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招标公告(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详细信息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6楼609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2-25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0174
项目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0万元
最高限价:25.0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1
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
1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5.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相关法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2月14日8时30分至2025年2月20日17时30分,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6楼609室
3.方式:请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投标备案(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并投标备案成功后请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磋商文件费汇款单扫描件一并发送至hczbweifang@163.com,邮件名称命名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0536-2256757)确认。账户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02060501421002858;开户行:潍坊银行潍坊高新支行。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简称。
4.售价:3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媒介: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转载无效;2.项目联系人:宋洪君、宋利伯。本项目为预采购,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地址: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9号(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联系方式:05362600159(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县(区)健康东街9969号
联系方式:0536-2256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36-2256757
附件:
1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磋商文件-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pdf
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0174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电话/传真:(0536)2256757目录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一章供应商须知…………………………………………6第二章采购需求……………………………………………19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22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31第五章评审办法……………………………………………52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6楼609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2-25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0174项目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5万元最高限价:25万元本项目为预采购,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1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5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相关法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2月14日8时30分至2025年2月20日17时30分,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6楼609室3.方式:请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投标备案(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注册并投标备案成功后请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磋商文件费汇款单扫描件一并发送至hczbweifang@163.com,邮件名称命名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0536-2256757)确认。账户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02060501421002858;开户行:潍坊银行潍坊高新支行。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简称。4.售价:3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五、开启1.开启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媒介: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转载无效;2.项目联系人:宋洪君、宋利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9号联系方式:0536-26001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联系方式:0536-225675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洪君、宋利伯电话:0536-2256757发布人: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5年2月13日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规定1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采购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代理机构: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合同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项目合同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最高限价:25万元)本项目为预采购,有取消和终止采购的可能。4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等相关法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磋商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30日历日。6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7书面答疑: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于2025年2月21日12时00分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hczbweifang@163.com。并电话(0536-2256757)通知代理机构。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1.截止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本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需要提交的所有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核用原件和8评审时的原件)收取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响应文件份数:纸质1正3副、电子版1份供应商在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时,应同时递交PDF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以U盘形式存储。PDF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应当与纸质响应文件相一致(有供应商公章)。U盘须做好标识,可单独密封,也可与报价一览表一同密封。9磋商:时间:2025年2月2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第二会议室(高新区富潍大厦B座)10评审方法:现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有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原则:综合评审、择优定标,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11磋商文件中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不满足的为无效响应。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赠送、“零”报价和折扣报价。为响应节能环保政策,鼓励响应文件双面打印。12质疑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1.只接受符合质疑函格式的书面材料。2.联系部门: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36-2256757;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9969号。二、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另行提出的不予接受。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四、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备注:1、供应商应认真、全面、综合地阅读、理解本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如有任何疑义,应按前附表第7项的规定按时提出,采购人对供应商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如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中所列的要求有可能会造成限制性或倾向性条款,也应在答疑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对磋商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2、磋商期间供应商获得的全部资料均由代理机构发放,非由代理机构处获取的磋商资料,无权参加磋商。一、总则1、项目说明1.1项目说明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供以下证件接受资格审查:序号证明材料提供形式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被授权人须提供)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2原件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3原件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信用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4)或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资料(要求详见本表后附说明)原件5经第三方审计的(2023年)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6原件7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7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7原件8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四章响应文件相关格式5.8原件说明:(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的规定,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且可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信息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标评审管理”模块中查询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的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2)以下情形不适用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供应商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信息反馈无相关信息的。B.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C.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D.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3)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税收0申报的须提供无(不)欠税证明材料。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为无效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无行贿犯罪行为;资格评审阶段,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单独列项计算该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自身费用,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下列表格中服务招标标准的80%收取,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费服务类型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中标金率额(万元)100以下1.5%1.5%1.0%4.3招标代理费缴纳账号名称:潍坊华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城分公司账号:802050901421028231开户行:潍坊银行潍坊高新科技支行第五章评审办法一、磋商原则:现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二、评审原则:综合评审、择优定标,不保证最低报价成交。三、评审标准:以综合得分高低排定名次,确定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得分高者优先。综合得分且报价得分相同的,依次按“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商务部分”得分自高向低顺序排列。四、评分标准(一)符合性审查序号符合性审查内容是否符合1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否2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是否3响应文件对标“★”号部分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是否4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的规定。是否5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是否6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是否(二)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报价101.评审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2.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为10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按(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0%*100计算。3.有效报价指经评审满足磋商文件编制规定,并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最终报价。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851.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进度方案及保障措施进行评价。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进度方案内容完整详细,保障措施得当,条理清晰,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得12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2.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进行评价。重点、难点分析全面详细,条理清晰,对策措施得当,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得4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1分,扣完为止。3.对供应商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训练营实施方案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培训课程规划完整详细,培训形式多样,理论与实践结合,得16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4.对供应商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实施方案进行评价。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培训课程规划完整详细,培训形式多样,理论与实践结合,得14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5.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及保证措施(如培训效果测评、反馈及改进)进行评价。供应商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全面、完整、详细,完全符合要求得12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6.对供应商的教学资源投入方案进行评价。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投入的教学资源方案内容全面、详细,条理清晰,得当,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得10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7.对供应商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价。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内容完整详细,应急保障机制健全,条理清晰,对策措施得当,紧扣项目实际情况,得5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1分,扣完为止。8.对供应商拟配备的人员及培训师资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拟配备的人员及师资专业配备、结构组成合理,分工明确,同类项目经验丰富的,得12分。每有一处不足或有瑕疵扣2分,扣完为止。商务部分5供应商2022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至今的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每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5分。注:磋商时须提供合同原件,并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无原件或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均不得分。五、政策类加分或价格扣除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在价格评审项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为准)。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否则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公告对外公布。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供应商所报产品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节能、环保产品的,在评审时分别给予节能、环保产品评审价格和技术加分,计算方法: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设备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报价总分值×5%×节能、环保设备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设备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性能总分值×5%×节能、环保设备价格在报价中所占比例)。说明:本项计分以供应商提供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认证机构必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技术评审加分;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在评审时不给予节能政策的加分。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涉及此项加分。4、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同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磋商过程中或磋商后,经核查合同复印件内容存在虚假情况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并没收磋商保证金(如有)。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若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供应商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认证机构必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否则为无效响应。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涉及此项。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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