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 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招标公告(长春市朝阳区前程街道办事处2025)



项目概况:
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0号;
项目名称: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77901.39元;
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前程街道辖区范围(辖区面积55.7平方公里,人口4.5万人,5个行政村,4个社区,11个小区216个栋、790个单元)内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城市乱象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牌匾等工作。(按照计量和实际发生结算)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4.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4.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4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
4.5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参加投标。
4.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2月25日8时30分至2025年03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须现场递交开标一览表、电子版(U盘)、纸质版投标文件,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前程街道办事处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长沈路13555号
联系方式:0431-816227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华荣泰A座1505室
联系方式:姜翠,17743014125(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翠
电 话:17743014125(办公电话)

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doc468.6K

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0号采购人:长春市朝阳区前程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9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0第五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要求57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0号;项目名称: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977901.39元;最高限价:折扣系数100%;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前程街道辖区范围(辖区面积55.7平方公里,人口4.5万人,5个行政村,4个社区,11个小区216个栋、790个单元)内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城市乱象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牌匾等工作。(按照计量和实际发生结算)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4.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4.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4.5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参加投标。4.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2月25日8时30分至2025年03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五、开启时间: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须现场递交开标一览表、电子版(U盘)、纸质版投标文件,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朝阳区前程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长沈路13555号联系方式:0431-816227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华荣泰A座1505室联系方式:姜翠,17743014125(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姜翠电话:17743014125(办公电话)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前程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长沈路13555号           联系方式:0431-81622740 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华荣泰A座1505室           联系方式:姜翠,17743014125(办公电话)           3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汽开区前程街道2025年度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项目招标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0号4磋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程街道辖区范围(辖区面积55.7平方公里,人口4.5万人,5个行政村,4个社区,11个小区216个栋、790个单元)内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城市乱象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牌匾等工作。(按照计量和实际发生结算)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提供优质服务9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10*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4.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4.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4.5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并通过后方可参加投标。4.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投标疑问的提交:书面形式。接受通过“政采云”及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13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4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清晰后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15踏勘现场不组织16*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60天(日历天)17磋商保证金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网页截图。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转账、电汇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应当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5000元整;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收款人全称: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账  号:4200222709200155542※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1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022年至今 19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至今 20*投标文件数量纸质版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二份(U盘拷贝),须在开标现场递交后完成签到。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各供应商使用 CA 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响应无效。21*装订要求装订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的装订要胶装,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22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一式2份。U盘拷贝。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23封套上写明采购编号: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4递交文件地点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收件人:吉林省擎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纸质文件提交开始时间:2025年03月11日12时30分纸质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11日13时00分25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随机抽取。2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否。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2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8*报价方式预算金额:977901.39元最高投标限价:折扣系数100%;投标人按折扣系数进行报价,报价区间为0-100%,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9*付款方式服务期内,工程量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服务款项。乙方依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向甲方报送结算书,结算书价格依据吉林省最新定额标准进行计费。甲方依据结算金额6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剩余40%待工程全部竣工,经财审中心审定后的最终审定值结合折扣系数为最终结算价格,甲方收到财审中心审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项。若甲方先行支付60%工程款超出财财审中心最终结算价格,超出部分金额由乙方如数返还甲方。甲方支付工程款之前需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0*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3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6)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在投标文件内。第(5)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项目属于建筑业。按照财政部财库[2022]19号、[2020]46号、[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33“*”条款1.在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的主要条款用“*”表示,这些主要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否决其投标。2.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做出补偿。34磋商程序:1、本项目开标采用“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供应商须到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供应商应提前安排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准备设备及CA锁,按主持人要求按时完成远程解密响应文件。 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3、供应商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如CA锁获取、使用、响应文件远程解密等问题,可在截止时间前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及时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以免影响其参与。35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3.1.(二)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磋商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磋商,经过磋商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3.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含各种所有制结构);(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此项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招标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投标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招标清单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1.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竞磋函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报价一览表四、磋商保证金五、资格审查材料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七、技术方案部分八、其他资料报价3.1.1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内容”的要求填写相应报价。4.保证金(如有)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磋商截止日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4.2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日后到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退出竞争性采购的;(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遵守保证金要求的说明函,如出现违反上述条款时须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失信处罚,本说明函要求格式自拟,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3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凡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4.5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扣除成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凭签订的合同原件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6办理保证金退还时需提供供应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将该复印件扫描后邮件发给招标代理公司的联系人。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招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1供应商应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2份(U盘),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6.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6.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标袋中,且在标袋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磋商报价表和电子文件分别单独装在信封中,密封后与磋商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1.2所有标袋上均应:(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2)供应商单位名称(3)“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或“磋商报价表”。(4)XXXX年XX月XX日之前不得启封(5)在标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将有权利拒收。2、截止期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2.2招标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和供应商受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3.2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3.3在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3.4从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响应性评审。资格、响应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磋商评审细则》。