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渗渠建设招标公告(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人民政府2025)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HRZC-2025-001号 
    项目名称: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99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99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修建1/2UD120防渗渠5.996公里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计划工期:2025年02月15日-2025年6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须提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27日至2025年02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2月11日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人民政府本级
地 址: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
联系方式:15299378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库尔勒市保利石油花园33栋1单元802室
联系方式:13399756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雪琪
电 话:13399756999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doc940.0K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HRZC-2025-001号
采购人: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1月

目 录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3

第四章 合同范本

3

第五章 主要响应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2月1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HRZC-2025-001号
项目名称: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99万元

采购需求:修建1/2UD120防渗渠5.996公里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计划工期:2025年02月15日-2025年6月1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须提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基本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满足本项目需求;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依法注册、具有合法资格,并在法律上、财务上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发生关系;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26日至2025年02月02日
地点: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

方式:(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2)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应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供应商。
(3)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 

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02月1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可自主通过新疆CA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CA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CA,可与新疆CA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

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

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

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7.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1号群:30349928(如已加入1-11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人民政府

地址: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
联系人:木拉提
联系电话:15299378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保利石油花园33栋1单元802室
项目联系人:王雪琪

联系电话:1339975699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人民政府
地 址: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

联系人:木拉提
联系电话:15299378300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保利石油花园33栋1单元802室
电话:13399756999

联系人:王雪琪

3
项目名称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以工代赈防渗渠建设项目

4
项目地点
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

5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6
出资比例
100%

7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8
采购内容
修建1/2UD120防渗渠5.996公里及其配套附属设施。

9
合同履行期限

(工期)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计划工期:2025年02月15日-2025年6月1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10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2
质保期
按国家质量保修期标准规范执行

13
清单
详见第三章

14
现场踏勘
√不组织

(组织

15
响应文件

有效期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16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含税金及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7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8
供应商

资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满足本项目需求。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6、依法注册、具有合法资格,并在法律上、财务上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发生关系。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20
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
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   

21
签字和(或)

盖章要求
企业公章、法人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
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23
报价方式
一轮磋商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24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2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70000.00元(柒万元整)

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新疆海睿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5050170608600002582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银行记录确认到账为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及提供保证金交纳凭证的视为无效,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

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须携带的资料:出具退投标保证金的反开收据(加盖财务章)。

投标人可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若以政采云电子保函方式缴纳,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工作方案》。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电子保函”模块申请购买: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letter/xinjiang?pageModelFlag=650000

金融服务支撑热线:0991-2661159

26
响应文件

(电子加密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02月1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27
响应文件

的份数
投标供应商提供纸质版文件一式三份,一正两副。(正本须加盖鲜章)
中标公示期递交(寄送)至库尔勒市保利石油花园33栋1单元802室

28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3951939.32元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金额,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9
代理服务费
收取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通知要求,参照国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由中标单位支付。

30
提出质疑

的时间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1
备注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偏离表,若有偏离,请将具体偏离条款在“偏离”一栏中详细说明;若无偏离,请在“偏离”一栏中标注“无”字样。如不填写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本次招标各供应商投标时以人民币报价。

32
解释权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清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3
知识产权
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设施设备、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如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有不一致处,则 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为准。

34
政府采购

政策支持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报价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报价产品的评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出具响应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报价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产品的评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列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5
其他说明
1.请投标单位提前自学线上开标流程;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线上开标环节,响应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请各投标单位请自带笔记本电脑及CA锁网上进行文件解密以及操作投标事项,请供应商提前调试好在线参标电脑各项配置。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清单、技术需求等如有偏差,如有疑义请澄清中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项要求。

3.本次采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招标、投标,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办理CA锁和学***采购云平台线上投标相关知识。请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登录后,进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请各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及时关注云平台答疑文件获取栏目。具体相关事宜见政府采购云平台。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请供应商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各项要求,制作文件及相关资料过程中,若因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予以退还,责任自负。

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内容冲突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要求为准。

