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招标公告(泰安市中心医院2025)



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委托,就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DY-2025-02-01 项目名称: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80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报价;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2月19日08:30至2025年2月25日16:30(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谢过城街123号)。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20613032@qq.com),邮件主题命名格式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并打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填报领取磋商文件登记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文件成功不代表评审现场通过资格审查。获取文件成功后,供应商需在云招采平台(https://www.zhwlsys.com/)注册账户(选择无需审核模式),经提交相应材料开通账号。待响应文件制作完毕后将加盖公章扫描件上传至云招采平台(https://www.zhwlsys.com/),操作流程详见磋商文件最后一页。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3日14:3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2、递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地点:泰安市中心医院(党校院区)北楼三楼306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3月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泰安市中心医院(党校院区)北楼三楼306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泰安市中心医院官网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 地 址:泰安市龙潭路24号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538-6298227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泰山区谢过城街123号 联 系 人:曹老师 李老师 联 系 电 话:18553869380、18653856300、0538-6269002 九、监督机构 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纪检监察科。
XDY-2025-02-01-磋商文件--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2.18.doc

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DY-2025-02-01采购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29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34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35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38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委托,就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DY-2025-02-01项目名称: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5.8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报价;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2月19日08:30至2025年2月25日16:30(节假日除外)。2、地点: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谢过城街123号)。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将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20613032@qq.com),邮件主题命名格式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并打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填报领取磋商文件登记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获取文件成功不代表评审现场通过资格审查。获取文件成功后,供应商需在云招采平台(https://www.zhwlsys.com/)注册账户(选择无需审核模式),经提交相应材料开通账号。待响应文件制作完毕后将加盖公章扫描件上传至云招采平台(https://www.zhwlsys.com/),操作流程详见磋商文件最后一页。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3月3日14:30(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2、递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地点:泰安市中心医院(党校院区)北楼三楼306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3月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泰安市中心医院(党校院区)北楼三楼306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泰安市中心医院官网八、联系方式采购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地址:泰安市龙潭路24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538-6298227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谢过城街123号联系人:曹老师李老师联系电话:18553869380、18653856300、0538-6269002九、监督机构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纪检监察科。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本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指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2.1.1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项目4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25.80万元;首轮报价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5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报价;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6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以下内容制作在响应文件中。 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制作响应文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营业执照;2、参加报价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财务状况;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的声明;7、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若公示期间认定证明材料为虚假的,则取消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计入不良行为纪录。7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8提出磋商文件答疑时间2025年2月25日17时00分。9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10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11投标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2投标保证金不缴纳。13报价范围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1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不允许。15响应文件电子 版内容:同纸质响应文件;份数:1份;格式:PDF、DOC或XLS等;介质:U盘;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盖章电子版响应文件同时网上递交至云招采平台,网址:www.zhwlsys.com。16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17响应文件装订1、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三部分;2、响应文件为A4幅面,装订成册。18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分包制作。19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递交时间:2025年3月3日13时30分起至14时30分止。截止时间:2025年3月3日14时30分。地址:泰安市中心医院(党校院区)北楼三楼306会议室。20响应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21磋商时间、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22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23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24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25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6成交供应商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名。27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服务期满半年后,完成两次门诊、住院患者测评,一次员工测评后,提供两次门诊、住院、1次员工测评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50%款项;服务期结束甲方付合同金额的40%款项;无任何争议纠纷的,剩余款项10%,服务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如乙方未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付款时扣除。28监督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纪检监察科。29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的服务类60%收取。成交供应商应自本项目成交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收费标准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泰安分行账 号:1604015419245001602备注: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代理费。31解释权本磋商文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2.1.2当事人2.1.2.1采购人:系指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1.2.3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东岳联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1.3磋商依据及原则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1.3.