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排水工程 绿化工程 隧道工程招标公告(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2025)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_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03-440100-04-01-145539

投资项目名称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

招标项目名称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市级)
资金来源构成
财政投资(市级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属于广园快速路的其中一段,总体走向为西向东,设计起点位于广州东站,起点桩号为 K0+000,设计终点位于绕城高速,终点桩号为 K19+500,项目路线总长 19.5km。其中起点地铁施工段、五山立交属于其他工程范围,不纳入本项目实施。本项目为交通品质提升,建设内容主要为:机动车道路面技术状况整体提升、桥梁(含人行天桥)涂装、交通设施翻新、地下人行隧道整体提升、绿化景观提升、排水整治等。涉及专业: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隧道工程等。 本项目总投资约106,987,672.87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5,384,032.02元;工程其他费11,603,640.85元。

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交通品质提升,建设内容主要为:机动车道路面技术状况整体提升、桥梁(含人行天桥)涂装、交通设施翻新、地下人行隧道整体提升、绿化景观提升、排水整治等。

工期(交货期)
暂定为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025年3月底(具体以开工报告审批单位书面通知为准),2025年6月完工。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9295.3831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投标人拟投入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登记等相关投标登记手续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的在册人员且与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登记一致。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审查无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年2月18日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3月10日 9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3月10日 9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开标时间
2025年3月10日 9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25号

招标人联系人
魏工
联系电话
020-87711520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广园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512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
黄工、班工
联系电话
020-62655580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
020-38180056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交易集团企业库

附件:
广园快速路交通品质提升招标图纸2.13.zip
施工合同模板 -2.17.doc
招标公告—品质施工总承包(盖章版).pdf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2.14.doc
招标文件—品质施工总承包(挂网).doc
招标公告—品质施工总承包(挂网).doc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计划名称:工程名称:发包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建设管理方)承包人:合同编号发包人:(建设管理方)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目录第1篇本合同协议书1-1第2篇中标通知书2-1第3篇合同特殊条款3-1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4-1第5篇合同通用条款5-1第6篇标准规范技术条件另卷第7篇图纸另卷第8篇招标文件及答疑8-1第9篇工程量清单9-1第10篇投标文件及附件另卷第11篇合同附件11-1第1篇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全称):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招标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日期以开工批复文件为准。合同总工期:暂定个月。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五、合同价款鉴于项目业主拟修建,并通过年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暂定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本项目需优先保障路面工程及交通设施部分内容,实际实施工程范围和工程量需根据财政资金安排及有关督导要求和现场情况有所调整,相关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造价—应扣除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一)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特殊合同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9)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机械及人员表等)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及其按合同规定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不论因什么内容支付及支付时点为何时,本合同支付的价款均不计算利息。十、发包人受项目业主委托,作为本工程建设管理方,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十一、承包人账号及纳税要求(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简称户名)及账号”一致,且签订后非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二)承包人凡属异地(广州市外)来穗的施工企业申请工程款,须先在本地税务部门办理缴税,同步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以及本地完税证明,若暂无法提供须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本地缴款承诺书》(格式见合同专用条款附件7),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完成增值税本地缴款手续并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十二、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的各成员方的约定(一)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发包人备案。(二)联合体协议应确定一名成员方为本联合体的主办方。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若是成员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法规的行为,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否则每超过一日,处罚联合体中的责任方并处罚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如存在联合体内责任不清,则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按各责任成员所对应合同价的比例进行处罚金额的分担)。(四)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若成员方无法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主办方有权向发包人提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成员方,但更换后的成员方其资质、能力不得低于原成员方。(五)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所有支付的款项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统一申报,发包人分别支付联合体各方相应款项;如果广州市财政局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六)联合体各方有责任及义务共同努力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联合体内部发生任何纠纷,由联合体内部解决,与发包人无关并且不能以内部纠纷为由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十三、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甲方):(盖章)承包人(乙方):(盖章)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魏勇辉联系人: 住所:广州市沙太南路125号 住所: 电 话:87711520电 话:传 真:/传 真:邮政编码:510000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邮政编码:第2篇中标通知书第3篇合同特殊条款--第3篇合同特殊条款1.