说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指标是作为功能性说明,不论任何情况,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达到或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一、总 则

1 合格的供应商

1.1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能力,信誉良好。

1.3 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3.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3.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3.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3.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3.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3.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1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1.4.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4.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1.4.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和成交条件;

1.4.5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1.4.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1.4.7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4.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5.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5.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5.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 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定。

2 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3“供应商”系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2.4“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7“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本采购项目的全部文件(包括修改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各种通知和附件等)。

2.8“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3 文件费用:无。

4 采购内容

4.1 采购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4.3 在采购活动中的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标或行业标准)执行。

5 有关说明

5.1 规范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内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漏项,务请在响应文件中指出,并提供解决方案作实质性响应。

5.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5.3 供应商应提供该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书。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程序和商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第三章 清单

第四章 合同范本

第五章 主要响应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响应文件的编写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项目采购需求、合同文本(主要内容)后编制响应文件。

9.2 投标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在政采云《帮助文档》下载。

9.3 响应文件中需要分别对资格审查要求、符合性审查要求、开标一览表、响应文件逐一关联响应。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活动的所有文件和来往函件,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原文)打印的资料,但必须翻译成中文,当原文和译文(中文)之间存有差异和/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1 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下列顺序及内容提供:

(1)投标函(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3)报价一览表(详见附件3);

分项报价明细表(附件3.1);

(4)供应商概况表(详见附件4);

① 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

②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④ 投标保证金汇款回执截图;

(5)诚信申明(详见附件5)
(6)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附件6);

(7)企业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详见附件7);

(8)“重法纪、讲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8);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详见附件9);

(10)商务条款偏离表(详见附件10)

(11)技术规格偏离表(详见附件11);

(12)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表(详见附件12);

(1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详见附件13);

(14)拟派本项目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表(详见附件14);

(15)技术支持及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5);

(16)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如若有)(详见附件16);
(17)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供应商自拟)(详见附件17);
(18)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8)。

12 响应文件的格式

12.1 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各章节提供了一部分用于编制响应文件时必要的格式,供应商应按此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12.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制。

13 投标报价

13.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相应的投标一览表格式标明投标报价等内容。报价以人民币报价。

13.2 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 供应商须充分注意并重视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并严格按该章的有关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

13.4 供应商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税金及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且投标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金额,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3.5 供应商的报价在中标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4 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5 证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逐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认真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规格偏离表”。若有偏离,请将具体偏离条款在“偏离”一栏中详细说明;若无偏离,请在“偏离”一栏中标注“无”字样。如不填写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16 电子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16.2 在特殊情况下, 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并经供应商确认。

17 电子响应文件的格式要求及签署

17.1 响应文件的格式应清楚工整,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7.2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18 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前附表要求金额,各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18.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8.3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3.1 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18.3.2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8.3.3 如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9 响应文件的提交详见供应商须知。

20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20.2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的修改或撤回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

21.2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21.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1.4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 标

22 开标

22.1 开标时间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2.2 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3 开标方式:电子开评标

22.3.1开标时间到达后,主持人开启解密标书后,供应商点击【CA解密】进行解密,超过解密时限,默认供应商自动放弃。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的可继续进行开标。

22.3.2 若提交响应文件家数少于三家或者开标后成功解密的家数少于三家的,将终止该项目(标项)的开标。

22.4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2.4.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为准;

22.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2.4.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对未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2.6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2.7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六、 评标、定标

23 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

23.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1.2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3.1.3 采购人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3.1.4 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人员进入评标现场不得超过1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1.5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代理在政采云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3.1.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同时维护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3.1.7 评标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

23.1.6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发生意见分歧,通过书面表决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决定。

23.2 评标纪律

23.2.1 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

23.2.2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23.2.3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3.2.4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3.3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3.3.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3.3.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3.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3.3.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3.3.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4.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4.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4.3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23.4.4 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3.4.5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4.6 配合采购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4 评标原则

24.1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24.2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5 详细评审

