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招标公告(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2025)
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施工】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312-441302-04-04-197584
投资项目名称
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
标段(包)名称
/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
专项债券资金以及省专项补助资金统筹
招标范围及规模
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
招标内容
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施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修复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
工期
4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
48998045.17元(即建筑工程8763449.00元,安装工程40234596.17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费129509.00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在本次招标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中1个标。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6.在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因违法经营受到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执照、重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业绩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3。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资格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开标时间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开标地点
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人
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联系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厦二楼
招标人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0752-2898257
招标代理机构
惠州同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天安数码城一期产业4栋10楼
招标代理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0752-2229455
招标监督机构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
联系电话
0752-2898810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1.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1.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1.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1.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1.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1.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2.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3.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4.交易平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新联路3号西湖大剧院三楼。联系电话:0752-2386030。
招标人: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惠州同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招标日程安排表
项目名称
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
工程编号
惠公易建惠城〔2024〕063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01-27 15:00:00
获取(发售)招标文件结束时间
2025-02-10 15:00:00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2025-02-12 15:00:00
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
2025-02-13 15:00:0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5-02-27 09:00:00
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
2025-02-27 09:00:00
现场递交原件开始时间
2025-02-27 08:30:00
现场递交原件结束时间
2025-02-27 09:00:00
开标开始时间
2025-02-27 09:00:00
评标开始时间
2025-02-27 10:30:00
开标结束时间
2025-02-27 10:00:00
评标结束时间
2025-02-27 16:00:00
开标室
1号开标室
评标室
1号评标室
定标室
1号评标室
开评标地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
招标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操作
1、
招标文件
查看招标文件(定稿).pdf
2、
资格预审文件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下载合同条款及格式.doc
4、
工程量清单
5、
图纸
下载施工图纸.zip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下载技术规范.doc
7、
投标文件格式
下载投标文件格式.doc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下载工程量清单.zip
10、
评标报告
下载评标报告.doc
11、
评标价
下载评标价得分统计表.xlsx
12、
招标文件公平性竞争审查表
查看19、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pdf
用广东省+17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盖单做章)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同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25.年1月——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四卷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施工组织设计(待定,根据评标因素定)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三)近年财务状况表(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情况表九、其他材料九-1、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九-2、附件承包人拟投入的关键设备/材料承诺表九-3、投标人的自评分表十、定标因素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投资项目代码2312-441302-04-04-1975842312-441302-04-04-1975842312-441302-04-04-1975842312-441302-04-04-197584投资项目名称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标段(包)名称//公告性质正常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招标项目实施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来源构成专项债券资金以及省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专项债券资金以及省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招标范围及规模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招标内容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施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修复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施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修复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施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修复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施工、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缺陷修复等。(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工期4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4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4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45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最高投标限价48998045.17元(即建筑工程8763449.00元,安装工程40234596.17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费129509.00元)48998045.17元(即建筑工程8763449.00元,安装工程40234596.17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费129509.00元)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否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在本次招标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中1个标。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6.在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因违法经营受到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执照、重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3。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资格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资格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开标地点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厦二楼招标人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52-2898257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同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天安数码城一期产业4栋10楼招标代理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52-2229455招标监督机构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52-2898810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1.答疑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1答疑时间:投标人存在疑问的,应按照《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询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人网上澄清截止时间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予以网上发布答疑。1.2网上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文件。1.3现场递交评标原件(如有)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递交。1.4开标时间: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活动。1.5开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开标地点开标。1.6评标地点:按《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评标地点评标。2.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所有建设工程项目PDF格式及XML格式投标文件的特征码检测功能,特征码检测包括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在开评标过程中,若特征码检测环节出现不同投标人存在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相同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为保证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有效性,所有PDF格式投标文件应当在加盖电子签名(签章)后再行上传。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操作指引】。