项目建设管理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天河区沙太南路125号电话:020-877115201.2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单位是: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电话:2.工程范围3.承包方式第1篇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承包方式”增加以下内容:综合总价包干的项目(包括本工程所有项目)有:/综合单价包干仅限于以下项目:/4.合同价格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增加以下内容:4.1合同价款4.2履约保证金4.3预付款4.4定额选用5.合同工期--6.材料供应7.合同变更调价原则8.驻地监理工地住宿与办公的标准9.其他规定:《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10.工程分包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经业主批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并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商必须按实支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指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所有分包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为保证本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业主及发包人有权对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实行支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即承包商收取工程款时,在业主及发包人监督下,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支付资料中,须附有分包商收到支票的证明。11.风险提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风险、施工要求、设计情况等对投标人特别提示。1)主要材料涨价的风险2)其他材料涨价的风险3)对于保险事项按照穗建计〔2012〕686号文件执行,仅限于为本工程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承受其他的风险,自主购买材料和设备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项目部组织架构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照片和联系电话、职务等必须上墙公告;5)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若在建设过程中,经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发包人还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3万元进行追加罚款。6)若投标报价时工程量清单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则发包人视情况对该项目的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数量部分的综合单价保留合理平衡调整的权力。7)本项目结算工程量以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现场签认工程量为准。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1.14工期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特殊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9)工程量清单(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1)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机械及人员表等)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姓名:_职务:___(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5.2.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3)确定价值,或(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姓名:职务:___联系监督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7.项目经理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职务:(2)专职安全员职务:7.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缺席将扣除合同价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7.3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的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扣除金额详见《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仅提供工程范围内的场地(如承包人需要使用不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8.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账户内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参照原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4)提供工程所需的项目部场所(含因工程需要而建设构配件预制场地、仓库等)办公和值班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交通(为保证施工管理人员能迅速及时到施工现场处理相关问题,承包人应至少配备一台专用的车辆开展本工程工作)。(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业主有关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参照以下文件及政府现行相关指导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a.原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b.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c.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及文明施工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130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的通知(穗交运函[2021]6号)。d.《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拖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科学化管理,承包人建立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承包人应在每一个施工工点安装的带全方位云台、室外防护罩及带自动光圈镜头一体化高清摄像机,并通过网络实现与发包人监控中心连接,并提供移动查看平台,在监控中心可通过键盘、鼠标操作,可实现云台的上下、左右,镜头的远近、自动长短焦变化的操作,摄像机的安装数量应满足实现对施工现场情况的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如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要配合做好接入工作。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相应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统筹考虑,不另行计量支付。(10)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做好工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执行。b.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视情况处以10万元/宗以下罚款。如需占道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地方关于占道施工、道路修复的相关规定或技术规范、标准等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及现场管理,做好道路修复工作。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d.干扰与协调d.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d.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除非经发包人批准,否则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d.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e.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f.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廉洁协议》。g.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办理,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将扣减承包人在发包人诚信系统的诚信分,并暂停其在发包人处一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h.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疏解专项方案。有关内容必须根据施工工艺和设计方案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等,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达到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有关方案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交通疏解设计、现状交通流量调查与分析、交通仿真模型、施工期交通疏解方案影响分析、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在另行支付。