25.1 首次报价

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本环节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5.2 磋商小组
本次磋商按照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先商务技术条件后价格的磋商,本次磋商采用一轮磋商,两次报价形式进行。磋商小组也可视实际情况确定磋商轮次(报价最多不超过3轮),并提交评审报告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5.3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4 评审程序
25.4.1 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资格性审查

采购人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资格及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对应。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符合及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对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5.5 磋商

25.5.1 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25.5.2 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1)书面通知变更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由磋商小组在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谈判)--新增询标函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磋商

磋商小组集中与接受磋商文件变更的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询标。磋商的内容主要是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修正、补充、确认等。不接受磋商文件变更的供应商,视为自动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含报价)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指磋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询标函》,在该文件上注明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提交)。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询标函》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须由供应商签章。

若供应商未按《询标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响应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最终报价。

25.5.3 综合评分法评审步骤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先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评审。

资格、符合性审查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商务、技术评审表(详见附表三)

价格评审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1)商务、技术评分
磋商小组分别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评议比较,详细对比其商务、技术方案等各种因素方面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商务、技术评审表的相应项各自记名打分。

(2)商务、技术得分统计

将所有磋商小组的商务、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3)价格核准和评分
A、价格的核准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如果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供应商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将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磋商小组先对入围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复核,审查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最后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B、政策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根据财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b)《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的a)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b)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c)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a)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的a)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b)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C、价格评分

磋商小组对入围的供应商的最后价格进行修正及价格扣除得出评审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最后报价(指修正后的价格,下同)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分值。

附表一: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1
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
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4
是否按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
《中小企业声明函》

结论
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备注:如有一项未通过,评标委员将认定整个响应文件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废标处理。

附表二: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1
是否满足项目的工期要求

2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

3
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为90天

4
最后报价是否固定唯一,且各报价没有超过最高限价

5
没有其它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结论
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备注:如有一项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整个响应文件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废标处理。

附表三:

技术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1

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 分)基本要求:施工方案满足本工程进度及管理需要,技术措施满足本项目的实际特点,满足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法;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工艺;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安排,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用电、用水、交通进行部署;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计划;

⑤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得基本分 20 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

其中上述要素要求有一项不足扣 2 分,缺失的扣 4 分, 扣完为止。
20分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 分)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对实现质量目标有针对性。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针对质量目标及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

⑤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制度。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得基本分 15 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

其中上述要素要求有一项不足扣 1分,缺失的扣 2 分, 扣完为止。
15分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 分)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全、安全防护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规定。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应急预案;

⑤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目标控制保障措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得基本分 15 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

其中上述要素要求有一项不足扣 1 分,缺失的扣 2 分,

扣完为止。
15分

4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 分)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卫生保护措施;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措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⑤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得基本分 5 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

其中上述要素要求有一项不足或缺失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5分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9 分)基本要求:工程进度计划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关键路径准确、清晰,逻辑关系正确, 措施能有效保证计划的实施。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工期进度计划;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进度网络图;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工期进度保证措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工期目标控制措施;

⑤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工期管理方案。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得基本分 9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

其中上述要素要求有一项不足扣 1 分,缺失的扣 2 分, 扣完为止。
9分

附表四:

商务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1

履约能力
供应商近3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一个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个加 2 分,最多得 6分。(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原色电子件);
6分

1
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30分

25.6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则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25.7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6 中标供应商的确认

26.1 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工作。

26.2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26.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7 中标通知

2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7.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8 拒绝投标的权力

采购人有权在定标前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采购工作的供应商,由此对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也不做任何解释。

七、 授予合同

29 签订商务合同

29.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 中标合同不得转让。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9.4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5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0 商务合同的组成

30.1 下列文件均为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0.1.1 中标通知书;

30.1.2 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30.1.3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30.1.4 竞争性磋商文件。

八、采购人更改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权利

3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其他事项

32 采购代理服务费

32.1收取标准参照国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
32.2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是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总金额。

