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单位法人章,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原件(以上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复印件。(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5.其他要求(1)技术负责人(1人)应具有水利类高级技术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工结构。①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及竞选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②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2)主要管理人员:①竞选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②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在本项目到岗任职。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竞选人本单位人员。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竞选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5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竞选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1~5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竞选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任意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选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竞选人自行踏勘现场。(注:竞选人应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竞选人应对本项目的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踏勘并了解本项目风险和义务,以便获取本工程编制竞选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数据。竞选人在经过充分考虑后,必须在其竞选文件中作出承诺已踏勘过现场并认可本项目施工要求、现场情况以及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1.10.1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0.2竞选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年 1 月 27 日12:00前;1.10.3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5年 2 月 6 日17:00前;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2.2.1竞选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清单工程量等应在 2025 年 1 月 27 日12:00前通过邮箱匿名通知。邮箱:834032638@qq.com2.2.2竞选截止时间2025年 2 月 7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2.2.3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采用2.3.2竞选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采用3.1.1构成竞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补遗及最高限价通知等。3.2竞选报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竞选人应按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和《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渝水[2014]23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水〔2018〕10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渝水[2019]5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重庆市水利局发布的202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与渝水建[2021]7号文配套执行的《重庆市中小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渝水基[2008]31号);《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工程造价》(2024年9期)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竞选人的竞选报价应是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竞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竞选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竞选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竞选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据实结算。7.比选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暂定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8.本工程比选将对比选总报价及所有子目单项报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2315580.56元(大写:贰佰叁拾壹万伍仟伍佰捌拾元伍角陆分),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52731.23元(大写:伍万贰仟柒佰叁拾壹元贰角叁分)。竞选人填写的竞选总报价及子目单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比选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因中选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比选人不再补偿。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选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中选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比选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选人的中选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选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中选人违约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进行报价。(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9.安全生产措施费:9.1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渝水办建〔2023〕8号)规定,水土保持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建筑工程造价的2.5%标准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选函》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或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汇总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须在竞选函中须明确专款专用,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仅针对《竞选函》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评审。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竞选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14.其他说明:(1)竞选人已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在竞选时承诺在抢工期间时段,竞选人必须按比选人要求无条件增加相应人员且不调整合同总价。(3)土石方相关费用(含环保、市政、运距、渣场处置费等一切费用)各竞选人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土石方相关费用总价包干不作调整。(4)清淤计量方式:清淤相关费用(含排水、转运、场内外运输、青苗补偿、赔偿费及淤泥掩埋和处置等一切费用)各竞选人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据实结算。(5)淤泥处理:由中标人按照业主要求处置,费用由中标人自理。(6)施工配合费由各竞选人自行测算计入本次竞选报价内,中选后不再计取。3.3.1竞选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选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保函/保单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保函/保单交纳形式及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页面申请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电子保函/保单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人;③保函/保单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保单生效时间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采购有效期。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保函无效。2. 以保函/保单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3. 保函/保单有效性:电子保函/保单的有效性以开标现场展示的保函/保单交纳情况的信息为准。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保函。方式二:一、投标保证金缴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公告中指定的缴纳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直接划转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户中。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有效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到账时间以汇入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XXXXXXX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46219822。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1竞选文件格式要求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名盖章要求竞选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名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竞选文件的份数竞选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5 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竞选函部分、经济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 装订(1)竞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2)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3)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技术方案”;在页面右下角加盖竞选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技术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不得显示与竞选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工程无关内容(面页由竞选人按比选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文档格式用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法人章单位名称为准);《技术方案》文本部分的纸张采用A4白纸,文本部分的文字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部分的纸张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图、表外采用四号仿宋字体;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单面打印。装订中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装置倒装页。违反上述任何一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其竞选文件《技术方案》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4)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4.1.1竞选文件的密封1.竞选文件袋使用 “竞选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经济部分”袋、 “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竞选文件”大袋。2.竞选函部分装入“竞选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3.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4.本次比选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竞选函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小袋装入“竞选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竞选文件”大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公章,同时在“资格审查资料”袋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7.如因竞选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一袋的,可以装成两袋或更多,但必须符合上述各相应资料袋的封装要求。8.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竞选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竞选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竞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选文件(或资格审查资料)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竞选文件地点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4.2.3是否退还竞选文件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名称。5. 竞选文件的密封检查:竞选人可对自己的竞选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竞选文件密封完好。6. 展示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还需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8. 逐单位随机开启竞选文件。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竞选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如有)、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竞选人名称、竞选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 竞选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10. 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1.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比选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1、中选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合同条款。8.1重新招标的情形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竞选人须知第8.1(4)执行。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9监督单位本次比选工作受荣昌区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款支付按分部分项工程实际进度(含设备费)支付,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证认可工程量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定金额的100%,直至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每次付款前,中选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2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金,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与履约保证金同时缴纳;(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比选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10.3不允许负数报价竞选人的各项报价不得为负数。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对中标人的各项报价进行复核,若发现中标人各项报价中存在负数报价的情形,比选人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10.4不平衡报价/10.5其他1、中选人必须在接到比选人通知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领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与比选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比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10.6对放弃中标等行为的处理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10.7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选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竞选人中选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由竞选人自行响应,格式自拟)10.8交易服务费及比选代理服务费1、交易服务费:开标结束后,重庆市荣昌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中标人交易服务费。按中标额的0.96‰计取。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本工程的比选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以本项目中选价为计费基数计取,根据“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1%计取,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按 0.7%计取”此规则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在中选通知书发出时,由中选人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不再支付比选代理费。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竞选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竞选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竞选。1.5费用承担竞选人准备和参加竞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竞争性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1.9.2竞选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竞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0竞选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选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竞选文件格式;(8)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竞选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匿名传真方式提交,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竞选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在距竞选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竞选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竞选截止时间。3.竞选文件3.1竞选文件的组成3.1.1竞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竞选函部分(1)竞选函及竞选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4)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3.1.1.2经济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文件;3.1.1.3技术部分3.1.1.4资格审查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竞选人基本情况表(3)项目管理机构(4)近年财务状况表(5)其他资料3.2竞选报价3.2.1竞选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竞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竞选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竞选有效期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竞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选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竞选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3.4竞选保证金3.4.1竞选人在递交竞选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竞选文件格式”规定的竞选保证金格式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3.4.2竞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竞选文件作废标处理。