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招标公告(民丰县叶亦克乡人民政府2025)
项目概况
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27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JR-MFX-2025-01号
项目名称: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3695100
最高限价(元):36951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6951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新建防渗渠2条,总长度约为6.1Km,配套建设分水闸等渠系构筑物。土地平整200亩。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天内完成(实际以约定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7)近三年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投标资格。(8)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9)投标人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相关证照齐备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无不良业绩;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20日至2025年02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的变更、答疑、澄清文件。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谈判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7、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民丰县叶亦克乡人民政府
地 址:民丰县叶亦克乡阿克塔什村富民路5号
联系方式:0903-29683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和田锦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公馆B区19栋
联系方式:0903-25155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莎
电 话:0903-2515565
附件信息:
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招标文件.docx312.8K
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项 目 编 号:HTJR-MFX-2025-01号
竞争性谈判
采 购 人:民丰县叶亦克乡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尹勇
联系电话:0903-2968331
招标代理机构:和田锦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朱莎
联系电话:0903-2515565
2025年02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33
第四章 评审办法 62
第五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4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82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http://www.ccgp-xinji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2 月27日上午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JR-MFX-2025-01号
项目名称: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3695100.00
最高限价(元):3695100.00
采购需求:新建防渗渠2条,总长度约为6.1Km,配套建设分水闸等渠系构筑物。土地平整200亩。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天内完成(实际以约定合同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7)近三年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8)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9)投标人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相关证照齐备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无不良业绩;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20日至2025年02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2月27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不见面开评标系统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的变更、答疑、澄清文件。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谈判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7、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民丰县叶亦克乡人民政府
地 址:民丰县叶亦克乡阿克塔什村富民路5号
联系方式:0903-29683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和田锦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公馆B区19栋
联系方式:09023-25155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莎
电 话:0903-251556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名称:民丰县叶亦克乡人民政府
地址:民丰县叶亦克乡阿克塔什村富民路5号
电 话:0903-2968331
联系人:尹勇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和田锦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公馆B区19栋
电 话:0999-2515565、15292976556
联系人:朱莎
3
项目名称
民丰县叶亦克乡新建渠道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
4
项目编号
HTJR-MFX-2025-01号
5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
6
采购内容
新建防渗渠2条,总长度约为6.1Km,配套建设分水闸等渠系构筑物。土地平整200亩。
7
最高限价
3695100.00元(此采购金额为最高限价,如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8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实际以约定合同为准)
9
质量要求
合格
10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是
□ 否
1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2
报价有效期
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13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14
履约担保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5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充文件
16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文件发售截止之日18点前
17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
从补充文件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18
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7)近三年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8)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9)投标人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相关证照齐备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无不良业绩;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19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报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报价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报价方案。
20
响应报价的范围
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
21
响应报价的次数
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包干总价;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两 轮或两轮以上。
22
进口产品投标
☑ 不允许
□ 允许,产品名目清单:
23
样品
☑ 不需要
□ 需要,样品要求如下:
1.样品:采购文件中带“※”标注的货物为供应商开标时应提供的样品。
2.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3.送样截止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4.送样送达地点: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拒绝接收。
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摆放样品并做好展示,样品不能有供应商的标识及品牌,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
6.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电源线等),届时未能演示的,后果自负。
7.宣布评审结果前,供应商不得将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样品进行整理、装箱或者移动样品的,供应商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移动样品。谈判小组已经确定供应商响应无效或者废标的,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可以进行样品整理、装箱或者撤离展示区,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宣布评审结果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清点、检查和密封样品,由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
24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网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逾期到账或未备注,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谈判保证金: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民丰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丰县支行
账号:30582301040020842
【谈判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2月26日19:30(北京时间),缴纳谈判保证金时应在付款用途里标明项目名称、编号及用途。谈判保证金以进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所支付的费用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同时将电子投标保单或电子回单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凭证的扫描件上须手签写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字样,并放入投标文件中加盖公章。谈判保证金以其进账时间确定其有效性,在规定时间内未进如到指定账户,否则按废标处理。开标前投标单位不需至民丰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保证金收据原件,开标时需携带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须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进行响应性承诺,将其作为附件放在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电子保函”缴纳凭证下一页投标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投标保证金”规定的要求办理缴纳、退款等事宜;开标结束后未中标企业现场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回单递交至民丰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5