33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34 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有商务、技术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商务、技术问题进行答疑。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5.1工程量清单说明
5.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
工程项目总价表(表-1)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备注


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措施项目

(1)
临时工程(总价项目)

详见说明“2”

(2)
水土保持费

详见说明“3”

(3)
环境保护费

详见说明“3”

(4)
安全生产措施费(含相关的维稳经费)

详见说明“4”

……


其他项目

(1)
预留金

详见说明“5”

……


总价(合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说明:
1、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内容进行填报,表中由招标人给定的金额(或规定计取),投标人不得进行更改且必须按表中给定的金额(或按规定计取)计入投标总报价中。
2、本工程的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项目。临时工程分类分项项目由投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自行填报。投标人临时工程的费用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全部临时工程(包括施工、生活用水、电,临时建筑,施工道路、导流、排水等),由于投标人的疏忽,投标人未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全部临时工程分类分项项目报价的,招标人将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临时工程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并按《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规定的格式填报。
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的规定,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同时应满足技术设计要求及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第七章的有关要求。招标人未给定的措施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及踏勘现场所掌握的信息自行测定,并根据有关规定计取并按项单独列报(若没有单独列项计取的,将视为上述费用已分摊在其他单价或合价中),本项目的上述费用已包括在招标总控制价中。
4、安全生产措施费(含相关维稳费用(“十必备”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现场的监控全覆盖,设有24小时全天候监控室,大门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等)按照新疆水利厅《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计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通知》新水办建管[2011]80号文的有关规定按投标人所投标段建安工程费用的1.5%计取,本费用不得删减并不得作为竞争性价格进行报价。

5、预留金(或称“暂定金”,下同):招标人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2)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表-3)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措施项目

6.1
临时工程(总价承包)

由总价项目分解表汇入

6.2
水土保持费(详见说明2)

符合水保有关规范要求

……

6.3
环境保护费

符合环保有关规范要求

……

6.4
安全生产措施费(含相关维稳经费)


按本标段建安费用的1.5%计取

……

合计
¥ 元(汇入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中)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说明:

1、措施费用(总价承包的除外)由招标人给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由监理人签证并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招标人未给定的,由投标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投标报价,但其费用包括完成本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措施费用,包括水土保持费、环境保护费等,并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或标准的要求。

2、水土保持费包括弃土料场、填筑(开采)料场、生活及施工区整治及施工沿线两侧整治等的土方回填、平整;防尘网、洒水、宣传牌等及其他临时水土保持措施等费用。水土保持措施未达到国家规范规定验收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按国家水土保持规范要求对缺陷进行修补并按要求完成。
3、环境保护费包括了生活、施工区各项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的全部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表-4)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其他项目

1
预留金(备用金)

由招标人给定

······

合计
¥ 元(汇入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中)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表-5)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工程单价汇总表(表-6)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人工

材料

机械
使用费
施工
管理费
企业
利润
税金
合计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表-7)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表-8)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计量
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表-9)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
部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

预算材料量(kg/m3)
单价
(元/m3)
备注

水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表-10)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元)
备 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表-11)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机械
名称
型号
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小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工程单价计算表(表-12)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2
施工管理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单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注:
1、上述表格投标人应按每一单价分析单列一表,并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填报;
2、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工程施工方案,以每一项措施项目为单位,按项计算;
3、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填)量,施工附加量,加工及安装、运输、操作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所发生的费用,均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表-13)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投标报价编制人:
注:本工程的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项目。临时工程分类分项项目(包括施工、生活用水、电,临时建筑,施工道路、里程碑、导流、排水等)由投标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选择分类分项项目自行填报。投标人临时工程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全部临时工程,由于投标人的疏忽,投标人未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全部临时工程分类分项项目报价的,招标人将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临时工程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1、一般规定