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3.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1.3.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2.1.4合格的供应商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2.1.4.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2.1.4.5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2.1.5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2.1.7踏勘现场2.1.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2.1.8答疑2.1.8.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网上公告。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2.1.9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2.1.10其他条款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1.2.2磋商文件2.2.1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2.2.1.1竞争性磋商公告;2.2.1.2供应商须知;(1)总则;(2)磋商文件;(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6)唱价、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及废标;(7)纪律和监督;(8)质疑与投诉;2.2.1.3评审办法;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2.1.7响应文件格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2.1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磋商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所有条款。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五日前,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2.2.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2.3.1报价2.3.1.1报价的范围: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报价无效。2.3.1.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报价无效。2.3.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填写。2.3.1.6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报价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签字确认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3.1.7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2.3.1.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2.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2.3.3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其报价无效。2.3.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2.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供应商报价必须电脑打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报价无效。2.3.5.3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按包号分别密封。2.3.5.4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详见第二章须知前附表。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响应文件,其报价无效。2.3.6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2.3.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2.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5.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5.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包含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按照包号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开标截至时间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2.2证明材料部分(包括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2.5.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4唱价时间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2.5.5唱价地点唱价地点: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2.6唱价、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及废标2.6.1唱价2.6.1.1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2.6.1.2唱价在磋商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否则,责任自负。2.6.1.3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处理,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争议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2.6.1.4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6.1.5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3)违反磋商纪律的;(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2.6.1.6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2.6.1.7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6.2磋商小组2.6.2.1磋商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2.6.2.2评审专家的抽取(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2.6.2.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2.6.2.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6.2.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6.2.6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6.2.7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6.2.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2.6.3评审程序(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2)推荐磋商小组组长;(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6)澄清有关问题;(7)磋商;(8)最后报价;(9)综合评分;(1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1)编写评审报告。2.6.4评审2.6.4.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信誉、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磋商文件中事先规定。2.6.4.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6.4.3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2.6.5澄清2.6.5.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5.2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磋商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2.6.6定标2.6.6.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6.6.2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2.6.7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2.6.7.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6.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8报价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4)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磋商会议或参加磋商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7)超出经营范围报价;(8)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9)报价有效期、服务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0)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1)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12)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3)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服务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4)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5)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16)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7)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9)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0)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2.6.9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2.6.10特殊情况处置程序2.6.10.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2.6.10.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2.6.10.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6.11违法违规情形2.6.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6.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2.6.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6.11.