3.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4.交易平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城分中心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新联路3号西湖大剧院三楼。联系电话:0752-238603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厦二楼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2-289825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惠州同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天安数码城一期产业4栋10楼联系人:黄工电话:0752-22294551.1.4招标项目名称惠州市综合交通网络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中心(TOCC)惠城区分系统二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1.1.5标段建设地点惠州市惠城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建设资金由专项债券资金以及省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解决。出资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在惠城区指定路段建设20个站点(80车道),主要完善科技治超与智慧交通执法系统,主要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车辆外轮廓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管理平台,并对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改建现有2个治超卸货场信息化设施,增加车轮廓、电子围栏、进出口道闸、车牌识别、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广播及诱导屏实现治超卸货场站信息化管理;卸货场添加视频监控,实现各卸货场站点的数据管理汇聚到治理超限超载监管系统并上传到治超办;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包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20条(50M)并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城区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升级;为政务云提供服务器资源、存储资源、安全设备、机房配套环境等信息化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运行环境。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4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签订合同时约定。计划交工日期:签订合同时约定。附表:单位使用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情况汇总表序号招标人名称标类或(标段)名称递交文件时间(年月日)使用信用等级(AA/A)备注12345678...注:1、应如实填报信用评价等级使用情况。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九-2、附件承包人拟投入的关键设备/材料承诺表序号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工厂所在地品牌权重系数备注1石英式称重传感器50%2电荷放大器15%3车辆检测器10%4称重仪表10%5一体化抓拍单元5%6激光雷达传感器5%7LED可变情报板5%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应签名,禁止使用印章、签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2.一个设备只允许填报一个品牌,漏填或多填均按否决投标处理。3.投标人拟投入的关键设备/材料在投标阶段均须提供其对应的生产厂家在缺陷责任期(2年)内的维护服务承诺函及关键设备/材料对应生产厂家授权函原件,原件(格式自定),并加盖对应的生产厂家公章,否则该项关键设备和主要材料承诺函视为无效且不计分。填入的品牌名称应按照其官方发布的规范中文全称填入,并在备注中注明是进口或是国产设备。4.投标文件中须放维护服务承诺函扫描件。九-3、投标人的自评分表序号评分因素满分评分标准自评分评分情况说明页码索引1履约信誉5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2.2.4(3)合计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十、定标因素表投标人名称:序号定标因素定标因素投标人情况证明材料所在页码备注1价格因素投标总价(元)2企业实力企业规模注册资本:万元;员工总人数:人。2企业实力资质等级2企业实力专业技术人员规模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技工:2企业实力近三年财务状况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企业实力近三年纳税情况(信用等级)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企业实力承接类似工程业绩情况2022年1月1日至今3企业信誉各种荣誉如:企业荣誉等3企业信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在此处对是否存在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进行简要说明)4拟派团队项目经理资历序号定标因素定标因素投标人情况证明材料所在页码备注4管理能力与水平项目总工资历5服务对比中标候选人的服务响应时效性(在此处对服务时效相应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备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投标人情况”栏目中进行简要说明。(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签章)年月日目录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箱: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暂列金额按投标人前附表第3.2.9款执行,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暂列金额中计量支付:(1)未包括在合同和图纸中,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且未包含在承包人风险范围之内的一些杂项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临时指定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合同外小工程或劳务支出等;在施工过程中新增的未包含在承包人风险范围内的零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为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所增加的措施费用,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在暂定金额中计量;(2)如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对承包人工程质量质疑而附加进行的各种检验(如桩基础静载、梁板荷载、结构物破坏性试验、大应变和桩基础取芯检验等),如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从本项中进行计量支付;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在暂定金额中计量和支付;(3)零星补充地质勘探;(4)按合同条款规定,经审批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或适合在此项费用开支的其他费用。2.8专项暂定金额的计量:按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计列,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批准使用。3.计日工说明本款不适用。4.其他说明工程量清单中各个细目的报价与计量支付原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5.工程量清单5.1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具体应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指南》(粤交基〔2022〕483号)及现行的《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的补充规定》、《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清单预算管理规程》。如以上文件有修订,本范本则依照最新修订版本执行。注: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不需要附项目清单、分项清单及单价分析表,但投标人中标后,发包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项目清单、分项清单及单价分析表,中标人不得拒绝。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包括: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的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本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惠州市惠城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厦二楼 21.1.2.6监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31.1.2.10试验检测单位:地 址:邮政编码:4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5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5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74.6.3(1)需缴纳违约金金额:项目经理 2 万元/人次,总工程师 2 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1 万元/人次。8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十9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10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1111.3(2)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个月及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 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11.3(2)4)仅对超出 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1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14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511.6提前交工的奖金:/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713.11优质优价价款:合同工程量清单第200章~900章合计金额的:/%(含税金)1815.4.4.2应急抢险工程变更金额确定原则:R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1-中标下浮率)19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20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R合同期内不调价2117.1.7路面备料款的暂定计量和支付: 计量数量:以承包人实际进场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验收确认数量的 / %计。22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15%签约合同价23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24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25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26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27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8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9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3018.2(1)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31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32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33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34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4 ‰;35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621.1.1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7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25.4结算单元按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质量中间验收,原则3个月内完成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签认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过程结算的费用项,最高支付金额不宜超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97 %,过程结算后方可支付剩余金额。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一般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在第1.6.3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最后一段改如下: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1.3款)。