1.1基本情况

1.3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7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应(但不限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条关于合同进度计划包括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①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②持续时间;③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④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⑤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4.3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5天,将本章有关所列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3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①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②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③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④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⑤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⑥砂石料、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⑦混凝土生产系统的生产量,混凝土拌和、制冷(热)、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和制冷(热)系统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⑧各附属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⑨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⑩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和公用设施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4.5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规定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

(2)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3款规定。

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①同意按此执行;或②按修改意见执行;或③修改后重新递交;或④不予批准。

(2)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的图纸和文件,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在图纸上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的空白框。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3)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①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28天内到货。提前超过28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②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4)交货日期的变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5款规定,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2款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2)材料和工程设备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3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①查验证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②抽样检验: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往现场,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发包人及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和修建临时实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①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②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运行和维修保养、完好情况;③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价格、运行、维修保养、完好情况等;④新购置主要设备的到场时间等。

(3)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包括租赁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6.3款规定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6.1.1款规定进行更换。

(5)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修建临时实施。

(6)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7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7. 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3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1.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8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8.1施工安全

1.8.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2)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3)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设施。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

(5)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2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8.3治安保卫

(1)承包人应和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8.4环境保护

1.8.4.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8.4.2环境保护措施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以及施工、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2)施工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以及防止施工造成地质灾害的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9测量放线

1.9.1施工控制网

(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8.1.1条的规定,通过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在开工日期7 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9.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丢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0试验和检验

1.10.1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材、土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10.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填筑料的碾压试验、土工膜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1保险

1. 11.1投保险种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对以下险种进行投保: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人员工伤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20.1、20.2、20.3、款和20.4款的规定投保,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列报,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人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其他保险:施工设备险等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人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2工程量计量方法

1.12.1说明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进行计量。

(2)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2.2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人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2.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进行计算。

1.12.4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2.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3支付

1.13.1说明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2工程进度支付

(1)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1.14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应引用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最新质量、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2、土方明挖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2.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3主要提交件

2.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的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等。

2.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SL197-2013);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

(7)《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2010);

(9)《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

2.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2.1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约定办理。

2.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2.3土方开挖

2.3.1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2.3.3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2.3.4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5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渠道工程及水闸工程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应遵守《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2010)及《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的有关规定。

2.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2.3.7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2.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2.4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2.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2.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2.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2.5.1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有关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2.5.1.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2.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2.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2.6.2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2.6.3渠道土方明挖

2.6.3.1 渠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1)应根据设计选好防渗材料和施工方法;做好堆料场、拌和场和预制场等施工场地的布置;以及风、水、电、道路和机具设备的准备工作。

(2)应对试验和施工的设备进行检测与试运转。如不符合要求,应予更换或调整。

(3)应先做好永久性排水设施和必要的临时性排洪、排水设施,防止洪水等流入基槽。

(4)渠道基槽应根据设计测量放线,进行挖、填和修整。并应严格控制渠道基槽断面。

2.6.3.2 挖方渠槽、填方渠槽和已建渠道改建工程中将原渠槽填筑到设计高程时,应按设计定好渠线中心桩,测量好高程,定好两侧开挖线。采用机械或人工开挖法施工时,先粗略开挖至接近渠底,将中心桩移至渠底,重新测量高程后挖完剩下的土方,直至符合设计要求。

2.6.3.3半挖半填渠道基槽的开挖,应先开挖基槽并按设计预留足够厚度的土层,再将渠道两岸填方部分填筑至设计高程,然后整修渠槽达到设计要求。

2.6.3.4已建渠道改建为防渗渠道时,采用局部填筑补齐法填筑的渠道基槽的开挖,仅挖去填筑时加宽50cm 的部分土体,然后修整渠道基槽达到设计要求。

2.6.3.5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2.6.3.6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2.6.3.7岸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2.6.3.8底部保留的土层,应布置方格网点进行取样检验,或挖探井检查,根据其密度与级配按监理人指示确定保留的范围和厚度,不合格的部位应予挖除。

2.7检查和验收

2.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图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7.2.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渠槽断面的允许偏差值单位:cm

项目
土渠
备注

渠底高程
±(2~3)