i.承包人负责管线迁改工作(相关费用按现成相应定额计算,另行支付)包括管线迁改报建、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10.3计划的执行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业主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的;(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的;(5)因征地拆迁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经业主和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9.工程试车19.5双方责任(4)试车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五、安全施工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0.8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条执行,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发包人负责的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并采用下列第(2)种合同形式。(2)可调价格合同,即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价包干措施费+税金合同。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并加上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①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②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③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适用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综合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税金)。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施工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对于新增工程项目,按定额下浮5%结算。其中发包人依法供应的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下浮。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费用结算时,经工程师计量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两者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前者比后者增加时,增加部份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综合单价按下浮10%进行计算;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份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扣减;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增项清单项目不作为签订合同及结算等的依据。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3.3.1目前实行的适用定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应本专用条款23.2的(1)、(2)或(3)的规定在□内填充成“■”作为本合同项目约定使用的定额:■《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其它:利润率按平均值计算。23.3.2根据穗建筑[2003]106号文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结算办法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支付及结算执行相关文件。其中支付方式按以下执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费率计算部分),发包人应在工程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开工后第一次计量支付中预付该部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费率计算部分)总额的50%,其余部分按进度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按费率计算部分外)按工程款(进度款)约定执行。23.3.3施工工期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有)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差调整,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具体如下:1)合同履行期间,施工当期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下列材料单价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5%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合同价款。①可调价差材料:钢材(钢筋、钢绞线、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钢构件(含构成永久性的水中钢护筒、溶洞处理钢护筒等,但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措施项目设施的材料消耗均除外))、预拌混凝土(砂浆)、沥青拌合料;砂、碎石(石屑)、水泥、混凝土制品(混凝土砌块砌体、预制管桩);注:预拌水泥混凝土及预拌沥青混凝土按成品价格计算调价。②材料价差调整方式:a、材料价格变化在±5%(含5%)以内的按签订合同的材料价格执行,不作调整;b、材料价格变化超出±5%的部分作材料价差调整,超出+5%的部分补偿,低于-5%的部分扣回。③基准日期: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最终发出的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日期(相关部门有新规范及新文件规定基准日期的按新规定执行)。④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项目措施费均不予调整。⑤当综合单价为新增单价时所属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但如物价下跌,则仍按下款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3)价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调整的造价应计取税金。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a、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基准日期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0.95)|b、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基准日期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1.05)|如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某种材料价格信息,则采用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编制价格作为材料基准价。4)需调整价差的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5)价款调整以季度计算,承包人于中期计量支付报表中分期上报。监理单位收到后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发包人最迟于结算前予以审定,结算时一次性调整。6)因材差调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均须获得发包人或其主管单位审批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24.1合同签订生效且财政资金落实后,工程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30%)计算及支付。算。24.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预付款抵扣控制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工程进度款 支付方式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 价 之比(扣除预备费)扣回预付款 比例累计扣回比例按月(实时工 作量)支付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按节点支付30≤a<40%20%20%40≤a<50%30%50%50≤a≤60%50%100%注:★a=已完成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每次抵扣预付款按应付预付款总额对应的比例扣回。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下列条款履行: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以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支付工作指引(2023版)》(穗交运函〔2023〕136号)在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当期工作量的80%(含专用条款23.3.3所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同时不得超过扣除发包人暂列金额后的80%)。承包人每期申请进度款,均须提交当期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在工程项目中在岗情况报告。办理施工合同支付进度款时,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再支付工程进度款。