响应文件编制
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
2.响应文件分技术文件、商务文件。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响应文件不得加行。
4.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
供应商中标后应按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26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1.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加盖其个人电子印章,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印章。
2.被授权代表人签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7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 云平台”拒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
28
供应商签到及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完成签到,(本项目解密时长为:30分钟,签名时长为:10 分钟)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用“项目采购- 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为同一个CA。
29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时间:2025年02月27日11时00分。
30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02月27日11时00分。
地点: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31
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共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4人。
谈判小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32
评审办法
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第一轮根据投标文件能够详细列明全部技术、工程质量且技术、商务均能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者且可进行下一轮,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投标人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否则视为不能履约做否决投标处理。第二轮报价(或两轮以上)报总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全部技术、工程质量等均能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最低报价的报价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33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个数: 3
34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除供应商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35
本项目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36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36.1
供应商电子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需要使用CA 锁,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并生成 JMBS 格式加密文件,在投标截止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若供应商参与投标, 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 标失败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xinjiang.gov.cn/) 下载专区, 下载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 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 操作系统。如有问题可拨打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7190 进行咨询。
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携带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 锁,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 览器 (建议使用 360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 , 以便开标时在线解密。
5、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JMBS 格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 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 平台”拒收。
6、供应商应按当地交易中心要求递交场地费,在进入评标环节前完成缴费,若不缴纳场地费,则不予进入评标环节。
36.2
定义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相关网站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6.3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 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36.4
多包成交规则
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 / 个包报价,但只能成交/ 个包。
供应商可依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多个包报价。若所投多个包的报价排位均第一,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其中 / 个包成交;其他包参与报价排序,排序第一也不成交,成交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以此类推。
36.5
监督
采购人代表。
36.6
相关费用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采用以下方式:
标准: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计取。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36.7
竞争性谈判文件费
0元
36.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6.9
纸质版投标文件
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须在一周内按谈判文件要求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处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凯旋路57号川亿凯旋公馆B区19栋,所产生的的费用投标单位自理) 。纸质版投标文件可通过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打印生成,应当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涉及二轮及以上报价,投标企业需提供二轮及以上报价的清单纸质版加盖公章【1、份数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死页胶粘本。】
36.10
成交公示及签订合同
1、采购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示。
2、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6.11
其他
1、业绩要求: 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类似三个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指 2022 年 02 月至今,时间以完工证明时间为准),业绩金额大于等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或其他资料)、施工合同(信息必须完整、齐全)及以单位工程鉴定书或者建设单位(或县、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必须清晰,没有修改痕迹,否则本次招标不予认可。
2、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资格: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具有水利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在评标过程中经核查,如投标人本标段拟派项目经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敬请投标人注意!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附评审资格证明红头文件,具有与本项目技术要求相应的技术水平,至少两年相关项目管理经验(需出具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文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在建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在评标过程中经核查,如投标人本标段拟派技术负责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敬请投标人注意!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应取得水利工程质检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应取得水利工程施工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从)业资格。以上人员及委托代理人必须是该投标企业的在职人员。
3、其它要求(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委托代理人)等上述人员应是本单位的人员,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投标文件需要提供项目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复印件。如未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敬请投标人注意!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办水总函[2023]38号文规定,按投标人所投标段建安工程费用的2.5%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单价中。
5、其他要求(2):1、投标以本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为准,具体的技术指标及结构形式应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投标人应认真仔细与设计图纸进行校核,如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技术指标或质量标准与设计施工图不符之处,以设计施工图为准。发包人不会因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或质量标准与设计施工图不符而给予单价或合价调整,也不在另行支付。本项目中各子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明确的工程量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设计施工图不符之处,视同以包含在其他单项费用里面,中标后施工中以此工程单价进行结算。本项目工程保险费已包含在项目总价中。2、本项目不接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指:指潜在的投标人或其拟担任本项目经理最近三年内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等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有经营异常名录的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的。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新水办[2023]389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依法依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以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业绩、信用评价等信息作为我区招标投标工作的依据。4、信用等级以水利部查询为准;拟投入项目班组的人员证件均在有效期之内,否则作废标处理。