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6.12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6.13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6.13.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2.6.13.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6.2.7纪律和监督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7.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7.2.8质疑与投诉2.8.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3)提出质疑的日期。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部门投诉。2.8.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部门投诉。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督部门不予受理。3.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3.1.3.1相关要求3.1.1“类似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项目业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3.1.2技术文件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磋商小组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3.2评审过程3.2.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3.2.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3.2.3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3.2.3.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所投相关服务等,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3.2.3.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3.2.3.3磋商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或者未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3.2.3.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3.2.4磋商3.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顺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2.5最后报价3.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且不得高于首轮报价。3.2.5.2磋商实行2轮报价法,第2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公开唱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3.2.6综合评分3.2.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由磋商小组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3.2.6.2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得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3.2.7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2.8第一成交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可重新采购。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3.3.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评分因素价格部分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总分值分值207461003.3.2价格部分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20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100,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3.3.3技术文件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技术响应25投标的技术性能、参数、标准、规格符合全部要求得基本分25分,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实施方案20对项目总体服务方案、进度安排、实施队伍配备、质量保障措施、安全措施五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每存在一处不清晰、不完整、缺乏针对性扣0.5分,扣完为止。设计方案15从对项目的理解、需求分析、数据对接、兼容性设计、安全设计共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每存在一处不清晰、不完整、缺乏针对性扣0.5分,扣完为止。售后服务方案10对售后服务体系、响应时间、服务人员配备、备品备件、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五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每出现一处不清晰、不完整、缺乏针对性扣0.5分,扣完为止。培训方案4对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两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每存在一项不清晰、不完整、不合理、缺乏针对性或瑕疵扣 0.5分,扣完为止。3.3.4商务文件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商务文件企业业绩4供应商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有一项加1分,满分4分。注:以上合同制作在响应文件中,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得分。合理化建议2根据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完善、详细的合理化建议,每有一条得1分,本项满分2分。未对该项内容未进行描述的不得分。3.3.5其他部分3.3.5.1本项目对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磋商时,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3.5.2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注: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3.5.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合同编号:甲方(采购人):乙方(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项目(项目编号:)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通知书(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项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序号项目数量123456四、合同价格:大写:(小写:),合同金额为完税价,已含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质保、人工、接口等与本项目正常运行有关的全部价款,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五、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服务期满半年后,完成两次门诊、住院患者测评,一次员工测评后,提供两次门诊、住院、1次员工测评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50%款项;服务期结束甲方付合同金额的40%款项;无任何争议纠纷的,剩余款项10%,服务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如乙方未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付款时扣除。六、服务期限、地点1、服务期限:2、服务地点:。七、服务质量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及甲方需求,并由有专业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服务及验收标准详见服务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服务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2、服务期内,乙方提供所有服务、设备、部件、耗材等质保服务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3、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如运输、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养等出现的一切事故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安全、人身、财产损失及意外事件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人员因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人员应对维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安全措施。5、为确保服务到位,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对不按照本项目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费用,且有权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6、乙方所配备服务人员坚决服从甲方领导,听从甲方安排,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对于不服从任务分配、玩忽职守的,乙方须无条件更换人员,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7、因乙方对所配备的服务人员培训、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甲方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乙方责任。8、乙方应具备执行数据库灾备、保密等方案以及数据安全综合保障措施,以保障数据安全。如因硬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数据库系统损坏情况的发生,乙方有责任到现场,利用备份或现有介质文件恢复系统数据;如有数据泄露等其他情况发生,乙方有责任到现场,溯源核查并采取措施整改,保证系统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乙方对承担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备份与保存、保密等义务。八、知识产权乙方提供的设备、工料、材料、产品、附件等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获得,乙方应当保留相关手续资料备查。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设备、工料、材料、产品、附件等,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的情形;如有第三方为此提出索赔时乙方应进行答复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九、违约条款1、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互不承担责任。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中承诺的服务条款履行服务,每违反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3、如乙方未能在实施周期内安装调试或甲方验收不合格或乙方未能在维保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4、乙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全部损失。