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地价调整招标公告(灵武市自然资源局2025)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提供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前3条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164634240@qq.com获取磋商文件或网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21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Z-CG-2025001
项目名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标的 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服务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480000.00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48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最终成果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如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如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投标人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信用查询记录(采购单位及磋商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查询);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 (6)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7)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9)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拒绝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1、以上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扫描件需清晰可辨, 无法辨认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10日 至2025年02月1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提供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前3条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164634240@qq.com获取磋商文件或网上下载
方式:邮箱获取或网上下载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21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2月21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
2、响应文件的提交地点为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磋商人不予受理。
注:请各响应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磋商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响应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
联系方式:吴锋182096131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联系方式:孙嘉航131395765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锋
电 话: 1820961315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区域
灵武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2月10日 16:46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2月10日至2025年02月17日每日上午:8:3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2月21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预算金额
¥48.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锋
项目联系电话
18209613158
采购单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
灵武市灵州大道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吴锋18209613158
代理机构名称
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孙嘉航13139576576
附件:
附件1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pdf
服务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标准文本项目名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项目编号:DZ-CG-2025001采购人(盖章):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代理机构(盖章):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邀请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DZ-CG-2025001项目名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480000.00元采购需求:项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预算金额(元)备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服务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480000.00数量合计1预算合计480000.00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最终成果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如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如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信用查询记录(采购单位及磋商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查询);(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6)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7)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9)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拒绝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1、以上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扫描件需清晰可辨,无法辨认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7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前3条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164634240@qq.com获取磋商文件或网上下载。方式:邮箱获取或网上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地点: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五、开启:时间:2025年2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2、响应文件的提交地点为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磋商人不予受理。注:请各响应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磋商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响应失败,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联系方式:0951-451327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联系方式:18395087351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吴锋电话:18209613158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孙嘉航电话:13139576576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2月1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本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作业单位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项目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2采购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电话:0951-4513276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鼎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灵武市镇河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边营业房业务联系人:孙嘉航电话:13139576576邮箱:1164634240@qq.com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如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如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提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信用查询记录(采购单位及磋商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查询);(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6)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7)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9)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拒绝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1、以上资料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扫描件需清晰可辨,无法辨认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2、4-7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6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是、否)7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是、否)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采购需求响应表(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序号服务名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服务内容服务内容12345…投标人:,(盖章)年月日(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供应商需按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七、其他证明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地价调整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