6、类似工程: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其过去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评估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和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投标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计取(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中标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约定,中标单位必须在开工之前完成投保,安全责任险足额到位,保险期限覆盖整个施工期)
8、其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使用机械, 能用当地群众尽量不使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加强当地群众务工组织,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本项目采用“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模式实施, 要切实发挥本项目赈济作用, 促进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供应商须知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代理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的,同一品牌的同品目产品,只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报价;
2.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5.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5.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5.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5.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6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8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谈判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报价有效期
4.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4.5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超过采购参数的正向偏离。
8.履约担保
8.1履约担保的形式: 对公转账、银行保函等(按招标人同意的方式缴纳)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总价的10%。
9.采购代理服务费
9.1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旦中标还应承担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计取和按中协价(2013)35号文计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10.采购文件
10.1采购文件的组成
10.1.1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供应商须知;
(6)开标、谈判、成交;
(7)纪律要求;
(8)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9)响应文件格式;
(10)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供应商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10.2.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当地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组成: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1.3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项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谈判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开标时,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12.9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10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15.3.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
15.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采购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17.保证金
17.1保证金的交纳
17.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保证金的退还
17.2.1开标结束后未中标企业将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收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银行回单递交至民丰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成交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谈判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开标、谈判、成交
18.1.开标程序
18.1.1宣布开标纪律;
18.1.2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8.1.3公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8.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8.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8.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8.1.7开标结束。
18.2.开标
18.2.1开标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8.2.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
18.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18.2.5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18.3谈判小组
18.3.1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8.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18.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18.3.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18.3.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18.3.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6谈判小组的职责:
18.3.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18.3.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18.3.6.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8.3.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8.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18.3.7谈判小组的义务:
18.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18.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18.3.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18.3.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18.3.7.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8.3.7.6编写评审报告;
18.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18.3.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18.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18.3.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8.3.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8.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18.3.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18.3.8.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18.3.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18.4评审程序
18.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18.4.2组织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18.4.3资格性审查;
18.4.4符合性审查;
18.4.5技术评审;
18.4.6澄清有关问题;
18.4.7谈判
18.4.8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18.4.9编写评审报告;
18.4.10宣布评审。
18.5评审
18.5.1资格性审查
18.5.1.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18.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 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供投标单位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记录,如三年内有不良记录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从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18.5.1.3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代理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的,同一品牌同品目产品只允许一个供应商参加报价,产品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报价的,制造商响应有效,代理商响应无效;不同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品目产品报价的,按照各代理商提供《产品授权书》的时间先后顺序认定,先获得《产品授权书》的响应有效,后获得《产品授权书》的响应无效,时间相同时由谈判小组现场抽签决定。
18.5.2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谈判小组审核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裁定。
18.5.4技术评审
18.5.4.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报价供应商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及服务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18.5.4.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响应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谈判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以及各响应文件情况,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采购文件标准确定统一谈判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谈判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谈判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谈判供应商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谈判。
