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保障楼 泛光照明工程招标公告(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2025)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
最终单位: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保证金:0.0元
联系人:刘旭
联系方式:15311478343
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1.16发布.doc

采购明细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类

采购数量

最少响应量

1
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类
1.0个
1.0个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5-02-10 09:00:00
结束时间 2025-02-12 16:00:00

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询价文件项目编号:XCBJ2025C006采购人: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8日目录第一部分询价邀请书(公告)3第二部分询价须知5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4第四部分评审办法15第五部分合同条款19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341.第一部分询价邀请书(公告)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对本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本项目资金已落实。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1.2建设规模: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泛光照明灯具、配电设备、桥架、管线等采购和安装、系统调试及图纸深化设计等泛光照明工程全部内容。1.4计划工期:30日历天1.5建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十号院2.供应商资格要求:2.1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2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含)以上资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2.3项目经理:供应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须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已实行电子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本)(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2.4信誉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未处于投标禁入期(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网站查询截图。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3.响应文件的递交3.1线下评审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13日16:00(北京时间)3.2线下评审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车道沟十号院。联系人:刘旭联系电话:15311478343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委托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评审。3.3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予以拒收,视为放弃参与。3.3.1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未按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3.3.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4.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十号院联系人:刘旭、郑全文电话:15311478343采购人: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十号院联系人:刘峰电话:010-689628102.第二部分询价须知3.前附表本表是询价文件的具体资料,是对本文件中询价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两者有矛盾,以本表为准。序号内 容1报价要求(1)报价范围: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2)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存在上述报价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3)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阳光七彩)进行报价,响应文件线下递交。2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响应文件盖章签字齐全后,扫描成PDF以U盘形式存储,随纸质文件一同递交。3有效期90天4文件递交时间、地点见第一部分5最高限价492909.72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如委托第三方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或相关合同。(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3)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6评审方法综合评估法7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1-3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无履约保证金币种:无履约保证金形式:无9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第五部分合同条款10否决报价的其他的情况1.供应商有串通报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响应性文件不满足询价文件加注“*”的商务、技术规格;3.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否决报价的其他情形。11保证金不要求12不予评审的情况1.供应商仅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了报价,未按要求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不予评审;2.供应商仅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未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报价的不予评审。13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14其他要求1.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3.1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3.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项目名称。3.3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5禁止存在如下情形的供应商参与询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我公司上级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该文件规定:发现参建企业涉及负面清单所列问题情形的,将交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纪检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对涉事的参建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暂停资格(影响期1年)、退出(影响期2年)、列入黑名单(影响期3年)直至终身禁止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等处罚。廉洁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涉及参建企业的情形(16条):1.在招投标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2.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3.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4.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的;5.将承揽的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6.将承揽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8.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的;9.未按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10.擅自或与建设单位及可能涉及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提高项目实施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1.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或降低服务水平,违背服务承诺的;12.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13.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承揽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4.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15.因投标人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6.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16服务费的收取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代理机构将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中有关收费标准的80%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以成交人的报价为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4.询价须知一、相关名称解释1.供应商:指符合询价条件,参与本项目竞价的供应商。文件中也称卖方、供方、报价方。2.采购人:指委托代理机构对所需项目进行询价活动的法人。文件中也称买方、需方、采购人。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4.委托代理人:指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本文件中是指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与询价活动有关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企业需具备:详见第一部分。2.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第一部分。三、费用供应商在询价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询价邀请书(公告)第二部分询价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审办法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五、询价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询价文件的澄清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负。如有疑问,应当在中国兵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报价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予以澄清。1.2询价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六、询价文件的修改1.采购人以书面形式修改询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得询价文件的供应商。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七、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的组成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资格审查资料;(5)供应商安装服务方案;(6)其他资料。2.报价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2.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2.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响应文件有效期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天。3.2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询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4.响应保证金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4.2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最迟将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5.响应文件的编制5.1响应文件应按询价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5.2(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报价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八、响应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递交响应文件。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九、询价截止日期的变更采购人按本须知规定以澄清(答疑)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原定询价截止日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延长后的询价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十、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在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接受。十一、询价程序1.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询价。2.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3.由评审委员会向采购人提交询价评审报告,并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4.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评审委员会询价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人。5.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确认的成交人发布成交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十二、评审1.由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2.评审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十三、过程保密事项1.凡属于对响应性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有关的资料以及拟选定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不得有向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3.