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用地建设招标公告(2025)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对外招商公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拟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商,湖南大呈建设有限公司受招商人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公告如下:
一、招商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以西、云溪府项目以北、占地面积22484.1平方米约33.76亩,是甲方依法取得的征地预留安置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3.投资规模:总投资约1.8亿元人民币(土地除外)。
4.建设内容及期限:项目以建设商住楼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内容,容积率小于等于3.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总建筑面积约67452平方米,具体建设方案以江华县国土空间规划审批为准。项目建设期限为五年。
二、报名条件
1.投资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或社保缴费凭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建设能力,施工前须取得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3.投资者近3年内无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记录和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投资者须交纳项目意向保证金并于报名期间到湖南大呈建设有限公司登记并领取村委会已盖章的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
5.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境外机构和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请于2025年02月08日至2025年02月12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4:30时至17:00时,在湖南大呈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县沱江镇江华新城南区大呈建设)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意向金缴纳单据及领取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
四、招商文件的获取:
如有两家以上意向报名者,由村委会统一于报名截止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村民户主(户代表)大会组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与意向报名者签订鲤鱼井安置地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必须满足三个组的户主(户代表)达到百分之七十签字同意的条件下才可以参加竞选,领取招商文件。
五、招商响应文件递交及其它事宜
1.招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2月18日10时 00分,地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天一大酒店17楼会议室。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招商会议。
六、项目响应金的交纳、管理及退还办法
1.项目意向保证金交纳:本项目报名时需交纳项目意向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至代管账号。即: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村账乡代管”账号。
开户名: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村账乡代管办公室
开户行:湖南江华农商行沱江支行
账 号:82014150000006823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2日17时00分,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在招商会议前予以查验。转账时请注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项目”。
2.项目响应金管理及退还办法:
(1)确定为该项目投资者的项目意向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投资方需在投资者确定后一个月内与招商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如投资方在签署正式合同前放弃投资资格,投资者意向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部分可暂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资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奖补政策,由县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将奖补拨付至托管账户。项目意向保证金(含暂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奖补到村的资金)的具体退还操作按协议办理。
(2)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意向保证金由招商人在招商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商公告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网上发布。
八、行政监督
本项目招商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主管部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监督电话:0746-2322005。
九、联系方式
招 商 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
招商代理:湖南大呈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江华新城南区
联系电话:15367531399(经本人同意公开)
十、其他
本次公开招商所涉各项规则和相关法律文书解释权和最终决定权在鲤鱼井村村民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
附件:1.企业承诺函
2.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

附件一企业承诺函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招商的要求,我司承诺对《招商文件》及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建设项目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中贵单位提出的所有条款全部响应,无异议。特此承诺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承诺人单位地址: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江华瑶族自治县鲤鱼井村3、11、12三个组预留安置用地建设项目合作开发意向协议书甲方:鲤鱼井村第3、11、12村民小组(鲤鱼井村)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村乙方: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见证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江华瑶族自治县鲤鱼井村民委员会为开发利用好鲤鱼井村3、11、12村民小组预留安置用地,做好失地户安置工作,建设优质、精品商住小区,实现合作互利共赢,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开发协议: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地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以西、云溪府项目以北、占地面积22484.1平方米约33.76亩,是甲方依法取得的征地预留安置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项目以建设商住楼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内容,容积率小于等于3.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0%,总建筑面积约67452平方米,具体建设方案以江华县规管委会审定为准。项目建设期限为5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全部开发建设任务,其中:交付安置物业(交付标准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为准)为两年)(即拿到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二、合作开发方式及分配方案(一)合作开发方式及甲乙双方分配总原则本项目采取固定分成、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建设,即:甲方提供项目用地,乙方负责筹集和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组建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甲方按固定比例分配开发建设成果(主要是指用于安置甲方鲤鱼井村3、11、12组失地村民住宅商品房,本协议简称“安置物业”)。乙方负责公司营运,取得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受分配比例之外的经营收益,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二)甲方安置物业分配具体规定1.甲方安置物业分配:①在规划设计通过后以总建筑面积的21%计算(以办证面积为准),若要与本项目所匹配的设计户型属赠送,拓展面积每户按2300元/平方米计算给乙方,②临寿域路临街所有房屋及本项目天地楼、项目设计的1、2号栋高层楼房,甲方不参与21%的房屋分配中,③若需要地下车库车位的每个车位按成本价50000元/个补给乙方(需甲方提前书面报备给乙方)。2、如规划指标调整,建筑面积率上调超过/的,相应增加的建筑面积甲方分配/%,乙方分配/%。3、分配给甲方的住宅整栋分配,相对集中,所处位置在规划审批后由甲乙双方依次选择。分配给甲方的住宅在规划设计许可的情况下,其户型可协调采纳甲方提出的意见设计。4、乙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建图时,甲方应按乙方的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建筑物业类型、面积、户型、住房套数落实到具体楼栋、楼层与部位,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确定。5、乙方应安排甲方的安置房优先施工,优先交付,竣工验收合格(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为准)后交付给甲方,其中:年月日前完成不低于%安置房主体建设,年月日前完成全部安置房建设交付。6、安置房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合作开发项目的统一建设标准和乙方销售物业的标准(附交房标准)。乙方按商品房质量保修规定承担安置房的质量保修责任。7、甲方物业区域的所有配套设施应满足住宅的配套使用功能,不得低于乙方销售物业配套设施设计和建设的数量与质量标准。8、村民小组和到户的具体分配以及安置物业后期管理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协助甲方做好分配工作:①分配到各户面积与户型面积不一致,面积超过的由乙方按2600元/平方米回购,面积补足的由该户按2600元/平方米购买补足。②对不愿实行住宅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部分安置户,村民可以先行互相置换,面积不足的和多余的都以2600元/平方米回收和购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24个月内支付到位。9、分摊到户的安置物业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含公共面积分摊)以及每户土地权属的分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建筑面积为准。10、安置物业如果需要对外出售和统一招商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原则上不得出现低于市场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利不予配合办理一切手续及过户。11、安置物业的税费承担方式及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参照架枧田安置地项目处理。三、响应金、履约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奖补规定1.①合作方报名后应按不低于项目土地估价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响应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至预留安置用地项目所在行政村“村账乡代管”账号,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和垫付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息)。