18.5.4.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响应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谈判小组应根据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响应报价,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标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
18.6澄清有关问题
18.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6.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18.6.3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18.7谈判
18.7.1谈判前,谈判小组应核实供应商对统一谈判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是否全部承诺或者确认。
18.7.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8.7.3谈判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超过二轮报价的由谈判小组现场集体决定,但最后一轮报价前必须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最后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予以废标。中标供应商需提供二次报价清单。
特殊情况及处置:(1)采购范围变化且总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2)采购货物的市场价格明显降价的;(3)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4)最后一轮报价中最低报价相同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继续报价。
18.8成交
18.8.1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8.8.2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上述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确定排序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18.8.3采购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谈判小组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各供应商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8.8.4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须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或者采购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的,其原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供应商响应报价与保证金之和,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18.8.5谈判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8.8.6优先成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必须给予优先成交:
18.8.6.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报价,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其最终报价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价格最低或与最低价相同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8.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18.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相关媒介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8.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8.10.1响应报价高于采购最高限价的;
18.10.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8.10.3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8.10.4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8.10.5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8.10.6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8.10.7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8.10.8报价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8.10.9报价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18.10.10谈判小组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报价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18.10.11谈判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8.10.1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18.10.13代理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的;
18.10.14采购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响应文件中的;
18.10.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18.10.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决定。
18.11废标
18.1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8.11.1.1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8.1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8.11.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18.11.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8.11.1.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8.11.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8.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8.12.1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
18.12.1.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18.12.1.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8.12.2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8.12.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8.13违法违规情形
18.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8.13.1.1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8.13.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8.13.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8.13.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8.13.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8.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8.13.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13.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8.13.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8.13.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13.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8.13.2.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8.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8.13.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8.13.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
18.13.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8.13.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8.13.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
18.13.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谈判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8.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14.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8.1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8.14.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9.质疑
19.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9.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9.2.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9.2.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19.2.3提出质疑的日期。
19.3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9.4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9.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9.6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20.投诉
2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20.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20.2.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2.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0.2.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
20.2.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20.2.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20.2.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20.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0.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0.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0.4.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20.4.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0.4.4提起投诉的日期。
20.5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0.6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0.7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21.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m
6108.00
一
农渠1
m
3260.00
1
渠道工程
m
2640
1.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1885.72
1.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9894.76