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第2.8款细化为: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第3.1.2项补充: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增加第3.6款和第3.7款:3.6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3.6.2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检测中心)、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3.6.3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3.7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3.7.1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3.7.2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3.7.3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3.7.4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3.7.5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3.7.6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8为他人提供方便将本项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梁板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吊装;圆管涵管节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相关承包人应进行积极配合,并免费为预制标提供方便快捷的预制梁板运输施工便道。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4.1.10其他义务第4.1.10(1)目补充: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工序衔接与协调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b.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合理要求,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而引起实质施工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按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c.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立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供餐50人以上食堂必须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d.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图纸、合同、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并按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平台要求动态上传造价文档。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4.3分包在第4.3.3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本款补充第4.3.8、4.3.9项:4.3.8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如发生专用条款第11.5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11.5款执行。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4.3.9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在第4.6.1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将第4.6.3项细化为: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2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师、地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安全主任、财务负责人)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次。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否则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22.1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按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在本款后增加4.6.6~4.6.7项如下:4.6.6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4)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5)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4.6.7施工员登记制度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戴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增加第4.14款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4.14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要求予以保护,因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1.2项补充:(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2)工程主材(按附件十《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的采购工程主材(按附表十《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3)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28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增加5.1.4项5.1.4项目的部分材料如采用甲控乙购的方式管理,则由承包人通过合法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由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列明所需材料的技术指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5.2.1项修改如下:5.2.1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发包人将按4.3.7款关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规定,将本合同附件九《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下称一览表)规定的材料设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设备供货人。材料设备供货人将按表列的价格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对于此类特殊材料的供货,应满足以下规定:(1)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此项规定并不表明免除承包人检验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本款规定的材料使用计划,由发包人按计划提供材料。(3)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到货时,由承包人派人清点,必要时,发包人可派人参加。(4)材料设备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后,承包人承担产品的储存、保管责任。(5)一览表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发包人按施工图设计和变更图纸所需的数量(含合理损耗)供应并进行结算。在承包人所承担工程全部完工后,如承包人实际用量与施工图和变更图纸所需数量相差太大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超出部分100%价值的罚金。(6)一览表约定的到货地点不一致时,发包人负责运达一览表指定地点;发包人采购单价与一览表材料单价不符,发包人仅承担价差。(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发包人应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符是属于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并因此引起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8)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发包人将在供应后一个至两个月内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但为保证材料款在交工验收时得到全额扣回,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发文调整扣回时间及比例。(10)如发包人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且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开支,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a.依据第11.3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b.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增加到合同价中。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在本条增加5.5款如下:5.5代用材料的使用5.5.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5.2.1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5.5.2机制砂的使用本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2013〕898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5.6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5.6.2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5.6.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5.6.5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合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6.6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6.7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5.6.8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照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6.9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6.10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5.7标准试验5.7.1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5.7.2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5.8工艺试验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5.8.2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增加6.5款如下:6.5计算机系统配置发包人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承包人用于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配置由发包人统一购买,所需费用在100章中按暂估金额单列,并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速度不小于10Mbps。承包人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2)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Internet网及其局域网的操作。(3)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4)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处以经济惩罚。7.交通运输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补充第7.2.3项: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底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招标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第7.3.3项: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指南》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第9.2.4项细化为: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9.2.5项细化为: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房建工程按2%)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102-3安全生产经费102-3-1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总额102-3-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总额102-3-3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总额102-3-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总额102-3-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总额102-3-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总额102-3-7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总额102-3-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总额102-3-9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总额发生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1.5%(房建工程按2%)。