26.2合同外变更费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按专用条款26.1条款支付。26.3工程完成结算终审取得终审批复文件且乙方办理项目移交取得《移交书》,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取得工程保修期任期终止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无息)。26.4进度款实际支付不得超过广州市财政局当期下达该项目工程款计划金额安排。26.5工人工资26.5.1工人工资支付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穗建造价[2017]7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对施工部分承包人约定如下:26.5.1.1总承包人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工人工资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不得挪用。根据《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只允许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26.5.1.2该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31.082311万元,单列人工费为¥17.73323万元,即本项目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暂定为5.35%”。26.5.1.3支付期限:为发包人确认进度款计量批复后一个月内。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28.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收缩缝、管材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期间适用的)发包人规定的以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变更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执行。以上未明确事宜按《通用条款》第29条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1.2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责成工程师制定变更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接受该合同价款的变更。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经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办理合同价变更后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32.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发包人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提前使用。32.9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32.9.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2.9.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2.9.3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2.9.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个月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符合市财政局工程结算评审资料要求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含结算资料)。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通过工程师初审后将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初核,发包人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结算送审,本合同的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或结算终审部门)审核后作为合同结算价款。在此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安排专人配合工程师、发包人以及市财政部门(或结算终审部门)的结算审核工作(包括数据核对、完善相关资料、补充计价证明材料、确认结算审核结果等)。33.2结算价款的支付按合同专用条款26.3执行。承包人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3.3~33.4条的约定。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个月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承包人同意:承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3.1项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两次发文催办后14日历天内仍未提交结算资料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发包人及工程师已有的本合同工程资料编制本合同的工程结算书,且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该工程结算书报送结算终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合同结算价,该审定结果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合同结算价。33.8承包人同意:若承包人没有充分依据而不确认结算终审单位的审核价,在发包人发文催促后14日历天内仍不确认该审核价或未按结算终审单位要求完整补充结算资料的,自发出前述催促后第15天起,发包人有权向结算终审单位确认以其审核价为合同结算价,且该审核价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合同结算价。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视承包人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承包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缴违约金直至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2依照《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缴交违约金。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6个月投标资格:累计违约金达到1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5%或以上的。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出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暂停承包人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6~12个月投标资格,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扣罚承包人诚信分:累计违约金达到20万元或以上的;累计违约金达到工程中标价的10%或以上的。发包人将该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原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5.3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35.4赔偿损失。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在每月计量支付中扣除,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5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要求无条件开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开工令后48小时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但这并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开工的理由。如承包人延期开工,则从发出开工令开始,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延误开工超过5天,发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依法另行选定承包人,并保留追讨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35.6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35.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款执行。35.8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5.9若出现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与责任引起的牵涉发包人的法律诉讼并且经法院判决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所有有关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直至停止其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3~12个月投标资格。35.10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管理团队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情况考勤,记录考勤结果。管理团队人员每月应有25天或以上的出勤记录,每少1人/次的,扣1万元。35.11其他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即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无息)。35.12按本合同条款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承包人。