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评审过程以及其他原因做出任何解释。供应商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十四、询价结果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1.1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供应商排序,在询价有效期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评审结果确认函,并在中国兵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成交确认。1.2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1.3评审结束后,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评审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十五、合同的授予1.合同授予标准1.1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响应性文件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供应商。1.2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询价货物或工程数量及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2.合同的签订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获得签约资格的供应商放弃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采购人可取消其签约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2.4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是该合同的附件。十六、纪律和监督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5.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工程内容本工程为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括但不限于泛光照明灯具、配电设备、桥架、管线等采购和安装、系统调试及图纸深化设计等泛光照明工程全部内容。二、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三、要求1、原预留景观照明配电箱作为电源箱,进线电缆维持不变。开关电源最大负载率控制在70%内;2、配电箱内开关均采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3、防雷接地应符合等电位联结的要求,照明配电箱内应配置相应等级的电涌保护器;4、灯具表面颜色与安装表面颜色一致或近似,同种灯具的配光光斑、色温一致,防眩光;5、智能照明模块采用定时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6、室内开关电源箱放置位置,设置检修孔,便于维护;7、照明光污染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四、工期要求:30日历天五、质量要求:合格六、付款要求:见招标文件合同条款。6.第四部分评审办法一、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本评审方法对已接收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供评审排序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三、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1.初步评审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报价。1.2除询价须知前附表否决报价的其他情况规定外,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否决其报价:(1)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3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报价:(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2.详细评审2.1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并否决其报价。2.2响应性文件的澄清2.2.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2.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2.3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2.2.4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材料原件备查。四、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集体商议决定。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初步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1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要求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资质要求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项目经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信誉要求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计划工期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最高限价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满足询价文件要求1初步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询价文件规定1初步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的规定1初步评审标准其他不存在否决报价的其他情况2详细评审标准类似项目业绩 15分供应商每具有1项合同签订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泛光照面工程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业绩以合同为准,合同需体现项目名称、标的内容(如有)、签订日期、双方盖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不得分2详细评审标准企业实力3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以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信息截图共同具备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不得分2详细评审标准进度计划与保障10分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和保障措施程度进行评分,0-10分2详细评审标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根据保障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评分;0-5分2详细评审标准关键技术、工艺及重点、难点分析10分根据方案中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进行评分;0-10分2详细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根据施工方案的可靠性,科学性高低程度,操作便利性;0-10分2详细评审标准紧急情况处理5分根据任何可能得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和措施进行评分;0-5分2详细评审标准售后服务6分根据售后服务体系的健全度,措施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程度进行评分;0-6分2详细评审标准安装、调试的要求6分根据安装调试方案,安装调试要求的满足情况进行评分;0-6分2报价评分标准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报价评分标准报价得分30分评审价格等于评审基准价,得30分;评审价格每低于评审基准价的1%扣1分,评审价格每高于评审基准价的1%扣2分,最多扣10分,不足按插值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7.第五部分合同条款8.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工程内容:括但不限于泛光照明灯具、配电设备、桥架、管线等采购和安装、系统调试及图纸深化设计等泛光照明工程全部内容。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2、承包的方式:本工程采用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签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金额¥:元,(大写:)。税率9%,增值税额¥:元,(大写:)元。2、工程总造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维护、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3、承包人承诺不会因下列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1)因施工图纸设计或施工现场有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2)因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不符(含合同签订前双方约定对施工图纸的调整)。(3)因计算失误而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询价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询价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询价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协议书第“六”条之排列顺序进行解释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民法典、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理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行政规范。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清单要求范围内的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施工管理等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全面协调工程进展中的相关工作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负责签证认可超出原确定施工范围的工程量;(3)甲方指派的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5)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提供(6)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7)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8)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9)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10)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1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1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工作。(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工作面整洁、有序,建筑垃圾堆放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定期清理。(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积极主动与其他专业队伍作好施工配合,接受甲方的监督;2、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施工方案,并按照按此规范及国家有关施工规范;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4、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及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5、乙方主要原材料进场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证,甲方进行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用于工程;6、乙方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整个装修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7、乙方应负责其所属的施工人员管理并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8、乙方应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准。9、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相关审计工作。10、承包人办公、住宿等临设及可能涉及到的租地等相关费用自行在报价中考虑。11、本工程水电费用自行在报价中考虑。12、本项目涉及的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固定包干。变更洽商不在计取不可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但如整项不发生,则整项扣除。13、涉及深化设计等费用,不在单独列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五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本工程合同有效施工工期暂定为30日历天(工程工期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2、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批准后顺延工期。3、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一)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已经具备检查条件时,乙方应在隐蔽前通知甲方参加。除非甲方代表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2)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在检验后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二)工程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乙方及其他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验收规范、施工图纸等共同对本工程进行验收。(三)质量及施工要求(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2)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甲方要求施工,包括_开工时间、夜间施工规定等,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4)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5)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甲方,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并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证明材料。甲方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甲方等单位,对所供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做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6)乙方不得经未经验收、产地不符、试验鉴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用于本工程。