渠道中心线
2~3

渠底宽度
+(3~5)

堤顶高程
+(2~3)

渠槽上口宽度
+(4~8)

渠底及内边坡平整度(用 2m 直尺检查)
±(2~3)

注:大、中型渠道取大值,小型渠道取小值。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7.2.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有关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2.7.2.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7.2.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2.7.3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8计量和支付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有关条款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土石方填筑工程

3.1说明

3.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以及其它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料物平衡;现场生产性料物开采、生产性试验、加工运输、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3.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3.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3主要提交件

3.1.3.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3.1.3.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2)《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

(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SL197-2013);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

(8)《水闸施工规范》(SL27-2014);

(9)《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2010)。

3.2料源要求

(1)土料: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施工现场。

(2)砾质土应遵守DL/T5129-2013及GB50600-2010的有关规定。

(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防冻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防冻要求。

3.3填筑现场试验

3.3.1一般要求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有关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3.3.2土料碾压试验

(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

(3)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3.3垫层料碾压试验

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3.4 渠道土方填筑

3.4.1说明

(1)本节所述的填筑适用于本章第3.1.1条所示范围内各种土方填筑。

(2)施工图纸所示的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3.4.2填筑前的准备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验收工作。

(2)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

(3)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

3.4.3填筑作业一般要求

(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

(2)填筑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3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3。

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

(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4)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5)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

(6)在软土地基上填筑,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填筑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应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

(7)对占压填筑断面的上设临时坡道作补缺口处理,应与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

(8)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两侧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9)填筑前应清除填筑范围内的草皮、树根、淤泥、腐殖土和污物,刨松基土表面,适当洒水湿润,然后摊铺选定的土料,分层压实。每层铺土厚度,机械压实时,不应大于30cm;人工夯实时,不应大于20cm。土料含水量应按最优含水量控制。

3.4.4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使用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2)土料或砾质土可采用进占法或后退法卸料,砂砾料宜用后退法卸料;砂砾料或砾质土卸料时如发生颗粒分离现象,应将其拌和均匀;

(3)铺料厚度和砾料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

3.4.5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方法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

(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3)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轴线;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垂直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4)砂砾料压实时,洒水量宜为填筑方量的20%~40%;压实施工宜用履带式拖拉机带平碾、振动碾或气胎碾。

(5)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 1/3,行压行 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3.4.5 渠道的土方填筑应符合《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2010)有关土方填筑的规定。

3.5水闸土方填筑

3.5.1填筑前,必须清除基坑底部的积水、杂物等。

3.5.2填筑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土料含水量;铺土厚度宜为25~30cm,并应使密实至规定值。

3.5.3岸墙翼墙后的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背及伸缩缝经清理整修合格后,方可回填,填土应均衡上升;

(2)靠近岸墙、翼墙、岸坡的回填土用人工和小型机具夯压密实,铺土厚度宜适当减薄;

(3)分段处应留有坡度,错缝搭接,并注意密实。

3.5.4墙后填土和筑堤应考虑预加沉降量。

3.5.5墙后排渗设施的施工程序,应先回填再开挖槽坑,然后依次铺设滤料等。

3.6质量检查和验收

3.6.1土方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6.1.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填筑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6.1.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各项土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2)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和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3)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或满足设计指标;

(4)砂料和砂砾料的压实指标按设计相对密度值控制;

(5)质量检测取样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取样部位应有代表性,且应在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 m2;人工填筑时不宜小于300m2;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取样1个;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特别狭长的加固作业面,取样时可按每20m~30m一段取样1个;若作业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计算的取样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若采用《土工试验方法标准》规定方法以外的新测试技术时,应有专门论证资料,经质监部门批准后实施。

(6)在压实质量可疑和特定部位抽样检测时,取样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检测成果仅作为质量检查参考,不作为碾压质量评定的统计资料。

(7)每一填筑层自检、抽检后,凡取样不合格的部位,应补压或作局部处理,经复验至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