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第9.2.6项细化为: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9.2.8(4)目细化为: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本款增加第9.2.12项~第9.2.13项:9.2.12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9.2.13施工安全风险评估(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文及《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文件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4环境保护在第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e.隧道出渣、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f.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7〕3242号),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工程周边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在9.4.10项未增加以下内容: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要求,本项目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对占用水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政策及地**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推进本项目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在9.4款下增加9.4.12~9.4.16项:9.4.12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9.4.13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合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9.4.1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合、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15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违约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4.16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100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施工环保情况及相关检查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10.3年度施工计划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他阶段性施工计划。增加10.5款如下:10.5工程进度记录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施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不予赔偿),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在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1)、驻地建设场地租金;2)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停置费,停置费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a.《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停置费=(折旧费+经常修理费)*50%+人工费+机上人员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其中:机上人员管理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规定的广东省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计算。b.《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残值率为4%;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末月的天数≥16时,按1个月计算,否则末月不计。3)、已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承诺投入的相应数量(以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4)、仅对超出6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5)、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30天以上者。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80%,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且可能将导致该项目的总体通车时间拖后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金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在本款第13.1.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本篇附件第十三《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理。该处理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增加第13.7~13.12款:13.7承包人偷工减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13.8承包人质量自检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13.9不定期现场检查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本篇附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接受。13.10施工误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不满足要求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相关条例违约金。13.12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外,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5.变更15.3变更程序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及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不应调整价款。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完成全部工程量,如发生变更减少工程量,发包人可按照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扣除相应工程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暂估价项除外)增减经费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确认后实施;(2)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调整方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由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任何变更洽商须有监理单位、甲方签字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甲方给定的以暂估价(项)形式列出的,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提出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没有增减或变更时,按中标价进行结算;工程项目发生增减变更时,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以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具体工程结算总价以惠州市惠城区财政局审核定案为准。将本款第15.4.1~15.4.5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项目全线(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平均值;15.4.3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15.4.4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招标人控制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价格,无相应价格的按变更工程施工设计图出版当月的惠州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惠州市公路工程材料信息价》项目施工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编制预算(如《惠州市公路工程材料信息价》无相应信息价,由发包人另行确定),并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招标人控制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预算以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的为准。15.4.5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15.4.4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照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本款补充第17.1.6项: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6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不超过发包人审核后的合同变更金额的85%。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17.2预付款本款修改为:在建设期内,甲方承诺在专项债券资金以及省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下,按实际到位款项额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工预付款按签约合同价的15%,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履约保函、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承包人开具等额有效合法的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不能用于与本工程无关支出。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修改为:不设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修改为:预付款不扣回。17.3工程进度付款1期:支付比例35%,(2)A类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设备到货,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1%,待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4%;2期:支付比例20%,(3)B类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设备到货,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2%,待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期:支付比例10%,(4)C类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设备到货,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待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4期:支付比例17%,(5)项目终验通过第三方监理、省级计量部门“计量检定”、甲方邀请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经惠城区财审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注明;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如因财政拨付不到位或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导致承包人收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由中止或拒绝提供服务。将本款第17.3.5项细化如下:17.3.5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及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按照惠州市当地现行的法规执行。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缴存到专用账户。