3.4.3竞选保证金退还: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竞选人在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选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4)提供虚假资料的。3.5资格审查资料3.5.1具体要求见竞选须知前附表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和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相关规定。3.6备选竞选方案不允许。3.7竞选文件的编制3.7.1竞选文件应按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竞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竞选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竞选文件应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比选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选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选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竞选文件的份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0.8.4.竞选4.1竞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选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2竞选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竞选文件的递交4.2.1竞选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递交竞选文件。4.2.2竞选人递交竞选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竞选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竞选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竞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0.9.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0.10.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选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竞选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0.11.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竞选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竞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选人双倍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0.12.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0.13.8.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4.8.2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0.15.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竞选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竞选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1)竞选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竞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竞选人的竞选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竞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竞选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否则视为以他人名义比选投标。本单位在职人员除满足竞选人须之前附表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与竞选人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2)与竞选人有合法的劳动报酬关系。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2.4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0.1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1.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1.1.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决定排序。2.1报价顺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竞选人的竞选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 5名(若实际竞选人数量小于 5 名,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选候选人,依次类推。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技术方案形式要求是否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3)技术部分的规定:符合/不符合注:本技术方案不得显示与本工程无关内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针对本项目实施具体位置,编制施工整体组织及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对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对本项目施工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是否合理,确保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对本项目工程概况描述、施工方案与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分别论述,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工程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指导性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网络图的方式表示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各关键线路及节点须清晰、准确、完整、可操作性强、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控制措施得力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质量目标保障措施明确,制定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和管理职能要素分配,对抓好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督控制措施、质量管理体系总体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案、措施等是否先进、合理和可靠进行综合评审。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立有安全管理方案,并在本项目履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场地容貌、卫生、文明管理办法,符合现行的安全管理规范及要求,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依据,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是否科学、可靠,且符合项目实际进行综合评审。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体系与保证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完善合理;针对项目使用功能和位置,对施工现场环境和材料堆放场地、交通情况等有充分的了解,提供有利于相应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并识别评价环境影响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切合实际。具有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措施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施工现场环境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针对项目使用功能和位置,提供现场踏勘相关信息,对施工现场环境和材料堆放场地、交通情况等有充分的了解,提供有利于相应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并识别评价环境影响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切合实际。提供施工周边现场踏勘照片,不少于6张(照片应与实际现场相符)。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组织措施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审查施工过程中交通疏导、交通安全、交通堵塞应急预案、安全设施等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且满足现行规定进行综合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符合/不符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有项目风险预测机制、预防措施、应急预案,满足本工程要求进行综合评审。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资源配备计划是否满足本工程而求:符合/不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主要职责范围、施工平面布置;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具和设备,劳动力计划(以图表形式明确),材料和资金保证措施等是否满足施工需要。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施工组织管理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符合/不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模式是否科学,人员分工是否明确,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主要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数量上是否满足施工及相关文件要求。2.2.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2.3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2.3形式评审标准竞选文件的签署竞选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2.2.3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总报价1.竞选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竞选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报价最高限价。3.竞选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暂定金额(暂列金)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竞选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组价文件1.竞选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3.竞选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1)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进行报价。(2)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竞选总报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竞选总报价最高限价。(4)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比选人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2.2.4响应性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2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3评标程序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选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竞选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竞选文件。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由高到低决定排序。3.4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21.1.1.2.评审标准21.1.2.2.1报价排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3.2.2符合性审查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竞选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4.3.评标程序21.1.5.3.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1.1.6.3.2符合性审查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竞选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方案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2.2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将被否决:(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1)竞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竞选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1.1.7.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21.1.8.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第三章技术方案评审A-1竞选人的技术方案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时,其形式应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3)技术部分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2竞选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3竞选人的财务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第三章资格评审A-4竞选人的业绩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第三章资格评审A-5竞选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6竞选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资格评审A-7竞选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8竞选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9竞选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0竞选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竞选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1竞选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2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竞争性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3第八章 竞选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形式评审A-14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5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6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竞选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7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竞选人应在编制竞选文件时,在竞选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竞选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否决其投标。 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8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19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0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1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3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4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的规定,自行在第八章竞选文件格式的竞选函中第6其他补充说明中填报,并作为其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5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选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6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7竞选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8竞选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29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30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相关约定或相关承诺或相关响应或其他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第三章响应性评审A-31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选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竞选文件未对竞争性比选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必填写,中选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工完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工程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完工(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30%,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建造师注册证书:,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名称及号码:。六、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三、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为签名盖章页)。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2.0.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名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2.0.2.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2.0.3.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22.0.4.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22.0.5.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22.0.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22.0.7.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2.0.8.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0.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2.0.10.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22.0.11.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库河湖治理 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生态部分土建工程 治理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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