35.13本合同中承包人发生所有违约行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应缴交违约金的还须在发包人发出处罚单后7日内提交至发包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延期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直至承包人完成履约责任。36.索赔36.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37.争议37.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师调解,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工程师调解不成时):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5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非主体工程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可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38.5.1承包人应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经业主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38.5.2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并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商必须按实支付,承包人应按业主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指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38.5.3所有分包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38.5.4为保证本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业主有权对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实行支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即承包商收取工程款时,在业主监督下,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支付资料中,须附有分包商收到支票的证明。38.5.5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对于保险事项按照穗建督[2008]382号文件执行,仅限于为本工程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承受其他的风险,自主购买材料和设备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保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函为必须是营业地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且银行保函需经公证公司公证。工程完成结算终审取得终审批复文件且乙方办理项目移交取得《移交书》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28天内退回(无息)(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44.6.1部分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6.2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4.6.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养责任。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5份,承包人5份(其中2份用于支付)。47.补充条款:47.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同时承包人应承担未及时安排返修造成的人身伤亡、公私财产毁损等各项损失,上述费用优先从保证金中扣除。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47.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47.3对于地下管线的,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7.4施工场地的管理和责任(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47.5承包人工程施工使用的工程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要达标。若因尾气污染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改正。47.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控制工地扬尘。若因扬尘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改正。47.7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如因措施不力导致污染环境而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发包人经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47.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变更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47.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签定补充合同。47.10专用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3)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状(4)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5)安全生产合同(6)廉政合同、廉洁协议(7)关于异地(广州市外)来穗企业提供本地完税证明的承诺书专用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3.供热及供冷为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保修期为1年6、绿化工程保养期为1年7、路桥工程保修期为2年8、排水工程保修期为1年9、照明工程保修期为1年10、其他约定:钢结构工程终身保修,非结构钢材构件的保修期以具体情况约定保修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专用条款附件(2)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类别序号违约赔偿项目合同履约1未得到建设单位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每人次罚款 100000 元;经 批准更换的,每人次处违约金 20000 元。连续两次更换的,暂停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系统内投标资格 3 个月。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 7 天 或连续 5 天,或每月 3 次未参加会议),超过天(次)数的,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 1000 元,分项负责工程师每人每次(天)处违约金 500 元。3在具备施工条件情况下,主要机械设备未按合同文件及业主要求及时到场,每台每天处违约金 1000 元,并限期整改。路基 (含 稳定 层 ) 及砌体工程1路基填土应按规定作土工试验,液限和塑性试验,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500 元,并限期整改。2填土压实度和弯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处处违约金 500 元,并作返工处理。3路基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处违约金 500 元,并限期整改。4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处违约金 500 元,并作返工处理:1)不得 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 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 拉线(直尺)检查≤10mm;3)上边坡护面墙 砌体一律勾凹缝,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 5)石缝不大于 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6)层间错缝不大于 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 70mm;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 2m 直尺检查≤ 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 塞现象;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5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处违约金 500 元: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 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5)砌缝没有错开的。罚款并作返工处理。沥青路面1路面基层、底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路拱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改正。工程2其他单位造成路面污染,视情节严重每平方米处违约金 50 元,并限期整改。3沥青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改正。(1)级配 碎石基层边线不整齐、松散,密实度没有≥98%;(2)基层表面不干燥,有 杂物、浮土,路拱不符合设计要求;(3)料源发生变化,没有重新做试验, 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汇报;(4)各种称量装置,没有定期标定;(5) 检测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执行;(6)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达 不到规范要求;(7)平整度没有达标;(8)下雨时摊铺,或雨后没有采取措施直接摊铺;(9)纵横缝设置没有按要求放样、接缝。