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诺保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各种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罚款、因诉讼等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或担保费、交通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通讯费等费用。6、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保,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7、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自应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违约金、损失等款项。8、乙方产品、软件及服务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十、最惠待遇乙方在此承诺,在同等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货物种类、数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及其它与交易相关之事宜)将以最优惠之价格及条件提供甲方本合同项下服务、设备等。乙方在同等情况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之价格、利益或条件等比提供给甲方更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依此更优之服务价格、利益或条件等提供服务、设备等或退还差价。十一、保密义务1、乙方基于招投标以及签订履行本合同等所获取的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企信息、网络数据、数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信息,乙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并妥善保管(如需乙方保管或在第三方储存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设备、软件产生的数据资产,归甲方所有,不得私自变卖或它用。2、乙方对上述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甲方、相关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乙方不得自用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公开信息、数据等,不得非法收集、保存、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甲方利益的行为。3、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雇员、工作人员、代理商、合作伙伴等遵守本条款承担保密义务,如违反本条款致使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4、双方均同意甲方不再因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十二、争议的解决因执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十三、其它1、甲方指定(电话号码:)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通知等。乙方指定(电话号码:)为联系人,负责接收甲方的通知、决定等,甲方的通知、决定等联系人收到视为乙方收到。2、本合同订立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乙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且甲方已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乙方是在充分理解、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签署合同。3、本合同底部甲、乙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和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送达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寄送到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即为送达。4、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代理机构壹份。甲方(盖章):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乙方(盖章):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地址:泰安市龙潭路24号地址:电话:0538-6298227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5.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5.1服务期限一年。5.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78.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8.1.6.1项目说明6.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6.1.2本项目共分1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8.2.6.2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服务要求通过第三方调查和数据解析服务,真实了解医院患者及员工满意度和医院品质现状,利用信息化自动分析功能查找医院品质短板和漏洞,为医院品质管理提供智能决策和优先改进选择,科学系统的掌握医院各临床科室品质详情,进一步完善医院绩效考评体系,同时为医院提供品质提升改进效果实时监测、管理和记录功能。(一)数据采集1.采用信息化手段,为医院提供医患体验及满意度数据采集服务。测评对象采集次数测评方式门诊4现场采集住院4现场采集员工1二维码采集2.具有独立的采集终端和采集软件系统,数据采集为保证真实客观,应具备录音、拍照、人脸识别、GPS定位等功能。全部数据应具备可溯源性,随时备查。3.具有科学的抽样体系,能根据医院规模、科室数量、就诊人次等具体信息测算出样本量;保证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抽样数学模型和抽样比例经国家专业统计学机构验证,抽样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测评结果信度效度符合统计学要求。单次门诊和住院患者测评有效样本量不少于2500人,员工测评覆盖比例不少于60%。4.调查问卷设计科学合理,须经过统计学信度验证,并符合和对应国家对于医院建设管理的标准要求,测评指标涵盖医院管理各主要流程和质控要点。5.调查内容要能够反映医院的的服务流程环节、诊疗质量、护理质量、患者安全、服务效果、辅技支持、后勤保障、就诊环境、医德医风等多方面品质状况;员工测评要能准确反映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职业认同等方面品质状况。(二)数据分析1.数据统计分析方法:需对所有调查结果进行单项的描述性统计,包括但不限于频率、比率、均值等。采用的统计学分析方法,包括单因素分析(如运用t检验/方差分析/卡方检验,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的患者满意度差异进行分析)、多因素分析(如以总体满意率为因变量,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项目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重要程度矩阵分析(如根据各项指标权重和得分情况绘制四分位图,找出优先改进项目)等。2.数据可视化分析方法:调查数据需应用图表进行直观表达,包括但不限于饼图、柱状图、折线图、条形图、散点图、雷达图、矩阵图、热力图、控制图等。3.数据对比分析方法:调查数据分析需对能够排序的所有指标进行病区之间的排序与比较分析。4.数据校验审核要求:应具备完备的测评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校验管理流程和组织体系,有效确保医院调查数据的信息科学客观、真实有效,并在调查结束后出具数据信效度的校验报告。(三)调查报告1.每次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为医院出具纸质及电子版专业分析报告。报告内需提供医院和全国同等级医院均值对比情况。纸质报告一式3份。测评报告次数单次份数门诊患者满意度测评报告41住院患者满意度测评报告41员工士气指数测评报告112.报告内容:报告结构完整、合理,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名称、目录、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相关名词解释等;报告正文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基本情况描述,包括调查时间、调查对象、样本量、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来源、费用类别等;调查结果,包括总体结果、各指标、各环节、各模块、各科室/病区调查结果,与历史对比分析,优先改进矩阵分析,患者开放性意见建议,存在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等。(四)专家培训咨询邀请患者体验专家为医院提供患者体验数据解读服务1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解读、品牌形象塑造、服务产品设计、流程优化、规范服务礼仪、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等内容。培训内容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4版)》《医学人文关怀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等文件要求。针对测评发现的问题,目前医院管理现状,规划内训师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及目标,集中进行培训,培训成果包括相关培训内容课件、服务管理手册、部门可视化标准手册、考核办法、持续改进意见等。专项培训不少于6课时。(五)平台登录提供智慧管理云平台PC端和移动端:实现多种途径平台登录,方便采购人在多种场景上使用,可开展满意度及患者体验数据分析、改进提醒、权限管理等管理工作。(六)信息安全1.客户端及服务器端程序支持包含64位windows操作系统在内的主流操作系统。2.根据医院的业务特点和用户认知程度不同,提出系统而有效的培训方案,提供完整的操作说明文档。发放包含但不限于PPT、Word格式的使用手册。3.在服务期限内提供7*24小时的售后响应热线。对云平台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包括:软件适应性修改及升级、数据存储及扩展、运行安全保障、数据备份管理、负载均衡、日常管理等运维服务项目。4.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技术为甲方提供医患体验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应用和持续监测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5.有数据库灾备方案,保障数据安全。6.根据院方“云平台”的账户使用数量及账户权限控制需求,提供云平台账户。7.若医院有后续需求,可将完整的有效原始数据提供给医院,医院可自行决定用于分析、课题申报或学术研究。8.回访过程全程录音,所有数据和资料在合作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以上,并保证安全性,并能随时调取以便配合医院复核。9.在合同期内免费不定期对产品技术升级。10.提供数据库内医院数量及版权证书。二、智慧医院建设1.涉及到满意度调查的系统功能达到智慧服务评级的四级标准。2.掌医、自助、PC端等多种方式可进行满意度调查。9.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7.1报价部分报价部分目录1、首轮报价一览表;2、首轮报价明细表;3、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格式自拟)。