(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施工合同总价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本款补充第17.3.6项:17.3.6工程款代支付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3.7本项目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社局《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友好协商,一致确定将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即施工合同总价的3%)一次性划拨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农民工工资专用结算账户开户的账号名称按如下规则命名:总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7.4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2项修改如下:17.4.2本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信息化平台上传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18.10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有关法规和本项目设计要点、发包人功能使用的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施工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工程质量合格。18.11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乙方限期完成整改。18.12本合同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的合格等级。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在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19.2.5项:19.2.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删除原20.1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暂定金总额,机电工程招标时不含设备购置费)至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或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20.1.2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3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20.4第三者责任险将20.4.2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和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按照第20.6.4款约定执行。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第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4.1.7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本款第(4)目修改如下:(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十二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目如下:(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22.2发包人违约本款细化为:22.2.1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28天后,合同终止生效。22.2.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b)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已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它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22.2.3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22.2.4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增加第25条25.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25.1劳动竞赛:无。25.2承包人退出机制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强制部分或整体退出。由发包人在本项目选择履约情况好的承包人承接剩余工程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25.2.1部分退出(1)人员退出: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如不满足要求的,按4.6.3项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85%者退出,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3)专业队伍退出: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4)工程进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相应分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处理。25.2.2整体退出(1)出现转包、非法分包;(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使上述计划任务无法完成的;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25.2.3退出清算(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2)发包人扣押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停止计量支付。(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4)清算后特殊分包单位及分包价的确定原则:由发包人选择本项目实力较强、质量进度评比排名前5名的承包单位。对承包人进行询价,并将分包单位选择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分包单位应具备特殊分包工程相对应的资质要求。(5)清算后费用承担:特殊分包范围内的项目,由于上述(4)确定的分包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产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指定特殊分包单位无须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5.3工程管理要求:为确保对项目生产一线的有效管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车辆用于项目管理现场,直至本项目建成通车。承包人应针对上述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相应的人员、车辆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25.4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管理责任,包括质量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归档时间、储存介质、文件格式、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5.5合同单方结算: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后,为了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及竣工验收工作,如发包人和包人对结算确实存在分歧,经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进行合同单方结算,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25.6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以及奖惩办法等,按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通过修正专用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建设完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廉政合同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件五:主要设备最低要求附件六:项目经理委托书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附件八: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附件九: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附件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附件十一:工程结算协议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标段号)(标段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填写标段建设内容,详见项目概况)。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标段号)(标段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号)(标段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号)(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号)(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按照资格审查条件附录6要求执行。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相应的人员,由此不存在增加任何费用及索赔问题。附件五主要设备最低要求按照资格审查条件附录7要求执行。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相应的设备,由此不存在增加任何费用及索赔问题。附件六项目经理委托书项目经理委托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八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序号合同依据违约内容违约金标准备注11.6.3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2万元/次24.3违规分包或转包30万元/次34.6.1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从第6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总工2万元/人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1万元/人日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5天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人员更换违约条款44.6.3(2)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不足1年。1万元/人次54.6.3(3)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驻守现场不足22天/月,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5000元/天64.6.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年度施工产值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不足5000万至少配备1名)。5万元/人次74.6.3(5)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1万元/次84.6.6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10万元/次94.6.7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1000元/次104.6.7重要工序(桩基、面层施工等),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2000元/次114.6.7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5000元/次125.3.1、6.4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36.1.1按施工进度计划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46.3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万元/台,同时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511.1.1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参照工期延误的标准扣除违约金16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按照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11.5款规定的标准扣除附件九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类别序号违约项目路基及砌体工程1填土没有路拱(要求2%—4%),排水不畅的;路基施工未采取临时防护排水措施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2路基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393区和95区填土未经平地机整平就进行压实施工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4填土松铺厚度超过30cm或压实厚度超过25cm的,每处违约金5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5路槽底面以下0-80cm范围内,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10cm,在80cm以下的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15cm。