4(1)沥青工程保修期为 1 年。保修期内,若由于沥青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导致沥青路面出现开裂、变形、沉陷、隆起、剥落、泛油等质量缺陷范围超 过 1 平方米或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沥青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维修。类似 情况累计出现 3 处(次)或以上或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维修合格的,暂停其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系统 6 个月投标资格。(2)保修期满后的第 1 年内,出现上述质量缺陷的,每处(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如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交纳违约金或累计出现 5 处(次)或以上的,暂停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6 个月投标资格。(3)保修期满后的第 2 年内,出现上述质量缺陷的,每处(次)处违约金 3000 元,如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交纳违约金或累计出现 8 处(次)或以上的,暂停在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6 个月的投标资格。桥梁工程1构造物不按要求养护,每处处违约金 1500 元,并限期整改。2构造物施工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注砼,每次处违约金 2000元,并限期整改。3使用没有按规范要求标定的千斤顶张拉,每次处违约金 8000 元;造成拉力不符设计要求的,每次罚款 2000 元,并限期整改。4预应力筋施工不当造成断丝,断丝数量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每次处违约金8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5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注砼前未作去锈处理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6桩基检测评为 c 类桩,每根处违约金 10000 元,出现不合格桩,每根处违约金 20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7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平整光滑的整体模板,保证砼整体外观和平整度,违者每次处违约金 3000 元,并限期整改。8第一根立柱、盖梁和第一段防撞墙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外观质 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根立柱、盖梁和第二段防撞墙的施工,违者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9结构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处违约金 3000 元,并限期改正。10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露筋,合计每 10 米处违约金 10000 元,并作返工处理。11下列情况,违者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 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3)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12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修补的,每次处违约金 3000 元。同时,必 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整补救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以“推倒重来 ”为原则。13桥面铺装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其强度、厚度、平整度、横坡、抗滑构造 深度均应符合要求;桥面与伸缩缝的缝面必须结合良好,保证平整,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隧道工程1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坑支护,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并限期整改。2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防水处理,造成隧道渗漏、设备腐蚀、影响外观和危害运营安全,每次处违约金 10000 元。3橡胶止水带的搭接宽度小于 10cm,冷粘或焊接的缝宽小于 5cm 的,每处处违约金 1000 元,并限期纠正。4钢筋焊接长度不足或焊缝不饱满或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处处违约金 1000 元,并限期纠正。钢筋骨架有污垢、油腻、锈蚀者,每处处违约金 500元,并作返工处理。5防水板张挂后,由安装衬砌钢筋或其他原因而破损或漏焊的,未经处理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便浇筑衬砌混凝土的,每处处违约金 5000 元。交通工程1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擦伤及端面分层等表面缺陷。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1000 元,并限期纠正。2防眩板设施整体需与路线线形一致,违者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3标线以外的道路被标线材料污染需及时清理,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4标线厚度及反光标线玻璃必须保持均匀,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500 元,并限期纠正。5标志牌防锈处理和镀层必须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500 元,并限期纠正。市政 排水工程1不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进行回填压实,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填土不符合要求, 带水回填,影响回填密实度,造成管体上部破裂,或压扁管道的,每处处违约金 5000 元,并限期纠正。2基础不均匀下沉,管材及其接口施工质量差、闭水段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 施工质量差等原因造成漏水或不通畅等现象,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3检查井变形和下沉,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铁爬梯安装随意,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违者每处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4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 10000~20000元,并限期纠正。内业 资料 及其 他事项1内业原始资料故意弄虚作假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2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每次处违约金 500 元,并限期纠正。3试验设备不全,未建立试验台帐的,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并限期纠正。4水泥、钢筋、钢筋笼的存放不满足规范技术要求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并限期纠正。5原材料送检或其他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焊接、土的重击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并限期纠正。6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原材料、锚具等)用于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 5000元,并限期纠正。7经查实,工程材料的各种证明材料属弄虚作假的,每批次处违约金 20000 元,并限期整改。8上一道工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处违约金5000 元,并限期整改。9承包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 元,超过 24 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10工程通过自检而抽检不合格,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每次处违约金 50000 元,并限期改正,工期不得顺延。11承包单位接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建设(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或质监站的 工程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 1000~10000元。安全 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每次处违约金 100 元:(1)不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4)赤脚或穿拖鞋; (5)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6)施工人员不佩带平安卡或监理单位签发的出入证。2未按规定设置电箱、漏电开关等电器设备,不按有关规定用电的;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 500 元,并限期纠正。3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处违约金 1000 元。