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4.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1.6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磋商评审细则》,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8.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9.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磋商评审细则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开始时,监督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确定中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束时,监督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三)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性审查。评委会全体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2、符合性评审。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直接确定中标人按国家《政府采购法》第41条第1款关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出现相同最高分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及投标报价都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六)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附表1资格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标准评审结论(√/×)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资质要求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提供原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与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新版安全许可证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内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证书及无在建承诺书,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注:吉林省内供应商启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的,信息的真伪由评标专家通过登录“吉林省建设工程安管人员管理系统”–证书查询(http://jy.jlsjsxxw.com:8071)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5财务状况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中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6供应商中小企业类型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视同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8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附截图并加盖鲜章);(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第(3)、(4)项提供相关网站查询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资格审查小组现场查询;第(1)、(2)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企业公章的承诺书。9其他要求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响应文件内附企业资质有效信息登记查询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2符合性评审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预算5投标文件没有甲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7投标书关键内容没有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人未报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9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未出现重大偏离10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11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予以否决的情形结 论备注:打“√”为合格,打“×”为不合格。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3详细评审表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商务部分20分磋商报价得分10分(1)评标基准价:经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2)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3)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10%企业业绩3分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计1分,最多得3分。注:须提供同类或类似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项目经理业绩2分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有同类或类似工程管理经验,每有一项计1分,最多得2分。注:提供同类或类似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须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计分。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人员配置和岗位职责5分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职责划分明确,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人员配置和岗位职责划分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清晰合理,能充分满足项目要求得5分,较清晰合理,较能充分满足项目要求得3分,基本清晰合理,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2分,无不得分。技术方案部分7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3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1分;无不得分。拆除、垃圾清运及倾卸处置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拆除、垃圾清运及倾卸处置服务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7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4分;无不得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7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4分;无不得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7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4分;无不得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7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4分;无不得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3分;内容有缺失、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备可行得1分;无不得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5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3分;内容有缺失、合理性有待考证,不具备可行得1分;无不得分。雨季、冬季施工方案5分雨季、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为完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可行得3分;内容有缺失、合理性有待考证,不具备可行得1分;无不得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5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进行比较,设备充足、先进,进场计划合理得5分,设备能满足项目要求、较为先进,进场计划有一定的合理性得3分,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功能落后老旧,进场计划不合理得1分;无不得分。劳动力安排计划5分劳动力安排计划进行比较,计划合理、满足本项目要求得5分,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得3分;计划有严重的缺陷、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分;无不得分。其他因素部分10分优惠条件5分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5分止。服务承诺5分供应商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承诺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5分。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内容以签约时的合同为准)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内容作出承诺,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自拟。4.2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行编制)一、竞磋函{采购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的采购项目编号为{采购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方经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服务需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折扣系数的报价,按上述合同条件、要求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合同签订时间内提供优质服务。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选,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5、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60天6、采购人不对任何供应商参加本磋商项目过程中进行经济补偿供应商:(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地址: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供应商: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竞磋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报价一览表磋商报价函(首次)项目名称:投标单位 施工企业等级 磋商报价(折扣系数) 质量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优惠条件有/无服务承诺有/无备注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报价函中的内容一致。3、本表的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中的正本内容一致,否则将否决其投标。4、投标报价为一览表所列工程项目报价的总和。5、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本表除附在响应文件此处外,还应单独用小信封密封一份,同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供应商: (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四、磋商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元;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1、不能或拒绝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2、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我方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银行进账回单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证明。2、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磋商保证金,但须在此处提供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五、资格审查材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4.2.1.(二)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备注:以下情形不适用信用承诺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本表后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六)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类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且需体现项目经理名字。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建造师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同类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为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且无在建工程(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合同)。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岗位人员,应按评标办法中要求附相应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注: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为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且无在建工程(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合同)。附件:承诺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4.3.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格式自拟4.4.七、技术方案部分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格式自拟八、其他资料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内要求的承诺书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4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责任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附件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附件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此证明。4.5.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二、修订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五)增加定性标准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附表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 (折扣系数)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投标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第5章技术参数及其他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前程街道辖区范围(辖区面积55.7平方公里,人口4.5万人,5个行政村,4个社区,11个小区216个栋、790个单元)内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城市乱象整治、拆除违法建筑、拆除违规户外广告牌匾等工作。(按照计量和实际发生结算)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映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投标地点。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五、当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六、若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可按纸质响应文件开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市容环境整治及拆违 清理堆放物、清理清运建筑垃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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