(8)不合格样不得集中在局部范围内。

3.7完工验收

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3.7.1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2)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土石料填筑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各土石料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

(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8计量和支付

(1)土方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填筑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料物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 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本技术条款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料物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砼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混凝土结构体的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4.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7)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8)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4.1.3主要提交件

4.1.3.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

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

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4.1.3.1 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

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7)《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4.2混凝土生产

4.2.1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 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JGJ/T10-2011的有关规定。

4.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2.3混凝土拌和

4.2.3.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4.2.3.1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A)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B)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

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C)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D)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

(E)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

4.3 模板

4.3.1 本节规定适用于砼模板工程施工实施。承包人必须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安装支撑直至最终拆除。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该使砼得以正常的浇筑和捣压,使其形成准确的形状、尺寸和位置、模板应有足够强度、能承受砼的浇筑和捣固的侧压力与振动力,并应牢靠地维持原样、不移位、不变形。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砼表面的质量。每块模板应制成每节可以单独拆除,而后不损伤砼。承包人要求采用特种模板时,应遵守DL5110-2013的有关规定。

4.3.2 模板材料及制作

(1)模板及支架材料和种类、等级、 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承包人优先选用钢模、砼和钢筋砼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

(2)模板材料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腐蚀、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木材须提前备料,干燥后使用,湿度宜为18%-23%。水下施工用的木模板材湿度宜为23%-45%。木面板宜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材料。

(3)钢模面板厚度5mm。所有连接件与设计须使模板能整装,并使其拆除时不致损坏已浇筑的混凝土。钢板连接缝可能光滑紧密,不允许带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面板及活动部分应涂防锈的保护涂料,其他部分应涂防锈漆。

(4)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它锚固件等) 材料应符合本卷的有关规定。

4.3.3 允许误差

除监理人另作特殊规定外,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5110-2013的有关规定。

4.3.4 清理及涂刷

在使用之后和浇筑砼之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或为加速拆模而涂在模板侧面上的涂料,应为矿物油或一种不会使砼留有污点的油剂。按惯例模板应在立模前涂刷好。涂刷作业必须不得因污染而影响砼和钢筋的质量。一旦检查发现已浇砼或架设钢筋染有刷涂刷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理。

4.3.5 安装

(1)模板安装,必须按砼结构的施工详图测量放线,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2)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拉条与锚环的连接必须牢固。预埋在下层砼中的锚固件(螺栓、钢筋环等),在承受荷载时,必须有足够的锚固强度。

(3)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上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4)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

(5)除监理人另作特殊规定外,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15的有关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3.6 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5110-2013的有关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2.5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5110-2013的有关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4.3.7 模板质量检查

4.3.7.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3.7.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4 钢筋

4.4.1材料

(1)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13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4.5.1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5.2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SL67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5.4混凝土温度控制

4.5.4.1一般要求

(1)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砼浇筑温度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2)降低混凝土的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3)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温度监测:采用埋设在砼中的电阻式温度计或热电偶测量砼温度,承包人应将每周的温度测量记录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混凝土浇筑温度和混凝土内部温度。并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5)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5.5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5.6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金属件埋设应遵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4.5.7质量检查和验收

4.5.7.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5.7.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砼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5.7.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SL677-2014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5.7.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6预制混凝土

4.6.1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4.4节的有关规定。

4.6.2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13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666-2011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666-201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4.6.3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SL677-2014的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4.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666-2011的有关规定。

4.6.5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15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4.7计量和支付

4.7.1模板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模板工程量单列的,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模板施工吊装、运输、安装、就位、固定等以及为安装模板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加工、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7.2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7.3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7.4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钢筋、模板工程量单列的,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模板施工吊装、运输、安装、就位、固定等以及为安装模板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加工、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钢筋的支付按本章第4.7.2款规定执行。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工程安全监测

5.1一般规定

5.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

5.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

(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5.1.3主要提交件

5.1.3.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

 (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

 (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5.1.3.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渗渠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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