首轮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首轮总报价小写: (元),大写:_ 服务期限 对磋商文件认同程度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首轮报价明细表序号服务名称品牌(若有)规格型号(若有)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2345678合 计 (元)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7.2商务部分商务部分目录1、采购诚信承诺书;2、报价函;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4、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5、供应商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8、财务状况;9、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0、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的声明;12、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采购诚信承诺书(采购人):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磋商,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采购秩序;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招标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磋商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函(采购人):(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采购,为此,我方就本次报价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关系。5、响应文件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日历日。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供应商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报价、磋商、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期限:。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本授权委托书自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特此声明。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部门:职务: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项目名称:姓 名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备注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时间合同金额(万元)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注:后附合同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是否响应供应商的承诺或者说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非中小企业可不提供此证明)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非监狱企业可不提供此证明)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此证明)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务状况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不用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101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1、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2、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4年6月份至磋商截止时间前任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特此承诺。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供应商全称:(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①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上述《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供应商可提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以及最新要求。如因“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暂停政府采购供应商查询功能,供应商应按照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第4条要求提供本单位2024年6月份至磋商截止时间前任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的声明(采购人名称):我公司参加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作出响应并递交了响应文件。我公司具备履行该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能力,成交后能够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1)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供应商情况介绍;(3)合理化建议;(4)磋商文件其他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注:以上文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7.3技术部分技术文件目录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3、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服务响应表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项目名称:序号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产地备注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中技术文件打分明细制作。注:以上文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响应文件封面及密封包装格式【正/副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日期:二〇年月日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响应文件封口格式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公开报价时间)之前启封投标告知书为保证开评标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向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做出以下告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供应商应在标有供应商名称及要求加盖法人章的地方盖章或签字);(8)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9)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10)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11)投标有效期、交货期、质保期、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2)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处未签字或盖章;(13)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14)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15)评审期间,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16)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例如:a.投标单位报价呈现规律性;b.同一人员出现在两家不同单位的标书中;c.存在招标文件混装情况,即甲公司相关材料封装至乙公司文件中;d.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或投标文件制作特征码一致;e.投标文件异常一致;f.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关联关系等。(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供应商廉洁承诺;我单位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泰安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附属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山医养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及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做到合法依规投标,不以任何理由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如违反法律法规、院方各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各项规定弄虚作假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与其他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关联关系、标书文件制作特征码或标书上传IP一致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被发现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即视为投标无效,由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应赔偿因此对院方造成的损失。情况严重者院方可追究我单位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一律进入“黑名单”,并自愿承诺在五年内不直接或间接参与院方招投标活动。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附件一:下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网上招标报名须知报名流程:第一步:进入官网(https://www.zhwlsys.com/)点击注册,并在公司介绍中在原有基础上,额外加入“泰安市中心医院电子招标”说明;(选择无需审核模式)第二步:将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加盖公章扫描后,登录网站www.zhwlsys.com平台,点击左侧“招标管理-招标项目”,选择对应招标单位及招标项目;第三步:网站填报投标信息,填写加密信息(请妥善保管加密密码),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必须加密),资质证书等(必须不加密)(请对保密文件及保密信息进行加密,遗失无法找回,若因投标人保管不善造成密码丢失或保密信息泄露,由投标人及投标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开标前招标代理公司对投标信息进行排查,有异常情况立即终止开标,并进入医院负面清单。第四步:点击界面“保存所有信息”,核对所有信息及文件信息,核对无误,点击“提交报名”(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内提交审核,超出时间将无法提交,视为投标公司放弃报名)。第五步: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请公司授权代表于开标当天携带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授权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参与现场开标,现场签到时,上传身份证信息,注意身份证号码填写,如出现错误将影响2轮报价)特别提醒:加密密码必须熟记,开标现场必须提供请勿上传空白文档及自行对文件进行加密(空白文档将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该标项)完成第五步网上报名才最终完成。网站操作问题请联系:400-8881345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三方医患体验智能管理及品质提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