4拖欠工人劳务工资受到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 1000-10000 元,并限期纠正。5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地方协调、环境卫生等受到地方、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 1000~10000 元,并限期纠正。6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 ”管理标准图集(V2.0 版)的有关 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工作,一经核实每处每次处违约金 1000~10000 元,并限期纠正。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建(业主)单位组织的 检查中,被发现扬尘防治措施存在严重不到位,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0 元,并限期整改。7施工单位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建(业主)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 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 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0 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处违约金 20000 元,并限期整改。疫情 防控履约1未按政府相关文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一经核实每次处违约金 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专用条款附件(3)安全管理责任状发包人(建设单位):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承包人(施工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此责任状。一、发包人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二、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死亡事故:零。三、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四、发生安全事故的罚则五、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认定,按以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稽查处罚规定》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稽查处罚规定序号违规情况处罚金额1施工现场没有设立工地安全员(要有书面的岗位职责,有明确 的人员名牌挂在工地的指挥部)500 元2没有按规定报批并发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或特 殊工程(部位)没有编写专项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经批准500 元3没有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记录300 元4没有工地现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资料500 元5施工机械没有按规定送审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合 格上岗证;劳务工人未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500 元 / 每 人 或 每机6管坑或模板棚架支撑围规300 元/每处7工地现场危险孔、洞、边沟、 电屏、热沥青混合材料等危险部 位无防护栏、盖板或警示标志300 元/每处8脚手架、支模没有经安全员以上技术员验收或发现有倾斜、摇 晃、松脱及柱脚悬空等危险现象300 元/每处9发现穿拖鞋、赤膊、赤脚、穿背心或穿裙、2 米以下深坑作业 或有坠落物伤人的场合不戴安全帽或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 保用品或在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反光帽300 元/每人10发现有工人没签定法定的劳动合同或没有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即没有安全教育登记卡““500 元/每人11施工机械或电气设备发现有危险故障仍运行或作业现场危险未 采取措施300 元/每台12电缆不按规定( 一般 2.5 米高,车道 6 米高)架设或电缆靠近 危险地方或拖地设置等违规300 元/每处13用电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开关或其金属外壳不接保护地 线或地线装设违规300 元/每台14用电设备带故障运行,插头,制盖破烂、导线接头违规、 电制 箱破烂或没有离地 0.6 米以上放置等300 元/每处15发现有违规使用压力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等), 例如:被阳光暴晒、离火源少于 10 米、卧放、没有装乙炔回火防止 器、气瓶及配套设备有故障等300 元/每处六、发生伤亡事故,按下述规定处理:(一)发生轻、重伤,处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RMB1000-2000元,处罚项目部RMB10000-20000元。(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单位将处罚施工单位安全员RMB5000元,处罚项目经理RMB10000元,处罚项目部RMB50000-100000元,并终止合同。七、本责任状共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专用条款附件(4)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状发包人(建设单位):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承包人(施工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机动车道挖掘修复技术方案指引(试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占道施工公示牌的通知》(穗交运函〔2022〕52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及保持现场周围清洁、卫生的环境,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此责任状。一、文明施工管理目标:1、达到《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标准;2、争创“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二、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规定组织施工。2、施工中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工地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现场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规定施工,则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施工。四、占道施工管理规定1、做好占道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占用、挖掘道路信息预告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挖和围蔽的范围,在围蔽范围内摆放施工材料及机具,按规定设置必要临时设施;做好围蔽施工、亮证施工,按规定设置交通导向标志,做好交通疏导措施,确保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和畅通;严格做好施工路段保洁工作,保证作业现场符合环保规定。2、做好道路开挖修复工作。开工前与道路管理单位落实道路保护措施,协定挖掘单位的养护和修复责任,并在施工期间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批准的占道时间,在工程实施期间,对占用挖掘道路批复范围的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道路挖掘工程实施完毕后,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做好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工作,道路修复工程竣工后,向道路管理单位申请验收。五、发生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罚则凡违反《规定》规定的非文明施工,一经认定,按以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稽查处罚规定》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稽查处罚规定序号违规情况处罚金额1施工前没召集有关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管理部门研究防护措施, 无会议记录。