1.3
C30F200W6现浇砼渠底板
m³
110.86
1.4
C30F200W6现浇砼渠边板
m³
498.87
1.5
C30F200W6现浇砼压顶板
m³
166.29
1.6
C30F200W6现浇砼隔墙
m³
9.36
1.7
高压闭孔板
m³
4.14
1.8
双组份聚氨酯
m³
1.03
1.9
8mmSBS改性油毡
m2
1108.59
1.10
砂砾石垫层
m³
2272.61
1.11
模板
㎡
1866.94
2
渠系建筑物
2.1
节制左分水闸
座
55
2.1.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3923.25
2.1.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1569.30
2.1.3
C30F200W6现浇砼墩
m³
359.57
2.1.4
C30F200W6现浇砼底板
m³
30.95
2.1.5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110.71
2.1.6
C30F200W6现浇砼扭面
m³
303.19
2.1.7
651止水
m
363.83
2.1.8
模板工程
㎡
2413.27
2.1.9
砂砾石垫层
m³
220.49
2.2
渠下涵
座
5
2.2.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590.78
2.2.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413.55
2.2.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25.73
2.2.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25.25
2.2.5
DN1000涵管
m
40.00
2.2.6
两毡三油
㎡
2.83
2.2.7
模板工程
㎡
152.96
2.2.8
砂砾石垫层
m³
54.26
2.3
6m涵桥
座
1
2.3.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20.68
2.3.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14.47
2.3.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1.61
2.3.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2.35
2.3.5
DN600涵管
m
6.00
2.3.6
两毡三油
㎡
0.25
2.3.7
模板工程
㎡
11.89
2.3.8
砂砾石垫层
m³
2.47
2.4
8m涵桥
座
2
2.4.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55.13
2.4.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38.59
2.4.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3.23
2.4.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6.38
2.4.5
DN600涵管
m
16.00
2.4.6
两毡三油
㎡
0.75
2.4.7
模板工程
㎡
28.83
2.4.8
砂砾石垫层
m³
6.70
2.5
10m涵桥
座
1
2.5.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34.46
2.5.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24.12
2.5.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1.61
2.5.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4.03
2.5.5
DN600涵管
m
10.00
2.5.6
两毡三油
㎡
0.50
2.5.7
模板工程
㎡
16.93
2.5.8
砂砾石垫层
m³
4.23
2.6
14m涵桥
座
1
2.6.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48.24
2.6.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33.77
2.6.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1.61
2.6.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5.71
2.6.5
DN600涵管
m
14.00
2.6.6
两毡三油
㎡
0.75
2.6.7
模板工程
㎡
21.97
2.6.8
砂砾石垫层
m³
6.00
二
农渠2
1
渠道工程
m
2402
1.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3055.87
1.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14146.44
1.3
C30F200W6现浇砼渠底板
m³
100.89
1.4
C30F200W6现浇砼渠边板
m³
554.89
1.5
C30F200W6现浇砼压顶板
m³
151.33
1.6
C30F200W6现浇砼隔墙
m³
9.77
1.7
高压闭孔板
m³
4.25
1.8
双组份聚氨酯
m³
1.06
1.9
8mmSBS改性油毡
m2
1008.88
1.10
砂砾石垫层
m³
2345.65
1.11
模板
㎡
1779.33
2
渠系建筑物
2.1
节制左分水闸
座
49
2.1.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2724.89
2.1.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1089.96
2.1.3
C30F200W6现浇砼墩
m³
102.33
2.1.4
C30F200W6现浇砼底板
m³
27.27
2.1.5
C30F200W6现浇钢筋混凝土工作桥
m³
2.83
2.1.6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101.47
2.1.7
C30F200W6现浇砼扭面
m³
240.79
2.1.8
651止水
m
355.01
2.1.9
模板工程
㎡
1424.06
2.1.10
砂砾石垫层
m³
196.44
2.1.11
钢筋制安
t
0.26
2.2
渠下涵
座
4
2.2.1
土方开挖Ⅱ类土
m³
472.63
2.2.2
土方回填Ⅱ类土(压实度0.93)就近取土30m
m³
330.84
2.2.3
C30F200W6现浇隔墙
m³
20.59
2.2.4
C30F200W6现浇砼支墩
m³
20.20
2.2.5
DN1000涵管
m
32.00
2.2.6
两毡三油
㎡
2.26
2.2.7
模板工程
㎡
122.37
2.2.8
砂砾石垫层
m³
43.41
三
土地平整
场地平整(人工捡石,修整)
亩
200.00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安装
一
农渠1
1.1
平板***0.5m*0.5m(110扇)
t
3.45
1.2
启闭机安装0.5t
套
110.00
二
农渠2
1.1
平板***0.8m*0.5m(49扇)
t
2.46
1.2
平板***0.5m*0.5m(49扇)
t
1.54
1.3
启闭机安装0.5t
套
98.00
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二
施工交通工程
砂砾石路面施工道路(永临结合)30cm砂砾石
km
3.3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7.工程单价汇总表。
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6.工程单价计算表。
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10.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第四章 评审办法
1.评审附表
1.1资格审查
序号
投标文件审查及响应性
(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是否合格
是否合格
是否合格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连续三个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7
近三年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8
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9
投标人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相关证照齐备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无不良业绩;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在另一在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10
是否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11
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评审结果“ √ ”表示合格;“ × ”表示不合格,一项不合格为无效投标处,如不合格,请在结果中写明原因。
1.2符合性评审标准
项 目
评 审 内 容
投标 人 1
投标 人 2
投标 人 3
投标 人 N
符 合 性 评 审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投标文件是否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3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报价是否高于采购预算价;
6
投标人是否有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伪造证明文件等虚假投标的;
7
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是否有偏离情况的;
8
投标文件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9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10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是否一致;
11
投标报价是否为唯一报价,有多个报价时是否明确有效力的报价;;
12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结论:合格/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如果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评标委员会将认定整个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废标,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评审方法
采用的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轮(或两轮以上)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3.评审标准
3.1初步评审标准
3.1.1资格性审查:评标办法前附表
3.1.2符合性审查: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审程序
4.1初步评审
4.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9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4.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汇总价不一致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4)提供虚假资料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5)供应商在开标时资格审查时递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原件,其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其中委托代理人均为同一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
(6)谈判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7)供应商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9)一个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
4.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2详细评审
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进行二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响应文件内报价,第二轮报价所有供应商同时报价。以最后一轮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谈判小组推荐报价最低的三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由招标人确定一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3、谈判结束,主持人公布谈判结果。
4.4、谈判中的注意事项:
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5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具体以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备份。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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