乙方若擅自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五、安全施工1、乙方应组织进场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应保证每位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加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2、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乙方必须根据规定安排持操作证的人员上岗,确保机械设备安全生产。3、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配置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其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进场开工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扣回13、工程量确认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已完工程量48小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主要电气材料进场后,完成屋面灯安装,支付合同价款的20%;2、当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等级时,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3、在办理完工程结算经第三方审计审核后,支付至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款的97%,扣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且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无异后,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4、承包人在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单位的名称与合同承包人名称及所盖公章一致。工程款为含税价格,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信息不准确、不合法,造成的损失或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15、发包人供应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至少4套竣工图及工程档案资料(含竣工测量、含4套微缩版文档,执行档案馆要求)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9、竣工结算支付比例及质保金19.1竣工结算支付比例及质保金: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参照通用条款20.3其它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或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偿损失。2、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2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3、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合理指示施工,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且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1、争议21.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22、工程分包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23、保险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与本工程相关的可能涉及到的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4、担保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5、合同附件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其它26.1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无异议时,在询价范围内,不再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供应商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自行承担工程量的变化。成交供应商负责深化图纸。26.2竣工验收的时间:预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在7天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6.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纸质版贰套,电子版壹套。承包人应当负责归集整理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竣工图或竣工结算资料全部满足结算要求后再办理结算。26.4竣工图或竣工结算资料与现场或实际发生的不相符部分,承包人按现场或实际发生的改正后再办理结算。26.5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廉政保证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委托人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受托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受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受托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受托人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保证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受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包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工程施工安全环保协议书项目名称: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建设地点: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发包人: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承包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现双方就乙方承包的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并自觉遵守。一、本工程施工安全环保协议书作为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合同书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环保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环保工作各负其责。三、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四、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环保知识学习、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五、承包人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承包人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安全。如遇有不明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环保问题都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八、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包人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事故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发包人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本责任书与合同履行期间有效。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9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11121314.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综合服务保障楼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公章)14.1.年月日14.2.目录一、报价函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四、资格审查资料五、供应商安装服务方案六、其他资料14.3.一、报价函采购人兵器工业机关服务中心: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提供所投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施工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工期:,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资格审查资料;(5)供应商安装服务方案……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4.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部分“询价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4.4.报价清单14.5.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供应商:(单位公章)年月日14.6.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该项目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14.7.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询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商务部分一合同价款的支付(不响应将否决报价)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二计划工期(不响应将否决报价)30日历天三建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十号院技术部分一技术性能指标(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询价的全部要求。注:为方便评审委员会高效准确地评审,建议供应商在商务部分填写具体内容;在技术部分逐条列出询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同时对应列出响应内容在响应文件中的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偏差”或“负偏差”或“正偏差”。四、资格审查资料14.7.1.(一)基本情况表单位全称地址企业资质1、等级 2、证书号 营业执照1、营业范围: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现有职工总人数(人)其中具有职称: (人); 无职称: (人)2022年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 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 万元2022年净利润 万元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近三年内获得的奖惩(部、省、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奖惩,必须附相关奖惩复印件)最近3年内有无因违纪或是其他原因被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最近3年内项目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资格证书供应商认为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14.7.2.(二)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供货单位合同签订时间签约合同(万元)说明:后附合同,本表所附所列项目明细应和后附业绩一致。14.8.(三)项目经理简历表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4.9.(五)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信息截图)14.10.五、供应商安装服务方案供应商格式自拟。14.11.六、其他资料(一)承诺书致采购人:我方参加贵方的询价采购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我方不存在以下情形:1.在招投标活动中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2.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指使、操纵、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规手段谋取中标的;3.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4.转入、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投标的;5.将承揽的项目转包,或者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的;6.将承揽的项目进行违法分包的;7.在招投标活动中诬告乱告、恶意申诉,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8.向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行贿索贿的;9.未按项目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中弄虚作假,指使或者直接伪造鉴定结论,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10.擅自或与建设单位及可能涉及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单位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产品、服务质量或者提高项目实施成本,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1.擅自降低设备指标、材料标准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设备材料,或降低服务水平,违背服务承诺的;12.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13.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承揽项目严重超期、拖期,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4.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15.因投标人违规违法、导致发生劳资纠纷、商务纠纷、节能环保行政处罚等法律诉讼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6.违反保密规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失泄密问题的。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二)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承诺书致采购人:我方参加贵方的询价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我公司在贵方要求的年份内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违约、违法、履约不当引起的不良纠纷及合同诉讼/仲裁情况发生;我公司也不处于投标禁入期;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1.公司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3.地址:4.电话:5.开户行开户行名称:账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服务保障楼 泛光照明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