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6路基填土应按规定作液限、塑限指数及CBR值试验。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7确保填方边坡碾压密实,边坡坡面要夯实,路基宽度在设计基础上每边超填不小于50cm,等植草前刷坡。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8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检测段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9石方路基靠近边坡范围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及时清理险石、松石,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0路堤填石要求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整,码砌边部,空隙用石渣石屑嵌压稳定,石块尺寸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1粉喷桩应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喷粉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必须进行二次搅拌,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2软基换填处理未将软土清除干净就进行回填施工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3软基处理未按要求进行沉降和稳定性观测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4软基路段施工前应调查软土分布范围、软土深度,进行土工试验,发现与设计不符的,应通知监理人,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5袋装砂井施工中,砂袋未垂吊、灌沙不饱满的,每根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6袋装砂井、砂袋织物和塑料排水板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7土工格栅、土工布等土工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搭接方式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基及砌体工程18结构物台背回填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2000元:(1)除肋式及桩柱式外,回填必须在上部结构安装完毕,结构物验收合格,且砼强度达到设计的85%后方可进行;(2)回填必须在构造物两端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20cm;(3)回填界面路基填筑时必须超填50cm以上,超填部分回填施工前清除,保证界面密实;(4)回填砂施工采用水密法,配合插入式振捣捧小型夯实设备,小型压路机进行,必须达到设计压实度;(5)台背填料及回填断面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路基及砌体工程19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违约金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1)不得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拉线(直尺)检查≤10mm;(3)上边坡护面墙砌体一律勾凹缝;(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5)石缝不大于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6)层间错缝不大于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70mm;(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塞现象;(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路基及砌体工程20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约金2000元:(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5)砌缝没有错开的;(6)砂浆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7)沟底未清理干净,有浮土、泥浆等杂物的;(8)施工后不进行养护的。路基及砌体工程21排水盲沟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碎石含泥量超标的,土工布铺设不符合要求的,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露筋,每十米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2构造物不按要求进行养生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3构造物施工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4下列情况,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3)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桥涵工程5张拉千斤顶没有按规范要求标定,造成拉力不符设计要求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6预应力筋有烧伤或划伤,必须立即撤换,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桥涵工程7预应力筋因施工不当造成断丝且无法补救时,每次违约金8000元。桥涵工程8预制梁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装位置准确,标高误差±1cm,违者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9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中钢筋焊接长度不足及焊缝不饱满超过3处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0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有3处钢筋间距(包括主筋和构造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1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去锈处理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2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沉淀池的,或沉淀池规格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3桩基检测评定为C类桩的,每根违约金2000元,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违约金5000元。桥涵工程14浇注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5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桥涵工程16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7砼拌和现场的称量和配水机械装置应维持良好状态,拌和机的容量要满足要求,桥梁施工要具备应急拌和机。正在施工的现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18压浆不按配合比制浆,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桥涵工程19压浆不饱满的,每条管违约金3000元。桥涵工程20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大面积的钢板制模板,违者每次违约金3000元。桥涵工程21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整补救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以“推倒重来”为原则。如有违反,每次违约金3000元。桥涵工程22各标段第一根立柱、盖梁和第一段防撞栏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外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根立柱、盖梁和第二段防撞栏的施工,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桥涵工程23结构标高尺寸误差超出规范允许值,每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24桥面铺装应符合路面的要求,其强度、厚度、平整度、横坡、抗滑构造深度均应符合要求;桥面与伸缩缝的缝面必须结合良好,保证平整,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桥涵工程25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1)钢模板大面平整、坚固,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2)在盖梁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损坏立柱外观质量;(3)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或施工用的临时钢构件,时间需超过一个月,必须采取防锈措施(包裹或油漆)。桥涵工程26伸缩缝施工出现下列情况,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2000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3)预埋钢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桥涵工程27支座垫石标高误差超过±5mm,表面不清洁、不平整,有脱空松动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面工程1路面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和路拱度符合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路面工程2水泥砼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违约金1000元:1)粗细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2)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没有≥98%,表面坑洼,明显离析;3)基层和底基层没有清理杂物,有浮土;4)砼养生不及时;5)膨胀传力杆活动端与固定端方向没有相反;6)接缝填充料没有饱满或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绿化工程1如果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隐患,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金:以清单单位为违约金依据,即1000元/丛、1000元/株、500元/m2、500元/t以及10000元/个等。安全生产1桥梁施工现场及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搅拌站、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产标牌,违者每处违约金1000元。安全生产2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每处违约金1000元。安全生产3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违约金1000元。安全生产4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违约金1000元。安全生产5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对人身、工程本身及所有财产采取保护措施,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安全生产6爆破器材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安全生产7对于安全风险大的高空作业、梁板吊装,要求制订安全预案,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安全生产8梁板吊运安装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人审批,吊车、龙门架、架桥机要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才能施工作业,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安全生产9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违约金2000元:(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安全生产10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违约金500元:(1)不戴安全帽;(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5)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砼工、吊车、架桥机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文明施工1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者每项违约金5000元。文明施工2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宣传牌,违者每项违约金5000元。文明施工3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处违约金500元。文明施工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每人/次违约金200元。文明施工5路基施工作业面、便道不及时洒水降尘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文明施工6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须在该项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违者违约金30000元。文明施工7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文明施工8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违者每次违约金30000元。文明施工9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