②甲方缴纳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根据2019年4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年4月24日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会议纪要规定,由县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奖补拨付至预留安置用地项目所在行政村“村账乡代管”账户。沱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村账乡代管”账号资金代管职责,按政策和合同的约定收付款项。2、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对合作协议的履行。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乙方以其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承担全部损失的,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其他资产、本项目其他在建工程等另行给予赔偿。乙方作为本协议民事责任主体不以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本项目为转移。3、乙方需交纳安置物业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1600万元(该笔保证金用于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乙方直接代为缴纳至相应账户)。土地出让金奖补资金专款用于预留安置用地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节点与比例为:安置物业完成基础正负零进度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实际退还乙方640万元。剩于履约保证金960万元,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第十五层五个工作日内实际退还480万元(包括由甲方支付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报酬由乙方支付),主体工程封顶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返还320万元(包括由甲方支付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报酬),最后160万元在安置物业通过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六个月内组织相应的安置户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每办理一户《不动产权证书》,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5000元/户,直至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完为止。因甲方安置户业主自身原因致使不能在六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六个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四、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依法召开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并形成合作开发决议;依法推选成立鲤鱼井自然村预留安置用地建设理事会,全权负责和组织统筹协调本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宜。2、保证土地的合法性、无争议和可开发性,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水、电、路至项目红线边和地面附着物清理,交乙方开发建设。3、根据合作开发需要,及时提供合作开发建设及各项行政审批所需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全力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建设勘测、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等前期工作。4、在规划设计审批之前,有权对安置房提出实际要求和设计主张。最终以规划设计审批为准。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分配给甲方的安置物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5、积极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及周边关系,处理本村村民可能影响合作开发的有关问题和矛盾纠纷,为合作开发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6、根据办理安置房权属证书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与资料及甲方应承担相关税费。7、甲乙双方签订意向合同后,甲方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挂网招标,乙方摘网中标后,该笔费用由乙方支付。(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全程负责合作开发项目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开发设计方案、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筹集开发资金、制订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开展商业营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等全程各项工作。2.承担合作开发项目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手续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市政道路除外)、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费等,但乙方不承担按政策和本协议约定由甲方及其安置户承担的费用。3、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面积、位置、标准等具体要求向甲方交付安置房。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4、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处理及其费用的承担。如因甲方村民(乙方聘用的村民除外)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5、承担合作开发中的其它事项。五、甲乙双方对合作开发有关事项的承诺1、甲方提供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为甲方依法取得,甲方有权依法开发该用地,本协议签订前已经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三分之二成员签字同意该用地用于双方合作开发,符合民主决策要求。甲方未在该用地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未与其他第三人设立正式合法的合作关系。2、本合作开发涉及甲方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事关百姓民生与社会稳定,乙方已充分认识本合作开发的实际情况与利害关系。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履行中将恪守诚实信用,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实现甲方村民安置利益,以防发生村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3、未经双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用地使用权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4、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对该用地情况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其商业价值、开发前景、预期回报、安置地有关政策和情况等进行了评估与论证,同意接受在土地现状基础上进行合作开发,并承诺除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均不以出现经营风险为由拖延、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减少甲方的分配,同时承诺也不以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为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转变本合作开发协议的性质。5、甲方承诺接受乙方的前期物业管理,具体方式另行协商。六、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提供的合作用地存在权利瑕疵,或者甲方村民上访、闹事等原因,导致延误划拨转出让手续办理的,安置物业交付期限相应顺延,自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因此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在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与拟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待本项目以后开发时支付。2、因甲方村民闹事、阻工,导致合作项目不能开工达30天的和项目全面停工的,交付物业期限相应顺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按实赔偿。甲方承担损失赔偿后由甲方向闹事、阻工的村民追究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村民闹事、阻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除应退还乙方缴纳资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履约保证金20%支付违约金。(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在中标后,办理划拨转出让地手续前,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转让合作用地使用权的,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与第三人进行合作的,视乙方为无权处分行为。4、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未交付安置物业的,从期限届满日之日起,乙方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未交付安置房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未交付安置物业的,违约金按双倍计算,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时间未交付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建设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有权处理乙方在鲤鱼井村3、11、12组预留安置地上所有的建筑,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和甲方原因导致交付逾期的除外。5、乙方在与第三方的施工、代建等合同中不得以在建或交付的安置物业作为违约责任履责的标的物,否则视为无效处分行为。(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解除,甲方自协议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垫付资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七、其他1、经3、11、12组户代表成员人数达到百分之七十签字同意,此意向协议书才能生效。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互利双赢、友好合作的立场,协商处理遇到的各项事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首先申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磋商。经协调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判。3、本协议在履行中的未尽事宜可参照架枧田安置地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4、本协议经双方及见证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仅用于合作招商响应文件,待招商成功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见证方各壹份,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壹份。立协议人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第3组村民小组长签字:第11组村民小组长签字:第12组村民小组长签字:理事会会长签字:理事会成员签字:监事会会长签字:监事会成员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协议日期:年月日见证方: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政府(盖章):沱江镇鲤鱼井村民委员会(盖章):各户主(户代表)签字本页共户:见证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置用地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