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块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招标公告(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2025)



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竞...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采-0042
项目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元):610000.00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
采购需求:
包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
数量:1
简要规则描述:东至蒋茜浜、南至美爱路/美丹路、西至陆翔路/刁浜路、北至美博路,土地面积约5.097公顷。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须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1日,每天上午09:00:00-11:00:00,下午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年3月5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每天上午09:00:00-11:00:00,下午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截止,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获悉报名信息,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报名验证:
(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4)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通过报名现场验证并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的合格供应商,可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元):6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3月17日13:15(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3月17日13:15(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 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联系方式:512613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峥
电 话:1391647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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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_02地块、0212_01地块、0217_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项目编号:2025-采-0042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公章)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五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七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5-采-0042项目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元):610000.00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采购需求:包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数量:1简要规则描述:东至蒋茜浜、南至美爱路/美丹路、西至陆翔路/刁浜路、北至美博路,土地面积约5.097公顷。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供应商须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1日,每天上午09:00:00-11:00:00,下午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年3月5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每天上午09:00:00-11:00:00,下午13:00:00-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截止,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获悉报名信息,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报名验证:(1)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则提供分析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4)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注:通过报名现场验证并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置费的合格供应商,可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元):600元,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17日13:15(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3月17日13:15(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联系方式:512613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峥电话:1391647549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宝山区盘古路601号7楼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1-56697417-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项目负责人:王峥电话:139164754913项目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4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拟为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信息:东至蒋茜浜、南至美爱路/美丹路、西至陆翔路/刁浜路、北至美博路,土地面积约5.097公顷。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交付所有成果文件6服务地点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7项目限价61万元,且不得高于8000元/亩8企业性质及组成形式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查,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10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个工作日止上午11:00前传真与代理公司(021-51261350)11磋商澄清会根据情况另行通知1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根据情况另行通知13磋商截止时间同公告一致14磋商有效期开标后(90)天15磋商保证金无16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跟竞争性磋商公告一致17磋商时间和地址跟竞争性磋商公告一致18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19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20信息发布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21支付方式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招标方收到调查报告后,中标方向招标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招标方收到发票后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定义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1.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合格的服务2.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2.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1.2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3.1.3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如有,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须知前附表)3.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2.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项目现场勘察7.1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2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7.3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4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询问与质疑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8.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8.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8.6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附件九拟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年)技术职称(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专业出生年月持证情况职务其他注:须提供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附件十类似项目工作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项目规模(万元)合同签订日期注:须附具有相应金额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附件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供应商需分别填写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附件十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七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项目名称: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信息:东至蒋茜浜、南至美爱路/美丹路、西至陆翔路/刁浜路、北至美博路,土地面积约5.097公顷。1.项目概述:本项目拟为大型居住社区宝山区罗店基地0211-02地块、0212-01地块、0217-0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地块总面积约为5.097公顷,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沪环规〔2019〕1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相关要求。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要求(1)委托乙方对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实验室分析及编制报告;(2)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3)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4)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的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或相应的评价标准,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5)对场地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详细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初步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进行加密调查,识别其深度和广度上的污染范围,并编制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是在详细调查基础上,针对超标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6)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7)项目承接单位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经专家签字复核,终稿打印版本由业主单位和承接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区环保部门保存备案。二、总体项目要求1.项目执行依据及标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沪环土〔2019〕144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12月);《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2014年78号文);《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48号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1号)。注:响应供应商应当承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当国家相关规定有更新情况或者评审专家最终对调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时,响应供应商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并提交最终成果文件。2.服务内容1)初步调查:地块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历史利用状况及周边企业情况的资料收集(含环评)、调查方案设计、现场点位测量及取样、实验室分析检测、调查报告编制,并通过区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评审及备案。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沪环土(2020)62号文件,认真做好污染识别,明确地块上是否存在过“12+3”类行业,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充分收集被调查地块及其所在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资料,分析地块出让后与土壤和地下水地质条件有关的地质环境问题。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如未发现地块周边环境及地块内有可能造成污染因素的,则无需进一步现场采样、检测分析。2)投标人自身或者委托的分析检测单位须具备CMA和CNAS证书。投标人委托分析检测单位的需提供检测单位的CMA和CNAS证书及委托协议(投标人本身自有CMA和CNAS证书的,则不需要提供委托协议)。3)对现场调查采样获取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测试,查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检测报告应加盖国家计量认证资质(CMA)和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印章确认。4)详细调查:初步调查报告数据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则需对地块进行详细调查。详细调查在初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超标点位周边区域进行现场取样、样品检测及分析等工作,确定污染范围;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专家评审及备案。3.人员配置及服务设备要求1)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满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对专业单位从业的要求: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独立承担国内同类项目的业绩。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注:国内同类项目的业绩至少有一个,且获得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审查备案意见。2)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项目人员的详细介绍、职称证明、业绩情况等。3)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完整的项目人员资料,详细介绍项目人员情况及及相关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4)以上人员配置要求仅为基本要求,响应供应商可以提出更好人员安排方案,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人员配置、安排计划,承诺不随意调换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主要工程师等,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相关项目人员应提前一周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人员安排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三、成果形式编制地块调查报告并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完成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备案。提交经评审通过后的正式报告一式6份,矢量电子文档一套(光盘或U盘)。四、报价要求1、本次招标投标单位必须针对所投项目参照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及国家相关标准,并综合考虑市场风险等各项因素、自主报价,列出相应报价细目并汇总。2、投标人所报价格将充分考虑包括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相关工作要求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等,但不包括根据国家及报批要求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费,以及各类政府规费。3、本项目招标总价为61万元,且不高于8000元/亩。五、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所有调查、检测和评估工作。六、付款方式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招标方收到调查报告后,中标方向招标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招标方收到发票后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七、其他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场地内环境调查或有的临水临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块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