300 元2没有在现场标注地下管线的位置300 元3工地上没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 的文件或没有将计划送到质安 科300 元4没有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三级交底记录300 元5没有现场落实“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有关的各类人员责任状书300 元6没有按规定悬挂开挖证、或交通导向牌或施工告示牌300 元/每块7没有按规定围蔽施工,每缺或每翻倒 2 米以下围栏以及每缺一盏警示灯300 元/处8工棚没有批准或在危险地方搭建500 元/每处9工棚宿舍有蚊虫的洼积水、或有乱抛烟头落地、物资堆放凌乱、或环境 卫生差的500 元/每处10临时便道、施工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500 元/每处11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500 元/每处12工地的污水、余泥污染围蔽范围以外的地方500 元/每处13余泥堆放违规或物料放在围蔽范围之外500 元/每处14运输车辆没有清洗或其中物料散落市区、无证运输余泥500 元/每处15完工撤场后遗留物料在现场或损坏绿化、市政构筑物和建筑物等500 元/每处16流动清疏车辆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锥筒每缺一个或闪灯每缺一盏200 元/个,盏17电闸开关、机电设备、压力气瓶、消防器材等设备前没有留出通道或吊 挂放置其它杂物300 元/每处18作业场所内有积油、积水或物资堆放脏乱的现场300 元/每处19未取得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手续进行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的30000 元/次20超出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有效期进行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的500 元/天21超出道路挖掘占用许可批准的范围进行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的500 元/平方米22未按标准进行占道施工围蔽,围蔽破损、缺失的3000 元/处23未按规范设置占道施工公示牌和占道施工信息二维码公示牌3000 元/处24未按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道路修复10000 元/次25未按国家、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有关占道施工的其 他要求(除 4.7-4.12 外)3000 元/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专用条款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专用条款附件(6)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六、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八、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九、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廉洁协议发包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为防范双方合同履行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廉洁保证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一、本协议所称的腐败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中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乙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行为,具体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为准。二、甲方严禁己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取贿赂,乙方在收到索贿要求时应明确拒绝并及时举报,并有配合甲方或其上级机关调查的义务,乙方不配合调查的,将视为违反本协议。三、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提供宴请、娱乐活动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服务与便利,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可能影响公正廉洁履职的财物或服务。四、乙方应严格约束参与合同履行的己方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人员审核、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积极配合响应甲方针对合同履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五、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索取、接受与履行合同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廉洁履职的财物或服务。六、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腐败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前述腐败行为,经认定属实的,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予以通报并将乙方纳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采购负面记录企业名单,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金额支付相应违约金。其中:1.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2.金额为100万-1000万元(含)的合同,其中100万元按20%、超出100万元部分按15%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3.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其中100万元按20%、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部分按15%、超出1000万元部分按10%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4.属重复发生的,应另额外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八、乙方为履行合同而配备、派遣、临时聘用、转包等的人员,均视为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应对上述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负责。挂靠行为不被甲方认可,且乙方不得以被挂靠为由改变合同履行的义务主体。九、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举报(电话:020-8771180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腐败行为,乙方主动发现己方工作人员腐败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可与甲方协商减免支付违约金。十、甲乙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腐败行为的,甲方有权以该行为对乙方予以追诉。十一、本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十二、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专用条款附件(7)保密协议甲方: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东城养护所(发包方)乙方:XXXXXX(承包方)甲方委托乙方实施“XXX项目”,有责任和权利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秘密。乙方应加强保密意识并严格遵守以下协议:一、本协议以乙方为责任方,参与项目工作的所有乙方人员为责任人。二、保密内容包括“XXXXX项目”涉及的所有书面资料、电子版资料、数据、图片、照片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资料、项目应用情况、甲方工作场所情况、甲方的内部业务内容。三、对第二点所述的所有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四、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甲方单位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五、服从甲方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工作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它与合同无关的工作。六、乙方在项目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活动存储介质,以及所有书面资料必须由本项目人员使用与保管,不得借给无关人员。七、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公司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名单,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报甲方备案。如有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八、无论乙方今后完成“XX项目”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甲方的工作秘密和技术资料。九、如发生工作秘密和技术资料文档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十、未经甲方单位批准,不擅自进入该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十一、本协议视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十二、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本协议一式XX份,双方各执XX份。甲方: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东城养护所东城养护所(盖章)签约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签约代表:(签章)日期:年月日专用条款附件(8)单位名称(红头)填写文号关于异地(广州市外)来穗企业提供本地完税证明的承诺书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名称:由我司承建的(工程名称)工程(合同编号:),本次申请第次工程款元。现我司承诺保证收到款项后10日内完成增值税本地缴款手续并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第5篇合同通用条款--第5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特殊合同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红线范围内管线迁改及房屋拆迁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品质提升施工总承包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排水工程 绿化工程 隧道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